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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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等(作者 :_单位 : _ 邮编 : _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 ( 有形动产 )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 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对于归纳 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

2、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 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 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 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 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

3、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 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 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 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结论 2 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 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 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

4、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条款,可归纳为:一是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这是由于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而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 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 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 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三是特别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

5、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第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互协调。财政部 2006 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与所得税处理的相互协调。 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 即凡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在会计上也视同销售处理,既要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结转销售成本。第四,两税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例解。 一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 增值税和所得税均视同销售 ) 。会计处理为:

6、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二是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 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三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 只有增值税视同销售 ) 。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四是将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 增值税和所得税均不需要视同销售,只是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

7、) 。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代销商品会计处理探讨丁红燕一、代销商品的方式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 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 第一种为视同买断方式, 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 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 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 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 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受托方有权利自定代销商品售价, 则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在该种方式下,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 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 视同买断方式又包

8、括两种情况, 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方。 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商品 100 件,协议价为 200 元件,成本为 120 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3400 元。在此种方式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 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 ( 委托方 ) 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 乙公司 ( 受托方 ) 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乙公司

9、 ( 受托方 ) 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 乙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 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 或者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 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乙公司( 受托方 )才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甲公司 ( 委托方 )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二) 收取手续费方式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方式下

10、, 只有委托方才确认商品确认收入,受托方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只按照代销数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二、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 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将商品销售出去时, 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

11、 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 14 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 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 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 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 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 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笔者发现,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 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

12、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 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因此在视同买断、 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 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等科目, 同时结转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支付代

13、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 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 科目,按照协议价格, 贷

14、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 不作为购进处理, 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在收到代销商品时, 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科目;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 其金额为计算的手续费收入) ,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 扣除掉手续费收入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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