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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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第一条为保障食品销售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_食品安全法、_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核准食品销售许可后开始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并将许可证悬挂或摆放于显著位置。第三条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销售安全。第四条按照许可要求,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齐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配有专职或者兼职的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配置销售设备、设施和注重操作流程有效防止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督促食品从业人员在销售食品时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第五条当销售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销售许可要求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不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十三类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伪造、涂改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第七条采购食品时,按规定查验、留存供货者的证照和食品合格的证

3、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同时,向供货者索取、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第八条批发食品时,使用印有销售者详细信息的一式两联(销售联、进货联)票据,如实填写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_等内容,并将销售联按照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的期限要求进行保存,保证批发食品去向可查。同时,将进货联提供给购货者留存。第九条按照食品标签标示或者注意事项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贮存散装食品时,在仓库和销售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_等内容。第

4、十条销售散装食品和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保证人体不直接接触食品。第十一条不聘用患有_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督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保持贮存、装卸食品的器具清洁、无毒,防止食品被污染。第十二条对贮存、销售的食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停止经营和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供货商召回、“三无”、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主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和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相关情况。第十三条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

5、全投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十四条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维护食品市场秩序。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第一条为确保食品质量合格、来源合法和可追溯,依据_食品安全法、_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严把食品质量关,做到“三查三看三不”:1、查证明文件,看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不从无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供货商处进货;2、查食品质量,看每个批次的食品是否有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不购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食品和无

6、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3、查食品包装,看所购食品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与食品相符、是否标注qs认证标志等,不购进假冒伪劣食品。第三条在进货时向供货方索要下列票证:(一)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四)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相关证书复印件;(五)销_或凭据;(六)其他有关票据、证明。第四条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分类、规范保存上述票证。第五条严格执行食品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除外)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_等内容,

7、并予以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第六条积极使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和退市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食品消费安全,依据_食品安全法、_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对所经营的食品每月开展一次清查,看是否经营有下列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作好记录:1、过期食品;2、变质食品;3、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4、无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食品;5、无标签和qs认证标志的预包装食品;6、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7

8、、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8、仿冒认证标志和他人商标、包装的食品;9、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三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经发现,立即停止经营,设定专区保存,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第四条除按合约退给供货商的外,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需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做到提前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时间、地点。第五条在食品安全自查过程中,如

9、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销售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销售人员健康管理,保障食品销售安全,根据_食品安全法、_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不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_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销售和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第三条保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证明不安排其上岗工作。第四条积极_食品销售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不断提高食品销

10、售人员健康上岗意识。第五条督促食品销售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第六条发现食品销售人员患有可能妨碍食品安全疾病的,立即安排其脱离工作岗位,待隐患排除后,再重新上岗。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二)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_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从事接触直接

11、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_年。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

12、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_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_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_食品安全自查。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_实施的时间、计划、人

13、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_年。进货查验制度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_等内容。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

14、门报告。四、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五、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_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_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_年。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一、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

15、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_食品安全法、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_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_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16、;(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三、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7、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四、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五、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索证索票制度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进货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实施索证制度。在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真实身份,索取并检查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

18、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以查验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合法性。二、实施索票制度。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的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并对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以及内在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食品可追溯制度一、储存第一条为保证对食品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食品储存质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第三条应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第四条应设置温湿

19、度条件适宜的恒温度。根据食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食品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等。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食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食品的储存质量。第五条按照食品性能,对其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第六条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并根据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食品储存安全。第七条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食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第八条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食品集中控制并停售,报相关部门处理。第九条做好储存食品的帐、货管理工作,按月盘存,确保帐、票、货相符。第十条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20、,做好防盗、防水、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二、出库第一条食品出库工作由食品仓库管理员负责。第二条食品出库凭“食品出库单”。由领用单位填写“食品领用单”,管理员按照实际品种和数量发放食品,对库存暂不足的品种,均向请领单位说明情况,并尽快请购。第三条严把质量关。食品出库时,仓库管理员和领用者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检查质量和有效期,核实品种,规格等,严防变质失效的食品出库。第四条食品领用单经领用者和库管员签字,作为存档,以备查。第五条仓库管理员须认真及时销帐,确保帐物相符。三、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第一条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于不合格。包括

21、:(一)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食品。(二)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三)食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健食品。第二条在食品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区,做出标识。第三条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及时通知仓管员、营业员等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食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做出标识。第四条食药监部门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食品移入不合格区,做好记录,等待处理。第五条不合格食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第六条不合格食

22、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员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第七条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销毁记录。第八条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第九条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三)一、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二、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

23、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四、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_%。五、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二、长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进行卫生知识复习一次,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三、食品人业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严把卫生质量关,做到采购员不购买卫生不合格产品,保管员不接收卫生不合格食品。加工员不使用卫生不合格食品,销售员不出售卫生不合格食品。四、食品

24、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和勤换工作服。五、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要自觉做到衣帽整洁,不配戴首饰、耳饰或涂指甲油、化浓妆等现象,保持形象素雅。食品安全自检查与报告制度一、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三、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

25、查指导。四、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食品上市关,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二、经营者应当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持期等内容:(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26、食品,必须加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产品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五、食品经营者不得从经营资格不合法或不明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一、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二、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

27、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四、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五、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在食品贮存区域,不同类别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六、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七、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八、贮存的散装食品应

28、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_等内容。九、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gb50072的规定十、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废弃物处置制度一、为规范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特制订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控制。三、本单位内部企管部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四、废弃物分类不可回

29、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废弃物。五、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各部门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存放场所。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废弃灯管、废电池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或交给企管部统一管理。一般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企管部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有资质的垃圾清运单位清理。六、废弃物的处理记录企管部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废弃物清单中。

30、食品安全_应急处置方案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_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二、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_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四、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或专门人

31、员负责处理消费者对食品的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销售凭证(_、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住址、_、_、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调查人员首先应将消费者投诉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的,耐心向消费者解释清楚。4、对于投诉事件,工作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负责人请示,待负责人做出决定后再作处理。5、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五、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22页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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