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志刚医疗事故讲课(其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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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 位 同 仁 , 晚 上 好 !2008年 8月 规 范 诊 疗 行 为 , 减 少 医 疗 纠 纷 ;避 免 医 疗 事 故 , 保 障 医 疗 安 全 。 目 的 : 希 望 : 信 息 相 通 , 资 源 共 享 。 也 希 望 : 积 极 参 与 , 相 互 启 发 。 更 希 望 : 总 结 经 验 , 吸 取 教 训 。 本 人 对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的 认识 和 理 解 经 历 了 五 个 阶 段 : 第 一 阶 段 : 对 医 疗 纠 纷 的 表 性 认 识 。 第 二 阶 段 : 直 面 医 疗 纠 纷 。 第 三 阶 段 : 协 调 处 理 医 疗 纠

2、纷 上 访 事 件 。 第 四 阶 段 : 组 织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鉴 定 工 作 。 第 五 阶 段 : 再 次 面 对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 要 求 : 一 方 面 : 不 要 “ 对 号 入 座 ” , 就 事 论 事 , 不针 对 任 何 单 位 、 任 何 人 , 关 键 是 从 中 吸 取 经验 和 教 训 。 另 一 方 面 : 又 要 “ 对 号 入 座 ” , 从 中 发 现 问题 结 症 , 检 点 自 身 行 为 , 避 免 重 复 错 误 。 内 容 涉 及 四 个 方 面 : 一 、 预 防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的 重 要 性

3、 、 必要 性 、 紧 迫 性 。 二 、 什 么 是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 三 、 如 何 防 范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 四 、 怎 样 应 对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 结 论 : 医 疗 纠 纷 是 可 以 有 效 控 制 的 , 医 疗 事 故 是 可以 避 免 的 。 关 键 : 提 高 诊 疗 技 术 水 平 , 规 范 诊 疗 行 为 ,加 强 责 任 心 , 避 免 差 错 事 故 的 发 生 。 第 一 部 分 : 防 范 医 疗 纠 纷 和 医 疗事 故 必 要 性 、 重 要 性 、 紧 迫 性 1、 医 疗 机 构 、

4、医 务 人 员 面 对 的 现 状 : 2、 医 疗 纠 纷 、 事 故 的 危 害 :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的 成 因 :( 医 疗 机 构 、 医 务 人 员 必 须 面 对 的 现 状 ) 社 会 因 素 : 法 制 建 设 、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不 尽 完 善 ; 报刊 媒 体 片 面 的 报 道 ; 医 闹 ; ; 患 方 因 素 : 患 者 的 法 律 意 识 、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不 断 增强 , 而 又 对 医 学 知 识 缺 乏 了 解 ; 还 有 其 它 , 比 如 经济 方 面 的 原 因 等 ; 医 方 因 素 : 医 疗 技 术 发 展 水

5、 平 、 临 床 诊 疗 技 术 局 限 、辅 助 检 查 设 施 缺 乏 、 医 疗 服 务 欠 缺 , 等 等 ; 后 果 :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越 来 越 多 , 医 疗 机 构 、义 务 人 员 疲 于 应 付 , 影 响 到 正 常 的 诊 疗 工 作 秩 序 。 国 外 资 料 : 患 者 因 医 疗 疏 忽 所 发 生 的 不 良 事 件 几 率 , 远比 车 祸 发 生 的 几 率 要 高 。 据 统 计 , 全 世 界 飞 机 失 事 几 率 约 为 1/25万 ,行 人 因 车 祸 致 死 的 几 率 约 为 1/4万 。 美 国 民 众 住 院 因 医

6、疗 疏 忽 所 发 生 的 死 亡 率 约为 2, 每 年 约 有 5 10万 人 因 医 疗 疏 忽 而 死亡 。 其 它 国 家 如 英 国 、 澳 大 利 亚 、 丹 麦 等 则 为 美国 的 3 5倍 。 国 内 情 况 : 省 级 医 院 纠 纷 、 事 故 相 对 少 : 检 查 手 段 先进 , 专 科 技 术 领 先 , 病 人 的 心 理 认 知 度 高 。 边 疆 县 、 乡 镇 卫 生 院 相 对 少 : 急 、 危 重 症病 人 及 疑 难 杂 症 转 诊 率 高 ,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稍差 。 地 州 医 院 、 内 地 市 县 相 对 多 : .。 2004

7、2007年 , 医 疗 纠 纷 涉 及 的 科 室 及 专 业 :性 质 内 科 外 科 妇 产 儿( 内 ) 眼 科 耳 鼻 喉 口 腔 麻 醉 功 能 护 理 合 计纠 纷 17 46 14 3 2 2 1 3 1 2 90事 故 1 23 7 0 0 1 0 3 0 1 35 不 属 事 故 16 22 6 1 2 1 0 0 0 0 49无 结 论 2 1 1 2 0 0 0 0 0 1 7事 故 占 纠 纷总 数 的 比 例 5.67 50 50 0 0 50 0 100 0 50 39 纠 纷 涉 及 的 专 业 : 内 、 外 、 妇 、 儿 、 眼 、 耳 鼻喉 、 口 腔 、

8、 护 理 、 放 射 、 功 能 ( 肠 镜 检 查 ) 。( 内 科 专 业 包 括 心 内 科 、 神 经 内 科 , 外 科 专 业包 括 骨 科 、 神 经 外 科 、 普 外 科 等 等 。 无 所 谓 专 业 的 高 风 险 、 低 风 险 , 只 要 违 反 诊疗 常 规 , 或 对 患 者 造 成 损 害 , 就 必 然 引 发 医疗 纠 纷 ; 违 反 诊 疗 常 规 , 对 患 者 造 成 损 害 , 二 者 存 在因 果 关 系 , 就 是 医 疗 事 故 。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的 危 害 : 危 急 到 了 患 者 的 生 命 安 全 和 健 康 ;

9、损 害 了 医 院 及 医 务 人 员 的 形 象 ; 给 医 院 带 来 巨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 新 技 术 、 新 项 目 的 引 进 开 展 受 到 制 约 ; 同 时 也 直 接 影 响 了 当 事 医 务 人 员 的 职 称 晋 升 、工 资 调 级 等 等 。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第 六 章 第 五 十 五 条 :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的 ,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医疗 事 故 等 级 和 情 节 , 给 予 警 告 ; 情 节 严 重 的 , 责 令限 期 停 业 整 顿 直 至 由 原 发 证 部 门 吊 销 执 业 许 可

10、 证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医 务 人 员 依 照 刑 法 关 于 医 疗 事 故 罪 的规 定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够 刑 事 处 罚 的 , 依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 对 发 生 医 疗 事 故 的 有 关 医 务 人 员 , 除 依 照 前 款 处 罚外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并 可 以 责 令 暂 停 6个 月 以 上 1年 以下 执 业 活 动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其 执 业 证 书 。 云 南 省 卫 生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资 格评 审 条 件 的 试 行 意 见 ( 云 人 专 2003

11、8号 文 件 ) 第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推 荐 申 报 : ( 五 ) 一 级 医 疗 事 故 责 任 人 3年 内 ; ( 六 ) 二 级 医 疗 事 故 责 任 人 2年 内 ; ( 七 ) 三 、 四 级 医 疗 事 故 责 任 人 1年 内 。 医 疗 质 量 、 医 疗 安 全 是 医 院 发 展的 永 恒 主 题 。 : 如 何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 保 障 医 疗 安 全 ? 如 何 应 对 医 院管 理 当 中 遇 到 的 医 疗 安 全 问 题 , 保 护 患 者 、 特 别 是保 护 医 务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仅 仅

12、 是 医 院 管 理 者 必 须 应 对 和 完 善 的 问 题 。 同 时也 是 每 一 位 医 护 人 员 必 须 认 真 面 对 和 思 考 的 问 题 。 医 护 人 员 工 作 在 临 床 一 线 , 接 诊 病 人 、 制 定 诊 疗 方案 , 完 成 手 术 。 工 作 对 象 、 服 务 对 象 就 是 病 人 。 医 务 人 员 是 “ 医 疗 安 全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 防 范 医 疗 纠 纷 需 要 大 家 共 同 参 与 、 共 同 努 力 : 从 我 做 起 , 从 现 在 做 起 。 我 的 岗 位 无 差 错 ! 我 的 岗 位 无 事 故 ! 第 二

13、 部 分 : 什 么 是 医 疗 纠 纷 、 事 故 ? 什 么 是 医 疗 纠 纷 ? 什 么 是 医 疗 事 故 ? 医 疗 纠 纷 与 医 疗 事 故 的 界 定 。 医 疗 纠 纷 的 定 义 、 分 类 、 特 点 。 医 疗 事 故 的 定 义 、 医 疗 事 故 的 构 成 要 件 、 事故 等 级 的 划 分 、 事 故 责 任 的 划 分 。 什 么 是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纠 纷 没 有 统 一 的 法 律 定 义 。 ( 正 是 因 为如 此 , 就 有 多 种 不 同 的 理 解 或 解 释 ) 从 字 面 上 进 行 定 义 , 再 从 侵 权 和 合 同 角

14、 度 进行 分 类 ; 从 民 法 的 过 错 角 度 定 义 ; 从 法 律 后 果 与 原 因 角 度 定 义 ; 从 是 否 构 成 医 疗 事 故 定 义 ; 什 么 是 医 疗 纠 纷 ? ( 从 是 否 构 成 医 疗事 故 角 度 出 发 进 行 定 义 ) 医 疗 纠 纷 包 括 医 疗 事 故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 和 其他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纠 纷 指 医 患 双 方 就 具 体 医 疗 事 件 是 否 构成 事 故 、 应 否 赔 偿 、 怎 样 赔 偿 产 生 的 纠 纷 。 其 他 医 疗 纠 纷 包 括 经 过 医 疗 事 故 鉴

15、 定 不 属 于 医 疗事 故 的 医 疗 纠 纷 、 不 申 请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的 医 疗 纠 纷 、医 学 会 不 予 鉴 定 的 医 疗 纠 纷 。 案 例 一 : 病 史 : , 男 , 18岁 。 因 “ 醉 酒 斗 殴 ” 以 “ 刀 剌伤 , 创 伤 性 脑 损 伤 可 能 , 醉 酒 ” 入 院 , 生 命 体 征 平稳 , 被 动 体 位 , 口 角 见 呕 吐 物 。 对 症 处 理 , 清 创 缝合 。 清 创 过 程 中 , 患 者 多 次 呕 吐 , 呕 吐 胃 内 容 物 , 有 明显 酒 味 , 清 理 呕 吐 物 , 继 续 清 创 。 后 患 者 突

16、 然 出 现呼 吸 、 心 跳 骤 停 , 即 予 “ 气 管 插 管 , 胸 外 心 脏 按 压 ”等 处 理 , 后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鉴 定 意 见 : 患 者 头 、 胸 背 部 外 伤 , 病 情 危 重 。 并 急性 酒 精 中 毒 , 死 亡 原 因 系 吸 入 异 物 窒 息 死 亡 , 系 清创 时 对 呼 吸 道 保 护 不 力 所 致 。 鉴 定 结 论 : 一 级 甲 等 医 疗 事 故 , 次 要 责 任 。 案 例 三 : 病 史 : , 女 , 17岁 。 因 自 服 “ 氯 霉 素 100粒 ” 2小 时 余 以 “ 急 性 氯 霉 素 中 毒 ” 入

17、 院 , 生 命 体 征 平 稳 ,神 清 , 面 色 苍 白 , 双 肺 呼 吸 音 清 晰 , 心 律 齐 , 未 闻及 病 理 性 杂 音 , 上 腹 部 轻 压 痛 , 肝 脾 未 触 及 肿 大 。心 电 图 : 窦 性 心 动 过 速 , 心 肌 缺 血 。 处 理 : 给 口 服 洗 胃 , 利 尿 、 保 肝 等 对 症 治 疗 。 2小 时后 , 患 者 出 现 呼 吸 困 难 , 呈 叹 气 样 呼 吸 , 即 给 予 高流 量 吸 氧 , 气 管 内 插 管 等 抢 救 , 后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鉴 定 意 见 : 氯 霉 素 中 毒 诊 断 明 确 , 抢 救

18、 措 施 得 当 ,符 合 诊 疗 常 规 。 鉴 定 结 论 : 不 属 医 疗 事 故 。 医 疗 纠 纷 分 为 二 类 : 根 据 我 国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医 疗 纠纷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 一 类 是 医 疗 事 故 侵 权 行 为 引 起 的 医 疗 赔 偿 纠纷 案 件 ; 另 一 类 是 非 医 疗 事 故 侵 权 行 为 或 者 医 疗 事 故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而 引 起 的 医 疗 赔 偿 纠 纷 案 件 。 案 例 四 、 五 、 六 : 案 例 四 ( 第 一 类 : 有 侵 权 行 为 而 且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的

19、 ) 病 史 : , 男 , 48岁 。 因 “ 左 上 臂 中 下 段 外 侧 包 块 ( 皮 脂腺 囊 肿 ) ” 入 院 , 局 麻 下 行 包 块 切 除 术 , 病 检 : 神 经 鞘 瘤 。 手 术 : 术 后 , 患 者 出 现 桡 神 经 损 伤 症 状 , 对 症 治 疗 无 好 转 。后 转 上 级 医 院 行 “ 神 经 探 查 、 吻 合 术 ” , 二 次 术 后 : 患 肢 神经 功 能 恢 复 不 满 意 , 肌 电 图 提 示 较 术 前 有 所 好 转 。 鉴 定 时 : 左 前 臂 背 外 侧 、 手 背 皮 温 下 降 , 皮 肤 稍 干 燥 , 左 腕背

20、 伸 及 伸 拇 功 能 障 碍 , 指 间 关 节 稍 僵 硬 , 桡 神 经 支 配 区 痛 温觉 迟 钝 。 鉴 定 意 见 : 术 前 诊 断 错 误 , 术 中 操 作 不 当 。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与患 者 左 侧 桡 神 经 损 伤 有 直 接 因 果 关 系 , 并 负 主 要 责 任 。 鉴 定 结 论 : 三 级 丁 等 医 疗 事 故 主 要 责 任 。 案 例 五 ( 第 二 类 : 有 侵 权 行 为 但 不 属 医 疗 事 故 的 ) 病 史 : , 女 , 37岁 。 因 “ 持 续 性 右 中 下 腹 疼 痛 一 天 ,阵 发 性 加 剧 , 呕 吐 频

21、繁 ” 入 院 。 入 院 : 生 命 体 征 平 稳 , 腹 平 坦 , 未 见 肠 型 及 蠕 动 波 , 右 中 下腹 压 痛 、 反 跳 痛 , 肠 鸣 音 存 在 。 B超 : 急 性 阑 尾 炎 并 右 下 腹部 包 裹 性 积 液 可 能 。 ( 腹 痛 原 因 待 查 , 急 性 阑 尾 炎 可 能 ? ) 手 术 : 剖 腹 探 查 , 见 腹 腔 内 有 血 性 渗 液 , 小 肠 、 回 盲 部 、 升结 肠 广 泛 粘 连 、 梗 阻 , 肠 管 呈 团 块 状 、 扩 张 明 显 , 充 血 、水 肿 明 显 , 肠 管 部 份 浆 膜 层 破 裂 ; 阑 尾 轻 度

22、 充 血 水 肿 ; 左 侧卵 巢 有 一 5 4 3 大 小 囊 性 包 块 , 即 行 “ 部 份 回 肠 切 除 术 、阑 尾 切 除 术 和 左 侧 卵 巢 囊 肿 切 除 术 ” 。 鉴 定 意 见 : 检 查 治 疗 及 时 , 诊 断 明 确 , 有 手 术 指 征 ; 术中 见 腹 腔 内 有 血 性 渗 液 , 小 肠 、 回 盲 部 、 升 结 肠 广 泛 粘 连 ,肠 管 充 血 、 水 肿 明 显 , 部 份 肠 管 浆 膜 层 破 裂 , 行 肠 切 除 , 符合 医 疗 操 作 原 则 。 左 侧 卵 巢 囊 肿 有 5 4 3 大 小 ,行 囊 肿 切 除 , 符

23、 合 手 术 原 则 。 鉴 定 结 论 : 不 属 医 疗 事 故 。 案 例 六 ( 第 二 类 : 无 侵 权 行 为 且 不 属 医 疗 事 故 的 ) 病 史 : , 男 , 44岁 。 因 “ 急 性 上 感 、 急 性 咽 炎 ”就 诊 , 青 霉 素 皮 试 ( ) , 静 滴 “ 双 黄 莲 、 地 塞 米松 、 青 霉 素 、 病 毒 唑 等 。 输 液 结 束 后 回 家 , 出 现 发冷 、 胸 闷 、 呼 吸 困 难 , 2小 时 后 症 状 加 重 , 120接 诊途 中 出 现 呼 吸 困 难 、 意 识 丧 失 ,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鉴 定 意 见

24、 : 诊 断 明 确 , 治 疗 药 物 ( 青 霉 素 ) 选 用 合理 ; 青 霉 素 皮 试 阴 性 ( ) , 输 液 过 程 中 未 出 现 皮疹 、 心 悸 、 呼 吸 困 难 等 过 敏 症 状 ; 回 家 后 出 现 的 病情 变 化 是 目 前 医 学 条 件 下 无 法 预 料 及 防 范 的 。 鉴 定 结 论 : 不 属 医 疗 事 故 。 医 疗 纠 纷 的 特 点 : 由 此 , 可 以 看 出 医 疗 纠 纷 应 具 备 以 下 三 个 特 点 : 主 体 为 医 患 双 方 。 医 疗 纠 纷 是 产 生 于 医 患 之间 的 纠 纷 , 其 他 人 不 能 成

25、 为 医 疗 纠 纷 的 主 体 。 客 体 为 患 者 的 人 身 权 主 要 是 生 命 权 或 健权 。 一 般 医 疗 纠 纷 都 是 以 患 方 认 为 自 己 的 生 命 权 或 健康 受 到 了 侵 害 为 基 础 的 。 医 疗 纠 纷 必 须 是 针 对 诊 疗 护 理 所 产 生 的 不 良后 果 而 提 出 , 除 此 之 外 的 医 患 纠 纷 不 属 于 医 疗 纠 纷 。 根 据 医 疗 纠 纷 的 解 释 、 特 点 , 法 律 意 义 上 讲 : 在 性 质 不 明 确 , 不 能 界 定 双 方 责 任 时 , 要 妥善 解 决 医 疗 纠 纷 , 必 须 进

26、 行 “ 医 疗 事 故 争 议鉴 定 ” , 明 确 是 否 属 于 “ 医 疗 事 故 ” 。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结 论 也 是 法 院 判 决 的 主 要 依 据 。通 常 法 院 受 理 的 医 疗 纠 纷 案 , 都 会 委 托 医 学会 进 行 “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 鉴 定 。 医 疗 纠 纷 的 分 类 : 根 据 我 国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的 规 定 , 医 疗 纠 纷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 一 类 是 医 疗 事 故 侵 权 行 为 引 起 的 医 疗 赔 偿 纠纷 案 件 ; 另 一 类 是 非 医 疗 事 故 侵 权 行 为 或 者 医

27、疗 事 故以 外 的 其 他 原 因 而 引 起 的 医 疗 赔 偿 纠 纷 案 件 。 医 疗 事 故 的 定 义 是 什 么 : 2002年 9月 1日 实 施 的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第 二 条 : 本 条 例 所 称 医 疗 事 故 , 是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常 规 ,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 “办 法 ”与 “条 例 ”的 主 要 区 别 : 老 的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28、分 责 任 事 故 和 技术 事 故 , 并 划 分 为 三 级 : 死 亡 为 一 级 , 伤 残为 二 级 , 一 般 障 碍 为 三 级 。 新 条 例 就 只 有 责 任 事 故 , 即 医 疗 机 构 及其 医 务 人 员 在 诊 疗 过 程 中 是 否 “ 违 反 操 作 规程 ,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 医 疗 事 故 划 分 为 四 级 十 二 等 : 一 级 甲 等 ( 死 亡 ) 、 一 级 乙 等 ( 严 重 残 疾 ,包 括 器 官 缺 损 或 功 能 丧 失 、 植 物 人 状 态 、 极重 度 智 力 障 碍 等 ) ; 二 级 甲 、 乙 、 丙

29、、 丁 等 ; ( 包 括 中 度 伤 残 以及 器 官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等 ) ; 三 级 甲 、 乙 、 丙 、 丁 、 戊 等 , ( 包 括 一 般 伤残 以 及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功 能 障 碍 ) ; 四 级 , 不 分 等 级 ( 包 括 造 成 患 者 明 显 人 身 损害 的 其 它 医 疗 事 故 ) 。 医 疗 事 故 等 级 的 划 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2002年 第 32号 令 医疗 事 故 分 级 标 准 ( 试 行 ) 做 了 详 细 界 定 。 医 疗 事 故 划 分 为 : 四 级 十 二 等 。

30、一 级 甲 等 病 人 死 亡 。 “ 一 级 乙 等 至 三 级 戊 等 ” 伤 残 等 级 “ 一至 十 级 ” 四 级 不 构 成 伤 残 。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责 任 程 度 分 为 : 完 全 责 任 : 指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完 全 由 医 疗过 失 行 为 造 成 。 主 要 责 任 : 指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主 要 由 医 疗过 失 行 为 造 成 , 其 他 因 素 起 次 要 作 用 。 次 要 责 任 : 指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主 要 由 其 他因 素 造 成 ,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起 次 要 作 用 。 轻 微 责

31、任 : 指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绝 大 部 分 由其 他 因 素 造 成 ,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起 轻 微 作 用 。 ( 一 级 甲 等 ) 完 全 责 任 : 指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完 全 由 医 疗 过 失行 为 造 成 。 案 例 七 : , 女 , 57岁 。 因 “ 纵 膈 肿 瘤 ” 入 院 手 术 , 术后 恢 复 良 好 。 术 后 第 10天 在 换 药 室 为 患 者 拆 线 , 同 时 拔 出 右颈 静 脉 置 管 , 按 压 、 包 扎 创 口 后 , 患 者 坐 起 , 下 床 时 突 然 跌倒 , 呼 之 不 应 , 呼 吸 浅 慢

32、 , 继 之 心 跳 呼 吸 停 止 , 抢 救 无 效 死亡 。 死 因 : 空 气 栓 塞 。 鉴 定 意 见 : 诊 治 过 程 中 存 在 明 显 过 错 , 深 静 脉 拔 管 没 有 按 正确 的 操 作 规 范 进 行 , 致 使 空 气 经 颈 静 脉 穿 刺 口 进 入 血 循 环 ,空 气 栓 塞 导 致 急 性 循 环 中 断 而 猝 死 。 鉴 定 结 论 : 一 级 甲 等 医 疗 事 故 、 完 全 责 任 。 责 任 : 拔 管 后 , 按 压 时 间 不 够 , 创 口 出 空 气 进 入 , 导 致 空 气栓 塞 ; 整 个 换 药 、 拔 管 仅 有 实 习

33、 生 1人 , 无 上 级 医 师 指 导 。 ( 二 级 甲 等 ) 主 要 责 任 : 指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主 要 由 医 疗 过 失行 为 造 成 , 其 他 因 素 起 次 要 作 用 。 案 例 八 : , 男 ,56岁 。 行 “ 胆 囊 切 除 、 胆 道 探 查 、 十 二 指 肠 憩 室 探 查术 ” , 放 置 T管 引 流 时 , 患 者 血 压 下 降 到 47/38mmHg, 心 率 减 慢 到 42次 /分 。对 症 处 理 20分 钟 后 , 血 压 升 到 140/100mmHg, 心 率 165次 /分 。 术 后 : 患 者 未 清 醒 ,

34、转 至 ICU。 对 症 治 疗 后 第 4天 患 者 转 醒 , 但 醒 后 出 现精 神 、 行 为 、 运 动 及 智 能 障 碍 。 诊 断 : “ 缺 血 缺 氧 性 脑 病 ” 。 鉴 定 时 : 患 者 为 醒 觉 状 态 , 言 语 含 糊 不 清 , 对 答 不 切 题 , 伸 舌 困 难 , 四肢 腱 反 射 ( +) , 病 理 征 未 引 出 。 站 立 不 稳 , 不 能 步 行 。 鉴 定 意 见 : 诊 断 明 确 , 有 手 术 适 应 症 ; 麻 醉 方 式 的 选 择 及 手 术 操 作 符 合规 范 ; 但 术 中 患 者 心 率 减 慢 、 血 压 下

35、降 时 , 处 理 和 抢 救 不 及 时 ; 早 期 抗脑 水 肿 力 度 不 够 , 导 致 “ 缺 血 缺 氧 性 脑 病 后 遗 症 。 鉴 定 结 论 : 二 级 甲 等 医 疗 事 故 、 主 要 责 任 。 ( 三 级 戊 等 ) 次 要 责 任 : 指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主 要 由 其 他 因 素造 成 ,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起 次 要 作 用 。 案 例 九 : , 女 , 28岁 。 以 “ 孕 3产 0孕 39+6周 , 头 位 , 单活 胎 , 胎 膜 早 破 ” 入 院 。 B超 示 : 单 活 胎 , 头 位 , 脐 绕 颈 。 入 院 查 体

36、: 一 般 情 况 好 , 身 高 154 , 体 重 70 , 腹 围 101 ,宫 高 31 , 胎 位 左 枕 前 , 胎 心 正 常 ; 宫 口 未 开 , 头 先 露 , 位于 棘 上 2 , 胎 膜 已 破 , 羊 水 清 , 骨 盆 内 外 测 量 正 常 , 胎 儿估 计 3500克 ; 分 娩 : 产 妇 自 然 宫 缩 , 宫 口 开 大 2 , 头 先 露 棘 上 1 , 产 妇及 家 属 签 字 要 求 剖 宫 产 终 止 妊 娠 , 后 医 院 认 为 产 妇 有 阴 道 分娩 的 条 件 , 经 患 方 同 意 后 , 镇 痛 分 娩 , 会 阴 侧 切 下 顺 产

37、 一 活婴 , 新 生 儿 出 生 时 羊 水 度 粪 染 , 脐 绕 颈 一 周 , 窒 息 , 转 儿科 治 疗 后 无 明 显 好 转 , 患 方 放 弃 新 生 儿 治 疗 。 鉴 定 意 见 : 1、 未 详 细 告 知 镇 痛 分 娩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风 险 , 改阴 道 分 娩 时 未 予 详 细 解 释 。 2、 分 娩 过 程 中 , 观 察 产 程 欠 严密 , 未 能 及 早 发 现 胎 儿 宫 内 窘 迫 。 鉴 定 结 论 : 三 级 戊 等 医 疗 事 故 、 次 要 责 任 。 ( 一 级 甲 等 ) 轻 微 责 任 : 指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38、 绝 大 部 分 由 其 他因 素 造 成 ,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起 轻 微 作 用 。 病 例 十 : , 女 , 36岁 。 因 “ 腹 痛 6小 时 余 伴 恶 心 、 呕 吐 1小 时 ” 入 院 。 入 院 前 1天 外 院 B超 检 查 未 见 异 常 , 入 院 前 2小时 曾 因 腹 痛 在 院 外 做 腹 部 搓 揉 , 双 足 倒 立 抖 动 , 输 液 等 治 疗 。 入 院 查 体 : 生 命 体 征 平 稳 , 急 性 病 容 , 神 清 , 腹 平 坦 , 右 下腹 压 痛 , 无 反 跳 痛 及 肌 紧 张 , 肠 鸣 音 正 常 ; 以 “ 腹 痛 原 因

39、 待查 ” , 抗 炎 、 对 症 治 疗 无 好 转 , 当 晚 转 县 医 院 。 县 医 院 诊 断 : 宫 外 孕 并 腹 腔 内 出 血 、 失 血 性 休 克 , 行 “ 剖 腹探 查 手 术 切 除 病 灶 ” , 抗 休 克 治 疗 , 后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鉴 定 意 见 : 患 者 属 异 位 妊 娠 破 裂 出 血 , 本 病 为 妇 科 急 症 , 病情 发 展 迅 速 , 是 导 致 患 者 死 亡 的 主 要 原 因 。 卫 生 院 条 件 有限 , 对 妇 产 科 疾 病 认 识 有 限 , 对 病 情 的 严 重 性 估 计 不 充 分 ,观 察 病

40、情 不 严 密 , 延 误 了 抢 救 时 机 , 存 在 过 失 。 鉴 定 结 论 : 一 级 甲 等 医 疗 事 故 , 轻 微 责 任 。 医 疗 事 故 的 构 成 要 件 : 第 一 , 医 疗 事 故 的 主 体 : 是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 医 疗 机构 与 医 务 人 员 同 时 是 医 疗 事 故 的 主 体 。 医 疗 事 故 的 客 体 必 须是 人 不 能 是 物 , 是 公 民 个 人 、 自 然 人 。 第 二 , 医 疗 事 故 的 主 观 方 面 : 必 须 是 行 为 有 过 失 导 致 的 医 疗事 故 , 是 指 医 务 人 员 在

41、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诊 疗 护 理 常 规 的 过 失 行 为 。 第 三 , 医 疗 事 故 的 客 观 方 面 : 必 须 有 人 身 损 害 结 果 , 而 且 与过 失 行 为 构 成 因 果 关 系 。 如 果 过 失 行 为 没 有 给 病 人 造 成 人 身损 害 结 果 就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 这 里 包 含 了 过 去 的 医 疗 差 错 。 医 疗 事 故 的 主 体 : 是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 医 疗 机构 与 医 务 人 员 同 时 是 医 疗 事 故 的 主

42、 体 。医 疗 事 故 的 客 体 : 必 须 是 人 不 能 是 物 , 是 公 民 个 人 、自 然 人 。 比 如 : 血 液 污 染 就 不 是 医 疗 事 故 , 而 是 安 全事 故 。 现 代 医 疗 行 为 是 一 个 整 体 的 团 队 行 为 , 需 要 医 院内 部 各 个 科 室 协 同 完 成 , 医 疗 机 构 是 负 责 主 体 。 医 生 行 医 都 是 以 医 疗 机 构 的 名 义 行 医 ( 个 体 诊 所也 属 医 疗 机 构 ) , 而 不 是 以 个 人 的 名 义 行 医 。 医 院 之 间 聘 请 专 家 会 诊 , 也 是 代 表 接 受 会

43、诊 的 医疗 机 构 的 行 为 。 第 二 , 医 疗 事 故 的 主 观 方 面 必 须 是 行 为 有 过 失 导 致 的医 疗 事 故 , 是 指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卫 生 管 理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诊 疗 护 理 常 规 的 过 失 行为 。 过 失 有 两 层 含 义 : 本 应 预 见 而 没 有 预 见 这 种 不 良 结 果 发 生 ;( 案 例 十 一 ) 已 经 预 见 不 良 后 果 的 发 生 , 但 是 没 有 采 取有 效 措 施 而 放 任 这 种 结 果 的 出 现 。 ( 案 例 十二 ) 案 例

44、 十 一 : ( 本 应 预 见 而 没 有 预 见 这 种 不 良 结 果 发 生 ) 病 史 : , 男 , 31岁 。 因 “ 被 车 上 落 下 的 石 膏 砸 伤 头 部 、无 昏 迷 ” 以 “ 头 皮 裂 伤 , 颅 脑 损 伤 待 查 ? ” 入 院 。 生 命 体征 平 稳 , 神 清 , 走 入 病 房 , 感 头 部 疼 痛 , 无 恶 心 呕 吐 , 局 部清 创 、 抗 炎 、 止 血 治 疗 。 病 情 变 化 : 约 2小 时 后 患 者 出 现 意 识 障 碍 , 恶 心 、 呕 吐 咖 啡样 物 一 次 , R:24次 /分 , P:90次 /分 , BP:1

45、60/90mmHg, 考 虑颅 内 出 血 可 能 , 即 给 “ 20%甘 露 醇 针 250ml加 地 塞 米 松 针 10mg”静 滴 。 1小 时 后 , 病 情 加 重 , 转 院 途 中 呼 吸 、 心 跳 骤 停 , 经抢 救 无 效 , 次 日 下 午 死 亡 。 鉴 定 意 见 : 1、 对 患 者 的 病 情 及 预 后 估 计 不 充 分 , 已 考 虑 到颅 脑 损 伤 , 但 未 进 一 步 检 查 和 治 疗 ; 2、 对 患 者 病 情 变 化 观察 不 严 密 , 延 误 了 抢 救 患 者 的 最 佳 时 机 。 鉴 定 结 论 : 一 级 甲 等 医 疗 事

46、 故 、 主 要 责 任 。 案 例 十 二 : ( 已 经 预 见 到 , 但 任 之 发 展 ) , 男 , 30岁 。 全 麻 气 管 插 管 , 行 “ 腹 腔 镜 胆 囊 摘 除 术 ” 。手 术 及 麻 醉 顺 利 , 10时 05分 患 者 清 醒 , 生 命 体 征 平 稳 , 即 送病 房 ; 10时 10分 患 者 回 到 病 房 后 , 心 率 123次 /分 , 血 压110/53mmHg, 氧 饱 和 度 86%, 呼 吸 弱 ; 10时 15分 患 者 意 识 丧失 , 呼 吸 、 心 跳 停 止 。 心 肺 复 苏 成 功 , 但 患 者 未 醒 转 致 缺 氧性

47、 脑 病 , 处 于 去 皮 层 状 态 。 鉴 定 意 见 : 1、 术 前 检 查 完 善 , 诊 断 明 确 ; 麻 醉 方 法 及 用 药 合 理 ; 2、 医 院 存 在 过 失 行 为 : 麻 醉 医 师 未 陪 送 病 人 到 病 房 ; 未 及 时 发 现 和 处 理 患 者 低 氧 血 症 , 致 使 患 者 术 后 呼 吸 功 能不 全 和 低 氧 血 症 未 得 到 及 时 纠 正 , 导 致 “ 缺 氧 性 脑 病 发 生 ” ; 鉴 定 结 论 : 一 级 乙 等 医 疗 事 故 、 主 要 责 任 。 第 三 , 医 疗 事 故 的 客 观 方 面 : 必 须 有

48、人 身 损 害结 果 , 而 且 与 过 失 行 为 构 成 因 果 关 系 。 如 果 过失 行 为 没 有 给 病 人 造 成 人 身 损 害 结 果 就 不 属 于医 疗 事 故 , 这 里 包 含 了 过 去 的 医 疗 差 错 。 比 如 : 案 例 六 。 青 霉 素 皮 试 ( ) , 患 者 由 于 青 霉 素 迟 缓 反 映 ,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患 者 的 死 亡 与 诊 疗 行 为 无 因 果 关 系 , 不 构 成医 疗 事 故 。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暂 行 办 法 第 六 章 第 三 十 五 条 规定 : “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书

49、 ”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要 求 ; ( 二 )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和 医 学 会 的 调 查 材 料 ; ( 三 ) 对 鉴 定 过 程 的 说 明 ; ( 四 ) 医 疗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 常 规 ; ( 五 )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与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是 否 存 在因 果 关 系 ; ( 六 )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在 医 疗 事 故 损 害 后 果 中 的 责 任

50、程 度 ; ( 七 ) 医 疗 事 故 等 级 ; ( 八 ) 对 医 疗 事 故 患 者 的 医 疗 护 理 医 学 建 议 。 如 何 认 定 医 疗 纠 纷 是 否 属 于 事 故 ? 关 键 把 握 三 点 ( 三 个 是 否 ) : 是 否 违 反 诊 疗 规 范 , 是 否 造 成 人 生 损 害 后 果 , 二 者 间 的 是 否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有 下 来 情 形之 一 的 , 不 属 医 疗 事 故 。 ( 一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抢 救 垂 危 患 者 生 命 而 采 取 紧急 医 学

51、措 施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 二 )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由 于 患 者 病 情 异 常 或 者 患 者 体质 特 殊 而 发 生 医 疗 意 外 的 ; ( 三 ) 在 现 有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条 件 下 , 发 生 无 法 预 料或 者 不 能 防 范 的 不 良 后 果 的 ; ( 四 ) 无 过 错 输 血 感 染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 五 ) 因 患 方 原 因 延 误 诊 疗 导 致 不 良 后 果 的 ; ( 六 )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 一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为 抢 救 垂 危 患 者 生 命

52、而 采取 紧 急 医 学 措 施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案 例 十 三 : ( 紧 急 情 况 下 ,不 属 医 疗 事 故 ) 病 史 : , 女 , 5月 余 。 其 母 因 ” 胎 膜 早 破 ” 入 院 , 并 因“ 宫 颈 性 难 产 ” 在 硬 膜 外 麻 醉 下 行 子 宫 下 段 剖 宫 产 术 。 术 中因 胎 儿 相 对 过 大 ( 3600克 ) 及 脐 绕 颈 2周 , 胎 头 娩 出 困 难 ;后 分 娩 一 女 婴 , 即 评 分 4分 , 经 抢 救 后 评 分 为 9分 ; 时 见 婴 儿右 侧 面 部 有 长 约 0.6厘 米 的 伤 口 并 少 量

53、 渗 血 , 予 对 症 处 理 ,伤 口 愈 合 好 。 鉴 定 时 : 右 侧 面 颊 部 可 见 1厘 米 0.2厘 米 的 阵 旧 性 疤 痕 。 鉴 定 意 见 : 施 行 剖 宫 产 术 未 违 反 医 疗 操 作 常 规 , 因 胎 儿 相 对过 大 ( 3600克 ) , 脐 绕 颈 2周 且 较 紧 , 胎 头 娩 出 困 难 , 胎 儿宫 内 窘 迫 , 情 况 危 及 , 为 抢 救 新 生 儿 快 速 断 脐 时 不 慎 损 伤 新生 儿 面 部 皮 肤 , 不 构 成 医 疗 事 故 。 鉴 定 结 论 : 不 属 医 疗 事 故 。 ( 二 ) 在 医 疗 活 动

54、中 由 于 患 者 病 情 异 常 或 者 患者 体 质 特 殊 而 发 生 医 疗 意 外 的 ; 案 例 十 四 : 病 史 : , 男 , 61岁 , 因 “ 结 石 性 胆 囊 炎 , 胆 结 石 并 扩 张 ”入 院 行 “ 胆 囊 切 除 、 胆 总 管 切 开 取 石 , “ T” 管 引 流 术 ” 。术 后 第 一 天 上 午 7时 , 腹 胀 不 适 , 心 率 160次 /分 , 血 压80/40mmHg。 腹 穿 : 抽 出 0.1mL暗 红 色 液 体 。 血 常 规 : 白 细 胞 计 数 7.0 109/L, 中 性 粒 细 胞 62.7%。 心 肌 酶 学 :

55、肌 酸 激 酶 115u/L, 肌 酸 激 酶 同 工 酶 50u/L。 电 解 质 : 钾 离 子 2.8mmoL/L, 钙 离 子 1.91mmoL/L, 磷 离 子0.21mmoL/L。 心 电 图 : 室 上 性 心 动 过 速 。 静 滴 西 地 兰 、 心 律 平 、 多 巴 胺 等药 物 抢 救 , 病 情 稍 稳 定 ; 当 日 下 午 15时 BP:80/43mmHg, T:39.1 , 并 血 压 快 速 进 行 性下 降 , 16时 45分 呼 吸 心 跳 停 止 , 经 心 肺 复 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 二 )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由 于 患 者 病

56、情 异 常 或 者 患者 体 质 特 殊 而 发 生 医 疗 意 外 的 ; 案 例 十 四 尸 检 : 1、 胆 囊 胆 管 结 石 术 后 , 广 泛 性 腹 膜 急 性 炎 症 反 应 ;腹 腔 积 液 800mL淡 血 水 样 , 其 内 有 絮 状 物 ; 腹 腔 手 术 切 口 及引 流 管 未 见 异 常 , 引 流 通 畅 ; 2、 局 部 腹 膜 炎 性 粘 连 。 3、 心 、脑 、 肝 、 脾 、 肾 等 器 官 呈 急 性 缺 血 缺 氧 性 改 变 。 系 术 后胸 腹 腔 大 量 炎 性 渗 出 液 并 自 身 心 肺 疾 病 休 克 死 亡 。 鉴 定 意 见 :

57、 1、 诊 疗 及 时 , 有 手 术 指 征 , 术 前 无 胰 腺 炎 的 临床 表 现 。 2、 根 据 尸 检 结 果 , 其 死 亡 原 因 考 虑 为 : 手 术 创 伤后 并 发 急 性 出 血 坏 死 性 胰 腺 炎 , 导 致 全 身 感 染 中 毒 性 休 克 死亡 , 属 医 疗 意 外 。 鉴 定 结 论 : 不 属 医 疗 事 故 。 ( 三 ) 在 现 有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条 件 下 , 发 生 无 法预 料 或 者 不 能 防 范 的 不 良 后 果 的 ; ( 四 ) 无 过 错 输 血 感 染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五 ) 因 患 方 原

58、因 延 误 诊 疗 导 致 不 良 后 果 的 ; ( 六 )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献 血 法 明 确 规 定 医 院 不 得 私 自 采 血 : 只 要 没 批 准 医 院 设 立 采 血 机 构 的 , 医 院 就 不能 私 自 采 血 , 遇 到 紧 急 情 况 应 当 到 中 心 血 站取 血 。 紧 急 情 况 下 , 满 足 三 个 条 件 , 才 能 采 血 。 第 一 , 紧 急 情 况 ; 第 二 , 具 备 血 液 检 测 设 备 ; 第 三 , 远 离 中 心 城 市 或 中 心 血 站 。 第 五 种 情 形 : 患 方 原 因 案 例

59、十 五 : 病 史 : , 男 , 32岁 。 因 “ 左 手 多 指 刀 伤 ” 以 “ 左 上 肢 2-5指 切 割 伤 , 神 经 、 肌 腱 损 伤 待 排 ” 入 院 清 创 , 未 入 院 。 该院 考 虑 患 者 肌 腱 断 裂 , 术 后 第 三 天 换 药 , 第 十 一 天 拆 线 时 嘱患 者 到 上 级 医 院 诊 治 。 患 者 于 半 月 后 到 上 级 医 院 就 诊 , 诊 断 : 左 手 2、 3、 4、 5指 深浅 屈 肌 腱 断 裂 , 并 行 “ 2、 3、 4、 5指 深 浅 屈 肌 腱 探 查 吻 合术 ” 。 鉴 定 时 : 左 拇 指 伸 屈 内

60、 收 及 外 展 功 能 正 常 ; 第 2-5指 呈 伸 直位 , 被 动 屈 曲 功 能 正 常 , 主 动 屈 曲 功 能 受 限 。 鉴 定 意 见 : 诊 断 明 确 , 处 理 及 时 , 清 创 处 理 符 合 诊 疗 常 规 ;考 虑 存 在 肌 腱 损 伤 , 建 议 到 上 级 医 院 进 一 步 诊 治 , 符 合 治 疗常 规 。 鉴 定 结 论 : ( 患 方 原 因 , 未 及 时 到 上 级 医 院 就 诊 ) 不 属 医 疗事 故 。 第 三 部 分 : 怎 样 防 范 医 疗 纠 纷 、 事 故 ? 广 义 上 的 医 疗 纠 纷 是 难 以 避 免 的 ,

61、但 应 该 进行 有 效 的 干 预 和 控 制 ; 规 范 诊 疗 行 为 , 医 疗 事 故 是 可 以 避 免 。 医 疗 纠 纷 、 医 疗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 前 面 : 医 疗 纠 纷 、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包 含 社 会因 素 、 患 方 因 素 、 医 方 因 素 。 医 方 因 素 : 医 疗 技 术 发 展 水 平 、 临 床 诊 疗 技术 局 限 、 辅 助 检 查 设 施 缺 乏 、 提 供 的 医 疗 服务 不 到 位 , 等 等 。 现 在 : 通 过 数 据 分 析 , 从 自 身 角 度 看 一 看 ,医 方 因 素 还 包 括 哪 些 。

62、 90起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 医 疗 纠 纷 ) : 不 属 医 疗 事 故 的 49起 ; 无 法 做 出 结 论 的 7起 。 鉴 定 为 医 疗 事 故 的 35起 , 其 中 : 完 全 责 任 2起 , 主 要 责 任 19起 , 次 要 责 任 10起 , 轻 微责 任 4起 。 35起 医 疗 事 故 中 : 主 要 由 技 术 原 因 造 成 的 有 14起 ,占 40 ; 由 于 忽 略 重 要 信 息 、 观 察 病 情 不 细 致 、告 知 不 全 面 , 记 录 不 规 范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有 21起 ,60 。 医 疗 机 构 及 医 务 人 员 存

63、在 的 问 题 : 1、 服 务 不 到 位 , 病 人 不 满 意 ; 2、 未 认 真 履 行 告 知 医 务 ; 3、 违 反 诊 疗 常 规 ; 4、 观 察 病 情 不 仔 细 , 发 现 病 情 变 化 处 理 不 及 时 ; 5、 病 例 档 案 记 录 不 全 面 、 不 细 致 ; 6、 基 础 知 识 欠 缺 , 基 本 功 不 扎 实 ( 误 诊 、 漏 诊 问 题严 重 ) ; 7、 更 有 : 责 任 心 不 强 , 交 差 了 事 , 等 。 减 少 医 疗 纠 纷 、 避 免 医 疗 事 故 应 做 好一 下 几 个 方 面 : 首 先 : 认 真 学 习 医 学

64、 理 论 基 础 知 识 , 并 不 断 总 结 经验 和 教 训 , 不 断 提 高 诊 疗 技 术 水 平 。 减 少 医 疗纠 纷 、 避 免 医 疗 事 故 的 基 础 。 其 次 : 坚 持 “ 医 疗 安 全 无 小 事 ” , 严 格 遵 守 诊 疗 规范 。 减 少 医 疗 纠 纷 、 避 免 医 疗 事 故 的 前 提 。 第 三 : 充 分 体 现 “ 爱 心 、 耐 心 、 细 心 、 责 任 心 ” ,以 认 真 负 责 的 态 度 对 待 工 作 、 对 待 病 人 。 第 四 : 转 变 观 念 , 完 善 服 务 。 加 强 医 患 勾 通 , 避 免医 患 纠

65、纷 。 第 五 : 认 真 执 行 医 院 管 理 年 相 关 要 求 。 首 先 : 认 真 学 习 医 学 理 论 基 础 知 识 , 并 不 断 总结 经 验 和 教 训 , 不 断 提 高 诊 疗 技 术 水 平 。减 少 医 疗 纠 纷 、 避 免 医 疗 事 故 的 基 础 。 案 例 十 六 : 案 例 十 六 : 病 史 : , 男 , 54岁 。 拖 拉 机 撞 伤 胸 腹 部 , 门 诊 未 做 辅 助检 查 , 考 虑 “ 皮 外 伤 ” , 服 用 “ 云 南 白 药 ” 。 次 日 凌 晨 因 疼 痛 难 忍 再 次 入 院 , 以 “ 腹 部 闭 合 性 损 伤 ,

66、 空 腔脏 器 穿 孔 , 弥 漫 性 腹 膜 炎 , 感 染 中 毒 性 休 克 ” 收 住 。 查 体 :腹 部 平 坦 ,剑 下 偏 右 见 瘀 斑 , 全 腹 压 痛 、 反 跳 痛 、 肌 卫 , 移动 性 浊 音 (-), 肠 鸣 音 减 弱 。 腹 透 : 膈 下 游 离 气 体 ; 腹 腔 穿刺 : 抽 出 少 许 淡 黄 色 液 体 ; 血 常 规 检 查 : 白 细 胞 计 数2.0 109/L, 红 细 胞 4.5 1012/L, 中 性 粒 细 胞 54.0%。 入 院后 给 胃 肠 减 压 、 抗 炎 、 对 症 支 持 治 疗 。 当 日 上 午 行 “ 剖 腹 探 查 术 ” , 行 肝 、 肠 修 补 ; 麻 醉 平 稳 , 手术 顺 利 。 拔 出 气 管 导 管 8分 钟 后 , 患 者 突 然 呼 吸 心 跳 停 止 , 即 给 气 管插 管 、 心 外 按 压 , 经 积 极 抢 救 后 , 心 肺 复 苏 成 功 , 转 入 监 护室 给 对 症 支 持 治 疗 , 患 者 一 直 处 于 昏 迷 状 态 , 无 意 识 。 半 月 后 因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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