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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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相关事项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第四条本保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投保人投保了国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也可以同时投保本保险。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

2、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产生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30%。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七

3、条保险车辆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二)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六)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的合格驾驶证;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4

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5.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十)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十一)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十二)除本保险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

5、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及各种辐射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赔偿限额第十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协商确定:(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

6、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四)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在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之上,选择相应的本保险赔偿限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为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及保险费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年费率进

7、行计算,保险期限不足一年时按短期月保费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情况。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定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单另有约定的,应在约定时限内交清保险费。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第十六条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

8、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或事故调查。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投保人因过失

9、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等内容。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24小时受理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查勘现场或明示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情节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指引及有关资料,并跟踪服务。第二十五条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有充分理由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义务而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

10、的书面索赔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天内支付赔款。(二)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尚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根据现有资料和有关证明,在60天内先预付可确定的最低赔偿金额内的一定数额赔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三)经审核索赔资料后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业务和财产情况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二十八条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义务的,投保人

11、或被保险人有权追究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一)保险单;(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三)损失证明、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伤者的诊断证明、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四)与原件无误的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三十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或双方认可的保险公估人进行检

12、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三十二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第三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车辆装载规定的,增加绝对免赔率10%;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赔款

13、=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第三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已投保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本公司仅对责任范围内,超过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上的损失部分在赔偿区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计算公式如下:(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已投保的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低于或等于本保险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

14、偿金额超过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时:赔款=(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赔偿区间限额的下限)(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三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第三十八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存在,直至保险期满。第三十九条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四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第四十一条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

15、保险年度的赔款情况,可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无赔款保险费优待比例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相关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第四十三条因保险事故发生的善后处理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办理。第四十四条合同解除与变更(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二)保险责任开始

16、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三)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四)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第四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方式解决,保险单载明仲裁的,由签订保险合同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方式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签订保险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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