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实务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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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四 章 保 险 的 基 本 原 则第 一 节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一 、 保 险 利 益 及 其 成 立 的 条 件 ( 一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的 含 义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是 指 在 签 订 和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必 须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如 果 投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不 具 备 保 险 利 益 , 签 订 的 合 同 无 效 ; 保 险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失 去 了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利 益 , 保 险 合 同 随 之 失 效

2、 , 但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除 外 。 ( 二 ) 保 险 利 益 成 立 的 条 件 保 险 利 益 是 保 险 合 同 得 以 成 立 的 前 提 , 无 论 是 财 产 保险 还 是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必 须 以 保 险 利 益 的 存 在 为 前 提 。 保 险 利 益 成 立 的 条 件 : 1.保 险 利 益 应 为 合 法 的 利 益 。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所 具有 的 利 益 要 为 法 律 所 承 认 。 只 有 在 法 律 上 可 以 主 张 的 合 法利 益 才 能 受 到 国 家 法 律 的 保 护 , 因 此 , 保 险 利 益 必 须

3、是 符合 法 律 规 定 的 、 符 合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的 、 为 法 律 所 认 可 并 受到 法 律 保 护 的 利 益 。 2.保 险 利 益 应 为 经 济 上 有 价 的 利 益 。 由 于 保 险 保 障 是通 过 货 币 形 式 的 经 济 补 偿 或 给 付 来 实 现 其 职 能 的 , 如 果 投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的 利 益 不 能 用 货 币 来 反 映 , 则 保 险 人 的 承担 和 补 偿 就 难 以 进 行 。 因 此 ,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利益 必 须 是 经 济 上 有 价 。 ( 由 于 人 身 无 价 , 一

4、般 情 况 下 , 人身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利 益 有 一 定 的 特 殊 性 , 只 要 求 投 保 人 与被 保 险 人 具 有 利 害 关 系 , 就 视 为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 3.保 险 利 益 应 为 确 定 的 利 益 。 保 险 利 益 必 须 是 一 种 确定 的 利 益 , 是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在 客 观 上 或 事 实 上 已 经 存在 或 可 以 确 定 的 利 益 , 不 是 当 事 人 主 观 臆 断 的 利 益 。 这 种 客 观 存 在 的 利 益 一 般 包 括 现 有 利 益 和 期 待 利 益 。现 有 利 益 是 指

5、 在 客 观 上 或 事 实 上 已 经 存 在 的 经 济 利 益 ; 期待 利 益 是 指 客 观 上 或 事 实 上 尚 未 存 在 , 但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有 效 合 同 的 约 定 等 可 以 确 定 在 将 来 某 一 时 期 内 将 会 产 生 的经 济 利 益 。 在 投 保 时 , 现 有 利 益 和 期 待 利 益 均 可 作 为 确 定 保 险 金额 的 依 据 。 但 在 受 损 索 赔 时 , 这 一 期 待 利 益 必 须 成 为 现 实利 益 才 属 于 索 赔 范 围 ,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或 给 付 , 以 实 际 损 失的 保 险 利 益 为

6、 限 。 4.保 险 利 益 应 为 具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利 益 。 利 害 关 系 是 指保 险 标 的 的 安 全 与 损 害 直 接 关 系 到 投 保 人 的 切 身 经 济 利 益 。保 险 法 规 定 : 在 财 产 保 险 中 , 保 险 标 的 的 毁 损 灭 失 直 接 影响 到 投 保 人 的 经 济 利 益 , 视 为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保 险利 益 ; 在 人 身 保 险 中 , 投 保 人 的 直 系 亲 属 、 债 务 人 等 , 与投 保 人 有 一 定 的 经 济 关 系 , 视 为 投 保 人 对 这 些 人 具 有 保 险利 益

7、 。 二 、 主 要 险 种 的 保 险 利 益 ( 一 ) 财 产 保 险 的 保 险 利 益 财 产 保 险 的 保 险 标 的 是 财 产 及 其 有 关 利 益 , 凡 因 财 产及 其 有 关 利 益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投 保 人 , 对 其 财 产 及 其 有 关 利益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财 产 保 险 的 保 险 利 益 有 下 列 情 况 : 1.财 产 所 有 人 、 经 营 管 理 人 的 保 险 利 益 。 财 产 所 有 权人 、 经 营 管 理 人 , 对 其 财 产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2.抵 押 权 人 、 质 押 权 人 的 保 险 利

8、益 。 抵 押 权 人 与 质 押权 人 因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对 财 产 具 有 经 济 上 的 利 害 关 系 , 因 而对 抵 押 、 质 押 的 财 产 均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3.负 有 经 济 责 任 的 财 产 保 管 人 、 承 租 人 等 的 保 险 利 益 。财 产 的 保 管 人 、 承 租 人 、 承 包 人 等 , 对 他 们 所 保 管 、 使 用的 财 产 只 要 负 有 经 济 责 任 , 就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4.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保 险 利 益 。 在 合 同 关 系 中 , 一 方当 事 人 或 双 方 当 事 人 ,

9、 只 要 合 同 标 的 的 损 失 会 给 他 们 带 来损 失 , 就 视 为 其 对 合 同 标 的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 二 ) 人 身 保 险 的 保 险 利 益 人 身 保 险 的 保 险 标 的 是 人 的 身 体 或 生 命 , 虽 然 其 价 值 难 以 用 货 币 计 量 , 但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的 签 订 同 样 要 求 投 保 人与 保 险 标 的 之 间 具 有 利 害 关 系 。 保 险 法 53条 规 定 :人 身 保险 的 保 险 利 益 可 分 为 以 下 四 种 情 况 : 1.本 人 对 自 己 的 身 体 或 生 命 具 有 保 险 利

10、 益 ; 2.投 保 人 对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的 生 命 或 身 体 具 有 保 险利 益 ; 3.投 保 人 对 上 述 两 项 以 外 的 与 投 保 人 有 抚 养 、 赡 养 或扶 养 关 系 的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 近 亲 属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4.除 前 款 规 定 外 ,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投 保 人 为 其 订 立 保 险合 同 的 , 视 为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在 国 外 , 判 定 投 保 人 是 否 对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主 要 有 两 种 观 点 : 利 害 关 系

11、 论 ( 英 美 等 国 ) ; 同 意 或 承 认论 ( 德 国 、 日 本 、 瑞 士 等 国 ) 。 我 国 保 险 法 第 53条 规 定 :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的 保 险 利 益 的确 定 方 式 应 采 用 : 限 制 家 庭 成 员 关 系 范 围 并 结 合 被 保 险 人同 意 的 方 式 。 ( 三 ) 责 任 保 险 的 保 险 利 益 责 任 保 险 的 保 险 标 的 是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依 法 应 付 的赔 偿 责 任 。 因 承 担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而 支 付 损 害 赔 偿 金 和 其 他费 用 的 人 具 有 责 任 保 险 的

12、保 险 利 益 。 主 要 有 以 下 四 种 : 1.公 众 责 任 保 险 。 各 种 固 定 场 所 的 所 有 人 或 经 营 人 如 :饭 店 、 商 店 、 影 剧 院 等 , 对 其 顾 客 、 观 众 等 人 身 伤 害 或 财产 损 失 , 依 法 承 担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的 ,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2.职 业 责 任 保 险 。 各 类 专 业 人 员 , 如 医 师 、 律 师 、 药剂 师 、 设 计 师 等 , 由 于 工 作 上 的 疏 忽 或 过 失 致 使 他 人 遭 受损 害 而 依 法 承 担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的 , 具 有 保 险

13、利 益 。 3.产 品 责 任 保 险 。 制 造 商 、 销 售 商 等 , 因 产 品 质 量 问题 给 消 费 者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 依 法 承 担 经 济 赔 偿责 任 的 ,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4.雇 主 责 任 保 险 。 雇 主 对 其 雇 员 在 受 雇 期 间 因 发 生 意外 事 故 或 职 业 病 而 造 成 人 身 伤 残 或 死 亡 时 , 依 法 应 承 担 经济 赔 偿 责 任 的 ,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 四 ) 信 用 保 证 保 险 在 信 用 保 证 保 险 中 , 权 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之 间

14、必 须 建 立合 同 关 系 , 他 们 之 间 存 在 着 经 济 上 的 利 害 关 系 。 债 权 人 对债 务 人 的 信 用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可 以 投 保 信 用 保 险 。 债 务 人对 自 身 的 信 用 也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可 以 按 照 债 权 人 的 要 求 投保 自 身 信 用 的 保 险 , 即 保 证 保 险 。 三 、 保 险 利 益 的 时 效 订 立 和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必 须 坚 持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 但 在 财产 保 险 和 人 身 保 险 中 , 保 险 利 益 的 时 效 是 不 同 的 。 1.财 产 保 险

15、 中 保 险 利 益 的 时 效 规 定 财 产 保 险 中 ,一 般 要 求 从 保 险 合 同 的 订 立 到 合 同 终 止 ,始 终 都 应 存 在 保 险 利 益 , 如 果 投 保 时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发 生损 失 时 已 丧 失 保 险 利 益 , 则 保 险 合 同 无 效 , 被 保 险 人 无 权获 得 赔 偿 。 但 根 据 国 际 惯 例 : 海 洋 运 输 货 物 保 险 的 保 险 利 益 在 时效 为 : 投 保 时 可 以 不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但 索 赔 时 , 被 保 险 人对 保 险 标 的 必 须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2.人

16、 身 保 险 保 险 利 益 的 时 效 规 定 在 人 身 保 险 中 , 由 于 保 险 期 限 长 并 具 有 储 蓄 的 性 质 , 因 而 , 强 调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投 保 人 必 须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而索 赔 时 不 追 究 有 无 保 险 利 益 。 例 如 : 张 三 以 自 己 为 受 益 人为 其 丈 夫 李 四 投 保 死 亡 保 险 , 并 征 得 李 四 的 同 意 , 后 双 方离 婚 , 被 保 险 人 未 变 更 受 益 人 , 这 样 , 在 李 四 因 保 险 事 故死 亡 后 , 张 三 作 为 受 益 人 并 不 因 已 经 丧

17、 失 妻 子 的 身 份 而 丧失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权 。 四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存 在 的 意 义 1.避 免 赌 博 行 为 的 发 生 。 2.防 止 道 德 风 险 的 产 生 。 3.便 于 衡 量 损 失 , 避 免 保 险 纠 纷 。 见 下 面 案 例 : 案 例 : 男 青 年 夏 某 与 女 青 年 肖 某 自 小 青 梅 竹 马 , 成 年 后 情 笃意 深 。 但 由 于 两 家 素 有 矛 盾 , 双 方 家 长 均 坚 决 反 对 这 门 亲事 。 为 此 , 夏 、 肖 二 人 于 2004年 5月 双 双 离 家 外 出 打 工 ,为 相 互

18、照 应 及 生 活 方 便 , 二 人 租 用 民 房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活 。 随 着 二 人 的 艰 苦 努 力 , 生 活 逐 渐 改 善 , 并 多 次 商 量 回家 办 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 但 由 于 工 作 繁 忙 始 终 未 能 成 行 。 2006年 初 , 夏 某 工 作 单 位 上 来 了 一 位 保 险 推 销 员 , 向夏 某 大 力 推 荐 人 寿 保 险 , 夏 某 于 是 为 自 己 和 肖 某 二 人 各 办理 了 一 份 人 寿 保 险 合 同 , 保 险 金 额 为 10万 元 , 受 益 人 各 为二 人 , 其 时 恰 逢 肖 某

19、 出 差 外 地 ( 肖 某 不 知 此 事 ) , 几 日 后肖 某 因 车 祸 意 外 死 亡 。 夏 某 料 理 完 后 事 后 , 即 向 保 险 公 司提 出 索 赔 , 该 保 险 公 司 拒 赔 。 为 此 , 夏 某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问 : 法 院 应 如 何 审 判 ? 第 二 节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一 、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及 其 存 在 的 原 因 1.最 大 诚 信 原 则 的 含 义 诚 信 即 诚 实 和 守 信 , 是 世 界 各 国 立 法 对 民 事 、 商 事 活动 的 基 本 要 求 。 诚 实 是 要 求 一 方 当 事 人 对

20、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不得 隐 瞒 、 欺 诈 ; 守 信 是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都 应 善 意 地 、 全 面的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由 于 保 险 是 经 营 风 险 的 业 务 , 所 以 ,保 险 活 动 中 对 诚 信 要 求 更 为 严 格 , 要 求 做 到 最 大 诚 信 。 其 含 义 : 保 险 双 方 在 签 订 和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必 须 以 最 大 的 诚 意 , 履 行 自 己 应 尽 的 义 务 , 互 不 欺 骗 和 隐瞒 , 恪 守 合 同 的 认 定 与 承 诺 , 否 则 , 导 致 合 同 无 效 。

21、2.最 大 诚 信 原 则 存 在 的 原 因 a.对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来 讲 , 保 险 标 的 始 终 控 制 在 其手 中 , 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价 值 及 风 险 状 况 最 为 了 解 , 保险 人 往 往 因 没 有 足 够 的 人 力 、 物 力 、 财 力 、 时 间 对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 保 险 标 的 进 行 详 细 的 调 查 研 究 , 保 险 活 动 要能 正 常 进 行 , 必 然 要 求 投 保 方 将 保 险 标 的 在 合 同 订 立 与 履行 过 程 中 的 情 况 如 实 告 诉 保 险 人 。 b.对 保

22、 险 人 来 讲 , 由 于 保 险 条 款 一 般 是 由 保 险 人 事 先拟 就 , 具 有 较 强 的 专 业 性 和 技 术 性 , 这 就 要 求 保 险 人 坚 持最 大 诚 信 原 则 , 将 合 同 的 内 容 告 知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 并且 对 条 款 进 行 说 明 ( 尤 其 是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 。 二 、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的 基 本 内 容 其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 告 知 、 保 证 、 弃 权 与 禁 止 反 言 。 ( 一 ) 告 知 从 理 论 上 讲 , 告 知 分 广 义 和 狭 义 告 知 两 种 。 广 义

23、告 知是 指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时 , 投 保 方 必 须 就 保 险 标 的 的 危 险 状 况等 有 关 事 项 向 保 险 人 进 行 口 头 或 书 面 的 陈 述 , 并 且 , 合 同订 立 后 , 标 的 的 危 险 变 更 、 增 加 或 事 故 发 生 的 通 知 。 狭 义 的 告 知 仅 指 投 保 方 对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保 险 标 的 的有 关 事 项 向 保 险 人 进 行 口 头 或 书 面 的 陈 述 。 1.告 知 的 内 容 。 对 投 保 方 而 言 , 在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时 ,投 保 人 应 将 那 些 足 以 影 响 保 险

24、 人 决 定 是 否 承 保 和 确 定 费 率的 重 要 事 实 如 实 告 知 保 险 人 。 如 : 人 身 保 险 中 ,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 性 别 、 健 康 状 况既 往 病 史 、 家 族 遗 传 史 、 职 业 、 居 住 环 境 、 嗜 好 等 ; 财 产 保 险 中 , 保 险 标 的 价 值 、 品 质 、 风 险 状 况 等 。 对 保 险 人 而 言 , 一 是 在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时 要 主 动 向 投 保人 说 明 保 险 合 同 条 款 内 容 , 对 于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还 要 进 行 明确 说 明 。 二 是 保 险 合 同 约

25、 定 的 条 件 满 足 后 或 保 险 合 同 发 生后 , 保 险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如 是 履 行 给 付 或 赔 偿 义 务 。 2.告 知 的 形 式 。 国 际 上 对 于 告 知 的 立 法 形 式 有 两 种 : a.无 限 告 知 .法 律 或 保 险 人 对 告 知 的 内 容 没 有 明 确 规 定,投 保 方 必 须 主 动 地 将 保 险 标 的 的 状 况 及 有 关 重 要 事 实 如实 告 知 保 险 人 . b.询 问 回 答 告 知 .又 称 主 观 告 知 ,指 投 保 方 只 对 保 险 人询 问 的 问 题 如 实 告 知 ,对 询 问 以

26、外 的 问 题 投 保 方 无 须 告 知 . 目 前 世 界 上 多 数 国 家 (包 括 我 国 )都 采 取 询 问 回 答 告 知 . (二 )保 证 保 证 是 指 保 险 人 要 求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某 一 事 项 的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某 种 事 态 的 存 在 或 不 存 在 作 出 许 诺 。 保 证是 保 险 人 签 发 保 险 单 或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所 需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人 履 行 某 种 义 务 的 条 件 。 保 证 可 以 分 为 : 1.依 保 证 事 项 是 否 存 在 可 分 为 : a.确 认 保 证 。 指

27、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过 去 或 现 在 某 一特 定 事 实 的 存 在 或 不 存 在 的 保 证 。 要 求 对 过 去 或 投 保 时 的事 实 作 出 如 实 的 陈 述 , 而 不 是 对 该 事 实 以 后 的 发 展 情 况 作保 证 。 如 : 投 人 身 保 险 时 , 投 保 人 保 证 被 保 险 人 在 过 去 和投 保 当 时 身 体 健 康 , 但 不 保 证 今 后 也 一 定 如 此 。 b.承 诺 保 证 。 指 投 保 人 对 将 来 某 一 事 项 的 作 为 或 不 作为 的 保 证 , 即 对 该 事 项 今 后 的 发 展 作 保 证

28、 。 如 : 投 保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时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保 证 不 在 家 中 放 置 危 险 品 ;投 保 盗 抢 险 时 , 必 须 保 证 家 中 无 人 时 , 门 窗 要 关 好 。 2.依 据 保 证 存 在 的 形 式 可 分 为 : a.明 示 保 证 。 指 以 文 字 或 书 面 的 形 式 载 明 于 保 险 合 同中 , 成 为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 如 : 我 国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条 款 被保 险 人 必 须 对 保 险 车 辆 妥 善 保 管 、 使 用 、 保 养 , 使 之 处 于正 常 技 术 状 态 。 明 示

29、保 证 是 保 证 的 重 要 表 现 形 式 。 b.默 示 保 证 。 一 般 是 国 际 惯 例 所 通 行 的 准 则 , 习 惯 上或 社 会 公 认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保 险 实 践 中 遵 守 的 规 则 , 而 不载 明 于 保 险 合 同 中 。 它 在 海 上 保 险 常 用 , 如 : 船 舶 必 须 适航 ; 按 照 预 定 或 习 惯 的 航 线 航 行 ; 必 须 从 事 合 法 的 运 输 。 默 示 保 证 与 明 示 保 证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被 保 险 人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告 知 与 保 证 的 关 系 : 二 者

30、都 是 对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诚 信 的 要 求 , 但 二 者 还是 有 区 别 的 : 告 知 强 调 的 是 诚 实 , 对 有 关 保 险 标 的 的 重 要 事 实 如 实申 报 , 目 的 是 认 识 风 险 ; 而 保 证 则 强 调 的 是 守 信 , 恪 守 诺言 , 言 行 一 致 , 许 诺 的 事 项 与 事 实 一 致 , 目 的 是 控 制 风 险。 所 以 , 保 证 对 投 保 方 的 要 求 比 告 知 更 为 严 格 。 ( 三 ) 弃 权 与 禁 止 反 言 ( 主 要 约 束 保 险 人 ) 弃 权 是 指 保 险 人 放 弃 在 保 险

31、合 同 中 可 以 主 张 的 某 种 权利 。 禁 止 反 言 是 指 保 险 人 已 经 放 弃 某 种 权 利 , 日 后 不 得 再向 被 保 险 人 主 张 这 种 权 利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弃 权 与 禁 止 反 言 在 人 寿 保 险 中 有 特 殊的 时 间 规 定 , 保 险 人 只 能 在 合 同 订 立 后 2年 内 行 使 。 三 、 违 反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的 表 现 形 式 和 法 律 后 果 1.投 保 方 违 反 告 知 的 表 现 形 式 主 要 有 四 种 : 漏 报 ; 误告 ;隐 瞒 ; 欺 诈 。 各 国 法 律 对 违 反 告

32、知 的 处 分 原 则 是 区 别 对 待 : 一 是 要区 分 其 动 机 是 无 意 还 是 故 意 ; 二 是 要 区 分 其 违 反 的 事 项 是否 属 于 重 要 事 实 。 保 险 法 17条 规 定 : 投 保 人 因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的 ,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解除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 但可 以 退 还 保 险 费 ;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的 , 保险 人 既 不 承 担 责

33、任 , 也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 2.投 保 方 对 保 证 的 违 反 及 其 法 律 后 果 .无 论 是 哪 一 种 保证 , 一 旦 违 反 , 保 险 人 既 不 承 担 责 任 , 也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 案 例 : 1996年 3月 ,某 厂 45岁 的 机 关 干 部 龚 某 因 患 胃 癌 (亲 属因 害 怕 其 情 绪 波 动 ,未 将 真 实 病 情 告 诉 本 人 )住 院 治 疗 ,手术 后 出 院 ,并 正 常 参 加 工 作 。 8月 24日 , 龚 某 经 吴 某 推 荐 ,与 其 同 到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了 简 易 人 身 保 险 , 并

34、 办 妥 有 关 手 续 。 龚 某 在 填 写 投 保 单 时 没 有 申 报 身 患 癌 症 的 事 实 。 1997年5月 , 龚 某 旧 病 复 发 , 经 医 治 无 效 死 亡 。 龚 某 的 妻 子 以 指定 受 益 人 的 身 份 , 到 保 险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 保 险 公 司在 审 查 提 交 有 关 的 证 明 时 , 发 现 龚 某 的 死 亡 病 史 上 , 载 明其 曾 患 有 癌 症 并 动 过 手 术 , 于 是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 龚 妻 以丈 夫 不 知 自 己 患 何 种 病 并 未 违 反 告 知 义 务 为 由 抗 辩

35、 , 双 方以 此 发 生 纠 纷 。 第 三 节 近 因 原 则 一 、 近 因 原 则 的 含 义 近 因 原 则 是 判 定 风 险 事 故 与 保 险 标 的 损 失 之 间 的 因 果关 系 , 从 而 确 定 保 险 赔 偿 责 任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近 因 是 指 在 风 险 与 损 失 之 间 , 导 致 损 失 的 最 直 接 、 最有 效 、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的 原 因 , 而 不 是 指 时 间 上 或 空 间 上 最接 近 的 原 因 。 近 因 原 则 : 在 风 险 与 保 险 标 的 损 失 关 系 中 , 如 果 近 因属 于 被 保 风

36、险 , 保 险 人 应 付 赔 偿 责 任 ; 近 因 属 于 除 外 风 险或 未 保 风 险 , 则 保 险 人 不 付 赔 偿 责 任 。 二 、 近 因 的 认 定 方 法 1.从 最 初 事 件 出 发 , 按 照 逻 辑 推 理 直 到 最 终 损 失 发 生 , ,最 初 事 件 就 是 最 后 一 个 事 件 的 近 因 。 2.从 损 失 开 始 , 沿 系 列 自 后 往 前 推 , 追 溯 到 最 初 事 件若 没 有 中 断 , 那 么 , 最 初 事 件 就 是 近 因 。 三 、 近 因 的 认 定 与 保 险 责 任 的 确 定 近 因 判 定 的 正 确 与 否

37、 , 直 接 关 系 到 保 险 双 方 当 事 人 的切 身 利 益 。 在 保 险 实 务 中 , 近 因 及 保 险 责 任 的 确 定 比 较 复杂 , 因 此 ,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 1.单 一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 2.同 时 发 生 的 多 种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 a.多 种 原 因 均 属 于 被 保 风 险 , 保 险 人 负 赔 偿 责 任 ; b.多 种 原 因 均 属 于 未 保 风 险 ,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c.多 种 原 因 中 , 既 有 被 保 风 险 又 有 未 保 风 险 , 要 视 损害 的

38、可 分 性 而 定 。 如 果 损 害 是 可 以 划 分 的 , 保 险 人 就 只 负 责 被 保 风 险 所致 的 损 失 ; 在 保 险 实 务 中 , 多 数 情 况 是 不 可 分 的 , 保 险 人有 时 倾 向 于 不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有 时 倾 向 于 按 照 风 险 对标 的 造 成 损 失 的 比 例 分 摊 。 3.连 续 发 生 的 多 种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 多 种 原 因 连 续 发生 , 即 各 原 因 依 次 发 生 , 持 续 不 断 , 且 有 前 因 后 果 的 关 系若 损 失 是 由 两 个 以 上 的 原 因 所 造

39、 成 的 , 且 各 原 因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未 中 断 , 那 么 最 先 发 生 并 造 成 一 连 串 事 故 的 原 因 为近 因 。 如 果 该 近 因 为 保 险 责 任 , 保 险 人 应 负 责 赔 偿 ; 反 之不 负 责 。 具 体 分 析 : a.连 续 发 生 的 原 因 都 是 被 保 风 险 ,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 b.连 续 发 生 的 原 因 都 是 未 保 风 险 ,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 c.连 续 发 生 的 原 因 中 , 既 有 被 保 风 险 又 有 未 保 风 险 。 若 前 因 是 被 保 风 险 , 后 因 是 未

40、保 风 险 或 除 外 风 险 , 且后 因 是 前 因 的 必 然 结 果 ,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 若 前 因 是 未 保 风 险 或 除 外 风 险 , 后 因 是 被 保 风 险 , 且后 因 是 前 因 的 必 然 结 果 ,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案 例 1: 有 一 艘 装 载 皮 革 和 烟 叶 的 船 舶 , 遭 遇 海 难 , 大量 海 水 侵 入 船 舱 , 皮 革 腐 烂 。 海 水 虽 未 直 接 接 触 包 装 烟 叶的 捆 包 , 但 由 于 腐 烂 皮 革 的 恶 臭 , 使 烟 叶 完 全 变 质 。 已 知货 主 投 保 了 一 般

41、海 上 保 险 , 问 : 保 险 公 司 应 如 何 赔 偿 ? 案 例 2: 1918年 ,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战 期 间 , 莱 兰 船 舶 公司 的 一 艘 轮 船 被 敌 潜 艇 用 鱼 雷 击 中 , 但 仍 拼 力 驶 向 哈 佛 港由 于 情 况 危 急 , 又 遇 大 风 , 港 务 局 担 心 该 船 会 沉 在 码 头 泊位 上 堵 塞 港 口 , 拒 绝 它 靠 港 , 于 是 , 该 船 又 寻 求 其 它 避 难港 , 但 在 航 行 途 中 船 底 触 礁 , 终 于 沉 没 。 已 知 该 船 投 保 了 一 般 海 上 保 险 。 问 : 保 险 公 司

42、 是 否 赔 付 、 如 何 赔 付 ? 4.间 断 发 生 的 多 项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 在 一 连 串 连 续 发生 的 原 因 中 , 有 一 项 新 的 独 立 的 原 因 介 入 , 导 致 损 失 。 若新 的 独 立 的 原 因 为 被 保 风 险 ,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 反 之 , 保险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案 例 1:某 公 司 为 了 丰 富 员 工 生 活 , 专 门 组 织 员 工 省 内旅 游 , 车 在 高 速 公 路 上 飞 速 行 驶 时 , 与 突 然 从 后 面 飞 驶 而来 的 一 部 货 车 相 撞 ( 交 警 裁 定 : 货 车 负 全 部 责 任 ) , 其 中公 司 员 工 张 强 和 王 成 双 双 受 重 伤 , 立 即 送 往 医 院 急 救 。 张 强 因 颅 脑 受 重 伤 , 失 血 过 多 ,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王 成在 车 祸 中 丧 失 了 一 条 大 腿 , 在 急 救 中 因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于第 二 天 死 亡 。 已 知 公 司 为 全 体 员 工 投 保 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险 , 保 险 金额 10万 元 。 问 : 保 险 公 司 如 何 赔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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