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八资源税》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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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 目 八 资 源 类 税 纳 税 实 务 资 源 类 税 概 述 概 述 : 对 从 事 资 源 开 发 和 占 用 的 单 位 和 个 人征 收 的 一 类 税 。 特 点 : 主 要 依 据 级 差 收 入 设 计 税 率 、 税 额 小 、税 负 容 易 转 嫁 包 括 : 资 源 税 、 土 地 增 值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税 、 耕 地 占 用 税 间 接 税 共 享 税 ( 海 洋 和 石 油 企 业 缴 纳 的 部 分 归 中 央 政 府 ) 任 务 一 资 源 税 纳 税 实 务 概 念 : 对 在 我 国 境 内 开 采 应 税 矿 产 品 及 生 产 盐 的单

2、位 和 个 人 , 就 其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额 或 销 售 数 量 或 自用 数 量 为 计 税 依 据 而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特 点 : 范 围 有 限 、 纳 税 环 节 一 次 性 、 从 量 计 税 或从 价 计 税 、 价 内 税 立 法 原 则 : 普 遍 征 收 、 级 差 调 节 作 用 : 调 节 级 差 收 入 , 保 证 企 业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下 公 平 竞 争概述销 售 或自 用 时 1、 原 油 开 采 的 天 然 原 油 , 不 包 括 人 造 石 油 。 2、 天 然 气 指 专 门 开 采 的 天 然 气 和 与 原 油 同 时 开

3、 采的 天 然 气 , 不 包 括 煤 矿 生 产 的 天 然 气 。 3、 煤 炭 原 煤 , 不 含 洗 煤 、 选 煤 及 其 他 煤 炭 制 品 。 4、 其 他 非 金 属 矿 原 矿 5、 黑 色 金 属 矿 原 矿 铁 矿 石 、 锰 矿 石 和 铬 矿 石 6、 有 色 金 属 矿 原 矿 固 体 盐 ( 海 盐 原 盐 、 湖 盐 原 盐 、 井 矿 盐 ) 7、 盐 液 体 盐 ( 卤 水 )征税对象任 务 一 资 源 税 纳 税 实 务 【 单 选 】下 列 各 项 中 不 属 于 资 源 税 征 税 范 围 的 是 ( ) A 天 然 气 B 地 下 水 C 原 油 D

4、 液 体 盐答 案 : BH E 大 理 石F 铝 矿 石G 海 盐 原 盐H 煤 矿 生 产 的 天 然 气 任 务 一 资 源 税 纳 税 实 务 在 我 国 境 内 开 采 应 税 矿 产 品 或 者 生 产 盐 的 单 位 和个 人 , 为 资 源 税 的 纳 税 人 。特 殊 规 定 1.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及 外 国 企 业 属 于 资 源 税 的 纳 税 人 ; 2.中 外 合 作 开 采 石 油 、 天 然 气 的 企 业 , 自 2011年11月 开 始 缴 纳 资 源 税 ; 3.收 购 未 税 矿 产 品 的 单 位 为 资 源 税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扣 缴

5、义 务 人 代 扣 代 缴 的 资 源 税 , 应 当 向 收 购 地 主管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纳税人 任 务 一 资 源 税 纳 税 实 务 从 量 定 额 或 从 价 定 率 , 幅 度 差 别 很 大 对 税 法 未 列 举 名 称 的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税 率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纳 税 人 资 源 状 况 ,参 照 邻 近 矿 山 税 率 标 准 , 在 浮 动 30%幅 度内 核 定税率 煤 化 度 较 高 ,结 焦 性 好 任 务 一 资 源 税 纳 税 实 务 ( 一 ) 开 采 原 油 过 程 中 用 于 加 热 、 修 井 的 原 油 , 免税

6、 。 ( 二 ) 纳 税 人 开 采 或 者 生 产 应 税 产 品 过 程 中 , 因 意外 事 故 或 者 自 然 灾 害 等 原 因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由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酌 情 决 定 减 税 或 者 免 税 。 ( 三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减 税 、 免 税 项 目 。 1. 对 独 立 矿 山 应 纳 的 铁 矿 石 资 源 税 减 征 40%. 2. 对 有 色 金 属 矿 的 资 源 税 减 征 30%.税收优惠按 60%按 70% 任 务 一 资 源 税 纳 税 实 务 从 价 定 率 征 收 : ( 原 油 、

7、 天 然 气 )应 纳 税 额 销 售 额 比 例 税 率 从 量 定 额 征 收 :应 纳 税 额 课 税 数 量 适 用 的 单 位 税 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开 采 或 生 产 不 同 税 目 应 税 产 品 的 , 分 别 核 算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 从 高 适 用 税 额 任 务 一 资 源 税 纳 税 实 务 1.基 本 规 定 : 销 售 额 为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产 品( 原 油 、 天 然 气 ) 向 购 买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和 价 外 费 用 , 但 不 包 括 收 取 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额 。 不 包 括 : 同 时 符 合 两 项 条

8、 件 的 代 垫 运 费 ; 同 时 符 合 三 项 条 件 的 代 为 收 取 政 府 性 基 金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计税依据的确定 销售额与 增 值 税一 致 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 2.特 殊 规 定 : 按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同 类 货 物 的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按 其 他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销 售 同 类 货 物 的 平 均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按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确 定 销 售 额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成 本 ( 1 成 本 利 润 率 ) 资 源 税 税 额 =成 本 ( 1

9、成 本 利 润 率 ) ( 1 税 率 ) 视 同 销 售情 况 计税依据的确定 销售数量任 务 一 资 源 税 纳 税 实 务1.基 本 规 定 : 纳 税 人 开 采 或 生 产 应 税 产 品 的实 际 销 售 数 量 和 视 同 销 售 的 自 用 数 量 。2.特 殊 情 形 : 纳 税 人 不 能 准 确 提 供 应 税 产 品销 售 量 或 自 用 量 的 , 以 应 税 产 品 的 产 量 或 主管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折 算 比 换 算 成 的 数 量 为 计征 资 源 税 的 课 税 数 量 。 ( 1) 原 油 中 的 稠 油 、 高 凝 油 与 稀 油 划 分

10、不 清 或 不 易 划 分 的 ,一 律 按 原 油 课 税 。( 2) 煤 炭 。 对 于 连 续 加 工 前 无 法 正 确 计 算 原 煤 移 送 使 用 量 的 ,可 按 加 工 产 品 的 综 合 回 收 率 , 将 加 工 产 品 实 际 销 量 和 自 用 量 折算 成 原 煤 数 量 作 为 课 税 数 量 。( 3) 金 属 和 非 金 属 矿 产 品 原 矿 。 无 法 准 确 掌 握 纳 税 人 移 送 使用 原 矿 数 量 的 , 可 将 其 精 矿 按 选 矿 比 折 算 成 原 矿 数 量 作 为 课 税数 量 。( 4) 以 液 体 盐 加 工 固 体 盐 的 。

11、 纳 税 人 以 液 体 盐 加 工 固 体 盐 ,按 固 体 盐 税 额 征 税 , 以 加 工 的 固 体 盐 数 量 为 课 税 数 量 。 如 果 纳 税 人 以 外 购 的 液 体 盐 加 工 固 体 盐 , 其 加 工 固 体 盐 所耗 用 液 体 盐 的 己 纳 税 额 准 予 在 其 应 纳 固 体 盐 税 额 中 抵 扣 。 计税依据的确定 销售数量任 务 一 资 源 税 纳 税 实 务 自采 自产 用 于 连 续 生 产 应 税 产 品用 于 其 他 方 面 不 纳 税按 视 同 销 售 纳 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自 产 自 用情 况视 同 销 售 额 ?自 用 数 量 ? 应纳

12、税额的计算代 扣 代 缴情 况适 用 范 围 : 收 购 的 除 原 油 、 天 然 气 、 煤 炭 以 外的 资 源 税 未 税 矿 产 品 代 扣 代 缴 税 额 收 购 的 未 税 矿 产 品 数 量 适 用 的 单 位 税 额 按 照 本 单 位 相 同 矿 种 应 税 产 品 的 单 位 税 额 收 购 地 相 应 矿 种 规 定 的 单 位 税 额 按 收 购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的 单 位 税 额 【 计 算 】 某 企 业 2011年 3月 开 采 铝 土 矿 石 500吨 , 销售 400吨 。 已 知 适 用 单 位 税 额 为 每 吨 14元 ,该 企 业

13、 应 缴 纳 资 源 税 ( ) 元 400*14=5600 按 实 际 销 售 数 量 例 : 某 盐 厂 2011年 3月 份 以 自 产 液 体 盐 4万 吨和 外 购 液 体 盐 2万 吨 ( 已 按 5元 /吨 缴 纳 资 源 税 )加 工 固 体 盐 2万 吨 , 当 月 全 部 对 外 销 售 , 取 得销 售 收 入 1000万 元 。 固 体 盐 单 位 税 额 为 每 吨30元 , 计 算 该 盐 场 3月 份 应 缴 纳 资 源 税 。 应 纳 税 额 =2*30-2*5=50( 万 元 ) 任 务 一 资 源 税 纳 税 实 务 ( 一 ) 纳 税 人 采 取 分 期

14、收 款 结 算 方 式 销 售 应 税 产 品 的 , 其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销 售 合 同 规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当 天 。 ( 二 ) 纳 税 人 采 取 预 收 货 款 结 算 方 式 销 售 应 税 产 品 的 , 其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发 出 应 税 产 品 的 当 天 。 ( 三 ) 纳 税 人 采 取 除 分 期 收 款 和 预 收 货 款 以 外 的 其 他 结 算方 式 销 售 应 税 产 品 ,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讫 价 款 或 者取 得 索 取 价 款 凭 证 的 当 天 。 ( 四 ) 纳 税 人 自

15、产 自 用 应 税 产 品 ,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移 送 使 用 应 税 产 品 的 当 天 。 ( 五 )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支 付 货 款 的 当 天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任 务 一 资 源 税 纳 税 实 务( 一 ) 1日 、 3日 、 5日 、 10日 、 15日 或 者 1个 月 , 由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具 体 核 定 。 不 能 按 固 定期 限 计 算 纳 税 的 , 可 以 按 次 计 算 纳 税 。 ( 二 ) 以 1个 月 为 一 期 纳 税 的 , 自

16、 期 满 之 日 起 10日 内申 报 纳 税 ; 以 1日 、 3日 、 5日 、 10日 或 者 15日 为 一 期 纳 税的 ,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5日 内 预 缴 税 款 , 于 次 月 1日 起 10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税 款 。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任 务 一 资 源 税 纳 税 实 务( 一 ) 应 当 向 应 税 产 品 的 开 采 地 或 者 生 产 所 在 地 主管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 ( 二 ) 纳 税 人 在 本 省 范 围 内 开 采 或 生 产 应 税 产 品 ,其 纳 税 地 点 需 要 调 整 的 , 由 省 级 税 务 机

17、关 确 定( 三 ) 纳 税 人 跨 省 开 采 资 源 税 应 税 产 品 , 其 下 属 生产 单 位 与 核 算 单 位 不 在 同 一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对 其 开 采 的 矿 产 品 , 一 律 在 开 采 地 或 者 生 产 地 纳 税 。( 四 )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 代 缴 的 资 源 税 , 应 当 向 收 购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 根 据 资 源 税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 下 列 表 述 正确 的 是 ( ) A 独 立 矿 山 、 联 合 企 业 和 其 他 收 购 未 税 矿 产 品 的的 单 位 , 为 资 源

18、 税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B 独 立 矿 山 、 联 合 企 业 收 购 的 未 税 矿 产 品 , 按 照税 务 机 关 核 定 的 应 税 产 品 税 额 标 准 , 依 据 收 购 的数 量 代 扣 代 缴 资 源 税 C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的 , 资 源 税 的 纳 税 义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支 付 首 笔 货 款 的 当 天 D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 代 缴 的 资 源 税 , 应 当 向 收 购 地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答 案 : ACD 任 务 一 资 源 税 纳 税 实 务 对 外 销 售 时 , 作 为 费 用 核 算 自 产 自 用 时 , 作 为 成 本 核 算 收 购 未 税 矿 产 品 时 , 作 为 成 本 核 算会计核算应 交 税 费 应 交 资 源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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