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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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煤矿安全规程中一通三防部分第一节 通 风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 过 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 规定。表 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2 要求。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 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 规定执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 的规定值,但不得 低于 0.5m/s。综合机

2、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 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C 以上。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 得超过30C;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C时, 必须停止作业。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 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 大值:(一)按井下

3、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 4m3。(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 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 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 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 5 年修订 1 次。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 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 10 天进行 1 次全面测风。对 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

4、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 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 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 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一百零八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 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 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

5、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 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 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 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 瓦斯,只有在 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 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 2 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 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 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6、;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 和2道反向风门。第一百一十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 遵守下列规定:(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 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 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 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 装设甲烷断电仪。(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 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 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 路。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

7、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 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 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 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 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 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 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 种 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 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

8、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 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 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 1 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 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 1 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 2 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 作面与其

9、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 2 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 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 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 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 次;构成独立通风系 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 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 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 2 个工作面

10、之间串联通风。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 不得采用下行通风。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 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 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 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 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

11、开采结束后 45 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 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第一百一十八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 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 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 年至少进行 1 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 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 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

12、煤层同时开采的 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 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 15%。(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三)必须安装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 套作备用,备用 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 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 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 可继续使用。(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

13、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 个月检查维修 1 次。(六)至少每月检查1 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 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 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 试运转工作,以后每 5 年至少进行 1 次性能测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 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 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 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 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 次反风演习。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

14、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 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 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 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 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 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 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 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 台主要通

15、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 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 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 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 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 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 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掘进巷道必须

16、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 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 须采用压入式。第一百二十八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 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 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 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17、(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 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四)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 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 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 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 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六)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8、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 2 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 2 台局 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 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 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 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

19、 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 容积4 倍的风量。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 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 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 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并必须安

20、装甲烷断电仪。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第二节 瓦 斯 防 治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 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10m3/t 且矿井绝对瓦 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40m3/min。(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3/t 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 量大于 40m3/min。(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负

21、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 定结果。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第一百三十四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 过 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一百三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

22、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 0.8m 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 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 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三)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第一百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 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 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 规定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

23、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2.5%,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二)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 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 1.5%。(三)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 0.5m/s。(四)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 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五)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六)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 排瓦斯巷回风口 15m 处,当甲烷浓度达到 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 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七)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第

24、一百三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 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 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 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

25、 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 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 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 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3.0%或其他有害

26、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 须在 24h 内封闭完毕。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 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第一百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 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 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 过 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 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最高瓦斯浓度和 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

27、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 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 度都不得超过 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 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 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第一百四十二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 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 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

28、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 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 处理。第一百四十三条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 下列措施:(一)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三)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 测仪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 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 统或井下临

29、时抽放瓦斯系统:(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 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1、大于或等于 40m3/min;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 0.4Mt 的矿井,大于 15m3/min。(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第一百四十六条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

30、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 套备用。(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 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 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 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 3m。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 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31、。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 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一百四十七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 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 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 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 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 3

32、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 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第一百四十八条 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 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 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 25。(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 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 措施。(三)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 的措施。第一百四十九条

33、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 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 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 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 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 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 2 次;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 3 次;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 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

34、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 安设甲烷断电仪。(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 次;有煤(岩)与二氧 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 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 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 1 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 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 1 次。(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 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 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 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

35、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 等的变化情况。(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 次,挡风墙 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 1 次。(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 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 处理。第一百五十条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第三节 粉 尘 防 治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 ,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 性鉴定资料。生产

36、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 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 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备案。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一百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 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 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 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 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限。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 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

37、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 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一)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 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 4%的煤层;4、孔隙率小于 4%的煤层;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

38、层 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 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四)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 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 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六)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 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 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39、。(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 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 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第一百五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 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 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 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 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 期对主要大巷刷浆。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

40、隔绝煤尘爆炸措 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 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 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第四节 通风安全监控一般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 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 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 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 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 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

41、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 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 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第一百六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 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 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 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 自动解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

42、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 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 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 2 台, 1 台备用。第五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第一百六十一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 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 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 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 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

43、方可进行。第一百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 1 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 备,每7 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 1 次。每7 天必须对甲烷超限 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 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 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 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 8h 内对 2 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

44、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 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 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 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 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 99.9% 的高纯度甲烷气体。第一百六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 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

45、、断电范围、传输 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第六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必须符合表 3 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 器。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 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 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

46、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一百七十条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 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 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 烷传感器。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 感器。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 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47、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 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 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 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 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表 3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 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 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 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

48、的风硐应设置压力 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 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 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 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 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 馈电状态传感器。第七节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 次煤(岩)与瓦斯突 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 煤层。突

49、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 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 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 的部门审批。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 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 审

50、批部门审批。第一百七十七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 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 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 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 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和全国突出 档案室。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 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 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

51、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 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 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 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 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 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 个 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

52、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 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 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 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 据。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 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 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 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 度室。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

53、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 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 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 倍。 对采用直径大于 120mm 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 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 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八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百八十六条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

54、 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 验。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 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 验证,其中任何 1 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

55、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 出措施。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 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 业。每执行 1 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 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 2 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 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百八十九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 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

56、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 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 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第一百九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 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 指标之一确定:(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 原始瓦斯含量。(二)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 30%。 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 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第一百九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

57、,允许的进尺 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 5m 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 2m 的检验孔超前距。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 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 提下进行采掘作业。第九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 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

58、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 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九十四条 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 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二)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 开采条件。第一百九十五条 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 考察的结果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 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 并不得小于 30m。第一百九十六条 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

59、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 考察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 护范围内。第一百九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 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 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 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九十八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开采近距 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 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第十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九十九条 石门揭穿突

60、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 出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二百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 2 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二)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 5m 以外,至少打 2 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 煤深度不少于 10m 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 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 层间距小于 5m 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

61、、 煤层倾角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抽放或排放钻孔 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 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 法线距离。第二百零一条 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 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 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 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厚度小于 0.3m 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条 防

62、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 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第二百零三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 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 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第二百零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 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第二百零五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 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 300mm 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三)采

63、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四)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 0.8m 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 护支架采煤法等。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各 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阶宽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 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 30m 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零六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 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 方形成 5m 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 2m 以上

64、。第二百零七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 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 1.0m 的炮 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 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第十一节 安全防护措施第二百零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 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 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第二百一十条 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 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 规定。(二)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 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 必须设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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