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主题班会教案最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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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主题班会教案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最新文档,欢迎下载)黔西县桂箐中学20212021学年度第二学期七(1)班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教案一、教学目的:1、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生命的可贵,掌握有关的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2、认知走路,骑自行车,乘车安全知识,并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3、为加强对学生法制与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管理,使学生增加法制观念,做到这法、知法、守未能确保身心健康,平安完成学业。4、通过学习有关安全知识,使学生树立自护、自救观念,形成自护、自救的意识。二、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让学生知道各种常见的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知道有关交通常识,懂得应

2、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学生了解交通事业的重要性,培养学生文明交通、爱护交通设施的意识 。教学难点:1、加强交通法规知识的学习,遵守交通法规。2、组织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增强遵守交规的意识三、教学准备:1、准备交通事故宣传片相关图片。2、搜集文明交通小知识。四、教学过程:(一)认识文明交通的重要性。1、教师导言:随着科技的逐步发展,交通运输日益发达,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人们的出行方式也日趋多元化。然而,现代交通的发达在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利的同时,却也带来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交通安全问题。我们常常在电视和报纸上看到许多有关报道,正是因为忽视交通安全,才酿成了这一个个悲剧。要知道,

3、“车祸猛于虎”啊!据统计,近10年来,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始终是位于世界第一位的,全国平均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0万起,死亡10万余人,并且死亡人数呈递增趋势。仅今年8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9321起,造成5379人死亡、23058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0.8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起。而且就在今年9月7日,福鼎104国道又发生一起一死三重伤的恶性事故。交通事故已成为当今世界的第一杀手。当你骑着车在马路上追逐,当你与伙伴在马路上玩耍时,你是否想过危险就在身边;当你的亲朋好友不顾一切乱穿马路、闯红灯的时候,你可想到这时的死神正在向他们招手你知不知道这些会带来

4、什么?是伤?是残?是死?是痛苦?是悲剧?是一个破碎的家庭?还是生命是珍贵的,却也是脆弱的。在中小学生的伤亡事故中,车祸造成的原因是第一位的。着其中固然有驾驶员违章造成的因素。但其中也不乏学生补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的悲剧。 交通安全就是生命的延续,就是家庭的幸福。因而,遵守交通法规已经被人类广泛关注,让更多人了解、学习、遵守并运用交通法规已是刻不容缓。 尤其是近期以来,校园附近及涉及师生的交通事故的比率有所上升,给了我们许多惨痛的教训。2、观看图片:重大交通事故教训的宣传片。(二)学习交通小知识1、走路:(1)走路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2)在横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

5、当左右看,观察往来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再过马路;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或者中途倒退、折返。(3)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红灯亮时,不能过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定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灯变了,要赶快过马路,千万不要惊慌。(4)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2、乘车安全:(1)不要搭乘无牌或超载车辆。(2)乘坐公共汽车或旅游车时,不得在车上嬉戏喧闹或有做出影响司机驾驶的行为。(3)坐在汽车靠近窗边位置的,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露出或伸出车外,避免会车或车外物的碰刮。(4)不得随意在车上向外抛洒东西,避免伤及他人。(5)车

6、未停稳,不能下车,避免摔倒造成事故。3、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急办法遇到交通事故发生,不要慌乱,要沉着冷静。第一,要保护自己,看有无受伤。如果有伤要立即拦车、打的到附近医院救治。同一起事故中有多人受伤,自己属于轻的,要帮助别人;自己属于重的,要求助别人,共同脱离危险。第二,要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第三,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在校园内小的交通事故要报告学校保卫处,由公安保卫部门来调解处理。(三)交通安全知识竞赛问答1、乘车出行莫坐“四种车”?一是“病”车莫要坐,二是超员车莫要坐,三是“沾”酒司机车莫要坐,四是货车车厢莫要坐。2、什么是红绿灯?红绿灯,其实是由红、黄、绿三种灯组成。它分为“车辆信号灯”和“行

7、人信号灯”二种。3、红灯亮时,车辆应该怎么办?车辆信号灯,红灯亮时禁止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行人和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允许通行。4、绿灯亮时,车辆应该怎么办?车辆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转弯调头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也允许通行。5、绿灯闪烁时,车辆应该怎么办?车辆信号灯绿灯闪烁时,表示信号灯即将转换称黄灯,这时已接近路口“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路口,离停止线、横道线较远的车辆应减速慢行。6、黄灯亮时,车辆应该怎么办?车辆信号灯黄灯亮时,各种车辆须停在路口停止线和人行横道线以内,已经超过停止线和横道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7、黄灯闪烁时,车辆应该怎么办

8、?车辆信号灯黄灯闪烁,是一种警告车辆注意安全的信号,车辆经过路口应注意来往车辆、行人,小心通行。8、行人信号灯红灯灯亮时,行人应该怎么办?行人信号灯红灯灯亮时,禁止行人横过马路,行人必须在人行道上等候。9、行人信号灯绿灯亮时,行人应该怎么办?行人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从人行横道内通过。10、行人信号灯绿灯闪烁时,行人应该怎么办?行人信号灯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再进入人行横道;已经在人行横道内的行人应加快步伐安全通过。11、什么是警告标志?警告标志:黄底色、黑色边框、黑图案的等边三角形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段、减速慢行的标志。12、什么是禁令标志?禁令标志:白底色、红色连框、黑图案的圆

9、形标志,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某种交通行为的标志。13、什么是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蓝底色、白色图案的圆形、长方形、正方形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14、什么是指路标志?指路标志:蓝、绿底色、白色图案的正方形或长方形标志,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15、什么是辅助标志?辅助标志:由白底色、黑字符构成,是主标志下,对主标志起辅助说明的标志。教育简报清镇市犁倭小学主办2021年6月7日多措并举 让道路交通安全深入人心犁倭小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百日专项整顿”活动纪实2013年3月1日至今,犁倭小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根据犁

10、教字202118号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按照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百日专项整顿行动方案”扎实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系列活动。活动中利用“国旗下讲话、家长会、交通安全主题班会、发放学生乘车安全告知书、签定学生乘车安全承诺书、校园广播、班刊、小手牵大手”等形式,广泛向师生、家长、社会宣传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做好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的意义,争取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让交通安全走出校园,深入人心,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设置“交通警示路牌”、制作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和宣传画、签定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承诺书、邀请交警人员护送学生,集队放学、“绿丝带”护送等措施,确保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通

11、过此次活动的开展,我校的交通安全工作已深入人心,老师、学生和家长都深有感触。学生了解了交通安全常识,提高了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增强了自我保护能力。安全走路,安全乘车,已成为学生们的自觉行为。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

12、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合理整合道路交通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正常运转,提高通行效率。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交通、

13、市政公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市容、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二章 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第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

14、校、幼儿园门前交通秩序的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应当给予协助。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督促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辆生产、销售行为的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车辆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理。第十条 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公交车、出租车营运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加强对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依法提供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等信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

15、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定期播放、刊登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第三章 车辆及驾驶人第十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安装或者使用强光灯、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装置;(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标志;(三)前后窗不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车内前后窗台不得放置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四)中型载货汽车车厢尾部、重型载货汽车车厢两侧及尾部应当喷涂放大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五)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危险物品运输专用车辆以及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

16、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六)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具有营运资格。机动车号牌应当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或者倒置;变形、残缺、褪色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申请换领。第十三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的,应当将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和燃油助力车的管理,控制市区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的拥有量,逐步淘汰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以下称燃油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交车、出租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车辆按期维护保养,车辆安

17、全技术和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安全信息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发放。安全信息卡应当记载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累积记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安全信息卡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记录、更新安全信息卡的记载信息。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公告停止使用、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十七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自行车;(二)电动自行车;(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非机

18、动车不予登记并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但已领取牌证的除外。第十八条 申请登记的燃油助力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第十九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正当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有关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登记手续。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十六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下肢残疾且身体其他条件不影响安全驾驶的本市居民;(三)残疾人机动轮

19、椅车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沿线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规划并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配套设施,道路建设中的交通组织方案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通车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交通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配套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车行道、人行道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对设置不合理的

20、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车辆出入口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市政公用、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施工。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发布通告。施工作业区应当按规定围挡,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夜间应当在围挡周围可通行的道路上开启照明设备,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着反光服饰或者佩戴反光器具。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横跨城市道路的横幅等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六米;在沿街建筑物上或者利用行道

21、树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外侧边缘距车行道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第二十四条 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应当错开交通高峰时段,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或者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应当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在距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三十米、夜间不少于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警示标志;(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或者佩戴反光器具。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的要求,规划建设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增加停车引导系统建设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

22、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或者增加建设停车场、库,设置残疾人车停车位。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库。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设施不足、车辆随意停放影响道路畅通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按照核定的标准收费,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应当坚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和有效管理的原则,经批准可以采取按时递增计费等差别化方式收费。鼓励单位自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市公安机关停车场管理机构负责对经营性停车场的行

23、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承担市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公交线路、站点以及同一公交站点停靠不同公交线路数量应当合理设置,保持交通秩序,方便乘客换乘。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调整后的线路、站点。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网规划编制行人过街设施规划。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应当依据规划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次干道和支道可以采用平面行人过

24、街方式。设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平面行人过街横道,有条件的应当设置路中行人安全岛或者等待区。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一)损坏道路及交通设施;(二)占用道路放置与道路交通设施无关的物体;(三)在道路交通设施上搁置物品或者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四)在车行道乞讨以及兜售、散发物品;(五)占用、损毁人行道;(六)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

25、行驶;(二)牵引故障机动车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三)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的车辆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五)遇交通信号停车等候时,第一辆车与停止线间距不得超过一米,后车与前车间距不得超过二米;(六) 夜间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使用近光灯;(七)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八)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吸烟和手持 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九

26、)不得驾驶非本市号牌的拖拉机在市区道路上行驶;(十)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在市区禁行的区域、路段内行驶;(十一)公共汽车进站必须依次单排停车,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客。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库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二)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二)因非机动车道堵塞不能正常行驶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借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驶过堵塞路段后及时驶回非机动车道;(三)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减速慢行或

27、者下车推行;(四)推行非机车时紧靠车行道右侧,不得在道路上长时间滞留;(五)一人只能驾驶一辆非机动车;(六)酒后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醉酒后不得驾驶其他非机动车;(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八)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携带准驾证、残疾人证;(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十)不得安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燃油助力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二)携带准驾证;(三)将号牌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四)不得酒后驾驶;(五)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六)不

28、得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七)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或者安全设施不全的燃油助力车;(八)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均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十)不得载人。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第六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

29、会公布交通事故报警 ,方便群众报警。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交通警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当事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不及时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清障费用由当事人负担。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到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办理赔偿事宜。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三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供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损坏的,事故车辆可以

30、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及时修复。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医院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当事人未能及时或者无法支付抢救费用的,抢救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或车辆驾驶人先行垫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法查清成因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分别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应当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查明事故的经过。第七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一条

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规定、办事程序,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为当事人查询提供方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并按规定定期检测。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 ,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交通警察不履行职责、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反

32、馈处理意见。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在现场无法纠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一)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等违反规定的;(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加装载人、载货装置的;(三)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四)无牌、证的非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交通的,可以依法将其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五条 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一)在同方向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自行机械车不在最右侧机动

33、车道行驶的;(二)左转弯的机动车未按规定驶入左转延长等待区的;(三)有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赤脚、吸烟和手持 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四)未按顺行方向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的;(五)驾驶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罚款:(一)牵引故障机动车不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二)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超过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到车身以外的。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一)机动车号

34、牌残缺、模糊以及遮挡、倒置或者使用可变式号牌装置的;(二)机动车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三)正三轮摩托车在禁行的区域、路段内行驶的;(四)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上道路行驶的;(五)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使用可变式号牌装置予以收缴;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有前款第四、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车辆发动机排量进行检测,达到机动车排量标准的,按机动车处理。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按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理。第四十

35、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自行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因客观原因不能撤离现场的除外。第五十条 在道路上施工、擅自设置或者封闭出入口、通道,以及未按规定设置横跨道路管线、横幅等物体,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修复道路、设施以及强制排除妨碍道路通行物品的,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36、。第五十一条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人处以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绕城公路等城市快速路,参照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37、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0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1年3月30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

38、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

39、全教育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机动车驾驶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 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第七条本省

40、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后部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第八条下列机

41、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一)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二)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第九条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机动车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机动车号牌上不得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第十条

42、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进行强制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定。检验合格的,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被扣留机动车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测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

43、批准。第十二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

44、只收取工本费用。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三条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时,还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第十四条申请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应当通过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在地级以上市辖区内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的,应当按照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跨地级以上市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的,

45、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处罚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单位、保险机构以及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机动车驾驶人要求提供其本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用人单位雇用人员、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需要参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的,可以要求被雇用人、投保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六条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

46、准或者规范要求,结合道路实际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运行评价报告,设定不同路段道路通行速度;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设置钢筋混凝土、波纹钢防撞栏或者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危险程度及路段环境情况在长坡路段设置车辆紧急避险区。第十七条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

47、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第十八条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道路交叉路口,以及通道、出入口进入道路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道路限速标志,因路况原因确需减速通行的路段,应当在减速路段前合理距离设置限速标志或者减速警示标志。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及路口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交通信号;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第十九条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场等单位,应当在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出入口与公路交接处

48、两端设置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并设置减速设施。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置警示标志的地方设置广告及其他标牌。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建设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设施、场所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国道、省道穿越城镇的路段,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中心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照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设有中心隔离设施的公路,确有需要设置缺口的,间隔不得少于五百米。第二十二条道路主管部门可以

49、在有条件的高速公路入口和国道、省道的收费站设置车辆载重检测设备,并在发卡或者收费时对载货的汽车进行超限超载检测。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在合理间距提前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将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50、划定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城市内街或者窄道设置收费停车站(点)。机动车停放在未经批准的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先行劝告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离开;驾驶人拒不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理。道路停车泊位的收入应当上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和道路实际情况,确定施

51、工作业路段和时间;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作业单位按期完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批准施工作业的部门、施工作业的路段、车道以及时间等在施工现场公布,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七条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各行其道。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52、拖拉机、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不得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可以划设专用车道。专用车道可以划分为小客车、公交车、摩托车等专用道。第二十八条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驾驶车辆不得在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减速、转弯。行车遇前方有障碍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第二十九

53、条机动车在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第三十条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保持齐备有效,不得拆除。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不得停车、上下乘客,但遇交通事故、车辆

54、故障、失火、运载的危险品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以及交通阻塞必须停车的除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不得在车道内或者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检修车辆。遇交通阻塞停车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保持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第三十三条两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但不得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第三十四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也不

55、得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通行。其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禁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第三十六条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不得超过一米,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三轮车不得超过二点二米,畜力车不得超过二点六米。第三十七条自

56、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其他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在道路上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过往车辆应当减速避让。作业人员横穿车行道应当直行通过,注意来往车辆。第三十九条客运站场应当按照规定对进站公路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准超载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公路客运车辆驶出站场。货运站场应当按照规定对车辆配载,不准超载超限的货车驶出站场。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57、不得将危险货物交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或者驾驶人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货物,也不得将货物交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人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相应客运经营资格的车辆运送旅客。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一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告并协助尽快恢复交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当事人拒不配合、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等紧急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方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所属物品。机动车在

58、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影响通行的,现场清理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第四十二条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停车场、渡口,以及道路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记录的车辆信息、相关人员的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第四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的指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及时将可移动的车辆和物品移至安全地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

59、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不得驶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造成路产损坏或者公路污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第四十四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通事故除外。第四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逃

60、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四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

61、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第四十七条本省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

62、)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二)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执法有过错的,依法予以纠正;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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