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预防、处置、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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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五 章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法 律 制 度 ( 三 )二 、 医 疗 事 故 概 述1、 医 疗 事 故 的 概 念 及 其 构 成 要 件2、 抗 辩 事 由3、 医 疗 事 故 的 预 防 与 处 置4、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 三 ) 医 疗 事 故 的 预 防 与 处 置 1、 医 疗 事 故 的 预 防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常 规 , 恪守 医 疗 服 务 职 业 道 德 ; 医 疗

2、 机 构 应 对 其 医 务 人 员 进 行 上 述 知 识 的培 训 和 教 育 工 作 ; 应 当 设 置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监 控 部 门 或 者 配 备专 ( 兼 ) 职 人 员 , 具 体 负 责 监 督 本 医 疗 机 构的 医 务 人 员 的 医 疗 服 务 工 作 , 检 查 医 务 人 员的 执 业 情 况 , 接 受 患 者 对 医 疗 服 务 的 投 诉 ; 应 当 制 定 防 范 、 处 理 医 疗 事 故 的 预 案 , 预防 医 疗 事 故 的 发 生 , 减 轻 医 疗 事 故 所 造 成 的损 害 后 果 。 2、 病 历 资 料 的 书 写 、 保 管

3、、 查 阅 、 复 制 和 封 存病 历 资 料 , 又 称 病 案 , 是 对 患 者 的 疾 病 发 生 、发 展 情 况 和 医 务 人 员 对 患 者 的 疾 病 诊 断 、 检查 和 治 疗 情 况 的 客 观 记 录 , 同 时 也 是 一 种 重要 的 书 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63条 证 据有 下 列 几 种 : 2 物 证 3 视 听 资 料 4 证 人 证 言 5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6 签 定 结 论 7 勘 检 笔 录 病 历 的 组 成 :病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医患合同医护记录11.病 历 的 种 类 : 严 禁 医

4、 务 人 员 涂 改 、 伪 造 、 隐 匿 、 销 毁 病 历 资 料 。 条 例 规 定 : 患 者 的 医 疗 病 历 资 料 由 医 疗 机 构 书 写并 加 以 保 管 。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书 写 病 历 。 因 抢 救 急危 患 者 , 未 能 及 时 书 写 病 历 的 , 有 关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在抢 救 结 束 后 小 时 内 据 实 补 记 , 并 加 以 注 明 。 条 例 规 定 患 者 有 权 复 印 或 者 复 制 其 部 分 病 历 资 料 条 例 规 定 了 病 历 资 料 的 封 存 与 启 封 程 序 。 即 在 发生 医 疗 事 故

5、 争 议 时 , 患 者 的 死 亡 病 历 讨 论 记 录 、 疑 难病 例 讨 论 记 录 、 上 级 医 师 查 房 记 录 、 会 诊 记 录 、 病 程记 录 应 当 在 医 患 者 双 方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封 存 和 启 封 , 并由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保 管 。 3、 医 疗 事 故 的 报 告 制 度 条 例 规 定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发 现 可能 会 出 现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时 , 应 当 逐 级 上 报 。 发 生 下 列 重 大 医 疗 过 失 行 为 的 , 医 疗 机 构应 在 12小 时 内 向 所 在 地 卫 生 行 政

6、 部 门 报 告 : 导 致 患 者 死 亡 或 者 可 能 为 二 级 以 上 的 医疗 事 故 ; 导 致 人 以 上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可 疑 物 品 的 封 存 与 检 验 条 例 规 定 在 疑 似 输 液 、 输 血 、 注 射 、药 物 等 引 起 不 良 后 果 时 , 医 患 双 方 应 当 共同 对 现 场 实 物 进 行 封 存 和 启 封 。 对 于 需 要检 验 的 , 由 双 方 共 同 商 定 或 由 卫 生 行 政 部门 指 定 检 验 机 构

7、进 行 检 验 。 对 于 疑 似 输 血引 起 不 良 后 果 的 , 医 疗 机 构 还 应 当 通 知 提供 该 血 液 的 采 供 血 机 构 派 员 到 场 。 5、 尸 体 检 查 条 例 规 定 , 在 医 患 双 方 不 能 确 定 患者 死 因 或 者 对 死 因 有 异 议 时 , 应 当 在 患者 死 亡 后 48小 时 进 行 尸 检 , 具 备 尸 体 冻存 条 件 的 , 可 以 延 长 至 7日 。 ( 四 )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是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处 理 的核 心 问 题 。 条 例 对 医 疗 事 故 的

8、技 术 鉴 定 程 序 进 行了 重 大 改 革 。 A、 条 例 施 行 后 发 生 的 医 疗 事 故 引 起 的 医 疗 赔偿 纠 纷 , 诉 讼 到 法 院 的 , 参 照 条 例 的 有 关 规定 办 理 ; 因 医 疗 事 故 以 外 的 原 因 引 起 的 其 他医 疗 赔 偿 纠 纷 , 适 用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在 民 事 审 判 中 ,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申 请或 者 依 职 权 决 定 进 行 医 疗 事 故 司 法 鉴 定 的 , 交由 条 例 所 规 定 的 医 学 会 组 织 鉴 定 。 因 医 疗 事 故以 外 的 原 因 引

9、起 的 其 他 医 疗 赔 偿 纠 纷 需 要 进 行司 法 鉴 定 的 , 按 照 人 民 法 院 对 外 委 托 司 法 鉴定 管 理 规 定 组 织 鉴 定 。 人 民 法 院 对 司 法 鉴 定 申 请 和 司 法 鉴 定 结 论的 审 查 按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的 若 干 规 定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1、 鉴 定 程 序 的 启 动 ( 条 例 第 20条 ) n 两 种 鉴 定 启 动 方 式 :( 1) 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在 解 决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中 , 对需 要 进 行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的

10、, 交 由 医 学 会 组 织鉴 定 。( 2) 医 患 双 方 共 同 委 托 医 学 会 组 织 鉴 定 。 n 注 意 : 第 三 种 鉴 定 程 序 启 动 方 式 是 法 院 委 托 。 即 ,人 民 法 院 在 医 疗 纠 纷 审 判 中 , 根 据 当 事 人 的 申 请或 者 依 职 权 决 定 进 行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的 , 交 由 条例 所 规 定 的 医 学 会 组 织 鉴 定 。 2、 鉴 定 的 组 织 者 及 分 级 管 理n 条 例 规 定 , 医 疗 事 故 的 技 术 鉴 定 将 由 中华 医 学 会 及 其 各 地 的 分 会 组 织 实 施 。n

11、中 华 医 学 会 是 全 国 医 学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者 自 愿组 成 的 依 法 登 记 成 立 的 学 术 性 、 公 益 性 、 非营 利 性 法 人 社 团 。 首 次 鉴 定1、 设 区 的 市 级 地 方 医 学 会 ;2、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直 接 管 辖 的 县 或 者 县级 市 地 方 医 学 会 。再 次 鉴 定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医 学 会 完 成 。特 殊 鉴 定中 华 医 学 会 来 进 行 : 1、 属 于 疑 难 的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 2、 属 于 复 杂 的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 3、 在 全 国 具

12、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 3、 设 立 专 家 库n 条 例 规 定 , 负 责 组 织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工 作的 医 学 会 将 按 照 一 定 的 条 件 选 取 医 疗 卫 生 专业 技 术 人 员 组 织 专 家 库 , 包 括 具 有 法 定 条 件的 法 医 。 鉴 定 专 家 将 由 医 学 会 聘 请 , 而 不 是由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n 同 时 , 医 学 会 可 以 聘 请 异 地 的 医 疗 卫 生 专 业技 术 人 员 和 法 医 进 入 专 家 库 。 4、 专 家 鉴 定 组 及 成 员 组 成n 1、 鉴 定 形

13、 式 : 专 家 鉴 定 组 , 并 由 专 家 鉴定 组 负 责 具 体 案 件 的 鉴 定 工 作 ;n 2、 产 生 方 式 : 医 患 双 方 随 机 抽 取 , 组 成鉴 定 组 。n 3、 表 决 方 式 : 合 议 制 。n 涉 及 死 因 、 伤 残 等 级 鉴 定 的 , 应 当 从 专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法 医 参 加 5、 鉴 定 人 员 的 回 避n 专 家 鉴 定 组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回 避 ,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以 口 头 或 者 书 面 的 方式 申 请 其 回 避 :(一 )是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当 事 人

14、或 者 当 事 人 的 近亲 属 的 ;(二 )与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三 )与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当 事 人 有 其 他 关 系 , 可能 影 响 公 正 鉴 定 的 。 6、 鉴 定 的 依 据 和 目 的 n 鉴 定 的 根 据 将 直 接 影 响 鉴 定 的 结 论 。 因 此 , 条 例 规 定 专 家 鉴 定 组 进 行 鉴 定 时 , 将依 照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 常 规 , 运用 医 学 科 学 原 理 和 专 业 知 识 , 独 立 进 行

15、鉴定 , 对 医 疗 事 故 进 行 鉴 定 鉴 别 和 判 定 , 为处 理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提 供 医 学 依 据 。 7、 鉴 定 材 料 的 提 交n 当 事 人 双 方 应 当 根 据 医 学 会 的 通 知 , 在 法定 的 时 间 内 , 提 交 有 关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所 需 的 材 料 、 书 面 陈 述 及 答 辩 意 见 。 同 时 ,对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鉴 定 材 料 提 出 了 更 为 严 格的 要 求 和 相 应 的 法 律 后 果 , 即 医 疗 机 构 无正 当 理 由 未 按 规 定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 导致 医

16、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不 能 进 行 的 , 应 当 承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8、 鉴 定 时 限 及 调 查 取 证n 负 责 组 织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的 医 学 会 应当 自 接 到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有 关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定 的 材 料 、 书 面 陈 述 及 答 辩 之 日 起 45日 内 组织 鉴 定 并 出 具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书 。 n 负 责 组 织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工 作 的 医 学 会 可以 向 双 方 当 事 人 调 查 取 证 。 9、 当 事 人 配 合 及 责 任 承 担n 条

17、 例 第 三 十 条 : 专 家 鉴 定 组 应 当 认 真 审查 双 方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 听 取 双 方 当 事 人的 陈 述 及 答 辩 并 进 行 核 实 。 n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如 实 提 交进 行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所 需 要 的 材 料 , 并 积极 配 合 调 查 。 当 事 人 任 何 一 方 不 予 配 合 , 影响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的 , 由 不 予 配 合 的 一 方承 担 责 任 。 10、 鉴 定 内 容 及 但 书 规 定n 鉴 于 以 往 鉴 定 书 内 容 过 于 简

18、单 , 条 例 规 定鉴 定 书 除 应 当 包 括 一 般 事 项 外 , 还 应 包 括 :( 1) 医 疗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常 规 ;( 2) 是 否 存 在 医 疗 过 失 , 医 疗 过 失 与 患 者 人 身损 害 后 果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3) 医 疗 过 失 在 损 害 后 果 中 的 责 任 程 度 ;( 4) 对 认 定 为 医 疗 事 故 的 患 者 的 诊 疗 护 理 医 学建 议 等 。 鉴 定 书 中 的 “ 但 书

19、 ” 问题n “ 但 书 ” 指 法 律 条 文 中 “ 但 是 ” 或 “ 但 ” 以下 的 一 段 文 字 , 是 对 上 文 的 例 外 或 附 加 某 种条 件 的 规 定 。n 例 如 条 例 第 11条 规 定 :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将 患 者 的 病 情 、医 疗 措 施 、 医 疗 风 险 等 如 实 告 知 患 者 ,及 时 解答 其 咨 询 ; 但 是 , 应 当 避 免 对 患 者 产 生 不 利后 果 。 n 鉴 定 书 里 的 “ 但 书 ” , 是 在 书 写 鉴 定 结论 时 , 肯 定 了 某 医 疗 行

20、为 “ 不 属 医 疗 事故 ” 后 , 再 用 “ 但 ” 或 者 “ 但 是 ” 转 折 ,继 续 阐 述 该 医 疗 行 为 还 存 有 缺 陷 、 不 足 、一 定 差 错 或 不 规 范 的 地 方 。n “ 但 书 ” 带 来 的 麻 烦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 “ 但 书 ” 还 成 为 法 官 审理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案 的 判 赔 依 据 , 一 旦 认定 患 方 所 称 的 损 害 事 实 与 “ 但 书 ” 内 容有 因 果 关 系 , 几 乎 不 考 虑 医 疗 行 为 的 性质 是 否 属 医 疗 事 故 , 通 常 判 判 医 疗 机 构承 担 法 律 责

21、 任 。 n 某 鉴 定 书 写 道 : “ 本 病 例 术 前 诊 断 是 正 确 的 ,手 术 指 征 明 确 , 术 中 操 作 正 确 无 意 外 损 伤 。 专家 们 一 致 认 为 本 例 治 疗 所 发 生 的 问 题 ( 注 : 是指 肝 脏 肿 瘤 术 后 反 复 感 染 , 引 流 不 充 分 , 未 做细 菌 培 养 , 包 括 经 过 取 肋 骨 、 切 除 窦 道 等 几 次手 术 , 历 经 两 年 才 治 愈 等 情 况 ) 属 手 术 并 发 症 ,不 属 医 疗 事 故 。 但 是 , 院 方 对 术 后 出 现 胸 腔 积液 和 隔 下 脓 肿 的 复 杂

22、性 和 迁 延 性 认 识 不 足 , 所采 取 的 措 施 不 够 , 使 该 病 住 院 时 间 长 , 手 术 次数 多 , 给 病 人 及 家 属 造 成 身 体 上 的 痛 苦 和 经 济上 负 担 , 应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 ”案 例 n 法 院 判 决 : “ 医 院 在 为 患 者 治 疗 、 切 除 阑 尾 术 后 , 切口 化 脓 系 医 疗 事 故 证 据 不 足 , 该 病 案 经 鉴定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 但 院 方 在 治 疗 过 程 中存 在 不 足 之 处 , 给 患 者 精 神 上 造 成 痛 苦 ,经 济 上 造 成 损 失 , 应 给 予 补 偿 。 ” 11、 医 疗 技 术 鉴 定 申 请 时 限n 患 者 或 其 家 属 应 当 自 其 知 道 或 应 当知 道 其 身 体 健 康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一年 内 提 出 医 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的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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