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消防监督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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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违法建筑的消防监督管理探讨 【摘要】 火灾一般都是危害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所在。尤其是一些违法的私盖私建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等,因为没有得到合理的规划,电路乱拉,很容易引起火灾的发生。因此如何改变这一难题,减少火灾的概率,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这是在面临在消防部门面前的难题。本文分析了违法建筑消防管理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违法建筑消防安全预防火灾 消防工作是一项保障居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在消防工作中,有必要要求建筑符合一定的防火技术要求,对易燃物的存放也受到相应的管理。但是在一些违法乱建的建筑中,建筑是不参考相应的防火要

2、求,同时易燃物随便堆放,对周围建筑的安全造成了巨大隐患。所以要做好违法建筑的消防监管工作,减少其带来的火灾隐患和社会危害。 违法建筑存在的消防问题 违法建筑分为多种多样,不单指违法私建的建筑,同时也包括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物,以及未按时拆除的建筑物等,这些建筑物通常都没有经过消防设计审核,火灾隐患很大。 1.违法建筑成片分布,容易产生连锁效应 违法建筑很多都成片分布,同时建筑很密集。道路的狭窄,不利于消防车的通行。同时因为不在规划范围之内,因此周围没有消防水源,不能就近取水,在发生火灾时,很难第一时间相应,同时救灾能力大幅度下降。同时因为建筑相连,容易发生连锁容易造成大面积火灾的情况。 .2

3、违法建筑用电,容易引发火灾 私建的违法建筑一般乱拉电线,同时多股线之间相互缠绕,当电路出现老化时,就很容易引发火灾,同时因为线路不管理,也容易引发其他意外事故。有些在规划的范围内原来符合要求的住户,不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在家庭中开设小型旅馆,因此在屋内多了很多棉被等易燃物品,同时防火措施做得不好,十分容易引发火灾。另外这些房屋增加了很多用户,其电线会加速老化造成火灾隐患。 1.3易燃易爆的随意堆放 很多违法建筑的使用用途为仓库,同时仓储了很多易燃易爆的物品。如果这些物质在居民区附近就会对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向天津爆炸事件就为我们的防火消防敲响警钟。消防工作不仅要管理规划范围之内的

4、建筑,同时一些可能威胁到辖区的一些化工厂、仓储基地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减少火宅的发生,保护居民的安全。 2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21成立专门的违规建筑的消防管理机构 在消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咨询制度,成立专门的用于为消防安全问题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的机构。这样不仅能够更好地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能够切实有效的进行,而且这种发展趋势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新时期不断发展的需要。消防部门在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当中一定要以身作则,做好职能上的转变,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中间机构的接入能够大大减少公安部门的工作量,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一些重要的工作内容,

5、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职能,加强其他途径的管理和监督,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更好地提高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所发挥的作用,也能更好地完善消防管理监督体系,有利于不同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能够防止重复建设或者是权责机制不明确现象的发生。 2多个部门齐抓共管 消防部门有着保障区域消防安全的职责,但是对于这些成片的违规建筑,消防部门只能监督和警示,要求这些建筑物做好防火设施的基本建设。但是只能治标不治本,因为建筑本身的安全隐患就很大,因此消防部门要与相关的城建部门之间相互合作,拆除相应的建筑物,彻底的解决火宅隐患。同时对于私拉电线等情况,通知电力部门来管理监督整改工作,保障用电安全和减小火灾隐患。另外针对私

6、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情况,将其通报给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将其改回其正常建筑用途,对于取得运营许可的商户,重点检查相应的防火措施是否齐全。做好火灾逃生规划也是消防的重点工作之一,帮助居民做好逃生普及工作。 .3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 不断加强对专业人员培训与教育,通过培训,深入学习领会消防技术规范条文,交流消防新科技、新技术,从而全面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强化专业素质,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并认真落实岗位资格制度,进一步缩小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之间存在的技术断层,全面加强公安消防机构的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督促专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工作质量。 2.4积极发挥消防中介服务组织

7、的作用 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让中介服务组织承担一些消防监督具体技术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特别是在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领域建立和推行中介服务制度非常必要,将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等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由中介服务组织去做,中介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守法经营并承担法律责任。 2.充分发挥保险业的作用 在建筑工程设计初期就引入保险,利用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双管齐下,使保险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互帮互利,紧密地结合。一项建筑工程,其建筑设计是否合乎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施是否齐备,整体的消防安全布

8、置是否合理,直接关系保险费率的高低。消防安全条件差,保险公司认为风险大,可以不接受其投保。 3结语 针对于违法建筑的消防工作是一个十分难以解决的问题,这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共同合作,同时消防部门的权利小只有下令整改和罚款的权利,没有拆除违建建筑的权利,同时城建部门工作繁忙,对这些违规建筑的拆除速度慢,这样就造成了现在的问题。因此要加紧违规私建的拆除,同时在还未拆除的地方进行消防设施的基础建设,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响应。同时针对私自改造建筑用途的住户,联合有关部门下令其马上整改回来,保障消防规划的正常工作。只要有关部门能够做好自己的工作,那么违法建筑的消防工作就会容易的开展。 参考文献: 沈晖,陈

9、瑶.境外治理违法建筑的经验和启示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2(06) 2元浩.浅析高层居民建筑消防监督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0X(). 3司戈.改革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运行机制的研究消防科学与技术,02X(06). 第二篇: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防火抗灾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分级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接受公安消防 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管理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 公共消防设施。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使用。 第七条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项目竣

11、工后,建设单位应将这些项目的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设计消防管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建筑设计单位承担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任务。 第九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 对工程消防设计负责。 第十条下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一)大中型工厂、仓库,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易燃易爆品储配设施, 高层工业建筑; (二)地下工程、隧道工程和人防工程; (三)高层民用建筑; (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机场、商场、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 宾

12、馆、饭店、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五)电力、邮电通信和能源工程; (六)重要的科研基地和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 纸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其有关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的设计图纸 和文件: (一)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及设计说明; (二)建筑单体设计的有关内容; (三)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和电气防火设计; (四)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系统设计; (五)自动消防系统设计; (六)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 (七)灭火器的配置设计; (八)公安消防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

13、定而依据境外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的工程设计,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所依据的消防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需要时,应组织有 关专家对工程消防设计进行考察论证。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予以修改。 第四章工程建设施工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持有陕西省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任务。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计。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建筑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并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

14、准。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焊割等明火作业或使用汽油、香蕉水等易燃品作业时, 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选用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需选用进口消防产品的,其所选产品应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 意。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的消防工程保 修期限对消防工程进行保修。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组织工程消防验收。 对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并组织工

15、程消 防专项验收。 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消防产品及建筑防火材料的检测报告; (三)消防设施的各种调试记录; (四)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隐蔽验收记录; (五)工程竣工图; (六)公安消防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投 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无偿保养期满后,建设使用单位必须委托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的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测试和维修保

16、养。 第二十三条经验收合格的建筑物,若变更使用性质,需要提高消防安全性能的,应当报原验收的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再审核。 第五章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 护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法律、 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 (四)处理消防违章工程; (五)负责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省外驻

17、陕单位和重要涉外建筑工程项目以及跨地市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地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级和一般涉外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县级和乡镇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 验收。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对申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建筑工程应当在十日内,国家级、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审核完毕,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

18、计的,应及时发出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和消防专项验收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核准的建筑消防设计进行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并在验收后七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对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整改意见如有重大争议的,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向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查申请,由上 一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复核、复查。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应当把消防安全作为评定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

19、程设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 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不同情 况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未按照审批的消防设计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经指出不改的; (三)建筑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许可证、资质证进行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的。 取得许可证、资质证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除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前款规

20、定给予罚款外,并可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自动消防设施及其他消防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维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健全、不落实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或查封不合格的消防产 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改变

21、建筑物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从事非经营活动的责任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责令停产停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

22、定的公 安消防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消防工程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自动灭火系统工程,消防给水系统工程,防排烟及防火分隔系统工程,事故广播、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工程,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工程和防爆、防雷及防静电系统工程等。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当地火灾形势,认真组织乡镇干部开展各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掌握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适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并协调有关

23、单位贯彻实施。 (二)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监管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每月组织乡镇干部召开一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当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三)认真落实“三级管理”制度,明确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非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四)每月至少组织乡镇干部开展一次消防业务知识学习;每月深入辖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五)结合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乡镇干部深入辖区单位、居民住宅,向单位、群众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

24、基础知识,推动消防宣传“四进”工作。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后赶往火灾现场,组织人员开展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专兼职消防乡镇干部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当好所领导的参谋助手,帮助、指导责任区乡镇干部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了解掌握当地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所领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派出所管辖权限内的消防监督执法行为进行法律审核。 (四)简历消防执法台账,整理并妥善保管各类消防执法业务档案,按时将消防执法情况汇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五)每

25、月深入辖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不少于个工作日,每月深入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不少于2个(次)。 (六)协调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建议召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当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七)收集、整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数据和材料,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责任区乡镇干部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掌握消防法律和技术标准,当好所领导的参谋助手,深入开展责任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责任区内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重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抽查;按照上级部署,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范围内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上级公安机关督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6、。 (三)督促、指导、帮助辖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深入辖区单位、居民住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基础知识,推动消防宣传“四进”工作。 (五)每月深入辖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不少于个工作日,每周深入责任区内单位和场所检查不少于2个(次) (六)拟写、填写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制作监督检查档案;建立责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档案,掌握责任区消防安全状况。 (七)责任区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及时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对火场进行扑救,并妥善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篇: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程序建

27、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程序 发布时间:20X年10月30日 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项目批文、规划意见和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易燃易爆火灾危险性分析报告以及工程简要说明等; ()建筑施工图(包括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防排烟、电气、工艺流程设计图,消防给水、固定灭火器配置和消防设计专篇等);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时,应当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室内装修设计图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暖通、空调平面图、系统图; (3)装修防火材料有关备案、认可证

28、书; (4)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及相关主要图纸资料。 2、审核人员应对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进行现场勘察,填写建筑工程现场勘察记录表。 3、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按建筑、电气、消防设备、暖通等专业分工审核。由审核建筑的人员负责现场勘察。 4、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选址、方案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人员应将所提意见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审查意见记录表。 5、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专人进行技术总复核。 6、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从收到全套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0日内、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

29、施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7、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发出后,建审人员要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 8、建审人员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一般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检查不少于3次。 9、建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会审并作记录: ()属于重大工程项目(由支队界定)的; ()执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有困难需进行相应调整、变通的; (3)建设单位选用的自动消防设施产品以及施工安装单位

30、的合法性需要审查的; ()其它重大问题的。 10、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移交验收部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指南 发布时间:20X年月0日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2X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

31、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

32、、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

33、)消防设计文件。 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管辖分工 内容自行维护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

34、消防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 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_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

35、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2X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

36、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2X年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公通字2026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_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

37、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消防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存档3份共印7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2X年9月28日印发承办人:沈纹张磊校对:马恒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

38、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级,且不应低于b2级。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 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m的

39、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其他层不应小于3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40、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级。其中,当采用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

41、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第三章屋顶 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

42、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

43、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第 28 页 共 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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