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托立法问题全套研究(终稿)--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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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密级: NANCHANG UNIVERSITY 学 士 学 年 论 文 THESIS OF SCHOOLYEAR(20112012 年)题 目 农村信托立法问题研究 学 院: 法学院 系 法学系 专业班级: 法学093班 学生姓名: 邓涛 学号: 5301109110 指导教师: 赖华子 职称: 讲师 起讫日期: 【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制度不仅是影响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关键因素,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小规模农户经营已经不适应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

2、发展的需要。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运而生。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在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方式时,将西方国家的信托理论制度引入到农村土地流转之中,形成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浙江绍兴将信托制度引入农村土地流转中,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土地信托制度。实践证明,农村土地信托有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同时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从而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现有的土地信托在操作过程中还有很多缺陷,本文以农村土地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农地经营效益、确保农地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为目的,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以现有农村土地信托实践为基础,以信托法为框架,分别从委托人、受托人和

3、受益人的角度分析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系统地阐述了在我国农村应建立适应国情的土地信托制度,即农户以委托人的身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给信托公司(受托人),信托公司本着善意、谨慎原则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并将收益定期分配给农民(受益人)。本文对发展完善信托制度所必需的相关措施建设也进行了分析,建立农村土地信托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信托监管体系、中介服务机构作用的发挥、通过种种方式和途径,以期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提供些许参考。【关键词】农村土地信托 权利与义务 信托登记土地 承包经营权AbstractThe agriculture is the foundation of

4、national economy in our country, the core of agriculture question is the land .The rural land system is the key to affect the agriculture to synergize, the farmers income additionally to increase,and the countryside to remain stable .Moreover it also has the pivotal function to the entire social eco

5、nomy development. With the in-depth market economy and the continual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the small-scale peasant-household management in the Form of the family united contract in our country doesnt adapt to the developing need of the large-scale agriculture of modernization,industrializatio

6、n and specialization. So, the transference of the right of the contracted land operation comes into being to comply with the tendenc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agriculture. While they are seeking a new mode of the contracted land transference, the peasants in the developed economy area led th

7、e trust system into the transference of the rural contracted land. Therefore,the rural land trust comes into being in our country. Shaoxing City in Zhejiang Province was the first region which led that rust system into the transference of the rural contracted land. Practice has proved that the rural

8、 land trust can not only effectively overcome the defects of current rural land transfer modes, but also benefit to large-scalean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Furthermore,it can make the limited land resources in the Rural area utilize fully and effectively, which can promot

9、e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productivity. There are many shortcomings in current land trust operation This article which takes the countryside land system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takes enhancing the farmland management benefit maximumly,guaranteeing the farmland resources to be used highly effecti

10、ve as the goal,adopt the method of unifying the theory and the real,analyzes respectivel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trustor, trustee and beneficiary with the framework of the Trust Law of P.L.C.systematically elaborated the land trust system which can adapt national condition should be estab

11、lished in our countryside. the operation theory of this system is the Peasant household gives the trust company (trustee) the land who has the contracting right to manage land(trust property),then trust company should be with the good intentions and the discrete principle,and assigns regularly the b

12、enefits to the peasant(beneficiary).This article also analyses the related measures construction for developing the trust system. The internal measures include: establishing land trust registration system; establishing perfect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system,functions of agency service institutions.

13、 In one word,1 wish this article can provides some trifle reference to the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research work of our countryside land system reformation.【Key words】Rural land trus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Land trust registration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社会生活变化多端的现代社会,一种现象的产生和发展都

14、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出现也不能避开这一客观规律,也有其产生、发展的理由和过程。当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方面的研究还相对比较薄弱,有一些问题都还只停留在初步探讨的阶段,比如,农村土地信托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它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是否有实施的价值和可行性?如果能够实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又该如何分配?实施的风险包括哪些?如何防范?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以及回答,希望能够为我国的农村土地信托理论和法律实践发展有一定的裨益。一、农村土地信托的概念与特征(一)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概念我国的农村土地信托是指在坚持集体所

15、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需求,通过必要的程序,将土地承包者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并且定期向承包者(受益人)支付土地信托收益的行为。(二)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特征我国主张土地国有,国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只拥有承包经营权,与主张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国家相比,在土地信托方面是有区别的。由于土地信托是以土地所有权为信托财产的,农村土地信托也不例外。基于我国国情,我国所谓的农村土地信托只能以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因而它与一般的土地信托相比具有独特的特征:1、土地基本政策不变性家庭承包责任制给我国农村带

16、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是我国应当长期坚持的基本政策,任何制度的出现都必须是在坚持这项政策的情况下进行的,土地信托作为一种新的土地流转形式也不例外。2、农村土地信托具有期限性在我国由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家庭责任制,其中土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农民自己本人也只有土地的经营权,而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分包到户的土地的经营权是有期限的,因此在我国农村设立土地信托的期限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而不得超出规定的期限,超出是没有效力的。3、农村土地信托实践中土地用途具有不变性在农村土地信托生效后,不管受托人处于什么目的都不得改变土地本质用途。受托人应该按照信托文件办事,应该遵循

17、信托规则,不应该以自己的利益和目的办事,受托人一切应该从受益人的利益出发。就是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目的办事也不得违背改变土地用途这一原则。4、农村土地信托可再次信托性在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中实行二次信托,在不损害土地及受益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二、建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必要性1、遏制土地抛荒,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抛荒严重危及粮食生产安全,使农业税费难以落实,增加国家负担,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还会造成资源闲置浪费,间接加重了在家种地农民的负担。而土地信托的出现一方面可以自动调节市场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为农民带来了双重收益,不愿意种地的农民可以进城打工同时又可以得到

18、自家土地的利益,有利于我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2、有利于实现规模化经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土地信托将农民手中各自的土地其中在一起,进行更加合理地开发,发展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改变我国农业传统的生产方式,由粗放型改变为集约型,从而改变农业产业结构,使农业生产实行现代化、产业化、专业化、商品化的规模经营。3、有利于维护农民的权益引入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有利于打破原有农村利益格局,在土地信托制度下使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移转给土地信托机构,由该机构经营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既可实现土地的规模化运作,又使农民在信托期限内享有信托利益,信托终止,还可以恢复行使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了保

19、护。4、有利于农村土地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如果在我国农村实行土地信托有利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同时有利于我国农村土地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因为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利于培育农民的信用意识,能营造出一个诚实为本、信用至上的社会环境,从而起到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5、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农村土地进行信托,有利于农民把自己手中的土地经营权委托给需要大规模经营的市场主体,这样自愿公开的进行土地流转,即体现了交易的公平性,又体现了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公开化,既能体现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的公平性,又能获得法律政策的监督和保护,在这种条件下有利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朝

20、着良性方向发展,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二)可行性1、法律依据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首先要研究的是这项制度是否与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相一致,是否能以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和遵循,是否与国家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原则、要义等保持高度的一致性。1.1信托法中有关信托财产的规定我国信托法第 7 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第 14 条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

21、作为信托财产。”1.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通过对我国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归纳、分析和研究,可以得知以下四点: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财产权的基本属性。依据民法通则,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特性,而用益物权是物权法明确的物权基本类型之一,由此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5 条、第 9 条、物权法第 63 条、第 124 条、信托法第 7 条中相关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得到法律确认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22、拥有合法性,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农民盕合法财产。由此可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物的农村土地信托可以成立。第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确定并独立的财产。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 15 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29 条、物权法第 125 条及第 126 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农户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协商为基础,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特定承包期限内对所承包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进行一定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确定的,不能任意改变。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财产。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 条、第 32 条、第 49 条及物权法第 132 条的相关规定,我国农村土地

23、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决定是否流转以及具体流转方式,是可以流转的合法财产,法律赋予了其合法的流通性。2、政策依据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问题进行了专项明确,提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对我国自 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施行的家庭联和承包责任制政策的进一步确认和巩固。在政策层面上,中

24、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建立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为土地信托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三、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构(一)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农村土地信托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信托公司和土地信托受益人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下面将以信托法为基本框架,结合农村土地信托的特点,重点分析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委托人及其权利义务农村土地信托的委托人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又包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信托的一

25、般原理和我国信托法第 19 条规定:信托委托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两者缺一不可。基于以上要求,农村土地信托的合法、合理委托人,应该主要是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者,也就农户户主;除此之外,不应再有其它有替代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能作为农户土地信托的委托人,但可以作为共有土地的委托人。委托人的权利是委托人进行信托,实现其财产管理目的的重要保障,如果不享有相应的权利或者享有的权利不够充分,委托人就有可能因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而失控,这与信托的制度设计目标不符。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委托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除了

26、享有信托法所规定的一般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状况知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方法调整请求权、对违反农村土地信托目的、不当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撤销申请权及赔偿请求权、对土地信托公司的解任权、土地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异议权、对土地信托公司自己交易或者多方委托交易的同意权、对土地信托受益人及其受益权的变更处分权等权利。农村土地信托委托人的义务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广泛的权利,但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否则,其权利将无法真正实现。具体说来,农村土地信托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要义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义务、依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损害赔偿义务等义务。2、受

27、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农村土地信托的受托人是指通过信托关系从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合同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自己特定的目的而管理、运用、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人。我国信托法中规定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信托法中还规定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有技术、有资金、有能力对信托土地进行管理经营的信托当事人。各种法人、工商企业以及自然人都可作为受托人,从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现实条件出发,当下受托人主要以组织和法人为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相对来说即是委托人的义务,但又不完全等同。受托人享有的权利和其承担的义务一样,都是保障信托事务正确处理的基础,因此,极为重要。在农村土

28、地信托中,受托人即土地信托公司的主要权利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权、土地信托事务独立处理权、信托报酬请求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收益优先受偿权等权利。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义务和委托人的权利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正如委托人的权利是保障自己信托目的的实现及保护自己和受益人利益的有力武器一样,受托人的义务也是信托目的得以实现、委托人及受益人利益得以保障的必经途径。农村土地信托中,受托人即土地信托公司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善良管理人之义务、忠实管理之义务、财产分别管理之义务、亲自管理之义务自我交易及多方委托交易限制之义务等。3、受益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受益人是信托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受益人信托

29、将无法成立。受益人不是由自己决定的,而是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在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中,一般情况是,受益人基本上是委托人本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受托人。从农村土地信托产生的原因和目的来看,受益人主要是信托人本人即农村土地承包者本人。受益人的权利是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托行为的约束,没有相应的权利,受益人的受益请求权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受托人就可能滥用管理和处分权利对信托财产为不当处理行为,信托的目的就可能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大体说来,农村土地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包括:土地信托利益请求权、土地信托利益放弃权及其他权

30、利。(二) 农地承包期限与信托期限关系的处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的权利客体即信托财产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这一权利客体受到法律最长期间限制的同时,信托权利的存续期间也受到限制。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为 30 年,草地承包期为 3050 年,林地承包期为3070 年,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长。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承包户的委托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自行约定信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户剩余的承包期限。信托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约定,是无效约定。土地信托是在坚持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其实质上只是土地承包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必须在土地承包权有效的前提下进

31、行。因此,其信托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为了维护土地信托当事人的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土地信托的相关事宜进行详尽的登记公示。我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也就是说农村土地信托受益人是信托财产利益的单纯享受人。我国信托法第 37 条明文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应由信托财产承担。据此,我们推定农村土地信托的受益人不承担任何形式和实质上的义务。(三)农地信托对农民权益的特别保护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下,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同时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在许多

32、地区,农村土地日常处置权掌握在少数村干部手中,由于缺少制度约束和民主监督,他们在行使权力时随意性较大,有的村随意买卖土地,有的村过多占留机动地,有的村镇规划不合理,出现了空壳村,这些都直接损害了农村集体利益和农民的个体利益。一些农村地区,村干部以土地所有者自居,借“开发”之名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圈地运动”,同时农民的收益分配权经常受村委会的侵蚀,从城市建设到各项基础设施,无不以牺牲土地、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土地虽已价比黄金,但向农民征用时,却以稻谷、麦子价格来折算补偿。如高速公路,修建时是政府行为,低价征用土地,但修好后就转化为企业行为。 要破解“三农”难题,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使农民向非农产

33、业转化,才能有效维护其权益。土地信托制的创设就是其中有效措施之一,既可实现土地的规模化运作,又可以是农民安心的外出务工,创业。在信托期限内,农民享有信托利益,并且能够将信托受益权依法进行转让,信托终止,还可以恢复行使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基本权益有了较好的着落。(四)农地信托管理信托作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随着各种信托业务的广泛开展,信托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设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进行了创新,灵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得农村土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促进高效高产农业产业的发展。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农村土地信托市场必

34、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资金注入,影响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向,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经济越发达,非银行金融产业越重要。农村土地信托市场的形成有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分散土地经营的风险,促进土地市场的有序竞争,但同时由于土地信托经营灵活多变的弹性特征与信托行业内在扩张冲动,又容易引起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根据西方金融风险理论,现代金融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金融体系内在不稳定性、金融机构的脆弱性、金融交易个体有限理性和金融资产价格内在波动性。基于这样的理论共识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金融机构都应当给予农村土地信托市场足够的重视,充分发挥市场的自主调节机制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帮助农村土地信托市场向更

35、好更快的方向发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发展在我国尚属试点阶段,很多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及时补充和完善,对农村土地信托市场的监管更是遥不可及。对于农村土地信托市场的规范首先要做到完善现行立法,使得土地信托行为能够在一个可控的模式下开展;其次,加强政府对土地信托行为的指导,帮助农民加入安全可靠的农村土地信托市场;最后,加强信托机构的自律。只有这样我国的农村土地信托市场才有可能发展壮大,真正在金融市场上发挥其独特优势,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力支撑。农村土地信托市场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不仅包括农民、信托公司而且还有村集体、土地主管部门等。因此,对于农村土地信托市场的监管不仅

36、是从金融安全角度的考虑,更重要的是对土地的保护和土地用途的管制方面的重视。四、结语土地资源是我国最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改善。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和发达的农村土地市场有利于拓宽农村的投融资渠道从而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信托制度以农户为委托人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受托人,由受托人对分散凌乱的土地进行统一整合,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管理,并由受益人获得相应的土地信托收益。农村土地信托在运行的过程中涉及到多个主体以及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的研究明确了土地信托的概念、农村土地

37、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农村土地信托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后果,并提出针对目前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信托法的立法的一些完善性建议。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是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和农村土地所有权权能有效实现的重要选择。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还在探索之中,土地信托制度的发展仍旧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凭借着实现“农户得实惠、村集体增收、经营者获利”三赢优势,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将会得到更多人的认可,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发展,从而有助于农业产业的生产实践,有助于农业产业的高科技投入,有助于农业产业的升级换代,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和专业分工,走优质、高产、高效的农业发展道路。参考文献

38、: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王丹,湘潭大学,第13页。王守臣.我国农业发展粮食安全战略的选择M.北京:中央译文出版社,2004:222。吴国兴.建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破解三农向题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9):64.吴兴国.建构农村士地信托制度破解“三农”问题N.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9):60-64。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王丹,湘潭大学,第26页。参见赖源河、王志诚合著:现代信托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1 月第 1 版,第 97 页。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1P210杜敏杰、聂维亮制度缺陷:“三农”问题的根源之一调研世界2004高锐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研究2005,5P12-P16参见李勇:信托业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年版,第 5-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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