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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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电力工业部文件电建1996159号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 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 年版)的 通知 各网、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华能集团公 司,中电联,电规总院,上海电建局,西北电建总公司: 为适应我国火电建设大机组发展的需要,规范火电机组的启动试运及 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部将1993 年颁布的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 年版),颁发给你 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建设协调司。附件:火力发

2、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目录1 总 则2 机组启动试运2.1 通则2.2 组织分工2.3 分部试运阶段2.4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2.5 试生产阶段3 工程竣工验收4 附则附表一分部试运后签证验收卡(参照式样)附表二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参照式样附表三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参照式样附表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参照式样)1 总则1.1 为适应我国火电建设大机组发展的需要,规范火电机组的启动试运及交 接验收工作,提高火电工程的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颁 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国电力建设的成功经验和 实际情况

3、,特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各类新(扩、改)建的火力 发电厂建设工程。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机组可参照执行。国外引进项 目、引进主要设备的工程或中外合资项目,应按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进行 启动和验收。1.3 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进行启动试运及各阶段的交接验收。每期工程全 部竣工后,必须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1.4 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备合同、电力部及国家颁发的有关火电建设的现行的 标准、规程和法规等为依据。1.5 每台机组都应按基建移交生产达标机组的标准进行考核。1.6 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监

4、督认可的机组,不能启动,不能并网。1.7 具备移交生产条件的机组,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1.8 各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要 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2 机组启动试运2.1 通则2.1.1 机组的启动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其配套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 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 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2.1.2 机组的启动试运一般分“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三个阶 段。2.1.3 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 ,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 行。整套启动试

5、运阶段的工作,必须由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 会进行审议、决策。2.1.4 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调试工作,应按电力部颁分的“火电工程启动调 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调试规定)进行。机组启动试运的验收评定应按 电力部颁发的“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 进行,合格后移交生产。2.2 组织分工2.2.1 启动验收委员会一般由投资方、建设、质监、锅监、监理、施工、调试、生产、设计 电网调度、制造厂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 和委员若干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组成人员名单,上报有 关部门批准。启委会必须在整套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完移交试 生产

6、手续为止。启委会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机 组整套启动准备情况的汇报、协调整套启动的外部条件、决定机组整套启 动的时间和其它有关事宜;在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后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整 套启动试运和交接验收情况的汇报、协调整套启动试运后的未完事项、决 定机组移交试生产后的有关事宜、主持移交试生产的签字仪式、办理交接 手续。2.2.2 试运指挥部由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组成。设总指挥一名,由工程主管单位任命。副总 指挥若干名,由总指挥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任职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 管单位批准。试运指挥部一般应从分部试运开始的一个月前组成并开始工 作,直到办完移交生产手续交生产手续为止。其主要职责

7、是:全面组织、 领导和协调机组启动试运工作;对试运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全面负责;审批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启委会成立后,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筹备启委会全体会议,启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启委会主持整套启动试运的 常务指挥工作;协调解决启动试运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检查和协 调试运指挥部各组及各阶段的交接签证工作。试运指挥部下设: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生产准备 组、综合组、试生产组。根据工作需要,各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 组的成员,一般由总指挥与有关单位协商任命,并报工程主管单位备案。 2.2.2.1 分部试运组一般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8、应邀请主要设备厂派员参加。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主体 施工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分部试运阶段的组织 协调、统筹安排和指挥领导工作,组织和办理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及资 料的交接等。2.2.2.2 整套试运组一部由调试、施工、生产、建设、设计、监理、制造厂等有关单位的 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须由主体调试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 两名,须由施工和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 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提出整套试运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启 动调试方案的措施;全面负责整套启动试运的现场指挥和具体协调工作。 2.2.2.3 验收检查组一般由建设、

9、施工、生产、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 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出任副总指挥兼任。其主 要职责是:负责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和调整试运质量验收及评定结果、安 装调试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核查和交接工作;组织对厂区外与市 政、公交有关工程的验收或核查其验收评定结果;协调设备材料、备品配 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的清点移交工作等。2.2.2.4 生产准备组一般由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 名。组长一般由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查 生产准备工作,包括:运行和检修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所需的规程、制 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

10、用具等配备情况。2.2.2.5 综合组一般由建设、施工、生产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 长若干名。组长应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 试运指挥部的文秘、资料和后勤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发布试运信息;核 查协调试运现场的安全、消防和治安保卫工作等。2.2.2.6 试生产组一般由生产、调试、建设、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主要 设备厂应派员参加。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生产单位出任 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生产阶段的调试、消缺和 实施未完成项目等。2.2.3 参与机启动试运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2.2.3.1 建设单位应全面协助试运指挥

11、部做好机组启动试运全过程中的组织 管理,参加试运各阶段的工作的检查协调、交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日常工 作;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外部关系等。2.2.3.2 施工单位应完成启动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及试运中临时设施的施 工;配合机组整套启动的调试工作;编审分部试运阶段的方案和措施 ,负责完 成分部试运工作及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提交分部试运阶段的记录和有关 文件、资料;做好试运设备与运行施工中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机组移交 试生产前,负责试运现场的安全、消防、治安保卫、消缺检修和文明启动 等工作。在试生产阶段,仍负责消除施工缺陷;提交与机组配套的所有文 件资料、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等。2.2.3.3

12、 调试单位应按合同负责编制调试大纲、分系统及机组整套启动试运 的方案和措施;提出或复审分部试运阶段的调试方案和措施,参加分部试 运后的验收签证;全面检查启动机组所有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按合同 组织协调并完成启动试运全过程中的调试工作。负责提出解决启动试运中 重大技术问题的方案或建议;填写调试运质量验评表、提出调试报告的调 试工作总结。2.2.3.4 生产单位应在机组整套启动前,负责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一般 包括燃料、水、汽、气、酸、碱等物资的供应,负责提供电气、热控等设 备的运行整定值;参加分部试运及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做好运行设备 与试运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在启动试运中,负责设备代管和

13、单机试运后 的启停操作、运行调整、事故处理和文明生产,对运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提出意见或建议;移交试生产后,全面负责机组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 作等。2.2.3.5 设计单位应负责必要的设计修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2.2.3.6 制造单位应按合同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保证设备性能;及时消除 设备缺陷;处理制造厂应负责解决的问题;协助处理非责任性的设备问题 等。2.2.3.7 电网调度部门应及时提供归其管辖的主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 核查并网机组的通信、远动、保护、自动化和运行方式等实施工情况;审 批机组的并网请求和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试验方案,发布并网或解列 命令等。2.2.3.8 质监部门

14、应按规定对机组启动试运进行质量监督。2.2.3.9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进行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监理工作。2.3 分部试运阶段2.3.1 分部试运阶段应从高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至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2.3.2 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部分。单机试运是指单台辅机 的试运。分系统试运是指按系统对其动力、电气、热控等所有设备进行空 载和带负荷的调整试运。2.3.3 分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是: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工并按验标 验收合格;试运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一般应具备设 计要求的正式电源;组织落实,人员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 已审批,交底。2.3.4 分部试运应由施工

15、单位牵头,在调试等有关单位配合下完成。分系统 试运中的调试工作一般由调试单位完成。2.3.5 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合格后,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2.3.6 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实施单位负责整理、提供。2.3.7 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一般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等单位及 时进行验收签证(见附表一)。2.3.8 合同规定由设备制造厂负责单体调试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调 试、生产等单位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和整 套启动试运。2.3.9 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如生产或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一般由 生产单位代管。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施工单位消除,其它缺陷应由建 设单

16、位组织施工等有关单位完成。2.4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2.4.1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是从炉、机、电等第一次整套启动时锅炉点火开始, 到完成满负荷试运移交试生产为止。2.4.2 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2.4.2.1 试运指挥部及各组人员已全部到位,职责分工明确。2.4.2.2 建筑、安装工程已验收合格,满足试运要求;厂区外与市政、公交 有关的工程已验收交接,能满足试运要求。2.4.2.3 必须在整套启动试运前完成分部试运、调试和整定项目,均已全部 完成并验收签证,分部试运技术资料齐全。2.4.2.4 整套启动计划、方案及措施已经总指挥批准,并组织学习交底。有 重大影响的调试项目的试验方案和措施,已

17、经总指挥批准,必须报工程主 管单位和电网调度部门批准的已办完审批手续。2.4.2.5 所有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设备和系统,均能满足试运要求。需要核 查确认的设备和系统应包括:炉、机、电和辅助设备及其系统;汽机旁路 系统;热控系统;电气二次及通信系统,启动用的各种电源、汽源、水系 统和压缩空气系统;化学处理系统;制氢、制氯和加药系统;煤、粉、燃 油、燃气系统;灰、渣系统;启动试运需要的燃料(煤、油)、化学药品及 其它必需品;试运现场的防冻、采暖、通风、照明、降温设施;环保监测 设施、生产电梯、保温和油漆;试运设备和系统与运行或施工设备和系统 的安全隔离设施;试运现场的安全、文明条件等。2.4.2.

18、6 配套送出的输变电工程应满足机组满发送出的要求。2.4.2.7 满足电网调度提出的并网要求。2.4.2.8 已作好各项运行准备。包括运行人员已全部到位,岗位职责明确, 培训考试合格;运行规程和制度已经配齐,现场已张挂有关的图表和启动 曲线等;设备、管道、阀门等已命名并标识齐全;运行必需的备品配件、 专用工具、安全工具、记录表格和值班用具等备齐。2.4.2.9 试运现场的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验收合格,满足试运要求;试 运指挥部的办公器具已备齐,文秘和后勤服务等项工作已经到位,满足试 运要求。2.4.2.10 质监中心站按“质监大纲”确认并同意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2.4.2.11 召开启委会

19、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整套启动的汇报并作出准予 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决定。2.4.3 整套启动试运应按 “空负荷调试、带负荷调试和满足试运”三个阶段进行.2.4.3.1 空负荷调试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按启动曲线开机;机组轴系振动监测;调节保安 系统有关参数的调试和整定;电气试验、并网带初负荷;超速试验。 2.4.3.2 带负荷调试机组分阶段带负荷直到带满负荷。其间,一般应完成下列主要调试项目: 制粉系统和燃烧系统初调整;汽水品质调试;相应的投入和试验各种 保护及自动装置;厂用电切换试验;启停试验;主汽门严密性试验;真空 严密性试验;协调控制系统负荷变动试验(参照部颁模拟量控制系统负 荷变动

20、试验导则);汽机旁路试验;甩负荷试验(参照部颁汽轮甩负荷 试验导则)。视主、辅机性能和自动控制装置功能情况,还可按合同增加自动处理 事故的功能试验和特殊试验项目(如:单风机运行、高加停用、汽动给水 泵汽源切换试验等)。2.4.3.3 满负荷试运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时,才能进入满负荷试运: 发电机保持铭牌额定功率值、燃煤锅炉断油、投高加、投电除尘、汽 水品质合格、按验标要求投热控自动装置、调节品质基本达到设计要 求。其间,机组须连续运行不得中断,平均负荷率应按验标考核。300MW及以上的机组,应连续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运行。300MW 以下机组的满负荷试运一般分72 小时和24 小时两个阶段进 行。

21、连续完成 72 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后,停机进行全面检查、消缺。消缺后 再开机,连续完成 24 小时满负荷试运。2.4.3.4 完成满负荷试运要求的机组,由总指挥上报启委会同意后,宣布满 负荷试运结束,由试生产组接替整套试运组的试运领导工作。对暂时不具 备处理条件而又不影响安全运行的项目,由试运指挥部上报启委会确定负 责处理的单位和完工时间。2.4.3.5 由于电网或非施工的调试原因,机组不能带满负荷时,由总指挥上 报启委会决定应带的最大负荷。2.4.3.6 在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应如实做好试运期间的各项记录。2.4.3.7 整套启动试运的调试项目和程序,可根据工程和机组的情况,由总 指挥确定。个别

22、项目也可在试生产阶段完成。2.4.3.8 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组织有关 单位消缺完善。2.4.3.9 应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文件、设计变更;制造厂的整套安装 图纸(含修改图)、说明书、质证书及出厂证明书;施工中补充的地质及水 文资料;建(构)筑物、大型设备基础的沉陷观测记录、主要轴线的测量 放线记录及水准点一览表;材料试验记录和质保书;建筑及安装工程质量 检查及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签证;施工和试运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和设 备缺陷处理记录:安装记录、验收签证和调试报告;需要作为生产依据的 合同、协议、来往文件和重要的会议记录;外来技术资料;未完项目的分 工协调纪要

23、;质监机构对机组进行质量监督的评价文件等。2.4.3.10 修改过多而又必须重新绘制的竣工图,由验收检查组确定后,由建 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重新绘制。2.4.3.11 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应由验收检查组主持协调。移交工作应符合电 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简称验规和验收检查 组的决定,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移交生产后一个半月内移交生产单 位。少量有特殊情况的资料,经总指挥同意可延期移交,但不能超过试生 产期。2.4.3.12 按设备合同供应的检修的备品备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 品备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的移交工作,应由验收检查组主持协调,由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移交试生产

24、一个半月内移交生产单位。如本期工 程其余机组安装调试时需要继续使用,应由使用单位向生产单位办理借用 手续。2.4.3.13 整套启动试运后,须由质监中心站进行质量评价。2.4.3.14 整套启动试运后,召开启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整套启动试运和移 交工作情况的汇报,办理移交试生产的签字手续(见附表二)。2.4.3.15 移交试生产后一个月内,应由总指挥负责,向参加交接签字的各单 位报送一份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和整套启动试运的工作小结。2.5 试生产阶段2.5.1试生产阶段自总指挥宣布满负荷试运结束开始,对200MW及以上的 机组,均用六个月的时间,不得延期。200MW以下的机组是否安排试生产 期,

25、由总指挥上报启委会决定。2.5.2 试生产阶段仍属基本建设阶段,建设、生产、调试、施工、设计、设 备制造等单位,应按建设合同的本规程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责,全面完成 机组在各种工况下的试运和调试工作。2.5.3 试生产阶段的主要任务2.5.3.1 进一步考验设备、消除缺陷,完成基建未完项目;继续完成未完的 调试项目。2.5.3.2 主要的性能试验项目一般包括:锅炉热效率试验、锅炉最大的额定 出力试验、锅炉断油最低出力试验、制粉系统出力和磨煤单耗试验、机组 热耗试验、机组轴系振动测试、汽机最大的额定出力试验、RB试验、供电 煤耗测试、污染物排放、噪音、散热、粉尘测试、除尘器效率试验等。2.5.3.

26、3 按设计要求,在移交试生产时的水平上,继续完善提高自动调节品 质的保护、监测仪表、热控自动投入率(按部颁火电机组自动投入率的 统计方法),并逐步实现全部投运。2.5.3.4 全面考核机组的各项性能和技术经济指标。包括:供电煤耗、热控 自动投入率、监测仪表投入率、保护投入率、机组可用小时数、试生产期 机组强迫停运次数、厂用电率、电除尘的除尘效率、不投油(气)最低稳 燃负荷、机组的瓦(轴)振、汽水品质、发电机漏氢量、高加投入率、汽 水损失率、投高加时的最低给水温度、真空严密性、主(再热)汽温、排 烟温度、飞灰可燃物、空预器漏风系数等。2.5.4 试生产的机组,由生产单位全面负责机组的安全运行和正

27、常维修 ,由施 工单位消除施工缺陷。非施工问题,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责任单位或有关单 位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在试生产期内,由于某种原因, 个别设备和自动保护装置不能投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提出专题 报告,报工程主管单位研究解决。2.5.5 电网调度部门应在电网安全许可的条件下 ,尽可能满足试运机组调试 需要的启停和负荷变动。2.5.6 试生产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试生产组应提交试生产工作总结,质监中 心站应提交试生产后的质量评价意见。2.5.7 试生产结束后,应由建设单位上报工程主管单位并受其委托,组织有 关单位,进行移交生产的验收签字(见附表三)至此,该机组的试运工作 全部结束。

28、2.5.8 移交生产后一个半月内,由总指挥负责向参加验收签字的各单位报送 一份移交生产的验收交接书和试生产工作总结。3 工程竣工3.1 凡新(扩、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 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在本期工程的最后一台机组试生产结束(机组无试 生产期的则最后一台机组已完成整套试运),竣工决算审定的,必须及时组 织竣工验收。3.2 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为了全面检查各工程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方针政 策的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价,是火电建设工程的最后步骤。通过竣工验收, 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基本建设水平。3.3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以下简 称”验委会

29、”)主持。单机容量300MW以下且本期建设总容量在1000MW以 下规模的火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根据工程规程规模的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 验委会,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协商 ,提出代表名单,上报工程 主管单位或上级部门批准。单机容量 300MW 及上且本期建设总容量在 1000MW 及以上规模的火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工程主管单位先进行初 验,并上报电力部,由电力部与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协调, 组成验委会。特大容量或特别重要的工程,应由电力部先进行初验,并上 报国家综合部门,再由国家综合部门主持验收。被验收工程的建设、设计、 施工、调试、承包等有关单位不作为验委会的成员参加。3

30、.4 竣工验收的范围,包括本期工程的所有设计项目,全部机组及其公用系 统和公共设施等。其内容应包括建筑、安装和工艺设备,财务、计划、统 计、安全、工业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工及工程档案等。3.5 建设、设计、调试和生产单位,均应在竣工验收前分别提出工程总结。 其内容应包括本期工程(含配套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 工艺、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所取得的效果和经验教训;安全、质量、速度和 效益;性能和技术经济指标、考核试验(指合同要求的机组)、竣工决算等 完成情况。3.6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和设计单位的配合下,于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之前,认真 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编报竣工决算、分析概算执行情况

31、,考核投资效果。3.7 验委会应提出验收评价意见并主持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签字手(续见附表四) 4 附表4.1 火电机组的保修期,为移交试生产后一年。在此期间暴露的缺陷,应根据 缺陷的性质,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处理。4.2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版同时作废。4.3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附加说明 本规程编审部门 主审 本规程主编单位 执笔 主要起草人电力部建设协调司 梁兵 山东省电力工业局 许希元 徐相奎 袁振铭 池若德 张 涛 孟祥科 裴少华 钟统林刘鸿斌 王长青 黄婉英 李爱久 林新中附表一 分部试运后签证验收卡(参照式样)分部试运后签证验收卡专业NO系统序号验收内容

32、评价备注合格不合格P2/2评价:该设备/系统已于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完成分部试运,经按部颁验标验收 被评为优良(合格(),已具备代管条件,同意进入整套启动阶段。主要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施工单位代表(签字):年 月曰调试单位代表(签字):年 月曰生产单位代表(签字)年 月曰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年 月曰附表二 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参照式样)工程机组P1/5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建设单位:生产单位:主体设计单位:主体施工单位:主体调试单位:验 收 交 接 日 期: 年 月 日P2/5工程名称机组编号工程地点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工程正式开工日期年 月曰机组移交试生产日期年 月曰开工日期年 月曰时至年 月

33、曰时机组整套 启动日期形成额定生产能力工程和机组试运概况及主要问题:P3/5启动验收委员会意见:P4/5启动验收委员会名单姓名启委会职务工作单位原单位职务、职称签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P5/5参加工程建设的单位代表签名建设单位:生产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主管单位:附表三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参照式样)工程机组P1/3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建设单位:生产单位:主体设计单位:主体施工单位:主体调试单位:验 收 交 接 日 期: 年 月 日P2/3工程名称机组编号工程地点建设规模机组试生产 日期年 月曰时至年 月曰时形成额定 发电能力机组试生产概况和主要问题:P3/3代表签名建设单位:生产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试运总指挥:附录四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参照式样)工程P1/5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建设单位:生产单位:主体设计单位:主体施工单位:主体调试单位:竣工验收日期: 年 月 日P2/5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开工日期年 月曰竣工日期年 月曰总概算值总决算值形成额定发电能力工程概况P3/5竣工验收委员会意见:P4/5参加工程建设的单位代表签名P5/5姓名验委会职务工作单位原单位职务、职称签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建设单位生产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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