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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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内容摘要】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其不但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审判中也具有重要地位。然而从我国行政司法实践的发展来看,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运用并不像民法基本原则运用那样清晰明了并广泛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学理上的不统一性和适用时缺少法律依据性使得地方法官难以正大光明的适用,但可喜的是近十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开始运用行政法基本原则来审判案件,法官们在适用基本原则时也从遮遮掩掩的“犹抱琵琶全遮面”开始变得坦坦荡荡、游刃有余。本文从近十几年来的行政司法

2、案例入手,分析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现状,并对我国目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提出以及给出解决方案。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行政诉讼案例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正当性 新行政诉讼法自20X年5月日实施至今已经将近两年多了,但若从99年1月日的行政诉讼法算起,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时间。这二十多年来我国的行政诉讼理论不断的深入研究,行政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不断的发展才在今年孕育出新的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虽然仍是毛病多多问题多多,但其对之前行政诉讼制度的改进,对我国行政制度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进步意义,这些都是十几年来行政司法不断实践的结果,其中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

3、中的适用就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和关注点,且不断加强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中的直接运用也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既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在行政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那就必须对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正当性进行分析,这也是本文探讨的理论前提,只有明确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具有正当性,其适用的建构才有意义。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之法理正当性 从法理的视角看,任何一个法都有三要素,即原则,规则和概念。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是法律在个别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般性指示或者说一般性法律思想。这说明原则应该是一种标准和规范,具有指导作用,其下位的规

4、则必须以该准则作为制定的依据,由此可见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因此,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应该是行政法体系中最高层次的、具有统领全局的基础性准则,应是整个行政法的精神和灵魂。因而,作为具有最高地位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其在司法中的适用就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其次,法律原则要借助司法活动而具体化。基本原则作为纲领性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和兼容性,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以规范性文字固定下来的具体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司法实践的问题,其具有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和模糊性与滞后性是成文法不可忽视的局限,因而运用基本原则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也显得尤为必要。这一理论在所有部门法中的将基本原则适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具有普适性,如民法基

5、本原则中“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14 32 1 的例外情况之一就是为了克服具体法条所带来的缺陷。 (二)行政法本身的特殊要求基本原则在司法中适用 作为隶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司法判例数年来一直不属于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相比起中国,德国和法国的大陆法系特征更为明显,但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现象是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德国和法国在行政法领域都是以判例法为主,甚至在法国现今主要的行政法原则和规则都是过去几十年几百年在司法实践沉淀下来的经验,判例在行政法律领域已成为法国的主要法律渊源,其正是靠着法院的行政判例来构建其行政法大厦的。这些都表明行政法适用成文法本身比其他法律更具有局

6、限性,因为行政法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最大的特点就是无统一的行政法典,这是由于行政事项复杂多变决定,而其法律关系复杂多变,价值利益选择冲突远非刑民法之所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应该学会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去解决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在行政诉讼制度中适用基本原则也是由行政法本身的特殊性决定。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功能 作为弥补行政法漏洞的依据。所谓网密则僵,网疏则漏,由于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行政事项的不确定性,再完善的行政法规都无法囊括行政诉讼的方方面面,而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精神和灵魂,直接体现了行政规则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填补了行政法规的不足甚至空白,既指导行政执法,又在较大程度

7、上规范司法实践。所以允许法官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既有的法律精神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来补充立法,填补空白是完善行政诉讼的必要措施。 作为解释和推理的依据,同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行政诉讼中,即使某些行政案件可以运用具体条文进行裁判,但是由于立法技术以及立法语言文字本身的表意功能,成文法规则也经常出现模糊和不确定,这时法官运用该条文时必须对该条文进行解释,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法官在一份裁判文书中必须详细说明一个案件为何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该条文,这里面就当然包含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应该以基本原则为基点进行合乎立法本意的解释,这样的解释路径不仅能够使法律推理结果与法律目的相

8、一致,还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必须在基本原则的框架内对法条进行理解和推理,这样才使得法官的判决合乎正义,合乎理性。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一)从理论高阁走向司法审判前台 .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在具体条文中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都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制。虽然目前在其他行政领域没有正当程序原则的直接体现,但是显然正当程序原则应渗透于整个行政法领域,并成为法院直接进行判案的依据。99年XX市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XX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正当程序理念推导出被告有程序上告知厉害关系人

9、的义务;1999年刘文燕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学位证书案 652 作为高校在授予学位时属于行政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原则,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履行告知,并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义务;202X年冯某诉X县区房地产管理局注销产权证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重大变更的,应当在之前适用告知程序;202X年张成银诉X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若行政机关要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通知并听取相对人的意见;20X年陆佐延诉XX省XX县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为保护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利益,房屋拆迁决定书应送到相关厉害关系人。事实上正当程序原则在

10、过去十多年中有五个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例中被直接或间接适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已逐渐成为常态。 2.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其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迹可循:1992年吴希碧诉XX省XX市县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许可所获得的信赖利益不得随意被撤销;1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书案学校虽对相对人作出退学处理,但在其后的两年一直允许相对人继续在学校以学

11、生身份学习生活并进行注册、补助金、完成实习和毕业设计,相对人因此取得的信赖利益不可在毕业时被拒绝颁布学位证。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比例原则一直是衡量行政行为必要性的重要标准,也是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根本来源,而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19年汇丰公司诉哈尔滨规划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所要求的手段超出了行政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和价值,两者之间不合比例因而其处罚决定被撤销;2年凤凰公司诉XX市规划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机关的处罚与其目的不相称;X年陈宁诉X县区公安

12、局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机关在处理事故时充分考虑到了现实状况,其所实施的行为在方式和目的上具有合理性因而被诉讼请求被驳回。比例原则作为均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空间越来越大,用该原则衡量行政行为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变迁 从上面各个原则的司法案例可以发现我们的法院一次次地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了审判的依据,从而使一直被视为理论研究成果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从后台走向了司法实践的前台。通过这十几年间的案例可以发现若说一开始法院在刘燕文案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显得比较“羞涩”,接下里的冯某案也是一种间接适用,但在张成银和陆佐延案中法院

13、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已经驾轻就熟,已直接在判决书中引用正当程序原则对该案进行判决。正当程序原则通过这些个案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正名已经不断向行政法的其他领域扩张,其已成为一种法条式的原则在司法实践领域中被人们所接收,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里 3 的“领头羊”。 2.信赖保护原则从著名的田永案开始到后面的一系列其他行政领域的运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的新的思路:一是当高校授予学位时其是作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二是相对人基于行政行为所获得的信赖利益具有法律的保障性,不可被随意撤销和更改,行政机关对之前行为的否认和撤销若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该撤销是合法的也

14、必须补偿相对人。事实上在1992年吴希碧诉东省X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判决文书中虽然最后的结果是通过认定行政主体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判决撤销的,但是在那个时候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中明确写出来,而是通过一种逻辑推理的论证方式来判断,那个时候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不完善,理论研究也不成熟,但是法官在司法判决的时候已经有了萌芽意思,到1999年田永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中明确说明了信赖保护原则,从而奠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3.比例原则最开始是在行政执法领域的一项原则,其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行政决定时选择用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含义,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

15、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近年来比例原则这种思想逐渐被运用到行政诉讼中,其实质其实是对行政行为的二次检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比例原则,但当其未遵循时法院将运用司法的力量来对该行为进行比例原则的审查。从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比例原则最初较多在房屋拆迁或处罚中适用,后来逐渐在其他类型的案例中适用,其维护的权益主体也从通过比例原则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到通过认定行政行为符合比例原则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陈宁诉X县区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这说明法院在运用比例原则上越来越游刃有余。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问题 我国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都擅长和习惯于运

16、用具体条文裁判案件,对于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原则的适用一直慎之又慎,尤其是在行政法这样的公法领域让法院脱离成文法的框架运用基本原则自由裁量在现实中一直有很大的困难。可喜的是多年来各地方法院不断探索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直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还不断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对部分案件进行公示和承认,这样的做法不仅抚平了作出判决的法官惴惴不安的心理,更是告知社会大众和行政机关这样一种新的判决方式已被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所承认。然而,虽然十多年来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适用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相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现状还有很大差距,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并没有完全显现出来。 (一)行

17、政法基本原则的不统一性 虽然法院在判决中会运用“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来裁断案件,但这些原则在法律上一直都没有被正名,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像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其在学理上至今都未像民法基本原则那样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构成仍然没有形成统一,这就导致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时无法像民法基本 84 原则那样正大光明坦坦荡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明确是其在司法领域适用的前提,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和条文会使得法官在判决时适用它产生很大的阻力。因此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产生这样一种困境:当成文法在某一领域出现空白尚不足以规范行政行为的全部内容时,

18、人民法院究竟依据什么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法官在判决时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常常会被人认为该判决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信服,因而我国后来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往往是由于先前有相同或相似的案例可以援用法官才敢于在后来的判决中适用。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仅局限于部分领域 纵观过去十几年的案件可以发现对于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大部分都是相同和类似的案子,当然根本原因是因为前述所说的没有统一明确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然而主要还是因为对于之前没有案例的案件法官“不敢判”。如“正当程序原则”仍然适用于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案中;“信赖保护原则”还是局限于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却也是在房屋拆迁案中比较

19、多。如田永案虽然开启了学生诉高校的模式但目前也仅限于这种模式,类似于这种模式的如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的纠纷、无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时的可诉性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我国法官至今仍习惯于“遵循前例”而缺乏创造,事实上我国法官总是缺乏一种安全感,这种状态只有在裁判时紧紧抱住具体条文的“大腿”才会消失。但是在我国缺少成文法固定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背景下,若法官没有“创新意识”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扩大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领域适用,那我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很有可能会停滞不前。 (三)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不够全面 前述已说我国现今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大部分案件还是在“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

20、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事实上这三个原则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都不是最根本的原则,实质只是根本原则的子原则。而至少在学界达成一致的作为“帝王”原则的“合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几乎无迹可寻,但是只有真正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原则运用到行政诉讼中才算是真正将行政法基本原则纳入了司法适用的领域,而这样的纳入也可以从根本上改善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局限于部分领域和部分类型案件的现象,因为该两大原则作为根本原则涵盖行政法的各个领域,任何一个行政诉讼的案件都可以运用该两大原则进行裁判,任何一个行政诉讼行为都可以运用该两大原则进行审查。例如合理行政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已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

21、中法院可以审查其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但是法院却很少直接在判决中直接引用该原则进行裁决。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问题之解决 (一)在形式上和学理上统一行政法理论 我国行政法没有一部成文的行政法典,行政法的法律体系是各个分散的单行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等,其对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也散落在各单行法中,但即使这样也不是每个单行法里面都有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也不是每个基本原则都能再单行法中找到具体的法条体现。因此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行 95 政法典,或者至少也如民法通则一样制定一部“行政法通则”这样的一般规定,如此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在该法典中被明确认可,其他单行法应当

22、在通则的指导下制定,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以及法院的行政诉讼也应当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准则。这样我们就在法律上确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从而避免其在司法领域适用的尴尬。 (二)建立统一的判例制度 虽说制定一部统一完善的行政法典或行政法通则至关重要,但法的制定不是一蹴而就的,尤其我国现今的状况要走到这一步还有很长的时间,因而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立法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统一判例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判例制度一直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正式法的渊源,我国并没有判例制度,但在行政法领域建立判例制度比其他部门法更为迫切。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就是通过行政判例来构建其行政法体系的,前述的论证已充分说明在行政法领域建立统一的判例

23、制度有多么重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例已经有了判例的萌芽,但这么多年的“典型案例”并没有形成正式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始终没有将案例改为判例,使得这些案例的地位颇为尴尬。事实上最高院的典型案例已经起到了一定的补充法律漏洞,使法律规范具体明确,对各级法院的裁判和导向作用,这些案例被认为具有司法权威性。可以说过去十多年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进步这些典型案例功不可没。但是我们应该从制度建设的角度采取措施,使我们的“典型案例”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朦胧状态中进一步走向名正言顺的“判例”。 五、结语 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我国行政立法的指导原则,还应当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精神准则,更应该

24、成为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从理论高阁走向司法审判的前台应是我国行政司法审判努力的方向。近十几年来一系列案例的出现说明我国行政诉讼正朝这个方向迈进,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领域越来越广泛,适用频率越来越多,在裁判文书中有越来越明确运用基本原则判决的裁判词。但如此也更加暴露了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问题,法院无法全面准确适用基本原则,不敢对其他基本原则有其他创新运用,社会大众和行政机关对法院直接运用基本原则裁判案件的接受程度还不够高,这些种种都意味着必须要在行政司法领域建立一种新的机制来保障和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援引,那就是建立统一完善的行政法典并通过建立统一的行政判例

25、制度才能够使整个司法系统确立基本原则适用的准则。1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年版.第74页.2杨彦华.论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共XX市委党校学报,02X().3卡尔拉伦茨,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2X年版,第348页4沈福俊、林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探究j.法学论坛,02X().5刘善春、刘德敏.行政判例的理念、功能与制度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2(4).6陈清亮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发展以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的发展为例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2X(3).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和重构j.中国法学,202().8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

26、例原则简论.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X(1).9沈福俊.行政法基本原的司法适用:困境与选择c.华东政法学院学术文集(02X),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年版,第61页.赵正群行政判例研究j.法学研究,202X(1). 第二篇: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 摘要。行政法原则对行政法具有重要意义,其不仅能促进行政法理论建设,同时能有效弥补行政法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因而应当对其做出深入研究。以“诚信”、“善意”为核心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以“信赖利益”为核心的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主要原则。本文以行政法原则为视角,以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为例,综合分析行政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

27、词:行政法原则;司法适用;诚实信用;信赖保护 行政法原则对行政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能有效弥补行政法漏洞,突破成文法局限。我国行政法建立在“严格规则”与“程序正当”的基础上,但严格的规则与程序要求在保障行政法“控权”目的同时,也使得行政法缺乏弹性。这不利于解决实践中复杂问题。因而将行政法原则引入行政法司法实践中,实现“原则控制”有利于促进实践问题解决。本文以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利益原则为例,分析行政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分析 行政法原则是法律原则在行政法中具体体现,是指:以行政法价值为基础,贯穿于行政法始终,对行政法立法、执法与司法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我国行政法

28、以“控制权力”、“保护权利”为基本法律价值,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六项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高效便民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最早在罗马法中被表述为“善意”。在法国民法典、萨克森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中均提及了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将这种原则表述为:“诚实”。我国合同法第六条对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了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本质上分析: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其属于私法原则,核心在于法律主体为一定法律行为时要遵守“诚信”与“善意”的要求。我国属于大陆法系,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属

29、于公法范畴。其能否适用私法原则,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公法与私法不同,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法律关系。因而公法与私法的法律目的不同,公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控制权力;私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权利之间“定纷止争”。而这就决定了私法原则应具有灵活性,其应保证在出现法律漏洞或法律冲突时能够有效弥补司法实践;公法原则应具有明确性,即关于原则的分歧能够被有效消解在语意分析的范畴内。同时公法应严格保障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而私法在 某种情况下可以将正义法律价值放置于秩序法律价值之前。综上,学者们得出结论:将私法原则引入公法范畴,会对公法的严格性与程序性造成

30、破坏,为保证公法的法律特定,不能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行政法原则范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与德国学者奥拓迈耶(otomyer)关于法律一般原则的观点具有一致性。奥拓认为:由于立法基础不同,及权利与权力主体地位不同,因而不存在公法与私法共同适用的法律原则。 通过是否认同公法与私法存在本质区别,可以将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分为二类。第一类观点建立在公法与私法存在本质区别的基础上。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私法类推为视角,通过私法类推适用的理论认为可以将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笔者认为这种类推理论能够在私法中适用是因为私法“权利保护”的目的与私法灵活性,而公法由于其权力属性,其严格限制类推解释。因而这种通过私法类推推导

31、出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性的观点具有片面性;第二类观点建立在公法與私法不存在本质区别的基础上。这种观点以法律价值与法律目的为视角,认为公法与私法在法律价值与法律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即保护权利。而治愈“控权”与“定纷止争”都是不同的法律手段,在行政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因而应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法律规定中。笔者认为,我国选择区分公法与私法意在于更好地实现法律目的。因而这种从法律价值与法律目的角度分析适用诚实信用的观点具有合理性。 综上,诚实信用原则虽为司法原则,但可以适用于公法中。在我国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定义为:以“诚实”、“善意”为核心,用于规范行政法主体的立法、执法与司

32、法的基本准则。 .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是由德国行政法院经由判例确定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至今已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相继引入信赖保护原则,大陆目前尚未对这一原则进行立法规定。5所谓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利益,而限制行为主体对已发生的行政行为等行政因素的变更,或在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时应对其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予以赔偿。其核心体现为:对秩序法律价值的保护。 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法理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第 一、信赖保护原则源于“秩序”法律价值。不论是使行政相对人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使行政相对人受损的行政行为。都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后

33、不得轻易变更。行政行为反应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所蕴含的法律秩序不能因行政主体单方的意志而变更。若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对行政关系进行变更,法律秩序就会遭受公权力的破坏,这不利于法律秩序的保护;第 二、信赖保护原则体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行政主体代表的公权力与行政相对人代表的私权利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限制公权力恣意变更行为性质是通过限制公权力的方式实现保护私权利的目的,这符合行政法的基本要求。 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是程序保护。程序保护是通过设定相应的程序对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行为进行限制。例如:行政主体决定变更行政行为之前要及时通告行政相对人

34、并做出说明,必要时要举行听证会;第二是合理存续保护。这种保护是指:行为相对人已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产生了信赖,而合法变动这种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情况,合理延长行政行为的存续期间。同时对行政行为的效率范畴做出限制,以免其影响后续行政行为的实施;第三是客观损失赔偿。这种保护原则是以财产为基本的评价标准。在对一项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时要具体考虑变更后所获得的财产利益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选择损失较小的行为。这种将信赖利益转换为财产利益的做法符合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要求,能够提供具体可量化的标准。 二、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 行政法原则在司法适用中主要体

35、现在两点: 第一是弥补法律漏洞。法律漏洞是指:因法律本身或法律技术的原因,而导致的法律不能实现其目的的情况。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krllarez)在其法学方法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了法律漏洞的观点,他将法律漏洞称为“有意义的沉默”,这种沉默表现为穷尽法律文字涵义与规则目的、意义的情况下,依然不能有效满足客观现实的需求。6行政法的法律漏洞主要体现:超出法律内涵的“开放式漏洞”与利用法律内涵的“隐藏式漏洞”。针对“开放式漏洞”,可以利用行政法律原则进行类推,关联事物与法律之间的共性,从而使得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的行为,重新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针对“隐藏式漏洞,可以利用行政法原则进行目的限制,从而使法律被

36、限定在它应当存在的涵义范围内。 第二是对法律规则解释提供依据。法律冲突与法律歧义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保证司法实践正常运行的关键。行政法原则包含着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在行政司法中发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歧义可以通过行政法原则进行解释。这样不仅能有效促进行政司法的进行,同时也能保证行政法不偏离其立法目的。 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主要体现为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其“诚信”与“善良”的本质属性能够有效弥补法律中的不足。以XX省高院颁布的典型案例李某某诉XX市XX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房屋征收不动产协议案件为例进行分析。02X年,李某某的房屋被县区政府确定纳入征收范

37、围。202X年,李某某与X县区建委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约定:XX县区建委给予李某某各项补偿共计万元,先行支付万元,余款于202X年10之前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需承担每月20%的违约金。后X县区建委违约。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X县区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但20%的违约金超过李某某实际遭受的损失,因而应将数额调整至2万元。 分析上述案例,可以得出结论:行政合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可诉性。因而X县区应对其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在本案中表现为依法履行合同。但针对违约条款的规定,双方产生了较大分歧。李某某认为:XX县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

38、定履行合同;而县区则认为违约金明显高于李某某的损失。因而不应支付违约金。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违约金超过一定数额时,超过的数额可以不予计算。但行政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权力与权利,因而其不能適用调整权利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取舍,法律规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引,因而应适用行政法原则对其进行补充和解释。依据“诚实”的原则,X县区基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当承受其因签订合同所应承受的结果。但依据“善良”的原则,受有利益应当有所依据。李某某与X县区签有行政合同,其满足了受有利益的形式依据,但李某某所遭受的损失小于其应受有的利益时,李某某便不具有受有利益的实质要件。而在这种矛盾与博弈之

39、下,法院坚持“诚信”与“善良”的原则,在责令XX县区建委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将李某某的获利控制在“应受”的范围内。 综上,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有效对行政法规则进行弥补与解释,能够促进行政纠纷的解决,缓解行政矛盾。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主要体现为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其“秩序”与“平衡”的本质属性能够有效弥补法律中的不足。以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某某诉XX省XX市XX县区水利局行政赔偿案件为例进行分析。02X年,唐某决定与合伙人在XX县区境内修建水电站。经过咨询唐某获得了水利局工作人员口头肯定答复。唐某前期准备工作共计投入人民币10万余元。县水利局

40、未表示异议。202X年,唐某决定正式开工前期,由于新建高速公路,县政府将该段地区规划用于县水文站的建设。县水利局遂要求唐某停止建设活动。唐某将县水利局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县水利局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分析上述案件,可以得出结论。县水利局并没有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其口头答复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法规定的可诉行为的范畴。因而诉讼条件并不成熟。但本案中唐某利益受损是因为信赖县水利局的承诺。在这种情况下,若以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而驳回唐某起诉,则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局。而这种信赖利益能否受到法律保护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首先本案具有信赖基础,唐某的信赖来源其咨询行为中得到的肯定答复以及其后续行为

41、中县政府的默许。唐某的信赖直接来自于公权力,其信赖对象与信赖内容均无瑕疵。其次本案具有信赖表现,即唐某应信赖县水利局的答复,而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了处分。进而导致信赖被破坏时其自身利益受损。综上,唐某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而法院最终也选择了保护唐某的信赖利益。这时,行政法原则在个案不公时发挥了有效的弥补作用。通过对个案的调整,维护了秩序的价值,使得民众能够继续相信政府的对外行为,也会促进政府严格控制其自身行为,最终促进行政司法向合理合法的方向发展。 三、总结 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法原则,总结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进行具体说明,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目前并

42、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相关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中,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发生法律漏洞与法律解释的问题,因而应确定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原则适用方式,才能有效保证行政司法合法有序的进行。 第三篇: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 摘要:本文旨在通过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适用来论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关键词: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依法行政正文: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今天所讨论的主题首先要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

43、素谈起。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实质上讲属于法律原则,它是法的要素之一。根据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它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同时,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而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中枢;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运行中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

44、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 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它的基本特点分别是。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时代性。 (二)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 2、现代法治观念以其永恒的光辉照耀着、指引着人类探索和追求合理、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的理想社会。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首先应当体现法的价值,同时应当体现行政法的目的。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责任行政原则等五个下位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原则,又称为行政合法性

45、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物,必须有法律授权,并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上最重要的原则,现代法治国家的行政法学可以说是基于依法行政原则建立起来的。同时,法治是有三个部分构成的:一是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是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能够产生绝对及有效的拘束力,即法律对行政权享有“下命效力”,如同法律能对司法机关在个案审判时产生拘束力一样。二是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之法律就代表民意,享有最高性,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之前,其位阶高于其他行政法规,因此,行政机关不论在为抽象或具体行政行为时,皆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三是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国家法秩序范围内,有某些事项是

46、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的事项,决不可由其它机关代为规定。当今,“依法行政”的“法”不再限于实证法律,而是包括法律的原则 和精神。 依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两个原则。所谓法律优位原则,亦即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优位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分别是: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法律优位原则仅仅要求行政活动不与法律相抵触,而法律保留原则进一步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明确授权,否则即构成违法,其要求显然比法律优位原则严格,因此法律保

47、留原则又称为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还要做到客观、公正、适度、合乎情理。其基本要求有:符合立法的目的,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平等对待不畸轻畸重,最小侵害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是强调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应当拥有平等的行政法地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给予相对人平等的对待。比例原则则是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衡量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相对人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

48、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这种行为,如果变动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表现为不同的形 态。第一,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第二,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第三,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正当程序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又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广义的程序正当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程序性基本性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行政程序具体原则,狭义的程序正当原则仅指英国行政法中自然正义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是指“要求一切

49、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五)、责任行政原则 责任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当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不允许行政机关只实施行政活动而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责任行政中的“责任”不是通常说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其目的就在于克服行政活动中的无责任状态,把全部行政活动置于法律的基础之上,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滥用职权。责任行政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责任行政原则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行政活动的

50、有责任状态;第二,责任行政原则要求有明确的主体。第三,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将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与责任相连。第四,责任行政原则要求建立实现责任的法律制度。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引导行政法的发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最基本原理,可以为行 政法规则体系的建立提供内在的正当性根据。另外,作为行政法的目的与规则制度之间的中介和桥梁,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指导各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将对行政法结构体系等产生深刻影响。第二,指导行政立法。立法者在制定行政法规时需要确定基本价值目标,明确立法方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比较抽象,但其

51、价值取向是明确的,有利于行政立法时的价值取舍,有利于立法者达成共识。第三,指导行政法的实施。行政法的实施既发生在行政过程,也发生在行政救济过程。在行政过程中,适用行政法规范的行政机关众多,适用机关只有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才能统一认识和行为,准确把握行政法条文的含义,并将法律的规定正确运用于具体事件和具体相对人。在行政救济过程中,行政法的实施同样要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条文,纠正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法律秩序的实现。同时,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受侵害的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 第四篇: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对行政法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理解: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行政法不过是一个部门法

52、,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宪制的角度来看,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更大的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个侧面;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来看待行政法,则主要强调行政法的实然性,强调行政法要与现实切合。从对行政法的本质的把握来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发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应然与实然两个方面:行政法治原则、适度性原则、互动性原则、程序性原则、责任行政原则。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管理 一、要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比较正确的深入的把握,必须先知道行政法是什么,或者说行政法意味着什么。这是贯穿行政法理论体系的最基本、最重要但又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人们通常从三个角

53、度来理解行政法。一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理解行政法,认为行政法不过是一个部门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单从法学的角度来理解行政法过于微观,可能会过于追求技术上的细节问题,而不能对行政法有一个正确的定位。二是从宪制的角度来看待行政法,认为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更大的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一个侧面。从宪制角度来看待行政法,能够对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对行政法有比较准确的定位,但这种视角又过于宏观,在具体的立法活动中指导性并不一定很大。三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待行政法,这主要是强调行政法的实然性,强调行政法要与现实切合。同时,行政管理的视角又能够弥补

54、法学视角的过于微观、宪制视角的过于宏观之不足。因而,单从这三种视角的任何一种出发,都难以对行政法有比较全面深刻的理解,而需要把这三种视角结合起来进行。 相比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时代精神的部门法,因为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问题是行政法的现实起点,也是行政法理论的基本起点,对这种社会关系的研究是明确行政法性质与功能的关键。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管理范式的变化往往带来的是政府的社会角色及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所进行的改革,即便不是行政管理范式的变化,而只是在一种现实的行政管理范式内所进行的局部改变,也可能带来政府的社会角色和政府与公民关系方面的改变。由于社会的发展

55、、新情况的出现,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时宜常常发生,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随之而来的事情就是要求行政法的调整以及行政法对这种改变的确认和维护。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如果说行政法能够被称为“动态宪法”,那也只是从行政法的应然状态来说的。但行政法最重要的也许在于其实然状态,也就是法律与现实的切合程度。行政法是调整与规范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但行政法首先得尊重政府在现实社会中应该扮演的角色。社会的现实状况和政府自身的能力决定了政府现实的角色问题,这个问题的另外一面也自然就是公民以及由公民组成的社会团体的现实角色问题。对于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巩固和维持

56、,而对于不符合社会现实、阻碍社会发展甚至导致严重社会问题的政府管理方式,行政法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改变,这也是法律的实然向应然趋近所必须采取的行动。 近代行政法的发展演变是伴随着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和收缩而演变的。政府行政权的扩张和收缩导致了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确认、对行政权的控制、对公民权的确认和保护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民个体的权利及其权利的集合也成为制约行政权的重要力量,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社会控制权力”。控制并不是目的,控制也只不过是使行政权处于一个合适的位置,同时也使公民权处于一个合适的位置。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应当促使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态势。这里“平衡”的意思是行政权与公

57、民权一种“完美的分工”和随之而来的“专业化”,它们能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平衡涉及行政权和公民权各自的“度”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的度既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在实体权利分配上的度,也包括行政程序关系上的度。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把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使之达到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它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在法律规范空白和出现漏洞的时候,作为共同理念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任何行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都不得与其相抵触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法的应

58、然状态,又要体现行政法的实然状态,而行政法的应然和实然不过是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的理想和现实的反映,同时行政法又要承担规范和改造现实以一步步向理想趋近的责任。当我们有了理想之后,重要的就在于认清现实和找到通向理想之路的最佳途径。因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包括行政法的实然状态的原则,又包括行政法的应然状态的原则。它应包括以下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首先它强调的是在行政法律规范中要贯彻法治的精神;其次它主要是从实体角度出发,强调行政主体的所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在其现实性上则起到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改造其不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59、的行为习惯和办事作风的作用,它是法治原则和法治规律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法治的道路是艰难和漫长的,法治规律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使法治的普遍性准则为全体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维护。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治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经为历史和现实所不断证明,行政机关的主体本来就是人,行政机关又是与公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的国家机关。行政法治原则或者说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原则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显然具有很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行政法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能够认清自身在国家法治的道路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在行政法律规范中体现出这个原则来。合法性原则和越

60、权无效原则可被认为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适度性原则。为了能使社会健康平稳地发展,政府和公民都需要享有适当的权利和承担适当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应该保持适度。这种对现实的尊重是实现理想的必要条件。适度性原则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即平衡论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上的一个必然反映。合理性原则可被认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互动性原则。不能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或者说行政权和公民权总是相互敌对的。在国家和社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的情况下,他们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因而也能够协调起来。从宏观的角度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互动,目的在于使双方都遵

61、守法律所设定的权力界限,不越权;但同时又能发现行政法规的滞后,有利于行政法的不断完善。互动性原则以适度性原则为基础,但又是适度性原则的必要的补充。 4.程序正当原则。英美法系国家都非常重视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这样一个行政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很强的国家,历来“重实体、轻程序”,因而更有必要借鉴先进的发达法治国家的程序原则,将程序正当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由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行政主体的裁量范围越来越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的自由领域,法律规范无法从实体上予以明确规定,因而程序的规范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程序正当原则中,重要的是落实各项程序制度

62、的建设。如果没有必要的制度,程序正当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5.责任行政原则。传统的公共行政的典型特征被认为是“服从指令和服务”;而新公共管理的典型特征被认为是“对结果的重视和对管理者个人责任的强调”2.但这并不是说在传统的公共行政中不存在责任的概念。服务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责任和义务。问题在于在服从指令和服务之间存在着矛盾。服从指令是服从上级的指示和命令,服务指服务于公民和社会。上级的指令经常是在不了解实际情况的条件下做出的,如果按照上级的指令办事,可能与服务的宗旨相违背。但官僚制下的行政官员通常都会选择服从指令,因为这是他的“最优策略”。这样,服从指令就常常以服务为代价和牺牲。这当然是传统的公共行

63、政的官僚制模式中的人员晋升制度和缺乏有效的绩效考评制度等行政体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恶果,但行政体制的弊端所造成的更长久的影响则是责任意识的严重缺乏。责任主要是对公民对社会的责任,因而这种责任意识的缺乏就会造成政府形象的败坏和政府信用的降低,也就必然造成对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损害。所以作为调整政府与公民关系或者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行政法,必然会考虑到这种责任意识缺乏所带来的后果,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逻辑的必然了;同时这种责任意识的培养对适当时候的政府管理范式的转换也必然具有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维究,吴华。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兼论21世纪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趋势a.政法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X。 2休斯欧.公共管理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X.6。 胡宇 第五篇: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内容摘要:在行政执法中,不少执法人员往往只重视具体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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