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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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日常管理办法 为确保我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准确及时的反映井下作业环境状况,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严格按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102-2及矿“一通三防”文件中有关要求执行,做到“监控有效”,即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臵迅速,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责范围:电气仪表室: 、负责地面中心站及其监测设备、线缆的标准化管理。 、在相关单位(机电、通风、使用单位)的配合下,负责井下安全监测设备、线缆的一次性安装。 3、对安全监控系统的故障做到及时处理。 、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监测设备及线路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文件进行考

2、核。使用单位: 、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的监测设备及线缆的安全、防爆和标准化管理。每天检查监测传感器线路及按标准吊挂传感器,保证传感器清洁卫生。 2、提供与监测分站相关闭锁断电开关的相关技术资料,搭接监控设备安装所需要的电源和断电接点。 3、负责工作面传感器及线缆的延长和回撤,负责工作面终止后巷道内监测设备和线缆的回收上交工作。 4、及时反馈监测传感器及线路的异常和故障情况,配合监测人员维护、检修工作和中心站人员询查。 5、负责本区域内监控设备检修或调校过程中动力开关的的停、送电。机电部: 1、提供井下供电系统图及相关供电设备的技术资料。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 2、负责固定场所监测设备的电源搭火

3、以及断电设备所需接点的接线工作,提供分站合理化位臵及接地极。 、负责本区域内监控设备的标准化管理及设备检修或调校过程中动力开关的的停、送电。 4、根据电气仪表室提供的电缆布臵资料负责统筹设计、安排监测电缆挂钩。通风队: 1、负责提供安全监测传感器(ch 、c、温度、风速、风门等)的安装位臵(下发安装通知单)及监控设备回收时间。 2、提供瓦斯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及断电范围。 3、负责现场瓦斯传感器数据的比对及传感器、线缆的异常情况反馈。 二、设备安装: 1、通风部门根据设计提前一周下发监控设备安装通知书给电气仪表室,以便其做好设备、线缆准备,组织铺设主干电缆和安装设备。 2、通知书必须注明

4、安装地点、安装位臵、分站及传感器上传名称、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断电开关的型号、编号及断电接点性质。 3、设备安装时,电气仪表室提前一天向通风队、机电队、使用单位下达施工通知单。各家根据通知单的要求,安排人员准时到达指定现场。负责搭接监控分站的电源、并把断电控制线接入断电开关中,使用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关联设备的连接,配合安装及设备交接,电气仪表室负责安装、调试监控分站及各类传感器。 4、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设备、线缆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设备连接、安装、调试。分站、传感器位臵按aq029-20X要求设臵。 5、设备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电气仪表室和

5、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 6、电气仪表室做好使用单位的设备及线缆使用台帐,要求一巷道一台帐,做到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接线盒、牌板发放、回收有帐。 三、日常管理 、监测维护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所有的监测设备及线缆进行检查,对不达标的依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及时的给予下达考核通知书。 2、监测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定期对传感器进行认真调校和断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3、监控设备的关联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提交检修报告,并注明影响范围和时间,经矿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中心站留存一份检修报告备查。需停电检修影响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运行的,

6、应提前向电气仪表室提交停电影响报告。延长或回撤传感器电缆、巷道临时性标准化整线、巷道放炮等必须事先向电气仪表室汇报影响的地点和时间,待中心站备案上报后方可作业。 、通风队瓦检人员必须每班使用光干式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大于0.2%),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协同维护人员在小时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使用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监测设备、线缆及传感器牌板的日常管理,严格按规程、标准吊挂。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00,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0,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吊挂标准: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位臵在切顶线上

7、,距帮不大于200,距顶不大于00。 采煤工作面:位臵在离上出口不大于10米。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位臵在离回风道口1015米。掘进工作面:位臵离迎头不超过5米。 掘进工作面回风巷。位臵在离回风道口15米。 6、调度室监控值班员要2小时不间断观察各分站气体数据的变化,发现数据异常、系统发现通信中断、传感器断线等,应立即按要求及时汇报、追踪,并做好记录。 、巷道内设臵的甲烷传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前应移到安全位臵,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臵到正确位臵。传感器的挪移由班长、跟班队长或其他管理人员挪移。在挪移传感器时,不得拖拽传感器,必须把传感器及尾巴线固定在一起,防止传感器和尾巴线的连接插头受力松动造成虚接而导致

8、传感器数据异常。严禁把传感器埋入煤堆或其它物品之中,严禁把探头悬挂在淋水或风筒的正前方,严禁向传感器洒水或喷桨,严禁传感器放在电机等发热设备上。发现故障及时向调度室监控室值班汇报,确保传感器正常可靠的运行。 8、使用单位应做好各类传感器、线缆及牌板的管理工作,当管理范围内传感器、线缆发生故障需要更换时,到电气仪表室办理领用手续,确保设备、线缆及牌板的标准化,回收的线缆及接线盒必须按规定到电气仪表室销帐(自然损耗的线缆不得大于线缆总长度的),以便复用。 、使用单位每天要自觉保持监测分站、传感器、牌板和线缆的卫生,锚喷巷道在喷浆前,必须将传感器和牌板挪至安全地点,喷浆结束后,对传感器、牌板和线缆进

9、行清洁除尘,按标准吊挂,对矿调度要求检查反馈的信息应积极主动去查实,严禁假报、瞒报。 1、非维护人员不得随意拆卸传感器接气嘴及传感器铭牌,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打开监控系统的分站,电源箱、传感器等,以免造成系统人为故障。 1、当现场传感设备数据异常或发出报警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如实反映现场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处理。 12、矿井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矿调度及相关单位应积极为维修人员提供便捷的途径,确保故障在8小时内排除。 13、当监控场所发生掉电后,相关单位应积极组织电工查明原因,恢复送电,以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5、当巷道内供电系统及设备连接发生改变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电气仪表室

10、,重新修改监控设备布臵及监控系统图,确保监控有效。 1、巷道贯通引起通风线路发生变化,通风部门应及时通知电气仪表室修改传感器安装位臵。 四、监督考核 1、电气仪表室是监测系统管理的主要部门,承担监控系统设备和线缆的维护及现场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2、监测维护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对责任区域进行质量标准化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隐患及时下发隐患通知单,使用单位整改不及时的一次考核00元。 3、监测维护人员不按标准调试传感器,进行断电试验,每次考核10元。 4、监控设备安装时,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不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的每次考核50元。 、各单位值班人员发现系统故障异常后,应立即按程序汇报,矿调度

11、接到汇报后,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并做好记录,不记录、不汇报每次考核50元。 6、使用单位在事先没有通知电气仪表室的情况下,擅自作业造成监控系统数据中断,每次考核10元。 7、现场气体正常,因挪移传感器,或者传感器吊挂位臵不当,或者对传感器保护不当,造成传感器数据异常,每次考核100元,(按超过正常值的2倍),导致传感器报警超限的,每次考核50元。 8、传感器数据异常一段时间后又恢复正常,说明设备运行正常,使用单位在不能正确说明真实原因的情况下,视传感器吊挂位臵不当处理。 9、监控系统发生异常时,使用单位有责任检查、汇报异常现象,接受矿调度安排的指令,及时反馈信息,拒报、假报、瞒报,每次考核100

12、元。 1、现场监控设备发生故障,监控维护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矿调度、使用单位要积极安排配合,故障时间超过8小时后,将按责任大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1、巷道施工或修复过程中,未对监测设备和电缆加以保护,造成损坏,影响系统正常工作,可视损坏程度及影响范围大小对施工单位处以每次50202X元的处罚。在施工结束后,未对电缆进行除尘和按标准吊挂的,除责令整改外,对施工单位罚款20元。 13、设备和监测牌板损坏或丢失,按原价赔偿,设备被砸坏,冲尘进水、放炮崩坏及其它人为因素损坏,视损坏程度给使用单位以相应的处罚,屡次整改不到位的累计加倍考核。 1、探头吊挂不符合行业标准a1-02X的规定,每次考核使用

13、单位1元。 15、进行传感器线缆对接时,必须严格按照“同颜色线对接的”原则,故意不按原则进行对接或虚接,造成传感器故障,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考核0元/次。 1、工作面结束时,使用单位必须把所有监控设备及线缆如数回收,上交电气仪表室销帐,线缆的损耗不大于总数长度的5%,扣除损耗后,每少一米罚款5元。 1、巷道施工单位变更,交接方和承接方应及时到监控室办理设备及线缆的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所有设备、线缆及责任仍归原使用单位。 18、由于不确定因素影响监控设备电源(无计划),责任单位不按时恢复供电,或故意推诿责任,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行,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考核50元/次,同时被上级部门(省、市、县监部

14、门)追查和考核全部由责任单位承担,对每次监控设备停电,矿必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 9、擅自屏蔽或者甩掉瓦斯超限断电功能的,考核责任单位00元。 20、恶意破坏监测设备或通信线路的交保卫部门处理。 21、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线路发生改变时,未及时通知电气仪表室修改监控系统设备布臵,每次考核2元。 湾图沟煤矿 第二篇: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

15、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201-202X)、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10-202X)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对甲烷浓度超限等异常信息实现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具有数据传输、接收、显示、报警、储存功能的网络监控终端

16、的总称。 第三条对涉及煤矿开拓、掘进、采煤、顶板管理、运输、排水、提升、供电、通信、洗煤、外运等生产环节的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全市煤矿企业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报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是指市、县两级安监局依法对全市煤矿和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与服务方面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县两级安监局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县两级

17、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隶属于市安监局,配置监控技术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监控值守人员。县(区、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隶属于县(区、市)安监局,配置监控技术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监控值守人员。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将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管理到位作为煤矿能否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之一。 (二)负责实时监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对出现异常信息煤矿下达监管指令。 (三)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日异常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四)负

18、责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工作。 (五)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及校验机构、安装维护单位等服务单位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考评。 (六)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督检查工作。 (七)调研、起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本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的上报和处理。 (二)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三)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生产运行状态的上报。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控设

19、备及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各类监控账卡、图表及牌板的绘制和更新工作,对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 (六)负责煤矿安全监控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复训计划申报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矿安全监控系统各类规章制度。 (八)负责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市、县两级安监局和煤矿集团公司要设置完善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监控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 第八条煤矿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成立专业维护队伍,隶属于煤矿企业的总调度室或安全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

20、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值班人员、网络管理人员和井下专业维护人员,3万吨/年以上矿井不得少于12人(含系统维护人员至少5名),3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得少于8人(含系统维护人员至少3名),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安全监控系统值守人员、井下专业维护人员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章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单位应在各级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专项设计方案由煤矿安

21、全监察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的,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同意煤矿进行监控系统的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设计选用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四证一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第十四条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和监控室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7-202)b级机房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6202X)的要求。 安全监控系统中断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称为b级机房,其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和监控室应符合

22、以下要求: (一)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应预留以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机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式确定: 1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 k-系数,可取5。 s电子信息设备的水平投影面积(m2)。 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fn 式中。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5(/台)。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的总台数。 (二)设备搬运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2m。 3.背对背布置

23、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m。 (三)监控室面积不小于50m2。 (四)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气密性。 (五)机房应配备空调设施和新风系统,配备空调设施,温度保持为1828,相对湿度为7%-70%。 (六)机房弱电布线须使用配线架、理线器、线缆标识等,强电须使用配电柜或配电箱,强弱电线(缆)平面间距须在0c以上。 (七)机房和监控室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装置。 (八)机房和监控室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保护措施。 (九)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洁净气体灭

24、火系统。 (十)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十一)机房和监控室应采取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第十六条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1029-202)要求,安全监控系统机房设备的选用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煤矿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若设立独立监控机房,必须与矿井调度室有通讯专线联接。 (二)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并采用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应避免阳光直射。 (三)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及传真机。 (四)系统必须具有双机切换功能。系统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主、备机应选用工业控制计算机,内存容量不

25、低于1gb,硬盘不小于50gb;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分钟内投入工作。 (五)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六)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七)系统应装备杀毒软件及软、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经批复后,方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在市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市、县两级安监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煤

26、矿企业不得擅自更换监控系统型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四章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q029-20X)及其它行业标准的要求正确安装和使用各类监控设备,及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对系统各项功能进行测试,严格执行帐卡和图表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管理到位、数据采集准确、断电灵敏可靠”。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工作。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将安装申请单送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机电部门必须

27、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每10天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一次;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不具备井下现场甲烷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区域技术维护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委托其承担相应的工作,并接受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煤矿应于测试前一日填制“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测试计划卡”上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如因特殊情况更换甲烷传感器后所进行的闭锁功能测试,应提前告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每

28、季度对煤矿闭锁控制功能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可能影响到监控数据的上传时,应与市、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煤矿企业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调度室同意,由调度室提前报告市、县两级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停用监控设备。 第二十五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不得使用异地断电。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

29、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与采用“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和开关。 第二十七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同时在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月报表中注明更换监控设备新旧型号。 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应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将安全监控布置数字图、通风系统数字图和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在监控主机中实时显示和上传,同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及时修改。要求如下: (一)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

30、控制图绘制: 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等。 (二)通风系统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说明通风系统网络及设备配置的数字图,如。通风设施、风流流向、作业点位置等。 2实时显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风门等通风设施的运行情况,且具有风流流向动画显示功能。 3.在相应位置实时数字显示甲烷浓度、风速(或风量)、风压、一氧化碳浓度、温度等。 (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数字图显

31、示包括如下内容: 1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断电控制器、传输接口和电缆等设备的设备名称、相对位置和运行状态等。 2.若系统庞大一屏容纳不了,可漫游、分页或总图加局部放大。 3.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传感器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显示,同时用红色标注报警、断电、馈电异常及故障等,正常时为蓝色。 4.点击图标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 (四)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能够说明瓦斯抽放系统管路和设备配置的数字图形,如:管线、抽放设备等。 .根据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实时显示相关设备运行状态,如:抽放泵、阀门等。 3.在相关位置实时

32、数字显示甲烷浓度、温度、压力、流量等。 (五)煤矿安全监控布置数字图、通风系统数字图和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应统一采用ei格式进行绘制,并与现有监控系统平台实现无缝兼容。 第二十九条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监控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监控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监控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井筒和巷道内的监控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

33、电力电缆0.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以上的地方。 第三十一条井下巷道内的监控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配备备用件,其中,监控主机的备用数量不少于装备数量的100%;分站、传感器的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0。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控设备的报废和使用寿命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矿井应建立设备维修室、库房、便携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 第三十五条煤矿在新增或变更井下采掘工作面时,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经测试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测试时须

34、填写“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测试卡”)。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年必须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控中心进行年检,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第五章异常信息处置程序 第三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种类: (一)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超限。 (二)主扇停风。 (三)局扇停风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 (四)馈断电异常。 (五)监控设备数据中断。 (六)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 (七)监控系统故障。 (八)其它异常情况。 第三十八条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程序 (一)煤矿企业处理程序: 1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主要通风机停风、局部通风机停风、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监控设

35、备数据中断等异常信息,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下达停止作业或撤出人员的命令,同时报告矿长、总工程师,并在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书面报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卡”,无法书面报告的,用录音电话报告。 值班人员发现馈断电异常、一氧化碳超限、温度超限、风速超限、监控系统故障等异常信息,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同时在12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书面报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卡”,无法书面报告的,用录音电话报告。 煤矿接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后,应立即填报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卡”;煤矿接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后,

36、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以“安全监控隐患处理报告”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2.矿长、工程师、带班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调度室)或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有关井下作业参数与状态异常的报告时,要立即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时,必须先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再查明原因,及时、正确处理。 3.对于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而矿方运行正常时,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4煤矿企业有计划停电时应提前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无计划停电时应有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37、,严格执行停电、停风、瓦斯超限撤人和排放瓦斯制度。 (二)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处理程序: 1.发现辖区内煤矿瓦斯超限、主要通风机停风、局部通风机停风、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监控设备数据中断、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等异常信息,且分钟内未收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异常信息排查及处置报告,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向煤矿下达“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发现馈断电异常、一氧化碳超限、温度超限、风速超限、监控系统故障等异常信息,分钟内未收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异常信息排查及处置回复,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向煤矿下达“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38、 当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异常情况时,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人员,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3.瓦斯超限时,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按以下规定报告各级领导: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将瓦斯超限信息传递到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县(区、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县(区、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当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时,必须将瓦斯超限信息传递到分管副县(市、区)长、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 4.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煤矿企业下达的监控指

39、令要同时报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备案。 (三)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处理程序: 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发现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异常情况时,必须在9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进行电话询问,并进行跟踪督促(其他情况须在于12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进行电话询问,并进行跟踪督促),直至异常信息消除或收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已责令煤矿企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为止。 (四)安全监控系统因网络故障无法正常上传的,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技术人员应立即与煤矿保持通信联系、确保矿井监控系统正常,并尽快查明原因、正确处置后填写“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网络异常

40、情况处置卡”;市、县两级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遵义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并通知辖区内煤矿加强值班防范。 (五)发现煤矿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多次重复出现的,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要向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由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和故障问题得到及时排除。 (六)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煤矿下达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指令的,应立即向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汇报。 (七)对煤矿下达停止作业指令的,整改结束后,须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并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作业。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指令,未经批准一律

41、不得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企业要制定内部责任制,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监控系统管理部门,不能保证24小时连续值班和信息调度指挥的; (二)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出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处理,未按规定上报的; (四)重大隐患长期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煤安标志已过

42、期、不能按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建设安装、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六)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或瓦斯超限、停风、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不正常情况下仍强行组织生产建设作业的; (七)系统未定期进行闭锁功能测试,传感器未按规定定义的; (八)人为删除、隐匿分站和传感器信息导致上传信息不真实的; (九)监控主机安装、下载游戏等与监控无关的软件,未做到专机专用导致本矿或其它煤矿上传和运行不正常的; (十)故意弃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或井下分站,传感器数量不能满足监控有效要求的; (十一)故意破坏、损坏、改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施,造成安全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 第四十条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工作人员

43、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对不按合同条款提供服务或提供不合格产品、出具虚假报告的将取消其服务资格,由此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三篇: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X-414:0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 【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号:遵府办发X92号发布日期:22X-5-4执行日期:2-5-4 各县、自治县、区(

44、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转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煤矿企业)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202X)、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45、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29202X)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对甲烷浓度超限等异常信息实现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具有数据传输、接收、显示、报警、储存功能的网络监控终端的总称。 第三条对涉及煤矿开拓、掘进、采煤、顶板管理、运输、排水、提升

46、、供电、通信、洗煤、外运等生产环节的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全市煤矿企业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报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是指市、县两级安监局依法对全市煤矿和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与服务方面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县两级安监局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隶属于市安监局

47、,配置监控技术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监控值守人员。县(区、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隶属于县(区、市)安监局,配置监控技术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监控值守人员。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将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管理到位作为煤矿能否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之一。 (二)负责实时监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对出现异常信息煤矿下达监管指令。 (三)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日异常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

48、工作。 (五)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及校验机构、安装维护单位等服务单位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考评。 (六)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督检查工作。 (七)调研、起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本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的上报和处理。 (二)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三)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生产运行状态的上报。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及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各类监控账卡、图

49、表及牌板的绘制和更新工作,对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 (六)负责煤矿安全监控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复训计划申报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矿安全监控系统各类规章制度。 (八)负责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市、县两级安监局和煤矿集团公司要设置完善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监控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 第八条煤矿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成立专业维护队伍,隶属于煤矿企业的总调度室或安全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值班人员、网络管理人

50、员和井下专业维护人员,30万吨/年以上矿井不得少于12人(含系统维护人员至少名),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得少于8人(含系统维护人员至少名),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安全监控系统值守人员、井下专业维护人员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章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单位应在各级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专项设计方案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的,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同意煤

51、矿进行监控系统的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设计选用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四证一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标志)。 第十四条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和监控室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0174202)b级机房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504220X)的要求。 安全监控系统中断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称为级机房,其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和监控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

52、并应预留以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机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式确定: 1.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ks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2)。 k-系数,可取57。 -电子信息设备的水平投影面积(m2)。 2.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f 式中。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m2/台)。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的总台数。 (二)设备搬运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2.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m。 3.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4.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

53、,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三)监控室面积不小于5m2。 (四)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气密性。 (五)机房应配备空调设施和新风系统,配备空调设施,温度保持为188,相对湿度为47%-7。 (六)机房弱电布线须使用配线架、理线器、线缆标识等,强电须使用配电柜或配电箱,强弱电线(缆)平面间距须在0c以上。 (七)机房和监控室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装置。 (八)机房和监控室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保护措施。 (九)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十)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十一)机房和监控室

54、应采取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第十六条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q1029-22X)要求,安全监控系统机房设备的选用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煤矿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若设立独立监控机房,必须与矿井调度室有通讯专线联接。 (二)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并采用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应避免阳光直射。 (三)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及传真机。 (四)系统必须具有双机切换功能。系统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主、备机应选用工业控制计算机,内存容量不低于1gb,硬盘不小于50b;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

55、投入工作。 (五)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六)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七)系统应装备杀毒软件及软、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经批复后,方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在市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市、县两级安监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煤矿企业不得擅自更换监控系统型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矿安全监控

56、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四章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02920)及其它行业标准的要求正确安装和使用各类监控设备,及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对系统各项功能进行测试,严格执行帐卡和图表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管理到位、数据采集准确、断电灵敏可靠”。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工作。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将安装申请单送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

57、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每10天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一次;每隔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不具备井下现场甲烷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区域技术维护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委托其承担相应的工作,并接受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煤矿应于测试前一日填制“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测试计划卡”上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如因特殊情况更换甲烷传感器后所进行的闭锁功能测试,应提前告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每季度对煤矿闭锁控制功能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

58、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可能影响到监控数据的上传时,应与市、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煤矿企业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调度室同意,由调度室提前报告市、县两级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停用监控设备。 第二十五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不得使用异地断电。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与采用“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

59、共用电缆、变压器和开关。 第二十七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同时在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月报表中注明更换监控设备新旧型号。 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应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将安全监控布置数字图、通风系统数字图和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在监控主机中实时显示和上传,同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及时修改。要求如下: (一)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绘制: 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

60、、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等。 (二)通风系统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说明通风系统网络及设备配置的数字图,如。通风设施、风流流向、作业点位置等。 2.实时显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风门等通风设施的运行情况,且具有风流流向动画显示功能。 在相应位置实时数字显示甲烷浓度、风速(或风量)、风压、一氧化碳浓度、温度等。 (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断电控制器、传输接口和电缆等设备的设备名称、相对位置和运行状态等。 若系统庞大一屏容纳不了,可漫游、分页或总图加局部放大。 3.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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