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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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济南至东营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 (一)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生产费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演练等所需的所有费

2、用,以及因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的必要措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本项目安全生产费为各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单列的安全生产费,是确保安全生产拟投入的最低费用标准。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安全生产费的自身投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各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的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施设备支出。 1、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

3、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

4、询的费用。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咨询支出。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咨询费用。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七)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用等。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

5、动费用; 、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九)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必须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十)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

6、费用,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安全管理人员办公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工资以及津贴等福利费用,施工单位与建设管理单位联合投保的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以及施工单位单独投保的设备险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均不得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十一)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严禁挤占或挪用。 (十二)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的支付 (一)安全生产费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防范工作贯彻落实到位,措施有效;不满足条件时,建设管理单位将暂不支付安

7、全生产费,直至监理工程师满意并得到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支付。 (二)安全生产费采用总额计量和凭据计量两种方法,以不超出合同约定为限,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工程开工后,省项目办将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的%支付给施工单位。待有效合同价完成5%且施工单位提供己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凭据后,剩余的安全设施专项费用原则上每季度计量一次,按当期工程总产值的15%为支付上限。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凭据原件现场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计量工作,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支出将在后期计量中扣除。安全生产费工作量确认单应单独装订,并分类汇总各项支出情况及凭证号。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和

8、投入安全保护设施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监理工程师有权在计量时暂扣相应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增加安全投入。 (四)施工单位须与监理工程师共同研究,结合危险源清单,列出安全生产费计划工程量清单,作为安全生产费支付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的监督管理 (一)省项目办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安全生产费须单独记账,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处以挪用金额2至1倍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应对提供的安全生产费计量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原始单据的,省项目办将己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扣回,情节严重的,扣除5至20万元的违约金。 (四)监理工程师应

9、认真核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用于安全生产支出的发票和实物,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计量资料不真实而监理工程师予以确认的,处以2021元至100元的罚款。 (五)用于安全生产的物资设施,要建立入库、出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入库、出库、使用记录台帐一一对应,保证安全生产物资、设施真正用于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安全施工。 (六)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附则 (一)本办法山东省济南至东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普通发票管理,

10、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我局于2021年9月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取消行业限制、统一全国通用机打发票式样。在开展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基础上,部分税务机关进行了网络发票的有益探索,试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络发票,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在总结部分税务机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p:/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 国家税

11、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21/71 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购发票手续、在线开具、在线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发票是指符合统一标准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以上税务机关认可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 一、便

12、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税务机关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予以变更。 第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发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

13、的网络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未入账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发票时,凭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已加盖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的报税联复印件,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

14、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空白发票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形时,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发生丢失空白发票的应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

15、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24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五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9月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取消行业限制、统一全国通用机打发票式样。在开展简并票

16、种、统一式样工作基础上,部分税务机关进行了网络发票的有益探索,试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络发票,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是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依托,以数据管税为核心,应用在线数据传输技术的实时开票系统,对开票单位和个人网络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取得、查询和数据应用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发票数据信息采集的实时性、唯一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具有“在线开票、数字防伪、全面监控、查验便捷”的特点。 为保障利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管理需要,规范网络在线开具发票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17、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我们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审议稿),现将办法中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管理范围 为保障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推行使用,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购发票手续、在线开具、在线查验和缴销等事项,应遵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二条)。 二、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 办法对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予以了明确,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 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税务机关应加强综合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税务机关应根

18、据开具的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办法第五条)。 三、加强发票数据的应用,实施发票闭环管理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发票信息的确认、查验(办法第六条)。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对已开具发票信息保存后自动进行查验,减少了开票单位和个人及税务机关的负担,同时也为开票单位和个人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

19、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络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办法第七条)。 通过对发票数据信息的查询应用,形成数据的回流,给税收征管提供真实的数据信息,改变发票单一的纸质流转方式,从而实现发票数据的闭环管理。 四、应急开具发票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数据,并于4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网络发票是以在线开具为主,但为规避网络故障时开不出票的风险,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应具备离线开具发票的应急功能,当出现网络异常情况时,纳税人可离线开具发票,网络恢复正常后,开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上传开票信

20、息。 五、关于电子发票的问题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满足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从长远看,电子发票是发票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我们将借鉴国际先进发票管理经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加强网络发票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实现电子发票管理。 第三篇: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施工协议 甲方:山西博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加强山西博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协议,本协议针对整个施工的工作内容,安全、质量、进度、资料、材料、付款等

21、要求及考核作出说明。 一、施工前准备工作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实地现场复测核实时,根据甲方要求复测进度,乙方要对设计图纸路由,走线方式(光电缆、馈线、网线等),立杆位置,线路交叉节点,设备安装位置等施工内容与实际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比对,如果设计不可行,需要更改设计的及时通知公司项目部,项目部向监理及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待变更批复后方可施工;在复测路由时,排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制定排除隐患的方案。 2、编制施工计划 根据甲方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要求,乙方必须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计划,包含人员安排,施工进度,技术规范,安全措施等。人员资料,包含人员基本资料,安全员和施工队长人员安排;具体施

22、工段落或者站点的工期安排等,施工队每个人员要熟悉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规范和操作流程施工。 3、材料准备在开工前,要及时联系库管了解备料情况,及时做好领料前的车辆工具和时间安排。 二、进场施工 施工任务下发后,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开工时乙方必须通知甲方或者监理单位,设计图纸一经确定,开始施工后,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严禁私自更改设计,如有私自更改设计施工的,必须停止施工并改回原设计方案,增加的工作量一概不予计算。 2、开始施工时,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现场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警示牌,隔离墩等,如有不执行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并处罚221元。 、现场施

23、工时,乙方人员不仅要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还要保证行人或者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安全,并督促无关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施工时不得硬拉强拽、摔打材料工具等物品,现场杂物要清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4、在中途如需要更换施工人员的必须提前通知甲方,保证新施工人员上保险后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令乙方停工整顿,并处罚5000元,如果在人员无保险的情况下强行进行施工,若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5、熔接测试时乙方必须配合熔接人员工作,安排了解工程情况的人员配合,否则一次罚款300元。 6、在熔接当中如发现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的接头或断点,熔接的所有费用都将由乙方承担,每处断点将处罚30元。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定位,喷

24、涂杆号,挂标识牌等其他工作。 、wlan、室分、基站等站点开通调试阶段,乙方必须配合机房调测,如不配合扣除该站点的。三竣工验收 1、乙方未按照施工计划进度要求完成施工的,扣除工程款的0%,并调整人员限期完工,严重拖延工期的,甲方有权将停止后期工程的安排,并要求乙方赔偿因延期损失的所有费用。 2、工程完工后,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竣工图纸,提交的图纸要准确,清晰,完整,做到材料使用和图纸相符,测量数据要准确,工程量不能遗留;资料员和库管检查如发现实图不符,甲方将按照比例扣除所有工作量。 3、在单项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主动与库房管理员做好材料平衡工作,及时做好工余料退还工作,如乙方在工程结束10日

25、内未做此项工作,甲方会根据材料的实际价值从工程款中扣除。 4、乙方要配合甲方进行工程自检,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待整改合格后,由甲方联系建设、监理、维护等单位进行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对提出问题限期整改,否则扣除单项工程。四奖励 1、优质工程,单项工程在原有施工费基础上每公里奖励0元。 2、合格工程,单项工程在原有施工费基础上每公里奖励5元。 3、一般工程,单项工程在原有施工费基础上每公里下调0元。 4、不合格工程,单项工程在原有施工费基础上每公里下调300元,并取消该施工队施工资格。 、lan和室分工程提前竣工且验收一次性通过的奖励500-0元(按站点大小)。 五、工程价款结算 1、施工人员工

26、资支付方式。由甲方统一支付,乙方需每月上报施工人员工资表给甲方。 2、工程款结算方式: a、工程完工后,乙方需向甲方上交详细并准确的竣工图纸,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并经初验合格后付工程款的2。b、工程终验合格后付工程款的60%。 c、工程审计完成后,按审计结果支付剩余款项。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及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附件1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27、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

28、民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辅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

29、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原辅料、中间产品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从业人员应当经保健食品生产知识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健康状况符合有关要求。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法规,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保健食品生产或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企业应当具有能对所生产

30、保健食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保 2健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制度,具有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辅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保健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场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 (五)生产场所

31、及其周边环境图、生产厂区总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所以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 (六)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图纸需标明真实尺寸; (七)拟生产品种及其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标签说明书样稿; (八)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配方(主要原料)、工艺流程图; (九)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十一)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连续三批样品检验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 (十二)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32、近1年内的空气洁净度、水质等检测报告; (十三)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登记表; (十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出示其身份证明原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实; (十五)其它有助于许可审查的资料。 (十六)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当提交该部分工艺说明、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储存运输要求、受托方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和委托、受托双方合同。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负

33、责。第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许可申请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申请企业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

34、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无正当理由,自告知补正要求之日起超过个月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应按照保健食品良好操作规范要求,现场核查拟生产品种动态生产现场,抽取样品并封存,由申请企业在封样后3日内

35、将样品送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向申请企业颁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送达;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作出之前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终止审查,退回申请材料,但申请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除外。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保健食品生

36、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食药健生字+4位年号+4位顺序编号。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地址、许可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事项。副本中详细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许可证号、许可范围、生产品种、受托生产品种、变更记录、委托生产变更记录等事项。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当在副本中注明。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

37、本。 第十九条同一保健食品生产场所,只允许申办一个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重复申办。 同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不同生产场所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分别申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生产场所不得用于生产药品等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产品。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 6许可范围组织生产,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保健食品视为无证生产。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原生产地址新建、改建、扩建或增加生产剂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报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已

38、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变迁地址新建的,按照本办法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办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核发新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在已批准的生产范围内增加生产品种或变更原料前处理、提取等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第 (一)、 (三)、 (七)、 (十一)、 (十四)、 (十五)等内容提交相应材料,并报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符合要求的,在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变更内容。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变更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

39、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营业执照或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新的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复印件第二十四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变更后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企业拟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0日前,向原发证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40、办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许可的生产条件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原发证部门受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生产设施、布局流程、主要技术人员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基本条件和相关要求等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不变。收回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

41、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与审批的有关程序办理。 8第二十九条申请补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企业应当向原发证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原件,并在刊登之日起日后提出申请;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符合要求的,按照原核准事项在受理补发申请之日起日内补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期不变,并在副本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日期。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保健食品生

42、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第五章委托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经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9第三十三条委托方对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保证其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

43、十四条委托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合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持有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 (三)具有与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产品经营相适应的储存条件; (五)建立相应的产品生产跟踪、验收交接、检验、出库、销售、回收、投诉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及记录。 第三十五条受托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同剂型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从原料到产品全过程生产委托保健食品的能力和条件; (三)具有与委托产品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标准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可追溯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五)生产场地、设备和其他

44、条件应当满足同一时期内生产品种和总量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申请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共同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包括合同的基本要件、工艺流程以及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等; (二)委托房与受托方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及委托产品检验 10报告; (三)委托方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委托生产产品的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 (四)委托方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的平面布局图; (五)委托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六)受托方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标签、产品

45、说明书(样稿),应标明委托方与受托方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八)跨省委托的,委托方应当提供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 第三十七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对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向委托方核发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批准备案凭证,注明委托方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批准文号、委托期限等内容,同时在受托方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委托生产变更记录。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委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托方持有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委托方持有的国产保健

46、食品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限。委托期限应当与合同期限一致。 第三十九条委托方不得将同一产品在同一期限内委托两家及以上企业生产。不同产品委托不同企业生产的,应分别按规定申请。在委托期限内终止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受托方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废止本次委托生产,并在受托方生产许可证副本处变更记录。 11跨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查结果、终止委托生产结果抄送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实施保健食品生产

47、许可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许可决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许可决定; (三)申请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撤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缴、登记,并予以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48、2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篇: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导游体制改革,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

49、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队伍形象。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弘扬导游队伍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导游执业许可 第五条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 1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六条 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

50、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 本办法所称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旅游行业组织,是

51、指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 2理条例规定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行业组织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 第八条 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三)本人近期照片; (四)注册申请。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 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第十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申

52、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电子件;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作出受 3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逾期不告知的,提交完成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53、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导游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 第十二条导游证的有效期为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材料。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导游信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导游,变更导游证信息。 4第十三条导游与旅行社

54、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游应当在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导游服务星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收到变

55、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本办法所称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时间或者个月内累计执业时间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第三章导游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本办法所称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标牌。导游身份标识

56、的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导游身份标识中标识的导游信息发生变化,导游应当在导游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更换。 第十七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人文和自然资源、风俗习惯、宗教禁忌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 6违反法

57、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臵措施: (一)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二)向组团社报告,必要时依法直接向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三)根据组团社的要求,调整或者终止行程,必要时可以根据旅游主管部门、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第十九条从事导游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

58、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臵、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 费等消费项目; (六)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具备领队条件的导游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符合

59、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一)导游死亡的; 8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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