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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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2. 物权法:就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 .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法 规的总称3.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 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5.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6。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

2、. 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7. 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8。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 权利.9.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坏其价值或不须破坏的物。10. 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通说认为,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 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1.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12.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13

3、。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14.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方式.15. 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16.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17. 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18。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 .支配的财产权,一般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土地所有权 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

4、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19。空间权:是指在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权利.20. 土地国家所有权:是指由国家代表全民对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1. 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 分的权利.22. 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所有权.2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 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24。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25. 按分共有:又称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指数人按分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分担义

5、务的共有.26。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 共有。27。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 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8.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29。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 所有的或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 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的权利。30.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

6、,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取 得的,对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31.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 筑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32.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 权利。33。地役权:是指基于土地而发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需役地人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供 役地人的土地设定的权利。34。居住权: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的房屋的权利.35。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 容的一种他物权.36。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

7、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 享有的以该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37。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8。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9。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实现,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40.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

8、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 权人有权依照本法固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1. 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42。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43. 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规定.4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 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45。合同的订立:是缔

9、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各方从接触 .洽谈到达成合意的 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46. 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谈,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 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47. 静态协议:是指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得以确 定.48。格式条款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 同等,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 ,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 销时,使对

10、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0。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51。合同无效:是指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而使合同当然地绝对地不发生效力。52.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其 内容或使其自始消灭的合同。53。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 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合同。54。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债券实现的 行为.55。同行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11、,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以 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56.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 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 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57。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 ,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58.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为的第三人所 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5

12、9。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 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60。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 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61.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未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 措施.6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 责任的担保方式63.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 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

13、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双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64。合同的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主 体不变,仅合同内容发生变化。65。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内容不变,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 .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和债的概括承受三种类型。66. 债权让与:是合同的权利主体的变更 ,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 ,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 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67。债务承担:是合同义务主体的变更,即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转 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68. 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4、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概括承受,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 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的法律制度.69。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70。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71。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 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72。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 相互消灭.73。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 的效力。74. 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

15、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 .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 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75.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进而消 灭合同关系的制度。76。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单方行为。77。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消灭的事实。78.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79.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 提.80.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

16、此之间是相互冲 突的。81. 强制履行:又叫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的违约责任方式.82。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 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83。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失时,依法或依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赔 偿损失的责任。84. 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或者说是根据有关的事实,依特定 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85.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利,不当得利人(受益人)应该将其所得利 益发还给受损失的人

17、(受害人).8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 提供服务的行为。87。必要费用:包括为管理本人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为本人谋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 中受到的直接损失88。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89.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 人格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属的固有权利。90.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91。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简言之,生

18、命权是自然人依法生存的权利。 生命权是自然人最根本的人身权,是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92。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93.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技能正常运转.功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94。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的权利,是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 利.95.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其名称的权利.96.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97. 名誉权:是指法律规定名是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享有保持维护自身名誉不

19、受 侵犯的权利。98. 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保持社会针对其经济能力的评价并从中受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99.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 ,具体而言,是自然人享有的保证私人生活安宁 .私人生 活信不为他人知悉.窥视。窃听.刺探。侵扰。使用.公开披露的权利。100.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从中受益且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101。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 ,依法引港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 虽无过错,但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02.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定

20、责任范 围的重要依据10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侵权人所致,不必证明侵权人的过错; 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推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104.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 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105.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 任原则时,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侵 权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

21、的归责原则.106.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所针 对的对象为合法权益。1. 物权的含义(1)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在财产的体系中,它主要是相对与作为请求权的债权 而言的,由于物权主要是以对物进行管理.支配为表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支配权(2)从民事 法律关系的角度,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因为一般来说,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的物权关系的结果。 物权关系一旦经物权法所调整,就会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其主体是物权人(权利主体),即物权人之外 的其他民事主体(义务主体),其客体是物,其内容是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这个意

22、义上, 物权其实是物权法律关系的一个简明称谓(3)从民事法律制度而言物权也是民事法律制度之一种,又 物权的概念为出发点,在民法理论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物权的效力。分类体系.效力.公示公信原 则。保护以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的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这就是物权法律制度 .也 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物权可以被专门的法律所调整,名为“物权法2。物权的特征 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主体上的对世性(2)客体上的特定性(3)权能上的支配性(4)行使上的绝对性(5)效力上的排他 性3. 物权的效力(1)支配效力 物权人可以依法按照自己

23、的意思来对特定物行使支配权利,从而决定了物权具有受法 律物权人行使支配权能的强制力(2)排他效力 一方面,物权人对来自其他义务人的妨害可以请求排 除妨害,在私力救济不奏效时可以请求公力救济,另一方面,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 , 不得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用益物权,也不能同时存在均必须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 权(3)优先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 ,也包括同一物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 权存在,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4)请求效力 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妨害的危 险时,有权请求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特定物正常支配的效力。4. 物权变动的原则公

24、示原则 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1)不动产登记(2) 动产交付公信原则 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是具 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公示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示原则功能是让物权的变动产生效力, 让第三人“信赖”5.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实施的根本准则, 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有法律规定,而不能有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 设(2)一物一权原则

25、:指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为冲突的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信是物权 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是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 效果6. 所有权的特征(品格) 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1)权能的完全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的.全面的支配权(2)客体的有限性,所有权的客体只限于有体 物与在法律上视为有体物并客观存在的物质(如电 .热.能等),权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3)地位 的自主性,所有权具有自主性,它的存在即不依赖于

26、其他权利,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相反它是派生其 他权利的源泉(4)期限的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恒久性,不以期限为要件(5)效力上的弹力性,所有权具 有弹力性,其内容可以以不同方式行使7。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所有 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 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 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在事实上或在法律上进行处置,从而变更 .消灭物的存在状态 或改变物的权利归属的权能处分权最直

27、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8。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劳动生产(2)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4)拾得遗失物(5)无主物(6)添附(7)先占9. 所有权的种类(1)单一所有权和双重所有权(2)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3)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 权。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4)共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公私混合财 产所有权(5)单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10. 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1)在权利主体方面,具有唯一

28、性和统一性 (2)在权利 客体方面,具有广泛性和专有性(3)在权利行使方面,具有权能分离性11。集体所有权的特征 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1)在权利主体上,具有多 元性(2)在权利客体上,具有限定性(3)在权利性质上,具有特殊性12. 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人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 ,如 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1)标的须为动产(2)让与人无权处分(3)受

29、让人取得动产时处于善意(4)让人须有偿取得动产,就 是说,让人实际取得财产并向让与人支付了对价( 5)受让人必须是与让与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 得动产13. 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支配的财产权,般包括占 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第二层含义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 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取得方式.表现形式。内容以及与土地上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制度。(1)公益性和 私益性 一方面,地使用权具有“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是以土地作为确保生活和生存的,土地 使用权的生存利益;土地所有人把土地作为资产加以保有或者

30、利用,种利益便是财产利益。 另一方 面,地使用权行使时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且还要积极增进公共利益(2)限制性和派生性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较多的限制,种限制不仅包括私法上的限制,包括许多公法上的限制,此同时, 管土地使用权在权利的行使上具有限制性,他可以派生出他物权 ,部分用益物权即是由土地所有权派 生而来1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独有所有权,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 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1)在客观上具有整体性;也就是说,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整体建筑物 上面的所有权形式(2)在内容上的多样性;既有就其独有部分享有的独立所有权,有对共

31、有部分享 有共有所有权,两种权利的结合(3)在主体上的多重性;即在身份上具有多重性,是专有人身份,是共 有人身份1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1) 专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排除他人干涉a 专有权部分所有权的行使不能妨碍建筑物整体的正常使用以及违反各个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 b 不 得妨害其他分区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其他分区所有人因维护。修缮其专有部分或设置管线, 须进入另外所有人的专有部分时,专有部分的所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c 管理人因维护.修缮共有 部分或设置管线,须进入或使用某一所有人的专有部分时,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2、2) 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a 共有部分的使用权 b 收益权 c 改良的权利 d 排除妨害的权利 e 参与共有部分管理的权利(3)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义务:a依共有部分本来的用途和通常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b各区分所有人 对共用的门厅。屋顶。楼道。楼梯。地基等共用.共用的部分应共同合理使用,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所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 未经其他所有人的同意或所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得改变共有部分的外形或结 构d各所有人以及全体区分所有人使用共有部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e分担建筑物共有。共用部 分的管理.维护.修缮费用16. 共有的特征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

33、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在主体方面,有的 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在客体方面,有的权利客体具有 统一性(3)在内容方面,有的权利内容具有双重性17. 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数性和相邻性(2)相邻关系的客体具有特殊性(3)相邻关系的内容具有复杂 性18. 相邻关系的基本类型和处理方法 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便利或接受 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相邻排水。用水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 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

34、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 当尊重自然流向(2)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A 相邻土地通行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 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当提供必要的便利。B相邻土地利用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 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 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3)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A日照防免关系 建造建筑物,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 设标准,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B 相邻环保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 体废物,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C相邻危险预防与排除关系 不 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

35、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4)相邻越 界关系19。用益物权的特征所谓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对所有物的利用(2)地位的独立性;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对 所有权的限制(3)客体的限制性 a 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b 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 主导c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2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生产经营者,照法律和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的方式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或国家 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事职业。林业畜牧业。渔

36、业等生产并进行收益 的权利(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和经营者(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 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3)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他物权21。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的特征 (1)出让的性质是民事法律行为(2)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3)客体是国有土地(4) 权利的性质是他物权22. 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转让的原则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以建设为目的,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取得的对 一定范围的国有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等权利。(1)出让方地位不变的原则;国家是土地的所有人(2)权利义务一体转移的原则(3)土地使用权与地

37、 上建设物所有权主体同一性原则(4)分割转让限制原则;须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5)土地使用人的优 先购买权;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23.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的特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指土地使用人以法定程序取得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筑而使 用该土地的权利(1)在主体范围上,体土地建设使用权人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包括乡镇企业。农村 村民.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者)(2)在客体方面,体土地建设所有权的客体是农村集 体所有的土地且主要是建设用地,计农用地的,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3)在内容方 面,体土地建设使用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占有使用该土地,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

38、设,事生产或生活或 公益事业,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24.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指公民以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 (1)宅 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主 要体现为筑宅,在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和附属物25 何为宅基地使用权?效力如何? 宅基地使用权,指公民以法定程序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并居住使用的权利。 (一)使用权人主要权利(1)筑宅权(2)转让权(3)种植权(二)使用权人应承担的义务(1)正 当使用义务,即权利人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2)接受规划义务,服从

39、国家。集体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的义务(3)遵守法律义务,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违反法律。妨碍公共利 益和邻人合法利益26。地役权的特征 地役权一般是指基于土地而发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需役地人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公役地 人的土地设定的权利(1)自治性;地役权的法律构造为意思自治预留了较大空间,事人可以借助其克 服物权法定主义所带来的僵化,应社会发展而灵活设置各种类型地役权,有债权与物权结合的特点(2) 从属性;一方面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必须随着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而一同 转移.另一个方面,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不可分性;地役权具有不

40、可分性,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 ,,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 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4)主体复杂性;(需役地使用权人,役地所有权人,役地使用权人,役地所有 权人,两相对,种情况.)27。地役权的消灭 (1)土地灭失(2)土地征收(3)土地规划(4)约定的消灭事由发生(5)混同(6)抛弃(7)法院宣告(8) 消灭时效(9)目的的事实不能(10)地役关系解除28。居住权的特征 居住权就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所有的房屋的权利。(1)居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2)居住权的客体是房屋(3)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4)居住权 是一种无偿用益物权(5)居住权具有长期性.终身性29。居住权的内容 (一)

41、居住权人的权利 (1)对房屋的占有(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别是和房屋内的所有人有约定的情况下,住人可以把居 住的房屋予以出租(3)居住权人占有.使用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以不支付使用费,承担重大维修费 用,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4)居住劝人对部分住房享有专用的,以使用该住房的共用部分(5)居住 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改良和修缮 ,不得对房屋做重大的结构性的改变 (6)居住权人可以对抗房 屋的所有权人及第三人对自己所居住房屋的侵害(二)居住权人的义务 (1)合理居住义务;即合理使用和保管住房,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2)不得转让和继承义务(3) 限制出租义务;居住劝人不得将居住的房屋出租,遗嘱

42、.遗赠另有表示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4)日常 负担义务;居住权人应当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以不支付住房使用 费,承担重大维修费用,遗嘱.遗赠另有表示或者合同约定的除外(5)返还房屋义务;居住权消灭时,住 权人有义务返还房屋,果因居住权人死亡而导致居住权消灭的,由其继承人返还房屋30。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 他物权。(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的存在(2)不可分行; 所谓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权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43、3)担保物权以确 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债务到期,务人未履行债务,权人可 以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4)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担保物权可以 是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都必须是特定的财产31. 抵押物的特征(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其财产( 2)抵押权的设定不需要转移抵押物 的占用(3)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32. 抵押物的种类(1)抵押人享有所有权的特定财产(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承包 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3

44、3. 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 (1)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禁止流转物(2)法律限制转让的财产,括集体所有的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使用权.但两种情况例外,是经发包方同意可以抵押的荒地使用 权,是乡(镇)村的建筑物可以连同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 议的财产(4)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5)以共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共益设施(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4。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抵押权

45、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照约定(二)抵押权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 的范围,抵押物原物外,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添附物。孳息。代位物等(三)抵押关系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抵押人的权利a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b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 权c抵押人对抵押物再设定抵押的权利d抵押人的出租权e用益物权的设定权f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 的代位求偿权(2)抵押权人的权利a抵押权的保全权c抵押权人的处分权d优先受偿权e孳息收取权35。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做担保(2)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特定性(3)最高额抵押所 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4)最高额抵押是对

46、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5)最高额抵押不得 转让36. 质权的特征和种类 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者权利移交债务人占有,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权人依法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 权两种形式(1)质权的标的一般是动产或者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 件的担保物权(3)从公式方法来看,管抵押权和质权的产生都需要公式,其方法不完全相同 .抵押权 的设定主要采用登记方式,对于质权的设定来说,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外,一般动产和其他权利出

47、质并不需要登记,为质权的设定要转移占有, 占有移转本身就是一种公式方法(4)从质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于抵押权设定以后不移转占有,押物 仍然有抵押人占有,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 ,抵押权人虽然能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 权,并不能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质押的情况下,权人因质物移转占有,直接 对质物行使占有权,此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37. 留置权的特征及成立条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权人 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留置 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

48、同关系中,“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务人不履行债 务的,务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可以 两次发生效力;第一次发生效力是指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置本身是 第一次发生效力,二次发生效力是指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 ,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 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这就是说在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以前, 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的标的物,可以对留置的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5)留置权具有从属性;留置 权的发生以与留置标的物有牵连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消灭而

49、消灭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权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发 生的前提。(2)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且债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3)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 系(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非法取得的( 2)对他人动产的留置不得违反 法律和公序良俗(3)对他人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38。占有的概念和特征占有权就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 ,现实占有物的人 ,予一定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 (1)占有以物为客体(2)占有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3)占有为事实39.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根据占有是否依据本权而发

50、生,以把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权占有又称合法占有。适法占有. 正权原占有,指基于法律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的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 ;无权占有又称非法占有。不适 法占有。无权原占有,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区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两种占有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有权占有因为占有人拥 有占有权,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无权占有仅是一种事实,能产生权利,占有人不具有占有权,有人对财产 的占有一般不受法律的保护.40。占有的效力一. 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动效力,指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动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于占有人是否真 正由此权利,在他人举证推翻以法律所作的推动前,所不问。

51、受权利推动的占有人 ,除证明其为合法 占有人或合法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以用该推定对抗相对人。但是,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占有人为无权占有 人或无权利人时除外二。事实推定效力 (1)当占有人的占有状态不知为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时,定为自主占有(2)不知占有人为善意占 有还是恶意占有时,定为善意占有(3)对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存在强暴.隐秘不明确时,定为和平。公平 占有(4)对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持续不明确时,要能证明前后两段时间都占有者,定在其期间内为不 间断占有三。无权占有之效力(一)善意占有的效力( 1)善意占有人取得占有物之使用权的权利( 2)善意占有人请求偿还相应代 价或偿还相应费用的权利(3)善意占有

52、人对占有物使用.收益的权利(4)占有人赔偿责任的限制;善 意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使占有物灭失或毁损的 ,于物的权利人,因占有物灭失或毁损所失 利益的范围内,赔偿责任(5)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时,当按照物的用途和法律所不禁 止的方法进行。对物的使用利益及孳息,必返还( 6)善意占有人在本权诉讼中败诉时,其提起诉讼 或本诉起诉状送达之日起,为恶意占有人(二)恶意占有的效力 恶意占有除为保持占有物的效用和价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权请求物的权 利人偿还外,享有善意占有人的上述权利 .另外,可归责与恶意占有人的事由而使占有物灭失或毁损 的,意占有人应向物的权利人赔偿全部损失。此外,意占

53、有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孳息或相应的价金四。保护效力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现了既存的社会财产状况。为维护财产秩序 ,论占有是否合法,不受私力侵 害,是一般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要求 .法律对占有的一般保护,不是为了寻求对真正的权利人的保 护,是为了制止暴力.护秩序,使占有与真正的权利相抵触,非法占有,必须由合法占有人依法主张权 利,不能再通过非法行为予以任意剥夺.因此法律对占有的一般保护,包括对有权占有人以完全的保 护,包括对无权占有人以必要的保护1.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此,同 是民事法律行为,非事实行为 (2)合同是两个

54、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必须 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3)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消 灭.(4)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应是平等的, 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债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所谓主体

55、的特定性,指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也就是说,敢 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人.如果只有一方是特定的,另一方是非特定的,不能构 成债的关系。所谓债的相对性,指摘得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当事人产生法定约束力,有债的一方当事人 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想有债权,不需要承担债务与责任(2) 债权是请求权 .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务人有义 务为特定行为 (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就是说 ,债权人来说,权并 非一种现实的利益,是一种期待利益,债务人为得以履行以前,权人的利益为得以

56、实现,债权利益的实 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3. 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偶互负义务,同可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 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于其取得对待给付。单务合同是人仅有一方当事人负 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在于 :(1)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抗辩规则,合 同不适用(2)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义务一 般被免除,享有的债权消灭,权要求双方履行。单务合同不发生返还问题(3)违约的后果不同.在双务 合同中,事人一方违约时,约方若已履行合同,权请求违

57、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守约方 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因履行合同所得的财产.单务合同中不发生这样的后果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相应代价,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取 得利益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益不必向对方支付相应代价.一般来说,务 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有些单务合同是无偿的;有些单务合同是有偿的。区 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1)责任的轻重不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较轻; 有偿合同的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较重(2)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

58、民事行 为能力人,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 .但对纯利益的无偿 合同,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不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订立,在负返还原物的 无偿合同中,须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装让给第 三人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行为。但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有偿将 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时 ,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4)有无返 还义务不同.无权处分人有偿转让财产给第三人,三人若是善意的,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无偿 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三人负返还

59、原物的义务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 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公证等。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 人不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 生效的要件。4)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 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没有特别规定, 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

60、有名合同直接 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和与该合同相近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 定,并同时参照当事人的意思和目的处理.5)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合是指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同实践合同,又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标的物才能成 立的合同,区别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合同成 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的要件;而实践合同以当事人表示一致 和交付标的物,成立要件.当事人的义务确定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

61、当事人的给付义 务,违反该义务,产,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为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缔约 过失责任6) 束己合同与他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贯彻合,相对性原则,可以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是指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则,合同 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不涉及第三人,他合同是指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 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行的合同4.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责任前提,同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反的是合同义务;缔约过,责任是在合,订立过程中基 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2

62、)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 有赔偿损失一种责任;违约任形式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实际履行等(3)可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具有约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具有法定性(4) 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为要件;违约责任不以当事人主观上 有过失为要,属于严格责任。5.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之间存在特殊的信赖关系为前提,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 的责任;而侵权责任存在与一切社会交往中(2)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法了先合同义 务;而侵权责任违反的是不得侵犯他人的人,和财产

63、的一般义务(3)注意义务不同.缔约过,责任行为 人的注意义务程度比侵权责任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程度高6。效力待定的合同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人后才能有 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 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 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3)

6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 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该合同有效7。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守的准则。(1)正确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内容全面适当地履,,它要求合同的履行 主,.履行标的。履行时间 .地点.方式等都是正确的。它是衡量个趟是否履行的标准 (2)协作履行原 则,是指当事人在,同的履行中不仅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而且还要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协作履行原则也 是诚实信用原则,一个具体体现(3)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债的,行中应讲求经济效益 ,以最小 的成本获得最佳的益

65、表现为债务人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 ;选择的履行期限应体现经济合理原 则;履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同体现经济合理,则违约救济体现经济合理原则(5)情事变 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 同的基础发生动摇,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8. 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债务(2)有先为给付的义务不安,辩权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 ,合同 的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时,先履行一方 可行使此抗辩权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只能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状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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