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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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小编整理 第一篇: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1月1日施行 10月1日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正式施行,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将进入常态化新阶段 条例共八章74条,概括总结三年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践经验,将之上升为法规。 这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姚长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

2、经营。以上这些规定都包含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中,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昨日,四川省人大(微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有关情况做了通报。作为与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具有五大首创特点,三大探索,标志着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将进入常态化新阶段。这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立法背景 三年城乡治理经验转化为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说,近年来,通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破解了长期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城镇基础设施、市政设施薄弱的瓶颈和难题。在202X年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以前,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仅有61座,

3、202X年全省建成了污水处理厂2座。202X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前,全省城镇污水排水管网总长149公里,02年全省城镇污水排水管网总长达到了2548公里。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说,制定条例,把省委的决定和广大群众的愿望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意志,把政府的有效管理上升到依法高效管理,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现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转变,用法律保障治理的有效性、强制性,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条例是创新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八章74条,主要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解读三大探

4、索 重视便民措施允许经营早市夜市 条例突出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在要求广大城乡居民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制定了许多便民利民措施。为方便群众生活,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同时还规定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

5、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在对违法行为处罚坚持宽严相济、重在纠正原则和坚持创新,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撑。 解读五大创新 八章74条城乡治理进入常态化创新1管理改治理公众为参与主体 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公众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和机制。从条例的名称不使用“管理”而采用“治理”,突破以前相关法规中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模式,强调“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治理体系,到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和整个第二章的内容,使公众参与真正成为城乡环境综

6、合治理这一重要公共政策贯彻实施的基石。 创新2平衡公共品供给规范整治乡村 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 条例将乡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容貌环卫等公共服务纳入调整范围,突破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状态和城乡二元的结构性制约,对于改变农村地区的落后面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创新3明确环境责任人强调监督管理 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环境综合治理各类空间环境管制的责任人和管制措施。条例第二章责任区制度,针对不同的空间环境,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人;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7、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突破了以往环境管理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契约化的监督管理模式。 创新4针对餐厨垃圾单独回收管理 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突破了以往把餐厨垃圾当做一般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方式。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创新5授权县级以上政府制定规范文件 首次以地方性

8、法规的形式,在城乡环境治理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授权性规定。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相关资讯 餐厨垃圾管理新规10月施行制地沟油可罚10万 0月1日起,利用餐厨垃圾制作地沟油或潲水油,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四川省人大(微博)常委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下月起正式施行【详细】 四川“地沟油”上餐桌最高将被罚0万元 我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

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详细】 四川城乡环境治理条例多次改稿吸纳上千建议到今年月底三审前,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赴各地开展专题调研,先后召开各种立法和专家座谈会30余次,并将条例草案全文在四川日报(微博)(微博)及四川日报网公布。更多来自民间的建议和意见进入立法机关视线,达数百条之多【详细】 、 四川城乡环境治理草案将三审“罚款”减6条 省人大常委会已于3月和5月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成都商报记者从最新的征求意见稿获知,草案在前两次审议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精简和修改,仅涉及罚款的条款就从二审时的18条减至1条。同时回应了诸多社会热点问题,例如地沟油、城管暴力执法(或被殴)、

10、殴打环卫工人等【详细】 第二篇: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宣传、教育等措施,对城市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整治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1、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其工作机构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销社、铁路、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依法负责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关执法权。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12、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门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制定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应纳入绩效管理,定期检查考核。 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

13、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行政管辖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经营。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

14、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鼓励公民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

15、负责;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保税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责任区应当明确城

16、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责任人由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担任。 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设施;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保证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区责任人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负责的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

17、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立公示栏、意见箱、热线电话等形式,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定期组织考核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第三章容貌秩序 第十八条城乡临街建(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主要城乡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第十九条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

18、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利用城市空间设置的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标识牌应当统一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配套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 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条城乡风景名胜、文化古迹、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

19、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容貌标准,结合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一条城市、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规范停放。不得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商业配套设施,鼓励、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群众需要,设置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早市、夜市、摊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

20、、时限有序经营。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广场摆摊设点、兜售商品。 第二十三条绿地建设应当具有观赏娱乐、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维护。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擅自改变用途。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四条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防止泄漏遗撒。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中

21、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城市、镇建成区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设置混凝土搅拌场所。第二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质量标准。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禁止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二十七条城乡水域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亲水平台、桥梁、管道、闸门等附属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八条乡村风貌建

22、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突出风土文化和地域特色。提倡配建卫生厨房、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第四章环境卫生 第二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城市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确保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

23、村民小组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三十二条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义务,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鼓励社会力量组建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参与城乡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城市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作业。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 鼓励责任区责任人以发包或者招标的方式将环卫作业任务委托给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约定要求进行作业。不得将服务项目转让或者再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四条城市、镇建成区住宅小

24、区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污水应当进入管网集中排放。公共道路、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及湖面、沟渠等应当保持清洁。 禁止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市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五条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做到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城市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商品有序摆放,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

25、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第三十六条临时农贸市场、早市、夜市、摊区应当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 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 第三十七条从事车辆修理、汽车美容和洗车、废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三十八条提倡城市、镇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第三十

26、九条城市居民、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分类方式放置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收集、运送。 第四十条乡村垃圾应当推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鼓励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第四十一条餐厨垃圾处理应当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

27、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回收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推进垃圾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城市、镇建成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房屋装修、室内娱乐应当限制时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非特种车辆不得安装警报器;特种车辆在无紧急任务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从车辆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

28、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居住区内从事产生噪声、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在车行道上散发卡片等宣传品,在人行道、车行道上兜售物品; (八)其他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的,有责任自行停止、改正其行为,有责任予以清除。 第五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建设,科学编制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业规划,加强道路交通、环境

29、卫生、污水处理、农贸市场、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与乡规划和村规划相衔接。 第四十七条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功能,符合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 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重大环境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其项目和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按照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城乡环境卫生主管

30、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密度、流量及公共场所需要,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 城市、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不得新建旱厕,对于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计划,组织产权人逐步改造达标。 (二)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等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粪便污水前端处理设施设置的位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城市应当建设统一的城市地

31、下管网,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推进沼气池建设,配套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第五十一条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投放、收集和运输。城市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垃圾容器。 第五十二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 第五十三条在城市、镇建成区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

32、路段和交叉口。设置车辆清洗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卫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环卫设施;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承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工作。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由城市行政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有关城

33、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十六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结果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举

34、报制度,设立并公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城乡环境

35、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进行劝导、告诫,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强制改正或者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

36、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章堆放、吊挂、搭建有碍市容物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者在城市主干道、广场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噪声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

37、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

38、汽车美容和洗车、废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进行教育劝导、责令改正或

39、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强制改正或者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环卫作业公司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 (三)项、第 (五)项规定的,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40、,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197年8月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篇: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问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问卷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计30分) 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年月日四川省第届人大会第次会议通过的。 、条例有章条。 、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或者签

41、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 6、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7、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和。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禁止、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和等形式,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 10、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舆论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

42、题,应当。 二、判断题(每题分,共计20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经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作出玄珠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机动车、非机动车可以在停车场区域内停放,也可以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停放。 4、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5、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童帽管理的要求,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可以占用公共道

43、路和公共场所。 6、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7、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才能实施。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建筑垃圾填埋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但不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取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 9、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 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的罚款。 10、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

44、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选择题(单选和多选)(每题4分,共计0分) 、下列哪些垃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建筑垃圾b工业垃圾c医疗卫生垃圾d放射性污染物 2、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 a不依法定程序执法b收缴罚款出具专用收据 c辱骂、殴打当事人d擅自处理当事人物品 3、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a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b不按规定乱停放车辆的 c擅自张贴

45、各种宣传品的 d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的 4、违反条例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a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b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c六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a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b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四、简答题(1分)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哪些。(7分) 五、论述题(15分) 1、请结合本

46、单位工作谈谈如何进一步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8分) 第四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从七曲场镇环境整治看 建立长效机制是农村城乡环境整治工作的关键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要求,自四月初以来,七曲村村支两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召开全村社员大会,宣传发动群众。采取以点带面的形式,以七曲场镇为突破口,针对环境卫生、市场秩序、交通秩序、建筑工地等“四乱”现象较为突出的问题集中整治。党员干部带头打扫场镇街道卫生,清除垃圾死角,清运场镇垃圾站生活垃圾;规范商铺、摊点货品摆放,改变农村集贸市场自由放任、无人管理的状态;统一划定停车位,严厉整治逢场时面包车超载现象

47、,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规范重建户建筑垃圾堆放,整治预制厂、砖厂材料乱堆乱放现象。通过集中治理,有效改善了场镇、公路沿线“脏、乱、差”的现象。 (图为十社社员清理堰塘) 干部示范带动的同时,既当“劳动者”,又当“宣传员”,通过广播、标语、明白墙,大力宣传城乡环境整治的目的意义,综合整治的重点及内容,营造浓厚的氛围。“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家喻户晓。各社社员积极行动,清理门前杂物,拆除乱搭乱建的家禽窝棚。十社社员三十余人积极主动清除七曲场镇李家垭路段的杂草树枝,并对村道两旁沟渠进行清淤;十一社动员二十余人清理七曲村与石河堰交界处白色垃圾、杂草,村容村貌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图为十社社员清理场镇至李家垭

48、路段杂草、树枝)干部带头,全民参与,形成了上下联动,共创清洁家园的良好局面。 在集中整治的同时,村支两委积极探索,采取村民自治与村规民约相结合的方式,场镇各街道由村支两委干部明确责任区划,负责督促各街道清洁卫生,每月进行清洁卫生评比,并以明白墙的形式通报评比情况;场镇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由固定的保洁员负责,每天打扫两次;各社社员代表包户,落实到人头,负责督促各家各户庭院卫生,每月由村上抽查。 为有效巩固集中整治工作成果,结合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村支两委采取基础投入与集中治理相结合,建管并重,着手对场镇街道进行改造,恢复并新建场镇污水管网设施,对场镇新增街道进行路面硬化,完善场镇基础设

49、施,增强场镇配套功能,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提升场镇的综合承载能力。 七曲村付出了人力财力强力整治环境,但整治成果很容易出现反弹现象,重治理轻监督导致了治理工作收效甚微。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是保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进行的根本之策。 培养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规范群众的行为,自觉维护清洁是建立长效机制的首要任务。优美的环境要靠大家共同维护,要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加强宣传教育和文明劝导工作,使综合治理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形成“人人参与治理,处处争创卫生”的良好局面。 其次,加大监督。单靠保洁员一人的力量保持场镇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是远远不够的。在原有的四职干部分区域管理街道卫生的基础上

50、,将社员代表也纳入监督队伍,轮流值班。每逢双日赶场时,监督员要维护市场秩序,同时要监督群众卫生习惯,对于乱丢乱扔等不文明现象要予以制止,从根本上解决垃圾乱扔、车辆乱停、摊点乱摆等难点问题。 再次,群众联动。制定场镇经营规范手则,明确商家的责任义务,向场镇所有商铺发放宣传,规范商家文明经营。对于清洁卫生维持的差的场镇居住户、商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或收取双倍保洁费,并予以全村通报,以此督促大家自觉维护场镇形象。 最后,严格考核。将各社检查情况与社长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评出治理工作中优秀的社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是一次性投入人力财力集中整治,而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重要工作。

51、环境卫生搞好了,才能有良好的投资环境,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要充分调动城乡环境治理工作主体群众的积极性,政府引导,干群合力,标本兼治,才能将这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圆满完成。 第五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教案 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使学生懂得“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性; 2、教学中让学生明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和内容; 3、教会学生怎样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中发挥一名中学生的作用。 教学重点: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中中学生的作用。 教学方式: 以教师讲解为主,结合多媒体资料 教学媒体: 图片、视频短片等多媒体 教学课时: 1课时 导入课程 同学们,你们有没有注意过周

52、围的环境。 (观看短片,宣汉县城的变化) (学生发言) 同学们都注意到我们周围纸屑少了、垃圾少了、校园变得更加整洁了、街头摊位摆放规范了、人们更遵守交通规范了。也就是说环境得了改善,宣汉的环境越来越好了。这些变化得来不易啊,那哪位同学能说说是什么促使这些变化的。 (学生发言) 对,这都要归功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那大家对这次活动了解多少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认识一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学习课程 (板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发展环境、改善人居环境的惠民工程,关系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关系宣汉的城市形象和竞争力。 (板书)

53、 一、治理目标 通过综合治理,到明年春节前,达到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评价体系要求,建立起覆盖城市、乡镇、村庄的城乡环境治理和管理长效机制。 (板书) 二、治理内容 (板书) (一)城市环境治理工程 (板书) 1、强化环境卫生整治。 全面治理环境卫生,巩固全国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全面加强住宅小区管理,建立健全“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院内四自”(自搞环境卫生、自建环卫设施、自育花草树木、自管单位秩序)责任制,重点治理主要街道、公共区域、旅游通道、旅游景点、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城中村”、车站、码头及城市(县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公路

54、、河流、过江桥梁、过境公路周边的卫生死角。城市主干道全天候保洁,其余道路也要落实专人清扫保洁。加快改造棚户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合理规划废旧物品收购站(点),重点治理影响市容市貌、影响交通畅通、影响居民学习生活区域的收购站(点)。 (板书) 2、强化市场管理。 坚持“堵疏结合、便民利民”的原则,下大力规范市场管理。加快配套完善中心城区集贸市场,规范设置临时市场,坚决取缔乱设乱摆、占道经营、跨门槛经营,实现摊点归区、坐商归店、行商归市,切实还街(路)于民。县级城镇要新建和完善集贸市场等基础设施,加强规范化管理。改革集贸市场管理体制,确定牵头和配合部门,推行综合执法,形成管理合力。 (板书)

55、 3、强化交通管理。 规范车辆停放管理,消除乱停乱放现象。全面清理商场、超市、酒店、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等配建停车场,纠正挪作他用、违规使用配建停车场等行为。在适当地方增设临时停车区域,划定停车标志、标线。大力治理机动车、非机动车占道停车、停车不入位、阻碍交通等行为,坚决禁止在无障碍道路及设施上停放车辆。加强规划控制,积极推进立体停车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巩固摩托车、出租车治理成果,规范运营秩序。加强车辆运输管理,严禁车辆沿街沿路抛洒杂物。规范修车、洗车管理,严禁沿街沿路占道修车、洗车。 (板书) 4、强化施工场地管理。 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活动,施工场地必须围栏作业、封闭施工、限时施工

56、,推广运用散装水泥,逐步取缔现场搅拌混泥土,解决施工现场噪音扰民、扬尘污染问题。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封闭运输,施工工地必须修建规范的清洗水槽或配备专用冲洗设备,解决运输车辆污染城市环境问题,防止因砖头等杂物滑落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法处罚施工场地和各类运输车辆污染城市环境和扰民行为。规划和建设一批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严禁乱扔乱倒。 (板书) 5、强化环境保护工作。 认真实施达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完成“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加强环境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污水、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污水再生利用、垃圾无害化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板书) 6、强化广

57、告管理。 严格执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达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路灯、景观灯等设置和管理。取消中心城区横幅跨街广告。综合运用法律与行政手段,解决广告乱贴乱画等顽症,彻底清除违章广告牌和“牛皮癣”等小广告。 (板书) 7、强化城市绿化和亮化。 改造提升城区园林绿化,抓好主要街道、公共区域亮化工作,解决背街小巷照明,方便群众生活。 (过度语)当然环境综合治理不仅仅是治理环境,还要培养人们良好的素质。不然再好的环境,没有高素质的人加以保护,谈环境综合治理也是空谈。所以公民素质的提升也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重要的一部分。 (板书)

58、 (二)公民素质提升工程 (板书) 、普及卫生和文明常识。 广泛开展养成良好公共行为的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突出抓好未成年人卫生文明教育。开展“文明出行,平安回家”教育活动。 (板书) 2、培养公民良好行为习惯。 教育引导城乡居民提高环境卫生意识,摒弃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等不良行为,爱护公共设施,形成“讲清洁、爱卫生、讲公德”的良好风尚。 (板书) 3、积极开展各种创建活动。 广泛开展卫生文明家庭、卫生文明单位、卫生文明社区等城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切实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融入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 (板书) 三、中学生怎样为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出

59、力。 作为新时代的中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份子,理应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为了保护这美好的环境,那我们怎样为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出力呢。 (学生发言) 对,同学们的建议都很好,我们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从习惯上积极改变,从行动上得到体现,做到爱清洁、讲卫生,使周围环境卫生长期保持洁净。 2、节约能源资源,节约每一张纸、每一滴水、每一度电,为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贡献。 3、争当文明劝导员、城乡综合整治宣传员通过发宣传资料、劝导不文明行为、齐唱“城乡综合整治拍手歌”等形式向同学及家长进行宣传。 同学们,“我参与、我出力、我分享”,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件功利千秋的大事,为了我们美好的未来,大家齐出力,将环境综合治理进行到底。 板书设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一、治理目标 二、治理内容 (一)城市环境治理工程 1、强化环境卫生整治。 、强化市场管理。 3、强化交通管理。 4、强化施工场地管理。 5、强化环境保护工作。 、强化广告管理。 7、强化城市绿化和亮化。 (二)公民素质提升工程 1、普及卫生和文明常识。 2、培养公民良好行为习惯。 、积极开展各种创建活动。 三、中学生怎样为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出力。 第 33 页 共 3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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