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22009696 上传时间:2021-05-17 格式:PPT 页数:161 大小:1.08M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_第1页
第1页 / 共161页
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_第2页
第2页 / 共161页
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_第3页
第3页 / 共161页
资源描述:

《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161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寿 险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目 录二 、 团 险 业 务 经 营 规 则三 、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经 营 规 则四 、 部 分 特 殊 险 种 经 营 规 则一 、 销 售 管 理 和 信 息 披 露 管 理五 、 其 他 经 营 规 则六 、 日 常 监 管 事 项 ( 二 ) 三 个 规 范 性 文 件( 一 ) 新 型 产 品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经 营 规 则一 、 销 售 管 理 和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 一 ) 新 型 产 品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经 营 规 则万 能 保 险1 234 新 型 产 品 的 信 息 披 露分 红 保 险投

2、连 保 险 1、 新 型 产 品 的 信 息 披 露定 义 : 通 过 产 品 说 明 书 、 保 险 利 益 测 算 书 、 公 告 、客 户 报 告 , 以 及 建 议 书 、 招 贴 画 、 宣 传 单 等 形 式提 供 新 型 产 品 有 关 信 息 的 行 为 1、 新 型 产 品 的 信 息 披 露基 本 原 则 : 非 专 业 语 言 , 通 俗 易 懂 对 客 观 性 、 真 实 性 负 责 无 重 大 遗 漏 不 得 欺 骗 、 误 导 和 故 意 隐 瞒 保 险 法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 保 监 会 令 20043号 ) 人 身 保 险 新 型 产 品 信 息

3、 披 露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保 监 会 令 20016号 )( 1) 监 管 规 定 关 于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宣 传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199957号 ) 关 于 规 范 人 身 保 险 经 营 行 为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0133号 )( 1) 监 管 规 定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人 身 保 险 新 型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保 监 办 发 200216号 ) 关 于 人 身 保 险 新 型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4、 200277号 )( 1) 监 管 规 定 不 得 欺 骗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不 得 对 投 保 人 隐 瞒 与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重 要 情 况不 得 夸 大 或 变 相 夸 大 保 险 合 同 的 利 益 , 预 测 公 司 的 盈 利 以 及 保 单 分 红 、 利 差 返 还 等 不 确 定 的 保 的 利 益不 得 将 保 险 条 款 、 费 率 与 其 他 公 司 的 类 似 条 款 、 费 率 或 者 金 融 机 构 的 存 款 利 率 等 进 行 片 面 比 较( 2) 重 点 内 容 特 别 提 示 除 外 责 任 ( 责 任 免

5、除 ) 、 退 保 及 其 他 费 用 扣 除 、 现 金 价 值 、 犹 豫 期宣 传 资 料 客 观 、 完 整 、 真 实宣 传 资 料 与 保 险 条 款 和 产 品 说 明 书 保 持 一 致宣 传 资 料 应 由 总 公 司 或 总 公 司 授 权 的 分 公 司 设 计内 容 和 样 式 , 分 支 机 构 及 其 代 理 人 不 得 擅 自 变 更或 另 行 印 制( 2) 重 点 内 容 l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第 65条对 销 售 人 员 的 管 理 责 任 :l 保 险 法 第 128条( 3) 法 律 责 任 l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第 99条l

6、 保 险 法 第 139条公 司 应 当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l 关 于 加 强 新 型 产 品 销 售 管 理 工 作 的 紧 急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235号 )l 保 险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规 定 ( 保 监 会 令 2006第 4号 ) 第 41条l 保 险 法 第 150条高 管 应 当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 4) 常 见 违 规 问 题销 售 人 员 私 自 印 刷 、 使 用 、 散 发 宣 传 资 料不 明 确 提 示 的 分 红 的 不 确 定 性不 按 要 求 测 算 产 品 收 益夸 大 公 司

7、 实 力 , 并 与 同 业 作 不 当 比 较 ( 4) 常 见 违 规 问 题隐 瞒 费 用 扣 除将 新 型 产 品 与 银 行 储 蓄 、 基 金 、 国 债 作 不 当 比 较 , 或 混 淆 概 念分 公 司 对 分 支 机 构 的 督 导 、 管 理 、 检 查 不 力 , 不 能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 防 范 化 解 风 险 案 例 1: 2007年 初 , 某 保 险 公 司 通 过 银 行 网 点 销 售 一 款投 连 险 产 品 。 为 了 使 消 费 者 更 易 查 询 到 投 连 账 户的 有 关 信 息 , 该 公 司 提 供 了 几 种 查 询 方 式 ,

8、其 中之 一 是 通 过 银 行 网 点 的 显 示 屏 公 布 。 银 行 网 点 显示 屏 主 要 用 于 公 布 基 金 净 值 等 情 况 , 为 了 便 于 操作 , 保 险 公 司 和 银 行 协 商 为 投 连 账 户 随 意 设 定 了基 金 代 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公 司 , 基 金 名 称 采用 了 该 投 连 账 户 的 简 称 , 其 中 没 有 保 险 字 样 l违 反 保 险 法 第 106条l依 据 保 险 法 第 139条 , 罚 款 20万 元 处 理 结 果 案 例 2: 2007年 , 某 保 险 公 司 通 过 电 话 销 售 某 款一 年

9、期 意 外 险 , 该 产 品 条 款 中 写 明 为 自 动 续保 条 款 , 如 果 投 保 人 未 提 前 30天 书 面 告 知 保险 公 司 停 止 投 保 , 那 么 保 险 公 司 将 到 期 自 动续 保 。 在 电 话 销 售 话 术 中 , 保 险 公 司 没 有 将此 项 内 容 告 知 消 费 者 l违 反 保 险 法 第 106条l依 据 保 险 法 第 139条 , 罚 款 10万 元处 理 结 果 案 例 3: 2007年 初 , 某 保 险 公 司 召 开 产 品 说 明 会 ,讲 师 由 该 公 司 营 销 员 担 任 。 在 产 品 说 明 会 上 ,该 营

10、 销 员 夸 大 公 司 分 红 水 平 ,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按照 高 、 中 、 低 三 个 档 次 测 算 红 利 水 平 , 没 有 说明 分 红 是 不 固 定 , 不 承 诺 的 。 讲 师 介 绍 后 , 到场 的 客 户 纷 纷 填 写 了 投 保 单 案 例 4: 2005年 , 某 公 司 制 作 了 一 款 分 红 保 险 宣 传 折页 , 根 据 条 款 规 定 , 该 产 品 10年 期 满 累 计 最 低 保证 收 益 为 22 , 而 宣 传 折 页 设 计 只 突 出 了 “ 最 低保 证 收 益 22 ” 的 字 样 , 而 没 有 强 调 为 10年

11、期 满累 计 收 益 l违 反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第 63条l依 据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第 99条 , 警 告 , 责令 改 正处 理 结 果 案 例 5: 2006年 初 , 某 公 司 通 过 银 行 销 售 一 款 分 红 保 险产 品 , 该 公 司 一 名 银 保 专 管 员 , 根 据 自 己 的 理 解, 擅 自 设 计 并 印 制 了 一 批 宣 传 材 料 , 且 宣 传 材 料将 保 险 产 品 作 为 储 蓄 介 绍 , 并 与 其 他 产 品 收 益 进行 片 面 对 比 , 将 产 品 的 经 营 主 体 混 淆 为 银 行 , 并进 行

12、误 导 性 演 示 l违 反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第 62、 63条 和 人 身 保 险 新 型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规 定 第 5、 26条l依 据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第 99条 和 人 身 保 险 新 型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规 定 第 28条 ,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处 理 结 果 总 盈 余案 例 6: 公 司 其 他 公 司 案 例 7: 案 例 8: (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 能 保 险1 234 新 型 产 品 的 信 息 披 露分 红 保 险投 连 保 险 2、 分 红 保 险l 分 红 保 险 管 理 暂 行

13、办 法 ( 保 监 发 200026号 )l 人 身 保 险 新 型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保 监 会 令 20016号 )( 1) 监 管 规 定 l产 品 说 明 书 : 产 品 性 质 、 特 征 、 红 利 及 红 利 分 配 方 式 、 保 单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风 险l保 守 的 确 定 演 示 利 率 不 高 于 6%、 5%、 4% 现 金 红 利 累 积 年 利 率 不 得 高 于 3%l描 述 性 的 , 不 能 理 解 为 对 未 来 的 预 期 , 分 红 是 非 保 证 的( 2) 重 点 内 容 l不 得 公 布 或 宣 传 分

14、红 保 险 的 经 营 成 果 或 分 红 水 平l不 得 使 用 分 红 率 、 投 资 回 报 率 等 比 例 性 指 标l不 将 分 红 保 险 的 经 营 成 果 与 其 他 保 险 公 司 的 新 型 产 品 比 较l寄 送 分 红 业 绩 报 告( 2) 重 点 内 容 (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 能 保 险1 234 新 型 产 品 的 信 息 披 露分 红 保 险投 连 保 险 3、 投 连 保 险l 投 资 连 结 保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保 监 发 200026号 )l 人 身 保 险 新 型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保 监

15、会 令 20016号 )l 关 于 加 强 投 资 连 结 保 险 销 售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776号 )l关 于 转 发 中 国 保 监 会 关 于 加 强 投 资 连 结 保 险 销 售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 京 保 监 发 2007256号 )( 1) 监 管 规 定 l产 品 说 明 书 : 风 险 提 示 、 产 品 基 本 特 征 、 投 资 账 户 情 况 说 明 、 犹 豫 期 及 退 保l说 明 费 用 扣 除 情 况 , 要 得 到 投 保 人 的 签 字 确 认l保 守 的 确 定 演 示 利 率 不

16、高 于 7 、 5 、 3( 2) 重 点 内 容 l说 明 该 演 示 纯 粹 是 描 述 性 的 , 不 能 理 解 为 对 未 来的 预 期l自 2007年 10月 1日 起 , 保 险 公 司 应 自 行 组 织 对 销售 人 员 的 产 品 和 法 律 知 识 等 进 行 书 面 考 试 , 没 有通 过 考 试 的 , 不 得 授 权 其 销 售 投 资 连 结 保 险l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1年 以 上 寿险 销 售 经 验 , 过 去 3年 内 , 没 有 违 规 和 误 导 行 为l两 次 以 上 误 导 , 取 消 资 格 , 不

17、再 代 理 合 同( 2) 重 点 内 容 (一)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和经营规则万 能 保 险1 234 新 型 产 品 的 信 息 披 露分 红 保 险投 连 保 险 4、 万 能 保 险l 人 身 保 险 新 型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保 监 会 令 20016号 )l 关 于 加 强 万 能 保 险 销 售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594号 )( 1) 监 管 规 定 l产 品 说 明 书 : 保 证 利 率 和 演 示 利 率 下 的 保 费 、 死亡 保 险 金 和 保 单 价 值 , 以 及 犹 豫 期 及 退 保l保 守

18、的 确 定 演 示 利 率 低 档 演 示 利 率 : 最 低 保 证 利 率l描 述 性 的 , 投 资 收 益 不 确 定 的 , 不 能 理 解 为 对 未 来 的 预 期( 2) 重 点 内 容 讨 论 1 分 红 保 险 信 息 披 露 , 存 在 哪 些 问 题 ? 违 反 哪 些 监 管规 定 ? (二)三个规范性文件1 23 ( 二 ) 三 个 规 范 性 文 件1、 产 品 说 明 会( 1) 产 品 说 明 会 界 定 指 各 寿 险 公 司 ( 含 健 康 保 险 公 司 、 养 老 保险 公 司 )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组 织 的 , 以 宣 传 或 销 售保 险

19、产 品 为 目 的 , 以 会 议 讲 座 等 形 式 开 展 的 业务 销 售 活 动 ( 2) 举 办 产 品 说 明 会 的 要 求讲 解 人 员 管 理 : 统 一 培 训 , 资 格 认 证 与 考 核 制 度参 会 工 作 人 员 对 宣 讲 内 容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举 办 单 位 向 分 公 司 备 案 :时 间 、 地 点 、 举 办 方主 持 人 、 讲 解 人 及 其 他 参 会 工 作 人 员 、 分 公 司 或总 公 司 参 会 领 导 名 单议 程 流 程 、 课 件 讲 义 内 容 以 及 其 他 宣 传 资 料( 3) 备 案 要 求 客 户 人 数 ,

20、营 销 员 名 单 , 现 场 签 单 情 况 统 计产 品 说 明 会 全 程 录 像 的 声 像 资 料各 公 司 认 为 应 当 保 存 的 其 他 资 料( 3) 备 案 要 求 u( 4) 资 料 保 存 要 求 声 像 资 料 : 全 程 、 正 面 摄 录 , 不 得 剪 接 编 辑 保 存 时 间 : 5年u( 5) 其 他 要 求 定 期 总 结 , 每 年 3月 31日 前 报 送 (二)三个规范性文件1 23 2、 互 联 网 销 售u( 1) 规 范 范 围 营 销 员 通 过 自 建 网 站 或 网 页 , 或 通 过 电 子 商务 交 易 平 台 、 网 络 论 坛

21、 、 博 客 、 网 上 刊 物 、 网 络广 告 等 方 式 宣 传 、 销 售 保 险 产 品 的 行 为 , 均 适 用该 通 知 ( 2) 重 点 内 容监 督 管 理 , 并 对 其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负 责明 确 规 范 标 准确 保 不 得 出 现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内 容承 担 其 他 管 理 责 任 (二)三个规范性文件1 23 3、 新 单 回 访u( 1) 回 访 范 围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 投 保 人 为 个 人 的 业 务 ,100 回 访全 程 录 音 的 保 单 , 抽 取 不 低 于 20%的 比 例 。 但 农

22、村 人 身 保 险 业 务 、 万 能 保 险 业 务 、 投 连 保 险 业 务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100%回 访 ( 2) 回 访 方 式 及 时 间电 话 全 过 程 录 音投 保 人 收 到 保 单 后 、 犹 豫 期 结 束 3天 前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适 当 延 迟 至 犹 豫 期 结 束 前 , 延迟 比 例 不 得 高 于 15% ( 3) 回 访 达 成 率 要 求月 度 电 话 回 访 达 成 率 100% 因 投 保 人 原 因 无 法 达 成 回 访 , 采 取 书 面 回 访 、上 门 回 访 等 形 式 ( 4) 回 访 内 容受 话 人 是 否 为

23、 投 保 人 本 人是 否 收 到 保 单 并 签 收 保 单 回 执是 否 为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亲 笔 签 名是 否 已 认 真 阅 读 产 品 说 明 书 和 保 险 条 款是 否 理 解 犹 豫 期 的 含 义 及 相 关 权 利 ( 5) 投 资 连 结 保 险 产 品 特 殊 规 定投 保 人 完 全 承 担 投 资 风 险保 费 需 在 扣 除 一 定 费 用 后 进 入 投 资 账 户是 否 了 解 其 他 费 用 扣 除 情 况 ( 6) 万 能 保 险 产 品 特 殊 规 定保 费 需 在 扣 除 一 定 费 用 后 进 入 投 资 账 户未 来 收 益 的

24、演 示 是 描 述 性 的 , 投 资 收 益 不 确 定 ,不 能 理 解 为 对 未 来 的 预 期是 否 费 用 扣 除 情 况 ( 7) 银 行 保 险 、 分 红 险 特 殊 规 定对 于 通 过 银 行 或 邮 政 储 蓄 等 机 构 销 售 的 保 单 , 提示 经 营 主 体 是 保 险 公 司对 于 分 红 保 险 产 品 , 提 示 分 红 水 平 是 不 确 定 的 ,主 要 取 决 于 保 险 公 司 的 实 际 经 营 成 果 ( 8) 资 料 保 存 要 求u资 料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回 访 工 作 人 员 姓 名回 访 具 体 时 间被 回

25、 访 客 户 姓 名 、 保 单 号 和 回 访 电 话 号 码回 访 电 话 录 音 , 未 达 成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回 访 记录 代 替 并 附 未 达 成 原 因 说 明公 司 认 为 应 当 保 存 的 其 他 资 料u资 料 保 存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5年u( 9) 回 访 结 果 与 销 售 人 员 考 核 挂 钩 4、 法 律 责 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保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相 关 保险 公 司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目 录二 、 团 险 业 务 经

26、营 规 则三 、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经 营 规 则四 、 部 分 特 殊 险 种 经 营 规 则一 、 销 售 管 理 和 信 息 披 露 管 理五 、 其 他 经 营 规 则六 、 日 常 监 管 事 项 二 、 团 险 业 务 经 营 规 则u1、 法 律 法 规u2、 监 管 要 求u3、 常 见 违 规 u1、 法 律 法 规关 于 规 范 团 体 保 险 经 营 行 为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 保 监 发 200562号 ) 关 于 规 范 人 身 保 险 经 营 行 为 有 关 问 题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0133号 ) 关 于 人 身 保 险 业 务 有

27、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保 监 发 199915号 )反 洗 钱 等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u2、 监 管 要 求l ( 1) 投 保 团 体5人 以 上 , 75%以 上 参 保 比 例非 保 险 目 的 成 立 的 团 体法 人 或 多 数 被 保 险 人 所 在 地 l ( 2) 承 保 条 件不 得 改 变 退 保 、 给 付 条 件 及 金 额不 得 支 付 或 承 诺 支 付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利 益年 金 保 险 不 得 对 同 一 保 单 采 用 趸 缴 趸 领 的 方 式承 保 l ( 3) 业 务 操 作退 保 金 等 必 须 通 过 转 账 方 式

28、支 付 至 原 缴 款 账户要 求 提 供 被 保 险 人 名 单 及 确 认 被 保 险 人 同意 投 保 团 体 保 险 事 宜 有 效 证 明向 被 保 险 人 签 发 保 险 凭 证手 续 费 一 律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支 付退 休 方 能 领 取 年 金 l ( 4) 反 洗 钱 要 求建 立 健 全 反 洗 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建 立 和 实 施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制 度大 额 交 易 和 可 疑 交 易 报 告 u3、 常 见 违 规l ( 1) 投 保 团 体 不 适 格不 足 5人 或 不 足 75%内 设 部 门 投 保以 投 保 目 的 成 立 的 团

29、体 如 中 介 机 构 作 为 投 保 人 ; 保 险 卡 等团 险 个 做 l 案 例 一 : 中 介 为 投 保 人 、 销 售 保 险 卡n2005年 8月 , 某 公 司 承 保 某 单 位 会 员 业 务 ,投 保 人 为 一 网 络 订 房 公 司 , 被 保 险 人 为 其 会员 。 该 投 保 单 位 以 保 险 名 义 对 外 销 售 会 员 卡n投 保 团 体 不 适 格以 保 险 目 的 成 立 的 团 体存 在 巨 大 的 经 营 风 险后 果 : 违 反 了 保 险 法 122条 依 据 保 险 法 147条 进 行 处 罚 l ( 2) 承 诺 高 回 报 、 资

30、金 型 业 务u对 合 同 进 行 实 质 变 更不 承 担 任 何 保 险 责 任u经 营 的 业 务 已 不 属 于 保 险 业 务承 诺 高 于 条 款 规 定 的 固 定 回 报委 托 理 财变 相 吸 储 l 案 例 二 : 承 诺 收 益n 2005年 11月 25日 , 某 保 险 公 司 承 保 某 单 位 工 会团 体 年 金 保 险 业 务 , 保 费 合 计 1355000元 , 被 保险 人 数 30人 , 全 部 为 个 人 缴 费 , 进 入 个 人 账 户 。承 诺 收 益 “ 3年 期 10%”投 保 双 方 签 署 的 团 体 年 金 保 险 合 作 协 议

31、书 约 定 :“ 每 份 5000元 ” 、 “被 保 险 人 收 到 个 人 保 险 凭 证 后 ,可 凭 个 人 保 险 凭 证 和 被 保 险 人 身 份 证 明 随 时 申 请退 保 。 2年 内 退 保 只 退 还 本 金 ; 大 于 2年 不 满 3年 支付 1.4%的 利 息 ” 高 管 : 警 告 、 罚 款 2万 元u违 反 了 保 险 法 第 92条l 后 果 :u依 据 保 险 法 第 143条公 司 :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 、 罚 款 20万 元u依 据 保 险 法 第 150条 l ( 3) 改 变 退 保 、 给 付 条 件 及 金 额u改 变 条 款 费

32、率 的 其 他 内 容u改 变 退 保 条 件 、 减 少 退 保 手 续 费u改 变 给 付 条 件 、 增 加 给 付 金 额 l 案 例 三 : 改 变 退 保 给 付 条 件n2004年 5月 , 某 公 司 承 保 一 笔 团 体 年 金 业 务 , 被 保 险人 共 计 44人 , 保 险 费 合 计 161.7万 元 。保 险 单 上 特 别 约 定 : “一 年 内 退 保 , 退 保 金 为 账 户余 额 的 95%; 一 年 以 上 两 年 以 内 退 保 , 退 保 金 为 账户 的 96%; 满 两 年 退 保 , 不 扣 退 保 手 续 费 ”。而 合 同 条 款 规

33、 定 : “现 金 价 值 , 第 一 年 末 为 账 户 价值 的 94%; 第 二 年 末 为 账 户 价 值 的 96%; 第 三 年 末为 账 户 价 值 的 98%”。 责 令 改 正 , 退 还 保 费 , 罚 款 10万 元u违 反 了 保 险 法 第 107条l 后 果 :u依 据 保 险 法 第 146条 l ( 4) 支 付 或 承 诺 支 付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之 外的 利 益其 他 合 同 之 外 的 利 益回 扣返 佣 2002年 12月 , 某 保 险 公 司 承 保 某 单 位 团 体 年 金 业 务, 保 费 总 计 3亿 元2004年 1月 2日 , 该

34、 公 司 为 投 保 单 位 办 理 退 保 手 续 ,退 保 金 额 总 计 人 民 币 3.114亿根 据 报 备 的 团 体 保 险 条 款 , 该 笔 业 务 的 退 保 金 应 为2.98944亿 元保 险 公 司 实 际 多 支 付 了 1245.6万 元 。l 案 例 四 责 令 改 正 , 罚 款 5万 元u违 反 了 保 险 法 第 106条l 后 果 :u依 据 保 险 法 第 139条 l 案 例 五2007年 5月 , 某 保 险 公 司 承 保 某 单 位 团 体 年 金业 务 , 保 费 3000万 元向 投 保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赠 送 保 费 20万 元

35、的 个人 寿 险 责 令 改 正 , 罚 款 10万 元u违 反 了 保 险 法 第 106条l 后 果 :u依 据 保 险 法 第 139条 l ( 5) 内 控 不 严 、 协 助 造 假假 离 职 、 假 给 付假 人 名 清 单 l 案 例 六n2004年 1月 , 某 保 险 公 司 承 保 某 单 位 一 笔 团 体 年金 业 务 , 被 保 险 人 数 10125人 , 保 费 收 入 合 计 2.42亿 元 2005年 9月 , 某 被 保 险 人 A离 职 获 得 保 险 金 2270万2006年 1月 , A再 次 离 职 获 得 保 险 金 2650万 元n2005年 1

36、0月 , 该 保 险 公 司 再 次 承 保 同 一 单 位 团 体年 金 业 务 , 保 费 合 计 6000万 元 , 被 保 险 人 共 计 5人 2007年 1月 , A再 次 离 职 获 得 保 险 金 1000万 元 责 令 改 正 , 罚 款 10万 元u违 反 了 保 险 法 第 122条l 后 果 :u依 据 保 险 法 第 147条高 管 警 告 , 罚 款 2万 元u依 据 保 险 法 第 150条 l ( 6) 未 尽 到 反 洗 钱 义 务 反 洗 钱 法 第 31条 、 32条 目 录二 、 团 险 业 务 经 营 规 则三 、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经 营 规

37、则四 、 部 分 特 殊 险 种 经 营 规 则一 、 销 售 管 理 和 信 息 披 露 管 理五 、 其 他 经 营 规 则六 、 日 常 监 管 事 项 三 、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经 营 规 则u1、 法 律 法 规u2、 监 管 要 求u3、 常 见 违 规u4、 违 规 后 果u5、 案 例 分 析 u1、 法 律 法 规中 国 保 监 会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规 范 银 行 代理 保 险 业 务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670号 )关 于 转 发 中 国 保 监 会 中 国 银 监 会 关 于 规 范银 行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

38、 京 保 监 发2006205号 )关 于 加 强 银 行 代 理 人 身 保 险 业 务 管 理 的 通知 ( 保 监 发 200325号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机 构 管 理 试 点 办 法 u2、 监 管 要 求每 个 网 点 都 必 须 获 得 资 格建 立 完 善 业 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完 善 内 控 制 度 电 子 化 建 设专 门 部 门 、 专 人 管 理n ( 1) 兼 业 代 理 资 格n ( 2) 内 控 管 理 签 订 合 作 协 议 , 明 确 手 续 费 标 准n ( 3) 手 续 费 管 理据 实 列 支 手 续 费不 得 支 付 手 续 费 之 外

39、的 其 他 任 何 费 用单 独 核 算 , 不 得 以 保 费 收 入 抵 扣 代 理 手 续费 。 代 理 手 续 费 收 入 要 全 额 入 账 , 严 禁 账外 核 算 和 经 营 保 险 中 介 服 务 统 一 发 票 作 为 手 续 费 入 帐凭 证 u保 险 公 司 对 销 售 人 员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责 任n ( 4) 规 范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u定 期 培 训 销 售 人 员u销 售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资 格 考 试u银 保 专 管 员 由 保 险 公 司 正 式 员 工 担 任 , 持 证 上 岗2007年 6月 30日 以 后 , 北 京 的 所

40、 有 银 行 代 理 销售 人 员 , 都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n ( 1) 无 合 作 协 议u3、 常 见 违 规n ( 2) 超 协 议 约 定 比 例 支 付 手 续 费n ( 3) 坐 支 手 续 费 n ( 4) 支 付 手 续 费 以 外 的 其 他 利 益通 过 报 销 费 用 的 方 式 支 付 手 续 费以 外 的 其 他 利 益直 接 向 柜 员 支 付 劳 务 费 n ( 5) 专 管 员 管 理专 管 员 不 是 正 式 员 工专 管 员 没 有 资 格 证 书设 立 协 管 员 等 其 他 人 员营 销 员 参 与 银 行 网 点 业 务 管 理 n ( 6)

41、销 售 误 导将 保 险 与 储 蓄 、 基 金 混 淆 , 或 介 绍 为 人民 币 理 财 产 品夸 大 收 益隐 瞒 费 用 扣 除 n ( 7) 费 用 管 理 松 散用 途 不 真 实科 目 使 用 不 当 保 险 法 第 147条 : 数 据 不 真 实 保 险 法 第 139条 : 欺 骗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其 他 非 行 政 处 罚 监 管 措 施u4、 违 规 后 果 目 录二 、 团 险 业 务 经 营 规 则三 、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经 营 规 则四 、 部 分 特 殊 险 种 经 营 规 则一 、 销 售 管 理 和 信 息 披 露 管 理五 、 其

42、他 经 营 规 则六 、 日 常 监 管 事 项 四 、 部 分 特 殊 险 种 的 经 营 规 则1、 航 意 险2、 健 康 险3、 学 平 险 ( 1) 保 监 会 下 发 的 监 管 规 定( 2) 监 管 要 求 2006年 9月 以 来 的 规 范 标 准( 3) 常 见 违 规 问 题( 4) 案 例 分 析1、 航 意 险 业 务 经 营 要 求 ( 1) 保 监 会 下 发 的 监 管 规 定 关 于 航 意 险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保 监 函2002163号 ) 关 于 加 强 航 空 意 外 保 险 规 范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 保 监 发 2

43、004134号 ) 关 于 加 强 航 空 意 外 保 险 规 范 管 理 的 补 充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323号 ) 关 于 加 强 航 空 意 外 保 险 市 场 监 管 的 紧 急 通 知 ( 保 监 寿 险 2004234号 ) 关 于 加 强 航 空 意 外 保 险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794号 ) n ( 2) 监 管 规 定 整 顿 和 规 范 北 京 航 意 险 市 场 秩 序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 2006年 9月 14日 ) 保 费 收 入 要 及 时 、 准 确 入 账 手 续 费 支 出 要 及 时 、 准 确

44、 入 账 建 立 由 公 司 统 一 管 理 的 航 意 险 业 务 信 息 系 统 , 与 销 售 航意 险 产 品 的 网 点 实 现 电 脑 联 网 、 电 脑 出 单 和 实 时 管 理 单 证 管 理 做 到 账 账 、 账 实 相 符 n ( 2) 监 管 规 定 进 一 步 规 范 北 京 航 意 险 市 场 秩 序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2007年 4月 12日 ) 确 保 保 费 收 入 、 手 续 费 支 出 数 据 真 实 性 , 完 善 入 账 凭 证 实 现 系 统 联 网 、 实 时 管 理 , 原 始 保 单 信 息 应 实 时 进 入 核心 业 务 、 财

45、务 系 统 要 认 真 审 核 中 介 资 格 并 与 每 一 家 销 售 航 意 险 的 中 介 机 构签 署 委 托 授 权 协 议 n ( 2) 监 管 规 定 关 于 加 强 航 空 意 外 保 险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794号 ) 废 止 关 于 发 布 航 空 旅 客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行 业 指 导 性 条 款 的公 告 ( 保 监 会 公 告 43号 ) 按 照 相 关 报 备 要 求 办 理 航 空 意 外 保 险 条 款 、 费 率 的 备 案 手续 实 现 电 脑 联 网 、 电 脑 出 单 和 实 时 管 理 不 得 坐 扣

46、保 费 、 截 留 保 费 , 不 得 委 托 未 具 有 合 法 资 格 的 保险 代 理 人 销 售 航 空 意 外 保 险 做 好 再 保 险 安 排 开 发 不 同 期 限 的 乘 坐 飞 机 或 者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意 外 险 种 2007年 12月 1日 起 实 施 n 北 京 保 险 行 业 航 空 意 外 险 自 律 公 约印 制 的 保 单 上 须 印 有 客 服 电 话 , 保 证 出 单 后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实 时 查 询 保 单 真 伪承 保 的 航 意 险 保 单 各 要 素 必 须 齐 全 ( 包 括 被保 险 人 姓 名 、 身 份 证 件

47、号 码 、 保 险 期 限 等 ) ,不 得 以 航 班 号 码 代 替 身 份 证 件 号 码保 费 、 手 续 费 结 算 周 期 为 两 周 1次手 续 费 比 例 最 高 为 保 费 的 50% ( 3) 常 见 违 规 问 题n 收 付 实 现 制 确 认 保 费 和 手 续 费 不 及 时 记 录 保 费 收 入 和 手 续 费 支 出 根 据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记 录 保 费 和 手 续 费 , 未 结 回 的 就 不 算 保 费 财 务 系 统 中 没 有 设 置 应 收 保 费 和 应 付 手 续 费 科 目n 未 实 现 电 脑 联 网 和 实 时 管 理 虚 拟 团

48、 单 方 式 录 入 核 心 业 务 系 统 业 务 系 统 与 财 务 系 统 未 实 现 对 接n 单 证 管 理 混 乱 领 用 记 录 混 乱 、 收 回 单 证 未 及 时 核 销 , 无 法 做 到 账 账 相 符 、 账实 相 符 作 废 单 证 未 加 盖 作 废 章 或 无 作 废 标 记 保 单 上 未 印 制 公 司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 4) 案 例 分 析n 案 例 一 : 净 保 费 入 账2005年 1-9月 , 某 公 司 共 签 发 航 意 险 保 单115万 余 件 , 签 单 保 费 2882万 余 元 检 查 发 现 : 存 在 净 保 费 入 账

49、 问 题 实 际 入 账 保 费 891万 余 元 案 例 二2006年 9-12月 , 某 公 司 航 意 险 业 务 签 单 保 费1255600元 , 结 回 保 费 190200元 , 入 账 190200元其 余 1075400元 未 结 回 未 入 账 , 手 续 费 在 保 费入 账 后 确 认后 果 : 违 反 了 保 险 法 第 122条 依 据 保 险 法 第 147条 、 第 150条 责 令 改 正 、 20万 元 罚 款 、 责 令 停 止 接 受 航 意 险 新业 务 ; 对 高 管 人 员 警 告 、 罚 款 。 n 案 例 三 : 个 险 团 做 , 变 相 销

50、 售 航 意 险n2006年 8月 , 某 公 司 承 保 某 未 取 得 代 理 许 可 证 的 中 介 机 构团 体 交 通 意 外 险 业 务 , 双 方 约 定 天 航 空 45万 、 火 车 轮 船10万 、 汽 车 5万 费 率 为 2.60元 /人 。 该 非 法 中 介 机 构 以 保 障卡 为 名 对 外 销 售 出 单 航 意 险 , 每 份 20元20万 元 罚 款责 令 停 止 接 受 团 体 保 险 新 业 务 六 个 月责 令 改 正总 经 理 予 以 警 告 , 并 处 2万 元 罚 款部 门 负 责 人 责 令 撤 换以 团 体 保 险 为 名 , 变 相 销

51、售 航 意 险 2、 健 康 险四 、 部 分 特 殊 险 种 的 经 营 规 则 ( 1) 出 台 背 景 国 务 院 关 于 保 险 业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存 在 的 问 题( 2) 出 台 意 义 主 要 为 促 进 专 业 化 经 营 ( 3) 重 点 内 容u1、 健 康 保 险 的 分 类疾 病 保 险医 疗 保 险失 能 收 入 损 失 保 险护 理 保 险 u 2、 保 证 续 保 条 款u 3、 委 托 管 理 服 务 4、 健 康 保 险 的 经 营 条 件单 独 核 算 制 度精 算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核 保 制 度 和 理 赔 制 度数 据 管

52、 理 制 度 4、 健 康 保 险 的 经 营 条 件健 康 保 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配 备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的 精 算 人 员 、 核 保 人 员 和核 赔 人 员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 重 大 疾 病 保 险长 期 健 康 保 险 中 的 疾 病 保 险 产 品 , 可 以 包 含 死 亡保 险 责 任 , 但 死 亡 给 付 金 额 不 得 高 于 疾 病 最 高 给付 金 额 通 行 的 医 学 诊 断 标 准 , 并 考 虑 到 医 疗 技 术 条 件 发展 的 趋 势 6、 医 疗 保 险补 偿 型 医 疗 保 险 产 品 , 区

53、 分 被 保 险 人 是 否 拥 有公 费 医 疗 、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不 同 情 况 , 在 保 险条 款 、 费 率 以 及 赔 付 金 额 等 方 面 予 以 区 别 对 待 7、 健 康 保 险 的 销 售 管 理不 得 在 医 疗 机 构 场 所 内 销 售 , 不 得 委 托 医 疗 机 构或 者 医 护 人 员 销 售 , 不 得 夸 大 保 险 保 障 范 围 , 不得 隐 瞒 责 任 免 除 , 不 得 误 导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应 当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 , 书 面 告 知 相关 内 容 7、 健 康 保 险 的 销

54、售 管 理补 偿 型 医 疗 保 险 , 询 问 被 保 险 人 是 否 拥 有 公 费 医疗 、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和 其 他 费 用 补 偿 型 医 疗 保 险 的情 况 , 不 得 诱 导 被 保 险 人 重 复 购 买团 体 健 康 保 险 , 通 知 书 等 形 式 , 书 面 告 知 每 个 被保 险 人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警 告 、 3万 元 以 下 罚 款责 令 停 止 销 售 有 关 健 康 保 险 产 品 , 对 精 算 责 任 人、 法 律 责 任 人 予 以 警 告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警 告 , 5000元 以 下

55、 罚 款分 支 机 构 办 理 健 康 再 保 险 业 务 , 3万 元 以 下 罚 款,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5000元 以 下罚 款8、 法 律 责 任 3、 学 平 险四 、 部 分 特 殊 险 种 的 经 营 规 则 3、 学 平 险 业 务 经 营 规 则n ( 1) 监 管 要 求n ( 2) 常 见 违 规 问 题n ( 3) 案 例 分 析 u 关 于 严 禁 违 规 开 展 学 平 险 业 务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0147号 )u 关 于 规 范 学 生 平 安 保 险 业 务 经 营 的 通 知 ( 保 监 京 发 20

56、0381号 )( 1) 监 管 要 求严 禁 与 政 府 或 校 方 合 作 、 强 制 投 保学 校 无 学 平 险 可 保 利 益 ( 2) 常 见 违 规以 团 单 形 式 承 保 , 学 校 作 为 投 保 人与 政 府 或 校 方 合 作 、 强 制 投 保 ( 3) 案 例 分 析2006年 8月 , 某 公 司 以 学 校 为 投 保 人 , 以 团 体 方式 承 保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学 生 平 安 保 险处 理 情 况 : 对 公 司 处 以 责 令 改 正 , 并 处 5万 元 罚 款 的 处 罚学 校 作 为 投 保 人 团 单 承 保 学 平 险 目 录二 、 团

57、 险 业 务 经 营 规 则三 、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经 营 规 则四 、 部 分 特 殊 险 种 经 营 规 则一 、 销 售 管 理 和 信 息 披 露 管 理五 、 其 他 经 营 规 则六 、 日 常 监 管 事 项 五 、 其 他 经 营 规 则u1、 法 律 法 规u2、 重 点 条 目 关 于 规 范 保 险 营 销 团 队 管 理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793号 ) 关 于 父 母 为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投 保 死 亡 人 身 保 险 限 额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199943号 ) 关 于 规 范 人 身 保 险 经 营 行 为 有 关 问 题

58、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0133号 )u1、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在 北 京 等 试 点 城 市 放 宽 未 成 年 人 死 亡 保 险 金 额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234号 ) 关 于 规 范 寿 险 公 司 赠 送 保 险 有 关 行 为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598号 ) 关 于 在 北 京 地 区 实 行 投 保 提 示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保 监 京 发 200475号 ) 关 于 修 订 投 保 提 示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保 监 发 2005255号 )u1、 法 律 法 规 u 关 于 规 范 保 险 营

59、销 团 队 管 理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793号 )保 险 营 销 人 员 的 概 念严 格 执 行 持 证 上 岗 制 度完 善 团 队 管 理 制 度u2、 重 点 条 目 u 关 于 规 范 保 险 营 销 团 队 管 理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793号 )规 范 增 员 管 理规 范 押 金 管 理 制 度维 护 保 险 营 销 人 员 计 酬 制 度 的 知 情 权u2、 重 点 条 目 u 关 于 规 范 保 险 营 销 团 队 管 理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793号 )落 实 岗 前 培 训 和 后 续 教 育 培 训建 立 健 全 保 险

60、营 销 人 员 的 管 理 档 案u2、 重 点 条 目 u 关 于 父 母 为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投 保 死 亡 人 身 保 险限 额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199943号 )5万 元u 关 于 在 北 京 等 试 点 城 市 放 宽 未 成 年 人 死 亡 保险 金 额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234号 )北 京 市 、 上 海 市 、 广 州 市 和 深 圳 市 5万 元 提 高 到10万 元 u 关 于 规 范 人 身 保 险 经 营 行 为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0133号 )人 身 保 险 投 保 书 、 健 康 及 财 务 告 知 书

61、 , 以 及 其他 表 明 投 保 意 愿 或 申 请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的 文 件 投 保 人 亲 笔 签 名 确 认 严 禁 代 签 名 u 关 于 规 范 寿 险 公 司 赠 送 保 险 有 关 行 为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200598号 )对 客 户 , 赠 送 保 费 小 于 等 于 首 年 保 费 的 5%对 普 通 消 费 者 , 保 费 不 超 过 100元省 级 分 公 司 批 准 , 向 当 地 保 监 局 报 告严 禁 以 赠 送 保 险 为 由 , 变 相 开 展 违 法 违 规 业 务 或 进行 不 正 当 竞 争 u 关 于 在 北 京 地 区 实 行

62、 投 保 提 示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保 监 京 发 200475号 )范 围 : 一 年 期 以 上 ( 不 含 ) 个 人 人 身 保 险 产 品 、银 行 代 理 保 险 产 品张 贴 投 保 提 示 , 向 投 保 人 告 知 投 保 提 示 中 所 规 定 的 内 容 u 关 于 在 北 京 地 区 实 行 投 保 提 示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 保 监 京 发 200475号 )书 面 提 示投 保 提 示 的 投 诉 ,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证 明 已 经 将 相 关信 息 告 知 投 保 人 目 录二 、 团 险 业 务 经 营 规 则三 、

63、 银 行 保 险 业 务 经 营 规 则四 、 部 分 特 殊 险 种 经 营 规 则一 、 销 售 管 理 和 信 息 披 露 管 理五 、 其 他 经 营 规 则六 、 日 常 监 管 事 项 六 、 日 常 监 管 事 项n1、 机 构 管 理n2、 高 管 管 理n3、 产 品 管 理n4、 统 计 管 理n5、 其 他 方 面 1、 机 构 管 理( 1) 机 构 迁 址 须 经 批 准( 2) 机 构 设 置 须 经 批 准 保 险 法 第 82条 : “ 保 险 公 司 有 下 列 变 更 事项 之 一 的 , 须 经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 三 ) 变

64、更 公 司 或 者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案 例 一 : 擅 自 变 更 营 业 场 所n2005年 12月 , 某 保 险 公 司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从 海淀 区 某 大 厦 迁 往 朝 阳 区 某 大 厦u违 反 了 保 险 法 第 82条u依 据 保 险 法 第 114条责 令 改 正5万 元 罚 款 案 例 二 : 擅 设 机 构n2005年 3月 , 我 局 现 场 检 查 发 现 , 某 公 司 自 2004年 6月 起 在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某 大 厦 未 经 批 准 设 立 了 营销 服 务 部 , 性 质 较 为 恶 劣 。u违 反 了 保 险

65、 法 第 80条u依 据 保 险 法 第 145条 、 150条责 令 改 正撤 销 擅 设 机 构 20万 元 罚 款责 令 撤 换 总 经 理 2、 高 管 人 员 管 理( 1) 监 管 部 门 对 高 管 人 员 的 履 职 管 理 ( 2)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责 任 追 究 ( 1) 监 管 部 门 对 高 管 人 员 的 履 职 管 理 u加 强 高 管 履 职 监 管 的 必 要 性 实 施 履 职 监 管 是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重 要 保 证 实 施 履 职 监 管 是 实 践 持 续 监 管 理 念 的 客 观 需 要 实 施 履 职 监 管 是

66、提 高 监 管 有 效 性 的 有 力 措 施u高 管 履 职 监 管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明 示 高 管 人 员 履 职 标 准 建 立 高 管 人 员 履 职 档 案 明 确 履 职 监 管 的 措 施 和 保 障 ( 1) 监 管 部 门 对 高 管 人 员 的 履 职 管 理u职 业 道 德 要 求u业 务 素 质 要 求 应 当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和 声 誉 恪 守 诚 信 、 审 慎 勤 勉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履 职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确 保经 营 决 策 及 经 营 行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应 具 备 与 其 职 责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掌 握 并 遵 守 监 管 机 构 发 布 的 监 管 政 策 主 动 配 合 监 管 机 构 工 作 , 积 极 落 实 监 管 机 构提 出 的 监 管 意 见 u履 行 职 责 要 求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在 任 职 机 构 内 部 得到 执 行 负 责 建 立 、 实 施 和 完 善 任 职 机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