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试运营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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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运营的法律空白2010-12-02中国公路范金国【声明】:转载中国公路中国交通信息化中国高速公路中国公路文化中国交 通建设监理交通决策参考稿件须经书面授权。索取授权书QQ: 471885979某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接手”一条经营性高速公路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的特 许经营协议中约定有“收费期从试运营期满后开始计”。试运营近两年后,企业开始担心起 来:如果一直试运营,他们岂不成了 “白干活”?试运营期最多可以会合法持续几年?关于收费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 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

2、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 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 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 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法律对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作出了原 则性的规定,并将收费公路最长收费期限授权国务院进行规定。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收费公路的收费

3、期限作出了更加明确而具体的 规定。考虑到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与经营性收费公路资金来源的不同,对二者的收费期限分别 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是: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 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 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 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 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涉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政府还 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

4、超过5年,转让经营性 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务院对收费公路的期限的确定、延长和终止,按照收费公路的 不同性质,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防止利用延长收费期限牟利行为的发生。 从法律依据层面,要想打合法延长收费期限的“擦边球”,只能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转让收 费权的,可以延长5年。理清“试运营”原交通部2004年发布了 2004年第3号交通部令,颁布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该部门规章第十四条规定:公路工 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 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

5、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 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 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 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2006年,原交通部发布了 2006年第6号交通部部令,公布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 法,该部门规章第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 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

6、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 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 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从原交通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可以看出,公路试运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试运营两年并具备一定条件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方可转为正式运营。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且对责令 改正不予响应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如何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对于收费公路的试运营期是否拥有收费权?收费公路试运营期是否包含在法定的收费 期限内?法律法规

7、及部门规章均没有作出任何规定,正因为如此,部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 位在试运营期通过办理收费许可,行使了高速公路收费权,在试运营期满并通过竣工验收后, 重新办理正式运营期的收费许可进行收费,通过试运营期的收费不计入高速公路收费期的方 法,变相延长了收费期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公路工程从项目的立项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都比较复杂,竣工验收难度很大, 加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验收监督管理能力有限,公路竣工验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的情形比较多,这样,一些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即使在竣工条件已经完全满足的条件 下,仍在申请竣工验收后通过各种手段拖延竣工验收的完成以延长试运营

8、期,从而达到变相 延长收费期限的目的。收费公路试运营期已经具备试运营条件,只要符合收费条件,经过批准,是可以收费的。 从现有法律法规对收费公路期限进行上限规定的立法本意,从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权益出 发,让收费公路早日回归其公共属性,无论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还是经营性收费公路,其试 运营期收费时间应当计入收费期限。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在通过修改公路法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试运营期收费 时间应计入收费期限之前,可通过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地部分省已出台相关行业法规或 办法,可作参考与借鉴。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应当自试运营之日起3年内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 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

9、和收费。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 施行)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 格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十五天 内未提出异议的,项目法人可以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超过三年;试运营期计入收费期限。广东省公路条例(2008年7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方政府规章等方式,对收费公路试运营期收费计入收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收费 期限的批准机关在批准正式运营期的收费期限时,直接对试运营期限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扣 除。这样的条款对于健全完善收费公路的建设、运营及收费监管,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地方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B O T项目上与收费公路项目法人签订特许经营 协议中,应当直接约定收费期包含试运营期的收费期,不宜约定收费期从试运营期满后开始 计算。对于约定收费期从正式运营期满开始计算的,其总收费期限亦不得突破国务院规定的 上限年限,否则该协议的收费期限约定条款因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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