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培训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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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培训系列教材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 加 强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 规 范 经 营行 为 , 防 止 传 染 病 传 播 与 流 行 ,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公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应 急 条 例 、 化 妆 品 卫 生 监 督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 规 范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一 切 从 事

2、经 营 服 务 的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 但不 包 括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项 目 的 场 所 和 无 固定 服 务 场 所 的 流 动 摊 点 。第三条 用语含义 ( 一 ) 美 容 场 所 : 指 根 据 宾 客 的 脸型 、 皮 肤 特 点 和 要 求 , 运 用 手 法 技 术 、器 械 设 备 并 借 助 化 妆 、 美 容 护 肤 等 产 品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为 其 提 供 非 创 伤 性 和 非 侵 入 性 的 皮 肤 清洁 、 护 理 、 保 养 、 修 饰 等 服 务 的 场 所 ,包 括 等 候 、 洗 净 、 美 容 等 区 域 和 专 间 。 ( 二

3、) 美 发 场 所 : 指 根 据 宾 客 的 头型 、 脸 型 、 发 质 和 要 求 , 运 用 手 法 技 艺 、器 械 设 备 并 借 助 洗 发 、 护 发 、 染 发 、 烫发 等 产 品 , 为 其 提 供 发 型 设 计 、 修 剪 造型 、 发 质 养 护 和 烫 染 等 服 务 的 场 所 , 包括 等 候 、 洗 发 、 理 发 、 烫 染 等 区 域 和 专间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 三 )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 指 美 容 美 发 场所 和 美 容 美 发 操 作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 与 顾 客密 切 接 触 的 物 品 。 美 容 用 品 用 具

4、 包 括 美 容棉 ( 纸 ) 、 倒 膜 用 具 、 修 手 工 具 、 眉 钳 、刷 子 、 梳 子 、 美 容 盆 、 美 容 仪 器 等 物 品 ;美 发 用 品 用 具 包 括 围 布 、 毛 巾 、 刀 剪 、 梳子 、 推 子 、 发 刷 、 胡 刷 等 物 品 。 ( 四 )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 指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内发 生 的 因 空 气 质 量 、 水 质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用 品 用 具 或 设 施 受 到 污 染 导 致 的 群 体 性 健 康损 害 事 故 。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 选址 环 境 洁 净 , 具

5、备 给 排 水 条 件 和 电 力 供 应的 区 域 , 场 所 周 围 25m范 围 内 应 无 粉 尘 、 有害 气 体 、 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扩 散 性 污 染 源 。第五条 场所设置与布局 ( 一 ) 场 所 设 置 在 室 内 , 并 有 良 好 通 风 和采 光 。 美 容 场 所 经 营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30m 2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美 发 场 所 经 营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10m2。 ( 二 ) 场 所 地 面 、 墙 面 、 天 花 板 , 使用 无 毒 、 无 异 味 、 防 水 、 不 易 积 垢 的 材 料铺 设 , 并 且 平 整 、

6、 无 裂 缝 、 易 于 清 扫 ; ( 三 ) 兼 有 美 容 和 美 发 服 务 的 场 所 ,美 容 、 美 发 操 作 区 域 分 隔 设 置 。 经 营 面 积在 50 m2以 上 的 美 发 场 所 , 设 有 单 独 的 染 发 、烫 发 间 ; 经 营 面 积 小 于 50m2的 美 发 场 所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设 有 烫 、 染 工 作 间 ( 区 ) , 且 有 机 械 通 风 设施 。 ( 四 ) 设 置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消 毒 设 施 , 美容 场 所 和 经 营 面 积 在 50m2以 上 的 美 发 场 所 ,设 立 单 独 的 清 洗 消 毒 间

7、, 专 间 专 用 ; 50m2以下 的 美 发 场 所 设 置 消 毒 设 备 。 ( 五 ) 设 置 员 工 、 顾 客 更 衣 间 或 更 衣 柜 。美 发 场 所 设 置 流 水 式 洗 发 设 施 , 且 洗 发 设 施和 座 位 比 不 小 于 1:5。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六条 设施要求 ( 一 ) 给 排 水 设 施 有 完 备 的 给 排 水 设 施 ( 含 热 水 供 应 设施 ) , 排 水 设 施 具 有 防 止 逆 流 、 病 媒 生 物 侵入 和 臭 味 产 生 、 毛 发 过 滤 的 装 置 , 给 水 水 质符 合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的 要

8、求 。( 二 ) 清 洗 消 毒 间 1.面 积 不 小 于 3m2, 有 给 排 水 设 施 , 通 风和 采 光 良 好 , 地 面 、 墙 壁 防 透 水 , 易 于 清 扫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墙 裙 用 瓷 砖 等 防 水 材 料 贴 面 , 高 度 不 低 于1.5m。 配 备 操 作 台 、 清 洗 、 消 毒 、 保 洁 和 空气 消 毒 设 施 。 2.清 洗 池 使 用 不 锈 钢 或 陶 瓷 等 防 透 水 材料 制 成 , 易 于 清 洁 , 容 量 满 足 清 洗 需 要 。 3.消 毒 保 洁 设 施 为 密 闭 结 构 , 容 积 满 足用 品 用 具 消 毒

9、 和 保 洁 贮 存 要 求 , 并 易 于 清 洁 。 4.以 紫 外 线 灯 作 为 空 气 消 毒 装 置 的 , 紫外 线 波 长 应 为 200 275纳 米 , 按 房 间 面 积 每10m 2设 置 30瓦 紫 外 线 灯 一 支 , 悬 挂 于 室 内 正中 , 距 离 地 面 2 2.5m, 照 射 强 度 大 于 70微 瓦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5.清 洗 、 消 毒 和 保 洁 设 施 有 明 显 标 识 。( 三 ) 公 共 卫 生 间 1.设 置 水 冲 式 便 器 , 便 器 宜 为 蹲 式 , 配置 坐 式 便 器 宜 提 供 一 次 性 卫 生 座 垫 。

10、 卫 生 间有 流 动 水 洗 手 设 备 和 盥 洗 池 。 2. 设 有 照 明 和 机 械 通 风 设 施 , 机 械 通 风设 施 不 得 与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相 通 。( 四 ) 储 藏 设 施 储 藏 间 或 储 藏 柜 有 足 够 的 储 藏 空 间 , 门 窗 装配 严 密 ,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 照 明 、 防 潮 和 防 病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媒 生 物 侵 入 设 施 。 物 品 分 类 存 放 、 离 地 、 离墙 并 明 显 标 识 。 ( 五 ) 通 风 设 施 设 施 完 备 , 空 气 流 向 合 理 。 安 装 集 中 空调 通 风

11、系 统 的 , 应 符 合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 调通 风 系 统 卫 生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 使 用 燃 煤或 液 化 气 供 应 热 水 的 , 应 使 用 强 排 式 通 风 装置 。( 六 ) 采 光 照 明 设 施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利 用 自 然 采 光 或 配 置 良 好 的 照 明 设 施 ,工 作 面 照 度 不 低 于 150勒 克 斯 。( 七 ) 废 弃 物 存 放 设 施 设 有 加 盖 密 闭 的 废 弃 物 盛 放 容 器 。 ( 八 ) 预 防 控 制 病 媒 生 物 设 施 配 置 有 效 的 防 尘 、 防 鼠 、 防 虫 害 设 施

12、,污 水 出 口 处 及 场 所 通 风 口 安 装 防 鼠 网 , 门 窗装 配 紧 密 , 无 缝 隙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七条 设备与工具 ( 一 ) 数 量 充 足 的 毛 巾 、 美 容 美 发 工 具 ,美 容 场 所 毛 巾 与 顾 客 床 位 比 大 于 10:1, 美 发场 所 毛 巾 与 座 位 比 大 于 3:1, 公 共 用 品 用 具配 备 的 数 量 应 当 满 足 消 毒 周 转 的 要 求 。 ( 二 ) 皮 肤 病 患 者 专 用 工 具 箱 , 设 有 明显 标 识 , 一 客 一 消 毒 。 ( 三 ) 专 门 摆 放 美 容 美 发 用 品 、 器

13、 械 、工 具 的 工 作 台 、 物 品 柜 或 器 械 车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三章卫生操作要求 第八条 操作规程 ( 一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经 营 者 应 按 照 本 规范 有 关 要 求 , 制 定 本 场 所 具 体 的 卫 生 操 作 规程 。 ( 二 ) 经 营 者 应 认 真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学 习卫 生 操 作 规 程 ,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熟 悉 本 岗 位 卫生 操 作 规 程 并 严 格 按 规 程 操 作 。第九条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 一 ) 采 购 的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应 符 合 国 家有 关 卫 生 标

14、 准 和 规 定 要 求 。 采 购 的 一 次 性 卫生 用 品 、 消 毒 产 品 、 化 妆 品 等 物 品 的 中 文 标识 应 规 范 , 并 索 齐 三 证 及 检 验 报 告 。 ( 二 ) 物 品 入 库 前 应 进 行 验 收 , 出 入 库 登记 , 文 件 和 记 录 应 妥 善 保 存 , 便 于 溯 源 。 第十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 一 ) 按 服 务 功 能 和 种 类 分 类 存 放 , 专柜 专 用 , 保 持 洁 净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 二 ) 化 妆 品 、 消 毒 产 品 储 藏 应 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 则 , 变 质 或 过 期 产

15、品 应 及 时 清 除 并销 毁 。第十一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 一 ) 毛 巾 、 面 巾 、 床 单 、 被 罩 、 按 摩服 、 美 容 用 具 等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应 一 客 一 换 一消 毒 , 清 洗 消 毒 后 分 类 存 放 ; 直 接 接 触 顾 客毛 发 、 皮 肤 的 美 容 美 发 器 械 应 一 客 一 消 毒 。 ( 二 )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如 需 外 洗 的 , 应 选择 清 洗 消 毒 条 件 合 格 的 承 洗 单 位 , 作 好 物 品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送 洗 与 接 收 记 录 , 并 索 要 承 洗 单 位 物 品 清 洗消 毒 记

16、 录 。 ( 三 ) 美 发 用 围 布 每 天 应 清 洗 消 毒 , 提倡 使 用 一 次 性 护 颈 纸 。 第十二条 公用饮具消毒 ( 一 ) 公 用 饮 具 应 一 客 一 换 一 消 毒 , 消毒 后 贮 存 于 专 用 保 洁 柜 内 备 用 , 已 消 毒 和 未消 毒 饮 具 分 开 存 放 。 保 洁 柜 保 持 洁 净 , 不 得存 放 其 他 物 品 。 提 倡 使 用 一 次 性 饮 具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 二 ) 饮 具 清 洗 消 毒 后 应 表 面 光 洁 , 无油 渍 、 无 水 渍 、 无 异 味 , 符 合 食 ( 饮 ) 具消 毒 卫 生 标

17、准 规 定 。第十三条 美容、美发操作 ( 一 ) 从 业 人 员 操 作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待 用化 妆 品 , 感 官 异 常 、 超 过 保 质 期 以 及 标 识 标签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化 妆 品 不 得 使 用 。 不 得 自 制或 分 装 外 卖 化 妆 品 。( 二 ) 从 业 人 员 操 作 时 着 洁 净 工 作 服 、 戴 口罩 , 工 作 期 间 不 得 吸 烟 。 美 容 从 业 人 员 在 操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作 前 清 洗 、 消 毒 双 手 , 使 用 经 消 毒 的 工 具 取用 美 容 用 品 ; 对 患 有 头 癣 等 皮 肤 病 的 顾

18、客 ,使 用 专 用 工 具 。 ( 三 ) 不 得 使 用 未 经 消 毒 的 公 共 用 品 用具 。 美 容 用 唇 膏 、 唇 笔 等 应 专 人 专 用 , 美 容棉 ( 纸 ) 等 应 一 次 性 使 用 , 胡 刷 、 剃 刀 宜 一次 性 使 用 。 ( 四 ) 美 容 、 美 发 、 烫 发 、 染 发 所 需 毛 巾 和工 具 应 分 开 使 用 , 分 类 收 集 、 清 洗 和 消 毒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烫 发 、 染 发 操 作 应 在 专 门 工 作 区 域 进 行 。 ( 五 ) 美 容 用 盆 ( 袋 ) 应 一 客 一 用 一 换 ,美 容 用 化 妆

19、品 应 一 客 一 套 。第四章 卫生管理第十四条 卫生管理组织 ( 一 )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人 是 其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场 所 卫生 管 理 负 全 面 责 任 。 ( 二 ) 设 置 卫 生 管 理 职 责 部 门 或 专 ( 兼 )职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 负 责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的 具 体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工 作 。 专 ( 兼 ) 职 卫 生 管 理 员 应 具 有 美 容 美发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 第十五条 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 一 ) 制 定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20、 制 度 和 岗 位 卫生 责 任 制 , 规 定 检 查 时 间 、 检 查 项 目 及 考 核标 准 。 检 查 服 务 过 程 卫 生 状 况 并 记 录 , 对 不符 合 卫 生 要 求 的 行 为 及 时 制 止 并 提 出 处 理 意见 。 ( 二 ) 制 订 从 业 人 员 卫 生 培 训 教 育 计 划和 考 核 办 法 ,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卫 生 法 律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法 规 、 规 范 、 标 准 和 基 本 卫 生 知 识 、 岗 位 操作 规 程 等 培 训 学 习 和 考 核 。 建 立 从 业 人 员 卫生 知 识 培 训 管 理 档 案

21、。 ( 三 )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将 患有 有 碍 公 众 健 康 疾 病 的 从 业 人 员 调 离 直 接 为顾 客 服 务 的 岗 位 , 并 制 止 其 治 愈 前 从 事 直 接为 顾 客 服 务 的 工 作 。 建 立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体 检卫 生 管 理 档 案 。 ( 四 ) 督 促 从 业 人 员 按 时 办 理 有 关 卫 生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证 件 、 证 明 , 严 格 执 行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条 例 和 相 关 卫 生 标 准 , 依 法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建 立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档 案 。

22、( 五 ) 配 合 卫 生 执 法 人 员 对 本 场 所 进 行卫 生 监 督 检 查 , 并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 ( 六 ) 制 止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非 法 加 工 、 制作 食 品 。 有 食 品 经 营 项 目 的 , 须 符 合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索 证 制 度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 七 ) 参 与 其 他 保 证 场 所 卫 生 的 有 关 工 作 。第十六条 证照管理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 从 业 人 员 及 健 康 相 关 产 品证 照 齐 全 。 卫 生 许 可 证 悬 挂 在 场

23、 所 醒 目 处 , 营业 执 照 、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及 卫 生 知 识 培训 合 格 证 明 有 效 , 健 康 相 关 产 品 卫 生 许 可 批 件或 备 案 文 件 复 印 件 真 实 完 备 。 第十七条 卫生档案管理 美 容 美 发 场 所 应 建 立 卫 生 管 理 档 案 , 档 案应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 一 ) 证 照 : 卫 生 许 可 证 、 营 业 执 照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和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合 格证 明 、 健 康 相 关 产 品 卫 生 许 可 批 件 或 备 案 文件 (

24、 复 印 件 ) 等 。 ( 二 )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卫 生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或 卫 生 管 理 人员 与 从 业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 ( 四 ) 发 生 传 染 病 传 播 或 健 康 危 害 事 故后 的 处 理 情 况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 五 ) 卫 生 操 作 规 程 。 ( 六 )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采 购 、 验 收 、 出 入库 、 储 存 记 录 。 ( 七 ) 公 共 用 品 用 具 ( 包 括 外 洗 物 品 )清 洗 、 消 毒 、 检 测 记 录 。 ( 八 ) 设 备 设 施 维 护 与 卫 生 检 查 记 录

25、。 ( 九 ) 空 气 质 量 、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检测 记 录 。 ( 十 ) 投 诉 与 投 诉 处 理 记 录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 十 一 ) 有 关 记 录 : 包 括 场 所 自 身 检 查与 检 测 记 录 , 培 训 考 核 记 录 , 从 业 人 员 因 患有 有 碍 公 众 健 康 疾 病 调 离 直 接 为 顾 客 服 务 岗位 记 录 ,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清 洗 消 毒 记 录 等 。 ( 十 二 ) 有 关 证 明 : 包 括 卫 生 设 施 设 备及 消 毒 设 施 设 置 情 况 ,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竣工 图

26、 纸 等 。 各 项 档 案 中 有 相 关 人 员 的 工 作 记 录 并 签名 , 档 案 应 有 专 人 管 理 , 各 类 档 案 记 录 应 进行 分 类 并 有 目 录 。 有 关 记 录 至 少 应 保 存 三 年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十八条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 ( 一 ) 建 立 传 染 病 和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报 告 制度 , 场 所 负 责 人 和 卫 生 管 理 员 为 责 任 报 告 人 。 ( 二 ) 当 发 生 死 亡 或 同 时 发 生 3名 以 上( 含 3名 ) 受 害 病 人 时 , 责 任 报 告 人 要 在 发 生事 故 24小 时 内

27、 电 话 报 告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 三 ) 传 染 病 和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报 告 范 围 : 1.室 内 空 气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所 致 的 虚 脱 休克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2.公 共 用 品 用 具 、 用 水 和 卫 生 设 施 遭 受污 染 所 致 传 染 性 疾 病 、 皮 肤 病 ; 3.意 外 事 故 导 致 的 一 氧 化 碳 、 氨 气 、 消毒 剂 、 杀 虫 剂 等 中 毒 。 ( 四 ) 发 生 传 染 病 或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时 ,场 所 经 营 者 应 立 即 停 止 相 应 经 营 活 动 , 协 助医 务

28、 人 员 救 治 事 故 受 害 者 , 采 取 预 防 控 制 措施 , 防 止 事 故 的 继 发 。( 五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隐 瞒 、 缓 报 、 谎报 传 染 病 和 健 康 危 害 事 故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第十九条 健康管理 ( 一 )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取 得 “ 健 康 合格 证 明 ” 。 直 接 为 顾 客 服 务 的 从 业 人 员 应 每年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取 得 “ 健 康 合 格 证 明 ” 后方 可 继 续 从 事 直 接 为 顾 客 服 务 的 工 作 。 “ 健康 合 格 证 明 ”

29、不 得 涂 改 、 伪 造 、 转 让 、 倒 卖 。 ( 二 ) 患 有 有 碍 公 众 健 康 疾 病 , 治 愈 之 前 不得 从 事 直 接 为 顾 客 服 务 的 工 作 。 可 疑 传 染 病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患 者 须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并 及 时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明 确 诊 断 。 第二十条 卫生知识培训 ( 一 ) 从 业 人 员 应 完 成 规 定 学 时 的 卫 生知 识 培 训 , 掌 握 有 关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 基 本 卫生 知 识 和 卫 生 操 作 技 能 等 , 取 得 卫 生 知 识 培训 合 格 证 明 后 方 可 上 岗 。

30、 ( 二 ) 从 业 人 员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每 两 年 进行 一 次 。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第二十一条 个人卫生 ( 一 ) 从 业 人 员 保 持 良 好 的 个 人 卫 生 ,不 留 长 指 甲 , 勤 剪 发 、 勤 修 甲 、 勤 洗 澡 、 勤换 衣 , 饭 前 便 后 、 工 作 前 后 洗 手 。 工 作 时 不得 涂 指 甲 油 及 佩 戴 饰 物 , 操 作 过 程 中 严 格 洗手 消 毒 , 保 持 工 作 服 整 齐 干 净 。 ( 二 )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在 工 作 区 域 内 食 、宿 , 不 得 在 工 作 场 所 摆 放 私 人 物 品 。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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