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标准版本(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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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标准版本一、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三、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四、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

2、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一)、接待来访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

3、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六、调解程序及要求(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二)、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_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

4、知申请人。(三)、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被申请人不愿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时间、地点及下列事项:1、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需补充的材料;2、告知双方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人员回避;3、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进行调节,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调解组织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调解。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继承人参加调解。(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代表人数为三至五人。(六)、劳动争议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调解会议由三名调解员组成,有调解组织指定其中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组织负责人参加时,负责人主持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织制定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七)、调解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调解会议由调解主持人宣布会议的纪律、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会议的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参加会议的调解人员回避;2、3、4、5、申请人

6、陈述申请调解事项,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调解员宣布与该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是非,指明当事人的责任,提出调解方案,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向调解会议陈述协商结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在会议记录中注明“经调解未达成一致”。(八)、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市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组织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负责人的

7、回避有调解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九)、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清争议的基本事实,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调解不成。(十)、调解员根据调解劳动争议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同事、亲属、朋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群体性劳动争议,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员可以邀请总工会等相关组织参与调解。(十一)、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争议有可能激化的,应

8、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十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_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十三)、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调解笔录。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调解参与人应当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调解意见书等材料立卷归档。(十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

9、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十五)、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_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十六)、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10、,经调解委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十八)、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组织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调解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十九)、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十)、达成调解协议

11、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七、文件、案卷归档(一)、文件归档。将每年全国人大、_、_和省人大、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选留装订成册,注好目录索引,已备工作中查阅使用。(二)、立卷归档。凡立案办结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要写好目录,按市(县)区装订成册,做长期立卷归档。(三)一般归档。对于一般办结和经过工会协调自行和解的案件,写好双方的自然情况,做好结案报告,划分好县市区,排好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存档。八、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一)、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二)、凡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12、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及其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九、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标准版本(二)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

13、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_日内结束”。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3、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4、提前_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_。5、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6、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7、指定调解结

14、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8、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调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1、调解申请。由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或公司)书面或口头提出。2、调解情况。记述申请日期,申请人,争议事由;调解小组是否接受调解申请,调解时间,调解结果。一次未能完成调解任务时,应分次记述每一次的调解时间和结果。3、及时登记。每一次劳动争议调解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调解登记工作,以保持调解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

15、、归纳、保管好调解劳动争议的文字资料,善始善终地处理好每一起劳动争议事件。一、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卷1、及时收集调解申请书、受理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善后工作记录等文字资料。2、整理、归纳,形成专卷,年终移交档案室。二、建立调解小组工作卷1、将调解小组分析统计材料、调解小组会议记录、调解小组调解补充文件、上级工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导性文件、信息资料及时、完整地收集。2、整理、归纳,形成专卷,妥善保存在调解小组,用于指导以后的调解工作。分析、统计制度建立分析统计制度的目的,一是向上级工会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劳动争议及调解的情况、数字,主动接受指导;二是为了掌握本

16、单位劳动争议的情况及规律,有的放矢地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1、数字统计:调解小组中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人数;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数,其中集体争议数,集体争涉及的职工人数;劳动争议的种类:劳动合同争议数,劳动报酬争议数,职工福利及保险待遇争议数,女工特殊保护争议数等;经调解达成协议数,不服调解申请仲裁的争议数。2、劳动争议及调解情况分析劳动争议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状况分析;对劳动争议产生原因和规律的分析;对调解工作的分析。3、建议和对策根据各阶段的统计和分析结论,调解小组应向上级单位和用人单位提出既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又符合劳动争议实际情况的建议,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调整劳动报酬、劳动保障

17、、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适应新形势,减少劳动争议,和谐劳动关系。对做好今后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以利于更好地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标准版本(三)一、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三、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

18、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四、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一)、接待来访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

19、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六、调解程序及要求(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口头申请的,

20、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二)、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_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征求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被申请人不愿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填写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时间、地点及下列事项:1、告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需补充的材料;2、告知双方当事人主持和参与本案的调解人员,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调解人员回避;3、告知双方当事人的

21、权利义务。(四)、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进行调节,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调解组织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调解。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继承人参加调解。(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代表人数为三至五人。(六)、劳动争议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调解会议由三名调解员组成,有调解组织指定其中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组织负责人参加时,负责人主持调解。简单的争议可以由调解组织制定一名调解员主持调解。(七)、调解会

22、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调解会议由调解主持人宣布会议的纪律、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会议的组成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求参加会议的调解人员回避;2、3、4、5、申请人陈述申请调解事项,被申请人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调解员宣布与该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是非,指明当事人的责任,提出调解方案,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向调解会议陈述协商结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在会议记录中注明“经调解未达成一致”。(八)、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市劳动争议当

23、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组织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负责人的回避有调解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九)、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清争议的基本事实,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调解或者未经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调解不成。(十)、调解员根据调解劳动争议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同事、亲属、朋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

24、员参与调解。群体性劳动争议,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员可以邀请总工会等相关组织参与调解。(十一)、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争议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十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_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由调解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十三)、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调解笔录。调解结

25、束后,调解员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调解参与人应当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调解意见书等材料立卷归档。(十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十五)、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_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十六)、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

26、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委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十八)、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意见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调解不成的原因、调解组织的意见。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调解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

27、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十九)、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七、文件、案卷归档(一)、文件归档。将每年全国人大、_、_和省人大、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选留装订成册,注好目录索引,已备工作中查阅使用。(二)、立卷归档。凡立案办结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要写好目录,按市(县)区装订成册,做长期立卷归档。(三)一般归档。对于一般办结和经过工会协调自行和解的案

28、件,写好双方的自然情况,做好结案报告,划分好县市区,排好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存档。八、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律(一)、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二)、凡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及其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九、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标准版本(四)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29、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

30、议。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

31、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第七条调解中心对经多次调解不成,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诉,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第八条调解中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事人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

32、与本案有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第九条调解中心自收到委托机关的调解委托之日起_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承办人向该调解中心负责人中请批准后,可适当延期调解,但延长一般不超过_日。第十条在规定期间内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心应及时移送委托机关。对于超过期限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第十一条对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各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心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委托机关须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并经确认后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调解中心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33、法第16条规定受理的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自动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正确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的纠纷解决观念,促成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并建立健全委托调解的有关实施制度,建立委托调解案件登记本,结案登记本。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向调解中心委托调解时,应当向该中心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函中应注明调解案件的期限,并将诉状。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随函移送,必要时亦可将争议的焦点一并函告调解中心。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调解中心后,承办法官应主动、及时与调解工作中心联系,并做好调解指导工作。第

34、十六条经调解中心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规定减免诉讼费。第十七条调解中心的调解员由工会指派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经工会评选,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有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调解员,可向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推荐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或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工会调解中心须定期总结调解经验,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及探讨,对案件的委托流程,调解程序和处理意见等程序及案件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不断完善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联动调解机制。第十九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应在做好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援助等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本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工作。第24页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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