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学论文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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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作者:许 敏学校:和田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法学(3)班年级:2014春季学号:1465001208327指导教师:王润农2016年 04月21日目录前言4一消费者权益基本理论4(一)消费者概念4(二)消费者权益的概念4(三)消费者权益的内容51、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52、被告知的权利53、选择的权利54、被重视的权利6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题6(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概况6(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61.消费者法律界定6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类型7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纠纷解决机制7(

2、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问题81.立法分散82.消费者界定不明确83.保护范围狭窄84.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不佳9三、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及对策9(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9(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策101.统一立法102.明确消费者界定103.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114.完善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11结论11参考文献13案例分析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二战以后,消费者运动是伴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全世界消费者的共同呼声,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及其法律的形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各国根据国情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现代法治社会

3、的重要内容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一个小的法律部分发展到独立学科,具有现实存在的依据,它的价值取向可以概括为:“人权”是基本的价值取向;“秩序”是核心的价值取向;“效益”是重要的价值取向。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尚不容乐观,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待完善,尤其是“入世”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会碰到一些新的题目。本文从法律轨制的完善的实质层面上揭示出该法的法律轨制完善价值找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轨制的几点建议,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方面缩短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在法律规范中,主要表现为消费者主权和经营者的强制义务

4、。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措施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前言消费者问题是商品经济特有的现象,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纷纷制定基本法或单行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经济的发展及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我国因外其法律轨制的不完善,暴露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题目越来越多,所以说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轨制是刻不容缓的事情。一消费者权益基本理论(一)消费者概念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中抵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求购置、运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其权益受本法维护;本法未作规则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中的“消费”应该是相关于“消

5、费”而言的,是指不再用于消费的情形下的“最终消费”。我国的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立法中采用的是自然人说,在理论界抵消费者的主体范围还有单位包括说,自然人说的观念是消费者的主体仅指自然人,由于承受商品或效劳的最终受益者是自然人,单位只是自然人的一个载体单位包括说则以为,消费应将单位和自然人一样列入消费者的范畴,理由是单位也有权购置、运用运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承受运营者所提供的效劳。假如消费者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就不能很好的表现法律的对等维护。可见,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并没有对“消费者”作出一个明白的定义,那么,要了解“消费者”的内涵外延,应该从“行为目的”和“行为主体”两个方面思索。首先就要断定何为

6、“生活消费”,学界对此有以下两种判别办法,一种界定的办法是以购置商品的品种即购置的是不是生活消费品来断定,第二种是以购置者购置的目的、动机即能否是生活消费的需求来辨认。(二)消费者权益的概念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所确认的、消费者独自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流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它不仅是消费者保护运动最重要的成果,也是各国法律轨制发展必定趋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施展着枢纽性的作用。包括: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行政保护

7、、社会保护及法律保护。它需要社会、国家以及消费者个人三者的紧密亲密配合和共同努力。它即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应享有的权益,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三)消费者权益的内容1、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安全成为人类生存的首要前提之一,没有安全保障权,人们的其他权利就失去了意义。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有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包括财产安全权和和人身安全权,他是基本人权的价值体现。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权益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其重要性不问可知。 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关于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理解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

8、受损害的权利。2、被告知的权利消费者实现知情权,需要经营者配合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对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和经营者告之义务的范围还应有深层次的解释,在消法上应明确划定经营者不履行告之义务的应视为欺诈,不仅要承担欺诈的惩罚性民事责任,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及无前提退货。据此来决定行使选择及交易的权利。新技术日益更新的今天,消费者不仅需要了解商品本身具有的功能,而且需要对商品更深层次的了解,例如想知道某种商品的制造技术、新产品的市场准入技术、产品成分、产品质量以及标正确定和检测等。3、选择的权利消费者选择权是一种消费者有权确定自己的需求且有能力以竞争性的价格知足这些需求的实事状态。其基本内容如下:(

9、1)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仟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仟何一项服务;(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选择权的划定,可以对消费者选择权这一法律概念下这样一个定义:消费者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字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消费者权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消费者有选择购买商品,何种价格,何种方式,及各种权利。消费者选择的概念甚至体现了在广阔的社会中个人权利的固有观念。4、被重视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时,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地位必

10、需受到正视。消费者才能与商家处于同等的地位,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定。 买卖双方存在着严峻的信息分歧错误称题目,消费者在市场上的弱势地位近几年愈发显著。消费者只有被真实的正视,商家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胜利。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题(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概况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核心,以其他相关法律为补充的一个比较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立法,主要包括: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商检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其次,是关于价格、计量监督方面的法律,包括:价格管理条例、标准化法、计

11、量法以及其实施细则等;再次,是有关商标、广告立法,包括:商标法、广告法等:另外,还有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此外,国务院和各有关部门还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细化实施办法,为法律的实施做好了基础。(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1.消费者法律界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一条款没有对行为的目的和行为的主体以清晰的界定。“单位也要消费,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也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

12、护,把单位排除在消费者范围之外,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几乎一致地同意这种观点,江西省实施办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海南省实施办法第 2 条前段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抗红.消费者概念的法律

13、思考J.行政与法,2005,1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具体如下(1) 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人身安全权,二财产安全权。(2)知悉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是

14、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或加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8)维护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34 条中规定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消费者纠纷的解决途径,

15、以保证消费者的维权诉求.消费者可以自行与经营正进行和解;消费者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请有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行政出罚;消费者还可以向仲裁部门进行申请仲裁,解决消费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最后,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问题1.立法分散 现今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至十五条中规定了消费者的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除此之外,我国相继出台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垄断法等

16、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难度进一步加大。2.消费者界定不明确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最基本的主体。但是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却没有明确界定,另外我国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界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这不仅给人民法院审理消费权益纠纷案件带来定的困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规定我们可以断定,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才算是消费者。但是这个人在我国法律中应该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昵? 比如某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商品后转发

17、给职工使用。依据上述的说法公司不能作为消费者,职工即不是购买者,也不是消费者。如果商品出现问题,职工能否亨有双倍索赔的权益?这问题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1978年对消费者的概念作了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个人需要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成员。” 黄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缺陷及完善阴.法制与社会,2008,(27)韩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也对这概念作出了规定。我国法律有必要明确消费者的概念,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首要条件。3.保护范围狭窄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身的

18、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依靠现有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对消费者的隐私权的侵犯,在我国隐私权虽然受民法的保护,但是由于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为了赚取高额利润经营者未经允许而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4.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不佳现行消法第三十上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些都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

19、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生产者要求赔偿。三、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及对策(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从现行私法体系突出显现出来,事实上就是一种私法体系社会化的进程。” 张严芳.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P134 为使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由国家或其他自治团体以公权力直接或间接介入,对“契约自由”等原则进行必要的规定和限制。” 朱柏松.商品制作人侵权行为责任法之比较研究M.台湾:“大学法学”丛书,1991 ,P36 根据

20、市场需求,首先是消费需求,消费者需要什么,生产什么,根据不断扩大、不断提高的消费需求,进行生产。这样,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就体现了消费需求的导向作用,同时也体现了消费者的主导地位和自主权。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若干法律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侵犯消费者介法权益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制度,却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消费者请求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时必须以造成消费者身体残疾和死亡为前提条件。现实中如果在消费者身体没有残疾或者没有死亡,但是经营者却又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的侵

21、犯消费者权益的侵权行为,消费者要求精神赔偿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消费者要求赔偿的请求无法可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的相应保障。2、惩罚性赔偿数额小: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条关于侵犯消费者介法权益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较小,仅仅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费用的一倍。不能有力的打击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代价较低,导致不能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程序方也存在问题,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

22、保护法程序规定不合理,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维权诉讼的顺利进行。虽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我国具体的消费活动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能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应以侵权责任举证倒置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策1.统一立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首要任务是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有效的指引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判断,指导各地方立法。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建立专门的产品召回制度。其次,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展对消费者的保护领域。再次,立法应建立危险产品的事先预防机制,以建立完备的事先预防机制,使

23、市场逐步走向良性循环。2.明确消费者界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中采用的是自然人说,在理论界对消费者的主体范围还有单位包括说。我国法律应该借鉴国际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消费者的法律概念,消费者定义应当符合四个条件:第一,消费的性质来为个人的生活消费,并不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第二,消费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家庭,小包括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第二,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的手段是通过市场交换方式子以实现的;第四,消费的客体范围包括指实物和服务。如果消费者仅指自

24、然人,而不包括单位,就不能很好的体现法律的平等保护。同时,扩大消费行为的范围,随着科技的进步消费者的消费方式的转变,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的需要,应该将消费行为的范围扩大到医疗、美容、健身等行为,网上购物、信用卡消费也是当今社会中新的消费形态,也应该纳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3.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将越来丰富,消费者据此应享有的权利亦越来越多。一是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二是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将已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

25、方披露,对确需知晓、接触消费者隐私的经营者;三是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在购买、接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四是求偿权的完善。应赋予消费者可直接找生产者赔偿的权利,或者把消法第三十五条中的“销售者”修改为“经营者”以扩大责任的主体,这对保护消费者的求偿权是非常有利的。4.完善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首先构建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将定纷止争与树立规则两大功能结合起来。通过解决典型纠纷确立规则,进而指导多个同类纠纷的迅速处理,有助于规范经营者行为,填补规则漏洞;其次明确工商行政机关及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与作用,两者各尽其责,分工合作,切实维

26、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次建立小额诉讼或小额仲裁等快速裁判程序,为消费者纠纷的迅速、低成本解决提供良好途境;最后完善对消费者的扶助政策 ,努力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质平等。结论 当前,一方面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强化,另一方面,跟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形态的多元化、消费者权益维护的题目泛起了很多新情况。跟着社会发展及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会越来越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还存在良多不够完善之处,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尽管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有了很大进步,维权工作与市场经济发展速度、与消费者一的利益诉求愿望仍有很大差距,需进一步晋升和改进,需要探索更为科学公道的维权体系。我国消费者的消费

27、方式及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题目提出了新的课题,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保护而临着很多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1俞荣根,陶斯成.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102-105.2杨辉. 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审视及启示J. 标准科学,2014,03:61-67.3刘志忠. 中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 运城学院学报,2014,04:62-64.4陈会欣. 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J. 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02:28-29.5王雨静. 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法律思考J. 学术交流,2014,05:55-59

28、.6王晓波.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J. 人民论坛,2015,35:78-79.7李兆杰.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28-33.8李瑞娟,燕慧娟. 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5,01:105.9陆振华,曹涌波. 关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思考J.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09:76-78.10陈运华.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济分析及法律思考J. 江汉论坛,2014,01:91-94.11王玉. 浅谈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 商业经济,2013,06:76-78.12戴

29、红玉. 试析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J. 求实,2014,10:31-33.13李玉虎. 消费者增权理论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J. 财贸研究,2014,04:132-136.案例分析模版自首的认定学号1465001208327姓名 许敏案由被害人陈某向其索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伊某持刀扎中陈某胸部、腹部,致其重伤。案情简介XXXX年XX月XX日18时许,被告人伊某在某市西城区煤市街24-1号美国加州牛肉面馆门前,因被害人陈某向其索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伊某持刀扎中陈某胸部、腹部,致陈某“心包锐器伤,血心包,急性心包填塞,左胸锐器伤,左肋间动脉损伤,左侧血胸,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腹部损

30、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伊某在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被赶到的警察查获归案。 案件焦点伊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有大量人员围观的情况下离开现场5米左右,后见警车又返回现场,随即被报警人抓住,是否构成自动投案。争议与分歧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伊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现场已经被大量群众围观,伊某逃离现场的可能性很小,并且在警察到来之时,其被报警人抓住。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尽管现场大量群众围观,但是伊某仍有逃离现场的可能,并且其是在看到出警警车到来之后又反向返回现场,后又被报警人抓住,其行为具有在有可能逃离的情况下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解析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3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对自首认定的限制越来越宽泛。在自首制度已经逐步完善的背景下,为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制度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自动投案的情况进行了列举,并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以期

32、最大限度发挥其节约司法成本、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作用。 在庭审过程中,伊某始终坚持自己是自首,并称自己没有想要离开现场的想法;在案发现场,尽管有人围观,只要自己想逃跑报警人和周围的群众想拦住自己是不可能的,并且报警人也没有拽自己,并称报警人和自己有过节。针对这些问题,本院要求检察院补充证据并进行了质证。检察院出具的工作说明中称报警人在电话中答复“伊某实施伤害行为后准备逃跑,被自己抓住了手腕,没有跑掉,后周围有围观的群众,伊某也没有逃跑的机会,警察快赶到时,伊某又试图逃跑,被自己拽住,后警察赶到后,将伊某控制并带走”。同时出警的大栅栏派出所出具了工作记录证实“当民警快到现场时发现一名男子正在

33、离现场5米左右的地方向北走,那名男子看见警车来了,就又回到了现场,现场旁的一名男子用手抓住该男子的胳膊,该男子后被民警传唤来局”。两份工作说明正好分别支持这两种观点,但是不可否认作为本案被害人的朋友-报警人的电话答复内容主观性更强,相较之下,大栅栏派出所警察所作的工作记录是客观地记录当时的情景,并没有主观猜测的成分,更具有客观性和中立性,因此更倾向于依据第二份证据所提供的事实确定伊某的行为性质。 既然一般自首的本质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主动认罪,通过将自己交由国家司法机关控制,承受国家追诉,进而达到节约司法成本的目的,同时犯罪分子也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机会。那么要认定伊某投案的自动性,就不能机

34、械、简单地定格在伊某被报警人抓住胳膊认定其丧失逃跑的机会并进而丧失主动投案的机会,而应当从案件的整体事实出发,综合考量。从案发到警察出警只有不到十分钟的时间,当伊某第一次被报警人抓住手腕时,其行为已经被报警人限制,其没能离开犯罪现场是报警人紧紧抓住其所致,可以认定其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但是随后被害人倒地,当报警人一手报警,一手俯首照顾被害人时,伊某乘其不备已经脱离了报警人的控制,具有了行动的自主性和自由性,此时报警人也没有意识到伊某已经逃离自己的控制离开了直接现场。另外尽管案发现场有大量群众围观,但是围观群众并未采取不准被告人伊某离开被害人的强制行为,伊某和围观群众之间并没有发生冲突、对峙,伊

35、某行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并没有受到围观群众的限制。此时的伊某有能力逃离现场,不仅具有逃离的可能性,并且其也确实实施了在现场附近溜达并最终离开直接现场5米左右且未被他人阻拦的行为。如果此时将其行为看做是伺机逃脱的话,那么在后来伊某看到警车来了之后,在出勤警察并不知道作案的是自己,自己还有可能逃跑的情况下,其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又主动返回到了被害人所在的直接案发现场。尽管这时他又被报警人抓住,但是此时被抓的直接原因应是其在有条件逃跑的情况下,放弃逃跑、主动归案,体现了一般自首的本质,所以应当认为伊某的行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构成自动投案。涉及法律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实践成绩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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