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完整版ppt全体教学教程课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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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第二版)第一编保险法基础理论第一章保险制度概述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一、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着眼于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运作的实际内容,将保险定义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2条)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二、保险的特征二、保险的特征(一)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适用对象(二)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三)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四)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

2、的互助共济为基础(五)保险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六)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第二节 保险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一、一、保险与救济保险与救济救济是指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向陷入经济困境的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而使其维持生活的制度。它与保险都具有补偿人们因意外灾害事故所致损失的功能。但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保障手段,其区别表现如下:1、法律性质不同2、救济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救济的内容不同5、适用数量和范围不同第二节 保险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二、二、保险与储蓄保险与储蓄储蓄是指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将其拥有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使用权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让渡给银行一方,并从中依法获取利息的行为。

3、它与保险都具有以现有财产应对未来风险,用以保证未来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善后功能,但却是两种不同的理财手段,区别如下:1、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2、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3、两者的实施条件不同第二节 保险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三、三、保险与赌博保险与赌博一般认为赌博与保险都属于射幸行为,带有偶然性。而且,两者的活动内容均表现为货 币价值的非对等性(保险是保险费数额与保险赔付金额的不对等,赌博是赌本与获利结果的不 对等)。但是,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2、两者的目的不同3、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4、两者的作用不同第二节 保险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四、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我国保险

4、法的调整范围限于商业保险,故应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加以区别。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为社会保险人,依法向公民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或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用以克服社会风险的制度。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障体制的组成部分,两者都是以提供经济保障为目的,均是具有保障作用的互助共济行为,并且,两者都是以风险的转移和集中作为运行机制。但 是,它们的性质却截然不同。第三节 保险制度的本质和社会功能一、保险制度的本质一、保险制度的本质关于保险制度的本质,应当从其本身具备的社会属性角度进行全

5、面的分析、判断,以便于正确理解保险制度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1、保险制度的经济属性2、保险制度的法律属性第三节 保险制度的本质和社会功能二、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二、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一)保险是各国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各个国家均在国民经济总体中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危险管理体系,专门从事危险研究和管理,从中认识危险发生的规律,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处置危险的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预防措施2、抢救措施3、经济补偿措施第三节 保险制度的本质和社会功能二、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二、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二)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保险商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换客体,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和交换规则,从而,围

6、绕着保险商品交换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保险市场,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首先,保险活动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形态,具备市场形态的各项构成要素。其次,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一方面,保险市场服务于其他各个市场形态。另一方面,保险市场的发展规模和经营水平又决定于其他市场形态的需求。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这是以保险标的为标准而划分的保险种类。这是我国 保险法对保险活动的基本分类。国外的保险法亦多适用此分类。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类型。人身保险是指以人(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类型。(一)两者的保险保

7、障功能不同(二)两者的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不同(三)两者的保险期限不同(四)两者保险利益的认定不同(五)两者所涉及危险事故的性质不同(六)两者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不同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二、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二、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根据保险保障功能的不同,可将保险划分为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补偿性保险是指此类保险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害时,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付保险补偿金,用以弥补被保险人因此实际遭受的经济损 失,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或生活。给付性保险是指此类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险人向享有给付请求权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人 身保险金,以便维持其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

8、性。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以保险的建立根据为标准,可将保险划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指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自愿协商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类型。可 见,其基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自愿意志。强制保险,是指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因 为,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依法负有投保特定险种的义务,而保险人负有承保的责任。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四、原保险和再保险四、原保险和再保险以危险转移的方式为标准,可将保险划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是指由保险业以外的社会成员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类型。因 而,原保险的保险

9、人所承保的危险,来自于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公民个人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 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中的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 承保危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所建立的保险类型。第二章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概念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在此,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管理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保险法概念的涵盖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书在商业保险法意义上解释保险法的内涵。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调整对象二、

10、保险法的地位二、保险法的地位保险法的地位,是指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首先,保险法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其次,保险法是相对独立的法律部分。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调整对象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以保险关系及与保险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同时,保险法调整的保险关系又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从保险实践的角度来讲,保险法予以调整的保险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类型:(一)保险合同关系(二)保险中介关系(三)保险监管关系第二节 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与立法体例一、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一、保险法的内容

11、体系(一)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二)保险业法律制度(三)保险业特别法律第二节 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与立法体例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与保险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对应,保险法立法技术不尽相同,并在西方国家形成了三种主要的立法体例。1、制定单行保险法,并纳入商法典。2、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之中。3、将保险法纳入民法典之中。第三节 保险法的发展历史一、保险立法的产生一、保险立法的产生二、保险立法的发展二、保险立法的发展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一)法国法系(二)德国法系(三)英美法系第三节 保险法的发展历史四、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四、中国保险业与保险立法(一)中国保险业发展

12、的诸阶段(二)中国的保险立法与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1、保险立法不断完善2、保险监管体系日益加强第四节 调整保险法的诸项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四、近因原则第二编保险合同总论第二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我国 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达成的,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面临的保险危险提供保障义务,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于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的限度内

13、,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或赔付损失的协议。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有名性(二)诺成性(三)有偿性(四)双务性(五)不要式性(六)附合性(七)射幸性(八)保障性(九)属人性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在我国 保险法上,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最基本的分类。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和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二、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

14、性保险合同二、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给付的不同性质,保险合同可以分为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对于这一分类我国不仅应当在理论上予以明确,并应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它以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前提,无损失,即无补偿。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不以实际经济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即应给付约定数额的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经济需求的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三、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三、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根据投保人投保的目的

15、是为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他人的利益,将保险合同分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四、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四、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否出于当事人自愿,保险合同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自愿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协商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则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负有投保特定险种的义务,而保险人负有承担的责任,双方当事人依法必须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五、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五、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根据危险转移的方式,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由非经营保险业务的社

16、会成员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在原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承保危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一、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含义一、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含义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广义上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保险合同关系、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或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狭义上则仅指在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或裁判机构如何适用保险法律、法规的实体规范,解决纠纷,落实保险合同设定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

17、本节主要从狭义上使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概念。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二、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二、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一)效力范围效力范围包括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象效力是指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哪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的问题。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二、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二、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二)效力等级1、效力渊源规则2、特别法效力规则3、解释法效力规则4、前后法效力规则5、选择法效力规则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三、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三、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一)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规定(二)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第

18、四章保险合同的法律构成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与范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与范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上的保险合同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2款规定了投保人,第3款规定了保险人,并在第三章对保险公司作了具体规定,第18条第3款规定了受益人。狭义上的保险合同主体仅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和保险人。本章从广义上对保险合同的主体进行分析。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与范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与范围(二)保险合同主体的范围从广义

19、上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以下两类人:第一类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第二类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虽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请求,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享有变更、解除、终止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我国 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投保 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

20、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负有保险保障义务,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也即“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10条第3款)。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我国 保险法第12条第5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 人。”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二)受益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从广义上

21、说,是指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 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也是受益人。如此,无论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都存在受益人。从中义上说,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有权受领保险金的人。我国保险法未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仅在第18条第3款中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理论上和保险实务中,人们更多的是在狭义上使用 受益人的概念。狭义上的受益人,也是通常意义上的保险受益人,仅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权根 据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一、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保险合同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

22、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之一,“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 指向的对象”,“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商业标志、人身利益和权利”。虽然保险合同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关系,但保险法学界通常并不像民法学界界定“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那样,将保险合同的客体界定为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行为。目前保险法学界对保险合同之客体的认识并不统一,主要有四种观点:1、保险利益说2、保险标的说3、保险保障说4、统一体说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二、保险标的二、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又称保险对象,是指保险合同保障的具体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等。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又称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保

23、障的特定财产,如房屋、机动车辆、企业财产、家庭财产等。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指作为消极利益的被保险 人潜在的民事赔偿责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保障的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利益。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解释规则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3、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4、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解释规则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二)保险合同的条款1、保险合同条款的分类2、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3、保险合同

24、的特约保险条款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含义与目的保险合同解释是指受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合同条款含义模糊时,为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对保险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作的具有约束力的分析和界定。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目的,不是为合同双方订立新的合同,而仅仅是澄清和确定模糊的合同含义,落实缔约双方的真实意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排除欺诈性的权利主张。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1、文义解释规则2、目的解释规则3、不利解释规则4、补

25、充解释规则5、合理期望规则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保险单一、保险单(一)保险单的含义保险单,简称保单,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保险单,在保险业务中被普遍适用;并且,均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正如我国 保险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保险单一、保险单(二)保险单的类型1、标准保单2、电子保单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保险单一、保险单(三)保险单的作用1、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的书面证据2、保险单

26、是确定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书面依据3、保险单是保单所有人或持有人享有保险权益的重要证据4、保险单是保单所有人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转让的保险证券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一、保险单一、保险单(四)保险单的转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单通常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即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保单权益转让给受让人。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继承、赠予、买卖等原因发生转让者,保单上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发生变更,转让给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二、暂保单二、暂保单(一)暂保单的含义和内容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险单,是指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

27、保险证明。暂保单的内容较保险单简单,仅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保险标的、承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主要事项,有关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则以嗣后签发的保险单的规定为准。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二、暂保单二、暂保单(二)暂保单的适用和效力签发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和必要形式,而是特别情形下的特殊程序。在保险实务中,适用暂保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保险人在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而尚未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可以向投保人签发暂保单;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因其经营权限或内部程序的限制,在接受投保申请后、获公司批准之前,可以向投保人签发暂保单;三是在投保人与

28、保险人双方已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因某些原因不能出具保险单,如尚有某些条件需要继续协商,或保险人对承保危险尚需进一步查证,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或需要微机统一处理等;四是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作为出口贸易结汇的凭证之一,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三、保险凭证三、保险凭证(一)保险凭证的含义和内容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是指简化的保险单,即简化的保险合同文本。在保险凭证上不附印保险合同的条款,仅记载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保险凭证号、保险险种、保险金额、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保险凭证的内容,均以同一险种的保险单的内容为准。第四节

29、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三、保险凭证三、保险凭证(二)保险凭证的适用与效力保险凭证与保险单的效力完全相同,也是正式的保险文本,而非临时的保险凭证。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四、批单四、批单(一)批单的含义和内容批单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变更合同条款时采用的书面证明文件,它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签发的,确认当事人双方所变更的保险合同内容的法律文书。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四、批单四、批单(二)批单的适用与效力批单适用的情形通常有:因保险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或减少而引起的保险费费率的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的增加或减少;保险标的内容的改变或范围的增减;保险金额的提高或降低;

30、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或坐落地点的改变;保险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保险受益人的变更,等等。批单本质上是保险人为了对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内容进行变更而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变更保险合同通常由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单一经出具,就产生相应的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批单所变更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五、非格式化书面协议五、非格式化书面协议根据我国 保险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除采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外,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第五章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效力变动第一节 保险

31、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投保1、投保的概念和法律性质2、投保的方式3、投保行为的限制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二)核保1、核保的概念2、核保的内容3、核保决定的作出4、暂保单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三)承保1、承保的概念和法律性质2、承保的方式3、推定承保4、承保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一)投保人之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与性质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第一节 保

32、险合同的订立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2、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各国保险法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多采取解约主义立场,我国 保险法亦如此,因此,如果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受到影响,而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33、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四)违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解除权行使限制1、不可抗辩条款2、保险人失权规则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三、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一)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概念与性质1、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概念2、保险人订约说明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性质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三、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二)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1、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容范围2、明确说明的方式3、说

34、明的程度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三、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三)保险人违反订约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在保险合同订立中,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格式条款未尽说明义务,因 保险法未规定其法律后果,故不构成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在保险合同订立中,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未尽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保险人不得以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的约定主张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一、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生效所谓保险合

35、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法律之所以规定合同生效,是因为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因此,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约束力。因此,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 权利和承担义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风险转嫁的承诺。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约定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一、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生效(二)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1、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附条件保险合同自所附条件成就时效力产生或消灭3、附期限的保险合同自所附期限届至时效力产生或终止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36、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一)保险责任的开始通说认为,所谓保险责任开始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在此,通说所主张的保险责任开始仅是狭义的概念,它只阐明了基于保险合同约定而形成的保险责任开始,而没有涵盖法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如追溯保险,等等。因此,保险责任开始就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而确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期间又称为保险责任的起讫,它包括保险责任的开始时点和终止时点,是通过约定保险期间的方式,确立保

37、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应当注意的是,保险责任的起讫与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两个有着不同内涵的概念,前者是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后者是保险合同效力的存续期限。保险合同之保险责任的开始,通常是以下列方式加以约定的:1、约定具体的时日为保险期间的开始2、以保险费的支付作为保险期间的开始3、以保险单的送达为保险期间的开始4、以某一特定事件发生时为保险期间的开始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三)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先于保险合同成立的特别规则1、暂保保险制度2、强制临时保险制度3、追溯保险制度第三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一、保险合同的中

38、止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中止,又称失效,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是,对于在保险合同中止后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第三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二、保险合同的恢复二、保险合同的恢复保险合同的恢复,又称复效,是指已经被中止效力的人身保险合同,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投保人申请,由保险人同意后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的行为。在保险实务中,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保险合同中止后的两年内,可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2、被保险人应当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3、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

39、合同的复效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逾期利息后,保险 合同的效力恢复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一、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一、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所谓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与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转让使原保险合同的一方不再受合同的约束,而由新的一方当事人参加并承接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保险合同的转让实为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规则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规则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通常是因保险标的物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导致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因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而变更。按照我国 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

40、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健康,具有不可转让性,但是寿险合同上的利益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所谓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一定事由行使解除权而消灭保险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应由根据法律规

41、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方可解除保险合同。由于保险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的属性,故只要权利人行使解除权,即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的效力。解除权中依法律规定的事由而行使的称为法定解除权,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而行使的称为约定解除权。此外,解除保险合同的,还必须是依法享有该项解除权的 人。这意味着解除权人的身份具有法定性。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二、投保人的解除权行使二、投保人的解除权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我国 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保险合同不属于违约。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只有

42、投保和不投保的选择权,而且,保险合同是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而设立的,所以法律赋予投保人以任意解除权,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保险合同。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三、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三、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据 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保险人只有在具备法定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时,方能行使解除权。具体的解除合同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保险合同解除的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致保险合同解除的3、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致保险合同解除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保险合同解除的5、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

43、故致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后解除保险合同的6、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达成复效协议而解除保险合同的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四、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限制四、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限制1、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有解除权的情形外,保险 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解除权的。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 或者支付保险赔偿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保险合同。3、保险人的解除权行使逾越了法定除斥期间的。投保人有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年龄误告的,保险人的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44、,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4、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一、保险合同履行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合同履行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合同履行的概念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的行为,或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二)保险合同履行的特征1、保险合同履行中的金钱义务不对称性2、保险人危险承担义务的隐性履行第一节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履行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履行(一)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1、关于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的支付2、关于人身

45、保险的保险费的支付3、保险费预付的特别规则4、保险费支付违约的后果与救济第一节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履行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履行(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已有可保危险的存在。但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是处于不断变动状态的,为使投保人的义务与保险人所承保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处于平衡,法律要求被保险人(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承担通知义务,同时赋予保险人享有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情势变更原则在保险法上的体现。第一节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履行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履行(三)维护保险

46、标的安全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以预防那些本来可 以避免的损失。只要被保险人遵守了国家有关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就履行了该项义务。但是,保险标的的安全与不安全具有相对性,任何财产的绝对安全是不存在的,不能将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范围扩张至“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危险事故”。第一节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履行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履行(四)危险发生的通知义务危险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有的向保险人及 时通知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发生 保险

47、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后,应当及时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其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地进行事故调查,以确定危险发生的原因和损失范 围,并为保险赔偿做准备。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第一节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履行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履行(五)施救义务施救义务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救助,以避免事故范围的扩大和减少财产损失。我国保险法第57条就明文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的这一义务。第一节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三、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三、保险人义务

48、的履行(一)制作和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义务我国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此规定表明,制作和签发保险单或保 险凭证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是否履行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第一节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三、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三、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二)核定事故和损失的义务在保险标的发生危险事故后,核定事故和损失是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根 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事故发生通知和索赔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通过事故现场

49、勘查、事故原因鉴定和分析等方法,认定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并通过现场清点、会计核算和损失鉴定等方法,认定所受损失是否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损失的程度和损失数额等。第一节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三、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三、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三)计算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保险标的的损失为计算基础的,由于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损失 的复杂、多样性,保险人应依照 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计算.第一节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三、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三、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四)保险金的赔偿与给付义务1、保险金的先予支付义务2、保险金的赔偿与给付义务的履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索赔一、损失事故发生的通知与索赔的提

50、出一、损失事故发生的通知与索赔的提出(一)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二)索赔的提出(三)索赔时效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索赔二、索赔的损失证明二、索赔的损失证明(一)索赔的损失举证责任(二)损失证明的补充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索赔三、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三、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一)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请求权的概念(二)责任保险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理赔一、理赔的含义一、理赔的含义狭义上的理赔是指在保险金请求权人提出索赔请求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 险人进行损失评估、责任核定,经与保险金请求权人达成理赔协议后,履行保险责任的法律行为总和。广义上的理赔,

51、除包括狭义理赔外,还包括保险人与保险金请求权人因保险金赔偿纠纷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活动。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理赔二、财产保险的理赔程序二、财产保险的理赔程序(一)受理与立案(二)初步审核(三)事故和损失调查(四)责任审核(五)保险赔偿金的支付(六)损余处理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理赔三、人身保险的理赔程序三、人身保险的理赔程序(一)保险金给付的申请与受理(二)保险金受领人的审核(三)责任审核(四)保险事故的调查(五)保险金的计算与给付第七章再保险合同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分类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再保险,也叫分保,俗称“保险之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

52、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经营模式。再保险实质上就是第二次保险,表现为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一次分散其承担的保险风险 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此意义上讲,再保险就是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再保险作为在保险行业内部再一次分散风险的手段,是现代保险市场上普遍采用的分散风 险措施。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分类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关于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学说:1、合伙合同说2、同种保险合同说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说4、责任保险合同说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分类三、再保险合同的分类三、再保险合同的分类关于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学说:1、比例再保险合同与非比例再保

53、险合同2、临时再保险合同与合约再保险合同3、法定再保险合同与自愿再保险合同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适用关系三、再保险合同的分类三、再保险合同的分类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以分担保险责任为目的而建立的保险关系,以原保险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再保险和原保险不仅相互对称,在实务中也是彼此不可分割的。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没有再保险,原保险的责任风险也难以分散。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基本内容一、再保险合同的订立一、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再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为转移所承担的风险的一部分或全部,与其他接受保险分出业务的 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订立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保险人,在再保险合同关系中分出业务

54、的保险人是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人),接受业务的保险人是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人)。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基本内容二、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二、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通用条款)(通用条款)1、共同命运条款2、过失或疏忽条款3、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4、其他普通条款第三编保险合同分论(上)第八章财产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可见,财产保险合同所涉 及的保险标的包括有形的物质财产以及与其相关的无形的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上明 确的保险财产或利益建立保险关系。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

55、念和特征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所属的保险领域不同,导致二者合同也有所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主要 存在如下特征而区别于人身保险合同: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和相关利益2、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3、财产保险合同是根据承保财产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4、财产保险合同强调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致损之时保险利益的存在5、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性保险合同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标的分类一、根据保险标的分类(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即为狭义的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以补偿物质财产直接损失为目的的 保险合同,也是在保险实践中运用最广的保险合同。第二

56、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标的分类一、根据保险标的分类(二)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 于保险人承担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所以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自身的特点:其必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和无过错责任。而刑事责任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自身及其家人的损失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标的分类一、根据保险标的分类(三)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以债权人作为被保险人,以债务人在信用贷款或收货交易过程中的信用 作

57、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 风险保障的保险合同。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标的分类一、根据保险标的分类(四)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义务人(被保证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证人(保险人)投保以担保 自己信用的保险合同。当被保证人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该保险合同也有三方当事人,并且保险人在履行赔偿第三者损失的义务之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目前实务中涉及的保证保险合同主要有忠诚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等。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二、根据保险标的是否预先确定保险价值分类二、根据保险标

58、的是否预先确定保险价值分类(一)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入保单作为保险金 额的保险合同。(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 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的最高限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三、根据合同保障方式分类三、根据合同保障方式分类(一)特定式保险合同(二)总括式保险合同(三)预约式保险合同(四)流动式保险合同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四、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关系分类四、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关系分类(一)足额保险合同(二)不足

59、额保险合同(三)超额保险合同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及处理一、财产保险合同实施赔偿的原则一、财产保险合同实施赔偿的原则在财产保险赔偿实务中,进行赔偿所应遵循的是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约定 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金额恰好等于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额。被保险人从中得到的补偿仅能令保险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并不能从中到得额外收益。需注意的是,损失补偿原则以损失为前提,即有损失才有补偿,并且该损失必须是在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范围内所造成的损失,否则,保险人不予赔付。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及处理二、损失补偿最高限额的确定方式二、损失补偿最

60、高限额的确定方式损失补偿的最高限额是财产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其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2、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3、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及处理三、实际损失的确定方式三、实际损失的确定方式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按照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确定实际损失2、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减折旧确定实际损失3、按照保险标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确定实际损失4、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所支付的费用确定实际损失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及处理四、保险赔偿方式四、保险赔偿方式(一)比例赔偿方式(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三)限额赔偿方

61、式第四节 代位求偿制度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此即代位行使求偿权。第四节 代位求偿制度二、代位求偿的构成要件二、代位求偿的构成要件代位求偿的适用必须具备下述构成要件:1、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引起的2、被保险人必须享有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3、代位求偿一般应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之后始得实施第四节 代位求偿制度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代位求偿权是代位求偿制度的核心内容,保险人能否正确行使

62、该项权利,关系到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当符合下述条件:1、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2、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3、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4、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间5、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第五节 重复保险一、重复保险的概念一、重复保险的概念根据我国 保险法第56条第4款的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可见,重复保险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投保人投保的标的必须是相同的2、“三个同一”,即保险利益必须相同,必须是同一保险期限,且承保的必须是同一事故3、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几个

63、保险合同4、必须构成超额保险,即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第五节 重复保险二、重复保险与相关保险概念的区别二、重复保险与相关保险概念的区别(一)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二)重复保险与再保险(三)重复保险与保险竞合第五节 重复保险三、重复保险实施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重复保险实施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二)保险人有按比例额赔偿的权利(三)投保人的保险费返还请求权第五节 重复保险四、重复保险赔款责任的分摊方式四、重复保险赔款责任的分摊方式(一)比例责任分摊(二)限额责任分摊(三)顺序责任分摊第九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第一节 财产损害保险合同一、概述与特征一、概述与特征财产损害保险是狭义

64、上的财产损失保险,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标的范围不同。财产损失保险 的标的涵盖了财产损害保险的标的,另外还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具以及货物 运输等。此外,财产损害保险合同的名称是按照投保人类型进行命名的,分别为企业财产保险 合同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而其他例如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等均以保险标的来命名。财产损害保险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保险标的上:财产损害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明显具有 一般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并且这些财产常处于静止状态,处于合同约定的地点内。第一节 财产损害保险合同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以及合同内容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主要

65、险种以及合同内容(一)企业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1、一般企业财产保险2、机器损坏保险3、利润损失保险第一节 财产损害保险合同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以及合同内容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以及合同内容(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险标的2、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第一节 财产损害保险合同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以及合同内容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以及合同内容(三)附加险(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五)赔偿处理第一节 财产损害保险合同三、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三、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1、一般家庭财产保险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3、家庭财产长效保险4、家庭财产分红保险第一节 财产损害保险合同四、家庭

66、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标的(二)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三)基本险和附加险(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第二节 工程保险合同一、概述与特征一、概述与特征工程保险合同是指用于承保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在工程期间及工程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而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综合性保险合同。第二节 工程保险合同二、主要险种及合同内容二、主要险种及合同内容(一)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1、建筑工程保险合同2、安装工程保险合同第二节 工程保险合同二、主要险种及合同内容二、主要险种及合同内容(二)工程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险标的2、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3、保险金额4、保险费率5、保险期限6、赔偿处理第二节 工程保险合同二、主要险种及合同内容二、主要险种及合同内容(三)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和安装工程保险合同的区别两者的区别可简单归纳为以下三点:1、承保标的2、保险金额的确定3、除外责任第三节 农业保险合同一、概述与特征一、概述与特征农业保险是指以农业生产中处于生长期或收获期的农作物、经济作物或牲畜和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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