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费用、利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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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十 二 章 收 入 、 费 用 和 利 润第 一 节 收 入第 二 节 费 用第 三 节 利 润 第 一 节 收 入v一 、 收 入 概 述v( 一 ) 收 入 的 概 念 与 特 征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二 条 : 收 入 , 是 指 企 业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形成 的 、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增 加 的 、 与 所 有 者投 入 资 本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入 。 本 准 则 所 涉 及 的 收 入 , 包 括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和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2、。 v收 入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 1.收 入 是 从 企 业 的 日 常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 而 不是 从 偶 发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中 产 生 的 。 现 行 准 则 规 定 , 日 常 活 动 , 是 指 企 业 为 完 成其 经 营 目 标 所 从 事 的 经 常 性 活 动 以 及 与 之 相关 的 活 动 。 2.收 入 可 能 表 现 为 企 业 资 产 的 增 加 或 负 债 的减 少 , 或 者 二 者 兼 而 有 之 。 3.收 入 会 导 致 企 业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增 加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一 章 总则 第

3、二 条 : 企 业 代 第 三 方 收 取 的 款 项 , 应 当作 为 负 债 处 理 , 不 应 当 确 认 为 收 入 。 4.收 入 不 包 括 所 有 者 向 企 业 投 入 资 本 导 致 的经 济 利 益 流 入 。 v( 二 ) 收 入 的 分 类 1.按 照 企 业 所 从 事 日 常 活 动 的 性 质 , 收 入 可以 分 为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和 让 渡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 2.按 照 日 常 活 动 在 企 业 中 所 处 的 地 位 , 收 入可 以 分 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 v二 、

4、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与 计 量v( 一 )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条 件v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 才 能 予以 确 认 : 1.企 业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转 移 给 购 货 方 现 行 准 则 规 定 , 企 业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 是 指 与 商 品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主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同 时 转 移 。 与 商 品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风 险 ,是 指 商 品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或

5、毁 损 等 形 成 的 损 失 ; 与 商品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报 酬 , 是 指 商 品 价 值 增 值 或 通 过 使用 商 品 等 产 生 的 经 济 利 益 。 现 行 准 则 规 定 , 判 断 企 业 是 否 已 将 商 品 所 有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 应 当关 注 交 易 的 实 质 , 并 结 合 所 有 权 凭 证 的 转 移进 行 判 断 。 ( 1) 通 常 情 况 下 , 转 移 商 品 所 有 权 凭 证 并 交付 实 物 后 , 商 品 所 有 权 的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酬 随 之 转 移 。 ( 2)

6、 有 些 情 况 下 , 企 业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凭 证或 实 物 交 付 给 购 货 方 , 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并 未 随 之 转 移 。 企 业 可 能 在 以下 几 种 情 况 下 仍 保 留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险 和 报 酬 : 企 业 销 售 的 商 品 在 质 量 、 品 种 、 规 格 等 方面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要 求 , 又 未 根 据 正 常 的保 证 条 款 予 以 弥 补 , 因 而 仍 负 有 责 任 。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的 收 入 是 否 能 够 取 得 , 取 决于 代

7、销 方 或 受 托 方 销 售 该 商 品 的 收 入 是 否 能够 取 得 。 企 业 尚 未 完 成 售 出 商 品 的 安 装 或 检 验 工 作 ,而 此 项 安 装 或 检 验 任 务 又 是 销 售 合 同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 。 销 售 合 同 中 规 定 了 购 货 方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有权 退 货 的 条 款 , 而 企 业 又 不 能 确 定 退 货 的 可能 性 。 如 果 企 业 只 保 留 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次 要 风险 , 则 销 售 成 立 , 企 业 应 当 确 认 相 应 的 收 入 。 ( 3) 有 些 情 况 下 , 企 业 已

8、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 但 所 有 权 凭证 尚 未 转 移 ( 如 分 期 收 款 销 售 ) 或 实 物 尚 未交 付 ( 如 交 款 提 货 销 售 ) 。 则 企 业 应 当 确 认相 应 的 收 入 。 2.企 业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续 管 理 权 ,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控 制 如 果 企 业 对 售 出 的 商 品 保 留 了 与 所 有 权 无关 的 管 理 权 , 则 不 受 本 条 件 的 限 制 。 3.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9、可 靠 地 计 量 4.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5.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计 量 v( 二 )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计 量 及 账 务 处 理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二 章 销售 商 品 收 入 第 五 条 :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从 购 货 方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定 销 售 商 品收 入 金 额 , 但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不 公 允 的 除 外 。 v有 关 账 务 处 理 : 1.符 合 收 入 确 认

10、条 件 , 确 认 实 现 的 营 业 收 入 借 : 银 行 存 款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票 据 等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应 交 税 费 应 交 增 值 税 ( 销 项 税 额 ) 结 转 相 关 销 售 成 本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贷 : 库 存 商 品 2.不 符 合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 但 商 品 已 发 出 借 : 发 出 商 品 贷 : 库 存 商 品 v( 三 ) 特 殊 销 售 商 品 业 务 的 会 计 处 理v1.托 收 承 付v托 收 承 付 , 是 指 收 款 人 根 据 购 销 合 同 发 货 后委 托 其 开 户 银 行 向

11、异 地 付 款 人 收 取 款 项 , 付款 人 验 单 或 验 货 后 向 其 开 户 银 行 承 兑 付 款 的一 种 方 式 。v现 行 准 则 规 定 , 销 售 商 品 采 用 托 收 承 付 方 式的 , 在 办 妥 托 收 手 续 时 确 认 收 入 。 v2.分 期 收 款 销 售v分 期 收 款 销 售 , 是 指 商 品 已 经 交 付 , 但 货 款分 期 收 回 的 一 种 销 售 方 式 。v在 这 种 销 售 方 式 下 , 销 货 方 应 当 于 商 品 交 付给 购 货 方 时 , 按 照 从 购 货 方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认

12、 收 入 。 v现 行 准 则 规 定 , 从 购 货 方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或 协 议 价 款 , 通 常 为 公 允 价 值 。 某 些 情 况 下 ,合 同 或 协 议 明 确 规 定 销 售 商 品 需 要 延 期 收 取价 款 , 如 分 期 收 款 销 售 商 品 , 实 质 上 具 有 融资 性 质 的 , 应 当 按 照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的 现 值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价 款 与 其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 应 当 在 合 同或 协 议 期 间 内 , 按 照 应 收 款 项 的 摊 余

13、 成 本 和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的 摊 销 金 额 , 冲 减 财 务 费用 。 v有 关 账 务 处 理 : 借 : 长 期 应 收 款 ( 应 收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应 收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现 值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按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的 摊 销 金 额 借 :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贷 : 财 务 费 用 v3.委 托 代 销v( 1) 视 同 买 断 方 式 视 同 买 断 方 式 , 是 指 由 委 托 方 和 受 托 方 签 定协 议 , 委 托 方

14、 按 协 议 价 收 取 所 代 销 的 货 款 ,实 际 售 价 可 由 受 托 方 自 定 , 实 际 售 价 与 协 议价 之 间 的 差 额 归 受 托 方 所 有 的 销 售 方 式 。 现 行 准 则 规 定 , 当 委 托 方 向 受 托 方 交 付 商 品并 开 具 发 票 账 单 后 , 即 可 满 足 销 售 商 品 收 入的 确 认 条 件 , 委 托 方 应 按 应 收 的 协 议 价 款 确认 收 入 。 受 托 方 对 收 到 的 代 销 商 品 应 作 为 商品 购 进 处 理 , 待 将 商 品 售 出 后 , 按 实 际 售 价确 认 为 销 售 收 入 ,

15、并 向 委 托 方 开 具 代 销 清 单 、支 付 协 议 价 款 。 v ( 2) 收 取 手 续 费 方 式 收 取 手 续 费 方 式 , 是 指 受 托 方 根 据 所 代 销 的 商 品 数量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手 续 费 的 销 售 方 式 。 受 托 方 收 取 的手 续 费 属 于 劳 务 收 入 。 这 种 代 销 方 式 与 视 同 买 断 方 式 相 比 , 主 要 特 点 是 ,受 托 方 通 常 应 按 照 委 托 方 规 定 的 价 格 销 售 , 不 得 自行 改 变 售 价 。 现 行 准 则 规 定 , 受 托 方 将 商 品 售 出 后 , 应 根

16、据 代 销商 品 的 数 量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费 方 式 , 计 算 应 收 取 的手 续 费 , 确 认 为 劳 务 收 入 , 不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委 托 方 收 到 受 托 方 开 来 的 代 销 清 单 时 , 根 据 所 列 已售 商 品 金 额 确 认 收 入 , 应 付 的 代 销 手 续 费 计 入 当 期销 售 费 用 。 v4.商 品 需 要 安 装 和 检 验 的 销 售v商 品 需 要 安 装 和 检 验 的 销 售 , 是 指 售 出 的 商品 需 要 经 过 安 装 、 检 验 等 过 程 的 销 售 方 式 。v现 行 准 则 规 定

17、 , 销 售 商 品 需 要 安 装 和 检 验 的 ,在 购 买 方 接 受 商 品 以 及 安 装 和 检 验 完 毕 前 ,不 确 认 收 入 , 待 安 装 和 检 验 完 毕 时 确 认 收 入 。如 果 安 装 程 序 比 较 简 单 , 可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认 收 入 。 v5.附 有 销 售 退 回 条 件 的 商 品 销 售v附 有 销 售 退 回 条 件 的 商 品 销 售 , 是 指 购 买 方依 照 有 关 协 议 有 权 退 货 的 销 售 方 式 。v在 这 种 销 售 方 式 下 , 如 果 企 业 能 够 按 照 以 往的 经 验 对 退 货 的 可

18、能 性 作 出 合 理 估 计 的 , 应在 发 出 商 品 时 , 将 估 计 不 会 发 生 退 货 的 部 分确 认 收 入 , 估 计 可 能 发 生 退 货 的 部 分 , 不 确认 收 入 ; 如 果 企 业 不 能 合 理 地 确 定 退 货 的 可能 性 , 则 在 售 出 商 品 的 退 货 期 满 时 确 认 收 入 。 v6.分 期 预 收 款 销 售v分 期 预 收 款 销 售 , 是 指 购 买 方 在 商 品 尚 未 收到 前 按 合 同 约 定 分 期 付 款 , 销 售 方 在 收 到 最后 一 次 付 款 时 才 交 货 的 销 售 方 式 。v在 这 种 销

19、 售 方 式 下 , 预 收 的 货 款 作 为 一 项 负债 , 记 入 “ 预 收 账 款 ” 科 目 或 “ 应 收 账 款 ”科 目 , 不 能 确 认 收 入 , 待 交 付 商 品 时 再 确 认销 售 收 入 。 v7.订 货 销 售v订 货 销 售 , 是 指 已 收 到 全 部 或 部 分 货 款 而 库存 没 有 现 货 , 需 要 通 过 制 造 等 程 序 才 能 将 商品 交 付 购 买 方 的 销 售 方 式 。v在 这 种 销 售 方 式 下 , 应 在 商 品 交 付 给 购 买 方时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的 实 现 , 预 收 的 货 款 作 为 一项 负

20、 债 , 记 入 “ 预 收 账 款 ” 科 目 或 “ 应 收 账款 ” 科 目 。 v8.以 旧 换 新 销 售v以 旧 换 新 销 售 , 是 指 销 售 方 在 销 售 商 品 的 同时 回 收 与 所 售 商 品 相 同 的 旧 商 品 。v现 行 准 则 规 定 , 销 售 商 品 采 用 以 旧 换 新 方 式的 , 销 售 的 商 品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条 件 确 认 收 入 , 回 收 的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理 。 v( 四 ) 销 售 折 扣 、 折 让 与 退 回v1.销 售 折 扣v( 1) 商 业 折 扣v 企 业 会 计

21、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二 章 销售 商 品 收 入 第 七 条 : 销 售 商 品 涉 及 商 业 折 扣的 , 应 当 按 照 扣 除 商 业 折 扣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销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 商 业 折 扣 , 是 指 企 业 为 促 进 商 品 销 售 而 在 商品 标 价 上 给 予 的 价 格 扣 除 。 v( 2) 现 金 折 扣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二 章 销售 商 品 收 入 第 六 条 : 销 售 商 品 涉 及 现 金 折 扣的 , 应 当 按 照 扣 除 现 金 折 扣 前 的 金 额 确 定 销售 商 品 收 入

22、金 额 。 现 金 折 扣 , 是 指 债 权 人 为 鼓 励 债 务 人 在 规 定的 期 限 内 付 款 而 向 债 务 人 提 供 的 债 务 扣 除 。 v2.销 售 折 让v销 售 折 让 , 是 指 企 业 因 售 出 商 品 的 质 量 不 合格 等 原 因 而 在 售 价 上 给 予 的 减 让 。v发 生 在 收 入 确 认 之 前 的 销 售 折 让 , 销 货 方 应直 接 从 原 定 的 销 售 价 格 中 扣 除 给 予 购 货 方 的销 售 折 让 , 作 为 实 际 销 售 价 格 , 确 认 收 入 。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二 章

23、销售 商 品 收 入 第 八 条 : 企 业 已 经 确 认 销 售 商 品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销 售 折 让 的 , 应 当 在 发生 时 冲 减 当 期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 v3.销 售 退 回v销 售 退 回 , 是 指 企 业 售 出 的 商 品 由 于 质 量 、品 种 不 符 合 要 求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的 退 货 。v未 确 认 收 入 的 销 售 退 回 , 只 需 将 已 记 入 “ 发出 商 品 ” 科 目 的 商 品 成 本 转 回 “ 库 存 商 品 ”科 目 。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二 章 销售 商 品 收

24、 入 第 九 条 : 企 业 已 经 确 认 销 售 商 品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销 售 退 回 的 , 应 当 在 发生 时 冲 减 当 期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 v三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确 认 与 计 量v( 一 ) 劳 务 收 入 确 认 与 计 量 的 基 本 原 则v1.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能 够可 靠 地 估 计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三 章 提供 劳 务 收 入 第 十 条 : 企 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25、, 应 当 采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 是 指 按 照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完工 进 度 确 认 收 入 与 费 用 的 方 法 。 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三 章 提供 劳 务 收 入 第 十 一 条 :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能 够 可 靠 估 计 , 是 指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 1)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三 章 提供 劳 务 收 入 第 十 三 条 :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从

26、接 受劳 务 方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定 提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 但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议 价 款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 ( 2)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3)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三 章 提供 劳 务 收 入 第 十 二 条 : 企 业 确 定 提 供 劳 务 交易 的 完 工 进 度 , 可 以 选 用 下 列 方 法 : 已 完 工 作 的 测 量 。 已 经 提 供 的 劳 务 占 应 提 供 劳

27、 务 总 量 的 比 例 。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占 估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 ( 4) 交 易 中 已 发 生 和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地 计 量 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三 章 提供 劳 务 收 入 第 十 三 条 : 企 业 应 当 在 资 产 负 债表 日 按 照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总 额 乘 以 完 工 进 度 扣除 以 前 会 计 期 间 累 计 已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后的 金 额 , 确 认 当 期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同 时 按 照提 供 劳 务 估 计 总 成 本 乘 以 完 工 进

28、度 扣 除 以 前会 计 期 间 累 计 已 确 认 劳 务 成 本 后 的 金 额 , 结转 当 期 劳 务 成 本 。 本 年 确 认 的 收 入 =劳 务 总 收 入 本 年 末 止 劳 务的 完 工 进 度 -以 前 年 度 已 确 认 的 收 入 本 年 确 认 的 费 用 =劳 务 总 成 本 本 年 末 止 劳 务的 完 工 进 度 -以 前 年 度 已 确 认 的 费 用 v2.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不 能够 可 靠 地 估 计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三 章 提供 劳 务 收 入 第 十 四 条 : 企 业

29、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 应当 分 别 下 列 情 况 处 理 : ( 1)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的 , 按 照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劳 务 收 入 , 并 按 相 同 金 额 结 转 劳 务 成 本 。 ( 2)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不 能 够 得 到补 偿 的 , 应 当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期 损 益 , 不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v有 关 账 务 处 理 : 1.发

30、 生 各 项 劳 务 成 本 借 : 劳 务 成 本 贷 : 银 行 存 款 /原 材 料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等 2.确 认 劳 务 收 入 借 : 银 行 存 款 /应 收 账 款 等 贷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3.结 转 劳 务 成 本 借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贷 : 劳 务 成 本 v( 二 ) 销 售 商 品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分 拆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三 章 提供 劳 务 收 入 第 十 五 条 : 企 业 与 其 他 企 业 签 订的 合 同 或 协 议 包 括 销 售

31、商 品 和 提 供 劳 务 时 ,销 售 商 品 部 分 和 提 供 劳 务 部 分 能 够 区 分 且 能够 单 独 计 量 的 , 应 当 将 销 售 商 品 的 部 分 作 为销 售 商 品 处 理 , 将 提 供 劳 务 的 部 分 作 为 提 供劳 务 处 理 。 销 售 商 品 部 分 和 提 供 劳 务 部 分 不 能 够 区 分 ,或 虽 能 区 分 但 不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的 , 应 当 将 销售 商 品 部 分 和 提 供 劳 务 部 分 全 部 作 为 销 售 商品 处 理 。 v ( 三 )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的 具 体 应 用v 下 列

32、提 供 劳 务 满 足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的 , 应 按 规 定 确 认收 入 : 1.安 装 费 ,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根 据 安 装 的 完 工 进 度 确认 收 入 。 安 装 工 作 是 商 品 销 售 附 带 条 件 的 , 安 装 费在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实 现 时 确 认 收 入 。 2.宣 传 媒 介 的 收 费 , 在 相 关 的 广 告 或 商 业 行 为 开 始出 现 于 公 众 面 前 时 确 认 收 入 。 广 告 的 制 作 费 , 在 资产 负 债 表 日 根 据 制 作 广 告 的 完 工 进 度 确 认 收 入 。 3.为 特 定 客 户

33、 开 发 软 件 的 收 费 ,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根据 开 发 的 完 工 进 度 确 认 收 入 。 4.包 括 在 商 品 售 价 内 可 区 分 的 服 务 费 , 在 提 供 服 务的 期 间 内 分 期 确 认 收 入 。 5.艺 术 表 演 、 招 待 宴 会 和 其 他 特 殊 活 动 的 收 费 , 在相 关 活 动 发 生 时 确 认 收 入 。 收 费 涉 及 几 项 活 动 的 ,预 收 的 款 项 应 合 理 分 配 给 每 项 活 动 , 分 别 确 认 收 入 。 6.申 请 入 会 费 和 会 员 费 只 允 许 取 得 会 籍 , 所 有 其 他服

34、务 或 商 品 都 要 另 行 收 费 的 , 在 款 项 收 回 不 存 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确 认 收 入 。 申 请 入 会 费 和 会 员 费 能 使会 员 在 会 员 期 内 得 到 各 种 服 务 或 商 品 , 或 者 以 低 于非 会 员 的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 在 整 个 受 益期 内 分 期 确 认 收 入 。 7.属 于 提 供 设 备 和 其 他 有 形 资 产 的 特 许 权 费 , 在 交付 资 产 或 转 移 资 产 所 有 权 时 确 认 收 入 ; 属 于 提 供 初始 及 后 续 服 务 的 特 许 权 费 , 在

35、提 供 服 务 时 确 认 收 入 。 8.长 期 为 客 户 提 供 重 复 的 劳 务 收 取 的 劳 务 费 , 在 相关 劳 务 活 动 发 生 时 确 认 收 入 。 v四 、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的 确 认 与 计 量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四 章 让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第 十 六 条 : 让 渡 资 产 使 用权 收 入 包 括 利 息 收 入 、 使 用 费 收 入 等 。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四 章 让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第 十 七 条 : 让 渡 资 产 使 用权 收 入 同

36、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 才 能 予 以 确 认 : 1.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2.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4号 收 入 第 四 章 让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第 十 八 条 : 企 业 应 当 分 别下 列 情 况 确 定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金 额 : 1.利 息 收 入 金 额 , 按 照 他 人 使 用 本 企 业 货 币资 金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 2.使 用 费 收 入 金 额 , 按 照 有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37、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 算 确 定 。 第 二 节 费 用v一 、 费 用 概 述v( 一 ) 费 用 的 概 念 及 特 征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第 七 章 费 用第 三 十 三 条 : 费 用 , 是 指 企 业 在 日 常 活 动 中发 生 的 、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减 少 的 、 与 向 所有 者 分 配 利 润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出 。 v费 用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 1.费 用 是 企 业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经 济 利 益的 流 出 , 而 不 是 偶 发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中

38、发 生 的经 济 利 益 的 流 出 。 2.费 用 可 能 表 现 为 资 产 的 减 少 或 负 债 的 增 加 ,或 者 二 者 兼 而 有 之 。 3.费 用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减 少 。 v( 二 ) 费 用 与 资 产 、 成 本 和 损 失 的 关 系v1.费 用 与 资 产 费 用 是 资 产 的 耗 费 。v2.费 用 与 成 本 成 本 是 按 一 定 对 象 所 归 集 的 费 用 , 是 对 象化 了 的 费 用 。 费 用 与 一 定 的 会 计 期 间 相 联 系 ;成 本 与 一 定 种 类 和 数 量 的 产 品 相 联 系 。v3.费 用 与

39、 损 失 费 用 源 于 日 常 活 动 , 而 损 失 通 常 源 于 偶 发交 易 或 事 项 。 v( 三 ) 费 用 的 分 类v费 用 按 照 经 济 用 途 进 行 分 类 , 首 先 划 分 为 应计 入 产 品 成 本 、 劳 务 成 本 的 费 用 和 不 应 计 入产 品 成 本 、 劳 务 成 本 的 费 用 两 大 类 。 1.应 计 入 产 品 成 本 、 劳 务 成 本 的 费 用 继 续 划分 为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 其 中 直 接 费 用 包括 直 接 材 料 、 直 接 人 工 和 其 他 直 接 费 用 ; 间接 费 用 指 制 造 费

40、用 。 2.不 应 计 入 产 品 成 本 、 劳 务 成 本 的 费 用 ( 期间 费 用 ) 继 续 划 分 为 销 售 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和财 务 费 用 。 v( 四 ) 费 用 的 确 认 与 计 量v1.费 用 的 确 认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第 七 章 费 用第 三 十 四 条 : 费 用 只 有 在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出 从 而 导 致 企 业 资 产 减 少 或 者 负 债 增 加 、 且经 济 利 益 的 流 出 额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时 才 能 予 以确 认 。 确 认 条 件 v确 认 费 用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41、 : ( 1)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 2) 配 比 原 则 : A.按 费 用 与 收 入 的 因 果 关 系 加 以 确 认 B.按 系 统 、 合 理 的 分 摊 方 式 加 以 确 认 C.作 为 当 期 费 用 加 以 确 认 v2.费 用 的 计 量v通 常 的 费 用 计 量 标 准 是 实 际 成 本 。 费 用 的 实际 成 本 按 企 业 为 取 得 商 品 或 劳 务 而 放 弃 的 资源 的 实 际 价 值 来 计 量 。 v二 、 生 产 成 本v( 一 ) 生 产 成 本 的 账 务 处 理v为 了 核 算 企 业 进 行 工 业 性 生 产 所 发 生 的

42、 各 项生 产 费 用 , 包 括 生 产 各 种 产 品 ( 产 成 品 、 自制 半 成 品 等 ) 、 自 制 材 料 、 自 制 工 具 以 及 自制 设 备 等 , 企 业 应 当 设 置 “ 生 产 成 本 ” 科 目 。 v为 了 分 别 核 算 基 本 生 产 成 本 和 辅 助 生 产 成 本 ,企 业 还 应 在 “ 生 产 成 本 ” 科 目 下 , 分 别 设 置“ 基 本 生 产 成 本 ” 和 “ 辅 助 生 产 成 本 ” 两 个明 细 科 目 。 “ 基 本 生 产 成 本 ” 明 细 科 目 核 算企 业 基 本 生 产 车 间 为 完 成 企 业 主 要 生

43、 产 目 的而 进 行 的 产 品 生 产 所 发 生 的 生 产 费 用 , 用 以计 算 基 本 生 产 的 产 品 成 本 。 “ 辅 助 生 产 成 本 ”明 细 科 目 核 算 企 业 辅 助 生 产 车 间 为 基 本 生 产服 务 而 进 行 的 产 品 生 产 和 劳 务 供 应 所 发 生 的生 产 费 用 , 用 以 计 算 辅 助 生 产 产 品 和 劳 务 成本 。 v企 业 发 生 的 各 项 生 产 费 用 , 应 按 成 本 核 算 对象 分 别 归 集 , 属 于 直 接 材 料 、 直 接 人 工 等 直接 费 用 , 直 接 计 入 基 本 生 产 成 本

44、和 辅 助 生 产成 本 ; 其 他 间 接 费 用 先 在 “ 制 造 费 用 ” 科 目归 集 , 月 度 终 了 , 再 按 一 定 的 分 配 标 准 , 分配 计 入 有 关 的 产 品 成 本 。 v有 关 账 务 处 理 : 1.发 生 各 项 直 接 生 产 费 用 借 : 生 产 成 本 基 本 生 产 成 本 辅 助 生 产 成 本 贷 : 银 行 存 款 /原 材 料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等 2.各 生 产 车 间 应 负 担 的 制 造 费 用 借 : 生 产 成 本 基 本 生 产 成 本 辅 助 生 产 成 本 贷 : 制 造 费 用 3.辅 助 生 产 车

45、间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劳 务 , 月 末 按照 一 定 的 分 配 标 准 分 配 给 各 受 益 对 象 借 : 生 产 成 本 基 本 生 产 成 本 在 建 工 程 管 理 费 用 销 售 费 用 等 贷 : 生 产 成 本 辅 助 生 产 成 本 4.已 经 生 产 完 成 并 验 收 入 库 的 产 成 品 及 入 库的 自 制 半 成 品 , 月 末 借 : 库 存 商 品 等 贷 : 生 产 成 本 基 本 生 产 成 本 v( 二 ) 制 造 费 用 的 账 务 处 理v制 造 费 用 : 企 业 生 产 车 间 为 生 产 产 品 和 提 供劳 务 而 发 生 的 各

46、项 间 接 费 用 。v制 造 费 用 作 为 一 种 间 接 费 用 , 在 发 生 时 一 般无 法 直 接 判 定 其 应 归 属 的 成 本 核 算 对 象 , 因而 不 能 直 接 计 入 产 品 成 本 中 , 它 必 须 按 费 用发 生 的 地 点 进 行 归 集 , 月 度 终 了 , 再 采 用 一定 的 方 法 在 各 成 本 核 算 对 象 间 进 行 分 配 , 然后 才 能 计 入 各 成 本 核 算 对 象 的 成 本 中 。 v制 造 费 用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间 接 用 于 产 品 生 产 的 费 用 , 例 如 机 物 料 消耗 , 车

47、 间 生 产 用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折 旧 费 、 修 理费 、 经 营 租 赁 费 和 保 险 费 , 车 间 生 产 用 的 照明 费 、 取 暖 费 、 运 输 费 、 劳 动 保 护 费 , 以 及季 节 性 停 工 和 生 产 用 固 定 资 产 修 理 期 间 的 停工 损 失 等 。 2.直 接 用 于 产 品 生 产 , 但 管 理 上 不 要 求 或 者核 算 上 不 便 于 单 独 核 算 , 因 而 没 有 专 设 成 本项 目 的 费 用 , 例 如 机 器 设 备 的 折 旧 费 、 修 理费 、 经 营 租 赁 费 和 保 险 费 , 生 产 工 具 摊 销

48、,设 计 制 图 费 和 试 验 费 。 3.车 间 用 于 组 织 和 管 理 生 产 的 费 用 , 包 括 车间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及 福 利 费 , 车 间 管 理 用 房 屋和 设 备 的 折 旧 费 、 修 理 费 、 经 营 租 赁 费 和 保险 费 , 车 间 管 理 用 具 摊 销 , 车 间 管 理 用 照 明费 、 水 费 、 取 暖 费 、 差 旅 费 和 办 公 费 等 。 v有 关 账 务 处 理 : 1.车 间 发 生 各 项 制 造 费 用 借 : 制 造 费 用 贷 : 银 行 存 款 /原 材 料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累 计 折 旧 等 2.月

49、 度 终 了 , 将 制 造 费 用 分 配 计 入 有 关 的 成本 核 算 对 象 借 : 生 产 成 本 基 本 生 产 成 本 辅 助 生 产 成 本 贷 : 制 造 费 用 v三 、 期 间 费 用v( 一 ) 销 售 费 用v销 售 费 用 : 企 业 在 销 售 商 品 和 材 料 、 提 供 劳务 的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包 括 保 险 费 、包 装 费 、 展 览 费 和 广 告 费 、 商 品 维 修 费 、 预计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损 失 、 运 输 费 、 装 卸 费 等 以及 为 销 售 本 企 业 商 品 而 专 设 的 销 售 机 构

50、 ( 含销 售 网 点 、 售 后 服 务 网 点 等 ) 的 职 工 薪 酬 、业 务 费 、 折 旧 费 等 经 营 费 用 。 v有 关 账 务 处 理 : 1.发 生 各 项 销 售 费 用 借 : 销 售 费 用 贷 : 银 行 存 款 /原 材 料 /累 计 折 旧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等 2.期 末 结 转 至 “ 本 年 利 润 ” 借 : 本 年 利 润 贷 : 销 售 费 用 v( 二 ) 管 理 费 用v管 理 费 用 : 企 业 为 组 织 和 管 理 企 业 生 产 经 营所 发 生 的 各 种 费 用 , 包 括 企 业 在 筹 建 期 间 内发 生 的 开

51、办 费 、 董 事 会 和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企业 的 经 营 管 理 中 发 生 的 或 者 应 由 企 业 统 一 负担 的 公 司 经 费 ( 包 括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职 工 工 资及 福 利 费 、 物 料 消 耗 、 低 值 易 耗 品 摊 销 、 办公 费 和 差 旅 费 等 ) 、 工 会 经 费 、 董 事 会 费( 包 括 董 事 会 成 员 津 贴 、 会 议 费 和 差 旅 费等 ) 、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费 、 咨 询 费 ( 含 顾 问费 ) 、 诉 讼 费 、 业 务 招 待 费 、 房 产 税 、 车 船使 用 税 、 土 地 使 用 税

52、、 印 花 税 、 技 术 转 让 费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 研 究 费 用 、 排 污 费 等 。 v有 关 账 务 处 理 : 1.发 生 各 项 管 理 费 用 借 : 管 理 费 用 贷 : 银 行 存 款 /原 材 料 /累 计 折 旧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累 计 摊 销 /研 发 支 出 等 2.期 末 结 转 至 “ 本 年 利 润 ” 借 : 本 年 利 润 贷 : 管 理 费 用 v( 三 ) 财 务 费 用v财 务 费 用 : 企 业 为 筹 集 生 产 经 营 所 需 资 金 等而 发 生 的 筹 资 费 用 , 包 括 利 息 支

53、出 ( 减 利 息收 入 ) 、 汇 兑 损 益 以 及 相 关 的 手 续 费 、 企 业发 生 的 现 金 折 扣 或 收 到 的 现 金 折 扣 等 。 v有 关 账 务 处 理 : 1.发 生 各 项 财 务 费 用 借 : 财 务 费 用 贷 : 银 行 存 款 /应 付 票 据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应 付 利 息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等 2.期 末 结 转 至 “ 本 年 利 润 ” 借 : 本 年 利 润 贷 : 财 务 费 用 第 三 节 利 润v一 、 利 润 的 组 成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第 八 章 利 润第 三 十 七

54、条 : 利 润 是 指 企 业 在 一 定 会 计 期 间的 经 营 成 果 。 利 润 包 括 收 入 减 去 费 用 后 的 净额 、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利 润 的 利 得 和 损 失 等 。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第 八 章 利 润第 三 十 八 条 :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利 润 的 利 得 和 损失 , 是 指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会 导 致 所 有 者权 益 发 生 增 减 变 动 的 、 与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或者 向 所 有 者 分 配 利 润 无 关 的 利 得 或 者 损 失 。 v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55、 则 第 八 章 利 润第 三 十 九 条 : 利 润 金 额 取 决 于 收 入 和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利 润 的 利 得 和 损 失 金 额 的 计 量 。 v( 一 ) 营 业 利 润v营 业 利 润 =营 业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投 资 损 益 营 业 收 入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营 业 成 本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其 他 业 务 成 本v( 二 ) 利 润 总 额v利 润

56、 总 额 =营 业 利 润 +营 业 外 收 入 -营 业 外 支 出v( 三 ) 净 利 润 v净 利 润 =利 润 总 额 -所 得 税 费 用 v二 、 营 业 外 收 入 和 营 业 外 支 出v( 一 ) 营 业 外 收 入v营 业 外 收 入 :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日 常 活 动 无 直 接关 系 的 各 项 利 得 。v营 业 外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 ( 1)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利 得 ; ( 2)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利 得 ; ( 3)债 务 重 组 利 得 ; ( 4) 罚 没 利 得 ; ( 5) 政 府补 助 ; ( 6) 无 法 支

57、付 的 应 付 款 项 ; ( 7) 捐赠 利 得 ; ( 8) 盘 盈 利 得 。 v( 二 ) 营 业 外 支 出v营 业 外 支 出 :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日 常 活 动 无 直 接关 系 的 各 项 损 失 。v营 业 外 支 出 主 要 包 括 : ( 1)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损 失 ; ( 2)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损 失 ; ( 3)债 务 重 组 损 失 ; ( 4) 罚 款 支 出 ; ( 5) 捐 赠支 出 ; ( 6) 非 常 损 失 ; ( 7) 盘 亏 损 失 。 v三 、 利 润 的 结 转v企 业 应 当 设 置 “ 本 年 利 润 ”

58、科 目 , 用 于 核 算企 业 当 期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或 发 生 的 净 亏 损 。v有 关 账 务 处 理 : 1.将 本 期 取 得 的 收 入 和 发 生 的 支 出 , 通 过“ 本 年 利 润 ” 科 目 归 集 , 计 算 当 期 净 利 润 或净 亏 损 。 借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贷 : 本 年 利 润 借 : 本 年 利 润 贷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营 业 外 支 出 所 得 税 费

59、 用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 、 “ 投 资 收 益 ” 科 目如 为 净 收 益 借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投 资 收 益 贷 : 本 年 利 润 如 为 净 损 失 做 相 反 的 会 计 分 录 2.年 度 终 了 , 将 本 年 收 入 和 支 出 相 抵 后 结 出净 利 润 或 净 亏 损 , 转 入 “ 利 润 分 配 未 分配 利 润 ” 明 细 科 目 。 如 为 净 利 润 借 : 本 年 利 润 贷 : 利 润 分 配 未 分 配 利 润 如 为 净 亏 损 借 : 利 润 分 配 未 分 配 利 润 贷 : 本 年 利 润 “ 本 年 利

60、润 ” 科 目 在 年 末 结 转 之 后 应 当 无 余 额 。 v四 、 利 润 的 分 配v企 业 当 期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 加 上 年 初 未 分 配 利润 后 的 数 额 , 为 可 供 分 配 的 利 润 。 可 供 分 配的 利 润 , 按 下 列 顺 序 进 行 分 配 : 1.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2.提 取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3.分 派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4.分 派 股 票 股 利 v企 业 应 当 设 置 “ 利 润 分 配 ” 科 目 , 核 算 企 业利 润 的 分 配 ( 或 亏 损 的 弥 补 ) 和 历 年 分 配( 或 弥

61、补 ) 后 的 余 额 。 并 在 其 下 设 置 “ 提 取法 定 盈 余 公 积 ” 、 “ 提 取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 、“ 应 付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 、 “ 转 作 股 本 的 股利 ” 、 “ 盈 余 公 积 补 亏 ” 和 “ 未 分 配 利 润 ”等 明 细 科 目 ,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 v有 关 账 务 处 理 : 1.提 取 各 项 盈 余 公 积 借 : 利 润 分 配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提 取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贷 : 盈 余 公 积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2.经 股 东 大 会 或 类 似 机

62、 构 决 议 , 分 配 给 股 东或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借 : 利 润 分 配 应 付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贷 : 应 付 股 利 3.经 股 东 大 会 或 类 似 机 构 决 议 , 分 配 给 股 东的 股 票 股 利 借 : 利 润 分 配 转 作 股 本 的 股 利 贷 : 股 本 4.用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借 : 盈 余 公 积 贷 : 利 润 分 配 盈 余 公 积 补 亏 5.年 度 终 了 , 实 施 分 配 利 润 后 , 将 “ 利 润 分配 ” 科 目 所 属 的 其 他 明 细 科 目 的 余 额 , 转 入“ 未 分

63、 配 利 润 ” 明 细 科 目 。 结 转 后 , 除 “ 未分 配 利 润 ” 明 细 科 目 外 , 其 他 明 细 科 目 在 年末 应 当 无 余 额 。 “ 未 分 配 利 润 ” 明 细 科 目 的贷 方 余 额 , 表 示 未 分 配 利 润 的 数 额 。 如 出 现借 方 余 额 , 则 表 示 未 弥 补 亏 损 的 数 额 。 借 : 利 润 分 配 盈 余 公 积 补 亏 贷 : 利 润 分 配 未 分 配 利 润 借 : 利 润 分 配 未 分 配 利 润 贷 : 利 润 分 配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提 取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应 付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转 作 股 本 的 股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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