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出台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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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监会出台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 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 据了解,自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通过产权改革和分类监管,农村信用社风险逐步缓解,整体状况明显改善,多数农村信用社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仍然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部分机构特别是监管评级为六级的农村信用社风险仍然很高,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整体健康度,抑制了支农服务水平。这些机构依靠自身努力短期内很难走出困境,也难以通过市场手段实施股份制改革,成为风险化解的重点和难点。近两年来,部分地区在消化历史包袱、化解经营风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银监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少关闭、多兼并

2、重组、减少市场振荡、防止出现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和弱化“三农”服务的原则,起草印发了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各地在地方政府扶持的同时,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并购重组推动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发展。指导意见指出,并购要以有效化解风险、提升管理水平和增强支农服务能力为主要目标,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依法合规、合作共赢,稳定县域、定位不变和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要求并购重组的同时实施股份制改造,按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和要求,在提升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指导意见明确了并购对象为监管评级六级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以县为

3、单位,下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优质企业均可作为并购方实施并购。并购方为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至少在二级及以上,并购后并表测算主要监管指标不低于相应的审慎监管标准;企业应符合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资格的有关规定。 指导意见还对并购方持股比例作出了规定,其中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应符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2X年第号)等相关规定。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号)的要求,扩大了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

4、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以达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 指导意见要求监管机构切实加强对并购重组的监管,严控道德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加强对并购方资质监管和注资监管,严防恶意收购,严厉打击虚假注资、贷款注资及抽逃资本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原则上被并购机构不得对控股股东授信,控股股东不得谋取股权收益之外的其它利益。此外,要加强对并购重组的后评估,确保实现并购重组目标。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保持被并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稳定,并继续坚持支持“三农”和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不变,确保支农水平不

5、下降,继续发挥“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第二篇。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X7号)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7号).txt10有了执著,生命旅程上的寂寞可以铺成一片蓝天;有了执著,孤单可以演绎成一排鸿雁;有了执著,欢乐可以绽放成满圆的鲜花。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2X1号)来源中国银监会 公告日期202X-09-1 作者中国银监会 农村信用社自202X年深化改革试点以来,已整体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但仍有部分农村信用社风险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农村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抑制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进一

6、步提高。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能力,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提高支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2X年第3号)等相关法规,现就通过并购重组推动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主要目标。 1.有效化解风险。通过并购重组,加快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化解,改善经营状况,使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2.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并购重组,改革产权制度,提升法人治理水平,完善组织架构,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3.增强支农能力。通过并购重组,增强资本实力,引进、创新业务产品,增加服务

7、手段,拓展支农服务广度和深度。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并购各方平等自愿,公平公正。 2依法合规,合作共赢。并购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稳定县域,定位不变。坚持支持“三农”和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服务当地县域经济。 4加强监管,控制风险。严格控制道德风险,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切实防范虚假注资、恶意收购、套取资金与违规交易。 二、并购方式、范围、条件及程序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并购方式,是指并购方通过全部或部分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等方式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实施并购重组的行为。 (二)并购范围。监管评级为六级的农村信用社

8、(以县为单位,下同),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 (三)并购方范围及条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优质企业均可作为并购方。并购方为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至少在二级及以上,并购后并表测算主要监管指标不低于相应的审慎监管标准。企业应符合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资格的有关规定。 (四)并购方持股比例。境内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应符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X年第号)等相关规定。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以达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0%的

9、,随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 (五)并购程序。并购各方要在做好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聘请资质较高、公信力较强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工作。在市场准入程序上,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对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持股比例超过0的应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其余按照现有监管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稳妥。各地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并购方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实施并购重组。有关各方应妥善做好相关的公告宣传和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二)多方推动。地方政府应落实对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责任,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并购。省联社应加强推动,督促高风险农村信用社

10、主动配合并购重组工作,尽快走出困境。监管机构要加强指导,支持并购后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对实施并购重组难度较大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应采取多种措施化解风险,对风险化解不力的,应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三)产权改造。并购重组应同时实施股份制改造,并妥善处理新老股东产权关系,保障债权人、社员(股东)和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购方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和要求,提升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持续稳健发展。 (四)增强支农能力。被并购机构应保持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稳定,确保支农水平不下降,继续发挥“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五)严

11、控关联交易。加强对并购方资质监管,严格审查并购企业的关联关系,严防恶意并购。加强对并购方注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注资、贷款注资及抽逃资本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原则上被并购机构不得对控股股东授信,控股股东不得谋取股权收益之外的其它利益。 (六)建立后评估机制。监管机构应督促并购方履行承诺义务,实现风险化解目标。在实施并购后一定时期内,按年对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风险化解及支农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篇:银监会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业审慎监管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

12、,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稽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是农村信用社对其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项自律、自控机制进行的再监督,是农村信用社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农村信用社务必高度重视稽核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稽核体系,完善稽核制度,努力实现稽核工作规范化、程序标准化;创新稽核方法,加强电子化稽核手段的运用,注重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的有机结合;落实稽核责任,严格问责制度,提高稽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当前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1.按照“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完善“垂直管理、上挂下查”的稽核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农村信用社稽

13、核工作。 2.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稽核直接向理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3.完善各项稽核制度,进一步充实稽核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稽核队伍整体素质。.县(市)联社为稽核工作重点,健全稽核职能,扩大稽核范围,提高检查频率,强化常规稽核工作。 5.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问责,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后续稽核,确保稽核工作的有效性。 6认真探索、积极运用、不断创新科学的稽核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求真务实、因地制宜的开展稽核工作。 (二)稽核工作是通过“查、帮、纠、处”等手段,达到强化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促进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健、

14、规范有序运行。主要任务有: .检查监督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对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行为及时予以揭露、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检查监督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执制不严、管理缺位、违章操作等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3.检查监督业务经营、风险控制、财务收支等情况,适时评估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检查监督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完善情况,评价内控的有效性,并对落实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5积极总结、交流、推广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好的工作经验,分析典型稽核案例,提

15、高稽核工作质量和纠错除弊的能力。 6.针对基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与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 二、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一)省级联社全面负责本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各项稽核规章制度,对辖内稽核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并实施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二是组织布臵辖内农村信用社开展专项稽核;三是对省级联社、地市联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四是按当前职工管理权限,对地市、县(市)联社高管人员在任或离任、离岗进行常规稽核;五是组织实施辖内稽核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颁发资格证书,开展稽核人员培训;六是统计、汇总辖内农 村信用社稽核数据;七是统一规划辖

16、内稽核工作电子化建设,并组织实施。 (二)办事处(地市联社)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级联社稽核工作意见和部署,并接受省级联社的授权,对县级机构的稽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一是组织落实省级联社布臵的各项专项稽核;二是对县(市)联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稽核;三是对县(市)联社高管人员进行任职期间的年度常规稽核;四是根据授权对县(市)联社高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信贷、会计等)进行离任稽核;五是对县(市)联社的稽核工作进行整体评价。 (三)县(市)联社主要是对联社营业部、辖内农村信用社及业务网点进行常规稽核,并对农村信用社内控和风险进行评价。 一是实时稽核内容。库存现金账实的核对;重要空白凭

17、证的管理、使用;表外科目核算;会计出纳工作的授权分责管理情况;业务周转金的收支;往来业务核对;不良资产比例、资产负债比例的变化情况;安全保卫制度的落实等。 二是定期稽核内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当期新增贷款投向的合理性、手续的合规性、抵质押的有效性以及责任落实情况;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的收支;大额贷款及农户信用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情况;固定资产购建、管理情况;呆账贷款认定、核销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三是其他常规性稽核内容。农村信用社年终决算的稽核;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年度稽核;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信贷、会计等)的离任稽核,凡属提职上任或调职转任的,必须在

18、任命之前进行稽核;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情况等。 (四)稽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具有相应权限,被稽核单位应积极配合。 稽核工作人员主要职权。一是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情况,查阅被稽核单位的业务、财务、会计、出纳等有关凭证、账表和文件资料;二是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等,必要时有权采取先封后查措施;三是责成被稽核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四是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越级反映;五是对不适合做某项业务的工作人员,稽核人员有权向其领导提出建议予以调整;六是

19、对具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有权给予处理,对具有重大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三、稽核工作程序和问责制度 (一)规范稽核操作程序。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要规范化和制度化,严格按照稽核工作的准备、实施、报告、处理、建档等五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主要是研究制定稽核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期限、方式及重点。 2.实施阶段。应严格按照稽核检查方案进行,可采取谈话、核对账表、凭证、查阅有关资料等检查方式,发现可疑或重大问题要进行追溯检查。检查初步结束后,稽核员要填制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书,被稽核单位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及稽核结论签署意见。 3.报告阶段。主要是现

20、场检查结束后,稽核员要以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为基础,并结合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意见,撰写稽核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被稽核单位的基本经营情况(或被稽核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检查的情况、检查的问题、内控和风险的评价、整改的建议、被稽核单位的意见以及对有关责任人拟做出的处理意见等。对简单项目的稽核,可采取格式化稽核报告的方式填报。 稽核报告在报理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上级稽核部门和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4处理阶段。省级联社应统一制定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稽核人员实施现场检 查中,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违章、违规行为,在规定权限内可以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涉嫌重大问题的违章、

21、违规行为需要行政处分的,按职工管理权限根据有关制度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因违章违规受到处罚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信用合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5.建档阶段。现场检查结束后,稽核员对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主要资料建立档案,以备查考。归档的案卷要按文档要求编制档案目录,专人管理,保存期至少5年。 (二)建立稽核工作问责制。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稽核工作问责制,定期进行考核,加大奖惩力度。 凡属工作不力,影响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完整性和有效性,造成风险隐患

22、或损失的,稽核部门及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理事长承担领导责任。 稽核部门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已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据实、及时报告后,理事会没有对问题进行处理,或由于理事会未能及时处理而导致问题激化、造成损失的,稽核部门不承担责任。 2凡属稽核工作人员不尽职,致使问题没有及时发现,造成风险隐患或损失的,稽核人员承担责任,稽核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稽核人员对稽核发现的问题根据职权做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据实上报,由于稽核部门、理事会未能及时处理导致问题发生或造成损失的,稽核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稽核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农村信用社应建立稽核部门,

23、配备专职稽核工作人员。 省级联社要单独设立稽核(审计)专门机构,理事会要设立稽核(审计)委员会。省级联社开展专项稽核可采取人员集中、交叉检查的方式,稽核的对象、内容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状况确定。 2办事处、地市联社应设立独立的稽核检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稽核人员。办事处、地市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稽核,原则上不要抽调一线稽核人员。 3.县(市)联社应单独设立稽核科室,配备足够的专职稽核人员。县(市)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稽核可采取人员派驻、分片包干、定期轮换的形式,稽核员的管片应根据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的多少、业务量的大小以及道路交通的条件确定,但必须保证管片稽核员每半年对所负责的机构、网点

24、进行一次全面稽核。 (二)充实稽核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农村信用社要大力充实稽核工作人员,将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稽核队伍。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每年要保证稽核人员不少于一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素质。稽核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2.熟悉农村信用社的各项业务,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3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稽核工作。 (三)提高稽核人员待遇,保持稽核队伍稳定。农村信用社应切实改善稽核人员工作条件,稽核人员在从事稽核工作期间待遇应适当提高。稽核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25、,一般不要随意抽调,稽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整须征得上级稽核部门同意。对县(市)联社稽核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实行“上挂一级”管理,其考核、晋升、奖惩等由上一级联社负责。 (四)建立稽核人员任职资格制度。为保证农村信用社稽核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严格稽 核人员的准入条件。省级联社要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稽核人员逐步实行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颁证、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篇。银监会发布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意见适应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的新变化,重点在以下方面对现行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相关制度作了调整和完善。在贷款主体上,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拓展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主体上,将小额贷款发放对象拓展到农村传统

26、种养户、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在贷款用途上,支持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农民简单日常消费和购置高档耐用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所有消费领域,农民本土生产、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领域。在贷款额度上,发达地区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联保贷款额度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贷款额度可再适当调高。在贷款期限上,

27、根据农业季节特点、生产项目的不同周期和贷款用途以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允许用于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对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在贷款利率上,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手续上,尽量简化农村小额贷款手续,增加贷款申请受理的渠道,缩短贷款审查时间;全面推广使用贷款证,对已获得贷款证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凭贷款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贷款手续;把农户贷款与银行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条件

28、逐步把借记卡升级为贷记卡,在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提高贷款便利程度。同时,意见还要求,要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服务方式,加强贷款营销,坚决改变等客上门的做法;要动态管理客户授信,对客户资信状况和信用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要积极培育农村信用文化,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规范和完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信用档案,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制度;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行农村小额贷款与客户经理激励制度,以促进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农村小额贷款在缓解农民贷款难、支持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的作用。 第五篇:202X银监会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发布 银行

29、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指导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落实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促进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近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二十四条,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对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现代服务业的特点,创新组织架构、营销团队、市场细分;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强化激励措施。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国家经济战略转型的意图,提高对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服务业领域相关行业研究。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落实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抓住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和发展目标。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有序开展服务业金融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实现银企双赢。 第 15 页 共 15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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