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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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要点No.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电子商务法是调整政府、企业、个人与其他组织等行为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所产生的商业行为 与由此引发的有关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与。特点:国际性、技术性、安全性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私法与公法的结合制定法 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No.2 电子商务法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现状:在电子商务立法条件与立法形式上存在分歧,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相对滞后于世 界上电子商务进展较快的国家。目前,国家与地方立法要紧集中在计算机与网络管制方面,关于实质意义 上的电子商务立法还没有出台。1、计算机与网络管制立法2、合同法3、电子签名法开始起草4、特殊行业监管第二章 网站设

2、立与网络信息服务No.3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与义务No.4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义务j服务行为合法j服务内容合法No.5域名、域名法律保护问题一、域名命名规则单位选择域名不能违反一下规定:(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National”、 “cn”等字样域名;(2)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3)不得使用行业 名称或者商品通用名称;(4)不得使用已注册的企业或者者商品名称;(5)不得使用损害国家有关利益的 名称2、域名申请 域名申请提交的有关材料:(1)域名注册申请表;(2)本单位介绍信;(3)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

3、本 单位依法等级文件的复印件。二、网络服务提供商1、网络服务提供商分类: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按服务内容区分:(1)网络服务提供商,ISP; (2)网络接入提供商,IAP; (3)网络内容提供商,ICP;(4) 网络平台提供商,OSP; (5)应用服务提供商,ASP。2、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1)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2) 未取得许可或者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3、举办经营性网站应当具备一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习惯的资金与专业人员;(3) 、有为

4、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者能力;( 4)、有业务进展计划及有关技术方案;(5)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含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 全管理制度;(6) 、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基本可分为服务行为合法义务与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1) 、在法定范围内经营的义务;(2) 、BBS业务专项申请义务;(3) 、身份明示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者 备案编号;(4) 、提供合法信息的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5、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 息内容合法。(5) 、信息内容记录义务。5、确保提供合法信息,至少所提供的内容不包含九种不合法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与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与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固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6、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6、:(1).网络中介服务者假如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属 于共同侵权行为(2).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操纵能力,对信息的合法性不负事先审查的义务,但 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3).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操纵能力,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合理时间”内负有 根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义务。(4).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任何时间、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 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若明知某信息为侵权信息或者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确有证据的通知后,不采取必要措

7、施阻止该信息继续传播的,属于共同侵权行为(5).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 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6).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有意躲开或者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者材 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7).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 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者未提出索要请求。(8).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

8、院不予支持。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1)独立运营的权利(2)域名资源及有关资源所有权(3)违约求偿权 (买家:第一、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第二、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 时间、地点与方式同意标的物的义务第三、买方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2、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1)合法经营义务(2)身份明示义务(3)信息内容记录义务(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第一、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第二、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第三、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四、网络服务商中间责任1、网络服务商的法定义务:(1).安全保护的义

9、务(2).合理注意的义务(3).及时删除的义务(4).还应承担协助调查的义务2、网络服务商中间责任的抗辩:(1)对只起“通道”作用的网络服务商责任的免除。(2)对“系统自缓存”的责任抗辩。(3)对用户指令寄存信息的责任抗辩。(4)对搜索引擎的责任抗辩。(5)对提供链接服务的责任抗辩。No.6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1.电子签名的概念?分类?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说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 据。电子签名具有技术性、排它性、确定性与虚拟性等特征。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数据。 电子签名务必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说明签名人认可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的数据电文的内容。

10、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者储存的信息。从广义上讲,凡是能在电子计算机通信中起到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 手段,都可称之电子签名。2.电子签名的具体形式 就现阶段的技术进展水平来看,有口令、密码、数字加密、生物特征认证等等,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 断进展,电子签名的具体形式无疑将会推陈出新。3. 可靠电子签名 我国电子签名法本着技术中立的原则,并没有指出哪种技术更为先进或者哪种技术是安全的,只 是要求该技术满足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自行选择。具体来说,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 条规定,只要能够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的电子签名就被视为可

11、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生成数据由电子签名人操纵;(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与形式的改动能够被发现。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满足识别签名人身份与保证签名人认可 文件中的内容两个条件。4.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体之间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电子认证服务活动涉及三方主体:证书持有人、认证服务机构、证书信赖人。认证服务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认证服务机构与数字证书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认证服务机构与其数字证书持有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合同关系表

12、现在认证证书上。当事人在线或者离线申请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允诺,合同即成 立。合同的标的是认证机构的服务行为,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在认证证书上。 数字证书本身不是合同,但它是合同存在的证明。(2)认证服务机构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证书信赖人,是指相信电子签名证书,并以该证书上所确定的证书持有人为交易对方,而进行交易的当事 人。认证服务机构关于信赖证书的交易人,应承担公正信息公布的义务,而不能因未同意其服务报酬,而偏袒 与之建立了服务合同的证书持有人一方。证书信赖人本身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认证服务机构的用户,他与认证服务机构,要比用户与认证服务机构 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当证书信赖人不是认证服

13、务机构的用户时,他与认证服务机构之间并无服务合同存 在。但是,当他利用证书而与证书持有人交易时,却又成为了证书服务关系中的对象,同时,认证服务机 构在特定情况下还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5.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电子认证服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权利:(1)要求数字证书申请者提供真实信息的权利。(2)收取费用的权利。(3)及时获得通知的权利。(4)单方撤销或者终止数字证书的权利。(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义务:(1)依法申请许可资格,遵守信息产业部的管理规则,并同意信息产业部的监督。(2)公开其名称、许可证号、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

14、保障措施等信息。(3)以合法的手段,审查电子签名人的身份及有关情况。(4)保证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证书依靠方能够证实或者者熟悉认证证书所载内容 及其他有关事项。(5)妥善储存与认证服务有关的信息,至少为电子签名失效后五年。(三)、证书持有人的权利:(1)获得数字证书的权利。(2)中止数字证书的权利。(3)变更数字证书的权利。(4)撤销数字证书的权利。(四)、证书申请人或者证书持有人的义务:(1)真实陈述的义务。(2)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以防其丢失、泄露或者未经授权而使用的义务。(3)及时通知的义务。(五)、证书信赖方的权利:(1)要求认证服务机构慎重地保证数字证书中内容

15、的真实性,否则能够主张获得赔偿。(2)要求认证服务机构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能够就不明事宜向认证服务机构询问。(六)、证书信赖方的义务:(1)遵守认证服务机构的要求,采取合理的步骤确认电子签名的真实性。按照认证服务机构规定的程序获 取数字证书有关信息,确认数字证书的有效性,没有被中止或者撤销。(2)遵守任何有关数字证书的限制,在数字证书所载的可信赖度以内从事交易,把数字证书用于规定的用 途。认证服务机构不对其超出数字证书可靠性建议范围的交易额负责。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1)错误发放数字证书的。(2)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私钥损害与失控的。(3

16、)暂停或者者终止服务未提早向主管部门提早报告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免责条件 认证服务机构满足可免除责任的条件有下列三种情况:(1)不可抗力。(2)由于证书持有人的过错。(3)由于证书信赖人的过错。6.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的区别、联系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都是电子商务的保障机制,但二者的手段与目的却是完全不一致的。 电子签名是一种技术手段上工具性的保障。法律规范对之所作的调整,要紧表现为对符合签名基本功能 的电子签名技术予以认定,从而确立其法律效力。这实际上是对技术标准的认定,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 电子认证,则是对电子商务的一种组织上的保障它不仅需要一定标准,还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与 之配套。

17、也就是说,电子认证更侧重于对交易人的身份方面的考察,要紧确认交易人的身份,使之与实际 上的数据电讯的收发相一致。 从目的上看,电子签名着重保护数据电讯的安全,不使其被仿冒、篡改,或者被否认。而电子认证尽管 与电子签名几乎相伴而生,它却服务于电子签名,在交易当事人之外又制造了一个新的市场主体,并因服 务而与交易双方之间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这种服务关系虽因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而产生,但 又独立于基础合同。 另外,以应用环境而论,在当事人事先有交易协议的封闭型交易网络里(如EDI),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只 需以电子签名相互认证(广义认证或者称鉴别)即可,不一定需要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参与。而在开放型

18、网 络中,电子签名与可信赖的第三方认证,都是不可缺少的保障。No.7 电子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概念:从广义上来讲,电子合同包含通过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 从狭义上来讲,电子合同是通过EDI、电子邮件等方式借助互联网络订立的合同。(P127 “7.1.3电子合同 的定义”第二段)特点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交易主体的虚拟化与广泛化 技术化、标准化 合同订立的电子化 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百度百科“电子合同”中的“电子合同特征”) 电子合同分类 根据电子合同主体的不一致,电子商务合同可分为:商业机构之间的电子合同;用户之间的电子合同; 商业机构与用户之间的

19、模式。(百度百科“电子合同”中的“电子合同分类”)No.8 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与过程。 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 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其次,订约当事人对要紧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 人就合同的要紧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一)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要 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谓内容具体明确,是要求要约的内容

20、应当具备合 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P128 “7.2. 1要约与承诺:通常原理”的“ 1.要约”第二段)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与要约的最大不 一致在于,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担约束的意旨) 。 (P129“7.2.2 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一段)(二)电子合同的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下列要件:承诺主体适格在确定或者 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为新 要约承诺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P128 “要约与承诺:通常原理

21、”的“2.承诺”第一段)(三) 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我国合同法规定:“使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 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我国合同法第34 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使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四) 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通常情形下,要约可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其要约。但是,要约人使用快速通讯的方法发送信息,就 很

22、难撤回了。(P131 “7.2.3在线交易中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规则”的“ 1.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承诺的撤销 问题”第一段) 在线交易中,要约能否撤销取决于交易的具体方式。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有一个考虑期,再考虑期满 前即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能够撤销要约。假如当事人使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的 作出是即刻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但是,假如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在通常情况下, 要约是能够撤销的。(P131 “7.2.3在线交易中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规则”的“ 1.要约的撤回,撤销与承诺 的撤销问题”第二段与第三段)No.9 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附与合同、定

23、式合同或者定型化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 先拟定,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No.10 电子支付安全协议SSL (安全套接层协议)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 Socket Layer)是一种保护Web通讯的工业标准,要紧目的是提供互联网上的 安全通信服务,能够对信用卡与个人数据、电子商务提供较强的加密保护,是国际上最早应用于电子商务 的一种网络安全协议。在网络上普遍使用,能保证双方通信时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与互操作性,在安全 要求不太高时可用。SET (安全电子交易协议)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

24、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是由Visa与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组织提出的以 信用卡为基础的电子付款系统规范,用来确保在开放网络上持卡交易的安全性。SET规范使用了公开密钥 体系对通信双方进行认证,并利用 Hash 算法鉴别信息的真伪,以保护在任何开放网络上的个人金融资料 的安全性。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涉及主体及其关系(1) 电子支付中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支付过程中银行与发出支付指令的客户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 2 )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支付银行之间的权力义务能够说是受到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合同约束的,信息发出行与同意行之间 是合同关系。(3) 银

25、行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是一个合同关系。( 4 )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资金的转移是由于交易的存在,客户之间显然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No.11知识产权著作权:著作权(Copyright )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要紧是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的创作人;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 者非法人单位;或者通过赠与、继承、转让等继受行为,继受人亦可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客体,是在文学、艺术与科学的范围内,关于思想或者情感所完成的具有独创性表现形 式的作品。著作权中有关客体最重要的基本理论就是“思

26、想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不是思想 或者者情感本身,而是给予思想或者情感以文学、艺术外观的表现形式作品。简言之,著作权只 保护思想的表达,并不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从作品诞生或者发表即依法取得,通常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通常被称之著作权依法自 动产生原则。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发表权、使 用权与获得报酬权保护在各国基本上均规定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能够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 令序列,与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

27、令序列与符号化语句序列; 文档则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与图表,用来表述程序的内容,构成, 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使用著作权法保护,它的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比较长(与专利权相比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 年,而绝大多数 的国家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 50年。(2)著作权能够自动取得。即创作者或者者开发者要取得著作权并不需要办理法定的手续,当作品 创作完成时,其著作权就自动产生了,这对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来说,极其方便。(3)著作权人不必交纳著作权维持费

28、。(4)取得著作权并不需要将其软件的内容公开,而取得专利权务必要公开内容。 怎么用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方法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方法本身,故著作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方法, 而这种具有制造性的方法却是能够获得专利权的。因此,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在用著作权法保护其方法 的表现形式的同时,也能够就其具有的制造性方法申请专利保护,这样,对开发者权利的保护就比较 充分了。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者还能够将其软件的名称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来保护自己 的软件。这样,一个开发出的软件,从其表现形式看,从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能获得著作权,通过著作权法 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擅自复制,销售其软件;从

29、其软件所表现出来的具有制造性的方法来看,假如 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也能够通过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来获得专利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方法;从其具有独 创性的软件名称来看,能够通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来获得商标专用权,禁止他人冒用其软件 名称,防止不正当竞争。关于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也能够通过技术秘密法或者经济合 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制造发明予以垄断或者保护其商业秘密,以防止被他人擅自复制或者改编。No.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出了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消费者的安全权 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 更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详见课本,大家

30、要熟悉怎么保护消费者权益 No.13 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信息保护内容隐私: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私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隐私权的法律特征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2、隐私权具有秘密性;3、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隐私的保护问题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是未经同意而披露构成侵权的要件:1、未经权利人同意;2、实施了披露行为;3、主观上为有意;4、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 处理方式:1、停止侵害;2、赔礼道歉;3、赔偿缺失(这里指非财产损害赔偿) 隐私信息的保护问题(网络环境下

31、的)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要紧涉及三个方面权利的侵犯问题:(page 218)第一、 不当收集与利用了身份证信息,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身份性信息的享用权(要紧)第二、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当地搜集、窥视、公开他人私事即构成对他人的隐私的侵犯;第三、 个人自主、独立生活的权利或者独处的权利No.14、网络广告涉及的法律问题(page 182)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广告法,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与 形式直接或者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网路广告的分类从公布途径(1)通过委托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其他网站公布广告(2)通过自行建设的网站公布广

32、告(3)通过个人网站或者主页公布广告(4)通过电子邮件公布广告 从网络广告的形式(1)横幅与视窗广告(2)多媒体广告横幅(3)关键字或者按钮广告(4)电子邮件广告 从网络广告的公布主体(1)网站经营者为宣传自己网站或者其经营的网上营业而作的广告(2)网站经营者同意他人委托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所作的广告 网络广告的特点及其法律问题特点(注意,与课本上的表述不一致,pagel83)(1)具有很强的交互性(2)提供个性化服务(3)广告经营主体范围广(4)覆盖范围广泛(5)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性 网络广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1)网络虚假广告问题。要紧是传统广告法对网络广告的适用问题;(2)网络广告引起的不正

33、当竞争问题。涉及发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内容;(3)对网络广告的管制问题。要紧探讨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对广告活动进行管制。 网络广告内容规制及其虚假广告问题一、现行法仍适用于网络广告行为网络广告与传统媒体上的广告相比,只是载体的改变,因此,网络广告仍然要遵守传统法律框架 下对广告内容的管理。二、网络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包含于事实不符合夸大事实两个方面,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者是容易引人误 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 象或者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 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

34、人误解。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有意公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 广告公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者警告,而不作为。具体行为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三、广告公布者的责任(未竟之内容请参考page 185)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公布虚假广告,欺骗与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者 同意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即委托人或者厂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明知或者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公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

35、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者 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47 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违反广告法,有下列侵权行为的,也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专利的;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的; 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四、网站经营者在广告公布中的责任(page 186)分辨清晰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与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的区别 搞清晰网络服务商

36、在网络广告中扮演的角色,要紧看其是否参与了广告的设计、制作与公布,因此, 仍然要搞清ISP与ICP的区分关于ISP是否为公布者,仍存在争议,各国法律与市场环境不一致,大家应该清晰评判的本质要素 总之,关于 ISP 而言,原则上关于网络广告虚假、侵权、违法不承担责任,但是,假如存在明知、因 重大过失而没有发现或者被告知虚假、侵权与违法而不采取删除措施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广告与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 条第1 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成 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意味着对自身产品的虚假 宣传,也是一种不正当

37、的竞争行为。虚假宣传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自身产品的虚假宣传,另一方面是对他人产品的贬低或者诋毁宣 传。对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误导宣传可能涉及下列7 个方面: 产品制造过程或者技术服务流程或者技术安全性; 产品或者服务具有特殊的功能、目的、标准、等级或者适用性; 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数量或者其他特性;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产地; 对商品或者服务所承诺的品质保证、提供的条件、售后服务等; 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或者其价格的计算方式;产品的生产主体或者经营主体。网络广告行政监督与管理1、网络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的管制2、特殊广告公布前审查管制其公布主体有两类:特殊商品的生产者;特殊商品的销售者。 特殊商品

38、网络广告公布前确定审查机关的原则为:商品的生产者作为审查申请人时以特殊商品的 生产者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地确定;当审查申请人不是特殊商品的生产者时,以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经 营地确定;住所地或者经营地无法确定时,为其提供网络联线服务的服务商的服务器所在地为住所地 或者经营地。3、网络广告管理的难点与相应措施首先,清晰地区分单纯的信息传播与广告具有一定难度。 其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公布者定位问题模糊不清。 再次,网络广告公布主体与渠道多样,广告公布地域无边界等特点使广告管理更加困难。No15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救济(要紧熟悉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确定侵权之诉讼管辖地要紧根据侵权行为人(

39、被告人)住所的、 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网上侵权行为人大致可分为两类:(1)网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2)登陆网站的任何第三人 电子商务民事纠纷的管辖地确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9条确立的管辖规则,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 1)被告住所地 在网站经营者发生侵权行为时,网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住所地而不是网站服务器地址或者网址作为管 辖的根据。( 2)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 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1)侵权行为实施地 根据网络活动的实质,侵权行为人务必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由此能够认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应当 以被告为中心,以实施复制、传输等侵权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其为所实施行为的地点。 2)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造成损害后果的地点。电子商务诉讼中证据问题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数据电文。 电子证据具有自身的几个基本特性:1、技术依靠性2、形式复合性3、储存与传递的隐蔽性4、易于变造性 电子证据的保全措施 1、 网络公证 2、 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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