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资料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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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材料2004 年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 22 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 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 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 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 26 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一、排污口范围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 的排污口。包括新建,改建,扩大等设置。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

2、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 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 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 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二、入河排污口管理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 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 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三、入河排污口审批及手续(一)审批权限

3、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2、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 除下列情况外, 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1)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2)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审批;(3)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

4、境影 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 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 审批。(二)审批流程1、排污单位申请(1)不同项目对应申请单位1)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 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2)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 取水许可申请的同

5、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3)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 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 河排污口设置申请。2)申请需要携带的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注:3 种情况不需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Q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6、,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 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9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2、审批单位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工作程序见图 2。四、论证报告书主要内容一、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三)拟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影响分析。(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生态影响分析。(六)入河排污

7、口设置对地下水影响分析。(七)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八)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九)结论二、章节内容及要求介绍(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建设项目性质(新、改、扩建)、 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量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属于技改、 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2)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汇水区服 务人口、服务面积等,属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入河排污口设 置和排污情况。(二)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已有水功

8、能区划水域的,应详细说明入河排污口所在 水功能区和可能影响的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限制排污控制要求,分 析评价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现状等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未划分 水功能区水域的,应详细说明排污影响范围内水域现状取水情况,分析 评价现状水质及纳污情况,并根据现状用水功能和下一级水功能区水质 目标要求,计算水域纳污能力。2)水域纳污能力应采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数据, 未核定纳污能力的水域,应按SL 348的规定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算 纳污能力。3)限制排污总量原则上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向环境保 护部门提出的意见为准。未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不超过纳污能力

9、为限,同时可参考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针对入河排污口设 置单位的控制总量。(三)拟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分析论证其是否符合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区 域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以及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等方面要求。2)对于城镇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分析论证其是否符合区域城镇发展规 划、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以及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要 求。(四)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说明入河排污口的位置(具体经、纬度,准确到)类型、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入水体基本情况等。对于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

10、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原有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类型、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入河排污口的类型主要指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分类主要是指工业、 生活和混合;排放方式主要是指连续、间歇,入河方式主要是指明渠、 管道、泵站、涵闸、潜没等。2)废污水来源及构成论证分析入河排污口所排废污水来源、组成。3)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论证分析入河排污口 拟排的废污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对应的排放总量。对于温排 水应有温水排放量和温升数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持 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应详细论证调查数据。(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应符

11、合以下要求:1) 根据水功能区(水域)水质要求以及流域情况确定设计水文条件,采用 相关水质模型预测入河污水的影响范围,分析对水功能区的影响。2) 影响范围论证工作应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各水期,尤其是不利环境设计水量条件下对水体水质影响范围,温排水应预测设计条件下周平均lc 以上温升范围,涉及第三者权益影响的,需预测周lc以下温升影响范 围。影响范围应结合管理要求图示说明。3)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应计算论证入河排污口中污染物对相关水功 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影响程度和变化趋势。应根据论证区域水功能区管 理的要求,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可达性,以及 与水功能区入河排污总量总体和阶段

12、控制任务的协调性。(六)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生态的影响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的要求,采用直流冷却方式的火力发电厂,生产温排水不得排入水库等封闭水体。温排水排入河流水体时,应根据水域生态 保护管理要求,分析温排水等对珍稀水生动植物、鱼类、水体富营养化 等敏感生态问题的影响。2)入河排污口有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排入水域为氮磷物质含量较高,水 动力作用较弱和水量调节性能较差的水库(湖泊),以及现状水域已出 现水体富营养化现象或有富营养化发展趋势的水域,应针对性的分析评 价排污对敏感水域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3)影响区域有重要水域生态保护目标时,应结合区域重要湿地、濒危水生 生物生境及鱼

13、类资源的调查,以栖息地、繁殖地(产卵场)和迁徙(洄 游)通道等重要生境变化和保护为重点,分析入河排污口排污前后水域 生态系统的演替变化趋势,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水域生态系统和敏感 生态目标的影响程度和范围。4)对于重污染和存在退水风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和污水处理工艺 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非正常工况下排污对水功能区的影响, 提出应对风险处置措施和对策。(七)入河排污口排污可能影响地下水系统的,应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 下水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八)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影响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重点分析论证排污对上下游水功能区(水域)内主要集中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

14、安全的影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有制 约因素。2) 当排污可能产生有毒有机污染物时,应量化分析特征污染物对水源地的 污染风险影响。(九)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根据影响论证并结合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保护要求、第三 者权益等因素,分析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有关要 求,是否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能否采取措施减免,对不能满足要求的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变更建议并重新进行 论证。2) 应明确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结论。对于提出最优的入河排污 口设置方案,应说明原因和提出建议;对于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可以 采取措施减免的,应提

15、出减缓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并给出有条 件的结论。(十)论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入河排污口类型、排放的废污水量、排放污染物浓度(温升)和对应的 主要污染物质总量。2) 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生态的影响。3)对第三者权益的影响。4)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的建议及其合理性。5)入河排污口排污前污水处理措施及其效果。6)入河排污口设置最终结论:是否可行;可行的限制条件等。(十一) 论证建议应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设置单位对入河排污口监 测等要求、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信息报送要求、事故排放时 的应急措施等。三、资质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五、已建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六、入河排污口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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