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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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主体案例案例一:派出机关对殴伤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王某从甲市到乙市办事。次日临晨,王某到其家在乙市的姐姐家,其姐姐家 与张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临的两栋楼。黑夜里王某误将张某所住的3栋楼当作其姐 姐所住的4栋楼。王某上楼来到张某家门口,用其姐姐给的钥匙开张某的房门,开 了约两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张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是小偷,便拿了 一把水果刀去开门查看。王某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张某开门后发现王某站在 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是报纸),便用水果刀向王某刺去,致王某左肩受伤, 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1050元。后经乙市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乙市兴 旺街派出所经调查、取

2、证、询问当事人后,于同年10月1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判 决书,对张某殴伤王某的行为给予治安拘留5日处罚,并裁决张某赔偿王某1000 元、负担医疗费1050元。张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乙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乙市公安局经复议后,作出了维持的决定。张某仍不1服,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夜里错开张 某的门,在听到屋里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张某在心里极度紧 张的情况下用家用的水果刀误伤王某,其行为虽造成王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 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告兴旺街派出所对张某作出 的治安处罚和治安裁决欠妥,因此判决:撤销兴旺街派出所的

3、治安处罚书和赔偿损 失、负担医疗费的裁决书。 法律问题: 本案中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吗, 法律评析: 公安派出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但是在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能够成为行政主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 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 款可以由公安派2出所决定。”该条规定实质上授予了公安派出所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500 元以下罚款和警告治安处罚的职权,公安派出所对于此类治安处罚,有权以自己的 名义作出,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公安派出所在行使此类治安处罚权 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对于公安派出所超越治

4、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警告 以上和5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处罚决定,如何确定此时的行政主体资格呢,众所周 知,我国是为了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而界定了行政主体这个概念。这不同于国外 关于行政主体的理论。如果公安派出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就不能成为适格的被 告。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司法审判也在积极 回应着实践的需要。例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若干解释,该解释第20 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 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3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3款规定:“法

5、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 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 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突破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派出机构只要取得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授权,其无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还是范围外行使相关职权,相对人如果不服该具 体行政行为,均可以以派出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须考虑该派出机构是否 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是否具有行使该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兴旺街公安派出所超越职权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尽管超出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的范围,但是应当认为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成为合 格的行

6、政诉讼被告。4案例二:高校对学生代考处罚案 案情介绍 张某是天津师大外国语学院英语教育专业2001级本科生。2005年3月17 日,在学院组织的“英语学科教学论”考试中,张某因请假联系工作不能返回参加 考试,请他人代考,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上报学院。校方于3月24日作出关于对 外国语学院张某考试作弊问题的处理决定,给于原告开除学籍处分。庭审中,原 告张某诉称,自己平时学习成绩优异。3月17日临时举行的“英语学科教学论” 考试,因请假不能返回,仓促之下请人代考。事后也作了深刻检讨,主观上积极承 认错误,但是校方仍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开除学籍的处分 明显不当。为此,张某请求天津市第

7、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天津师范大学作出的 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法律问题 本案中高等学校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是什么,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5 法律评析 本案中的高等学校的性质是事业单位。高校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一方面, 高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高校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 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承担行政责任,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本案中,天津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具有对在校 学生进行管理及作出处分的主体资格及职权。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具有管理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 以给于处分,这种对学籍进行处

8、理的行为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天津师大在此类法 律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同时,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个高等 学校可有权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大学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但 是,开除学籍处分是对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最6严重的一种,因此,大学在对学生作出该处分时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而校方无法证明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也不能证明其在处理决定作出 前,向原告告知了处分事实和依据并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此外,虽然校方提 交证据证明原告在处理决定送达书上签字,但其并未将处理决定实际送达原告。庭 审中,

9、校方陈述其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以及本校的规定,但是在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中只引用了本校的规定,并为引用 教育部的规定。校方提交的证明原告存在违纪事实的考试情况记录表及情况说明表 明,考试只有一名监考教师,且该监考教师系任课教师,与校方提交的教育部关于 严肃考风、考纪的规定不相一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对原告张 某作出的处理决定过程中,未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因此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关于对 外国语学院学生张某考试作弊问题的处理决定。案例三:云顶山慈云寺诉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违法收费案 【案情介绍】 1990年6月24日,根据金堂县编委文件,建立了金堂县云

10、顶石城管理处, 性质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负责云顶山风景区开发、建设、管理及旅游 经济实体开发。1995年1月15日,云顶石城风景名胜区(云顶山慈云寺系其主要 景点)被四川省人民政府评审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1996年5月15日,金堂县物价局审批将云顶石城风景区游山门票价格调为 5.00元,人,其中:1.00元,人作为县交通局(九龙滩至云顶山上山公路即凉云路)建 设维护费,对朝山进香的佛教居士,凡持有云顶山慈云寺阪依证的,仍执行门票价 格0.50元,人(不变,同时取得了金堂县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在凉云路后 段即去慈云寺必经之路上,离该寺约1公里处设收费站,收取调价后的游览费至 今。

11、慈云寺认为,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向游客收取进山费既无相关的法8律、法规支持,也未征求过慈云寺的意见,更未考虑本地的实际经济状况,致 使到慈云寺游玩、朝山的游客逐年递减。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设卡收费的行为不仅 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宗教事务的有关政策,同时也严重威胁到了 慈云寺广大僧众的基本生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的收费行 为。 【法律问题】 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是不是行政主体,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 规授权而形式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

12、政机关组织。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它们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它们只有在行使法律、法规 所授行政职能时,才9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非行使法律、法规授权时,它们只 是一般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一般的民事主体,仅享有一般社会公权力或仅享有一般 民事权利和承担一般民事义务。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 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所谓特定职能,即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职能或某种具体 事项,其范围通常是很窄的、有限的。国家行政机关则行使国家的一般行政职能, 不限于某种具体领域或某种具体事项。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 具体法律、法

13、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且具体法律、法规对相应组织的授权 通常是有期限的和通常限于办理某一具体行政事务,该行政事务完成,相应的授权 即告结束。而行政组织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则具有相对稳定性,只要该行政机 关存在,它就一直行使所授职能。 本案中,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系财政全额拨款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 位,根据10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风景名胜区必须设立管 理机构,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区系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 级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 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系根据该法规、经金堂

14、县 编制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虽然其单位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却履行着管 理、开发云顶石城风景区的行政职能,系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授权行使 云顶石城风景区管理的组织,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规定的“法规授权的 组织”,可以成为行政主体。11案例四:霍小兵诉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 支行收缴假币行政强制措施案 【案情介绍】 霍某于2002年2月4日中午到招行东方广场支行处存款,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在收取存款时发现其中一张1999年版、冠字号码为GB09803019、票面金额为100元的人民币为假币,当即告知了原告,并将该币交由在其郊侧工作的另一工作 人员苏某复核确认。苏某经复核确认后,李某分别

15、在该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 置处加盖了“假币”印章,并向霍某出具了“假币收缴凭证”,同时告知霍某如对 收缴假币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鉴定。霍某在该凭证“持有 人签字”处签名。2002年2月6日,霍某向招行东方广场支行提出鉴定申请, 2002年2月8日,建行东四支行对由招行东方广场支行委托鉴定的冠字号码为GB09803019的人民币鉴定为假币后,招行东方广场支行予以没12收,并出具了有持币人签名、伪(变)造字头号码为GB09803019等要素的中国建设银行“发现伪(变)造币没收证明单”。霍某不服,向法院

16、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招行东方广场支行的收缴行为及鉴定行为。 【法律问题】 招行东方广场支行能否作为行政主体,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 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 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条已将可诉行为的主体范围确定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 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可诉行为的主体,既包括机关也包括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组 织;既包括具有法定13行政职权的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种组织一般包括:(1)基层 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居民

17、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2)行业组织,如注册会计师协 会、律师协会。(3)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4)事业与企业组织。事 业组织如学校、收容救助站。相对于事业组织而言,法律、法规较少授权企业组织 行使行政职权。因为企业组织主要以营利为目的,从而往往与一定的行政职能行使 具有利害关系,但这种情况不是绝对的,对某些企业可能不适合于授权行使某类行 政职能,但并非不能授权行使其他行政职能。我国在体制转轨时期,一些由过去的 专业主管行政机关转制而建立的大型全国性专业公司或行业集团,法律、法规往往 授权其行使原行政机关行使的某种管理性行政职能。如盐业公司、烟草专卖公司、 国有投资公司等。不管是组

18、织还是机关,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国 家行政职权。具体到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第1款规 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 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 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 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已赋予了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

19、融 机构在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少时有予以收缴的国家行政职权。因此,招 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案例五简阳市金平石化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诉简阳市安乐乡人民政府变卖财产行政 强制措施附带行政赔偿案15 【案情介绍】 简阳县石化机械配件厂是简阳市农业局于1986年投资创办的,后由邱金样 承包经营。1998年5月农业局将该企业转让给邱金样。该企业于1993年12月23 日至1995年2月24日止共十次向施家镇合作基金会借款。部分借款有农业局房产 抵押及该厂机器设备抵钾。1998年4月8日,邱金祥作为法定代表人向工商行政 管理局申请设立简阳市金平石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

20、资产103万元。 1998年5月4日,简阳市农业局与原简阳市石化机械配件厂承包人邱金祥签 订了“关于石化机械配件厂的转让及房屋、场地、变压器租赁合同”,合同对转让 范围、转让金额、付款方法、租赁范围期限、租金及缴款办法等均协商一致并经公 证。该合同第2条约定,邱金祥向农业局缴纳8万元转让金及偿还和结清转让前的 除与农业局系统的债权债务外的一切债务后,该企业即属邱金祥个人所有。邱金祥 承包期间和农业局转让该企业后,陆续归还基金会借款本金6.9万元,结历16年利息19.8万元。尚欠部分借款利息。 2000年6月19日,经安乐乡党 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安乐乡政府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催收工作队,应廷清

21、被任 命为催收工作队队长。对原简阳市石化机械配件厂的货款本息,催收队曾多次要求 邱金祥偿还借款,邱金祥偿还1万元,余款未按约定期限偿还。2001年1月13日 上午9时,催收工作队队长应廷清一行人带着卡车、吊车、小桥车到金平公司,用 钢舒将门锁撬开,在金平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金祥不在场的情况下,开始将模具搬上 车,搬不动的用氧焊烧割搬运。催收工作队将所有财产变卖价款为3.5万元,安乐 乡人民政府一直未与邱金祥结算,催收工作队也一直未与安乐乡人民政府结算。邱 金祥认为,安乐乡人民政府强行将金平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设备搬走并低价出售不予 结算货款的行为属滥用职权,破坏性地损害了公司财产,致使公司停产至今无法

22、恢 复生产,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要求法院撤销安乐乡人民政府低价出售金平公司全 部资产及设备的行政行为,返还金平公司全部资产及设备,17恢复原状,对不能返还的财产应当赔偿损失1 768 046.60元,赔偿因出售金平公司资产导致停产的直接经济损失463 268元。 【法律问题】 安乐乡政府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催收工作队能否作为行政主体, 【法理分析】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 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认定标准:(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国家公务员不属于行政主体,尽管

23、他们是各种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但他们都是 以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的;(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 政权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 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依法享有是指这种组织的行政权是由法律、18法规设定的,或是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3)行政主体依法能以自己的 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力,即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一个组织只有能以自己 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力和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成为行政主体。(4)行政 主体能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这里主要是指行政主体能够独 立地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成为行政复议的被

24、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 本案中,安乐乡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其组建的安乐乡人民政府农村合 作基金会借款催收工作队属安乐乡人民政府内设的非常设机构,该内部机构在乡党 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职责。因此,组建该机构的安乐乡人民政府应对催收工 作队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催收工作队在对 金平公司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是以安乐乡人民政府的名义而不能直接以自 己的名义进行,所以,催收工作队不是行政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所在 的安乐乡人民政府才是19行政主体。案例六:明光市丰华养鸡场不服明光市农业局兽药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2000年8月3日,明光市农

25、业局委托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在明光市丰华养鸡 场门市部查获部分兽药,并发现其没有办理2000年兽药经营许可证,明光市畜牧 兽医总站随后调查了部分养殖户,并于2000年8月11日向丰华养鸡场送达了“告 知听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拟对丰华养鸡场给予三项行政处罚: (1)立即停 止兽药经营;(2)没收所查扣的兽药;(3)罚款5000元。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 条、第32条、第42条告知了丰华养鸡场享有陈述申辫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8 月12日丰华养鸡场要求组织听证,并递交了书面申请,8月13日,明光市畜牧兽 医总站答复决定不组织听证。8月23日,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对丰华养鸡场作出 了上述三项行政处罚

26、,丰华养鸡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 【法律问题】 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能否作为行政主体, ,法理分析, 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为这属于行政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9条,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 行政处罚权,其他组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受委托的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 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即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而不能是企业组织或其他社 会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以管理公共事务为基本职能的事业组织,而不能是以从 事经营性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为基本职能的事业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依法成 立的事业组织,而不能是行政机关临时决定成立的组织。(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

27、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这里的“有关”是指与相应的行政职能 有关,而不是指与委托机关所在的整个管理领域职能有关,更不是与整个行21政职能有关,因为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 毕竟有所区别,法律不可能要求前者完全达到后者的标准。(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 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 技术鉴定。这一条件是关于“物”的要求,包括技术、设备和其他有关物质条件。 本案中,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它在明光 市农业局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明光市农业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25

28、条第4款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本案中,明光市畜牧兽医总站不是行政主体, 明光市农业局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22案例七:张玉甫诉枝江市人事局不履行行政职责及撤销行政决定案【案情介绍】 张玉甫系枝江市公安局人民警察,1999年:月枝江市公安局以其贪污并在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后仍继续违纪违规为由,经报请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枝江市 人事局批复辞退,解除其与市公安局的任用关系。张玉甫在市公安局任警察期间曾 两次在执行公务中受伤,并就辞退和因工负伤于1999年9月向枝江市人事局提出 申请复核及确定工伤等级的鉴定。1999年10月经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

29、工作人员病 伤致残鉴定小组评定,张玉甫的工伤鉴定为6级。枝江市人事局于1999年12月 13日在枝人险字(1999) 3号“关于评定李先明等同志因公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 通知”中确定张玉甫因公致残且为6级伤残。 2000年6月30日枝江市人事局向张玉甫作出“国家公务员复核决定书”:(1) 维持辞退张玉甫的决定。(2)张玉甫为因公负伤并为623级伤残,可享受相应的伤残保健金待遇,其标准为每年160元,由枝江市公安 局每半年支付一次。张玉甫不服,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枝江市人事局作出的伤残 保健金待遇的决定,并按规定办理伤残证;(2)按规定落实被辞退后的经济补偿 金;(3)要求给付伤残抚恤金及一

30、次性伤残补助金:(4)落实伤残生活补助费及养老、 医疗保险。 【法律问题】 张玉甫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枝江市人事局行政权限是什么? 【法理分析】 张玉甫被辞退前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在行政机关任职也是一种“劳 动”,公务员以此劳动获取报酬和其他有关待遇,作为本人和家庭的基本物质生活 来源。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的特别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种制度:(1)工资。公务 员工资是公务员的基本劳动报酬。我国的公务员的工资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和职级 工资制,公务员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24四个部分组成。(2)福利。公务员的福利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为其提供的住房、 交通、小孩人托等便利条

31、件或补助以及各种带薪休假和培训进修等。 (3)保险。公 务员的保险主要包括退休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伤残死亡保险、女公务员的生 育保险以及因行政机关压缩编制、裁减工作人员而失去工作和工作报酬的保险等。 公务员的保险费主要由国家各级财政负担,公务员个人不承担或只承担很小的比例 (在其工资中扣除)。公务员享受保险待遇不仅及于本人,(而且在其失去劳动能力 或死亡后,根据有关规定还及于由他们抚养的直系亲属。至于保险待遇标准,则根 据公务员的工龄、职务和其他法定条件,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具体确定。 本案 中,张玉甫请求由枝江市人事局为其办理伤残证、落实被辞退后的经济补偿金、给 付伤残抚恤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

32、金、落实伤残生活补助费及养老、医疗保险。其诉 讼请求范围广泛,涉及公务员保障制度的很多方面,涉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民 政部门等不同的职能部门。根据湖北省人事厅关于25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机关工作 人员等工伤(残)程度评定属于被上诉人的行政职责之外(张玉甫对其因公致残评定 的伤残等级并无异议),张玉甫的其他请求事项均无法律依据证明是枝江市人事局 的法定职责,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案例八: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 【案情介绍】 2001年3月13日,福鼎市人民政府为了促进福鼎市的玄武岩石材企业上规 模、产品上档次,由其下属的办公室

33、作出鼎政办(2000)14号文件,批准下发福 鼎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1年玄武岩石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 该文件中,确定2001年在全市扶持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31家石板材企业。 文件规定,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要为年销售收入1 000万元以上的10家企业, 每家全年增加供26应玄武岩荒料500立方米;要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21家企业,每家全 面增加供应玄武岩荒料300立方米。该文件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到福鼎市各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和龙安开发区管委会。点头隆胜石材厂认为,福 鼎市人民政府的措施制造了不平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致使其逐年 减产,故请求法

34、院撤销鼎政办(2000)14号文件。 【法律问题】 点头隆胜石材厂属不属于行政管理的行政相对人, 【法理分析】 行政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的相对人和 间接的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 的直接影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 被处罚人,等27等。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 影响,如治安处罚关系中受到被处罚人行为侵害的人,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可能 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响的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公平竞争人或相邻人),行政给 付关系中依靠给付对象扶养或抚养的直系

35、亲属,等等。 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 人都是行政相对人,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救济,但法律规 定的救济途径,可能会有所区别。例如,同一个行政行为(如对销售假药劣药的行 政处罚行为),直接相对人(被处罚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间接相对人 (购买假药劣药的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如认为处罚太轻),则通常不能无条件提起行 政诉讼。 本案中,福鼎市的玄武岩石材企业,其生产用原料都由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 司供应,而且供应数量有限。在此情况下,福鼎市人民政府以鼎政办(2000) 41号 文件,批准下发了福鼎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1年玄武岩石材加工企业 扶优扶强的意见。该文件虽未给

36、点头隆胜石材厂确定权利和义务,但却通过强制干预福建 玄武石材有限公司的销售办法,直接影响到点头隆胜石材厂的经营权利。因此对点 头隆胜石材厂而言,该文件具有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 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点头隆胜石材厂作为 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九:广州市荔湾区河沙村危房倒塌案 【案情介绍】 2004年4月19日清晨6?00左右,家住广州市荔湾区河沙村的郑老伯还在睡 梦中,突然被“砰”地一声巨响惊醒,随之感觉到房子剧烈地颤抖了几下。郑老伯 以为发生了地震,慌忙从楼上冲

37、了下来。出了楼门他才发现隔壁的这座5层楼的房 顶竟然歪倒在了郑老伯家的6层楼房上。这座5层楼房盖起来不到8年时间,为什 么会突然倾倒,里面究竟29还存在着些什么问题呢, 据房主曹女士说,此房建于1995年,此后一直开始向南倾斜,到了2003 年,该房屋由广州市荔湾区房屋安全鉴定所做出鉴定,结果是该屋向南倾斜了425 毫米,房屋危险性等级是最高级“D级”,整栋楼房属于危房,必须要排除危险后 才能住人。房屋鉴定所要求房主立即采取纠偏措施或拆平了重建,曹女士考虑再 三,决定采取纠偏的方式把房子纠正过来。她找到了广州市劳动建设工程公司,并 与该公司签下合同,交了8.5万元的施工费用。公司则保证,如在施

38、工过程中引起 安全和质量事故将由它们承担全部责任。2004年4月初,工程队来到了现场,在 楼里人员没有撤出的情况下就开始了纠偏。但是,刚开工没几天就发生了开头惊险 的一幕。这间倾斜了8年之久的危房,房屋的主人迟迟不予修缮固然负有一定责任。但 是每年对危房进行普查并督促修缮的房管部门,在这几年里竟也漏过了这间摇摇欲 坠的危房,直到房子倾倒,人们才发现一些更为触目惊30心的问题。这间危房竟长期出租给两家鞋厂,而这两家鞋厂生产住宿都在一 起,极易发生火灾,而这样的生产条件也根本不可能办到工商营业执照,而它们 却长期躲过了区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局防火科、工商局以及 街道等各管理部门的

39、检查。 【法律问题】 房管局和建设管理部门是否负有行政职责, 【法理分析】 在本案当中有很多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甚至当房主已经找到他们对房屋进 行了鉴定,评定为最危险的D级的时候还是没有人出来说这个房子应该强制性地进 行修缮,所以相关的执法部门在这个案件当中没有切实履行其相应义务。首先,房管局和建设管理部门在这个建筑房屋的时候,就有职责监督房屋在建 筑过程31当中的安全性。另外,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应当担负起对房主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登 记,而且有权对这个房屋出租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不具备出租房屋 的资质则仍然出租房屋的,应当运用法律的手段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则令其 纠正。包括出租的用途相关的部门也应该掌握。作为房屋出租管理办公室应当区别这个房屋出租是用于普通的居民住宅,还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用于生产经营 活动,要满足消防的要求并具有安全生产的标准和条件。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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