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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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冊Hm*4J200817 血sssisa-SS3H8鞘冈血HHaD、黑來普-BSHiw、ssssssls、i f lissKls 嚼m3那書二、fi黑寻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八年九月九日主题词:卫生计划生育A管理办法通知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2008年9月10日印发共印100 份附件 1: 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的管 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质量,规范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和 管理,保障育龄公民的健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2、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 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 428号令)、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 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 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医疗保健机构及医务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 导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医务人员应指导公民选择适合于自己的 避孕

3、节育方法,并为公民提供有效、安全的技术服务.第五条 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医疗保 健机构和个人,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机 密的必须遵守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 定。第二章 技术服务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使用手术、 药物、工具、信息及其它技术手段,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 等有关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人工流产负 压吸引术、人工流产钳刮术、药物流产术、麻醉镇痛技术实行 负压吸宫术、中期妊娠引产术、缓释系统避孕术、各种男女性 绝育术及男女性

4、绝育术后的复通术等技术;(二)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和高危病例的抢救;(三)计划生育技术的适宜技术;(四)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指导、咨询和随 访;(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及评审;(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登记、统计和报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必须按 照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有关 规定执行。第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 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第三章理机构第九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北京市医疗保

5、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发 展规划;(二)制定相关的配套规章及技术规范;(三)支持计划生育技术的临床研究、技术创新 ,组织推广 计划生育的适宜技术;(四)对全市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 监督管理;(五)组建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会。第十条 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本办法及各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 技术规范;(二)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执业许可的审批;(三)组织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推广应用计划生育适宜 技术;(四)对行政区域内开展计划生育技

6、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 构实施监督管理;(五)组建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 会。会。第十一条 市、区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市、区县卫生行 政部门的领导下行使以下职责:(一)实施本办法并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制定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制度, 并协调实施;(三)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 息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健康 教育等活动;(四)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提高手术质量,降低并发症的发生 率;开展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将监测结果和技术评估

7、报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五)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手术并 发症的评审;(六)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培训、咨询、新技术的研 究、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任期四年,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符 合下列任职条件:(一)应是市、区县计划生育技术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 人;(二)原则上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 人员;(三)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和良好的医德医风。第十三条 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 ,专家委员会 成员行使以下职责:(一)参与本办法及相关技术服务规范的制定与实施;(

8、二)参与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新技术的科研、推广及应 用;(三)参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技术 考核、评估和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进行上岗前 执业考核;(四)对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技术指 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及开展学术交流。第十四条 市、区县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四章 审 批第十五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工作规划、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需求、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内开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规划,并上报市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申请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

9、 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四)符合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 标准.第十七条 申请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 当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三)有关医务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四)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五)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用房平面图。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 内,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

10、婴 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批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项目,并同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项目;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十九条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公示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二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相 应的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女性计划生育手术的执业范围为妇产 科,从事男性计划生育手术的执业范围为外科,执业范围为中 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符合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 标准;(三)通过计划生育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和考核;(四)取

11、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由所在医疗机构向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并提交下列 材料:(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三)人员身份证、学历和职称证明;(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为市、区县两级培训,北京妇幼保健 院为各区、县培训师资 ,资格考核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 考核内容包括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理论和操作技能.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的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 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

12、合格者,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 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 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不得开展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取 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私自开展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 构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 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 期满继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 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 予

13、以注销.第二十六条 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 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审批机 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第七 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 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妥 善保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 核合格证书,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第二十九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母婴保健技 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后,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三十条 开展计

14、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严格遵守 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制度、及职业道德。第三十一条 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系统,对资料 进行计算机管理。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料 的登记、统计、上报;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医疗保 健机构上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经区县卫生行政 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 集、整理、分析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料并上报市卫生行政 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死亡报告制度和并发 症评审制度。因计划生育手术死亡的病例,手术单位要按照北 京市计划

15、生育技术服务死亡报告要求在 3 个工作日内报本地区 妇幼保健机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立即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并在核实之后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 20 个 工作日内上报病历摘要。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 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北京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评审制度 开展市、区(县)、院三级评审,每季度填报“北京市计划生 育手术并发症评审记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手术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保存期限 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 193号)第二十条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各

16、类登记表、 登记册等资料保存期限参照计划生育手术的门诊病历、住院病 历保存期限。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专家委员会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技术 质量监测和定期检查、评估。监测结果及评估检查报告报市卫 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健机构从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划设置、发展和执业活动的检查、指导 等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 标准及规定对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

17、员进行审批、变更和注销;。(二)将批准设置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名 单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对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 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 428 号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法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 置、业务范围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 准(修订稿)、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常规规范执行。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

18、务的有关信息、资料必须按 照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其它 有关保密规定进行报送.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二OO八年十月十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京卫妇字 20023 号)同时废止。附件 2: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按照北京市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 合本标准,原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京卫妇字20026 号)同时废止。【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 的条件】1、放置宫内节

19、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2、孕 10 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 于终止妊娠手术);3、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 询和随访。一、医疗保健机构部门设置 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 生育手术室.二、工作用房要求(一)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环境应 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 施和空气净化设施.(二)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 水洗手设备,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1、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2、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3、门诊手术区域:妇产科手术室属

20、于一般洁净手术室 ,应符合“ 医院洁净手 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符合功能流程和 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 ,区域间标志明 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 ,表面光 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应设置:(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2) 准备室;(3) 刷手间或刷手处;(4) 更衣室或更衣处;(5) 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6) 污物处理区域。4、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 配。5、功能分区要求:无菌区:手术间.清洁区:刷手间或刷手处、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 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

21、洁区的外端。缓冲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面积不少于 3 平方 米。污染区:污物处理。三、基本装备要求1、妇科检查床;2、妇科手术床;3、手术包;4、器械台、器械柜;5、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6、会阴冲洗器具;7、筛网、大小量杯;8、妇科检查条件:窥阴器、一次性防护垫、手套(消毒手 套)、棉签(长、短)、载玻片、生理盐水、长镊、宫颈刮片、 10%氢氯化钾、润滑剂、消毒剂等必备器材;9、基本急救条件: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 输液器、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手电筒、导 尿包等;10、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常规生化、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 检测;11、放射检查条件;12、心电检查条件

22、;13、病理检查条件或与其他医院病理检查科建立合作关系.14、B 型超声仪;15、清洗消毒、灭菌和污物处理条件:(1)手术室具备紫外线灯或空气消毒机;(2)中心供应室(或手术室)应具备清洁、超声清洗、酶 洗设备;16、卫生宣教条件:宣教资料、模型、避孕药具、插图、宣 传版、放录像等设施;17、卫生咨询条件:应配备桌椅、模型、宣传资料、避孕 药具等。有条件的可设热线电话、电脑及相应查询软件等;18、转送疑难、危重症病人的必需设备及药品。 以上设备应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四、工作人员要求(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门诊在编人员不 得少于 3 人,其中妇产科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

23、护理 人员不少于 1 人;设计划生育病房的根据床位数配备医护人 员。(二)计划生育门诊应设负责人,由从事妇产科专业并具有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三)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四)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相对固定,在同 一机构计划生育手术的岗位上连续时间不得低于半年。(五)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在妇产科或 外科工作 1 年及以上。(六)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的专业人员,每三年应再次进行资格审核,期间应接受相关知 识、技能的继续教育不少于 18学时.(七)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

24、1、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知识;2、计划生育技术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3、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操作;4、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知识.(八)医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知情同意 权和知情选择权,与受术者签定手术知情同意书,并尊重病人 的隐私权。五、制度规章1、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2、消毒隔离制度;3、药品管理制度(包括常用、特殊、急救药品);4、各项技术操作常规;(详见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工作规范)5、各项技术管理制度;(详见北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工作规范)6、仪器管理制度;7、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规章制度;8、高危手术管理制度;9、并发症评审管理及制度;10、人员培训和考核

25、制度;11、信息登记、统计、质控、上报制度;12、各类登记、病案书写及管理制度;13、随访工作制度。六、工作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提供经区县卫生 行政部门审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2、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进 行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组织病例讨论和并发症评审;3、禁止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 娠术;4、开展生殖健康健康教育活动;5、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料的登记、统计、上报;6、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及督导;7、及时向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8、提供转诊和急救服务;9、负责计划生育手术高

26、危病例的及时转诊 ,对于传染性疾 病患者应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服 务。【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除具备上 述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孕 7周以内的药物流产;2、孕10-13 周钳刮术;3、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4、中期妊娠引产术;5、孕 1016周药物引产术;6、缓释系统避孕技术;7、各种男性绝育术、女性绝育术;8、男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9、腹腔镜、宫腔镜等节育技术服务。一、部门设置 开展上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须是区县 级或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内应具备以下部 门设置:(一)应设置计划生

27、育门诊(室)、宣教场所、门诊计划生育 手术室、计划生育病房及分娩室、病房手术室。无独立诊疗室 应设咨询室、开展药物流产应设置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二)凡承担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 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麻醉科和术后观察室。(三)承担中期妊娠引产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高危 节育手术、高危病例抢救等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血 库或输血科。开展中期引产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取得助产技术服 务资质。(四)药物流产应在具备抢救条件,如急诊刮宫、给氧、 输液、输血(如无输血条件的单位必须有就近转院条件)的区县 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二、工作用房要求(一)布局合理,符合消毒技术规范中

28、的规定。环境应符 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 和空气净化设施。(二)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 水洗手设备。(三)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四)宣教室:面积、设施与功能任务相匹配。(五)门诊手术区域: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洁净手术室,应符合“ 医院洁净 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符合功能流程 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 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 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应设置: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5 平方米,开展麻醉镇痛技 术实

29、施负压吸宫术的手术间不得少于20平方米,设隔离手术间 一间;2、准备室;3、刷手间或刷手处;4、更衣室或更衣处;5、术后休息室:设床位13张;6、污物处理区域:7、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应设置术后观察室。(六)计划生育病房:床位数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中期引产分 娩室可以设在产房;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 在大手术室施术应设置术后恢复室。(七)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 配.(八)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手术室 清洁区:准备室、刷手间或刷手处、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缓冲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 面积不

30、少于3平 方米.污染区:污物处理三、基本装备要求1、职业防护条件:防水隔离衣、护目镜、鞋套、手套、 帽子等;2、承担中期妊娠引产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还应具备:会阴 冲洗设备、正常产产包、侧切缝合包、导尿包、产后刮宫包、 内诊检查包、静脉切开包、静脉穿刺包、宫颈检查器械。3、承担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手术室 应具备以下设备:(1)麻醉机(2)喉镜(3)人工气道(应具备气管导管、其他如口、鼻咽通气道 等)(4)供氧设备:如中心供氧、氧气瓶,面罩(5)吸引器和吸痰管(6)心电监护仪(7)血氧饱和度监测仪(8)自动测压装置(或血压计)(9)除颤器4、根据功能任务配置:腹腔镜、宫腔镜及其相应的

31、灭菌 设备(参照北京市内镜清洗消毒规范).5、根据功能任务相应配置开腹手术、抢救、监护等条 件。以上设备应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四、工作人员要求(一)从事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的施术人员应 具备高年(3 年以上)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二)从事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麻醉的施术人员应具有 高年(3 年以上)主治医师资格,取得全国主治医师国家考试或其 它相应级别证书。并能独立承担全麻操作、能娴熟进行心肺复 苏和对病人进行术前评估、术中、术后全程监护。五、制度规章用血管理制度。六、工作职责:1、承担下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手术疑难病 例的转诊、会诊,提供急救服务;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3、高危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手术及高危病例的抢救;4、计划生育技术的临床科研,推广适宜技术;5、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指导、咨询和随访;6、承担对下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 任务;7、提供符合要求的人员组成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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