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考勤及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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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职工考勤及休假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全面管理,强化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各种休假制度,维护工作秩序,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新的国务院、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调整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考勤 (一)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工作职责,休各种假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休假。需续假的,应在假满前提出申请。(二)科室负责人应本着对医院、科室及职工负责的态度,合理安排每个职工的工作、休假、加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三)考勤员按考勤要求如实记载,认真统计工作和休假情况,按照考勤表的列项结清当月各类休假的天数,考勤表经科室负责人

2、审阅同意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综合考核办,各种假条证明附后。(四)一周内工作满三天,方可享受休息日。在休假期间,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其休假日和休息日按有关规定冲销。(五)如对科内违规的或缺勤的隐瞒不报,经核实追究科室负责人及考勤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六)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为职工调资、发奖、评先、晋升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室的考勤管理工作,作为科室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指标之一。第三条 请假审批程序(一)职工休各种假期,均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表,并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各科于次月3日前将休假申请表报送综合考核办。(二)职工出差、休假在外患病需请病假的,除急诊外,其余疾病一律要回本院办理请假手续。遇有特殊

3、情况(急诊、重病、意外等),在可能的情况下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补办请假手续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完成,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急诊需持当地医院相关病历资料、疾病证明回医院补办病假手续,意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三)凡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岗者,在上班前应及时到科室负责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综合考核办备案。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责任自负。(四)参加学习、进修及公务活动等,按关于职工外出参加学习的管理规定执行。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参照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按旷工处理。(五)科室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不得同时请假,休假时应合理安排好工作。第四条

4、假期审批权限(一)职工请病假的,病假条必须由相关疾病专科主任出具病假证明(急诊除外),并要求附带病历,病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病假7天内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病假7天至5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病假15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二)职工请事假的,事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事假3天内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事假4天至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事假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三)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休假,如生育假(产假、护理假、流产假、节育假)、丧假等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

5、管院长审批。休婚假须先到工会核准,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带薪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工伤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审批。(四)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五条假期计算(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一)病假、生育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二)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三)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公休假日。第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绩效奖待遇(一

6、)病事假期间扣(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0%,病假天扣天,事假1天扣4天,直至扣完为止。(扣发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80%,更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二)合同制职工参照在职人员病、事假天数规定扣发。(扣发后余额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卫生津贴按日扣除。(四)病、事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五)年终目标奖、全勤奖按规定执行。病事假15天以内,扣全勤奖、个月的年终目标奖。.病事假1个月以内,扣全勤奖、2个月的年终目标奖。3.病事假1个月,扣全勤奖、4个月的年终目标奖。4.病事假23个月,扣全勤奖、6个月的年终目标奖。.病事假个月及以上的,扣除全勤奖和全部年终目标奖。(六)病事假累计6个月者,扣除一

7、年工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患精神病、麻风病、癌症的,病假不影响其工资待遇,不享受绩效奖。第六条 旷工(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考勤月度内,未经请假,迟到、早退(在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后到达岗位或在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前擅自离开岗位)累计达三次者视为旷工半天,以此类推。.不经科室负责人及院部同意,自行调班或休假休息者。4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虽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5.经查明请假理由失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说服教育仍不到新岗位报到者。7.由于打架斗殴不上班者或被拘留者。.调动、出国、

8、辞职者,未办理手续或虽申请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二)旷工的处理:.旷工半天扣半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个月绩效奖,旷工1天扣一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个月绩效奖,旷工2天的扣2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0%和2个月绩效奖。2.旷工3天的给予待岗。3连续旷工超过1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院方有权给以开除公职处理。4.凡旷工的,扣全勤奖和全年目标奖。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休假(一)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年不满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年不满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0年的年休假15天。2.实行休年休假的具体办法:(1)职工申请享受年休假,填

9、写休假申请表,科室根据工作需求进行安排。安排职工休年假期间,因本人原因不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补休。(2)每位职工当年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每年由人力资源科统一计算后,于每年一月份发至科室。(3)对在当年度工作累计满一年的新职工,按照满一年后剩余月份计算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四舍五入以“天”计数)。(4)因工作需要,年休假分散安排的,审批权限同本规定第四条(一)。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职工请事假累计天以上;(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4)累计

10、工作满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内部退养或请长假、长期病休以及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当年离岗脱产学习累计满6个月的;当年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如职工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出现 (1)情况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4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一律由科室安排休假。.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即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7.未经批准,擅自休年休假的,作旷工考勤。 (二)婚假(婚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周岁)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可享受婚假天。 2符合

11、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的,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7婚假必须在开具结婚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休完。 (三) 生育假1.产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女职工均享有产假,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

12、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证明由产科主任出具,逐级上报。 ().产假天数规定:产假假期为8天,其中可以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5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女年满2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2.护理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女职工符合晚育,男方可享受0天护理假。职工休护理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3女职工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的劳

13、动时间内给予其小时哺乳时间。(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小时哺乳时间。(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4.节育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1)职工休节育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2)凡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妊娠的,未婚先孕或生育未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而怀孕的,手术费自理,不享受公假待遇,按病假处理。()节育假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证明,相关专科主任签字。(4)节育手术假天数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日(自手术次日起,下同)。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日。输精管结扎,休息7日。单侧输卵管结扎,休息21日

14、;双侧输卵管结扎,休息30日。产后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14日。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宫外孕手术者,休息0天。.流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1)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天产假。()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假期2日。(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10日。6.产前检查假、怀孕流产假、产假、晚育奖励假、哺乳假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四) 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2.探亲假天数规

15、定(1)工作满一年(按周年虚月计算)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1次,每次30天;探望父母每4年1次,每次2天。(2)工作满一年(按周年虚月计算)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每次20天,科室当年不能安排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父母)。3.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享受绩效奖。.根据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负

16、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负担。报销路费标准按医院原有规定执行。(五)丧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职工的岳父母、公婆(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死亡后,科室可安排3天丧假。.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3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六)工伤假(011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1.职工工伤的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1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4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 放射假(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1.从事放射、T、MR、放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周。(1)从事放射工作满1年不满年的,休14天;(2)从事放射工作满0年不满年的,休2天;(3)从事放射

18、工作满20年以上的,休2天。2.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当年病事假累计个月以上的;(2)当年待产假、产假、哺乳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个月的。(4)如当年享受了放射假以后,出现本条上述情况的,则下年度不再安排放射假。3.非放射岗位人员临时参与放射线下工作,已享受放射补贴的人员,一律不享受放射假。4.放射假的有关待遇:()专职从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休放射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2)正式调离放射工作者,可继续享受放射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3)职工休放射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

19、。(八) 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元旦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天);国庆节(月1日、2日、3日,放假天);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天。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日,128岁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八条 其它.外出进修、学习期间的休假:按进修学习单位的规定执行,医院不认可其累积休假。2.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各科室凭值班表汇总至相关职能科(临床科室汇总至医务科、护理部,门诊、医技科室汇总至门诊办),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签字后报医院办公室。日常急诊手术、抢救病人

20、等情况加班的,以行政总值班与医疗、护理总值班确认为准(查对行政总值班记录)。医院年终核定后,有关加班费用发放至各科室。 本规定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上级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即依上级规定执行。 214年1月日内容总结(1)医院职工考勤及休假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全面管理,强化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各种休假制度,维护工作秩序,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2)(二)科室负责人应本着对医院、科室及职工负责的态度,合理安排每个职工的工作、休假、加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3)(五)如对科内违规的或缺勤的隐瞒不报,经核实追究科室负责人及考勤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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