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会计改革专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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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库 单账 户 制 度 (Treasury Single Account System)就 是 对 从 预 算 分 配 到资 金 拨 付 、 资 金 使 用 、 银 行 清 算 , 直 至资 金 到 达 商 品 和 劳 务 供 应 者 账 户 全 过 程的 监 控 制 度 。 因 其 核 心 内 容 是 集 中 支付 , 所 以 通 常 又 被 称 为 “ 国 库 集 中 支 付制 度 ”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制 度 我 国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现 状 及 存 在 问 题(一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现 状 目 前 我 国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不 集 中 , 主 要 表现 在

2、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财 政 性 资 金 账 户 开 设过 多 ; 二 是 财 政 资 金 的 收 支 管 理 不 集 中 ,特 别 是 在 支 出 方 面 , 实 行 的 是 分 散 支 付 制度 。 我 国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现 状 及 存 在 问 题(二 )现 行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1 占 用 国 库 资 金 的 现 象 较 为 突 出 ; 2 资 金 划 拨 渠 道 不 畅 通 ; 3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削 弱 了 财 政 部 门 的 宏 观 调控 能 力 ; 4 财 政 部 门 对 财 政 资 金 难 以 实 行 有 效 的 监督 和

3、 控 制 。 实 行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制 度 的 重 大 意 义 1 建 立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制 度 后 , 财 政 收入 将 直 缴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 很 大 程 度 上杜 绝 了 目 前 收 入 缴 库 过 程 中 普 遍 存 在的 跑 、 冒 、 滴 、 漏 现 象 , 真 正 解 决 财政 收 入 不 能 及 时 、 足 额 入 库 的 问 题 。 实 行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制 度 的 重 大 意 义2 建 立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制 度 后 , 财 政 部 门能 够 掌 握 各 支 出 单 位 每 一 笔 资 金 的 用 途 ,如 购 买 的 是

4、哪 一 种 商 品 或 劳 务 、 付 款 时间 、 付 款 对 象 等 , 从 而 有 利 于 实 现 对 财政 资 金 流 向 、 流 量 的 全 面 监 控 , 进 一 步规 范 财 政 支 出 管 理 , 杜 绝 不 合 理 支 出 ,强 化 预 算 约 束 。 实 行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制 度 的 重 大 意 义3 建 立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制 度 后 , 有 利 于 实现 财 政 部 门 对 财 政 资 金 的 集 中 化 管 理 和统 一 调 度 , 不 仅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了 财 政 资金 管 理 分 散 、 部 门 开 户 混 乱 的 问 题 , 而且 增

5、 强 了 财 政 部 门 库 款 调 度 的 灵 活 性 ,从 而 提 高 了 财 政 政 策 的 实 施 力 度 和 效 果 。 实 行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制 度 的 重 大 意 义 4 建 立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制 度 后 , 对 于 在预 算 范 围 内 的 合 理 支 出 , 财 政 资 金 拨付 一 次 到 位 , 不 需 经 过 层 层 划 转 , 有利 于 保 证 项 目 资 金 的 及 时 需 求 , 大 大提 高 了 财 政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率 和 效 益 。 实 行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制 度 的 重 大 意 义 5 建 立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6、制 度 后 , 有 利 于提 高 财 政 的 宏 观 调 控 能 力 , 协 调 财 政政 策 和 货 币 政 策 , 减 轻 国 家 债 务 负 担 。 实 行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制 度 的 重 大 意 义 6 建 立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制 度 后 , 从 制 度 上和 财 务 收 支 的 运 作 程 序 上 做 出 了 明 确 、系 统 的 规 定 , 资 金 运 作 过 程 透 明 度 高 ,制 约 机 制 完 善 , 政 府 可 以 对 资 金 的 使 用情 况 实 施 有 效 地 监 督 , 规 范 了 资 金 使 用者 的 行 为 , 有 利 于 防 治 腐 败 现 象

7、 的 滋 生 ,促 进 了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 中 央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制 度 为 例 ) 一 、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二 、 收 入 收 缴 程 序 三 、 支 出 拨 付 程 序 四 、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一 、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的 构 成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由 下 列 银 行 账 户 构成 : 1. 财 政 部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开 设 的 国 库存 款 账 户 (简 称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 国 库 单

8、 一 账 户 体 系 ( 1) 2. 财 政 部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零 余 额 账 户和 财 政 部 为 预 算 单 位 开 设 的 零 余 额 账 户 ; 3. 财 政 部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预 算 外 资 金财 政 专 户 ;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 1) 4. 财 政 部 在 商 业 银 行 为 预 算 单 位 开 设的 小 额 现 金 账 户 ; 5. 经 国 务 院 或 国 务 院 授 权 财 政 部 批 准在 商 业 银 行 为 预 算 单 位 开 设 的 特 殊 专户 ( 特 设 专 户 ) 。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 2)二

9、、 财 政 性 资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设 立 预 算 单 位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 应 当 按 照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 向 财 政 部 提 出 设 立预 算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 小 额 现 金 账 户 、特 设 专 户 等 银 行 账 户 的 申 请 , 财 政 部 审核 同 意 后 , 书 面 通 过 代 理 银 行 , 为 预 算单 位 开 设 预 算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及 小 额 现金 账 户 。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 3)三 、 各 账 户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1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国

10、库 单 一 账 户 用 于 记 录 、 核 算 、 反 映 财政 预 算 资 金 和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政 府 性 基 金的 收 入 和 支 出 。 代 理 银 行 应 当 按 日 将 支 付的 财 政 预 算 内 资 金 和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政 府性 基 金 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进 行 清 算 。 国 库 单一 账 户 在 财 政 总 预 算 会 计 中 使 用 。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 3) 2 零 余 额 账 户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1)财 政 部 零 余 额 账 户 财 政 部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于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该

11、账 户 每 日 发 生 的 支 付 , 于 当 日 营 业 终 了前 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清 算 ; 营 业 中 单 笔 支 付额 5000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含 5000万 元 ),应 当 及 时 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清 算 。 财 政 部 零余 额 账 户 在 国 库 会 计 中 使 用 。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 4)(2)预 算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预 算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于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该 账 户 每 日 发 生 的 支 付 , 于 当 日 营 业 终 了前 由 代 理 银 行 在 财 政 部 批 准 的

12、 授 权 支 付 用款 额 度 内 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清 算 ; 营 业 中 单笔 支 付 额 5000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含 5000万 元 ), 应 及 时 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清 算 。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 4) 预 算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只 能 用 于 财 政 部授 权 预 算 单 位 支 付 额 度 内 的 支 付 和 与 国 库单 一 账 户 的 资 金 清 算 。 财 政 授 权 的 转 账业 务 一 律 通 过 预 算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办 理 。预 算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在 行 政 单 位 会 计

13、和 事业 单 位 会 计 中 使 用 。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 5)3 小 额 现 金 账 户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小 额 现 金 账 户 用 于 预 算 单 位 的 零 星 现 金支 付 。 小 额 现 金 账 户 只 能 用 于 财 政 部 授 权预 算 单 位 支 付 额 度 内 的 支 付 和 与 国 库 单 一账 户 的 资 金 清 算 。 小 额 现 金 账 户 在 行 政 单 位 会 计 和 事 业 单 位会 计 中 使 用 。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 5)4 预 算 外 资 金 专 户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预 算 外 资 金 专 户 用 于 记

14、 录 、 核 算 和 反 映 预 算外 资 金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 预 算 外 资 金 专 户 在 财政 部 门 设 立 和 使 用 。5 特 设 专 户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特 设 专 户 用 于 核 算 经 国 务 院 或 国 务 院 授 权 财政 部 批 准 的 特 殊 专 项 支 出 。 特 设 专 户 在 按 规定 申 请 设 置 了 特 设 专 户 的 预 算 单 位 使 用 。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 6)有 关 账 户 补 充 说 明 财 政 部 零 余 额 账 户 不 得 提 取 现 金 。 因 特 殊原 因 , 财 政 部 零 余 额 账 户 中 工

15、 资 分 户 账 在每 月 19日 前 可 暂 时 保 留 贷 方 余 额 , 该 分户 账 其 他 日 期 和 其 他 分 户 账 日 终 余 额 为 零 。返回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 6) 预 算 单 位 的 零 余 额 账 户 可 提 取 现 金 , 日 终余 额 为 零 。 代 理 银 行 按 照 国 家 现 金 管 理 的有 关 规 定 , 在 财 政 部 批 准 的 财 政 授 权 支 付额 度 内 受 理 现 金 支 付 业 务 。 特 设 专 户 和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专 户 不 得 提取 现 金 。 特 设 专 户 如 需 提 现 ,须 报 经 国务

16、院 批 准 。 返回 收 入 收 缴 程 序一 、 收 缴 方 式 财 政 收 入 的 收 缴 分 为 直 接 缴 库 和 集 中 汇缴 两 种 方 式 , 直 接 缴 库 是 指 直 接 将 应 缴收 入 缴 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或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专 户 ; 集 中 汇 缴 是 指 由 征 收 机 关 将 所 收 的应 缴 收 入 汇 总 缴 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或 预 算 外资 金 财 政 专 户 。 收 入 收 缴 程 序二 、 收 缴 程 序 1 直 接 缴 库 程 序缴 款 人 通 过 开 户 银 行 将款 项 直 接 缴 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

17、2 集 中 汇 缴 程 序小 额 零 散 税 收 和 法 律 另有 规 定 的 应 缴 收 入 , 由 征 收 机 关 于 收 缴 收入 的 当 日 汇 总 缴 入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 返回 支 出 拨 付 程 序 ( 1)一 、 支 出 类 型总 体 上 分 为 购 买 性 支 出 和 转移 性 支 出 。 具 体 分 为 : 工 资 支 出 , 即 预 算 单 位 的 工 资 性 支 出 ; 购 买 支 出 , 即 预 算 单 位 除 工 资 支 出 、 零 星支 出 之 外 购 买 服 务 、 货 物 、 工 程 项 目 等 支出 ; 支 出 拨 付 程 序 ( 1) 零 星 支

18、 出 , 即 预 算 单 位 购 买 支 出 中 的 日 常小 额 部 分 , 除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分 类 表 所列 品 目 以 外 的 支 出 , 或 虽 列 入 政 府 采 购品 目 分 类 表 所 列 品 目 , 但 未 达 到 规 定 数额 的 支 出 ; 支 出 拨 付 程 序 ( 1) 转 移 支 出 , 即 拨 付 给 预 算 单 位 或 下 级 财 政部 门 , 未 指 明 具 体 用 途 的 支 出 , 包 括 拨 付企 业 补 贴 和 未 指 明 具 体 用 途 的 资 金 、 中 央对 地 方 的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等 。 支 出 拨 付 程 序 ( 2

19、)二 、 支 付 方 式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支 付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和财 政 授 权 支 付 两 种 方 式 。 支 出 拨 付 程 序 ( 2)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是 指 由 财 政 部 向 中 国 入 民银 行 和 代 理 银 行 签 发 支 付 指 令 , 代 理 银行 根 据 支 付 指 令 通 过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将 资 金 直 接 支 付 到 收 款 入 (即 商 品 或 劳务 的 供 应 商 等 , 下 同 )或 用 款 单 位 (即 具体 申 请 和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预 算 单 位 ,下 同 )账 户 ; 支 出 拨 付

20、 程 序 ( 2)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是 指 预 算 单 位 按 照 财 政 部 的授 权 , 自 行 向 代 理 银 行 签 发 支 付 指 令 , 代理 银 行 根 据 支 付 指 令 , 在 财 政 部 批 准 的 预算 单 位 的 用 款 额 度 内 , 通 过 国 库 单 一 账 户体 系 将 资 金 支 付 到 收 款 人 账 户 。 支 出 拨 付 程 序 ( 3)三 、 支 付 程 序1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程 序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的 财 政 性 资 金包 括 工 资 支 出 、 工 程 采 购 支 出 、 物 品 和 服 务 采 购 支出 。 由 一 级 预

21、算 单 位 汇 总 填 写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申 请表 ” , 报 财 政 部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 经 审 核 后 财 政部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开 具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清 算 汇 总通 知 单 ” 和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凭 证 ” , 经 财 政 部 国 库管 理 机 构 加 盖 印 章 签 发 后 , 分 别 送 中 国 入 民 银 行 和代 理 银 行 。 代 理 银 行 根 据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凭 证 ” 及 时 将 资 金 直接 支 付 给 收 款 入 或 用 款 单 位 。 代 理 银 行 依 据 财 政部 国

22、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的 支 付 指 令 , 将 当 日 实 际 支付 的 资 金 , 按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分 预 算 科 目 汇 总 , 附实 际 支 付 清 算 与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进 行 资 金 清 算 。 代理 银 行 根 据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凭 证 ” 办 理 支 付 后 ,开 具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入 账 通 知 书 ” 发 一 级 预 算 单位 和 基 层 预 算 单 位 。 支 出 拨 付 程 序 ( 4)2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程 序适 用 于 未 纳 入 工 资 支 出 、工 程 采 购 支 出 , 物 品 、 服 务 采

23、购 支 出 管 理 的 购 买支 出 和 零 星 支 出 。 包 括 单 件 物 品 或 单 项 服 务 购 买额 不 足 10万 元 人 民 币 的 购 买 支 出 ; 投 资 额 不 足50万 元 人 民 币 的 工 程 项 目 支 出 , 以 及 特 别 紧 急 的支 出 。 返回 支 出 拨 付 程 序 ( 4) 财 政 部 根 据 批 准 的 预 算 单 位 用 款 计 划 中 月度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 每 月 25日 前 以 “ 财 政 授 权 支 付汇 总 清 算 通 知 单 ” 、 “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通 知 单 ” 的形 式 分 别 通 知 中 国 入 民 银

24、 行 、 代 理 银 行 。 “ 财 政授 权 支 付 通 知 单 ” 确 定 各 基 层 预 算 单 位 下 一 月 度授 权 支 付 的 资 金 使 用 额 度 。 支 出 拨 付 程 序 ( 4) 预 算 单 位 支 用 授 权 额 度 时 , 填 制 财 政 部 统 一制 定 的 “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凭 证 ” 送 代 理 银 行 , 代 理银 行 根 据 “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凭 证 ” 通 过 零 余 额 账 户或 小 额 现 金 账 户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 预 算 单 位 需 要 现金 支 付 , 可 按 照 规 定 从 小 额 现 金 账 户 提 取 现

25、金 。 返回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1) 实 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后 : 在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方 式 下 , 基 层 预 算 单位 使 用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不 再 通 过 主 管 部 门层 层 划 拨 , 工 资 支 出 由 财 政 直 接 拨 付 到个 入 工 资 账 户 , 购 买 货 物 或 劳 务 的 款 项由 财 政 直 接 拨 付 给 供 应 商 ;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1) 在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方 式 下 , 虽 然 支 付 指令 由 预 算 单 位 下 达 , 但 财 政 不 再 将 货 币资

26、 金 拨 付 到 预 算 单 位 , 而 是 将 用 款 额 度划 拨 到 预 算 单 位 的 零 余 额 账 户 或 小 额 现金 账 户 。 以 事 业 单 位 为 例 子 以 说 明 。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2) 一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的 核 算 对 于 由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的 工 资 , 事 业 单 位 根 据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委 托 代 理 银 行 转 来 的 财政 直 接 支 付 入 账 通 知 书 及 代 发 工 资 银 行 盖 章 转回 的 工 资 发 放 明 细 表 , 借 记 “ 事 业 支 出 ” 科 目

27、 ,贷 记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 科 目 。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2) 对 于 由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的 购 买 材 料 、 服 务 的 款 项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委 托 代 理 银行 转 来 的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入 账 通 知 书 及 有 关 凭证 , 借 记 “ 材 料 ” 等 科 目 , 贷 记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科 目 。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2) 对 于 由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的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的 款 项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28、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委 托 代 理 银行 转 来 的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入 账 通 知 书 及 有 关 凭证 , 借 记 “ 事 业 支 出 ” 科 目 , 贷 记 “ 财 政 补 助 收入 ” 科 目 , 同 时 , 借 记 “ 固 定 资 产 ” 科 目 , 贷 记“ 固 定 基 金 ” 科 目 。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3)例 1某 事 业 单 位 的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实 行 财 政直 接 支 付 方 式 。 2001年 8月 , 收 到 代 理 银行 转 来 的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入 账 通 知 书 ”及 盖 章

29、转 回 的 工 资 发 放 明 细 表 , 当 月 发放 本 单 位 工 资 180000元 , 款 项 已 由 代 理银 行 支 付 到 个 入 工 资 账 户 。 该 事 业 单 位有 关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借 : 事 业 支 出 180000 贷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180000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3)例 2某 事 业 单 位 购 置 一 项 固 定 资 产 , 根 据 批准 的 预 算 , 购 置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所 需 资 金 由财 政 直 接 拨 付 。 采 购 合 同 规 定 , 该 项 固 定资 产 的 价 值 为 700

30、000元 。 事 业 单 位 收 到 “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入 账 通 知书 ” 及 有 关 凭 证 , 应 作 如 下 账 务 处 理 : 借 : 事 业 支 出 700000 贷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700000借 : 固 定 资 产 700 000 贷 : 固 定 基 金 700 000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4)二 、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的 核 算为 了 核 算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的 资 金 , 事 业 单 位应 设 置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 、 “ 财政 补 助 收 入 ” 等 科 目 。 国 库 集 中 支

31、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4)事 业 单 位 收 到 “ 授 权 支 付 到 账 通 知 书 ” 后 ,根 据 通 知 书 所 列 数 额 , 借 记 “ 零 余 额 账户 用 款 额 度 ” 科 目 , 贷 记 “ 财 政 补 助 收入 ” 科 目 。 事 业 单 位 购 买 物 品 、 服 务 等支 用 授 权 额 度 时 , 根 据 填 制 的 “ 财 政 授权 支 付 凭 证 ” 所 列 数 额 , 借 记 “ 事 业 支出 ” 、 “ 材 料 ” 等 科 目 , 贷 记 “ 零 余 额账 户 用 款 额 度 ” 科 目 。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5)例 3

32、 某 事 业 单 位 的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实 行 财 政 授 权支 付 方 式 。 2001年 9月 3日 , 该 事 业 单 位 收 到 代 理银 行 盖 章 的 “ 授 权 支 付 到 账 通 知 书 ” , 通 知 书 中注 明 的 月 度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为 90 000元 。 9月 份 ,该 事 业 单 位 为 开 展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购 入 材 料 一 批 ,价 值 65 000元 , 已 全 部 用 于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 为 开展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向 劳 务 供 应 商 支 付 服 务 费 25000元 。 该 预 算 单 位 填 制 财

33、 政 部 统 一 制 定 的 “ 财 政 授权 支 付 凭 证 ” 送 代 理 银 行 , 该 事 业 单 位 有 关 账 务处 理 如 下 :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6) (1)收 到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时 借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90 000 贷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90 000 (2)购 买 材 料 支 用 额 度 时 借 : 材 料 65 000 贷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65 000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6) (3)开 展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领 用 材 料 时 借 : 事

34、业 支 出 65 000 贷 : 材 料 65 000 (4)支 付 供 应 商 服 务 费 时 借 : 事 业 支 出 25 000 贷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25 000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7)三 、 小 额 现 金 账 户 的 核 算 为 了 核 算 零 星 现 金 支 付 情 况 , 事 业 单 位 应 设置 “ 小 额 现 金 额 度 ” 科 目 。对 财 政 部 下 达 的 小 额 现 金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 事 业 单位 应 根 据 代 理 银 行 盖 章 的 “ 授 权 支 付 到 账 通知 书 ” , 与 分 月 用 款

35、 计 划 核 对 后 记 账 , 借 记“ 小 额 现 金 额 度 ” 科 目 , 贷 记 “ 财 政 补 助 收入 ” 科 目 ; 从 小 额 现 金 账 户 提 取 现 金 时 , 借记 “ 现 金 ” 科 目 , 贷 记 “ 小 额 现 金 额 度 ” 科目 ; 支 用 现 金 时 , 借 记 “ 事 业 支 出 ” 等 科 目 ,贷 记 “ 现 金 ” 科 目 。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7) 例 4 某 事 业 单 位 2001年 9月 收 到 “ 授 权 支付 到 账 通 知 书 ” , 通 知 书 中 注 明 的 小 额 现金 额 度 为 10000元 。

36、 当 月 , 从 小 额 现 金 账户 中 提 取 现 金 8000元 , 购 入 一 批 随 买 随 用的 零 星 办 公 用 品 , 价 值 2000元 ; 职 工 预 借差 旅 费 6000元 。 该 事 业 单 位 有 关 账 务 处 理 如 下 :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8) (1)收 到 小 额 现 金 额 度 时 借 : 小 额 现 金 额 度 10 000 贷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10 000 (2)提 取 现 金 时 借 : 现 金 8 000 贷 : 小 额 现 金 额 度 8 000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的 核 算 ( 8)

37、(3)购 入 办 公 用 品 时 借 : 事 业 支 出 2 000 贷 : 现 金 2 000 (4)职 工 预 借 差 旅 费 时 借 : 其 他 应 收 款 6 000 贷 : 现 金 6 000 返 回 行 政 、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会 计 核 算 ( 一 ) 会 计 科 目 的 增 设 实 行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后 , 行 政 事 业单 位 会 计 仍 执 行 现 行 行 政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支 付 改 革 会 计核 算 的 需 要 , 在 行 政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事业 单 位 会 计

38、 制 度 资 产 类 增 设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款 额 度 ” ( 行 政 单 位 编 号 107, 事 业 单 位 编 号103) 会 计 总 账 科 目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 科 目 用 于 核 算 单 位 在 财政 下 达 授 权 支 付 额 内 办 理 的 授 权 支 付 业 务 。 本 科目 借 方 , 登 记 收 到 财 政 下 达 的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 本科 目 贷 方 , 登 记 授 权 支 付 的 支 出 数 ; 本 科 目 借 方余 额 反 映 未 支 用 的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 增 设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39、度 ” 科 目 以 后 , 原资 产 类 “ 银 行 存 款 ” 科 目 核 算 内 容 改 变 为 预 算 单位 的 自 筹 资 金 收 入 、 以 前 年 度 结 余 和 各 项 往 来 款等 。 ( 二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核 算 1、 对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的 支 出 , 预 算 单位 根 据 区 财 政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中 心 委 托 代 理银 行 转 来 的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入 账 通 知 书 及 原 始 凭 证 ( “ 工 资 ” 支 出 凭 代 发 工 资 银行 盖 章 转 回 的 工 资 发 放 明 细 表 ) , 区 别 预算 内 、

40、外 资 金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会 计 分 录 为 : ( 1) 预 算 内 :行 政 单 位 :借 : 经 费 支 出 、 库 存 材 料 等 贷 : 拨 入 经 费 财 政 直 接 支 付事 业 单 位 :借 : 事 业 支 出 、 材 料 等 贷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 2) 预 算 外 :行 政 单 位 :借 : 经 费 支 出 贷 :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入 财 政 直 接 支 付事 业 单 位 :借 : 事 业 支 出 贷 : 事 业 收 入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如 果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部 分 的 支 出 构 成 新 增 固

41、定 资产 的 , 应 同 时 登 记 固 定 资 产 账 , 会 计 分 录 为 : 借 : 固 定 资 产 贷 : 固 定 基 金 2、 对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 预 算 单 位 根 据 代 理银 行 盖 章 的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到 账 通 知单 , 与 分 月 用 款 计 划 核 对 , 区 别 预 算 内 、外 资 金 登 记 入 账 , 会 计 分 录 为 : ( 1) 预 算 内 :行 政 单 位 : 借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贷 : 拨 入 经 费 财 政 授 权 支 付事 业 单 位 :借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贷 : 财

42、 政 补 助 收 入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 2) 预 算 外 :行 政 单 位 :借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贷 :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入 财 政 授 权 支付 事 业 单 位 :借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贷 : 事 业 收 入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3、 预 算 单 位 从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转 账 支 付时 , 会 计 分 录 为 :行 政 单 位 : 借 : 经 费 支 出 、 库 存 材 料 等 贷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事 业 单 位 : 借 : 事 业 支 出 、 材 料 等 贷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43、款 额 度 4、 预 算 单 位 从 零 余 额 账 户 提 取 现 金 和 支 用 时 ,会 计 分 录 为 :行 政 单 位 : 借 : 现 金 贷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借 : 经 费 支 出 贷 : 现 金事 业 单 位 : 借 : 现 金 贷 : 零 余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借 : 事 业 支 出 贷 : 现 金 5.财 政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余 额 注 销 年 度 终 了 , 代 理 银 行 和 预 算 单 位 对 截 止12月 31日 时 点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的 下 达 、使 用 、 余 额 等 情 况 进 行 对 账 签 证 后 ,

44、按照 支 付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将 预 算 单位 零 余 额 账 户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余 额 全部 注 销 时 , 预 算 单 位 根 据 代 理 银 行 对 账签 证 单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会 计 分 录 为 : 事 业 单 位 :借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贷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行 政 单 位 :借 : 拨 入 经 费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贷 :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建 设 单 位 对 财 政 直 接 支 付指 标 余 额 不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45、( 三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年 终 决 算 年 终 决 算 仍 由 各 预 算 单 位 负 责 编 制 , 并 逐级 汇 总 、 由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上 报 区 财 政 局 。 实 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和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后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和 上 级 单 位 在 汇 总 资 产 负 债表 时 , 将 所 属 预 算 单 位 的 数 字 相 加 , 不 作将 上 级 的 “ 拨 出 经 费 ” 与 下 级 的 “ 拨 入 经费 ” 相 抵 冲 的 处 理 。 四 、 建 设 单 位 会 计 五 、 对 账 财 政 局 国 库 科 、 国 库 集 中 收

46、 付 中 心 、 预 算单 位 、 代 理 银 行 应 建 立 全 面 的 对 账 制 度 ,在 认 真 处 理 各 项 账 务 的 基 础 上 , 定 期 、 及时 地 与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核 对 账 务 。 六 、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报 财 政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中 心 、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及所 属 预 算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会 计 报 表 制 度 ,在 处 理 完 当 月 账 务 后 , 应 按 规 定 格 式 编 制月 、 季 、 年 报 表 。 1、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于 每 月 10日 、 季 末 15日内 , 以 预 算 单 位 财

47、 政 支 出 汇 总 月 ( 季 )报 表 的 格 式 ( 含 电 子 文 档 ) , 汇 总 所 属各 级 预 算 单 位 上 月 、 上 季 财 政 性 资 金 支 出情 况 , 并 按 季 写 出 分 析 报 告 , 报 区 财 政 局国 库 科 和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中 心 。 基 层 预 算 单 位 按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基 层 预 算 单 位 财 政 支 出 月 ( 季 ) 报 表 的 格 式 , 向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逐 级 汇 总 报 送 上月 、 上 季 财 政 性 资 金 支 出 情 况 。 基 层 预 算单 位 报 送 的 基

48、层 预 算 单 位 财 政 支 出 月( 季 ) 报 表 由 其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做 汇 总 依据 并 由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汇 总 留 存 。 2、 年 度 报 表 即 决 算 报 表 , 由 各 预 算 单 位根 据 区 财 政 局 的 统 一 布 置 , 按 规 定 格 式 编制 并 逐 级 报 送 至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审 核 汇 总 后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报 送 区 财 政 局 。 财 政 总 预 算 会 计 的 改 革一 、 财 政 总 预 算 会 计( 一 ) 财 政 总 预 算 会 计 对 通 过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机 构 直 接 支

49、 付 的 资 金 , 根 据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机 构 每 日 报 来 的 按 一 级 预 算 单 位 分 “ 类 ” 、“ 款 ” 、 “ 项 ” 汇 总 的 预 算 支 出 结 算 清 单 中 的 直 接 支 付 数 , 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支 行 清 算 后的 划 款 凭 证 及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汇 总 清 算 通 知 单 回 执 联 核 对 无 误 后 列 报 预 算 支 出 , 会 计 分 录 为 :借 : 一 般 预 算 支 出 、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贷 : 国 库 存 款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机 构 其 基 本 职 能 是 : 参 与 制 定

50、 、 修 改 和 完 善 市 级 财 政 国 库 集 中支 付 制 度 改 革 的 规 章 制 度 ; 开 设 和 管 理 市 级 财 政 零 余 额 账 户 及 预 算 单位 零 余 额 账 户 ,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机 构 根 据 预 算 单 位 用 款 计 划 , 负 责 受 理 预 算 单 位 财 政直 接 支 付 申 请 , 开 具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凭 证 ; 根 据 预 算 单 位 用 款 计 划 , 负 责 向 代 理 银 行 下 达 财政 授 权 支 付 额 度 ; 负 责 市 级 财 政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业 务 日 常 会 计 核 算 ,及 时 汇 总

51、和 分 析 财 政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信 息 。 财 政 集 中 支 付 示 意 图 ( 二 ) 财 政 总 预 算 会 计 对 于 授 权 支 付 的 资 金 ,根 据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每 日 报 来 的 按一 级 预 算 单 位 分 “ 类 ” 、 “ 款 ” 、 “ 项 ”汇 总 的 预 算 支 出 结 算 清 单 中 的 授 权 支付 数 , 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支 行 清 算 后 的 划 款凭 证 及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汇 总 清 算 额 度 通 知单 核 对 无 误 后 列 报 预 算 支 出 , 会 计 分 录为 : 借 : 一 般 预

52、 算 支 出 、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贷 : 国 库 存 款 二 、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会 计( 一 )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会 计 是 财 政 总 预算 会 计 的 延 伸 , 其 会 计 核 算 按 财 政 总 预算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根 据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行 机 构 核 算 的 特 点 , 需 要 在 财 政 总 预 算会 计 制 度 资 产 类 和 负 债 类 分 别 增 设 “ 财政 零 余 额 账 户 存 款 ( 编 号 103) ” 、 “ 已 结报 支 出 ( 编 号 213) ” 会 计 总 账 科 目 ,

53、并 设立 预 算 支 出 明 细 账 。 预 算 支 出 明 细 账 应 当按 一 般 预 算 支 出 、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的 “ 类 ” 、“ 款 ” 、 “ 项 ” 及 预 算 单 位 记 载 ( 基 本 建设 支 出 、 科 技 三 项 费 、 专 项 类 支 出 要 记 录到 项 目 ) 。 “财 政 零 余 额 账 户 存 款 ” 科 目 用 于 核 算 财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在 银 行 办 理 财 政 直 接支 付 的 业 务 。 本 科 目 贷 方 , 登 记 财 政 国 库支 付 执 行 机 构 当 天 发 生 直 接 支 付 资 金 数 ;本 科 目

54、借 方 , 登 记 当 天 国 库 单 一 账 户 存 款划 入 冲 销 数 ; 本 科 目 当 日 资 金 结 算 后 , 余额 为 零 。 “已 结 报 支 出 ” 科 目 用 于 核 算 财 政 国 库 资金 已 结 清 的 支 出 数 额 , 当 天 业 务 结 束 后 ,本 科 目 余 额 应 等 于 一 般 预 算 支 出 与 基 金 预算 支 出 之 和 。 年 终 转 账 时 , 作 相 反 分 录 ,借 记 本 科 目 , 贷 记 “ 一 般 预 算 支 出 ” 、“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 科 目 。 ( 二 )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为 预 算 单

55、位 直 接 支 付款 项 时 , 根 据 财 政 性 资 金 支 付 凭 证 ( 支 付办 法 附 件 7) 的 回 执 联 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汇 总清 算 通 知 单 , 按 预 算 单 位 分 “ 类 ” 、 “ 款 ” 、“ 项 ” 列 报 预 算 支 出 , 会 计 分 录 为 :借 : 一 般 预 算 支 出 、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贷 : 财 政 零 余 额 账 户 存 款 ( 三 )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每 日 将 按 一 级 预 算单 位 分 “ 类 ” 、 “ 款 ” 、 “ 项 ” 汇 总 的 预 算 支出 结 算

56、清 单 和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汇 总 清 算 通 知 单 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大 连 市 中 心 支 行 的 国 库 划 款 凭 证核 对 无 误 后 , 送 总 预 算 会 计 结 算 资 金 , 会 计 分 录为 : 借 : 财 政 零 余 额 账 户 存 款 贷 : 已 结 报 支 出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 四 )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对 于 授 权 支 付 的款 项 , 根 据 代 理 银 行 报 来 的 财 政 授 权 支出 日 报 和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汇 总 清 算 额 度通 知 单 , 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支 行 国 库

57、划 款凭 证 核 对 无 误 后 , 按 预 算 单 位 分 “ 类 ” 、“ 款 ” 、 “ 项 ” 列 报 支 出 , 并 登 记 预 算 单位 支 出 明 细 账 , 会 计 分 录 为 : 借 : 一 般 预 算 支 出 、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额 度 贷 : 已 结 报 支 出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 五 ) 年 度 终 了 ,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将 预算 支 出 与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部 门 总 预 算 会 计 等有 关 方 面 核 对 一 致 后 转 账 时 , 会 计 分 录 为 : 借 : 已 结 报 支 出 贷 : 一 般 预 算 支 出 、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六 ) 财 政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对 市 财 政 局 批 准下 达 各 预 算 单 位 零 余 额 账 户 的 用 款 额 度 ,不 作 正 式 会 计 分 录 , 但 需 作 账 外 登 记 备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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