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单位创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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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行政单位创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依法行政工作,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其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四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坚持体现先进性、可行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岗位目标责任制

2、考核等方面成果。 第二章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第五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切实转变行政职能,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加强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建设,行政机关与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彻底脱钩; (三)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增强; (四)机关职能划分合理,权限合法,职责分工明确;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便

3、利条件以供公众查阅信息; (六)依法行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七条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部门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制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行政决策的程序和内容合法、合理,重大决策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决策行为规范,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八条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注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制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

4、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内容和程序合法,重大问题举行听证并向社会公示; (二)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三)建立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 (四)出台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评估实施效果。 第九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中无不作为或越权作为情况发生;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合法规范,记录齐全;执法文书符合规定,按照档案装订标准进行管理;执法单位内部实行案卷评查制度;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持证、亮证执法

5、; (四)行政处罚规范、合法、适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了规范约束措施; (五)行政许可规范合法,后续监督到位;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强化执法责任,各项责任制度建立完善,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条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报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切实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

6、度;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五)加强专门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六)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制度,认真处理来信来访,积极受理投诉,依法作出处理,化解社会矛盾。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以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一)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对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强化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并组织考试; (二)行政执法队伍稳定,执法人员熟悉法制,精通业务; (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按以下要求

7、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法制工作机构职能明确,人员配备齐全; (三)制定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四)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工作有重点,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参评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应是当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被评为优秀以及当年度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没有被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一)未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织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无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

8、; (三)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 (四)因出台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 (五)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的; (七)法制工作机构职能不明确,人员配备在两人以下的; (八)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不宜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凡符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的行政执法部门,于当年11月1日至0日自愿申报填写*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按创建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部门进行自我评价并写出自评报告。属法定授权组织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需经主管

9、该组织的部门或县级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综合申报单位各方面情况后,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考评验收。 第十七条考评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申报单位有关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看档案。主要查看有关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规范性文件制订、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案卷材料。 (三)实地走访。必要时走访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听取他们对申报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媒体公示。在本市主要媒体公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候选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评议决定。考评组对申报单位有关

10、创建工作材料及调查了解和公示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六)审定批准。对经评议决定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申报单位,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每年总量控制在1家单位以内。 第四章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对被确定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颁发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奖牌。 第二十条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依法行

11、政示范单位。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行政执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当年本单位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一)本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情况的; (二)国家、省、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抽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较为严重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强烈不满,且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认为应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发生前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被撤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三年内不得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第二十五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 7 页 共 7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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