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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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农村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使账目清晰、明了,收入支出 有据可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自治能力,促进事业发展,结合本会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坚 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社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的关系,集体和个人两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审核项目活动预算, 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科学配置会内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内经济秩序;如实

2、反映本会财务状 况。第四条 会长担任财务主管,下设会计和出纳,一般情况下均由常委担 任。财务主管全面负责财务工作,主要核审发票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规定,如 属实则签字报销;会计负责掌管账簿,按序记账,简明扼要地注明资金用途,发票分类管 理、粘贴,同时保管部分报销备用金。会计每月向常委会汇报财务开支情况一次。出纳负责保管现金,具体属实地登记好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作好现金日 记账。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相互不能同班级、同寝室。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五条 收入是指本会开展调研,主办、承办论坛、讲座及其他活动依法 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本会收入包括:1、会员会费(包括会员在社团中缴纳的其他费用) 在收取会员费用

3、时,须 向会员开出收据,第一联存根联收款人保管,第二联副联交会计记账,第三联发票 联加盖公章交会员保管。2、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上级主管部门所拨款项目归各社团作为社团活动经 费,由校团委管理使用。3、赞助 本会不得与赞助商进行纯商业性的经营活动,赞助费只能优先用 于被赞助的活动,除从中提取 5%给联系赞助商的工作人员作为奖励外,如有剩余 则转入本会活动经费。4、其它收入(如捐赠等) 其它收入可由本会自行管理使用,有特殊要求的 情况除外,并做好账目记录。第六条 全会各部门各会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 入,除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和部分其他收入外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会内统一管理 和核算,

4、不得设置小金库。第七条 各部门各会员以农研会的名义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 务入账核算。禁止截留、私存或挪作他用。第三章 支出管理第八条 支出是指本会开展调研,主办、承办论坛、讲座及其他活动发生 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本会支出包括:1、日常管理支出 主要有办公室电费、办公用品,会员大会、换届费用, 会内刊物出版等费用。2、论坛讲座等学术性支出3、实践性支出 主要是各项社会实践前期筹备工作的费用。4、其他支出(如捐赠等) 其他支出如一次总金额超过 100 元须经常委会审 核。除用于办公室的费用外,其他费用须由负责人向会计提交预算,实践性支 出向常委会提交预算。第九条 实行预算审批制 。本会

5、预算是指对某项活动的开支至少提前三天 做出计划安排。项目活动的一切费用由相关负责人做出详细预算,经常委会或会计 初步审核,再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际开支与预算开支相差不大可按程序给予 全部报销,无特殊情况超出预算由相关负责人自负责任。第十条 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 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烟酒支出一律不可报销。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或经费预算超过 200元的活动可以向常委会或财务管 理人员申请预支部分经费,预支额度为已审批的预算的 60%。预支须开具借条,写 明借款原因、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人和经手人。第十二条 预算内所有活动经费凭票据可找会计报销,报销凭证必须

6、为正 规发票,日常一次总金额小于 50元的零星开支可用收据代替发票,但必须签有付 款人完整姓名。第十三条 所有报销凭证背面必须详细写明用途、时间和付款人,必须有 财务主管和项目活动负责人同时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并将报销凭证依次重叠 90% 粘贴在同一张比报销凭证稍大的白纸上。第十四条 对于购入的会内公共财产除按常规支出记帐外,还要标明其品 种、数量、规格、价格等。第十五条 每周一值班时间为固定报销时间,没有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受 理,经批准的预支经费可单独找出纳或会计处理。第十六条 每年 1月 10 日至春季开学期间和 6 月 20日至秋季开学期间财 务封库,停止一切开支。第十七条 财务交接后,

7、上届未报销的费用需上届财务管理人员和活动负 责人以及本届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第四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本会按照规定提取或接受其他来源的资金,设置 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八条 现有专用基金由农研会发展基金。本会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 要设置其他专用基金。第二十九条 各项基金实行自主的管理办法。农研会发展基金由老会员联 谊会秘书处专人管理。第五章 财务监督第二十一条 本会财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全体会员的监督,实行公开的 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 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第二十三条 会计如实

8、规范记账,然后总结、结出账面余额,每届的账簿 要求至少保留三年,并且备案。换届时,财务要按照有关规定交接。第二十四条 财务分析报告是反映本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本会一定时期收支情况分析、资金效益分析、财 务管理情况等。第二十五条 出纳与会计定期进行财务核对,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处 理。如有意隐瞒或纂改发票套取现金者,金额 50元内追回现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100 元以上追回现金并上报校团委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 所有会员有权查阅本会会计账簿财和财务分析报告。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第 xx 届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 相关

9、规章制度中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第 xx 届常委会负责解释。农村财务管理制度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 据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 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农民个人缴 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 专项资金。第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

10、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工作。第五条 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 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 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

11、务会计人员。财 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 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第二章 基金预算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 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表式、时 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 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 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

12、 15 日内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 15 日 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 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区 县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 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 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 基金筹集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区县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 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各

13、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 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 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的资金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参合农民 个人缴费资金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 金收入。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

14、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 他收入。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 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区县,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 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 资金月末全部划入财政专户。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 余额。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收取的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资金,应于每年 1 月 底前全部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各区

15、县、乡镇财政资助资金,应于每年 4 月 20 日前 拨入财政专户。第十七条 各区县应于每年年初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 在当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总额的 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 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第四章 基金支出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 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门诊支出。基金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 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支出 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

16、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列支。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 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 收入业务。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 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 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

17、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按 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用款申请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后,于每月20 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或由财政专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各区县每月用款申请要与预算执行相挂钩,当月申报支出异常增加或减少 时,主管部门要在用款申请说明文件中进行单独说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户存款余额 额度,避免支出户结余过大,造成实际支出与财政专户支出偏差过大。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 用的监管,及时结算

18、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费 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人益。第五章 基金结余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是指新农合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 25%,其中当年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 15%(含风险基金)。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第二十五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一)动用新农合基金历年结余;(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三)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

19、资金渠道。第六章 财政专户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 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存款利息实行按季度根据新农合基金占社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总额比重分配的办法。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 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设立收 入户的区县,接收从收入户转来的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 基金或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金结算。第二十八条 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村医 疗救助资助收入通过农村医疗

20、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到基金财政专户。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 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第三十条 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 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 备查。第三十一条 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 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第三十二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 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经办机构应建立健

21、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 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第三十三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 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 基金的其他收入。第三十四条 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 金进行清算。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 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 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

22、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 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第八章 基金决算第三十五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的表 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 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 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 整、报送及时。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每年 3月底前经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 金财务

23、报告作为基金决算。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 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 正。第九章 专用收据管理第三十八条 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印制数 量,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票 样附后),套印*市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三十九条 自 20xx 年起,各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 收到集体经济组织和接受社会扶持、捐赠的新农合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市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并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第四十条 专用收据采用统一

24、编号,每 50 份为一本,每份一式三联,第一 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账 联,由收款部门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收据实行限量领用制度,各使用单位根据上报的使用数量到同级财政 部门领购。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的管 理,由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相应账目。收款单位已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 5 年,保管 期满需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区县财政、卫生部门应建立专用收据稽查制度,对专用收据的领购、使 用、保管等情况实施监管,并定期不定期检查。财政部门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 为

25、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使用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 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要将专用收据管理工作纳入新农合基金规范化管理, 并列入市级新农合年度考核内容。第四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工本费用统一纳入区县 年度财政预算。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 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一)截留、挤占、挪用、借用、贪污基金;(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 标准;(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六)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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