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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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5篇 第一篇: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2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

2、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

3、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

4、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

5、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臵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2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

6、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

7、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臵、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

8、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

9、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 (一)、 (四)、 (五)、 (六)、 (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

10、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11、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

12、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

13、内容。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

14、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

15、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

16、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

17、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体育、宗教

18、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四)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五)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

19、部门。 (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2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

20、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臵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

21、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臵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2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

22、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臵、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

23、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

24、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第五章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每年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中央干部主管部

25、门,作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

26、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国务院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27、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

28、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2办法解读编辑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29、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同时,办法细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 办法规定,县

30、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

31、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 第二篇: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渝府令第178号】 颁布日期:02X-2-29 执行日期:02X-2-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

32、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

33、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

34、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五)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和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灭火疏散预案,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六)将消防工作列入安全生产会议议题,必要时可召开专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七)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八)对拒不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实

35、行挂牌督办; (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及时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对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十)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批准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在0日内作出明确决定;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实施有关消防审核、消防验收; (三)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

36、处罚; (四)对责任单位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协助解决,不能协助解决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严格值勤备战制度,使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状态; (六)接到火警,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八)负责专职、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岗位人员培训的业务指导;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授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司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建设、规划、市政、交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

37、施行政管理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消防事业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 (三)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对直属单位依法进行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行业消防安全计划和工作制度,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 (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38、(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第九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区县(自治县、市)的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伍,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五)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39、 (二)对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协助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及时向镇(乡)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督促整改; (三)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贮备消防水源;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协助组织群众或义务消防队扑灭火灾。 第十一条电视台、电台和报社等媒体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电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调度专线,确保火警信号传输线路畅通。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

40、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实际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四)完善消防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保障消防水源充足,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举行灭火技能演练和训练,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火自救能力; (六)进行经常性防火检

41、查,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八)在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组织处置初期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做好季节性火灾预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

42、、幼儿园应当安排一定学时的消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和教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及消防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下列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在安全生产责任书中专门规定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 (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 (二)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具体工作

43、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相应的年度考核内容,由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结束后,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六条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年2月日起施行。 第三篇: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年1月2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0年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

44、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45、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 (三)加强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

46、,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的责令停产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

47、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与监督; (二)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三)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 法责令当场或者限期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六)依法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七)开展消防调

48、查研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评价,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教育部门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

49、教育; (四)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五)文化、卫生、民政、农业、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加强管理,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的报道。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职责。 有关部门在审查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其开办建筑物

50、或者场所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其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审查手续。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县(市、区)的消防专业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规划或者方案;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家

51、庭、粮场等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在本村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和其他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村民随意堆放粮草、违规接拉电气线路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制止,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村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并组织对初发火灾的扑救。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家庭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居民住宅楼(院)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违法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救火灾,疏散居民。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

52、并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二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在合同中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承担。 两个以上业主或者使用者共用的建筑物,业主或者使用者对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十四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企

53、业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检测、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应当具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技术条件,对工程和服务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检测、维修、维护保养等消防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其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主要负责人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应当签订

54、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主管部门与被监督管理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有主管部门的,通报其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第二十条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贡献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下级人民政府不落实本办法规

55、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火灾隐患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年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洛

56、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洛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2X年月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公布)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城市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

57、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城市消防专业规划;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

58、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五)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 (六)参与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整改工作,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对不同意做出停产停业决定的,应当协调有关行政部门、行业部门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制定方案,采取整改措施; (七)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特勤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做到布局合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 (八)组织城市规划、建设、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对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讯、公共

59、消防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九)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十)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并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地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公民的消防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前款第 (一)、 (三)、 (四)、 (五)项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

60、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严格依法行政; (二)依法进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或者审核,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和开业前检查; (三)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督促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四)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场,负责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消防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 (七)参与政府消防工作考评、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61、(八)依法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并做好维护管理,保证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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