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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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摘要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一种侵权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管领动物的范围日趋多样并复杂化,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害也接踵而至。动物致 人损害责任的地位日益突出,成为侵权责任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新制定的侵 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了比民法通则更为详细的规定,是我 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也使司法实践中的不少问题得到了解决。但侵权责任法 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只具有原则性,欠缺具体操作性,并且在责任承担主 体、损害赔偿机制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文针对我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 任承担的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以求对其有一个较为全面、整体

2、的认识。第一章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概述。通过阐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承担的理论基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 任承担的基本原则等问题,阐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原因以及相关要件。第二章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本章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 担主体的概述、侵权责任形态、国内外立法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主体的 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新探等四个方面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主体进行了研究。通过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行国内外立法比较, 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对我国饲养动物致人 损害责任的

3、责任承担主体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三章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本章论述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 承担方式,并对国内外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比较法考察。着 重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损害赔偿原则与形式进行阐述,针对现状的不足提出 合理化改善建议,提出建立社会救济机制、国家补偿机制的建议,并探讨惩罚赔偿 问题。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与损害赔偿机制提 出了一己之见,力求对我国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损害赔偿Abstract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

4、l causing men damaged, is an objective reality tort liability in societ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the animal area which people managed become much more diversificated and complexed, related damaging also follows. The posi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aged b

5、ecome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nd turns into indispensable part of the tort liability system. Newly established Tort Liability Act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aged used more articles than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 it is not only a great progress in legisl

6、ation of our count, but also resolves many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But Tort Liability Act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aged only has the principle provisions, lacking of the concrete operation and needs to be further improved in liability body and the main responsibi

7、lity for damage compensation mechanisms. With this view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aged to the problems of accountability, the article will discuss in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so as to have a more comprehensive view for this problem.The first chapter is the summary of

8、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aged. By describing the theory of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aged, the condition of the feeding animals causing men damaged and animals causing men damaged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ccountability an

9、d other issues,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nditions and reasons for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aged.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body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aged. This chapter studies the summary of the body, the form of tort liability,

10、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rules, the new forms of the body which bear the duty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aged. By comparing to the liability body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aged requested i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11、 basing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and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foreign legislation, in order to table a proposal for the consummating of the liability body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aged.The third chapter is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

12、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aged. This chapter mainly discusses the form of the tort liability, and also compares the form of the tort liability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aged. Mainly describing compensation mechanisms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

13、aged, advancing much improved advice for the lack of present status, advancing social relief mechanisms, nation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s, and discussing punishing the issue of compensation.Through this study, the author of the article advances some advice for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

14、using men damaged, and put forward advice for this problem, so as to be good at the legisl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feeding animal causing men damagedKeywords: Feed an animal to the person injure; Responsibility corpus; The responsibility undertakes; Indemnity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AbstractII引言1第一章饲养动物致人损

15、害责任的承担概述3第一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3一、权利义务相统一原贝U3二、危险责任论4第二节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4一、须为饲养的动物4二、须为动物独立的行为6三、须有损害事实6四、须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7五、推定过失8六、无免责事由8第三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适用原则10一、后果与责任相一致原贝U10二、责任承担方式并用原则10三、必要的先予执行原则11第二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12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主体概述12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形态12一、替代责任13二、单独责任13第三节国内外立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主体

16、的规定14一、国外立法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规定14二、我国法律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规定15第四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主体新探16一、 饲养人与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责任的承担.16二、动物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18三、饲养动物非法占有人责任的承担18四、第三人过错责任的承担19五、动物园责任的承担20六、买卖动物致人损害问题20第三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损害赔偿21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方式问题21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偿22一、损害赔偿的原则22二、损害赔偿的形式24三、赔偿损失的范围25第三节损害赔偿机制的完善26一、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完善26二、社会

17、化赔偿机制的建立27三、惩罚性赔偿探讨29结语31参考文献32毕某在散步时摔倒,被送往医院急诊救治,因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毕某家 属以许某饲养的狗追扑毕某,导致其在转身驱赶狗的过程中摔倒在地致死为由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许某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狗 的惊吓与毕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因毕某自身患有多种疾病,此次损害 与其自身身体情况有一定的关联,故减轻许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许某应按照70% 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遂判令小狗的主人许某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 金等共计21万余元。此案只是近年来发生的众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一起。被告人许某所承 担的责

18、任就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 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目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成为 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在城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 越多,宠物致人惊吓或咬伤他人的事件屡屡发生,动物园里的动物伤害游人的报道 也频频见诸公众媒体;在农村,因为养殖业的飞速发展,饲养的家禽家畜等动物致 人伤害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如鸡啄伤小孩的眼睛、牲畜损坏庄稼等,由此产生的诉 讼案件与日俱增。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在责任主体、归责 原则、免责事由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它比民法通则更为详细地规定了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19、的相关内容,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促进了我国法律体系的 完善,更有益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并对其损害进行救济。但我国现行法律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损害赔偿机制规 定过于简略,缺少相关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与其配套,在学理上也未对此种类型侵 佚名:六旬老翁被小狗吓死 死者家属获赔逾21万元,2008年2月1日, 年 1 月 3 日。 权责任进行深入地研究。在实践中,法院依据现行法律条文做出的裁决也难以让人 感到信服,致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的当事人无法息讼止争。因此,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损害赔偿机制在理论上做进一 步的探讨,细化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完善损害

20、赔偿机制,对于我国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指导司法实践活动以及对受害人进行救济, 大有裨益。第一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概述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人工饲养的具有一般社会危险性的动物(不论出于何 种原因饲养,如观赏、娱乐或维持生计)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的损害。我国 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追究其原因,一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项比较古老的法律规则,罗马 法就将动物致害作为准私犯的一种形式,如十二表法中规定:牲畜使他人受损 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牲畜交与被害人。在古代日耳曼法中

21、,也有类似 的规定,如萨利克法典中固定:“如果有人被任何四脚兽的家畜伤害致残并被证 明属实,则家畜主人应付一半罚款,告诉人得将该家畜据为己有,作为另一半的罚 款。”在我国古代,也有动物致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只是当时侵权行为多以刑事处罚 为主要解决方式,民事责任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现行法的规定是对先法的延续和 发展。二是法理上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以及危险责任论。、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即行为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从民 法的角度看,权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术手段,义务则是使这种利益分配能正常进 行(只允许获取正当利益)而设立的另一技术概念,每一权利主体只有尽其义务才

22、有条件实现其权利并维护其权利。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自己所饲养的动物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行使交换、食用、赠送、出售、观赏、娱乐等 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饲养人或管理人因饲养动物而获得了一定的 物质或精神利益,就需履行保证饲养的动物不伤害他人人身及财产,以及在动物致 人损害行为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周枏等:罗马法,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368页。 房绍坤、郭明瑞、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81页。 潘志玉: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探析,政法论丛2007年第4期。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32页。

23、二、危险责任论所谓危险责任,就是以特定危险的发生作为归责事由,即持有或经营某种特定 的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的人,对于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产生的危险而侵 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其基本思想不在于对不法行为的制裁, 而是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依据危险责任理论,将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作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赔 偿义务人,其理由在于:第一,饲养动物即使经过长期的驯化,但是其基于动物本 性有着潜在危险性,随时有可能实施侵害行为。第二,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于动物 具有实质上的支配与管领的能力,相对于受害人更加知晓动物的习性,预防动物造 成危险的能力也较之受害人强。

24、饲养动物在其支配与管领期间致人损害,就应由其 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第二节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并且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但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这一 特殊侵权责任而言,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并非行为人承 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并且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相比有其特殊性,即此种责任产生致害行为的主体与责任承 担的主体是分离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需特别强调主体的要件,而对于饲 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就必须加上这一点,这样才

25、能更完整地体现出这种侵权 责任的特殊性。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要说,包括须为饲养的动物、 须为动物的独立行为、须有损害事实,须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推 定过失、无免责事由六个方面。、须为饲养的动物在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各国法律对动物范围的限定并不一致。在大陆法系国 程燕妮,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研究一一兼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008年,第11页。家,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都对动物的概念做了一般性规定。但德国在此基础 上区分了维持动物占有人的职业、营业或生计的动物。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动物的 界定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将动物区分为不同的种类。

26、在美国法中,将动物区分为放 牧牲畜、家养动物和野兽。在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504条中使用 “放养牲畜”(livestock)的术语,并解释为家禽家畜,但不包括野兽和猫、狗等 宠物。在第509条中,使用“家养动物”(domestic animal)的术语来概括狗一类 的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在英国,1971年的动物法案将动物分为危险动物 和非危险动物。危险动物的定义为:(a)在不列颠岛内通常不为家禽的动物,而且(b)这种动物完全具有这种特性:除非受限制,它们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或它们造 成的任何损害行为都是严重的。家畜在动物法案第11条被定义为包含牛、马、 驴、绵羊、山羊、猪以及不在野

27、生状态的鹿。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中的动物必须是饲养的动物,“饲 养动物”这一术语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涵盖范围广,法条也不用一一列举动物的种 类,并且表明实施侵害行为的动物与人类之间的关系,具有科学性。被饲养的动物 处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控制范围之内,动物造成损害后,会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者, 从而给受害者以赔偿。但何谓饲养动物,立法并未给予相关的解释。在学理上,有学者对饲养的动物 做出了解释,认为侵权责任法所称的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即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第二,饲养或管 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第三,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

28、有可能对他人 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笔者认为,只要动物为某人所有或者至少是在某人的控制之下,即为饲养动物, 其实施的致人损害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就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在确定标准上, 宜宽不宜严。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可以是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动物,如 家禽、家畜等,也可以是以观赏、娱乐为目的的动物,如动物园中的动物、马戏团 里的动物等。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由于其为特定的人所饲养 和管理,如动物饲养员会定时给动物投放食物、生病时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并且这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19-320页。 英The Animals Act 197

29、1.S6(2).转引自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533页。 日望月礼二郎:英美法,郭建、汪重涛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81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12页。些动物在一定范围内被圈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有相当程度的控制力,也应属 于饲养动物的范畴。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的动物由于人们并没有占有和控制它 们,不属于饲养的动物。其实施的致人损害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也不属于饲养动 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范畴,无具体的责任承担者,但国家可以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行政 补偿。细菌或者病毒等微生物在生物学上不属于动物,病毒和细菌传播

30、致人损害的, 不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通说认为其属于危险品致人损害。二、须为动物独立的行为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必须是动物之独立动作造成他人 损害,才能发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谓动物的独立动作,指基于动物 本身的危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的条件下实施的自身动作。如狂犬伤人、牲畜 吃掉庄稼等。对于因自然力导致的动物的独立动作加害他人,虽然并非动物完全自 主的行为,但实施的侵害行为源于动物先天的危险行为,属于动物的独立行为,如 牛因受雷声惊吓而奔跑导致撞伤他人。同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在多数情况 下表现为动物的积极行为,动物的被动行为一般不能构成此种责任,如动物在人

31、的 强制和驱使下去袭击别人,此时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不属于法律上的饲养动物致人损 害责任的范畴,这种情形要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来处理,甚至要负故意伤 害罪等刑事责任。但是,在某种具有造成损害的特别危险的情况下,动物的消极动 作也可构成动物的独立动作。如牛卧在铁轨上会使火车出轨,因而牛卧在铁轨上不 动的消极动作也为牛的独立动作。三、须有损害事实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遭受损害为前 提,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没有相应的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损害事 实是指受害人因饲养动物加害行为而造成的利益损害。这种利益损害,通常表现为 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

32、害。人身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的生命权、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 地政府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房绍坤、郭明瑞、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三),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81页。康权受损,如被耕牛顶伤,按其轻重程度又可分为暂时性的损害、永久性的损害与 致人死亡。暂时性人身损害即被侵权人经过一段时间可以得到恢复的损害,如被狗 追赶导致脚被扭伤;永久性损害指对人造成永久的创伤,如致人残疾或者在显著的 位置留下难看的疤痕;致人死亡即一个人因为所受人身损害过重,失去了生命。财 产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的所有

33、权或者其他有形财产受损,如地里的庄稼被牲畜吃掉或 者践踏。精神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的人身受损导致的精神痛苦,精神利益减损或丧失 等非财产损害。受害人所遭受的利益损害,除了因有形损害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财 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外,还包括不以有形损害为基础而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和纯粹精 神损害。如超市门前因为有恶犬的驻足导致顾客不敢入门进行消费,此时虽然超市 的有形财产没有收到损害,但超市却因此失去了许多本应得到的利润,此即为纯粹 经济损失。又如,恶犬突然窜到住宅小区的广场上,在此玩耍的儿童因为受到惊吓, 产生了心理上的阴影甚至心理疾病,此即为纯粹精神损害。四、须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

34、害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饲养动物的致害行为与被侵权人所 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必须是由动物 的侵害行为所引起的。饲养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因,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是果。根据 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原告应证明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 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损害事实。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诸如狗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等; 也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比如狗追人,被追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水果摊掀翻,造 成的损失。一般情况,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被侵权人承担。但在某些案件中,只 需原告对因果关系证明到一定

35、程度,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侵权人一方。 杨彪:动物损害与物件损害,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第22页。 有学者认为,受害人的损害只限于对绝对权的侵害,不包括纯粹的经济损失和纯粹的精神损害。但笔者认为, 纯粹的经济损失与纯粹的精神损害也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理应承担责任。 比如在所谓的准共同侵权行为案件中的情况即如此。设某甲之三岁幼儿在其家设有一米多高的木栅栏的后院玩 耍,被翻越木栅栏入院的德国种狼犬咬伤。某甲未能看清该犬的形状和颜色。查后院里有两只德国狼犬脚印;周 围200平方公里内仅有两人豢养两只德国狼犬;医生检查不能断定咬伤为一只或两只狼犬所为。遇此情况,某甲 只需提供上述医院检查证明

36、、现场勘查报告即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因果关系之存在。两只狼犬的主人如果主张没 有责任,则应证明他们的狼狗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010年,第324页。五、推定过失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只要具备了前述四个 条件,侵权责任即成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实行 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如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以及违 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在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基础上, 还应当具备自身存在过失的要件。推定过失,在被侵权人证明了上述四个条件之后,由法官推定动物

37、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有过失,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其过错推定 成立,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则不构成侵权责任。根据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只有在动物园须明自己 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才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仍要承担责任。六、无免责事由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指免除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在实行过错 推定原则的国家中,责任人可以通过证明已尽到注意义务或尽管尽到注意义务此类 危险仍然不可以避免来免除责任;而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国家有的规定了意 外事件,而有的则规定了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过错。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 定,动物

38、致害责任一般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 定责任原则。(一)法定免责事由1、受害人过错。即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的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时,才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 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动物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还要承担证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如故意挑逗动物而被动物 咬伤,对动物的致害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但要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535页 李涛,王文燕: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及其赔偿探析,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39、版),2007年第1 期。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如果受害人的行为不足以导致饲养动物产 生致人损害行为,或者其过失行为是在善良人一般注意义务之外,或者其过失只是 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者次要原因,则是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认定受害人具有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侵权责任法比民法通则更 为严格的一点即是将过失改为重大过失,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保护被侵权人的利 益。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饲养的恶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 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此种情形的归责原则更为严格,类似于 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基本没有免责事由。2、第三人的过错。此处的第

40、三人指除加害人和受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在饲养动 物致人损害责任中,民法通则规定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但没有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从而造成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困 惑。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被侵权人有权选 择责任承担者,其既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动 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与第三 人之间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使受害人选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进行赔 偿,其也只承担表面责任,因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第三人才是最终的责任承 担者。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在饲养动物

41、致害责任一章中并没有规定不可抗力是 其免责事由。但其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9条对于不可抗力的一般性规定,即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应该区分情况讨论:如果饲 养的动物如果系维持动物占有人营业或生计所必需的,动物的占有人对于因不可抗 力引起的动物致人损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 可以通过证明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损害的发生而证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 过错,从而免责。如果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由于使用无过错责任,纵 然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也不得因其已尽善良人之管束义务或没有 过错而免除其赔偿责任。因为饲养动物非出于生计,

42、完全可以不养,如果要饲养, 就应承担更严格的侵权责任。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法学论坛2010年第2期。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19-320页。 李涛,王文燕: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及其赔偿探析,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 期。(二)约定免责事由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 约定,如果出现动物伤人的情况,可以相应免除或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 任。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就是有效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驯兽员、兽医 等为动物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之间达成协议,进行驯养、医疗

43、、服务等活动, 如果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的损害,已经通过工伤保险 等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关系进行保险,则免责的约定是合法的。如果是一般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条款,对为动物提供 服务的专业服务人员的人身伤害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任。第三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适用原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发生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将承担与其所实施的侵 权行为和救济侵权行为受害人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 任承担方式,应当适用如下原则。一、后果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后果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即承担责任范围的大小要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一

44、致,其目 的是救济受害人的权利损害,让其恢复到原始状态。对于饲养动物造成单纯的财产 损害,可以单独适用赔偿损失的方式救济损害;对于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可以赔偿 财产损失,也可以赔偿精神损害。二、责任承担方式并用原则责任承担方式并用原则即在承担侵权责任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并用不同的侵权 责任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具特点,有着不同的作用,可以从不同层面保护 受害人的利益。侵权责任方式并用的标准是,根据受害人所需要保护的利益情况, 如果适用一种责任形式可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挽回其损失,一种方式即可。如果 一种责任形式不足以保护受害人时,就应当并用其他的责任方式。在饲养动物致人 损害责任中,一般情况

45、下要赔偿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如 果造成纯粹的经济损失,则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三、必要的先予执行原则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方式中,如果确有必要,在案件受理时,可以先予 执行。我国的法律也规定了先予执行制度。在支付损害赔偿金方面,也可以采用此 原则。毕竟饲养动物已经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而损害赔偿金的确定以及赔偿的 执行还需要一段时间,甚至还需要通过烦琐的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为了防止损害的 扩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更好的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其合法权益,所以其责任 承担主体在损害赔偿金方面可以先行垫付,如先行垫付一部分医疗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46、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规定:在诉讼 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第二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第一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主体概述任何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都需要一定的责任承担主体。如果没有责任承担主体, 那么诸如责任承担方式等一系列问题都无从谈起。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 承担主体,有学者认为,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应当是人的管理不善行为与动物的侵害 行为的复合,只有二者的结合才能产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此种说法表明,在饲 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中,虽然是动物的独立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

47、但原因是动物的饲 养人或者管理人因对动物的管理不善,或者没有进行管理。此两种行为相结合,就产 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但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动物显然 没有民法上的主体地位,不可能以侵权行为主体的身份出现,其只是侵权行为的实施 者,责任的承担者是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人,不应把一种侵权责任拆分为两个侵权行 为的结合。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管理行为就是为了解决动物致害以后的责 任承担问题。也有学者主张:应扩大法律主体人格范畴,动物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主 体,由饲养动物承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但此种观点这在实践上无法操作,因为动 物没有思想,没有财产,起诉动物之后相关权益仍然得不

48、到保障。总之,无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还是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动物都不可能成为法律 上的主体,由其侵害他人造成的损害只能由控制它们的人来承担。因此,动物致人损 害侵权归根到底就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由于人的管理上的疏漏造成的损害, 就应当由人来承担责任。所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应该仍然是人,而 非动物。在我国不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新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是按照此种观点 处理的,即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承担责任。第二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形态 张新宝教授认为: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只有两 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害行为。否则,缺少其中

49、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法意义上的侵害行为, 或没有行为的主体(民法意义上的人)或不可能出现侵害事实本身。详见张新宝: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 任,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有学者认为,动物和自然物也有生命权、健康权,也有生存和存在的权利,这是动物的具体人格权。在一般人 格权中,动物和自然物也应有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的权利。详见王紫零:非人类存在物法律主体资 格初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侵权责任形态,一般说来,是指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 式,即侵权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承担 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具体

50、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其侵权责任形态为典型的替 代责任和单独责任。一、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 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纵观各国的规定,替代责任均用来描述责任人对其管领 的对象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替代责任指对人的替代责 任,如雇主对他的雇员在雇佣过程中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不包 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在欧洲的大多数国家,替代责任也被指为雇主对雇员的 不当行为承担的责任。但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把替代责任分为对人的替代责任 和对物的替代责任,对物的替代责任就是责任人对自己管领下的物造成的损害所承 担的

51、责任。作为广义上的替代责任,既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也包括对物的替代责 任。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其侵权责任形态也为一种替代责任,应由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对自己管领下的动物的致人损害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替代责任意义 下的动物加害行为,特指致害的动物没有在行为人意志的支配下而是基于动物本能 做出的致害行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的动物致害行为,行为人才能承担替代责任, 否则就是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所承担的就是直接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替代 责任主要有三个特征:第一,责任人与致害动物相互分离,行为各自独立。第二, 责任人承担替代责任须以责任人与致害动物之间存在饲养或管理关系为前提。第三, 以责任人为

52、替代责任的唯一赔偿义务人。二、单独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是动物的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5页。 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 其管理之下的物件所致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父,或父死后之母,对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所致的损害 应负赔偿的责任。主人与雇佣人对仆人与受雇人因执行受雇的职务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学校教师与工 艺师对学生与学徒在其监督期间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前述的责任,如父、母、学校教师或工艺师证明 其不能防止发生损害的行为者,免

53、除之。 杨彪:动物损害与物件损害,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第25页。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这里使用的连接词是“或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只能由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方来承担,属于单独责任而非共同责任,无两者同时作为责任主 体的可能性,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只有唯一的责任主体,即实际控制饲养动物的人。如 在动物的所有权状态不明时,应当推定管理动物的人为动物的所有人,由其作为责任 主体承担替代责任,而不是一概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承担责任。第三节国内外立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国外立法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主体,各国立法

54、规定不 是很一致。如德国将责任主体规定为动物的占有人或管束人,当动物致人损害时,占 有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损失,但如果占有人饲养动物是为了职业、就业或者维持其 生计,或者因为合同而成为动物管束人的人,如果占有人或管束人已经尽到管理义务 或者在尽到管理义务后损害仍会发生的,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德国法的规定其 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表现为:一是占有人与管束人并列规定,意图是表达所有关系。 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不一定是对动物享有所有权,可能因为保 管而直接占有,法条中责任主体的表述与法条所要表达的意思不能统一。二是动物的 管束人仅限于因合同而占有动物人,没有说明非法占有动物的管束人的

55、责任;管束人 承担责任仅限于动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而实际上并不排除管束人管束下的动物侵 害动物所有人的可能,规制范围较狭窄。法国将责任承担的主体规定为动物的所有人 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表述使得侵权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的关系一目了 然。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所有权的人,使用人指任何对动物为支配而利用的人,但不 包括好意看管动物的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动物致人损害时,所 有人与使用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在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有过失时可以免责。日本将 如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规定: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致人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或致物毁损的,占有动物的 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损

56、害由用于维持动物占有人的职业、就业或扶养的家畜引起,并且动 物占有人在对动物进行监督时尽交易中必要之注意,或损害即使在尽此种注意时仍会发生的,不发生赔偿的义务。 第834条规定:因合同而承担为占有动物的人对动物实施管束的人,对动物给第三人以第833条所称的方式造 成的损害负责任。其在实施管束时尽交易中必要之注意的,或损害即使在尽此种注意时仍会发生的,不发生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问该动物是 否在其管束下,或在走失或脱逃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规定为动物的占有人或者保管人,而非所有人。致害动

57、物的占有人或者保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如果依动物的种类及性质,进行相当注意 进行保管者,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并实行举证责任导致原则。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已 经尽到相当注意义务,就不承担责任。具体的注意义务,要考虑动物的种类、性质、 癖好、加害前历、保管的状态(放养、系缚的程度)等判断。分析大陆法国家的规定,措辞各有不同,但是,诚如冯巴尔教授所言,“源于 动物的危险变成了现实,确定谁应当承担责任并不总是很容易的,最具说服力的也是 最适当的解决方案,似乎是规定由动物的保有者对动物承担排他的责任。”因此,在 大陆法系国家,实则倾向于由动物的保有者承担责任。在普通法系国家,饲养动物 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

58、一般为动物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英国动物法案第2条 第2款规定:“若损害是由于不属于危险种类的动物造成的,在下列情况下,由动物的 所有人或占有人负责。”美国,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504条“对家 畜侵入的责任”和第509条“异常危险驯养动物造成的损害”都采用持有人的说法。 持有人这个词既包含了所有人,也包含了占有人的意思。二、我国法律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 或者管理人。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了更为详细的 规定,第78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 损害的,动物饲

59、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至第82条规定了四种 特殊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79条规定了在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 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 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1 条规定了动物园的责任,即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本民法典第718条规定:“动物占有人,对其动物加于他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按动物种类 及性质,以相当注意进行保管者,不在此限。代占有人保管动物者,

60、亦负前款责任。”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89页。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2001年,第278 页。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时在动物园责任的承担上,适用过错 推定责任原则。第82条规定,如果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不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都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 承担主体规定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其以对动物的控制力为核心,体现了权利

61、与义务相一致的现代法治精神。但何谓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具 体的解释,需要寻找更为适合司法实务中复杂的责任归属认定问题的定义。目前,我国民法学者所作的比较符合民法精神的解释是: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 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合作、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 管束动物的人。在饲养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使用自己饲养的动物时,所有人既是动 物的饲养人又是动物的管理人。当饲养的动物被他人借用、租用或委托照管,如某甲 因出差将自己的狗托付给某乙饲养,在某甲出差期间,虽然甲为狗的所有人,但是宠 物狗的管理人却是乙。在这种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就不是同一

62、人。确定动 物致害侵权的责任主体,还是要按照具体情况,选择是由所有人承担还是由实际控制 人承担。第四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主体新探侵权责任中必须有责任承担的主体,受害人才能获得赔偿或补偿。现有的立法对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过于笼统,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存在需要完善 的地方,所以需要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主体进行新的探索。一、饲养人与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责任的承担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若饲养人与管理人是同一人时,饲养动物的保有关系与 物权关系完全一致,动物的所有人就是动物的保有人,可以实际支配动物并享受动物的利益,责任承担问题没有争议。但当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

63、,司法 实践部门、法学理论界对责任主体的确定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饲养人和管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种观点认为,在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 人不是同一人时,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共同承担民事责 任。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形态为单独责任,而非共同责任,只有唯一的责任主体。 再者,在动物饲养人与管理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当动物致人损害时,要求并未直 接管理、控制动物的饲养人与直接控制、管束动物管理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一 种是非责任不分、权利义务不一致的观点。此种观点无端加重了动物饲养人(所有人) 的责任,同时也无故减轻了动物管理人的责任,这种一加一减的结果,对于动物

64、饲养 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第二种观点是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此种观点认为,在动物管理人与饲养人为不 同人时,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主要理由是:第一,在 饲养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管理和约束动物的义务是由管理人而非饲养人(所有 人)来承担,并且管理人因此也能获取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利益,此时由管理人来承担 责任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第二,受害人在受损害时向直接控制动物的管理人追究 责任,方便有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它分清了在饲养人与管理 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饲养人、管理人应按照自己对动物所享有的权利来承担相应 的义务。第三种观点是饲养动物在租赁、借用、有偿保管、质押的情况下,由于该动物是 在管理人的控制之下,管理人对于该动物存有利益,并附有管理职责,故应由管理人 承担责任;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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