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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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范围一类: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二类: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三类: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 特制订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 证城市正常发展

2、,特制订本标准。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 类。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 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 用一位阿拉伯数

3、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 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 地住宅建筑用地RllR12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R14道路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

4、 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 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R24道路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 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 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5、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R34道路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 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R44绿地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

6、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公共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父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 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

7、所和保险公司, 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

8、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 的同类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C36游乐用地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 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C51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里医院、精神 病院、肿瘤医院等

9、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 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 地高等学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 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车事院 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 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 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 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 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

10、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 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 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 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 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l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

11、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 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 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 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 工业用地,如米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 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 业等用地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 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 地W3堆场用地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

12、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 域和其它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

13、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 等用地SI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SS11主干路用地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 地S12次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4其它道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

14、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U11供水用地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 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

15、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U21公共交通用地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 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 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U41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 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 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16、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 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 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 洪等设施用地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G1公共绿地括其范围内的水域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GGll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

17、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DI军事用地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 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D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D3保安用地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 设施用地(C)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l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E水

18、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E21E22E29菜地灌溉水田其它耕地用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 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 土地E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E61E62E63E69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 设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 设施和道路等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村镇与城市

19、、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 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 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第3.0.3条 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 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

2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 的图纸。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 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4.0.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 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 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

21、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4.0.2条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 口数为准。第4.0.3条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 用地结构三部分。第一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第4.1.1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以下图表4.1.1的规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指标级别用地指标(平方米/人)I60.1 75.0II75.1 90.0III90.1 105.0W105. 1120.0第4.1.2条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III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 II

22、级内确定。第4.1.3条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 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 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 4.1.3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平方米/人)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指标级别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人)允许调整幅度(平方米/ 人)0II75.1 90.0+0.1 +20.075.1 90.0II75.1 90.0不限III90.1 105.0+0.1 15.090.1 105.0II75.1 90.

23、0-15.0 0III90.1 105.0不限W105. 1120.0+0.1 15.0105. 1120.0III90.1 105.0-20.0 0W105. 1120.0不限120.0III90.1 105.00W105. 1120.00第4.1.4条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W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 用地偏紧时,可在第III级内确定。第4.1.5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但不得大于150.0m2/人。第二节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第4.2.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

24、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 项用地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4.2.1的规定。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类别名称用地指标(平方米/人)居住用地18.0 28.0工业用地10.0 25.0道路广场用地7.0 15.0绿地三9.0其中:公共绿地三7.0第4.2.2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I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 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m2/人。第4.2.3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 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0m2/人。第4.2. 4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I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

25、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 5.0m2/人。第4.2.5条 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第三节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第4.3. 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 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第4.3.2条 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 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第4.3.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W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

26、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第4.3. 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第4.3.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 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

27、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工业用地规划原则一类工业用地对外干扰小,所用设备较轻,不同类型的生产加工活动相互联系密切,因此宜将一类工业 集中布置在多层厂房之内,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尽可能利用 城市仓库、装卸场所和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一类工业用地对于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扰很小。对 于以劳动密集型工业为主的企业,为减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就近布置在住宅区内;但应 独立占地建设而不得与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居民住宅的噪声、气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扰。二类工业用地是城市工业的主要类型,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二类工业用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污染 (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 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之间应设置较宽的 卫生防护绿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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