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合同律师版(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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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监理合同律师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编号】GF20_021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发包人:_ 合同编号:_监理人:_ 签定地点:_签定时间:_年_月_日依据民法典,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2.工程地点:_3.工程规模及特性:_4.工程总投资:静态:_动态:_5.工程总工期:_(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四)

2、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二)监理合同书。(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四)专用合同条款。(五)通用合同条款。(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

3、一份;副本_份,各执_份。发包人:_(盖章) 监理人:_(盖章)法定代表人:_(签章) 法定代表人:_(签章)委托代理人:_(签章) 委托代理人:_(签章)邮编:_ 邮编: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号:_ 账号:_建设监理合同律师版(二)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

4、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合同范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5、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

6、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建设监理合同律师版(三)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简称委托人),委托(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5.工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三、监理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_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7、。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监理大纲;5、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委托人执壹份,监理人执壹份。委托人:_(盖章)监理人:_法定代表人:_(签名)法定代表人:_(签名)委托代理人:_(签名)委托代理人:_(签名)单位地址:编码:_电话:_电子信箱:传真:_开户银行:_账号:_签订地点:签订时间:_年_月_日单位地址:_市江苏路_号附_号编码:850000_电话:电子信箱:传真:_开户银行:_ 账号:_建设监理

8、合同律师版(四)编号年第号建设单位:(简称业主)监理单位:(简称监理方)根据_年_月_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业主方愿意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为明确双方在建设监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监理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投资性质:第二条监理工程的范围及其工程造价(1)范围:(2)工程造价:第三条监理内容及职责分工(1)设计阶段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商签勘察、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审查设计和概(预)算。(2)施工招标阶段协助设计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确认承建单位选择分

9、包单位。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并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的资质。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执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对不合格者提出试验或更换要求。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作,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对严重违反规范、规程者,必要时签发停工通知单。鉴定隐蔽工程,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激素档案资料。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审查工

10、程结算。(3)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状况,签订质量问题责任书,督促保修。第四条监理依据(1)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3)依法成立的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第五条业主职责(1)负责办理或委托承包单位办理建设前期的各种申报及审批手续。(2)负责办理或委托承包单位办理开工前的拆迁及施工用地、水源、电源、运输道路、施工执照、开工许可证等各种申报手续。(3)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勘察资料、设计图纸、设计概预算及有关的工程承包合同。(4)业主必须指派一位充分了解工程范围、有权迅速做出决定和快捷提供资料的人员,出任其代表。监理合同一旦

11、生效,监理方将依据合同全权负责对承包单位的监理,业主对承包单位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通过监理方转达实施。(5)业主在勘察设计及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写明委托监理及监理职责和权力的条款,以确保承包单位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进行实质性监督管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能胜任本项工程的管理施工人员。(6)业主负责将有关委托监理的条款通知各有关单位,取得各有关单位对监理工程师工作的配合。(7)业主必须为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及住宿用房,并协助解决其生活问题。第六条授权总监理工程师经双方协商,业主同意监理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委派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授予其代表

12、行使在工程监理合同范围以内,按照国家及地方管理经济合同的有关规定,行使处理监理业务的全部有限权力。第七条监理酬金及其支付规定(1)根据本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及监理深度,双方同意建设监理酬金按监理方承担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总金额的%核取(其中设计阶段为%,施工招标阶段为%,施工阶段为%)。(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15天内业主向监理方支付万元作为预付款,勘察、设计完成后支付万元,决标后支付万元,施工基础阶段完成后支付万元,主体结构完工后支付万元,建设工程竣工后支付万元,剩余为数竣工移交完毕,以结算总金额为基础一次结清。(3)凡业主未按第7条(2)款规定付款时,每拖延一个月,即需支付相当于逾

13、期未付金额10%的逾期违约金。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至年月,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或双方不可控制原因,需中断合同或延长合同工期时,监理方为此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用由业主承担,如系监理方原因则监理方为此项目开支的费用由监理方自负。第九条监理酬金如监理方按合同完成任务时,可全额计取;如因监理方过失造成质量事故损失时,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直接施工损失外,家你方应按收费的比例退还监理酬金,其计算方法为:直接损失金额_监理收费百分率=应退还监理费。第十条监理奖金对由于监理工程师的合理建议,在满足工程只俩青年感情况下所节余的投资,业主应按节余投资部分的30%,作为对监理工作出色的奖

14、金。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倘若任何一方严重地不按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30天后,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即使提出终止的一方无任何过失。倘若终止是由于监理方以外的人士的过失所导致的,监理方有权要求给予30天终止通知,并要求业主对其直至终止日期提供的服务按实际投入监理工程师人数计算,每人每日为人民币元。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由于任何非政府行为,例如天灾、山崩、闪电、地震、火灾、爆炸、水灾、公敌行为、战争和封锁所造成的不可抗力影响,致使业主或监理方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必须就不可抗力影响详情,以书函或电函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其后15天内,将有关机构签发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以供确认

15、。倘若不可抗力的影响连续超过120天,双方必须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倘若合同已无效,并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必须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第十三条其他事项(1)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经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尽量采取协商解决,仍不能一致时,可报请监理主观部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一致的,请当地仲裁机关或法院解决。(3)合同签订生效后,监理方将监理工程师名单及监理职责、专业通知业主。(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费结清后自然失效。(5)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建设单位(业主):监理单位(监理方):公证单位:(盖章)(盖章)(

16、盖章)建设监理合同律师版(五)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_(以下简称“业主”)与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监理范围: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词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

17、金。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业主:(签章)监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签于签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

18、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8)“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

19、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

20、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

21、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

22、的同意;建设监理合同律师版(六)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

23、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

24、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

25、予以明确。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

26、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

27、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十八

28、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_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_机关进行调解和_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

29、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_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_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

30、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业主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

31、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三十三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

32、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酬金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

33、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八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

34、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第四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六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选择:1。_由_委员会_;2。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5、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业务: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条业主应在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_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_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七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四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项解决:1、由_委员会_;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9页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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