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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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设计浅析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摘要:风险投资就是在一定时间内,将资金投向具有高风险、高回报、成长特点的高科技企业中,同时,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辅导和咨询, 从而加速企业的发展以回避风险, 最终通过一定的退出渠道撤出资金, 获得远高于其他行业的高额投资回报, 并实现双赢的目的。风险投资需要一定的金融法律基础来实现,法律的健全与稳定与否是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在确定是否投资时考虑的一个主要因素。 比如说由于风险投资具有的高风险、 高回报的特点, 就有必要专门针对其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运作来加以规范; 退出机制设计的合理与否也直接影响到了风险投资资金的参与热情,

2、如果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资金不能顺利变现脱身, 就不能顺利转入下一个投资项目,这也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定。 从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的现状出发,分析金融法对于风险投资支持的不足, 并提出适合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的建议。关键词:法律环境风险投资法商业银行法风险投资机构一、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自从 1985 年 3 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 , 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此后,我国又陆续 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立法,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华人民 _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等等,对于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风险投资在金融法领域的相关法律基础却很薄弱,存在着一些不足。(一) 风险投资的准入规则过严,投资主体有限。关于风险投资业的准入制度主要集中于两方面:其一是风险投资的主体范围,其二是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程序。投资主体范围方面,受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制,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公民个人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目前还受到诸多限制, 风险资金的有限 , 极大的影响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规模。如外商若欲在中国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限制而不可为;同时,相关的法律规定束缚了我国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

4、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再加上风险投资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是很长, 我国许多机构对此也不是很了解。因此,出现了出现投资主体单一的现象。设立程序方面,风险投资机构其性质属于从事货币融资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根据银行法规定,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方可设立。目前实践中也是按这一要求办理的。 但无论就其与一般金融机构的差别性而言 ( 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安全度比较高 ) ,还是市场对其期待的急迫性而言,设置这样严格的前置审批程序都无必要。(二) 风险投资的运作风险控制缺乏法律上的保证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风险投资比一般投资方式具有更大的风险,这是由风险投资的投资对象所决定的。因此,

5、按照一定的门槛、程序设立是必要的, 同时如何有效的控制风险投资的风险问题也是我们所需要的。尤其是在允许我国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之后,对于这些关系到普通大众(存款者)的利益的时候,这个是必须仔细斟酌的。而目前,这方面的金融法律方面,还是相对的空白。(三)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支持主要表现在,公司法、证券法不能衔接,二板市场难以形成,风险投资缺乏退出机制。在风险投资运行过程中 , 投资人的最终目的是期待所投资企业 ( 高科 技企业 ) 成熟之后通过股权转让 ( 主要是在二板市场上市 ) 、企业并购、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注资企业、获取资本增值、实现高

6、利润回报、控制和释放风险。西方发达国家现在已经形成了完善的退出机制,大致分为四个层次:一是通过股票市场;二是通过二板市场;三是通过柜台交易市场,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店头交易市场;四是地区性证券市场。而通过二板市场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则是主流形式。如美国 NASDAQ证券市场则是二板市场的典型,素有“高科技企业摇篮”之称,培育了美国的一大批高科技巨人,如微软、英特尔、苹果、思科、戴尔等,对美国以电脑信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以及美国近年来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 NASDAQ巨大的示范作用下,世界各大资本市场也开始设立自己的二板市场。而从我国实际清况看,这条渠道目前还不畅通。深交

7、所虽然推出了中小企业板,支持科技企业上市,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颁行亦为风险投资退出提供了更为 有利的法律环境,但在中小企业上市方面还是存在着许多阻碍因素。比如,证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己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8、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对于投资者来说“合适的时机”可能是公司上市后的任何时间, 人为地限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年限后才能流通,可能会使投资者错过退出的最好时机。二、对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的改进与完善(一) 制定风险投资核心法律 风险投资法 和风险投资基金法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一旦条件成熟,可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中华人民 _ 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法是指导我国未来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本法, 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对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这部法律主要是调整投资人、基金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9、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投资权益和义务关系, 应该对风险投资主体、对象、运行机制、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从指导思 想上应该是保护投资人的权益,以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高效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工具,通过专业人员的管理进行分散的组合投资,从而分散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基金是风险投资制度迅速发展的必要准备和关键。而我国目 前还缺乏这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因此,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并借鉴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来制定 风险投资基金法 显得尤为必要。制 定风险投资基金法时应充分赋予其对基金的发起、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

10、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基金法应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监管做出尽可能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风险投资基金法至少应该规定以下内容: (1) 投资主体;(2) 基金的组织形态;(3) 基金的募集方式;(4) 基金的交易方式; (5) 基金投资的监管,等等。比如从投资主体方面的规定来看,需要放宽风险投资准入规则,扩张资金。从程序方面来看, 对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的强制审查制度应当有所突破。风险投资机构与一般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明显不同, 其以特定行业的高科技企业为其经营服务对象, 不易造成社会动荡, 无须进行强制性审查。 可通过授权立法改变这种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或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科技园区内的风险投资机构的审查豁

11、免, 或代之以备案制度和抽查制度。 这样既保证了风险投资机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又不致因为过严的强制审查制度而削减风险投资机构的数量。投资主体范围方面,应适时修改限制外商、商业银行、基金以及公民个人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有关规定。 对外商在中国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应尽量简化审批手续或在特定的科技园区范围内直接豁免; 而银行的混业经营也是一个必然趋势, 应允许商业银行适度介入风险投资领域;公民的投资渠道应主要面向投资基金, 其他个人的风险借贷活动宜实行自愿的工商登记制, 以利于保护其权益和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指导。修改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放宽对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机构

12、投资者介入风险资本运营的限制, 多方面动员民间闲置资金, 在扩大风险投资资金的同时,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出资者结构的多元化。( 二) 从退出机制的完善上来看,主要是改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法律环境,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 为我国的二板市场的建立与运行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放宽上市条件,鼓励公开上市。深圳中小企业板率先进入全流通,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平台 , 但其上市标准与主板市场相同,对于创业初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受到规模和业绩的限制 , 还是很难满足要求。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纳斯达克的经验,对于不同的企业,规定不同的上市标准, 以利于不同档次的企业尽快进行融资,

13、 尽快发挥出其技术创新的潜在优势。近年来,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已取得较成功的发展,并已进人一个新发展阶段。但是由于缺少风险投资的实践经验,在其发展过程中,明显存在着法律环境,支持力差的状态,抑制了风险投资的有效性。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将有益于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一、风险投资运作的法律环境的缺陷从我国现有风险投资运作的实践来看,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现行法律环境与风险投资实践的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有限合伙人制的法律认可问题。 从风险投资企业组织形式来看, 存在着公司制,有限合伙人制和信托基金制。根据国际风险投资运作经验,在这三种法律组织形式中, 有

14、限合伙人制是最适合风险投资公司的普遍有效的组织形式。在有限合伙人制下,合伙人提供大约 1的投资并对企业经营承担无限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则被限定在其所承诺的出资额上。 由于我国经济法律的滞后, 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 没有明确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伙人。 该法规定所有合伙人均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没有有限合伙的规定,这不仅使风险投资公司无法选择有效的组织形式,也不符合激励一约束机制运作原理, 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以吸引个人资金进入风险投资。因此,从立法上亟需解决的问题是: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对有限合伙人给以法律上的认可,并对经理人有效激

15、励机制的建立制定相关的法律依据。(二)公司设立方面的实收资本制度已不能适应风险资本的运作。国外风险投资实行承诺制是根据当初的约定对某个项目承诺投资多少,到了决定投资时才投出相应的资金。 这种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压力较小,因为未投资前资金并未在他手里, 资本金的增值是原股东的事,基金管理者没有额外的压力, 由此使他对项目的阶段性投资管理可以按专业化的方式运作。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采用实收资本金注册制,经理人在项目来选好以前必须承担已到位资金的增值压力, 这样既加大了选择项目的难度,又增加了未投出资金的风险。 (三)有关投资的现行法律极大地抑制了风险投资的运用。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

16、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 _ 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 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的净资产的50”。在风险投资有关的行业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 受公司法的约定,这一条限制了风险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的额度, 由此使风险投资的运用受到了规模的限制。 (四)资本放大与投资限制方面的。规定与风险投资融资行为的非对称性。 目前在中国,新的机构投资人不能明确进入风险投资市场;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不能继续放大管理职能,扩大管理更多的项目或基金, 使其在获得第一步资金后不能把资本变现或放大, 不能获得更多资本的跟进, 致使风险投资公司资本扩张与发展受到限制。 (五)基本的行业法律、法规滞后。行业立法的基本职

17、能是规制风险投资市场准入与运行机制, 协调基本法和行业性法律法规之间的非对称性条款。目前“投资基金法”、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等涉及风险投资行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 急需政府加快立法与出台步伐。!-empirenews.page-(六)风险资本受限于保险公司的政策限制,无法成为风险投资的投资主体。中国保险法104 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键, 遵循安全性原则, 并保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 _ 规定的基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可见,中国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严格限制,使其

18、难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七)涉及风险投资行业技术管理的法规不健全, 可操作性差。 技术管理的法规一般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保护;软件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条例的实施; 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制定。我国现有的这类法规内容有些已显陈旧和滞后。 并存在法条粗糙, 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二、健全的风险投资法律要素体系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带有金融运作特点的特殊投资行为,对法律环境具有很高的要求。从各国发展的实践经验来看, 风险投资发展所涉及的法律要素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法制度。各种行业的经济行为都要受到一国基本经济法律制度的约束,我国基本的经济法律就是公司法。它涉及到国

19、民经济活动主体的各个方面,同样也涉及到风险投资的行为活动。在投资过程中, 以风险投资家为主的资金管理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对所管理的资金进行运作。 而这些风险投资公司往往采取有限合伙人制,从公司的组织形式, 到法人治理结构和行为能力, 公司法都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及与国际化接轨,是保障风险投资业及其他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二)行业法律制度。风险投资作为一个行业,除了受公司法这一基本法律制度规范外,还同时要有相关的行业性法律制度保障。 行业性法律法规主要是为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行为约束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规则, 使介入主体能按照

20、各自的行业规则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是行为保障与促进作用,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应用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第一行业的发展, 并与政府在特定时期为大力发展该行业而制定的政策相适应和配套, 这种政府和法规的倾向性也就比较明显。涉及风险投资行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基本的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 主要规范本行业发展的基本体制架构和运行规则。如美国在 1940 年投资公司法基础上制定的小企业投资法案,德国政府 9O年代统一后实行的德国金融市场促进法,中国台湾地区颁布的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等。 (2)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这类法律法规是风险投资业赖以发展的前提。主要有专利法民著作权法 商业机密保

21、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高科技工业园区法用科技成果转化法等。 (3)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国际经验表明,几乎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时都是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法规和政策,它是推动风险投资发展行之有效的做法。!-empirenews.page-(4)风险投资保险的法律制度。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 如何把风险降低到尽可能小的限度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用保险的方法则可以降低投资风险, 这在国外已有成功的经验。风险投资保险是风险投资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经保险公司同意,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如果投资项目失败,保险公司就偿还项目投资损失的一部分。 由于保险制度具有降低投资风险, 分担投资损失的功能

22、,这将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向高新技术企业流动。 (5)政府担保的法律制度。政府担保往往被称为风险投资发展的 “放大器”,政府通过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投向风险投资行业, 对于风险资本的形成具有很好的放大效应。 各国的经验表明, 这种放大效应的倍数一般在 10.15 倍之间。 风险投资所涉及的法律要素具有广泛性,其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条文之中, 并力求突出行业性的管理与政策的指导作用,因此规范风险投资行为不能仅靠一、二个专门法律、法规,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调整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三、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法律环境对策(一)修订公司法。中国公司法自 1993 颁布实施以来。国际、

23、国内的经济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 xx 年中国正式加入 WTO后,对于外一国公司的准入条件、 给予外国公司国民待遇方面、 政府对市场监管的透明化。企业运行的国际化等方面都需要做出调整。对应于风险投资发展的国际化角度, 公司法在以下方面做出调整与完善:一是对现行企业制度做出统一。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和有限责任两类公司,而对于私人独资等其他类型的公司, 却被排斥在外。但现实中。其他类型的公司大量存在。因此,修订后的公河法应将能够适应于各种类型公司的基本规则肯定下来;二是将公司法现行的实收资本制改为授权资本制。允许先成立公司, 然后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逐期缴纳注册资本。 这样更有利于技术型

24、公司和风险资本的运作;三是出资方式及比例的规定方面,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五种方式,已不能涵盖所有的出资形式,如股权形式的出资方式等。事实上,如果将出资方式放宽到可计入公司资产负债的所有资产形态,同时明确由高新技术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入股比例由市场行为确定。这样更符合市场经济的立法精神。(二)尽快出台规范风险投资行业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 从行业立法角度看, 一个行业成长为法律支持应基于以下几点:一是行业自身的游戏规则; 二是行业自身成长的历史基础;三是国清原则;四是国际化原则。中国在风险投资游戏规则及投资政策方面,要倾向于支持新体制下代表未来高

25、成长型的创新企业,真正在支持科技创业、推动国民经济中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方面, 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三)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技术合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正,补充新的内容条件,赋予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特征。 (四)推行政府担保制度。对于技术创新为典型特征的企业而言, 没有多少可以担保的资产,一般商业投资很少涉足也正因为如此, 很多国家都选择了政府担保手段,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风险投资提供政府担保。 国外大量事实证明,政府担保可使少量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投向风险投资。 但在现行的担保法第八条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保证人。这就使风险投资的政府担保制度无从谈

26、起, 目前,各地方政府虽然设立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担保资金, 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保障, 这就为担保资金的安全运用留下了隐患,需要加以调整。此外,除了已在各地方发展起来的高新技术担保资金外, 政府可设置信用担保公司和信用担保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可以就其投向新技术产品的风险资金向信用担保公司投保, 担保公司由政府作后盾, 一旦发生损失,担保机构承担 7080,风险投资公司和金融机构承担 2030。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又激发了投资者加强投资管理的积极性。 !-empirenews.page-目前,包括政府在内的有关各方都在积极推动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 全国人大做为立法机关应

27、该尽早将风险投资法列入 5 年立法计划。此外,抓紧修改和讨论科技进步法民高新技术开发区法 投资基金法等对支持风险投资有所涉及的法律和条款, 这样相关法律环境的建设和完善将大大促进风险投资事画的发展。浅谈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摘要:近年来,我国风险投资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促进了国家整体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 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但同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相比尚处于起步阶段, 规模较小,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现实问题需解决, 在技术作为核心竞争力的知识经济中, 风险投资在科学技术向实际生产力转化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它的高风险、高效益、高增长潜力的投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关键词:风险投资概念、特点、发展

28、、建议一、风险投资的概念和特点风险投资 (Venture Capital ,也译为“创业投资” 或“创业资本”)的涵义在学术界和风险投资业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尤其是随着风险投资的巨大发展,风险投资的内涵始终在发生着变化。广义的风险投资是指对一切开拓性、 创造性经济活动的资金投入。例如,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对美国铁路、钢铁等新兴工业的投资以及当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都可以称为风险投资。 而狭义的风险投资一般是指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风险投资从广义上讲, 是指向风险项目的投资 ; 从狭义上讲, 是指向高风险、高收益、高增长潜力、高科技项目的投资,它集筹融资和投资于一体,汇供应资本和提供

29、管理服务于一身。 广义说和狭义说主要是对不同时期的风险投资内容的描述。根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 (NVCA)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 迅速发展的、 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英国风险投资协会 (BVCA)对风险投资的定义是 “指为未上市的企业提供股权资本但不以经营产品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世界经济合作组织科技政策委员会 1996 年发表的风险投资与创新研究报告认为 : 风险投资是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我认为,风险投资是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它由投资者参与企业的管理但不以最终控制企业为目的,并在企业成熟

30、,特别是企业实现首次公开上市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后,退出企业以获取高资本收益的一种资本运营方式。风险投资家以专业知识主动参与经营, 使被投资企业能够健全经营、 迅速成长,风险投资家可于被投资企业经营成功后, 将所持有的股票卖出收回资金,再投资于另一新创事业, 周而复始进行长期投资并参与经营,风险投资家以获取股息,红利及资本利得为目的,其最大特征在于为获得巨额资本利得而愿意承担较大的风险。二、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1985 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开始。 但风险投资真正引起重视, 是 1998 年民建中央向全国政协

31、提交了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即“一号提案”)之后, 1999 年中央颁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才真正作为新融资制度创新被系统地提出和广泛推进。第一阶段:为酝酿期( 19851996 年)。1985 年 9 月,国家科委、财政部共同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这是我国第一个专业的风险投资企业。 19951996 年,风险投资发展迎来第一个发展浪潮,各地政府纷纷设立国有独资、合资创投机构,大公司和证券机构也参与进来,民间资金大量涌入, _ 高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第二阶段:为兴起期( 19

32、97xx 年)。 1998 年,我国风险投资事业迎来发展的第一个春天。 民建中央主席成思危先生提出了 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 的提案,这是我国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风险投资的发展由此掀起了高潮。 国内由于改革开放的推进,来越多国外先进投资理念与投资方式被国人所熟知和接受, 人们开始从事相关方面的投资, 政府也出资兴办了一些具有风险投资公司性质的企业,用于风险投资项目的直接投资,以支持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第三阶段:为调整期( xxxx 年)。由于受全球经济局势整体恶化以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本身遗留的一些问题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这个时期整体处于比较低迷状态, 国内投资的规模也随之下滑,

33、风险投资的规模处于停滞状态。第四阶段:为复兴期( xx 年至今)。随着 xx 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以及 xx 年新的合伙企业法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 的通过,风险投资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时期。盛大网络的海外上市让人们意识到中国也可以发展自己的风险投资企业。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在这一期间实现了飞速发展。三、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存在的问题? 政府在风险资本构成中占有比例过大,民间资本不足在风险投资发展的初期阶段由政府引导建立风险机构,以提高风险投资基金的信誉,提高投资者的信息和安全感是有必要的,但政府在风 险资本构成中不能占主导作用, 要及时做出转变。毕竟政府资金软约束 性等

34、特性,容易导致资金的低效使用和滥用。然而,我国风险资本构成中,政府一直处在主导地位, 虽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直接出资转变为 政府和企业及外资机构并举的局面,然而,事实上,我国风险投资资本 构成依然不能摆脱政府主导的状况。? 现有风险投资政策和措施难以对境内外资金形成较大吸引力首先我国创业板市场没有形成,使得风险投资的推出渠道不畅。相对美国 78 6% 的资本退出方式选择公开上市,我国此比例仅为42 31% 。正是由于资本退出渠道的不畅导致很多境外投资机构不愿意进入中国风险投资市场。其次,我国缺乏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及金融 扶持。最后,我国不承认合伙制企业合法地位,导致我国风险投资活动 面临

35、双重征税的窘境。另外没有针对国外投资公司出台相应的调整政 策,也导致国内环境缺乏对境外风险资本的吸引力。? 风险投资的发展缺少法律法规的保障 风险投资作为金融活动的一种,但其运行机制却很独特,必须出台 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风险投资行业运行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我国在进入风险投资以后,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然收效甚微。在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许多领域都无法可依。? 资本市场建设不完善 风险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而企业上市对投资公司来说 是最有利用可图的,然而,在我国那些风险投资公司扶持的企业很难达 到我国的要求,造成风险投资公司资本退出难度加大。? 风险投资人才缺乏 风险投资行业面临的实践操

36、作异常复杂,不仅需要风险投资基金经 理人又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的技巧,而且还需要一定实践的经验。然 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时间短,投资经验缺乏,加上我国传统应试教 育束缚了人才的发展,导致我国风险投资人才匮乏,这是我国风险投资 行业难以达到国外同行水平的根本原因。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现状与美国的比较与借鉴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发源地,1946 年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乔治多里特和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拉尔夫弗兰德斯等人成立了“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DevelopmentCorporation),标志着现代风险投资业的诞生。1958 年国会制定中小企业投资法案 ,

37、基于该法案 , 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SmallBusiness InvestmentCompany,简称 SBIC)制度 , 使创业者透过 SBIC,获得资金的提供。在这一法案促进下 , 一些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加入了风险投资的行列。 70 年代后期 , 由于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 , 越来越多的大公司、大银行和各种民间基金组织开始涉足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 , 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入80 年代后 , 由于政府降低资本利得税率 , 允许退休基金投入风险投资基金 , 投资银行的参与及协助等原因 , 加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蓬勃发展 , 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大幅度增加。 目前 ,

38、 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已达 4 000 多家 , 风险资本总额 1 000 多亿美元 ,10 000 多家高技术企业依靠风险投资运转。美国当前的风险资本主要退休基金和养老基金等机构基金和少数大企业资本、个人资本。然而许多发展中国家风险投资的资金主要是由政府拨款,融资渠道过于狭窄。美国政府从战略角度出发,考虑到风险投资的长远发展, 在适度利用政府启动资金的同时, 又尽可能减少作为直接投资者参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而是由看不见的手来制约风险投资。 例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来护持和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 1958 年,美国政府为推动风险投资业发展颁布小企业投资法,该法后来成为风险投资业最

39、主要的法律依据,很多政策法规都是在其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在那以后,美国政府陆续出台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规范风险投资方式、主体、运行模式、支持体系的构建和退出方式的完善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仅促进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而且加快了高科技产业的飞 速发展。(注:数据:中国风险投资网。)中国与美国在创业风险投资资本与结构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从资本来看,虽然近年来外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中国较为活跃如果加上离岸资金的投入, 外资投资运作甚至超越本土创投公司,但政府财政拨款、国有独资企业及国内企业资本仍是主要的资金来 源。而欧美国家以养老基金、捐赠基金、个人家族基金、银行和保险基金为主要风险资本的。从资本

40、规模来看,中国创业风险投资资本规模相对较小。 xx 年中国创业风险投资管理资本总额为 668.3 亿人民币,管理 5000 万人民币以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占 32%,管理 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机构仅占 7.7% ;而在美国,根据 VentureOne 公布的数据, xx 年仅计算获得风险投资的美国公司金额就达到 257.5 亿美元,融资规模在 5 亿美元到 10 亿美元之间的基金占整体基金的 12.1%,而融资规模在 10 亿美元以上的基金所占的比例亦达 4.4% ,资金规模要远远大于中国。再从法律法规方面来看,中国的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禁止或限制相关基金进入创业风险

41、投资产业, 而相关规定亦影响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 这进一步体现了中国与美国创业风险资本结构的差异性。另外,自 xx 年 6 月 1 日起,中华人民 _ 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但其适用对象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并不包括外资企业, 这直接影响外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中国的意愿。 在创业风险投资专业投资理念上, 中国还应对专业经理人和富裕的个人或家族加强引导、 学习与认识。在欧美各国,天使投资者或家族成立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风险投资资本的供给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而在中国相关资金的则极为有限,所以,改善并加强中国民间投资者对创业风险投资理念的认识, 也是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未来发

42、展的重要课题之一。其实通过中国和美国风险投资的差异对比,不难发现我国风险存在以下问题 政府资金比例过高 , 民间参与不足国内的融资渠道仍以银行贷款为主,内资兵散粮少,游击战术。国内风投太过依赖政府方面的资金支持, 民间资本进入风投领域存在很多制度障碍和法律制约。目前融资渠道狭窄,投资资本单一,风投的主体是政府,资金主要集中于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金融机构贷款。在风险投资机构没有真正市场化的背景下, 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行为极易受政府政策的影响, 演变成政府行为。 这种模式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和运作规律 , 无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 也就无法实现风险投资的预期目标。风险投资企业规模小、数量小和资金

43、实力不强据有关资料统计 , 到 1999 年上半年 , 我国已相继成立了 92 家风险投资公司 , 注册资金为 74 亿元人民币 , 但真正投入的只有 10%左右 , 这些机构的风险投资仅占高科技企业融资额的 3%左右 , 这表明我国的风险投资对高科技产业的支持力度还不够 , 没有起到推动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作用。究其原因 , 主要表现在政府和社会对风险投资的认识不足 , 导致其面临多种障碍。 基于上述原因 , 尚难以对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起到明显的作用。 因而 , 只能支持一些投资少 , 风险低的短平快项目 , 受规模实力的限制 , 无法进行组合投资、平衡投资来分散风险 , 缺乏抗风险能力 ,

44、 资金难以快速滚动发展。风险资本严重不足 , 融资渠道狭窄不畅国内的风险投资有很多_ 。在国内, 人民币基金的风投主要为国有保险、社保、企业年金等,但整体来说,风投资金比较少,起步相对来说也比较晚;另外,国内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管理的热情很高,尤其是第一代创业家和企业家,他们对资金的控制欲望很强,也比较倾向于快进快出, 往往用做实业的眼光来看待资本运作。受金融严格管制影响 , 风险资本单一 ; 加上国家投入不足 , 资金问题始终是困扰风险投资机构的大问题。从融资角度看, 难于融资是因为难在体制和机制上 , 而不是在缺乏资金上。缺少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的股权投资 , 投资的目的不在

45、于长期持有企业股权获利 , 而在于获取资本转让时高额的投资收益。 可以说 , 没有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就没有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主要是 : 公开上市、企业购并、股权回购和企业清算等形式。其中股票公开上市是风险投资项目最理想的退出方式。 股票市场在股权流动、 风险分散和价值评价等方面的作用 , 是其他形式不可替代的。目前中国证券主板市场门槛太高 , 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和交易 , 对于刚刚处于扩张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 , 也与风险投资通过股权转让一次性撤出实现投资回报的特性相矛盾。 故推出二板市场已成为风险投资发展的突破口。风险投资人才稀缺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极大的特殊的投资

46、活动。如果没有一批具有充分专业知识和经营技能的职业风险投资家 , 没有将风险投资家的责任、利益与项目运作的成败和收益紧密挂钩的激励体制 , 没有能够有效制约风险企业家的约束机制 , 风险投资活动是不可能成功的。由于中国的风险资金绝大部分是政府背景 , 经理人的选聘没有市场化 , 又缺乏对经理人员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次 , 由于经理人员的工作经验加上信息沟通手段缺乏等制约因素的影响 , 从而容易造成好的项目擦肩而过 , 投资的项目风险高 , 导致失误的局面。五、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风险投资在世界范围内己经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它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许多国家为了促进本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相继制定与鼓励支持风险投资有关的法律和政策, 所以风险投资在发达国家有很多的成功实践,当今世界风险投资业蓬勃发展,其基本发展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风险资本渠道多元化。主要是国外风险资本,呈现多元化的筹资格局。从发达国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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