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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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培 训2012年 5月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二 、 重 要 关 注 点三 、 沟 通 、 交 流 、 答 疑培 训 提 纲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既 家 庭 汽 车 产 品 更 换 退 货 责 任 规 定 (草 案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就 家 用 汽 车 产 品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责 任 规 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 明 确 家 用 车 实 行 谁 销 售 谁 负 责 三 包 的 原 则 , 以 保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2、 权 益 。 三 包 是 企 业 对 所 售 商 品 实 行 “ 包 修 、 包 换 、 包 退 ” 的 简 称 。针 对 家 用 车 的 三 包 政 策 从 2004年 就 传 闻 将 出 台 , 时 隔 8年 后 终 于 有了 眉 目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 保 护 家 用 汽 车 产 品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明 确 家 用 汽 车 产 品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的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以下 称 三 包 )责 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3、品 质 量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家 用 汽 车 产 品 , 是 指 汽 车 和 挂 车 类 型 的 术语 和 定 义 (GB/T3730.1)国 家 标 准 规 定 的 家 用 乘 用 车 ,包 括 普 通 乘 用车 、 活 顶 乘 用 车 、 高 级 乘 用 车 、 小 型 乘 用 车 、 敞 篷 车 、 仓 背 乘 用 车 、短 头 乘 用 车 以 及 旅 行 车 、 多 用 途 乘 用 车 、 越 野 乘 用 车 ( 以 下 统 称 汽车 产 品 )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三 条 在 中

4、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汽 车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进 口 商 、修 理 商 , 销 售 、 生 产 、 进 口 、 修 理 汽 车 产 品 的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定 。 汽 车 产 品 的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应 当 保 证 汽 车 产 品 符 合 使用 性 能 、 安 全 性 能 要 求 ; 并 按 照 本 规 定 承 担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 汽 车 产 品 的 使 用 性 能 、 安 全 性 能 以 产 品 的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为 依 据 ;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以 产 品

5、 的 企 业 标 准 和 使 用 说明 等 明 示 的 质 量 状 况 为 依 据 ; 产 品 的 企 业 标 准 和 使 用 说 明 等 明 示 的质 量 状 况 高 于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 以 汽 车 产 品 的 企 业 标 准 和 使用 说 明 等 明 示 的 质 量 状 况 为 依 据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四 条 未 列 入 本 规 定 的 汽 车 产 品 ,其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销 售 商 、 制 造商 、 进 口 商 、

6、修 理 商 对 消 费 者 的 承 诺 或 者 约 定 执 行 。 第 五 条 汽 车 产 品 实 行 谁 销 售 谁 负 责 三 包 的 原 则 。 对 于 在 三 包有 效 期 内 出 现 的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 消 费 者 与 销 售 商 或 者 修 理 商 、 制造 商 按 照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解 决 。 销 售 商 与 供 货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之 间 订 立 的 合 同 ,不 得 免 除其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承 担 的 三 包 责 任 。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消 费 者 是 指 为 消

7、费 需 要 购 买 汽 车 产 品 的 自然 人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本 规 定 所 称 制 造 商 是 指 制 造 、 装 配 汽 车 产 品 并 以 其 名 义 颁 发 产品 合 格 证 的 企 业 。 制 造 商 自 行 销 售 汽 车 产 品 的 视 同 本 规 定 中 的 销 售商 。 汽 车 产 品 的 进 口 商 视 同 制 造 商 。 本 规 定 所 称 供 货 商 是 指 向 销 售 商 提 供 汽 车 产 品 的 企 业 。 本 规 定 所 称 销 售 商 是 指 以 其 名 义 向 消 费 者 直 接 交 付 汽 车 产 品 并收 取 货 款

8、、 开 具 发 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本 规 定 所 称 修 理 商 是 指 与 制 造 商 、 销 售 商 订 立 代 理 修 理 合 同 ,在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为 消 费 者 免 费 提 供 维 护 、 修 理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第 七 条 本 规 定 是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向 消 费 者 承 担 三 包 责任 的 基 本 要 求 。 本 规 定 不 免 除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承 诺 的 比 本 规 定 更 有 利 于 消 费 者 的 三 包 责 任 ,承 诺 作 为 明 示 担 保 ,应 当

9、 依 法 履 行 ,否 则 应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第 二 章 销 售 商 的 义 务 第 八 条 销 售 商 应 当 销 售 经 制 造 商 检 验 合 格 的 产 品 ,同 时 认 真 执行 进 货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 汽 车 产 品 经 过 修 复 , 或 者 办 理 过 任 何 购 车 手续 的 ,销 售 商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明 示 。 第 九 条 在 制 造 商 未 设 立 或 者 未 指 定 修 理 商 的 地 域 ,销 售 商 应 当通 过 与 有 关 维 修 商 签 定 代 理 修 理 合 同 , 为 其 销 售

10、 的 汽 车 产 品 按 本 规定 向 消 费 者 负 责 提 供 维 护 、 修 理 。 第 十 条 销 售 商 销 售 汽 车 产 品 时 ,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消 费 者 以 下 内 容 : ( 一 ) 汽 车 产 品 结 构 、 配 置 、 性 能 、 产 地 ; ( 二 ) 汽 车 产 品 己 行 驶 的 里 程 ; ( 三 )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承 诺 的 具 体 内 容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十 一 条 销 售 商 向 消 费 者 交 付 汽 车 产 品 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当 面 检 验 汽 车 产 品

11、 (包 括 外 观 、 内 饰 及 可 检 验 功 能 )并 试车 ; ( 二 ) 提 供 发 票 、 三 包 凭 证 、 产 品 合 格 证 、 中 文 产 品 使 用 说明 书 及 其 它 随 车 文 件 ; ( 三 ) 明 示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有 效 期 和 三 包 方 式 ; ( 四 ) 提 供 修 理 商 名 单 、 地 址 和 联 系 电 话 , 并 不 得 限 制 消 费者 在 上 述 修 理 商 名 单 中 选 择 修 理 商 ; ( 五 ) 按 随 车 文 件 向 消 费 者 交 清 随 车 工 具 、 附 件 、 备 件 ; ( 六 ) 在 三 包 凭 证 上 填

12、写 销 售 商 有 关 信 息 ; ( 七 ) 提 醒 消 费 者 认 真 阅 读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 并 按 产 品 使 用 说明 书 的 要 求 使 用 、 维 护 ; 对 于 进 口 汽 车 产 品 , 还 应 当 提 供 海 关 出 具 的 货 物 进 口 证 明书 和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的 进 口 机 动 车 辆 随 车 检 验 单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十 二 条 销 售 商 应 当 受 理 并 妥 善 处 理 消 费 者 的 咨 询 、 查 询 、投 诉 。 第 十 三 条 销 售 商 不 得 销 售 不 符 合 法 定 标 识

13、 要 求 的 汽 车 产 品 ,不 得 以 不 合 格 产 品 冒 充 合 格 产 品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第 三 章 修 理 商 的 义 务 第 十 四 条 修 理 商 应 当 具 有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相 关 资 格 证书 , 并 应 当 具 备 必 要 的 服 务 场 所 、 设 施 、 设 备 、 维 修 工 艺 技 术 文 件和 专 业 人 员 。 第 十 五 条 修 理 商 应 当 与 制 造 商 或 者 销 售 商 订 立 代 理 修 理 合 同 。代 理 修 理 合 同 应 当 约 定 制 造 商 或 者 销 售 商 提 供

14、技 术 资 料 、 技 术 培 训 、维 修 用 零 部 件 、 维 修 费 、 备 用 车 、 拖 运 费 及 补 偿 费 等 。 第 十 六 条 修 理 商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维 护 和 修 理 用 总 成 、 零 部 件 的 进货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 修 理 商 用 于 维 护 和 修 理 的 总 成 、 零 部 件 应 当 是 制 造 商 提 供 或 者 认 可 , 并 检 验 合 格 的 新 的 装 车 件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修 理 商 应 当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不 少 于 两 次 的免 费 维

15、 护 , 具 体 维 护 内 容 应 当 按 照 制 造 商 提 供 的 使 用 说 明 的 规 定 进行 。 第 十 七 条 修 理 商 应 当 建 立 并 执 行 汽 车 产 品 的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存档 制 度 。 消 费 者 有 权 查 阅 本 人 产 品 的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 第 十 八 条 修 理 商 应 当 认 真 、 完 整 、 真 实 地 填 写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送 修 时 间 、 行 驶 里 程 、 送 修 症 状 、 检查 结 果 、 维 护 和 修 理 项 目 ( 此 项 需 消

16、 费 者 确 认 ) 、 更 换 的 总 成 、 零部 件 名 称 和 编 号 、 材 料 费 和 工 时 , 以 及 拖 运 费 、 提 供 备 用 车 或 者 补偿 费 、 交 车 时 间 、 修 理 商 和 消 费 者 签 名 等 。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应 1式 3份 ,分 别 由 消 费 者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保 存 。 提 供 给 消 费 者 的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表 达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修 理 商 应 当 在 向 消 费 者 交 车 时 , 当 面 交 接 验 收 、 核 对 , 并 向消

17、 费 者 提 供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 第 十 九 条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汽 车 产 品 发 生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而 产 生 的 故 障 无 法 行 驶 或 者 不 能 正 常 行 驶 时 ,修 理 商 应 当 提 供 电 话咨 询 服 务 ,开 展 现 场 维 修 服 务 ,或 者 承 担 合 理 的 车 辆 拖 运 费 。 第 二 十 条 修 理 商 应 当 保 持 维 护 和 修 理 所 需 的 零 部 件 、 总 成 的合 理 储 备 ,确 保 维 护 和 修 理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避 免 因 缺 少 零 部 件 、 总成 而 延 误

18、 维 护 、 修 理 时 间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第 四 章 制 造 商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制 造 商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出 厂 检 验 制 度 ,未 经 检 验 合 格 的产 品 ,不 得 出 厂 。 第 二 十 二 条 制 造 商 生 产 、 销 售 的 产 品 应 当 具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 中文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 三 包 凭 证 等 随 车 文 件 , 其 中 : ( 一 )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GB9969.1 工 业 产 品使 用 说 明 总 则 ; GB5296.1 消 费

19、 品 使 用 说 明 总 则 规 定 的 要 求 编写 。 汽 车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使 用 性 能 、 安 全 性 能 , 未 列 入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标 准 及 企 业 标 准 的 , 其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 工 作 条 件 、 工 作 环 境 应 当 明 确在 使 用 说 明 书 中 。 ( 二 ) 在 随 车 文 件 中 应 有 随 车 提 供 的 工 具 、 附 件 、 备 件 等 物 品 清单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 三 )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凭 证 应 当 包 括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 型 号 、 发 动机 编

20、号 、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VIN) 、 产 品 合 格 证 编 号 ; 制 造 商 名 称 、邮 政 编 码 、 地 址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销 售 商 名 称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 销 售 日 期 ; 修 理 商 名 称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三 包 项 目 、有 效 期 等 内 容 。 第 二 十 三 条 制 造 商 应 向 修 理 商 提 供 中 文 技 术 资 料 , 用 于 指 导 维护 和 修 理 。 第 二 十 四 条 制 造 商 应 当 在 省 区 范 围 内 建 立 与 其 销 售 量 相 适 应 的具

21、有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的 维 修 网 点 ,与 修 理 商 签 订 代 理 修 理 合 同 ,约 定 汽 车产 品 三 包 、 维 护 、 修 理 服 务 、 损 失 赔 偿 等 有 关 的 事 项 。 制 造 商 应 向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 国 家 质 检总 局 ) 缺 陷 产 品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维 修 网 点 资 料 及 三 包 凭 证 等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二 十 五 条 制 造 商 应 当 保 证 汽 车 产 品 停 产 后 五 年 内 继 续 提 供 修理 零 部 件 。 第 二 十

22、 六 条 制 造 商 应 当 妥 善 处 理 消 费 者 的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查 询 、投 诉 ,并 提 供 服 务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第 五 章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汽 车 产 品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包 括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 主 要总 成 、 系 统 和 损 耗 件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 三 包 有 效 期 自 销 售 商 开 具 购 车发 票 之 日 起 计 算 。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为 2年 或 者 40000公 里 , 以 先 达 到 者 为 准 ; 主 要总 成 和 系 统 ( 见

23、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三 包 有 效 期 为 3年 或 者 60000公 里 ,以 先 达 到 者 为 准 ; 损 耗 件 ( 见 附 件 一 ) 及 其 它 零 部 件 的 三 包 有 效 期达 不 到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的 , 由 制 造 商 明 示 在 三 包 凭 证 或 者 产 品 使 用说 明 书 上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汽 车 产 品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 消 费 者凭 三 包 凭 证 在 指 定 的 或 者 约 定 的 修 理 商 处 办 理 免 费 修 理 ( 包 括 工

24、 时费 和 材 料 费 ) 。 符 合 本 规 定 更 换 、 退 货 条 件 , 消 费 者 要 求 更 换 或 者退 货 的 , 凭 三 包 凭 证 、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 购 车 发 票 办 理 更 换 、 退 货 ;因 质 量 问 题 和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给 消 费 者 造 成 损 失 , 销 售 商 、 制 造商 、 修 理 商 应 当 负 责 赔 偿 相 应 的 损 失 。 质 量 问 题 是 指 汽 车 产 品 出 现 影 响 正 常 使 用 , 或 者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或 者 影 响 安 全 , 或 者 产 品 质 量 与 法 律 法 规

25、、 标 准 以 及 企 业 明 示 的 质量 状 况 不 符 合 的 情 况 。 第 二 十 九 条 丢 失 三 包 凭 证 或 购 车 发 票 , 但 能 够 证 明 所 购 汽 车 产品 在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的 , 消 费 者 向 制 造 商 申 请 补 办 三 包 凭 证 后 , 仍 依 照 本 规 定 享 受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权 利 。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有 积 极 协 助办 理 的 义 务 ,并 在 接 到 消 费 者 申 请 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补 办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三 十 条 产 品 售 出

26、后 30天 之 内 , 出 现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而 产 生 的车 架 开 裂 、 制 动 系 统 失 灵 、 转 向 系 统 失 灵 、 燃 油 泄 漏 等 严 重 安 全 性能 故 障 , 或 者 变 速 器 、 发 动 机 发 生 附 件 二 主 要 总 成 或 零 部 件 需 维 修或 更 换 的 质 量 问 题 的 , 消 费 者 可 以 选 择 退 货 、 更 换 、 修 理 。 如 果 消费 者 选 择 退 货 的 , 销 售 商 应 当 负 责 免 费 退 货 。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因 严 重 安 全 性 能 故 障 累 计 进 行 了 2次 修

27、 理 ,安 全 性 能 故 障 仍 未 排 除 ; 或 者 附 件 二 所 列 总 成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 累计 更 换 总 成 2次 后 , 仍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 或 者 附 件 三 所 列 系 统 的 同 一总 成 或 零 部 件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 更 换 2次 后 , 仍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 销售 商 应 当 负 责 为 消 费 者 退 货 。 本 规 定 所 称 严 重 安 全 性 能 故 障 是 指 汽 车 产 品 存 在 危 及 生 命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这 种 问 题 使 消 费 者 无 法 正 常 操 纵 控 制

28、 汽 车 , 或 者 使 汽车 产 品 存 在 起 火 等 危 险 情 况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三 十 一 条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因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修 理 占 用 时间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35日 ; 超 过 35日 的 , 或 者 同 一 质 量 问 题 累 计 修 理 5次后 , 又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的 , 消 费 者 凭 三 包 凭 证 、 维 护 和 修 理 记 录 、 购车 发 票 , 由 销 售 商 负 责 更 换 同 品 牌 型 号 整 车 , 消 费 者 接 受 更 换 时 应向 销 售 商 支 付 相

29、 应 的 合 理 使 用 补 偿 。 修 理 占 用 时 间 的 计 算 自 消 费 者 送 修 之 时 起 , 至 交 车 之 时 止 。 1次修 理 占 用 时 间 不 足 24小 时 的 , 以 1日 计 。 第 三 十 二 条 在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因 汽 车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不 能 正 常 行驶 或 者 不 能 行 驶 的 , 修 理 商 应 当 提 供 现 场 修 理 , 或 者 提 供 合 理 的 拖运 费 。 每 次 修 理 占 用 时 间 ( 包 括 等 待 维 修 备 用 件 时 间 ) 超 过 2日 的 ,修 理 商 应 当 负 责 为 消 费 者 提

30、供 备 用 车 , 或 者 由 修 理 商 与 消 费 者 协 商 后 给 予 消 费 者 合 理 的 交 通 费 用 补 偿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三 十 三 条 在 损 耗 件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损 耗 件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 修理 商 应 当 负 责 免 费 为 消 费 者 负 责 更 换 。 第 三 十 四 条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符 合 本 规 定 换 货 条 件 的 , 因销 售 商 无 同 品 牌 型 号 整 车 的 , 应 当 更 换 不 低 于 原 车 配 置 的 同 品 牌 整车 。 无 同 品 牌 型 号

31、 整 车 , 也 无 不 低 于 原 车 配 置 的 同 品 牌 整 车 , 消 费者 要 求 退 货 的 , 销 售 商 应 当 负 责 为 消 费 者 按 发 票 价 格 退 货 , 消 费 者接 受 更 换 、 退 货 时 应 向 销 售 商 支 付 相 应 的 合 理 使 用 补 偿 。 第 三 十 五 条 换 货 时 , 销 售 商 应 当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新 的 合 格 的 汽 车产 品 , 并 提 供 新 的 三 包 凭 证 。 更 换 后 的 三 包 有 效 期 自 更 换 之 日 起 重新 计 算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三 十 六 条 按

32、 照 本 规 定 换 货 的 , 销 售 商 应 当 自 消 费 者 要 求 换 货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向 消 费 者 出 具 更 换 整 车 证 明 。 消 费 者 按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机 动 车 登 记 办 法 凭 更 换 整 车 证 明 等 资 料 办 理 变 更 车 辆登 记 等 事 宜 , 同 时 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车 辆 购 置 税 有 关 规 定 , 凭 更 换整 车 证 明 、 更 换 的 新 车 发 票 及 原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原 始 完 税 凭 证 办 理 车 辆购 置 税 变 更 手 续 。 更 换 整 车 时 ,

33、所 发 生 的 国 家 规 定 的 有 关 税 费 由 销 售商 承 担 。 第 三 十 七 条 按 照 本 规 定 退 货 的 , 销 售 商 应 当 负 责 为 消 费 者 按 发票 价 格 一 次 退 清 货 款 ( 贷 款 购 车 的 , 销 售 商 应 当 按 合 同 约 定 一 次 退 清货 款 ) , 但 消 费 者 应 支 付 因 使 用 该 车 所 产 生 的 相 应 的 合 理 使 用 补 偿 。同 时 , 销 售 商 应 当 自 消 费 者 要 求 退 货 之 日 起 ,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消 费者 出 具 退 车 证 明 。 消 费 者 按 国 家 税 务 总

34、 局 关 于 车 辆 购 置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2118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 凭 退 车 证 明 和 车 辆 购置 税 原 始 完 税 凭 证 办 理 车 辆 购 置 税 退 税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三 十 八 条 按 照 本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第 二 款 、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和第 三 十 四 条 对 整 车 更 换 或 退 货 时 , 消 费 者 应 向 销 售 商 支 付 的 合 理 使用 补 偿 费 用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 车 价 款 ( 元 ) 行 驶 里 程 ( Km) )

35、/1000 n%。 使 用 补 偿 系 数 n由 制 造 商 在 0.5至 1之 间 确 定 , 并 在 三包 凭 证 中 明 示 。 第 三 十 九 条 在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销 售 商 应 当 自 消 费 者 要 求 更换 、 退 货 之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 提 出 答 复 意 见 。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未答 复 , 或 者 符 合 本 规 定 更 换 、 退 货 条 件 而 答 复 意 见 不 符 合 本 规 定 的 ,或 者 未 按 本 规 定 负 责 更 换 、 退 货 的 , 视 为 故 意 拖 延 或 者 无 理 拒 绝 。 一 、 汽

36、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第 六 章 免 责 规 定 第 四 十 条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能 够 证 明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的 ,不 承 担 三 包 责 任 , 但 应 当 提 供 合 理 的 收 费 修 理 : ( 一 ) 汽 车 产 品 用 于 出 租 、 租 赁 或 者 其 他 运 营 目 的 的 ; ( 二 ) 无 有 效 发 票 和 三 包 凭 证 ,又 不 能 证 明 其 所 购 汽 车 产 品 在 三包 有 效 期 内 的 ; ( 三 ) 发 票 或 者 三 包 凭 证 上 的 产 品 品 牌 、 型 号 、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V

37、IN) 与 要 求 三 包 的 整 车 产 品 的 品 牌 、 型 号 、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VIN)不 符 的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四 十 一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能够 证 明 不 是 由 于 产 品 质 量 原 因 造 成 的 , 对 于 所 涉 及 部 分 , 不 承 担 三 包责 任 , 但 应 当 提 供 合 理 的 收 费 修 理 : ( 一 ) 消 费 者 购 车 时 , 以 书 面 形 式 被 告 知 汽 车 产 品 存 在 瑕 疵 的 部分 ; ( 二 ) 因 消 费

38、 者 未 正 确 使 用 、 维 护 、 修 理 产 品 ,而 造 成 损 坏 的 部 分 ; ( 三 ) 使 用 说 明 书 中 明 示 不 得 改 装 、 调 整 、 拆 卸 的 , 因 消 费 者 自行 改 装 、 调 整 、 拆 卸 造 成 损 坏 的 部 分 ; ( 四 ) 非 因 产 品 质 量 原 因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而 造 成 损 坏 的 部 分 ; ( 五 ) 发 生 故 障 后 ,消 费 者 自 行 处 置 不 当 , 造 成 损 坏 的 部 分 ; ( 六 )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损 坏 的 部 分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第 七 章

39、 追 偿 与 争 议 的 解 决 第 四 十 二 条 销 售 商 承 担 三 包 责 任 后 ,可 以 依 据 与 制 造 商 、 供 货 商之 间 订 立 的 书 面 产 品 买 卖 合 同 或 者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依 向 制 造 商 、 供 货商 追 偿 。 制 造 商 或 者 销 售 商 与 修 理 商 订 立 代 理 修 理 合 同 , 因 修 理 商 原 因 给消 费 者 造 成 损 失 , 制 造 商 或 者 销 售 商 承 担 三 包 责 任 后 , 依 照 代 理 修 理合 同 向 修 理 商 追 偿 。 第 四 十 三 条 在 三 包 有 效 期 内 , 进 口

40、商 按 本 规 定 向 消 费 者 承 担 三包 责 任 后 , 凭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验 证 书 , 向 境 外 供 货 商 追 偿 。 第 四 十 四 条 销 售 商 、 修 理 商 、 制 造 商 破 产 、 兼 并 、 分 立 、 变 更的 ,其 三 包 责 任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四 十 五 条 消 费 者 因 产 品 三 包 问 题 与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商 发 生 争 议 时 ,可 向 消 费 者 组 织 和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指 定 的

41、 质量 投 诉 处 理 机 构 申 请 调 解 , 必 要 时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缺 陷 产 品 管 理 中心 申 请 调 解 。 上 述 机 构 或 组 织 应 当 积 极 受 理 。 当 地 质 量 投 诉 处 理 机 构 、 消 费 者 组 织 应 当 将 受 理 的 投 诉 信 息 按规 定 格 式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缺 陷 产 品 管 理 中 心 反 馈 。 上 述 机 构 或 组 织 在 受 理 和 调 节 争 议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争 议 双方 根 据 责 任 承 担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四 十 六 条 销 售

42、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未 按 本 规 定 承 担 三 包 责 任的 , 消 费 者 可 向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质 量 申 诉 处 理 机 构 申 诉 , 由 产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消 费 者 与 修 理 商 因 修 理 汽 车 产 品 发 生 争 议 , 可 向 交 通 行 政 管 理 部门 申 请 调 解 , 交 通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受 理 。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对 消 费 者 提 出 的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要 求故 意 拖 延 或 者 无 理 拒 绝 的

43、 , 由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交 通 行 政 管 理部 门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并 予 以 公 告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第 四 十 七 条 消 费 者 因 三 包 问 题 与 销 售 商 、 制 造 商 、 修 理 商 发 生纠 纷 , 可 以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仲 裁 法 的 规 定 , 与 销 售 商 、 制造 商 、 修 理 商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裁 决 ,没 有 仲 裁 协 议 或者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的 , 可 以

44、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第 四 十 八 条 需 要 进 行 质 量 检 验 或 者 鉴 定 的 ,可 以 委 托 依 法 设 立 并被 授 权 的 国 家 汽 车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机 构 或 者 省 级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门 指 定 的 鉴 定 组 织 单 位 , 进 行 质 量 检 测 或 者 鉴 定 。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和 交 通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解 释 。 第 五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之 日 起 施 行 。

45、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 附 件 一 损 耗 件 名 称 序 号 类 别 名 称1 摩 擦 件 雨 刷 胶 条 、 制 动 摩 擦 片 、 传 动 皮 带 、 离 合 器片2 定 期 更 换 件 空 气 滤 清 器 滤 芯 、 机 油 滤 清 器 、 燃 油 滤 清 器 、油 液 类 、 脂 类3 其 它 轮 胎 、 车 灯 、 电 路 保 护 装 置 、 蓄 电 池 、 火 花塞 、 减 振 器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附 件 二 涉 及 更 换 退 货 的 主 要 总 成 名 称序 号 总 成 名 称 主 要 零 部 件 名 称1 发 动 机 缸 体

46、、 缸 盖 、 曲 轴 、 凸 轮 轴 、 气 门 、 活 塞 、连 杆 、 轴 承 、 轴 瓦2 变 速 器 箱 体 、 齿 轮 、 齿 轮 轴 类 、 差 速 器3 车 身 ( 车 架 ) 纵 梁 、 横 梁 、 车 身 骨 架 、 前 后 车 门 车 罩 、 车门 锁 体 、 发 动 机 罩 锁 体 一 、 汽 车 三 包 法 草 案 介 绍附 件 三 涉 及 更 换 退 货 的 主 要 系 统 名 称序 号 总 成 名 称 主 要 零 部 件 名 称1 转 向 系 统 转 向 管 柱 、 转 向 机 、 转 向 拉 杆 、 转 向 臂 、 助 力转 向 装 置2 制 动 系 统 制 动

47、 总 泵 、 制 动 助 力 器 、 制 动 分 泵 、 制 动 毂 、制 动 盘 、 制 动 卡 钳 、 制 动 管 路3 悬 架 系 统 减 振 悬 挂 支 架 、 悬 挂 弹 簧4 前 /后 桥 桥 壳 、 动 力 传 动 机 构 中 齿 轮 、 轴 类 零 件5 电 气 系 统 车 辆 控 制 系 统 、 发 电 机 、 起 动 机 二 、 重 要 关 注 点 1、 整 车 三 包 期 至 少 2年 或 4万 公 里 家 用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包 括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 主 要 总 成 和 系 统 质量 担 保 期 、 损 耗 件 和 其 它 零 部 件 的 质 量

48、担 保 期 , 自 销 售 商 开 具 发票 之 日 算 起 。 其 中 , 整 车 三 包 有 效 期 不 低 于 2年 或 40000公 里 , 发 动 机 、 变速 器 、 转 向 和 制 动 系 统 等 主 要 总 成 和 系 统 质 量 担 保 期 不 低 于 3年或 60000公 里 , 均 以 先 达 到 者 为 准 。 为 保 证 规 定 落 实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将 建 立 家 用 汽 车 产 品 三 包 信息 披 露 制 度 , 向 社 会 公 布 制 造 商 的 三 包 承 诺 , 以 及 消 费 者 集 中 反映 的 三 包 责 任 问 题 。 二 、 重 要

49、 关 注 点 2、 “ 包 修 ” 还 包 工 时 费 材 料 费 影 响 正 常 使 用 或 安 全 、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 与 标 准 或 企 业 明 示的 质 量 状 况 不 符 车 辆 在 三 包 期 内 出 现 上 述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消 费 者 可 凭 三 包 凭 证 在 指 定 或 约 定 的 修 理 商 处 办 理 免 费 修 理 ,工 时 费 和 材 料 费 不 得 另 收 费 。 如 果 丢 失 三 包 凭 证 , 消 费 者 申 请 补 办 后 权 利 不 变 。 销 售 商 、制 造 商 接 到 申 请 后 , 应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50、补 办 。 此 外 , 三包 责 任 不 因 汽 车 所 有 权 转 移 而 改 变 。 二 、 重 要 关 注 点 3、 购 车 30日 内 现 安 全 质 量 问 题 可 退 货 车 辆 购 买 30日 内 , 因 质 量 问 题 出 现 车 身 开 裂 、 制 动 或 转 向 系 统失 效 、 燃 油 泄 漏 等 严 重 安 全 性 能 故 障 时 , 消 费 者 可 以 选 择 退 货 、 更换 、 修 理 。 要 求 退 货 的 , 销 售 商 应 负 责 免 费 退 货 。 制 造 商 在 三 包 凭 证 中 明示 的 发 动 机 、 变 速 器 的 主 要 零 部 件 发 生 质

51、 量 问 题 的 , 消 费 者 可 以 选择 更 换 总 成 。 除 上 述 严 重 安 全 性 能 故 障 外 , 消 费 者 按 本 规 定 实 行 更 换 或 退 货 ,应 向 销 售 商 支 付 合 理 使 用 补 偿 费 用 。 计 算 公 式 为 (车 价 款 (元 ) 行 驶里 程 (km)/1000 n。 其 中 , n为 使 用 补 偿 系 数 , 由 制 造 商 在 0.5%至 1.0%间 确 定 , 并 在 三 包 凭 证 中 明 示 。 所 发 生 的 国 家 规 定 的 有 关 税 费由 销 售 商 承 担 。 二 、 重 要 关 注 点 4、 修 理 逾 5日 提

52、 供 备 用 车 或 补 偿 在 整 车 三 包 期 内 , 因 产 品 质 量 进 行 修 理 时 , 如 果 单 次 修 理 时 间(包 括 等 待 维 修 备 用 件 )超 过 2日 , 修 理 商 应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备 用 车 , 或给 予 合 理 的 交 通 费 用 补 偿 。 按 规 定 , 修 理 时 间 从 双 方 签 订 修 理 合 同之 日 算 起 , 到 完 成 修 理 为 止 。 1次 修 理 时 间 不 足 24小 时 的 , 视 为 1日 。 遇 到 下 列 任 一 情 况 , 消 费 者 可 选 择 退 货 、 更 换 、 修 理 。 因 严 重安 全

53、性 能 故 障 累 计 进 行 2次 修 理 , 仍 未 排 除 或 出 现 新 的 同 程 度 故 障 ;发 动 机 、 变 速 器 、 车 身 因 质 量 问 题 , 累 计 更 换 总 成 2次 后 仍 不 能 正 常使 用 ; 制 造 商 在 三 包 凭 证 中 明 示 的 其 它 总 成 或 系 统 , 因 同 一 主 要 零部 件 质 量 问 题 更 换 2次 后 仍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 二 、 重 要 关 注 点 5、 同 一 质 量 问 题 修 理 超 5次 可 换 车 在 整 车 三 包 期 内 , 因 产 品 质 量 造 成 的 修 理 时 间 累 计 不 得 超

54、过 35日 。 超 过 35日 , 或 同 一 质 量 问 题 累 计 修 理 超 过 5次 的 , 消 费 者 可 凭三 包 凭 证 、 修 理 记 录 、 购 车 发 票 , 由 销 售 商 负 责 更 换 同 品 牌 同 型 号整 车 。 无 同 品 牌 同 型 号 , 则 须 更 换 不 低 于 原 车 配 置 的 整 车 。 仍 然 没 有的 , 消 费 者 可 要 求 免 费 退 货 。 销 售 商 须 按 发 票 价 格 一 次 退 清 货 款 。贷 款 购 车 的 , 按 合 同 约 定 一 次 退 清 。 对 于 消 费 者 的 更 换 、 退 货 要 求 , 销 售 商 应

55、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答 复 。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未 答 复 、 答 复 不 符 合 本 规 定 、 未 更 换 或 退 货的 , 视 为 故 意 拖 延 或 无 理 拒 绝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将 依 法 处 理 ,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 二 、 重 要 关 注 点 6、 三 包 修 理 零 部 件 须 原 装 规 定 指 出 , 销 售 商 向 消 费 者 交 付 车 辆 时 , 不 得 强 迫 消 费 者 选 择修 理 商 。 修 理 商 用 于 三 包 修 理 的 零 部 件 , 应 为 制 造 商 提 供 或 认 可 且 检 验合 格

56、的 原 装 零 部 件 , 其 质 量 标 准 不 低 于 该 车 辆 生 产 装 配 线 上 的 产 品 。同 时 , 应 保 证 零 部 件 的 合 理 储 备 , 以 防 延 误 修 理 时 间 。 修 理 商 要 建 立 、 执 行 车 辆 三 包 期 修 理 记 录 存 档 制 度 。 记 录 内 容包 括 送 修 时 间 、 行 驶 里 程 、 送 修 症 状 、 检 查 结 果 、 修 理 项 目 、 更 换的 零 部 件 名 称 和 编 号 、 材 料 费 用 和 工 时 , 以 及 拖 运 费 用 、 提 供 备 用车 或 补 偿 费 用 、 交 车 时 间 等 。 每 次

57、修 理 完 毕 , 如 实 填 写 一 式 两 份 ,其 中 一 份 交 给 消 费 者 。 消 费 者 有 权 查 阅 和 复 制 有 关 修 理 记 录 。 整 车 三 包 期 内 , 车 辆 因 质 量 问 题 出 现 故 障 无 法 行 驶 或 不 能 安 全 行 驶 时 ,修 理 商 通 过 电 话 无 法 解 决 的 应 到 现 场 修 理 , 并 承 担 车 辆 拖 运 费 。 二 、 重 要 关 注 点 此 外 , 按 照 本 规 定 更 换 、 退 货 的 车 辆 经 维 修 检 验 合 格 后 再 次 销售 的 , 应 明 示 该 车 是 “ 三 包 换 退 车 ” , 并 注 明 更 换 、 退 货 的 原 因 。 销 售 商 、 修 理 商 承 担 三 包 责 任 后 , 可 依 法 向 制 造 商 追 偿 。 因 三包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而 不 能 解 决 的 , 消 费 者 可 向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申 诉 , 或 向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组 织 投 诉 。 如 仍 然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当 事双 方 可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 或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三 、 沟 通 、 交 流 、 答 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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