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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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培 训中 山 国 税 小 榄 税 务 分 局谭 燕 华2010年 3月 培 训 内 容w第 一 部 分 : 常 见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讲 解w第 二 部 分 : 税 收 优 惠w第 三 部 分 : 2009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表 填 表 说 明 第 一 部 分 常 见 纳 税 调 整 项 目w 一 、 税 前 扣 除( 一 ) 公 益 性 捐 赠w 一 般 规 定 : 在 年 度 会 计 利 润 总 额 12%以 内 的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捐 赠 包 括 货 币 性 和 非 货 币 性 两 种w 必 须 通 过

2、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是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或 部 门w 汶 川 地 震 : 2008年 5月 12日 起 , 汶 川 地 震 的 捐 款 符合 第 2点 的 可 全 额 扣 除 , 根 据 财 税 2009131号 文 ,支 持 汶 川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延 长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 二 ) 工 资 、 薪 金 支 出w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薪 金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w 包 括 所 有 现 金 和 非 现 金 报 酬 ;w 不 包 括 职 工 福 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及 住 房 公 积w 企 业 12月

3、31日 底 挂 账 的 应 付 工 资 余 额 如 在 2010年 汇算 清 缴 前 支 付 完 毕 的 , 可 不 作 纳 税 调 整 。( 三 ) 职 工 福 利 费w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的 , 准 予 扣 除 ( 四 )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w 工 会 经 费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的 部 分 , 准 予扣 除 。w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额 2.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以 后 年度 结 转 扣 除 。( 五 )

4、商 业 保 险 支 出w 除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特 殊 工 种 职 工 支 付 的 人身 安 全 保 险 费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可以 扣 除 的 其 他 商 业 保 险 费 外 ,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工 支 付 的 商 业 保 险 费 , 不 得 扣 除 。 ( 六 ) 利 息 支 出w 同 旧 税 法 ( 包 括 向 金 融 机 构 和 非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两 部 分 ) 企 业支 付 给 关 联 方 的 利 息 支 出 ,不 能 超 过 规 定 比 例 ,并 按 照 独 立 交易 的 原 则 ,否

5、则 需 作 纳 税 调 整 .投 资 者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缴 足 资本 对 外 借 款 所 发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不 能 税 前 扣 除 .( 七 ) 汇 兑 损 益w 年 度 终 了 时 , 将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 负 债 按 期 末 汇 率中 间 价 折 算 人 民 币 的 汇 兑 损 失( 八 ) 业 务 招 待 费w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 按 照 发生 额 的 60%扣 除 ,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的5( 九 ) 广 告

6、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w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 营 业 ) 收 入 1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部 分 , 准 予 以 后 结 转 扣 除 (财 税 200972号 文 ,对 化 妆 品 制 造 医 药 制 造 和 饮 料 制 造 ,扣 除 比 例 为 当 年 销 售 收 入 的 30%)。 w 二 、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 一 )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 提 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者 经 营 管理 而 持 有 的 、 使 用 时 间 超 过 个 月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w 企 业 应 当

7、 合 理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 一 经 确 定 , 不 得变 更 。w 关 于 折 旧 年 限 : 最 低 折 旧 年 限 分 20年 、 10年 、 5年 、 4年 、 3年 共 五 个 档 次w 从 使 用 的 次 月 起 计 提 折 旧 。w 增 值 税 转 型 后 ,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成 本 是 扣 除 增 值 税 后 的 不 含税 成 本 (但 除 应 征 消 费 税 不 能 抵 扣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外 )。( 二 )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 提 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8、有的 、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非 货 币 性 长 期 资 产 , 如 商 标 权 、 土 地 使用 权 等 。w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期 限 不 得 低 于 10年 , 或 按 照 规 定 和 约 定 的 使用 年 限 。 ( 三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w 固 定 资 产 改 建 支 出 :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剩 余 租 赁 期 限 ;w 固 定 资 产 大 修 理 支 出 : 按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w 其 他 待 摊 费 用 : 次 月 起 不 低 于 3年 。( 四 ) 其 他 注 意 问 题 :w 存 货 、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等 资

9、产 类 项 目 的 变 卖 转让 损 失 ,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w 关 于 资 产 的 报 废 、 毁 损 、 变 质 、 盘 亏 等 的 财 产 损 失 ,必 须 经 报 批 后 才 能 作 税 前 扣 除 , 办 理 程 序 请 参 见 国税 发 200988号 文 。 ( 五 ) 生 物 性 资 产w 生 物 性 资 产 包 括 生 产 性 和 消 耗 性 两 类 , 主 要 使 用 于农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 一 般 企 业 少 有 适 用 。w 采 用 直 线 法 对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w 林 木 类 的 , 折 旧 年 限 为 年 。w 蓄

10、 类 的 , 折 旧 年 限 为 年 。( 六 ) 存 货w 企 业 使 用 和 销 售 存 货 的 成 本 计 算 方 法 , 可 以 在 先 进先 出 法 、 加 权 平 均 法 、 个 别 计 价 法 中 选 用 , 但 一 经确 定 , 则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三 、 不 得 税 前 扣 除 项 目w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收 益 款 项w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w 税 收 滞 纳 金w 罚 金 、 罚 款 和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w 规 定 以 外 的 捐 赠 支 出w 赞 助 支 出w 未 按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w

11、 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二 部 分 税 收 优 惠( 一 ) 免 税 收 入w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 持 有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发 行 的 国 债 )w 股 息 红 利 收 入 :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间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资 收 入w 对 投 资 者 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配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二 ) 减 计 收 入 (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 见 中 财 法 200850号 , 减按 90%计 入 收 入 总 额 )( 三 ) 定 期 定 额 减 免 税 项 目w 农 林 牧 渔 、 基 础

12、 设 施 ( 免 三 减 三 ) 、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免 三 减 三 ) 、 新 办 软 件 生 产 、 集 成 电 路 (免 三 减 三 )w 居 民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不 超 过 500万 元 的 部 分 , 免 征 企 业 所得 税 ; 超 过 部 分 , 减 半 征 收 。 ( 四 ) 税 率 减 免 项 目w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减 按 20%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类 和 禁 止 类 行 业 ,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企 业 : 工 业 企 业 , 年

13、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100人 , 资产 总 额 不 超 过 3000万 元 ; 其 他 企 业 ,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80人 , 资产 总 额 不 超 过 1000万 元 。w 分 局 要 求 :企 业 在 2010年 第 一 季 度 申 报 前 必 须 办 理 2009年备 案 手 续 ,企 业 提 供 2009年 财 务 报 表 、 所 得 税 年 度 申 报 表( 在 办 税 大 厅 正 式 受 理 前 )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优 惠 备 案

14、表 和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备 案 申 请 表 (在 网 上 下 载 ),工 业到 管 理 一 股 ,非 工 业 到 二 股 。w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低 于 3万 元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备 案 后 , 预 缴2010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适 用 20%税 率 减 半 征 收 。 w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减 按 15%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w 分 局 要 求 :企 业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资 格 的 ,在 年 度 申 报 前 ,须 先 到 分 局 备 案 ,企 业 提 供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优 惠 备案 表 和 加 盖 企

15、业 公 章 的 高 新 企 业 认 定 证 书 复 印 件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到 管 理 一 股 办 理 。w 汇 算 清 缴 期 补 充 报 备 资 料 : ( 1)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的 范 围 的 说 明 ; ( 2) 企 业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结 构 明 细 表 ; ( 3) 企 业 当 年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企 业 总 收 入的 比 例 说 明 ; ( 4) 企 业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职 工 总

16、 数 的 比 例 说 明 、 研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说 明 。 ( 五 ) 加 计 扣 除w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 可 以 在 计 算 应 纳 税所 得 额 时 加 计 扣 除 。w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 在 按 照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50%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150%摊 销 。w 企 业 申 请 加 计 扣 除 时 , 在

17、 汇 算 清 缴 期 报 备 以 下 资 料 : 1、 通 过 初 审 的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项 目 审 查 表 2、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实 际 发 生 审 查 表 3、 经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出 具 的 年 度 研 究 开 发 费 鉴 证 报 告 4、 备 案 资 料 : ( 1)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优 惠 备 案 表 ;( 2) 自 主 、 委 托 、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计 划 书 和 研 究 开 发 费 预 算 ;( 3) 自 主 、 委 托 、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专 门 机 构 或 项 目 组 的 编 制 情 况 和

18、专 业 人员 名 单 ;( 4) 自 主 、 委 托 、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当 年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发 生 情 况 归 集 表 ;( 5) 企 业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或 董 事 会 关 于 自 主 、 委 托 、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立项 的 决 议 文 件 ; ( 6) 委 托 、 合 作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 7)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效 用 情 况 说 明 、 研 究 成 果 报 告 及 核 算 情 况 说 明 ;( 8)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核 算 说 明 ( 六 ) 抵 免 税 额w 企 业 用 于

19、购 置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核 定 额 , 可 以 按 一 定 比 例 抵 免 。w 企 业 购 置 并 实 际 使 用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 节 能 节 水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和 安 全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规 定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 该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10%可以 从 企 业 当 年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抵 免 ; 当 年 不 足

20、 抵 免 的 , 可 以 在以 后 5个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免 。w 投 资 额 , 是 指 购 买 专 用 设 备 发 票 价 税 合 计 价 格 , 但 不 包 括 退还 的 增 值 税 以 及 设 备 运 输 、 安 装 等 费 用 。w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扣 除 税 收 优 惠 及 过 渡 期 后 的 余 额w 企 业 利 用 财 政 拔 款 购 置 专 用 设 备 的 , 不 得 抵 免 税 额 。w 在 五 年 内 出 租 、 转 让 的 , 应 当 停 止 执 行 优 惠 , 并 补 交 税 款 。 w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优 惠 备 案 表w 企 业 购

21、 买 专 用 设 备 抵 免 的 , 需 在 汇 算 清 缴 前 提 供 以下 资 料 :w 购 置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 安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情 况 表 ( 网 上 下 载 )w 加 盖 企 业 公 章 的 所 购 置 相 关 设 备 的 支 付 凭 证 、 发 票 、合 同 等 复 印 件w 购 置 设 备 所 需 资 金 来 源 说 明 和 相 关 的 原 始 凭 证 、 记账 凭 照 、 明 细 账 等 复 印 件 。 ( 七 ) 过 渡 期 优 惠w 新 税 法 公 布 前 已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 依 照 当 时 的 税 收 法 律

22、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享 受 低 税 率 优 惠 的 ,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 可 以在 本 法 施 行 后 五 年 内 , 逐 步 过 渡 到 本 法 的 法 定 税 率 ; 享 受 定期 减 免 税 优 惠 的 ,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 可 以 在 本 法 施 行 后 继 续享 受 到 期 满 为 止 , 但 因 未 获 利 而 尚 未 享 受 优 惠 的 , 优 惠 期 限从 本 法 施 行 年 度 起 计 算 。w 自 2008年 1月 1日 起 , 原 享 受 低 税 率 优 惠 的 企 业 , 在 新 税 法施 行 后 5年 内 逐 步 过 渡 到 法

23、 定 税 率 。 其 中 :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15%税 率 的 企 业 , 2008年 按 18%税 率 执 行 , 2009年 按 20%税 率 执 行 , 2010年 按 22%税 率 执 行 , 2011年 按 24%税 率 执行 , 2012年 按 25%税 率 执 行 ; 原 执 行 24%税 率 的 企 业 ,2008年 起 按 25%税 率 执 行 。 注 意 问 题w 省 局 根 据 总 局 国 税 发 2008111号 文 规 定 了 企 业 享 受优 惠 政 策 的 管 理 办 法 , 企 业 发 生 减 免 税 目 的 , 需 办理 相 关 的 备 案 手 续

24、, 上 面 已 提 及 了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备案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备 案 、 技 术 开 发 费 备 案 、 购 买 专用 设 备 抵 免 所 得 税 额 备 案 等 , 其 他 的 备 案 要 求 分 局将 近 期 挂 在 网 上 ( 详 见 粤 国 税 发 20103号 ) 。w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 采 取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的 纳 税 人 不 能 享受 相 关 减 免 税 税 收 优 惠 。 第 三 部 分 2009年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年度 申 报 表 填 表 说 明一 、 年 度 申 报 表 填 列 的 思 路二 、 年 度 申 报 表 结

25、 构 与 附 表 的 关 系三 、 年 度 申 报 表 主 表 中 的 几 个 重 要 概 念四 、 表 与 表 之 间 的 勾 稽 关 系 及 说 明 (重 点 项 目 说明 ) 一 、 年 度 申 报 表 填 列 的 总 体 思 路w 间 接 法 : 以 会 计 利 润 为 基 础 进 行 调 整 , 遵 从 会 计 核算 原 理 , 以 方 便 会 计 人 员 填 报 为 出 发 点 , 使 税 收 会计 与 税 法 结 合 , 体 现 企 业 申 报 信 息 化 。w 本 年 应 补 所 得 税 =( 利 润 总 额 +纳 税 调 整 +境 外 弥 补境 内 亏 损 弥 补 亏 损 )

26、 X税 率 减 免 税 抵 免 税 已 缴 税 额 二 、 年 度 申 报 表 结 构 与 表 间 关 系w 主 表 结 构 : 利 润 总 额 ( 13栏 )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25栏 ) 、 应 纳 税 额 ( 30栏 ) 、 本 年 应 补 ( 退 ) 所 得 税额 ( 40栏 )w 主 附 表 关 系 : 主 表 项 目 与 一 级 附 表 项 目 对 应 , 二 级附 表 是 一 级 附 表 的 明 细 反 映w 申 报 表 包 含 一 份 主 表 和 十 一 分 附 表 ( 演 示 )w 涉 及 台 帐 业 务 关 联 交 易 业 务 的 ,还 需 报 送 关 联 交

27、 易 申报 表 .w 无 关 联 业 务 申 报 的 , 则 提 供 固 定 格 式 的 声 明 。 三 、 年 度 申 报 表 主 表 中 的 几 个 重 要 概 念( 一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 7栏 )w 这 是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概 念 , 企 业 应 当 在 资 产 负 债日 判 断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肯 可 能 减 值 的 迹 象 , 并 进 行 减值 测 试 , 将 估 计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与 账 面 余 额 比 较 ,存 在 跌 价 损 失 可 能 的 , 则 计 入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 一级 科 目 , 期 末 冲 减

28、“ 本 年 利 润 ” 。( 二 ) 不 征 税 收 入 ( 16栏 )w 按 上 述 解 释 , 不 征 税 收 入 是 指 财 政 拨 款 、 行 政 事 业性 收 费 、 财 政 性 基 金 , 企 业 发 生 的 其 他 符 合 不 征 税收 入 的 项 目 , 先 在 附 表 一 营 业 外 收 入 中 反 映 , 后 与附 表 三 14行 4列 作 纳 税 调 减 。 ( 三 ) 免 税 收 入 ( 17栏 )w 必 须 与 减 免 税 项 目 严 格 区 分 , 主 要 包 括 国 债 利 息 收入 ;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29、益性 投 资 收 益 ; 从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与 该 机 构 、 场 所 有 实际 联 系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符 合 条 件的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的 收 入 ,与 附 表 三 15行 4列 对 应 ,并 与附 表 三 第 1行 对 应 。( 四 ) 减 免 税 项 目 所 得 ( 19栏 )w 主 要 是 农 产 品 的 免 税 收 入 ;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所 得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所 得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让 所 得 ,与 附 表 三 第 16行 第 4列 对 应 ,与 附 表

30、 五 14行 对应 。 ( 五 ) 加 计 扣 除 ( 20栏 )w 主 要 指 技 术 开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所 支 付的 工 资 加 计 扣 除 ,与 附 表 三 第 39行 第 4列 对 应 ,与 附 表五 第 9行 对 应 。( 六 )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21栏 )w 指 创 投 企 业 。 小 榄 少 发 生 此 类 企 业 。( 七 ) 减 免 所 得 税 额 ( 28栏 )w 指 减 低 税 率 形 成 的 减 免 税 额 , 对 应 附 表 五 33栏 , 包括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免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31、免 和 过 渡 期税 收 优 惠 减 免 。 ( 八 ) 抵 免 所 得 税 额 ( 29栏 )w 指 企 业 购 买 环 保 设 备 、 节 能 节 水 设 备 和 安 全 生 产 设备 按 投 资 额 的 10%计 算 出 的 抵 免 额 , 对 应 附 表 五 40栏 。( 九 ) 35栏 -37栏 适 用 于 有 分 支 机 构 的 总 机 构( 十 ) 其 他 注 意 问 题w 25栏 , 必 须 大 于 等 于 0w 34栏 , 季 度 累 计 预 缴 数 一 定 要 正 确 填 写 四 、 表 与 表 之 间 的 勾 稽 关 系 及 说 明( 一 ) 附 表 一 收 入 明 细

32、表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 13栏 )w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视 同 销 售 收 入w 税 收 处 理 一 方 面 是 视 同 销 售 、 转 让 换 出 资 产 , 一 方 面 购 买 换入 资 产 , 如 以 存 货 交 换 固 定 资 产w 将 货 物 、 财 产 、 劳 务 用 于 捐 赠 、 偿 债 、 赞 助 、 集 资 、 广 告 、样 品 、 福 利 或 者 利 润 分 配 的 , 应 当 视 同 销 售 货 物 、 转 让 财 产或 提 供 劳 务 。 国 税 函 号 , 企 业 如 发 生 将资 产 转 移 至 境 外 , 或 由 于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在 形

33、 式 和 实 质 上 均 不发 生 改 变 , 如 将 资 产 用 于 生 产 加 工 制 造 另 一 种 产 品 、 改 变用 途 、 将 资 产 在 总 、 分 支 机 构 间 转 移 , 可 作 为 内 部 处 置 资 产 ,不 视 同 销 售 确 认 收 入 , 相 关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延 续 计 算 。w 视 同 销 售 作 为 计 算 广 告 费 税 前 列 支 限 额 的 一 部 分 计 税 基 础 。 政 府 补 助 收 入 ( 24栏 )w 纳 税 人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和 非 货 币 性 收入w 新 会 计 准 则 计 入 “

34、营 业 外 收 入 ” , 与 附 表 一 对 应 ,企 业 发 生 的 不 属 于 不 征 税 收 入 项 目 的 , 则 需 进 行 所得 税 计 缴 , 如 属 不 征 税 收 入 , 则 在 附 表 三 4栏 第 四列 反 映 。捐 赠 收 入 ( 25栏 )w 新 会 计 准 则 计 入 “ 营 业 外 收 入 ” , 计 缴 所 得 税 , 如采 用 旧 准 则 , 企 业 计 入 “ 资 本 公 积 ” 的 , 则 应 在 附表 三 3行 3列 反 映 。 ( 二 ) 附 表 二 成 本 费 用 明 细 表w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视 同 销 售 成 本 ( 13栏 ) 货 物

35、 、 财 产 、 劳 务 视 同 销 售 成 本 ( 14栏 ) 与 附 表 一相 关 项 目 对 应w 非 常 损 失 必 须 经 报 批 ,否 则 不 能 税 前 扣 除 。 期 间 费 用 没 有 二 级 附 表 对 应 。 期 间 费 用 对 应 主 表 4、 5、 6行 , 没 有 二 级 附 表 对 应 。 ( 三 ) 附 表 三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明 细 表w 注 意 : 有 相 应 的 成 本 费 用 发 生 但 无 须 纳 税 调 整 , 一律 都 要 录 入 相 关 数 据 。w 本 表 纳 税 调 整 项 目 分 七 大 分 类 汇 总 填 列 .w 各 类 分 别

36、 设 置 “ 账 载 金 额 ” 、 “ 税 收 金 额 ” 、 “ 调增 金 额 ” 、 “ 调 减 金 额 ” 。w 收 入 类 的 , “ 税 收 金 额 ” 减 去 “ 账 载 金 额 ” 为 正 数的 , 则 为 调 增 金 额 , 反 之 , 为 调 减 金 额 。w 扣 除 类 、 资 产 类 的 , “ 账 载 金 额 ” 减 去 “ 税 收 金 额 ”为 正 数 的 , 为 调 增 金 额 , 反 之 , 为 调 减 金 额 。 w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的 填 列 ( 第 2栏 ) 附 表 一 的 第 一 行 含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的 销 售 收 入 只 是 作为

37、计 算 广 告 费 列 支 的 基 数 , 而 不 进 入 主 表 , 因 此 需作 纳 税 调 增 , 附 表 一 的 13栏 与 附 表 三 的 第 2栏 3列 对应 。w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 3栏 ) 采 用 旧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 由 于 通 过 “ 资 本 公 积 ” 反映 , 因 而 必 须 在 该 栏 进 行 纳 税 调 增 , 但 新 会 计 准 则由 于 已 通 过 “ 营 业 外 收 入 ” 反 映 , 不 需 进 行 调 增 反映 。 w 未 按 税 收 规 定 的 销 售 折 扣 和 折 让 ( 4栏 )w 必 需 进 行 纳 税 调 增 , 在 此

38、 栏 3列 反 映 。w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持 有 期 的 投 资 收 益 , 调增 额 填 报 纳 税 人 应 分 担 被 投 资 人 的 净 亏 损 、 反 之 则作 为 , 纳 税 调 减 。 与 附 表 十 一 第 8栏 对 应 , 与 附 表五 第 三 栏 对 应 。 持 有 不 足 12个 月 的 股 票 转 让 的 , 需交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w 不 征 税 收 入 ( 14栏 ) 、 免 税 收 入 ( 15栏 ) 、 减 计 收入 ( 16栏 ) 、 减 免 税 项 目 所 得 ( 17栏 ) 、 抵 扣 应 纳税 所 得 额 ( 18栏

39、) 的 合 计 数 , 除 了 与 主 表 15栏 对 应外 , 还 需 与 附 表 五 的 相 关 项 目 对 应 。w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 27栏 ) 按 附 表 一 第 一 栏 ( 含 视 同 销 售 收 入 ) 作 为 基 数 X15%得 到 的 结 果 与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孰 低 原 则 填 列 , 并 与 附 表 八 第 7栏 对 应 对 应 。 w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22栏 ) 按 合 理 性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w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23栏 ) , 工 会 经 费 支 出 (

40、 25栏 )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24栏 ) ,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 26栏 ) ,税 法 有 明 确 列 支 标 准 , 差 额 调 整 , 一 般 只 作 纳 税 调增 。w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调 整 是 , 将 发 生 额 的 60%与 收 入 明细 表 第 1行 的 0.5%对 比 , 孰 小 原 则 , 较 小 者 为 税法 允 许 扣 除 金 额 。 w 捐 赠 支 出 ( 28栏 ) 按 年 度 会 计 利 润 X12%与 实 际 发 生 的 捐 赠 支 出 孰低 原 则 填 列 , 但 对 直 接 捐 赠 不 能 税 前 扣 除 。w 罚 金 ( 3

41、1栏 ) 、 税 收 滞 纳 金 ( 32栏 ) 、 赞 助 支 出( 33栏 ) 必 须 全 额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w 加 计 扣 除 ( 39栏 ) 除 了 与 主 表 20栏 对 应 外 , 还 与 附 表 五 第 9栏 对 应 。 w 财 产 损 失 ( 42栏 ) 必 须 经 过 市 局 审 批 后 , 方 可 税 前 扣 除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43栏 )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折 旧 ( 44栏 )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摊 销 ( 45栏 ) 、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46栏 ) 、 投 资 转 让 处 置 所 得 ( 47栏 ) 主 要

42、 反 映会 计 和 税 收 的 时 间 性 差 异 , 与 附 表 九 、 附 表 十 一 对应w 投 资 转 让 、 处 置 所 得 ( 47栏 ) , 通 过 附 表 十 一 分 析填 列 , 与 附 表 十 一 11列 对 应 。w 准 备 金 调 整 金 额 ( 51栏 ) , 与 附 表 十 对 应 。 ( 四 ) 附 表 四 企 业 所 得 税 弥 补 亏 损 明 细表w 本 年 填 申 报 年 度 , 然 后 倒 数 往 上 顺 序 填 列 各年 度 , 并 根 据 税 法 对 弥 补 亏 损 的 规 定 填 列 。 ( 五 ) 附 表 五 税 收 优 惠 明 细 表w 从 第

43、1栏 至 32栏 , 填 报 减 免 税 的 收 入 金 额w 从 第 33栏 至 44栏 , 填 报 减 免 的 税 额w 第 10栏 ,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填 列 加 计 部 分 50%的 金 额w 第 34栏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减 免 税 额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X5%填 列w 第 35栏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减 免 税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X10%填 列w 第 37栏 , 过 渡 期 税 收 优 惠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X12.5%填 列 ( 七 ) 附 表 九 资 产 折 旧 、 摊 销 纳 税 调 整表w 关 于

44、账 载 金 额 和 计 税 基 础 的 概 念 说 明 计 税 基 础 与 账 载 金 额 相 对 应 的 概 念 , 计 税 基 础 是 按税 收 法 规 确 定 的 初 始 成 本 , 如 计 提 了 存 货 跌 价 准 备的 存 货 , 会 计 账 面 金 额 为 扣 除 了 跌 价 准 备 后 的 余 额 ,而 计 税 成 本 则 不 允 许 扣 除 。 又 如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价的 资 产 成 本 可 作 为 账 载 成 本 , 但 税 收 则 认 可 购 买 成本 。 摊 销 、 折 旧 的 年 限 : 按 税 法 要 求 调 整 纳 税 额 第 7栏 对 应 附 表

45、三 4346行 。 w 关 于 折 旧 年 限 和 残 值 新 税 法 的 折 旧 年 限 为 20、 10、 5、 4、 3五 个 类 别 的年 限 , 并 不 再 限 制 残 值 率 。w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摊 销 年 限 为 预 计 尚 可 使 用 年 限w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为 合 同 约 定 的 剩 余 租 赁 期限w 固 定 资 产 大 修 理 支 出 为 可 延 长 使 用 的 年 限w 其 他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不 短 于 3年 。 附 表 十 资 产 准 备 项 目 调 整 明 细 表w 第 五 栏 纳 税 调 整 额 等 于

46、 第 三 列 减 去 第 二 列 ,结 果 是 大 于 0时 , 则 需 纳 税 调 增 , 与 附 表 三51栏 3列 对 应 , 当 结 果 小 于 0时 , 与 附 表 三 51栏 4列 对 应 。w 其 他 附 表 简 单 说 明 ( 演 示 ) 。 ( 七 ) 关 于 台 帐 管 理w ( 一 ) 收 入 税 法 与 会 计 时 间 性 差 异 明 细 表 ( 台 账 ) ;w ( 二 ) 资 产 转 让 、 债 务 重 组 、 受 赠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所 得 分 期 计入 应 税 所 得 明 细 表 ( 台 账 ) ;w ( 三 ) 金 额 较 大 支 出 分 期 税 前

47、扣 除 明 细 表 ( 台 账 ) ;w ( 四 ) 广 告 宣 传 费 分 期 税 前 扣 除 明 细 表 ( 台 账 )w ( 五 ) 存 货 税 法 与 会 计 差 异 明 细 表 ( 台 账 ) ;w ( 六 ) 投 资 税 法 与 会 计 差 异 明 细 表 ( 台 账 ) ;w ( 七 )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税 法 与 会 计 差 异 明 细 表 ( 台 账 ) ;w ( 八 ) 跌 价 或 减 值 准 备 税 法 与 会 计 差 异 明 细 表 ( 台 账 ) ;w ( 九 ) 预 提 费 用 、 预 计 负 债 税 法 与 会 计 差 异 明 细 表 ( 台

48、账 ) 。 (八 )关 于 关 联 交 易 申 报 问 题w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所 称 的 关 联 方 , 是 指 与 企业 有 下 列 关 联 关 系 的 企 业 、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w 在 资 金 、 经 营 、 购 销 存 在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控 制 关 系w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地 同 为 第 三 者 控 制w 在 利 益 上 具 有 其 他 相 关 联 的 关 系 。w 企 业 与 其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原 则 而 减 少 企 业 或 者 其 关 联 方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者

49、 所 得额 的 ,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合 理 方 法 调 整 。 w 企 业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年 度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时 , 应 当 就 其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 附送 年 度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w 企 业 不 提 供 与 其 关 联 方 之 间 业 务 往 来 资 料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 不 完 整 资 料 , 未 能 真 实 反 映其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情 况 的 ,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依 法核 定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w 根 据 2009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50、清 缴 工 作 的 规 定 ,有 关联 方 业 务 往 来 的 ,应 附 送 年 度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w 关 联 关 系 表w 关 联 交 易 汇 总 表w 购 销 表w 劳 务 表w 无 形 资 产 表w 固 定 资 产 表w 融 通 资 金 表w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表w 对 外 支 付 情 况 表 w 注 意 , 无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的 企 业 , 应 报 送 书 面 声 明 , 声 明 要 法定 代 表 人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 声 明 格 式 如 下 :关 于 XX公 司 关 联 申 报 的 声 明 中 山 市 国

51、 家 税 务 局 XX税 务 分 局 : 本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特 别 纳 税 调整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国 税 发 20092号 印 发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办 法 ) 第 二 章 “ 关 联 申 报 ”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印 发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 2008】 114号 ) 的 全 部 内 容 , 兹 向 贵 局 声 明 : 本 公 司 在 2009年 度 没 有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 按 实 施办 法 第 九 条 标 准 认 定 ) 发 生 任 何 关 联 交 易 ( 包

52、括 实 施 办法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所 有 类 型 ) 。 如 日 后 经 贵 局 检 查 发 现 本 公 司 与 本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于2009年 发 生 了 关 联 交 易 而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关 联 申 报 , 本 公 司愿 意 接 受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的 处 理 。 法 定 代 表 人 : ( 公 章 ) 日 期 ( 八 ) 其 他 附 表 由 于 是 不 常 见 的 业 务 , 因 此 在 此 不 再 多提 , 如 企 业 发 生 相 关 业 务 , 请 按 填 表 说 明 认真 填 列 ; 如 需 咨 询 的 , 请 到 征 收 前 台 或 通 过电 话 咨 询 。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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