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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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进步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 用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

2、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 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开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协调劳动关系逐步进步劳动者的生活程度。第六条 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展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创造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 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进展平等协商。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全国劳开工作。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主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开工作。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十条 通过促

3、进经济和社会开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时机。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效劳。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 妇享有与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规定的不适宜妇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录用妇或者进步对妇的录用。第十四条 残疾人、人员、退出现役的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制止用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4、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承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一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无效的假设不影响其余部的效力其余部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会或者人民确认。第十九条 劳

5、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限分为有固定限、无固定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以受骗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假设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试用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商业机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

6、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早三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7、第二十七条 用人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间或者消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早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根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 用人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动才能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的;三职工在、产、哺乳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用人解除劳

8、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假设用人违犯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以书面形式用人。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用人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内的;二用人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9、。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 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第三十八条 用人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消费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

10、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第四十条 用人在以下节日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由于消费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安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康和财产平安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消费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消费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

11、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不得违犯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应当按照以下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详细由规定。第五章 工资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那么实行同工同酬。工资程度在经济开展的根底上逐步进步。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 用人根据本

12、的消费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程度。第四十八条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详细由、自治区、直辖人民规定报备案。用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程度;三劳动消费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开展程度的差异。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间用人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章 劳动平安卫生第五十二条 用人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

13、动平安卫生规程和对劳动者进展劳动平安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 劳动平安卫生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平安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第五十四条 用人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进展安康检查。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理人员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有权回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 建立伤亡事故和职

14、业病统计和处理制度。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展统计、和处理。第七章 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 对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 制止安排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经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怀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七 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班劳动。第六十二条 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15、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班劳动。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有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 用人应当对未成年工定进展安康检查。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六十六条 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开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步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才能和工作才能。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开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开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 用人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

16、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实际有方案地对劳动者进展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 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实行职业书制度由经过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施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第九章 社会和福利第七十条 开展社会事业建立社会制度设立社会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 社会程度应当与社会经济开展程度和社会承受才能相适应。第七十二条 社会按照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缴纳社会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

17、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待遇的条件和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 社会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收支、理和运营社会并负有使社会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监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的收支、理和运营施行监视。社会经办机构和社会监视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第七十五条 鼓励用人根据本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提倡劳动者个人进展储蓄性。第七十六条 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进步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 用人与劳动者发

18、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那么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那么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劳动争议调解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八十条 在用人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会。劳动争议调解会由职工代表、用人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会由劳动行政部

19、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内向劳动争议仲裁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迫执行。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20、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十一章 监视检查第八十五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改正。第八十六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监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展检查。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监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

21、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 用人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 用人违犯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 用人有以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 用人的劳动平安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或

22、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级以上人民责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用人强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 用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 用人违犯本法对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处以罚款;对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

23、用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搜寻和拘禁劳动者的。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 用人违犯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成心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 用人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条 用人无故不缴纳社会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其限缴纳逾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

24、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视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犯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零四条工作人员和社会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违犯本法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分的按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第十三章 附那么第一百零六条 、自治区、

25、直辖人民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施行 步骤报备案。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202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常务会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于202X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2X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202X版劳动合同法对202X版的劳动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和将第九十二条进展了修改。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6、第二条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事业、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原那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在制定、修改或者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利 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27、项时应当经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提出方案和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施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五条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应当建立职工备查。第八条用人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28、点、职业危害、平安消费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有权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

29、为固定限劳动合同、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限劳动合同且劳

30、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限的劳动合同。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码;(三)劳动合同限;(四)工作

31、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培训、保守机、补充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的适用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限和无

32、固定限的劳动合同试用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试用包含在劳动合同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的试用不成立该限为劳动合同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所在地的最低工资。第二十一条在试用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在试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用人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效劳。劳动者违犯效劳约定的应当按

33、照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尚未履行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与劳动者约定效劳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进步劳动者在效劳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的商业机和与相关的事项。对负有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犯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的高级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限由用人与劳动者约定

34、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消费或者经营同类、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或者自己开业消费或者经营同类、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犯法律、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无效不影响其

35、他部效力的其他部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一样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第三十一条用人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回绝用人理人员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犯劳动合同。劳动者

36、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用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早三以书面形式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内提早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37、)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费的;(四)用人的规章制度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犯用人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38、(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提早三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七)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形

39、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提早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裁减人员:(十)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十一) 消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二)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三)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十四) 与本订立较长限的固定限劳动合同的;(十五) 与本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的;(十六)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按照本条第一

40、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十七)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展离岗前职业安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间的;(十八) 在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动才能的;(十九)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的;(二十) 职工在、产、哺乳的;(二十一) 在本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二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工会。用人违犯法律、行政法规

41、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纠正。用人应当研究工会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十三) 劳动合同满的;(二十四)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根本养老待遇的;(二十五) 劳动者亡或者被人民宣告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二十六) 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十七) 用人被撤消营业执照、责关闭、撤销或者用人提早解散的;(二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丧失劳动才能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有关工伤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

42、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十九) 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十) 用人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十一) 用人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十二) 用人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十三) 除用人维持或者进步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限劳动合同的;(三十四) 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三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向劳动者支

43、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所在直辖、设区的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违犯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44、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内为劳动者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工作交接。用人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订立。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可以订立劳动平安卫生、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

45、体合同。第五十三条在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效劳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当地人民规定的最低;用人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第五十六条用人违犯集体合同进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

46、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十六)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十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十八)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理制度;(三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容许;经容许的依法相应的登记。未经容许任何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是本法所称用人应当履行用人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以及派遣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

47、派遣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间劳务派遣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以下称用工)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限、劳动报酬和社会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犯协议的责任。用工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确定派遣限不得将连续用工限分割订立数个短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不得克扣用工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和用工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

48、六十一条劳务派遣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所在地的执行。第六十二条用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四十) 执行劳动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四十一)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四十二)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十三)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展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四十四)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那么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一样的劳动报酬分配。用工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所在

49、地一样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或者用工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根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施行。前款规定的

50、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效劳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详细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向本或者所属派遣劳动者。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订

51、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不得低于用人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最长不得超过十。第六章 监视检查第七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施行的监视理。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施行的监视理。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施行的监视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部门的。第七十四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

52、行政部门依法对以下施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四十五) 用人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四十六) 用人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四十七) 劳务派遣和用工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十八) 用人遵守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四十九) 用人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的情况;(五十) 用人参加各项社会和缴纳社会费的情况;(五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事项。第七十五条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施行监视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展实地检查用人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

53、门的工作人员进展监视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第七十六条级以上人民建立、卫生、平安消费监视理等有关主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展监视理。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展监视。用人违犯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犯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

54、用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用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用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违犯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三条用人违犯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约定的试用已经履行的由用人以劳动者试用满月

55、工资为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的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四条用人违犯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用人违犯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扣押劳动者或者其他物品的按照前款规定处分。第八十五条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限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逾不支付的责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6、(五十二)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五十三)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五十四)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五十五)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用人违犯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八条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十六) 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五十七)

57、 违章指挥或者强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五十八) 侮辱、体罚、殴打、搜寻或者拘禁劳动者的;(五十九)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安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第八十九条用人违犯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违犯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用人招用与其他用人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违犯本法规定未经容许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停顿行为没收所得并处所

58、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用工违犯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限改正;逾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罚款对劳务派 遣撤消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容许证。用工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与用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犯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

59、有关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九十六条事业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

60、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2X年7月1日起施行。注:本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按照同工同酬原那么实行一样 的劳动报酬分配的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进展调整;本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在本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获得行政容许并变 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详细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第535劳动合同法施行已经202X年9月

61、3日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十劳动合同法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贯彻施行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第二条各级人民和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施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书面后劳动者不与用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62、用人应当书面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应当书面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第七条用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63、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包括劳动者、性别、公民身份码、户籍及现住址、联络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限等内容。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被安排到新用人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的工作年限。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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