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炼化专业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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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炼化专业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的工业用火管理。第二章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第四条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_,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

2、消防部门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一)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_物品;(二)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四)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五条临时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临时用电作业;(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四)机动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

3、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第六条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用火分为三级。(一)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5、工业污水场、易燃_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_米以内的区域);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7、储存、输送易燃_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二)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1、装置停车大检修,

4、工艺处理合格,经厂_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三)特殊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对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施焊用火,由各地区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

5、置换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留存;二联用火人持有;三联监护人持有。“用火作业票”存根(即一联)由地方分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保存。第三章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第八条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_。第九条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

6、的措施划_,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第十条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第十一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地区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_同意后批准生效。第十二条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

7、相应栏内签字。第十三条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_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_小时。第十四条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第十五条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第十六条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第四章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第十七条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

8、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第十八条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第十九条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第二十条监护人的职责:(一)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三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

9、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二)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第二十一条用火人的职责(一)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二)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三)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四)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第五章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二条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

10、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第二十三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_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第二十四条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一)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_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二)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

11、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三)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_%(LEL);(四)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_%(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_%;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_%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第二十五条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

12、、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第二十六条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第二十八条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第二十九条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第三十条离用火点_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_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_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第三十

13、一条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第三十二条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监火人应将用火作业票收回,并对用火作业现场进行无火种的确认。第三十三条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_(体积)。第三十四条是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_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_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为保证本规定有效实施,各地区分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8页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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