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程索赔》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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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工 程 索 赔 案 例 分 析四 川 大 学 建 筑 与 环 境 学 院 邹 琢 晶 工 程 索 赔 的 基 本 概 念工 程 索 赔 的 定 义 工 程 索 赔 是 指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 根 据 法 律 、 合同 规 定 及 惯 例 , 对 并 非 由 于 自 己 的 过 错 , 而 是 应 由 合 同 对 方应 承 担 责 任 或 风 险 的 事 件 造 成 损 失 后 , 向 对 方 提 出 补 偿 的 权利 要 求 。 工 程 索 赔 的 基 本 概 念反 索 赔索 赔承 包 商 业 主 方根 据 合 同

2、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 对并 非 由 于 自 己 的 过 错 , 而 由对 方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所 造 成的 损 失 , 或 承 担 合 同 规 定 之外 的 工 作 所 付 的 额 外 支 出 工 程 索 赔 的 基 本 概 念工 程 索 赔 的 特 点n索 赔 的 依 据 是 法 律 法 规 、 合 同 文 件 及 工 程 惯 例n索 赔 是 双 向 的n与 合 同 对 比 , 索 赔 一 方 必 须 有 损 失n索 赔 应 由 对 方 承 担 责 任 或 风 险 事 件 造 成 , 索 赔 一 方 无 过 错n索 赔 是 一 种 未 经 对 方 确 认 的 单 方 行

3、为 工 程 索 赔 的 基 本 概 念索 赔 与 违 约 责 任 的 区 别索 赔 违 约 责 任索 赔 事 件 的 发 生 , 可 以 是 一 定 的行 为 , 也 可 以 是 非 当 事 人 的 行 为造 成 , 如 物 价 上 涨 , 不 可 抗 力 事件 发 生 等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 必 然 是 当 事 人 行为 造 成 , 而 且 是 违 反 了 合 同 约 定的 内 容可 以 是 当 事 一 方 引 起 的 , 也 可 以是 非 当 事 人 引 起 的 , 当 事 人 可 能有 过 错 , 也 可 能 没 有 过 错 必 须 是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 而 且

4、有 过 错 。索 赔 的 成 功 必 须 以 索 赔 一 方 有 实 际 损 失 为 前 提 之 一 无 论 是 否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均 应 承担 责 任不 一 定 在 合 同 文 件 中 有 规 定 必 然 在 合 同 中 有 约 定 工 程 索 赔 的 分 类按 索 赔 依 据 分 类合 同 内 索 赔合 同 外 索 赔 可 以 在 合 同条 款 中 找 到依 据 不 能 在 合 同 条 款 中 找 到 依 据 , 但 是 可 以 从 合 同的 引 申 义 和 相 关 法 规 、交 易 惯 例 中 找 到 依 据 工 程 索 赔 的 分 类按 合 同 状 态 分 类正 常 施

5、工索 赔工 程 停 、缓 建 索 赔解 除 合 同索 赔 按 索 赔 目 的费 用 索 赔工 期 索 赔 工 程 索 赔 的 分 类按索赔事件性质分类 工 期 延 长 索 赔工 程 变 更 索 赔工 程 中 断 索 赔工 期 终 止 索 赔工 程 加 速 索 赔意 外 风 险 和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索 赔其 他 原 因 索 赔 工 程 索 赔 的 分 类按 索 赔 处 理 方 式 分 类单 项 索 赔综 合 索 赔 针 对 某 一 干扰 事 件 提 出又 称 一 揽 子 索 赔 , 一 般 在 工 程 竣 工 前 和 工 程 移 交 前 , 承 包 商 将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因

6、 各种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解 决 的 单 项 索 赔 集 中 起 来进 行 综 合 考 虑 , 提 出 一 份 综 合 索 赔 报 告 工 程 索 赔 的 原 因 没 有 按 合 同 规 定 提 供 图 纸 , 未 及 时 下 达 指 令 、 答复 请 示 , 使 工 程 延 期 ; 没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期 交 付 施 工 现 场 、 道 路 , 提 供水 电 ; 没 有 提 供 应 由 业 主 提 供 材 料 和 设 备 , 使 工 程 不 能及 时 开 工 或 造 成 工 程 中 断 ;业 主 原 因 工 程 索 赔 的 原 因业 主 原 因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按

7、时 支 付 工 程 款 ; 业 主 要 求 采 取 加 速 措 施 , 业 主 希 望 提 前 交 付 工 程等 ; 业 主 要 求 承 包 商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以 外 的 义 务 或 工 。 工 程 索 赔 的 原 因合 同 文 件 缺 陷 的 原 因 合 同 条 文 间 有 矛 盾 , 措 词 不 当 等 ; 由 于 合 同 文 件 复 杂 , 合 同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范 围 、 界限 的 划 定 理 解 不 一 致 , 对 合 同 理 解 的 差 异 , 致 使 工程 管 理 方 面 产 生 的 损 失 。 工 程 索 赔 的 原 因勘 测 设 计 错 误 地 质 条 件

8、 的 变 化 导 致 的 返 工 和 窝 工 设 计 图 纸 错 误 导 致 的 返 工 和 窝 工 工 程 索 赔 的 原 因业 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原 因 下 达 错 误 的 指 令 , 提 供 错 误 的 信 息 业 主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指 令 增 加 工 程 量 , 提 高 设 计 、施 工 材 料 的 标 准 苛 刻 检 查 非 承 包 商 原 因 , 业 主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指 令 中 止 工 程施 工 工 程 索 赔 的 原 因业 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原 因 非 承 包 商 原 因 造 成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工 程 的 损 坏 ; 业 主 要

9、 求 修 改 施 工 方 案 , 打 乱 施 工 程 序 ; 非 承 包 商 责 任 的 工 程 拖 延 。 工 程 索 赔 的 原 因不 利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特 别 反 常 的 气 候 条 件 或 自 然 灾 害 , 如 超 标 准 洪 水 、地 下 水 、 地 震 经 济 封 锁 、 战 争 、 动 乱 、 空 中 飞 行 物 坠 落 建 筑 市 场 和 建 材 市 场 的 变 化 , 材 料 价 格 和 工 资 大幅 度 上 涨 工 程 索 赔 的 原 因不 利 的 自 然 灾 害 和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国 家 法 令 的 修 改 、 城 建

10、 和 环 保 部 门 对 工 程 的 建 议和 要 求 或 干 涉 货 币 贬 值 , 外 汇 汇 率 变 化 其 他 非 业 主 责 任 造 成 的 爆 炸 、 火 灾 等 形 成 对 工 程实 施 的 内 、 外 部 干 扰 工 程 索 赔 的 原 因序 号 索 赔 原 因 分 类 索 赔 事 件 索 赔 金 额 合 计 (万 元 ) 所 占 百分 比( )名 称 次 数 按 开 标 日 汇 率 算 成人 民 币1 业 主 违 约 停 水 停 电 停 油 ,未 提 供 合 格 道路 7 24.55 10.72 指 定 分 包 商 违 约 混 凝 土 骨 料 中断 质 量 不 及 格 6 4

11、7.00 20.53 不 利 自 然 条 件 增 加 排 水 能 力 ,增 加 混 凝 土 浇 筑 , 钢 模 2 140.27 61.24 其 他 承 包 干 扰 增 加 排 水 设 备 1 5.04 2.25 工 程 师 指 令 增 加工 作 隧 洞 增 加 灌 浆量 2 2.60 1.1索 赔 实 例 : 鲁 布 革 水 电 站 序 号 索 赔 原 因 分 类 索 赔 事 件 索 赔 金 额 合 计 (万 元 ) 所 占 百分 比( )名 称 次 数 按 开 标 日 汇 率 算 成人 民 币6 合 同 缺 陷 电 传 费 差 额 1 1.79 0.87 政 策 变 化 养 路 费 1 0

12、.64 0.38 其 他 第 三 方 面 原因 水 泥 运 输 额 外费 用 1 7.21 3.29 总 计 21 229.10 100索 赔 实 例 : 鲁 布 革 水 电 站工 程 索 赔 的 原 因 工 程 索 赔 的 证 据( 1) 招 标 文 件 、 工 程 合 同 文 件 及 附 件 、 业 主 认 可 的工 程 实 施 计 划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工 程 图 纸 、 技 术 规范 等 。( 2) 工 程 各 项 有 关 设 计 交 底 记 录 、 变 更 图 纸 、 变 更施 工 指 令 等 。( 3) 工 程 各 项 经 业 主 或 工 程 师 签 认 的 签 证

13、。( 4) 工 程 各 项 往 来 信 件 、 指 令 、 信 函 、 通 知 、 答 复等 。( 5) 工 程 各 项 会 议 纪 要 。( 6) 施 工 计 划 及 现 场 实 施 情 况 记 录 。( 7) 施 工 日 报 及 工 长 工 作 日 志 、 备 忘 录 。 工 程 索 赔 的 证 据( 8) 工 程 送 电 、 送 水 、 道 路 开 通 、 封 闭 的 日 期 及 数量 记 录 。( 9) 工 程 停 电 、 停 水 和 干 扰 事 件 影 响 的 日 期 及 恢 复施 工 的 日 期 。( 10) 工 程 预 付 款 、 进 度 款 拨 付 的 数 额 及 日 期 记

14、录 。( 11) 图 纸 变 更 、 交 底 记 录 的 送 达 份 数 及 日 期 记 录 。( 12) 工 程 有 关 施 工 部 位 的 照 片 及 录 像 等 。( 13) 工 程 现 场 气 候 记 录 。 如 有 关 天 气 的 温 度 、 风力 、 雨 雪 等 。 工 程 索 赔 的 证 据( 14) 工 程 验 收 报 告 及 各 项 技 术 鉴 定 报 告 等 。( 15) 工 程 材 料 采 购 、 订 货 、 运 输 、 进 场 、 验 收 、使 用 等 方 面 的 凭 据 。( 16) 工 程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 17) 国 家 、 省 、 市 有 关 影 响

15、 工 程 造 价 和 工 期 的文 件 、 规 定 等 。 工 期 索 赔工 程 延 期 的 分 类 及 处 理按 延 误 原 因 分 类 业 主 及 工 程 师 原 因 引 起 的 延 期 业 主 拖 延 交 付 现 场 , 拖 延 交 付 图 纸 工 程 师 拖 延 审 批 图 纸 、 方 案 , 拖 延 支 付 工 程 款 不 按 时 组 织 验 收 造 成 下 道 工 序 受 到 影 响 业 主 提 供 错 误 的 现 场 资 料 工 程 量 增 加 及 工 程 变 更 承 包 商 的 原 因 引 起 延 误 施 工 组 织 不 当 , 如 出 现 窝 工 或 停 工 待 料 现 象

16、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而 造 成 的 返 工 技 术 力 量 薄 弱 , 管 理 水 平 低 承 包 商 雇 佣 分 包 商 或 供 应 商 引 起 的 延 误工 程 延 期 的 分 类 及 处 理按 延 误 原 因 分 类业 主 及 工 程 师 原 因 引 起 的 延 期业 主 拖 延 交 付 现 场 , 拖 延 交 付 图 纸工 程 师 拖 延 审 批 图 纸 、 方 案 , 拖 延 支 付 工 程 款不 按 时 组 织 验 收 造 成 下 道 工 序 受 到 影 响业 主 提 供 错 误 的 现 场 资 料工 程 量 增 加 及 工 程 变 更承 包 商 的 原 因 引 起

17、 延 误施 工 组 织 不 当 , 如 出 现 窝 工 或 停 工 待 料 现 象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而 造 成 的 返 工技 术 力 量 薄 弱 , 管 理 水 平 低承 包 商 雇 佣 分 包 商 或 供 应 商 引 起 的 延 误 工 期 顺 延工 期 不 予 顺 延 工 期 索 赔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 致 的 延 误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导 致 的 延 误 , 特 殊 风 险 如 战 争 、 判 乱 、 革 命 、 核 装 置 污 染 等 造 成 的 延 误 不 利 的 施 工 条 件 或 外 界 障 阻 引 起 的 延 误按 延 误

18、 事 件 的 时 间 关 联 性 分 类 单 一 延 误 指 在 某 一 延 误 事 件 从 发 生 到 终 止 的 时 间 间 隔 内 , 没 有 其他 延 误 事 件 的 发 生 工 期 顺 延业 主 应 承 担 的 风 险承 包 商 应 承 担 的 风 险 工 期 顺 延工 期 不 予 顺 延 工 期 索 赔按 延 误 事 件 的 时 间 关 联 性 分 类 共 同 延 误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延 误 事 件 从 发 生 到 终 止 的 时 间 完 全 相 同 多 事 件 均 为 业 主 或 双 方 不 可 控 制 因 素 可 索 赔 多 事 件 均 为 承 包 商 因 素

19、不 可 索 赔 多 事 件 为 业 主 引 起 的 延 误 或 双 方 不 可 控 制 因 素 引 起 的 延 误 与承 包 商 的 延 误 并 存 不 可 索 赔 ( 索 赔 管 惯 例 ) 交 叉 延 误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延 误 事 件 从 发 生 到 终 止 只 有 部 分 时 间 重 合 在 初 始 延 误 是 由 承 包 商 原 因 造 成 的 情 况 下 , 随 之 产 生 的 任 何非 承 包 商 原 因 的 延 误 都 不 会 对 最 初 的 延 误 性 质 产 生 任 何 影 响 ,直 到 承 包 商 的 延 误 缘 由 和 影 响 已 不 复 存 在 。 工

20、 期 索 赔 交 叉 延 误 如 果 在 承 包 商 的 初 始 延 误 已 解 除 后 , 业 主 原 因 的 延 误 或 双方 不 可 控 制 因 素 造 成 的 延 误 依 然 在 起 作 用 , 那 么 承 包 商 可以 对 超 出 部 分 的 时 间 进 行 索 赔 。 如 果 初 始 延 误 是 由 于 业 主 或 工 程 师 原 因 引 起 的 , 那 么 其 后由 承 包 商 造 成 的 延 误 将 不 会 使 业 主 摆 脱 (尽 管 有 时 或 许可 以 减 轻 )其 责 任 。 此 时 承 包 商 将 有 权 获 得 从 业 主 的 延 误 开始 到 延 误 结 束 期

21、间 的 工 期 延 长 及 相 应 的 合 理 费 用 补 偿 如 果 初 始 延 误 是 由 双 方 不 可 控 制 因 素 引 起 的 , 那 么 在 该 延误 时 间 内 , 承 包 商 只 可 索 赔 工 期 , 而 不 能 索 赔 费 用 基 本 原 则 : 责 任 优 先 原 则 费 用 索 赔可索赔费用 人 工 费材 料 费施 工 机 械 使 用 费分 包 费现 场 管 理 费利 息总 部 管 理 费利 润 业 主 增 加 额 外 工 程 的 人 工 费非 承 包 人 原 因 的 工 程 延 误 导 致 的 人 员 窝 工 费和 工 资 上 涨 费非 承 包 人 责 任 导 致

22、工 效 降 低 而 增 加 的 人 工 费法 定 工 资 上 涨业 主 增 加 额 外 工 程 的 材 料 费非 承 包 人 原 因 的 工 程 延 误 导 致 的 材 料 价 格 上涨 及 超 期 存 储 费客 观 原 因 材 料 价 格 大 幅 度 上 涨 完 成 额 外 工 程 的 机 械 使 用 费非 承 包 人 责 任 导 致 的 机 械 窝 工 费非 承 包 人 责 任 导 致 工 效 降 低 而 增 加 的 机械 台 班 费自 有 设 备 按 台 班 折 旧 费 计 算租 赁 设 备 按 实 际 租 金 和 进 退 场分 摊 费 计 算 费 用 索 程 序索 赔 事 件 发 生发

23、 出 索 赔 意 向承 包 商 准 备 索 赔 报 告承 包 商 提 交 索 赔 报 告 工 程 师 审 核 索 赔 报 告 是 否 需 要 提 交 补 充 材 料承 包 商 提 交 补 充 材 料Y工 程 师 提 出 初 审 意 见双 方 协 商 处 理 意 见达 成 一 致 意 见28 天内28天 内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11.口 头 约 定 纠 纷 之 源安 装 公 司 诉 南 京 乐 金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拖 欠 工 程 款 案【 案 情 简 介 】 原 告 : XX建 筑 设 备 安 装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安 装 公 司 ) 被 告 : 南 京 X

24、X电 器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电 器 公 司 ) 安 装 公 司 与 电 器 公 司 于 2003年 8月 签 订 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合 同 约 定 由 安 装 公 司 承 担 电 器 公 司 实 验 楼 及 生 产 厂 房 的 施 工 任 务 。 工 程采 用 合 同 价 款 一 次 性 包 死 ( 包 括 材 料 ) 、 调 增 部 分 除 外 ( 工 程 结 算 按 实 际 价 格 调 增 ) 的 方 式 , 合 同 一 次 性 包 死 价 款 定 为 253万 元 ; 计 划 竣 工 日期 2003年 9月 30日 , 实 际 竣 工 时 间 为 2

25、003年 11月 末 , 按 合 同 履 行 完毕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11.口 头 约 定 纠 纷 之 源安 装 公 司 诉 南 京 乐 金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拖 欠 工 程 款 案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电 器 公 司 根 据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变 更 情 况 增 加 了 部 分 工 作量 。 2003年 12月 8日 , 安 装 公 司 根 据 电 器 公 司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后 的 签 证单 等 情 况 单 方 计 算 增 加 工 作 量 部 分 的 工 程 价 款 为 128万 元 , 电 器 公 司 认为 增 加 工 程 量 计 算 存 在 分 歧

26、 , 未 审 核 确 认 。 同 时 , 电 器 公 司 还 将 水 电 安装 任 务 交 安 装 公 司 施 工 , 双 方 约 定 包 死 价 款 为 40万 元 , 安 装 公 司 按 照 口头 协 议 履 行 了 合 同 。 至 2004年 1月 , 电 器 公 司 共 支 付 工 程 款 252.58万元 , 其 余 工 程 款 乐 金 公 司 以 种 种 理 由 不 予 确 认 、 不 予 支 付 ; 安 装 公 司 遂 于 2004年 10月 11日 将 乐 金 公 司 诉 至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请 求 电 器 公司 支 付 工 程 款 168.42万 元

27、, 利 息 64800元 。 253+128+40-252.58=168.42万 元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11.口 头 约 定 纠 纷 之 源安 装 公 司 诉 南 京 乐 金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拖 欠 工 程 款 案【 案 件 难 点 】安 装 公 司 所 遇 到 的 难 点 问 题 主 要 有 :1、 有 效 证 据 不 足 。 起 诉 前 , 安 装 公 司 能 够 提 供 的 有 效 证 据 只 有 其 与 电 器公 司 签 定 的 实 验 楼 建 部 分 的 施 工 合 同 , 而 该 合 同 只 约 定 了 实 验 楼 及 生 产 厂房 的 土 建 部 分 , 明 确 一

28、 次 性 包 死 价 款 253万 元 , 其 余 水 电 安 装 及 后 期 工 程的 增 加 部 分 并 没 有 涉 及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11.口 头 约 定 纠 纷 之 源安 装 公 司 诉 南 京 乐 金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拖 欠 工 程 款 案【 案 件 难 点 】2、 工 程 量 计 算 双 方 存 在 分 歧 。 由 于 双 方 在 前 期 工 程 合 作 比 较 好 , 有 基 本的 信 任 基 础 , 因 此 水 电 安 装 及 后 期 增 加 工 程 并 没 有 重 新 签 订 新 合 同 , 调 增部 分 采 取 工 程 结 算 按 实 际 价 格 调

29、增 计 算 的 方 式 予 以 认 可 。 在 结 算 中 , 双 方在 调 增 部 分 的 工 程 量 计 算 上 出 现 了 分 歧 。3、 双 方 约 定 的 竣 工 时 间 奖 惩 条 款 对 安 装 公 司 极 为 不 利 。 合 同 补 充 条 款 中 双 方 约 定 : “工 期 延 误 一 天 罚 款 7500元 , 提 前 一 天 奖 励 7500元 ”。 合 同工 期 60天 ; 实 际 施 工 120天 。 尽 管 有 新 增 工 程 , 但 是 工 程 竣 工 时 间 并 没 有重 新 约 定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11.口 头 约 定 纠 纷 之 源安 装 公

30、司 诉 南 京 乐 金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拖 欠 工 程 款 案【 应 对 举 措 】安 装 公 司 经 过 充 分 的 准 备 , 探 讨 并 详 细 分 析 了 案 情 , 认 为 :1、 尽 管 双 方 虽 然 没 有 明 确 的 合 同 约 束 , 但 是 安 装 公 司 施 工 的 事 实 是 真 实 存在 的 ; 2、 电 器 公 司 投 资 的 项 目 实 际 投 资 方 是 韩 国 的 公 司 , 中 国 的 熊 猫 电 器公 司 部 分 参 股 , 该 二 公 司 的 资 金 状 况 都 比 较 好 ; 同 时 , 该 二 公 司 的 社 会 信 誉较 好 ; 3、 在

31、 施 工 过 程 中 , 双 方 的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11.口 头 约 定 纠 纷 之 源安 装 公 司 诉 南 京 乐 金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拖 欠 工 程 款 案【 应 对 举 措 】 基 于 以 上 认 识 , 安 装 公 司 经 过 努 力 , 取 得 了 有 力 的 后 续 证 据 : 1、2004年 3月 15日 工 程 竣 工 资 料 交 付 明 细 交 予 电 器 公 司 接 收 并 签 字 盖 章 ,完 成 竣 工 图 纸 、 竣 工 资 料 及 竣 工 结 算 书 的 交 付 ; 2、 2

32、004年 3月 20日 , 电器 公 司 就 工 程 量 确 认 备 忘 录 签 字 盖 章 , 对 253万 的 土 建 合 同 款 及 40万水 电 安 装 款 予 以 认 可 , 对 128万 元 签 证 增 加 款 项 虽 未 予 确 认 , 但 是 电 器 公 司提 出 认 可 的 暂 定 价 格 为 95万 元 。 3、 电 器 公 司 通 过 24亩 地 投 资 项 目 施 工 量 增 减 内 容 一 览 表 将 新 增 工 程 涉 及 的 具 体 材 料 内 容 、 数 量 、 单 价 等 详 细 列出 。 4、 电 器 公 司 施 工 负 责 人 明 确 工 期 , 确 认

33、“延 误 工 期 19天 , 合 同 款 293万 及 增 加 部 分 ”。 253+40=293万 元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11.口 头 约 定 纠 纷 之 源安 装 公 司 诉 南 京 乐 金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拖 欠 工 程 款 案【 谈 判 和 解 】 安 装 公 司 确 认 以 上 基 本 事 实 之 后 , 开 始 与 电 器 公 司 诉 前 谈 判 , 未 果 。 安装 公 司 遂 起 诉 , 起 诉 后 , 电 器 公 司 代 表 同 意 和 解 , 希 望 安 装 公 司 撤 诉 。 双 方的 谈 判 过 程 一 波 三 折 , 安 装 公 司 仅 与 韩 方 代

34、表 面 对 面 的 正 式 谈 判 就 有 三 次 ,经 过 积 极 的 交 流 , 2005年 1月 12日 双 方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 电 器 公 司 同 意支 付 工 程 款 131.42万 元 , 安 装 公 司 在 2005年 2月 2日 前 撤 诉 , 双 方 就 本 案再 无 其 他 争 议 。 2005年 1月 26日 安 装 公 司 向 南 京 市 中 院 递 交 撤 诉 申 请 书 , 电 器 公 司 支 付 安 装 公 司 工 程 款 131.42万 元 ; 2005年 2月 1日 南 京 市人 民 法 院 下 达 民 事 裁 定 书 , 准 许 撤 诉 。 申

35、请 工 程 款 : 168.42万 元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11.口 头 约 定 纠 纷 之 源安 装 公 司 诉 南 京 乐 金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拖 欠 工 程 款 案【 教 训 】1、 工 程 合 同 不 能 口 头 约 定 。 安 装 公 司 调 增 部 分 工 程 量 应 当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或 以其 他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 否 则 , 工 程 量 不 明 确 , 责 任 难 以 追 究 ; 而 且 , 一 旦 处 理不 好 , 将 面 临 巨 大 的 损 失 。2、 合 同 约 定 不 明 确 , 在 产 生 歧 义 时 , 施 工 方 的 主 动 权 较

36、 小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11.口 头 约 定 纠 纷 之 源安 装 公 司 诉 南 京 乐 金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拖 欠 工 程 款 案【 思 考 与 建 议 】1、 合 同 是 履 约 管 理 的 基 础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必 须 严 格 把 关 , 对 其 条 款 认 真 审 查 ,防 止 出 现 漏 洞 。 如 果 在 工 程 量 变 更 的 时 候 , 我 们 要 跟 对 方 重 新 商 定 合 同 , 核对 工 程 量 、 竣 工 时 间 等 因 素 重 新 约 定 , 该 种 类 型 的 诉 讼 完 全 可 以 避 免 。2、 即 使 是 追 加 工 程

37、量 , 也 必 须 尽 量 争 取 签 合 同 或 者 以 备 忘 录 等 书 面 形 式将 合 作 方 式 、 材 料 采 购 、 工 程 款 支 付 等 细 节 详 细 约 定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11.口 头 约 定 纠 纷 之 源安 装 公 司 诉 南 京 乐 金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拖 欠 工 程 款 案【 思 考 与 建 议 】3、 重 视 资 料 ( 证 据 ) 的 获 取 、 整 理 与 保 存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资 料 客 观 上 会 成 为 事 后 诉 讼 的 证 据 , 因 此 , 诉 讼 风 险 意识 应 该 贯 穿 整 个 项 目 管 理 过

38、程 。 本 案 中 , 安 装 公 司 项 目 施 工 人 员 从 庭 审 需要 出 发 , 收 集 有 效 证 据 , 将 能 确 认 的 40万 工 程 量 明 确 确 认 , 存 在 分 歧 的 工程 量 让 对 方 给 出 了 暂 定 价 格 , 对 极 为 不 利 的 工 期 延 误 问 题 也 做 出 了 有 利 于 己 方 的 解 释 , 这 些 证 据 的 取 得 是 己 方 谈 判 成 功 的 关 键 。 尽 管 最 后 效 果 不 错 ,但 是 多 余 付 出 的 努 力 与 辛 苦 也 是 不 可 以 忽 视 的 。 这 些 工 作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就应 该 做

39、到 , 可 是 在 实 际 的 项 目 管 理 中 却 被 忽 视 了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22.手 续 不 齐 全 , 非 法 施 工 , 后 患 无 穷 广 西 XX商 城 项 目 拖 欠 款 工 程 诉 讼 案【 项 目 简 介 】原 告 : XX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被 告 : XX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被 告 ) 2003年 6月 30日 , 原 、 被 告 双 方 在 未 经 正 式 招 透 标 手 续 的 情 况 下 , 就被 告 投 资 建 设 的 广 西 XX商 城 项 目 签 订 了 XX商 城

40、补 充 合 同 。 合 同 对 工 程总 承 包 、 工 期 、 结 算 计 价 、 款 项 支 付 、 垫 资 等 条 款 作 出 了 详 细 的 约 定 , 合 同总 额 1.1亿 元 人 民 币 。 同 年 12月 双 方 又 签 订 了 XX商 城 补 充 协 议 和 XX商 城 塔 楼 基 坑 支 护 合 同 各 一 份 , 约 定 了 该 关 于 基 坑 支 护 、 降 水 的 问题 , 合 同 额 分 别 为 206.3万 元 和 150万 元 人 民 币 。 原 告 按 约 施 工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22.手 续 不 齐 全 , 非 法 施 工 , 后 患 无 穷 广

41、 西 XX商 城 项 目 拖 欠 款 工 程 诉 讼 案【 案 情 经 过 】 2004年 3月 , 因 被 告 增 加 投 资 规 模 且 付 款 不 到 位 , 原 告 开 始 垫 资 施 工 ; 随 后 , 原告 发 现 被 告 有 大 量 转 移 资 金 的 行 为 , 遂 要 求 被 告 提 供 银 行 支 付 担 保 , 被 告 同 意 。 同 月 ,原 告 停 工 。 原 告 停 工 后 , 原 被 告 双 方 开 始 了 长 达 3个 月 的 谈 判 , 后 双 方 终 止 了 合 同 , 签订 了 还 款 协 议 : 原 告 垫 资 的 资 金 439万 元 由 被 告 在

42、2004年 12月 30日 前 先 返 还 230万 元 , 余 额 在 2005年 6月 30日 还 清 。 但 被 告 在 2005年 春 节 前 , 在 工 人 的 巨 大 压 力下 支 付 了 30万 元 的 现 金 , 其 余 款 项 不 予 支 付 。 2005年 7月 , 被 告 对 原 告 方 清 欠 人 员 进 行 人 身 攻 击 , 原 告 无 奈 之 下 遂 起 诉 , 2005年 12月 25日 胜 诉 。 法 院 判 决 XX商 城补 充 合 同 有 效 , 拖 欠 金 额 属 实 , 未 按 时 还 款 的 日 千 分 之 一 的 违 约 金 过 高 改 为 万 分

43、 之二 , 原 告 对 在 建 工 程 有 优 先 受 偿 权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22.手 续 不 齐 全 , 非 法 施 工 , 后 患 无 穷 广 西 XX商 城 项 目 拖 欠 款 工 程 诉 讼 案【 教 训 】1、 手 续 不 齐 全 , 不 能 非 法 施 工 。2、 不 能 过 分 相 信 建 设 方 的 承 诺 。 本 案 中 , 原 告 退 场 后 对 被 告 的 信 用 产 生 了过 高 的 期 望 , 对 支 付 形 势 的 恶 化 预 估 不 足 , 直 到 大 量 信 息 表 明 被 告 到 处 欺 骗之 后 , 已 经 偏 离 的 起 诉 的 最 好 时

44、机 , 给 己 方 也 造 成 了 经 济 上 的 负 担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22.手 续 不 齐 全 , 非 法 施 工 , 后 患 无 穷 广 西 XX商 城 项 目 拖 欠 款 工 程 诉 讼 案【 思 考 】1、 关 于 合 同 的 有 效 性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本 合 同 应 当 是 无 效 合 同 , 因 为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 正 式 招 投 标 手 续 还 在 进 行 当 中 。 本 合 同 被 确 认 为 有 效 基 于两 个 因 素 : 1) 、 政 府 认 定 XX商 城 项 目 为 烂 尾 楼 , 同 意 原 告 边 施 工 边

45、 办 正式 手 续 ; 2) 、 原 告 连 续 不 断 的 发 函 要 求 被 告 完 善 正 式 施 工 手 续 , 明 确 了 原告 主 观 上 是 没 有 违 法 性 的 。 2、 关 于 在 建 工 程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 优 先 受 偿 权 对 于 施 工 企 业 来 说 非 常 重 要 ,在 诉 讼 中 要 牢 牢 把 握 住 在 建 工 程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22.手 续 不 齐 全 , 非 法 施 工 , 后 患 无 穷 广 西 XX商 城 项 目 拖 欠 款 工 程 诉 讼 案【 启 示 】1、 项 目 启 动 时 手 续 要 合

46、法 , 避 免 非 法 施 工 。 原 告 边 施 工 边 办 手 续 的 做 法可 能 导 致 合 同 无 效 , 给 企 业 带 来 风 险 , 导 致 诉 讼 上 的 无 能 为 力 。2、 加 强 对 建 设 方 的 前 期 资 信 调 查 。 施 工 前 期 , 原 告 对 被 告 的 资 信 调 查 不实 , 迷 信 被 告 属 政 府 名 下 的 实 业 开 发 公 司 , 补 充 合 同 签 订 时 有 庞 大 的 开 发计 划 及 项 目 , 未 对 被 告 资 信 情 况 做 进 一 步 的 调 查 , 导 致 纠 纷 发 生 及 追 讨 困 难 , 因 此 资 信 调 查

47、 尤 其 是 前 期 资 信 调 查 是 至 关 重 要 , 不 可 或 缺 的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22.手 续 不 齐 全 , 非 法 施 工 , 后 患 无 穷 广 西 XX商 城 项 目 拖 欠 款 工 程 诉 讼 案【 启 示 】3、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纠 纷 时 要 及 时 、 果 断 处 理 。 本 案 中 原 告 即 在 发 现 被 告 经济 出 现 问 题 时 , 及 时 要 求 被 告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解 除 合 同 后 退 场 。 当 时 如 不 及时 退 出 , 被 告 拖 欠 原 告 的 数 额 将 不 会 是 439万 元 , 而 是

48、成 倍 的 增 长 , 势 必 给原 告 带 来 经 济 和 社 会 信 誉 的 损 失 。4、 垫 资 工 程 一 定 要 做 好 资 金 的 风 险 防 范 , 否 则 将 面 临 “竹 蓝 达 水 一 场 空 ”的 状 况 。 比 较 好 的 做 法 是 要 求 建 设 方 提 供 银 行 支 付 担 保 或 者 财 产 担 保 等 相 应 措施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33.结 算 不 严 谨 方 向 难 把 握 XX总 承 包 公 司 与 XX影 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项 目 简 介 】原 告 : XX总 承 包 公 司 ( 下 简 称 : 总 包 单

49、 位 )被 告 : XX影 像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下 简 称 : 影 像 公 司 )2002年 8月 , 原 、 被 告 双 方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承 揽 合 同 两 份 , 约 定 由总 包 单 位 承 建 XX影 像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一 期 工 程 土 建 和 安 装 , 其 中 , 土 建 工 程造 价 980万 元 , 安 装 工 程 造 价 200万 元 ; 合 同 工 期 6 个 月 。 之 后 , 双 方 又签 订 了 补 充 协 议 一 份 , 约 定 由 总 包 单 位 承 建 该 工 程 的 钢 结 构 工 程 , 钢 结 构 造 价 为 固

50、 定 价 116.03万 元 。 该 工 程 于 2002年 9月 1日 开 工 , 2003年 6月30日 竣 工 , 2003年 9月 23日 通 过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综 合 评 定 , 并 于 2003年11月 14日 取 得 单 位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33.结 算 不 严 谨 方 向 难 把 握 XX总 承 包 公 司 与 XX影 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项 目 简 介 】 2004年 2月 28日 , 总 包 单 位 向 XX影 像 公 司 报 送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 结 算 价为 1583万 元 。

51、 同 年 12月 24日 , 又 向 XX影 像 公 司 发 出 了 支 付 拖 欠 工 程 款 的函 , XX影 像 公 司 公 司 以 “待 审 计 结 束 , 按 合 同 规 定 付 款 ”为 由 拒 绝 支 付 。 根据 合 同 约 定 , XX影 像 公 司 应 于 收 到 结 算 资 料 后 安 排 审 计 单 位 或 相 关 技 术 水平 人 员 在 4个 月 内 完 成 决 算 的 审 核 过 程 , 而 事 实 上 XX影 像 公 司 直 至 案 发 之 日 仍 未 完 成 审 计 工 作 , 并 以 此 为 由 拖 欠 工 程 款 ( 不 含 部 分 质 量 保 证 金 )

52、 约382.86万 元 。 注 : 980+200+116.03=1296.03万 元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33.结 算 不 严 谨 方 向 难 把 握 XX总 承 包 公 司 与 XX影 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诉 讼 过 程 】( 一 ) 一 审 审 理 及 判 决 总 包 单 位 于 2005年 7月 份 向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简 称 : 苏 州 中 院 ) 提起 诉 讼 , 要 求 XX影 像 公 司 立 即 支 付 工 程 款 382.86万 元 ,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利 息7.5658万 元 , 并 承 担 本 案 诉 讼

53、费 用 , 苏 州 中 院 于 同 日 受 理 该 案 。 2005年 8月 9日 , 该 案 第 一 次 开 庭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33.结 算 不 严 谨 方 向 难 把 握 XX总 承 包 公 司 与 XX影 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诉 讼 过 程 】 XX影 像 公 司 辩 称 : XX影 像 公 司 在 收 到 总 包 单 位 的 送 审 结 算 材 料 后 , 及时 委 托 苏 州 XX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咨 询 公 司 ) 进 行 工 程 造 价 审核 , 但 总 包 单 位 不 配 合 审 价 工 作 ,

54、咨 询 公 司 只 有 在 资 料 不 齐 全 的 情 况 下 进 行初 步 审 价 , 审 价 结 果 为 1200万 元 , 但 总 包 不 予 认 可 。 根 据 合 同 法 第 44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为 自 己 的 利 益 不 正 当 促 成 条 件 成 就 的 , 视 为 条 件 成 就 ”。 据此 , 咨 询 公 司 的 审 价 结 果 是 合 法 有 效 的 。 同 时 , 总 包 单 位 延 迟 竣 工 达 230天 之 久 , 建 材 超 出 2003年 3月 的 涨 价 因 素 涉 及 造 价 约 40万 元 应 由 总 包 承 担 。XX影 像 公 司 保 留

55、 向 总 包 单 位 追 索 其 迟 延 竣 工 的 民 事 责 任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33.结 算 不 严 谨 方 向 难 把 握 XX总 承 包 公 司 与 XX影 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诉 讼 过 程 】 总 包 单 位 明 确 , XX影 像 公 司 从 未 提 出 由 咨 询 公 司 对 该 工 程 进 行 审 价 ,庭 审 中 也 未 提 出 证 据 予 以 说 明 , 总 包 单 位 对 此 毫 不 知 情 ; 同 时 , 总 包 单 位也 不 存 在 迟 延 竣 工 的 问 题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33.结 算 不 严 谨 方 向

56、难 把 握 XX总 承 包 公 司 与 XX影 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诉 讼 过 程 】 由 于 案 件 所 涉 工 程 造 价 争 议 较 大 , 在 苏 州 中 院 的 建 议 下 , 总 包 单 位 向法 院 申 请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 并 得 到 许 可 。 2006年 1月 9日 , 苏 州 XX工 程 造价 事 务 所 受 苏 州 中 院 的 指 定 委 托 , 对 该 诉 争 工 程 造 价 作 出 评 估 报 告 , 工 程造 价 为 1357.44万 元 。 2006年 5月 8日 , 该 案 第 二 次 开 庭 , 总 包 单 位 对审

57、价 报 告 提 出 质 疑 , 但 被 否 定 。 2006年 7月 24日 , 苏 州 中 法 院 做 出 一 审判 决 , 判 令 XX影 像 公 司 十 日 内 支 付 总 包 单 位 工 程 款 181.43万 元 ( 评 估 价 1357.44减 已 付 款 1176.01万 元 ) , 并 承 担 利 息 损 失 约 8万 元 ( 暂 算 至判 决 生 效 之 日 ) 及 诉 讼 费 用 8.84万 元 ( 全 部 诉 讼 费 用 共 计 19.02万 元 ,包 括 评 估 鉴 定 费 ) 。 注 :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结 算 : 1583万 元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33

58、.结 算 不 严 谨 方 向 难 把 握 XX总 承 包 公 司 与 XX影 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诉 讼 过 程 】 ( 二 ) 二 审 审 理 及 判 决 2006年 8月 4日 , XX影 像 公 司 向 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简 称 : 南 京高 院 ) 提 起 上 诉 。 2006年 11月 23日 , 南 京 高 院 第 一 次 开 庭 审 理 。 在 审理 中 , 法 院 主 持 了 调 解 , XX影 像 公 司 和 总 包 考 虑 到 目 前 该 案 的 实 际 情 况 ,均 同 意 调 解 。 在 总 包 单 位 的 争 取 下

59、 , XX影 像 公 司 同 意 于 2006年 12月 30日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160万 元 了 结 此 案 , 双 方 交 到 法 院 及 审 计 机 构 的 费 用 由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 对 于 该 工 程 的 工 期 、 质 量 等 其 他 问 题 双 方 均 表 示 互 不 追 究 。 注 : 一 审 判 决 支 付 : 181.43万 元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33.结 算 不 严 谨 方 向 难 把 握 XX总 承 包 公 司 与 XX影 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案 例 分 析 】该 案 争 议 的 焦 点 有 三 :第 一 、 诉

60、争 工 程 的 总 造 价 是 多 少 ?第 二 、 XX影 像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拖 欠 , 如 有 , 利 息 如 何 计 算 ?第 三 、 总 包 单 位 是 否 存 在 工 期 违 约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33.结 算 不 严 谨 方 向 难 把 握 XX总 承 包 公 司 与 XX影 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案 例 分 析 】 首 先 , 工 程 造 价 的 确 认 是 本 案 争 议 的 关 键 。 合 同 中 关 于 工 程 造 价 的 约 定 是 :“业 主 自 收 到 乙 方 决 算 资 料 后 , 安 排 审 计 单 位 或 相 关

61、技 术 水 平 的 人 员 在 四 个 月 内( 甲 乙 双 方 均 确 认 的 特 殊 原 因 除 外 ) 内 完 成 决 算 的 审 核 过 程 ”。 第 一 次 庭 审 时 , XX影 像 公 司 提 交 了 其 在 2005年 5月 3日 委 托 审 计 的 结 算 报 告 ( 结 算 价 为 1200万 元 ) ,总 包 单 位 以 超 过 审 价 期 限 为 由 而 不 予 认 可 , 并 申 请 法 院 委 托 鉴 定 。 在 审 价 过 程 中 , 双 方 对 大 部 分 事 实 是 认 可 的 , 但 双 方 认 可 部 分 所 涉 的 款 项 只 是 近 1200万 元 ,

62、 扣 除总 包 单 位 计 算 失 误 的 90余 万 元 , 扣 除 计 算 中 的 水 分 , 有 争 议 的 部 分 所 涉 的 款 项 近200万 元 , 包 括 批 价 材 料 是 否 下 浮 、 审 价 价 格 是 否 核 减 等 等 。 总 包 单 位 经 与 审 价 单位 多 次 沟 通 , 争 取 到 了 大 部 分 的 利 益 , 将 结 算 价 格 锁 定 在 1357万 元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33.结 算 不 严 谨 方 向 难 把 握 XX总 承 包 公 司 与 XX影 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案 例 分 析 】 其 次 , 合 同

63、 约 定 的 付 款 方 式 为 , “首 期 付 款 5%为 进 厂 备 料 款 , , 进 度 款的 支 付 以 月 完 成 工 作 的 的 60%,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并 审 计 完 毕 之 日 起 18个 月 内分 期 分 批 付 至 本 工 程 结 算 价 总 额 的 95%, 余 款 5%根 据 各 工 程 的 保 修 期 并 参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于 3年 内 付 清 。 ”XX影 像 公 司 以 未 审 计 为 由 , 认 为 未 到 付 款 期 , 拒绝 承 认 拖 欠 行 为 。 总 包 单 位 主 张 应 从 XX影 像 公 司 收 到 其 报 送 结

64、算 资 料 4个 月 后 开 始 起 算 付 款 期 , 不 能 因 为 XX影 像 公 司 未 履 行 先 行 行 为 ( 审 核 结 算 ) 而 拖 延 付 款 期 。这 一 主 张 基 本 得 到 法 院 的 认 可 。 利 息 分 段 计 算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33.结 算 不 严 谨 方 向 难 把 握 XX总 承 包 公 司 与 XX影 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案 例 分 析 】 第 三 、 关 于 工 期 违 约 问 题 , 是 该 案 焦 点 之 外 的 焦 点 。 不 可 否 认 , 该 案 所 涉 项 目的 工 期 存 在 一 定 的 延

65、 误 , 但 XX影 像 公 司 没 有 反 诉 , 也 没 有 另 案 起 诉 , 从 程 序 上 讲对 总 包 没 有 影 响 , 但 因 该 工 期 的 诉 讼 时 效 ( 有 一 定 争 议 ) 仍 没 有 过 , XX影 像 公 司仍 有 诉 权 。 据 总 包 单 位 了 解 , 工 期 延 迟 约 97天 , 有 证 据 证 明 的 约 为 45天 , “非 典 ”延 迟 的 工 期 业 主 未 确 认 , 工 期 违 约 金 约 为 每 天 2.3万 元 , 如 工 期 问 题 再 引 发 诉 讼 , 总 包 将 造 成 更 大 的 损 失 。 因 此 , 总 包 单 位 在

66、一 审 中 就 争 取 将 工 期 问 题 作 为 条 件 调 解结 案 , 但 因 XX影 像 公 司 的 反 对 而 未 成 。 二 审 调 解 成 功 。 索 赔 案 例 分 析 33.结 算 不 严 谨 方 向 难 把 握 XX总 承 包 公 司 与 XX影 像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教 训 】结 算 不 严 谨 , 索 赔 方 向 难 以 把 握 :在 诉 讼 之 初 , 总 包 单 位 曾 组 织 力 量 , 对 报 送 的 结 算 进 行 了 两 次 测 算 , 测 算 结果 基 本 上 都 是 1583万 元 左 右 , 这 也 是 总 包 单 位 起 诉 的 关 键 因 素 , 即 扣 除 相关 违 约 及 争 议 金 额 后 还 能 收 回 大 部 分 款 项 。 但 审 价 机 构 审 价 金 额 为1357.44万 元 , 与 总 包 单 位 报 送 金 额 差 距 达 230万 元 之 多 , 是 总 包 单 位 未料 到 的 。 经 核 对 , 总 包 单 位 发 现 原 来 报 送 的 结 算 中 有 一 处 小 数 点 点 错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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