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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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增值税税收基础第一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 增值税的减免税及出口退(免)税第四节 征收管理第五节 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第一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一、征税范围(一)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以及进口货物。(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其中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里说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并收取

2、加工费的业务。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第一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一、征税范围(二)征收范围的具体规定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

3、税。(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第一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一、征税范围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视同销售就是将不属于销售范围或尚未实现销售的货物,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范围。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第一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一、征税范围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4、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这种销售行为称为混合销售行为。(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第一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二、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将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水平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5、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个人。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第一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三、税率(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适用17的基本税率。(二)低税率 低税率为13。适用低税率的产品包

6、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四)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这时要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按相应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则从高适用税率计税。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2.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4)一般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

7、,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因逾期(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销项增值税,但应视同含税收入,征税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2.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

8、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税时先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

9、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二)进项税额的计算(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包括运费和建设基金),按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

10、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上述1项至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小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

11、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即按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不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在计税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小提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经过批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发票上分别注明收取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该发票

12、,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第二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款。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小提示:进口货物一般先要征收关税,对应征消费税的,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然后以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之和为税基,征收增值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第三节 增值税的减免税及出口退(免)税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

13、(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的,不得免税。第三节 增值税的减免税及出口退(免)税 二、出口退(免)税 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增值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从税法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我国

14、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出口免税并退税(二)出口免税不退税(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第三节 增值税的减免税及出口退(免)税 三、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5000-20000 元;(二)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第四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

15、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四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二)具体规定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第四节 征

16、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二)具体规定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第四节 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

17、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第四节第四节 征收管理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18、(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

19、机关补征税款。(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五节第五节 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l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l 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

20、务机关审批。第五节第五节 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三、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和IC卡和经办人证明领购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范围限定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四、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第五节第五节 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专用发票的使用

21、和管理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纳税人、征收范围和税率(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的分类及标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

22、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二)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统称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

23、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纳税人

24、、征收范围和税率(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的分类及标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

25、,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三)税率和征收率增值税税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

26、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其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计

27、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一般计税方法 1.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

28、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一般计税方法 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

29、务。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

30、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31、点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二)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32、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三)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

33、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四、税收减免(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4、二)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三)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六节 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五、征收管理(一)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二)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三)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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