不征税收入的系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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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征税收入的系列规定2008 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不征税的内容,那么到底 哪些收入是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可能有不少企业还了解得不够,下 文就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及涉税处理进行了解读,希望能对企业起到一定的辅导作用。一、税法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 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

2、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 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 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 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 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这里将财政性奖金分成三类: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

3、政性 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87 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 日 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 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 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 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 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 财政资金。财税2008151 号规定: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

5、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 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 政性资金。例如

6、: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36 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 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 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 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二、不征税收入的其他规定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 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财税200987 号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 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 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 号)规定,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作为免税收入。来源:浙江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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