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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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5篇 第一篇: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

2、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界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导和督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

3、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 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

4、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 四、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要积极推动学区内各学校优秀课程、优秀教师、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

5、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的学生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五、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

6、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

7、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六、依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加强教师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倡导尊师重教,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21号),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通过签约方式,明确教师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教师本职工作、校外兼职等方面要提出明确的职业要求,加强教师工作考核,对严重违约者可予以解聘。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补课的错误做法。 广大教师要为人师表,遵守国家的

8、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主动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促进全体学生共同成长进步。 七、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同时,对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

9、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办学,督导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督学责任区,发挥督学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教育部将运用督导检查和通报机制,督促各地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6dgwwco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教育部20X-082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 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教基202X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依法规范义务教育

10、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省级统筹职能,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界限,把握政策尺度,指导和督促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网址:ttp:/-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

11、和学前教育。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 四、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要积极推

12、动学区内各学校优秀课程、优秀教师、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网址:tp:/wwgw.co-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dgw.om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

13、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六、依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加强教师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倡导尊师重教,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2X号),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通过签约方式,明确教师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教师本职工作、校外兼职等方面要提出明网址:http:/www-5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6dgwwom督学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教育部将运用督导检查和通报机制,督促各

14、地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网址:ttp:/w- 第三篇: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在全区22X年教育干部学习班上的讲话 1一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规定发放。 三 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

15、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2一是规范教学内容,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的倾向。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一是在经费投入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

16、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三是在教育资源管理以及监督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场所。新法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按照保障适龄儿童、少年

17、就近入学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多项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与规范: 二是规范学校收费。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关于义务教育教师 提高教育质量,关键靠教师。新法对义务教育教师作了专章规定: 二是保障教师待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四是明确对教师的要求。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

18、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关于规范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 为防止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非法牟利,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和精神压力,减轻家长经济负担,节约资源,新法规定了以下措施: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国家

19、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关于法律责任 新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其中对学校有如下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20、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对教师有如下规定: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按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处罚。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

21、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新义务教育法的七大亮点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

22、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应当说,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制度设计和经费保障上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最重要的是,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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