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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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新探 摘要。现阶段,我国大量的民间矛盾依然无法通过诉讼调解就实现案结事了。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 关键词: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纠纷探索 调解植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并因为它有诸多优势被国际调解界称为“东方经验”。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一直处于较高水平,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体要求。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单凭诉讼调解是远远不够的,大量的民间矛盾依然无法通过诉讼调解就实现案结事了,诉讼调解有其不足之处,需要与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相结合,才能实现良性互动。 一、“诉调对接”的含义 所谓

2、“诉调对接”是指。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互动,最大化的化解矛盾的对接,本质是“以灵活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大调解,促进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发挥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研究“诉调对接”,不可不将其置于调解的大背景下,调解、诉讼调解、诉讼和解及ar(指解决争议替代方式)都应该称为裁判外纠纷解决方式。它们是一种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以合意为基础的具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运作方式民间化等特征的大调解的组成部分。调解是一个综合概念,内涵外延较广,强调广泛性。诉讼调解则侧重于主持调解主体职业性和结果的强制性。诉讼和解侧重于意思的双方高度自治性。而dr则侧重于纠

3、纷解决方式的替代性。 二、从个案角度看“诉调对接”的优点 这是一个实践中真实的婚姻案例,以此展示“诉调对接”应用实践,挖掘其优势。 陈某梅(女)与王某亮(男)离婚案。原告陈某梅以王某亮赌博不负家庭责任而与其发生纠纷,带婚生一子一女回老家居住一月有余并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屋,婚生一子一女要求由被告抚养。 这一普通案件在法院是这样运作的: 1.立案(因陈某梅系农村妇女,现带一子一女,无经济来源,靠朋友接济)经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用,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 3答辩前调解由独任法官主持。调解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提出房屋系婚前父母对个人赠予,原告则主张房屋系婚后共同投资购买,因基本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调解不成

4、。被告继续答辩。 4.开庭庭审。法庭调查后,对双方房屋问题系被告父母赠予事实基本查清,原告也无异议。法院就是否离婚调解进一步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并未反对,法院进行庭上调解。 .庭审中,由于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提出感情尚未破裂,而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官在宣讲法律后中止调解。法庭休庭。 6.休庭后,法庭邀请双方所在地居委会就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居委会调解人员积极介入。由于双方未持异议,在调解中了解到原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系家庭生活困难。原告无经济来源,被告也因所在企业改制下岗,加之患有癫痫症,无生活来源,赌博以发泄。 7.继续开庭审理。邀请居委会调解人员到场协助调解。当事人双方提出不公

5、开审理,法庭同意。在不公开调解中,双方均认识到婚姻无法挽回,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原告还表示,应由被告抚养,如果法院不判,就将孩子扔在法院,被告也表示法院如判决不公,人就不走了。 .利用调解网络和社会资源。法官认识到如果从法律关系角度讲,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仅对抚养问题判决很容易审结,但所涉及矛盾不可能从根本上化解。于是协调居委会、民政、镇政府,依法为双方的一子一女申请办理了低保补助。 .双方自愿调解离婚,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并为法庭送上锦旗。 针对以上案件,笔者着重从调解与审判的关系探析其特点。可以看出: (1)调解着眼于纠纷解决的结果,重视双方当事人的感受而追求实质正义,审判

6、着眼于通过程序进程而追求法律正义,重视证据证明的事实。 本案中,如果不运用社会阅历和调解经验,就无法发现当事人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或仅依据感情破裂的事实简单分割财产和子女,势必激化矛盾。 (2)调解可以通过积极介入和引导,了解纠纷潜在因素而呈现积极解决的主动性,而审判受不告不理原则的束缚呈现出被动性。 本案中法庭基于双方法律意识较差的情况,主动协调了居委会调解人员、民政部门、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审判的每个阶段贯彻了调解。 ()调解可以遵循常理、风俗、道德等多种社会现范和习惯,更呈现亲和性,而审判受严格依法限制,以法律为最终上司,呈现严肃性。 ()调解有双方当事人保密利益选择的灵活性,而审判奉行

7、的是直接言词、公开、透明的法律原则,具有公开性。 本案在继续开庭审理中,双方提出不公开调解,法院考虑到虽不涉及隐私,但双方均要求不公开调解,支持了双方请求。 三、“诉调对接”的现状分析 (一)实践中“诉调对接”的主要运行模式 目前,我国南京、深圳、长沙及西安等地的法院已开展了“诉调对接”工作新机制的实践探索,结合各地区具体实际情况,体现了“诉调对接”的效果。考察当前情况,“诉调对接”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运行模式:一是合一调解模式,即将调审分离,法院的诉讼调解与审判程序分开运行,同时建立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合一的大调解模式;二是辅助调解模式,即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法院及社会调解结合互动,典型

8、的做法是在法院设置巡回审判庭,深入到纠纷频发地区进行巡回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积极邀请当地社会人员进行辅助调解;三是引入调解,即在法院内部开辟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调解室,通过委托、邀请等方式将社会调解力量纳入法院解决纠纷的过程,并最终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确认纠纷的解决;四是指导调解,即法院指定专门的法官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以及时化解基层纠纷。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成效 “诉调对接”机制作为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直接的探索与尝试,在实际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司法与社会效果。 第一,“诉调对接”机制紧密地将诉讼程序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程序衔接在一起,充分融合和发挥了诉讼与非诉程序

9、的整合优势,有效化解大量矛盾纠纷,缓解法院的案件压力。在“诉调对接”机制中,调解等非诉程序延伸至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在案件立案后,法院可依据实际情况告知当事人可采用的民间调解渠道,或是直接进行立案调解;在开庭答辩前,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进行证据交换时进行调解;在庭审中,在证据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诉讼程序与调解深度紧密结合,强化了纠纷解决的力度,有利于诉讼压力的缓解。 第二,“诉调对接”机制重视调解制度内在和谐价值的发挥,同时强调法院的指导培训,并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增强了民间调解机构调解结果的公信力与稳定性。调解制度重视营造双方之间的和谐气氛,调解方法灵活多样,比如因时

10、因地制宜探索了巡回法庭、调解网络等方法,针对离婚案件的冷处理法,对家庭案件的情景交融法,对侵权案件的利弊对比分析法等。 (三)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 尽管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但其暴露出的问题也值得重视。 第一,立法缺失,法律依据不足。我国现阶段的“诉调对接”机制正处于由探索向成熟迈进的阶段,实践中各地相继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但显而易见,这些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在本地区内发挥指导作用,法律位阶低,效力范围十分有限。 第二,制度保障不健全,缺乏长效机制。“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离不开各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的配合,由于缺乏规范依据,对各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调动大多依靠联席会议、联动机制等,而

11、此类联动机制具有强烈的人治色彩,使得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的配合缺乏稳定性,法院亦不存在防止职能部门任意退出的保障机制。 四、“诉调对接”的改革路径探索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应社会多元需求的调解制度,必须符合时代精神并不断改革完善。因此,对于“诉调对接”的改革路径,笔者总的观点是:作为与审判相互补偿,相互协调发挥作用的“诉调对接”机制发展必须处理好与改革的关系、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与西方ar的关系,并立足于我国现实基础构建。 (一)把握实现“诉调对接”的目的 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优势,减少和分流矛盾纠纷的诉讼量,增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量和职能,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衔接

12、互动、相互配合,丰富纠纷解决方法,优化当事人利益,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法院判决非黑即白模式下社会正义不能完全实现的僵局。 (二)完善“诉调对接”的措施建议 第一,加快立法步伐,实现“诉调对接”规范化。就如何实现“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问题,出台专门的立法有利于统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整合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诉调对接”机制的规范化构建主要集中在程序设置上,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法院履行诉讼告知义务。在立案阶段,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存在调解可能的家庭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立案庭可以通过发出告知书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基层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

13、,法院暂不立案;同时,对于那些存在信访苗头、在辖区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通知各调解组织人员配合法院做好人员疏导教育工作,避免激化矛盾发生群体性事件。 .重视基层调解组织功能发挥。在案件审判阶段,法院可以要求案件所在辖区内的基层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独立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院记录在案并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或是由当事人申请撤诉;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法院可以要求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参与庭外协调工作。 第二,建立长效“诉调对接”保障制度。成立地方“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的“诉调对接”工作,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激励机制,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诉调对接”工作中的表现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不配合甚至严重影响调解工作开展的人员,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同时,还应将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专款专项对“诉调对接”工作予以财力上的支持,给基层调解人员提供财政补助,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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