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协议样本(五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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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协议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第二条企业名称: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企业地址:_,邮编:_,电话:_。第三条经营范围(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四)其他法定业务。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

2、织的指导。第五条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章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姓名性别住所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年_月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

3、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第十

4、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三章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

5、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修改合伙协议;(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七)

6、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

7、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协议样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

8、营范围用语第条合伙期限为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1、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2、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注:可续写)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合伙人: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2、合伙人:_。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9、,按如下方式分配:_。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

10、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

11、委托。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

12、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方式)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第二十一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

13、: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

14、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

15、还办法)。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

16、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二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

17、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_年_月_日合伙企业协议样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本协议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

18、的规定执行。第一章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第二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_第三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合伙期限为_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第三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五条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_姓名或者名称:_住所:_第六条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_姓名或名称:_住所:_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七条合伙人共出资_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

19、期限为:_合伙人:_出资:_方式:_认缴出资额(万元):_缴付:_期限:_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第五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八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条可根据合伙人之间实际约定,规定相应内容)第六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第九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

20、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十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自行约定),委托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十一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二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

21、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列举事由)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七章入伙、退伙第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

22、,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十六条(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四)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

23、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_(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合伙人符合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

2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二十一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

25、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分担亏损。第八章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第二十二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十四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

26、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列举事由)(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

27、其他原因。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二十九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第三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

28、记。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一章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本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依法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盖章):_年_月_日合伙企业协议样本(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

29、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工商行政管理局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姓名性别住所身份

30、证号码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元。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出资比例()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_

31、10;(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第十三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五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第十六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32、;(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合伙企业协议样本(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第二条企业名称:_工程造价咨询联

33、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企业地址:_,邮编:_,电话:_。第三条经营范围(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四)其他法定业务。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第五条企业遵循_、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章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

34、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姓名性别住所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年_月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

35、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三章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

36、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

37、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修改合伙协议;(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38、,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

39、周岁;(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第二十七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40、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第五章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

41、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三条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第三十四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_费用;(二)企业所欠税款;(三)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签字):_ 合伙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第31页共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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