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范与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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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 险 防 范 与 医 疗 安 全 冕 宁 漫 水 湾 友 松 医 院 创 建 办 前 言 医 疗 服 务 是 一 项 科 技 含 量 高 、 风 险 大 的 工 作 , 是 认识 未 知 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驾 驭 已 知 的 艰 难 探 索 。 任 何 的 临 床 活 动 , 甚 至 是 极 为 简 单 或 看 似 微 不 足 道的 临 床 活 动 都 存 在 着 医 疗 安 全 问 题 。 正 确 认 识 医 疗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和 防 范 风 险 , 尽 可 能 减少 医 疗 安 全 事 故 , 减 少 风 险 带 来 的 损 害 , 对 于 维 护 医 务人 员 及

2、病 人 的 权 益 , 促 进 医 院 发 展 , 都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 “网 友 ” 的 过 激 行 为 医 生 和 强 盗 强 盗 通 常 只 在 晚 上 作 案 , 医 生 却 全 天 候 抢 钱 ; 强 盗 风 里 来 雨 里 去 四 处 流 窜 , 医 生 冬 天 暖 夏 天 凉 环 境 优 雅 ; 你 为 了 活 命 被 动 把 钱 交 给 强 盗 , 你 为 了 活 命 主 动 把 钱 交 给 医 生 ; 强 盗 只 能 抢 光 你 身 上 的 财 富 , 医 生 却 能 抢 光 你 一 生 的 积 蓄 ; 强 盗 只 会 逼 你 掏 钱 , 医 生 却 能 逼 你 借

3、 债 ; 你 碰 上 强 盗 作 案 可 以 破 财 消 灾 , 你 碰 上 医 生 抢 钱 却 得 倾 家 荡 产 ; 强 盗 作 案 时 胆 战 心 惊 小 心 翼 翼 , 医 生 抢 钱 时 理 直 气 壮 无 所 顾 忌 ; 强 盗 还 怕 你 人 多 势 众 , 医 生 连 警 察 也 照 抢 不 误 ; 你 被 强 盗 抢 了 可 以 报 警 , 你 被 医 生 抢 了 只 能 认 命 ; 强 盗 作 案 时 把 自 己 打 扮 成 魔 鬼 , 医 生 抢 钱 时 把 自 己 伪 装 成 天 使 ; 强 盗 抢 光 你 的 钱 他 逃 跑 , 医 生 抢 光 你 的 钱 你 滚 蛋

4、 ; 强 盗 钱 抢 多 了 叫 数 额 巨 大 得 枪 毙 , 医 生 钱 抢 多 了 称 贡 献 突 出 受 表彰 ; 你 把 强 盗 杀 了 叫 正 当 防 卫 , 你 把 医 生 宰 了 叫 违 法 犯 罪 ; 医 生 一 辈 子 也 许 不 会 被 强 盗 抢 , 强 盗 一 生 中 肯 定 会 被 医 生 抢 ; 医 生 上 辈 子 肯 定 是 强 盗 , 强 盗 下 辈 子 一 定 想 当 医 生 。 医 生 的 无 奈 满 腔 热 血 把 医 学 会 , 当 了 医 生 吃 苦 受 累 急 难 险 重 必 须 到 位 , 病 房 门 诊 终 日 疲 惫 从 早 到 晚 比 牛

5、还 累 , 一 日 三 餐 时 间 不 对 屁 大 点 事 不 敢 不 对 , 逢 年 过 节 值 班 应 对 一 时 一 刻 不 敢 离 位 , 周 末 不 休 还 要 开 会 迎 接 检 查 让 人 崩 溃 , 天 天 学 习 不 懂 社 会 病 人 告 状 回 回 都 对 , 工 资 不 高 还 要 交 税 晋 升 职 称 回 回 被 退 , 抛 家 舍 业 愧 对 长 辈 回 到 家 中 还 要 惧 内 , 囊 中 羞 涩 见 人 惭 愧 青 春 年 华 如 此 狼 狈 , 百 姓 还 说 我 们 受 贿 仰 望 青 天 欲 哭 无 泪 ! ! 忠 告 ! ! !今 天 没 风 险 、

6、 明 天 没 风 险 、 后 天 会 有 风 险 ;今 年 不 告 你 、 明 年 不 告 你 、 后 年 会 告 你 ;中 国 医 疗 风 险 速 度 将 成 几 何 态 势 上 升 ;相 当 一 些 人 潜 在 的 敌 视 医 生 ;所 有 医 务 人 员 必 须 对 医 疗 安 全 有 足 够 的 认 识 ! ! ! 医疗安全的概念狭 义 的 医 疗 安 全 是 指 在 医 疗 服 务 过 程中 , 保 证 病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 使 病 人 不 因 医疗 失 误 或 过 失 而 受 到 危 害 。病 人 安 全 与 医 疗 安 全 是 近 义 词 , 医 疗安 全 的 核 心

7、和 目 的 是 病 人 安 全 , 但 医 疗 安全 的 范 围 更 广 。 病 人 安 全医 疗 风 险 医 疗 安 全 医 疗 风 险 的 定 义 医 疗 风 险 是 指 存 在 于 整 个 医 疗 服 务 过程 中 , 可 能 导 致 损 害 或 伤 残 的 不 确 定 性事 件 。 风 险 具 有 客 观 性 、 永 恒 性 、 危 害 性 和不 确 定 性 的 特 征 。 医 疗 风 险 的 分 类 可 预 见 可 防 范 : 手 术 感 染 ; 可 预 见 不 可 防 范 : 医 疗 意 外 , 过 敏 性 疾 病 ; 可 预 见 却 难 以 防 范 : 产 科 大 出 血 、 羊

8、 水 栓塞 ; 不 可 预 见 不 能 防 范 : 患 者 自 杀 。 案 例 1: 麻 痹 大 意 的 风 险 某 医 院 , 48岁 女 性 , 在 门 诊 痔 疮 术 后收 入 院 , 病 房 医 生 未 认 真 看 门 诊 病 历 对 青霉 素 过 敏 的 记 录 , 开 出 了 青 霉 素 皮 试 , 护士 按 照 医 嘱 操 作 , 皮 试 拔 针 , 患 者 休 克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案 例 2: 过 于 自 信 的 风 险 男 、 53岁 、 肾 移 植 后 推 出 手 术 室 无 呼吸 , 家 属 提 醒 , 麻 醉 师 自 信 地 说 : 没 事 ,麻 醉 还

9、没 有 醒 。 三 楼 到 六 楼 仍 无 呼 吸 ,急 返 回 手 术 室 ,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案 例 3: 来 自 领 导 的 风 险CCTV 2007/1/20 焦 点 访 谈 2006年 12月 某 卫 生 院 , 检 验 科 把 产妇 O型 血 报 告 为 B型 , 输 入 400毫 升 B型 血后 急 性 肾 功 能 衰 竭 转 驻 马 店 中 心 医 院 ,卫 生 局 长 说 检 验 人 员 没 有 上 岗 资 格 。 案 例 4: 过 度 治 疗 的 风 险 2005年 某 三 级 医 院 给 一 冠 心 病 患 者 放了 11个 支 架 , 在 冠 状 动 脉 降

10、 支 血 管 也 放 置支 架 , 结 果 导 致 心 肌 梗 死 ,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案 例 5: 后 勤 事 务 的 风 险 某 医 院 在 转 送 一 位 重 症 老 年 患 者 时 , 电 梯发 生 故 障 , 困 在 电 梯 内 40分 钟 , 最 后 患者 死 亡 , 家 属 以 医 院 耽 误 抢 救 为 由 , 将医 院 告 上 法 庭 , 崇 文 区 法 院 判 医 院 赔 偿 8万 元 。 案 例 6: 治 疗 设 计 的 风 险 某 男 73岁 , 肺 心 病 、 心 功 能 不 全 入 院 ,经 治 疗 病 情 好 转 , 年 轻 住 院 医 生 看 到 患

11、 者白 蛋 白 18.9/L, 以 支 持 疗 法 促 进 病 情 恢 复 ,在 48小 时 内 给 白 蛋 白 40克 , 脂 肪 乳 500毫升 、 水 解 蛋 白 500毫 升 , 18种 氨 基 酸 500毫升 , 10 氯 化 钠 100毫 升 等 液 体 , 导 致 患者 心 功 能 不 全 加 重 而 死 亡 。 案 例 7: 无 医 疗 过 错 的 风 险 患 儿 刘 玺 , 因 呕 吐 求 医 , 诊 断 为 胃 炎 , 大夫 给 药 中 有 庆 大 霉 素 4万 单 位 每 日 两 次 口 服 ,共 服 5次 。 服 药 后 当 天 即 出 现 走 路 不 稳 , 烦 躁不

12、 安 , 夜 里 哭 闹 , 随 后 对 声 源 无 反 映 。 2002年3月 患 儿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认 为 医 院 给 予的 庆 大 霉 素 导 致 了 她 耳 聋 。 经 两 审 终 结 , 法 院 因 “ 刘 玺 的 双 侧 重 度 感音 神 经 性 耳 聋 不 能 排 除 与 口 服 庆 大 霉 素 的 因 果关 系 ” 故 判 决 医 院 承 担 61万 余 元 的 赔 偿 。 。 案 例 8: 未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的 风 险2006.4.16 信 报 报 道 : 一 个 两 岁 婴 儿 接 种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疫 苗 后 ,不 久 发 生 合 并

13、 症 , 后 诊 断 为 急 性 播 散 性 脑 脊 髓炎 , 平 衡 功 能 失 调 , 一 、 二 审 判 赔 33万 。 理 由 : 医 院 接 诊 时 未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违 反 法 定告 知 程 序 , 有 一 定 过 错 , 应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案 例 9: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的 风 险 CCTV消 息 : 2007年 7月 4号 下 午 , 不到 两 岁 的 男 孩 意 外 地 被 一 根 金 属 管 插 入肛 门 , 之 后 父 母 带 着 他 马 不 停 蹄 地 辗 转了 5家 医 院 , 但 终 于 因 为 延 误 治 疗 而 夭折 。

14、 医 院 的 首 位 接 诊 医 生 没 有 对 病 人 进 行详 细 的 问 诊 和 检 查 , 没 有 请 上 级 医 生 进行 会 诊 , 擅 自 提 出 要 进 行 肠 镜 检 查 , 并让 患 者 转 院 。 该 医 生 违 反 医 疗 常 规 , 对小 龙 圳 的 死 亡 负 有 重 大 责 任 , 医 生 已 经被 停 职 。 10、 来 自 同 行 的 风 险 下 级 医 院 转 来 病 人 , 上 级 医 院 医 生 对 疗 效 、 时 间 、或 用 药 进 行 不 当 、 负 面 的 评 价 ; ( 某 医 院 新 生 儿 转 院 医 生 不 当 言 语 导 致 纠 纷 )

15、 A医 生 说 B医 生 诊 治 有 问 题 ; 患 者 对 医 生 有 疑 问 时 , 不 解 释 , 默 认 、 甚 至 支 持 患者 的 评 价 ; 医 务 人 员 要 克 服 “ 文 人 相 轻 ” 的 陋 习 , 要 顾 全 大 局 ,尊 重 您 的 同 事 。 11、 行 业 “ 忌 语 ” 的 风 险 患 者 常 问 有 事 吗 , 答 “ 没 事 ” COPD患 者 两 次 医 生 说 “ 没 事 ” 后 死 亡 急 诊 时 说 “ 不 要 紧 ” 特 殊 治 疗 时 “ 没 问 题 ” 慢 病 患 者 “ 能 治 好 ” 说 话 要 有 余 地 , 不 要 讲 到 十 分 ,

16、 临 床 上 很 少 有绝 对 的 肯 定 和 否 定 。 有 些 词 句 在 执 业 生 涯 中 终 身 禁 忌 。 12、 药 物 配 伍 禁 忌 的 风 险 2004年 国 家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信 息 通 报 : 鉴 于 莪 术油 注 射 液 可 引 起 严 重 的 不 良 反 应 , 建 议 临 床 医 师严 格 掌 握 适 应 症 , 对 此 药 过 敏 者 禁 用 , 过 敏 体 质者 慎 用 。 禁 忌 与 头 孢 曲 松 、 头 孢 拉 定 、 头 孢 哌 酮 、庆 大 霉 素 、 速 尿 配 伍 使 用 。 湖 南 某 医 院 儿 科 老 医 生 处 方 : 莪 术

17、油 、 头 孢曲 松 联 合 使 用 , 在 发 生 不 良 反 应 后 的 抢 救 中 , 又两 次 使 用 速 尿 , 最 后 导 致 孩 子 死 亡 。 13、 护 理 操 作 不 当 的 风 险 一 脑 水 肿 患 儿 输 入 甘 露 醇 , 护 士 为 了 省 力 ,采 取 输 液 瓶 加 压 空 气 的 快 速 输 液 方 式 , 操 作 后忙 于 其 他 病 人 , 当 家 属 发 现 孩 子 紫 绀 时 , 护 士长 才 突 然 想 起 了 , 忙 给 患 儿 采 取 静 脉 抽 吸 , 无效 死 亡 。 14、 来 自 过 敏 药 的 风 险 能 导 致 患 者 意 外 死

18、亡 , 必 须 做 过 敏 试验 的 八 类 药 你 掌 握 了 吗 ? 青 霉 素 类 、 链 霉 素 、 头 孢 类 、 TAT、 普 鲁 卡 因 、 细 胞 色 素 C、 有 机 碘 造 影 剂 、 门 冬 酰 胺 酶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 是 有 目 的 、 有 意 识 地 通 过 计 划 、组 织 、 控 制 和 检 查 等 活 动 来 阻 止 、 防 范 风 险 损 失的 发 生 , 削 弱 损 失 发 生 的 影 响 程 度 , 以 获 取 最 大利 益 。 要 防 范 医 疗 风 险 , 就 必 须 认 识 引 发 风 险 的 原因 和 影 响 因 素 , 查 找 风 险 点 ,

19、 借 鉴 前 人 的 经 验 教训 , 找 到 相 应 的 防 范 措 施 和 对 策 。 医 疗 安 全 管 理医疗安全管理 医 疗 安 全 概 述病 人 的 权 利医 疗 纠 纷医 疗 事 故医 疗 安 全 防 范 第 一 节 医 疗 安 全 概 述 随 着 医 学 的 发 展 , 医 学 的 分 工 越 来 越细 , 复 杂 的 医 疗 行 为 过 程 与 各 个 专 业和 个 人 相 关 , 医 疗 技 术 的 发 展 使 侵 袭性 的 检 查 和 治 疗 越 来 越 多 , 加 上 各 个患 者 的 机 体 反 应 也 多 种 多 样 , 造 成 医疗 不 安 全 的 可 能 性 增

20、 大 , 因 此 医 疗 安全 的 管 理 成 为 医 院 管 理 的 一 个 热 点 问题 。 一 、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的 概 念 病 人 在 医 院 医 疗 过 程 中 , 凡 是 由 于 医疗 系 统 的 低 能 状 态 或 医 疗 过 失 等 原 因而 给 病 人 造 成 允 许 范 畴 以 外 的 心 理 、机 体 结 构 或 功 能 上 的 障 碍 、 缺 陷 或 死亡 , 均 属 医 疗 不 安 全 。 医 疗 安 全 或 不 安 全 是 相 对 的 , 不 同 时 期 ,不 同 的 主 客 观 条 件 有 不 同 的 标 准 , 在 评价 医 疗 安 全 与 不 安 全

21、 时 , 不 能 超 越 当 时所 允 许 的 范 围 和 限 度 , 在 制 订 医 疗 安 全标 准 时 , 应 以 时 代 所 允 许 的 范 围 秘 限 度为 依 据 , 如 限 于 当 时 的 医 疗 技 术 水 平 和客 观 条 件 , 发 生 难 以 预 料 的 意 外 或 难 以避 免 的 后 遗 症 时 , 不 能 认 为 是 医 疗 不 安全 。 二 、 医 疗 安 全 的 重 要 意 义 1、 医 疗 安 全 是 实 现 优 质 医 疗 服 务 的 基 础 : 2、 医 疗 安 全 是 患 者 选 择 医 院 的 重 要 指 标 : 3、 医 疗 安 全 是 保 证 病

22、人 权 利 得 以 实 现 的 重要 条 件 : 第 二 节 病 人 的 权 利 所 谓 病 人 的 权 利 是 指 病 人 应 该 行 使的 权 力 和 享 受 的 利 益 。 一 、 病 人 的 基 本 权 利 病 人 拥 有 的 基 本 权 利 包 括 : 医 疗 权 、自 主 权 、 知 情 同 意 权 、 保 密 权 和 隐私 权 。 也 就 是 对 医 务 人 员 来 说 , 他们 有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 尊 重 病 人 的 意愿 , 向 病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信 息 和 取 得病 人 自 愿 的 同 意 , 保 守 秘 密 和 保 护隐 私 的 义 务 。 ( 一

23、) 病 人 的 健 康 权 和 医 疗 权 医 疗 权 是 病 人 最 基 本 的 权 利 , 是 生 命健 康 权 的 延 伸 。 不 能 保 证 公 民 起 码 的 医疗 权 , 健 康 权 就 是 一 句 空 话 。 除 了 宏 观上 的 医 疗 权 和 健 康 权 , 医 疗 权 和 健 康 权还 有 微 观 上 的 特 定 权 利 。 其 特 定 的 权 利包 括 几 个 方 面 : 1、 任 何 病 人 都 享 有 医 疗 权 利 :2、 病 人 享 有 的 医 疗 权 应 是 平 等 的 :3、 病 人 有 获 得 尊 重 人 的 医 疗 服 务 的 权 利 :4、 病 人 有

24、权 监 督 自 己 医 疗 权 利 的 实 现 :5、 病 人 有 权 拒 绝 治 疗 和 拒 绝 参 加 医 学 实验 :6、 病 人 拥 有 要 求 节 省 医 疗 费 用 并 了 解 费用 花 费 情 况 的 权 利 : ( 二 ) 自 主 权 病 人 的 自 主 权 是 指 病 人 就 有 关 自 己 的医 疗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的 权 利 。 这 些 基 于病 人 的 自 主 性 。 自 主 性 包 括 以 下 几 种含 义 : 1、 自 主 性 是 指 一 个 人 的 自 愿 决 定 和 行动 , 即 不 是 在 强 迫 、 强 制 或 不 正 当 的影 响 下 作 出 的

25、决 定 和 行 为 。 2、 自 主 性 是 指 在 作 出 决 定 前 病 人 知 道面 前 有 种 种 可 供 选 择 的 方 法 , 以 及 这些 选 择 带 来 的 种 种 后 果 , 经 过 评 价 和权 衡 利 弊 , 深 思 熟 虑 后 作 出 的 决 定 。 3、 自 主 性 是 指 病 人 作 出 的 决 定 是 经 过理 智 的 分 析 , 与 其 一 贯 态 度 和 价 值 观 念一 致 , 而 不 是 人 们 的 一 时 感 情 冲 动 。 4、 自 主 权 是 具 有 行 为 能 力 的 病 人 作 出的 决 定 。 如 果 病 人 是 未 成 年 人 或 精 神 病

26、患 者 则 由 其 监 护 人 作 出 决 定 。 ( 三 ) 知 情 同 意 权 知 情 同 意 权 是 病 人 自 主 权 的 延 伸 , 集 中体 现 了 医 生 对 病 人 和 病 人 自 主 权 的 尊 重 。 作 好 知 情 同 意 权 可 以 保 护 病 人 和 受 试 者避 免 到 伤 害 ,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并 有 利 于社 会 中 所 有 的 人 , 有 助 于 行 使 病 人 的 自主 权 , 有 助 于 增 进 医 患 关 系 。 ( 四 ) 保 密 权 病 人 的 保 密 权 包 括 三 个 部 分 : 一 是 为 患 者 保 密 ; 二 是 对 患 者

27、保 密 ; 三 是 保 守 医 务 人 员 秘 密 。 病 人 的 保 密 权 是 自 主 权 的 延 伸 ,对 病 人 的 隐 私 保 密 是 医 生 的 职 业 道 德 。 ( 五 ) 隐 私 权 隐 私 是 一 个 人 不 容 许 他 人 随 意侵 入 的 领 域 , 指 个 人 生 活 中 不 愿 向他 人 公 开 或 为 他 人 知 悉 的 秘 密 。 隐私 权 是 指 公 民 享 有 的 个 人 不 愿 公 开的 有 关 私 生 活 的 事 实 不 被 公 开 的 权利 。 二 、 法 律 权 利 病 人 的 法 律 权 利 是 指 法 律 赋 予 病 人享 有 的 某 种 权 益

28、 。 对 于 病 人 拥 有 的 法 律权 利 , 病 人 能 依 法 来 实 施 某 种 行 为 以 满足 自 己 的 利 益 要 求 , 可 依 法 要 求 他 人 作出 一 定 行 为 或 者 抑 制 一 定 行 为 以 求 自 己权 利 的 实 现 。 病 人 拥 有 要 求 国 家 机 关 依据 法 律 , 运 用 强 制 手 段 来 保 护 和 协 助 实现 其 权 利 。 ( 一 ) 生 命 健 康 权 生 命 健 康 权 是 人 权 的 一 部 分 , 民法 通 则 规 定 人 身 权 包 括 生 命 健 康 权 、姓 名 权 、 名 称 权 、 肖 像 权 、 名 誉 权 等

29、 。生 命 健 康 权 是 人 身 权 中 最 重 要 的 基 本 权利 , 是 指 公 民 依 法 对 自 身 所 享 有 的 生 命安 全 和 身 心 健 康 不 受 非 法 侵 害 的 人 身 权利 。 因 为 医 务 人 员 在 诊 疗 过 程 中 的 过 失而 给 病 人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就 侵 犯 了 病 人 的生 命 健 康 权 。 ( 二 ) 肖 像 权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公 民 享 有 肖 像 权 ,未 经 本 同 意 ,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使 用 公民 的 肖 像 。 公 民 具 有 肖 像 的 占 有 权 、 创制 权 和 使 用 决 定 权

30、。 如 果 医 院 或 医 务 人员 虽 经 病 人 本 人 同 意 拍 摄 和 使 用 了 其 肖像 , 但 其 后 改 变 使 用 途 径 或 范 围 , 例 如由 科 研 存 档 转 为 广 告 , 就 构 成 了 对 肖 像权 的 侵 害 。 但 是 凡 为 了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的需 要 而 非 使 用 公 民 肖 像 不 可 时 , 未 经 本人 同 意 使 用 的 , 不 构 成 侵 权 。 ( 三 ) 名 誉 权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 公 民 、 法 人 享 有名 誉 权 , 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受 法 律 保 护 ,禁 止 用 侮 辱 、 诽 谤 等 方

31、式 损 害 公 民 、 法人 的 名 誉 。 现 在 名 誉 纠 纷 日 益 增 多 , 医院 可 能 因 为 未 经 他 人 同 意 , 擅 自 公 布 他人 的 隐 私 材 料 或 以 书 面 、 口 头 形 式 宣 扬他 人 隐 私 、 致 他 人 名 誉 受 到 损 害 的 , 按照 侵 害 他 人 名 誉 权 处 理 。 ( 四 ) 隐 私 权 隐 私 权 是 指 公 民 享 有 的 个 人 不 愿 公开 的 有 关 私 生 活 的 事 实 不 被 公 开 的 权 利 。侵 害 病 隐 私 权 的 行 为 方 式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刺 探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了

32、解 病 人 的 隐 私 ,二 是 泄 露 因 业 务 或 职 务 关 系 掌 握 他 人 的秘 密 。 确 定 是 否 存 在 侵 害 隐 私 权 并 不 是以 是 否 故 意 或 过 失 为 要 素 条 件 , 只 要 泄露 了 病 人 不 愿 公 开 的 个 人 生 活 秘 密 就 可构 成 侵 害 隐 私 权 。 第 三 节 医 疗 纠 纷 进 入 20世 纪 90年 代 以 来 , 我 国 医 疗 纠纷 的 例 数 日 趋 增 多 。 据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抽 样 调 查 统 计 , 1991年 , 全 国 100家 大 型医 院 共 发 生 医 患 纠 纷 232件 ,

33、其 中 提 起 诉讼 的 只 有 10件 , 而 到 1998年 , 全 国 100家大 型 医 院 共 发 生 医 患 纠 纷 1400件 , 其 中 诉诸 法 律 的 有 588件 , 占 纠 纷 总 数 的 42%。医 疗 纠 纷 已 成 为 医 院 管 理 者 、 新 闻 媒 体 和广 大 人 民 关 注 的 热 点 之 一 。 一 、 医 疗 纠 纷 概 述 所 谓 医 疗 纠 纷 : 是 指 发 生 在 医 患 双方 之 间 因 患 者 对 医 务 人 员 或 医 疗 机 构 的医 疗 服 务 不 满 意 而 与 医 方 发 生 的 争 执 。其 特 征 是 医 患 双 方 对 医

34、 疗 后 果 的 认 定 有分 歧 , 分 歧 的 焦 点 是 对 医 疗 后 果 ( 主 要指 不 良 后 果 ) 产 生 的 原 因 、 性 质 和 危 害性 的 认 识 差 距 , 病 人 及 其 家 属 要 求 追 究 发 生 不 良 后 果的 责 任 并 要 求 对 造 成 的 损 害 进 行 经 济赔 偿 , 这 种 医 患 之 间 双 方 的 纠 葛 只 有通 过 行 政 协 调 或 法 律 裁 决 才 能 得 以 解决 。 要 构 成 医 疗 纠 纷 必 须 满 足 纠 纷 的主 体 是 医 患 双 方 , 是 因 为 不 良 后 果 产生 的 分 歧 , 不 良 后 果 是

35、因 为 诊 疗 过 程中 的 行 为 造 成 的 。 医 疗 纠 纷 的 分 类医 疗 纠 纷 医 疗 过 失 纠 纷非 医 疗 过 失 纠 纷 医 疗 意 外医 疗 并 发 症疾 病 自 然 转 归医 疗 事 故医 疗 过 错 二 、 医 疗 纠 纷 的 原 因1、 医 院 方 面 的 原 因 : ( 1) 医 疗 事 故 引 起 的 纠 纷 : ( 2) 医 疗 过 错 引 起 的 纠 纷 : ( 3) 服 务 态 度 引 起 的 纠 纷 : ( 4) 不 良 行 为 引 起 的 纠 纷 : 2、 病 人 方 面 的 原 因 : ( 1) 缺 乏 医 学 知 识 和 对 医 院 规 章 制

36、 度不 理 解 。 ( 2) 病 人 及 家 属 不 良 动 机 造 成 的 纠 纷 ,极 少 数 病 人 及 家 属 企 图 通 过 吵 闹 来 达到 某 些 目 的 。 ( 3) 病 人 对 医 学 的 期 望 过 高 。 三 、 医 疗 纠 纷 增 长 的 原 因1、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医 疗 保 健 知 识 水 平 提 高和 法 律 观 念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增 强 , 病 人开 始 用 法 律 的 武 器 保 护 自 己 。2、 有 些 医 疗 主 体 因 为 对 物 质 利 益 的 追 求等 原 因 造 成 医 德 水 平 降 低 , 服 务 态 度下 滑 , 造 成

37、医 疗 纠 纷 。 3、 医 疗 技 术 日 新 月 异 , 但 新 技 术 的 使 用还 存 在 许 多 未 知 的 情 况 , 可 能 带 来 一些 新 的 医 疗 纠 纷 。4、 医 患 之 间 的 关 系 因 医 疗 保 险 的 实 施 而呈 现 多 元 化 。 医 疗 保 险 的 实 施 使 原 来医 患 两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变 成 了 医 、 患 和第 三 方 之 间 的 关 系 , 可 能 带 来 一 些 新的 纠 纷 。 三 、 医 疗 纠 纷 的 处 理 当 医 疗 纠 纷 出 现 时 , 即 医 患 双 方 对 医 疗后 果 的 认 定 有 分 歧 时 , 可 以

38、通 过 一 定 的程 序 进 行 处 理 , 首 先 是 当 事 的 医 疗 机 构和 病 人 及 其 家 属 根 据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例 的 规 定 进 行 协 商 解 决 。 在 自 行 协 商解 决 不 成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 通 过 其 他 途 径解 决 : 其 他 3种 处 理方 式 : 1、 行 政 处 理 : 申 请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处理 。 ( 时 效 一 年 ) 2、 申 请 医 疗 鉴 定 : 3、 民 事 诉 讼 : 第 四 节 医 疗 事 故 医 疗 事 故 是 最 严 重 的 医 疗 不 安 全 2002年 2月 国 务 院 发 布 医 疗

39、事 故 处 理 条例 , 为 医 疗 事 故 的 界 定 、 处 理 提 供了 依 据 。 一 、 医 疗 事 故 的 界 定 医 疗 事 故 是 指 在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在 医 疗 活 动 中 ,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 常规 ,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对 医 疗 事故 的 界 定 作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认 定 医 疗 事故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5个 条 件 : 1、 医 疗 事 故 的 主 体 2

40、、 违 法 性 : 3、 人 身 损 害 4、 因 果 关 系 : 人 身 损 害 与 违 法 性 有 直接 的 因 果 关 系 5、 非 主 观 故 意 二 、 医 疗 事 故 的 分 级 根 据 对 病 人 造 成 的 不 良 结 果 将医 疗 事 故 分 为 四 级 : 一 级 医 疗 事 故 : 指 造 成 病 人 死 亡 、 重 度 残疾 ( 2等 ) 二 级 医 疗 事 故 : 指 造 成 中 度 残 疾 、 严 重 功 能障 碍 。 二 级 医 疗 事 故 分 为 二 级 甲 、 乙 、 丙 、丁 等 三 级 医 疗 事 故 : 指 轻 度 残 疾 、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

41、分 为 三 级 甲 、 乙 、 丙 、 丁 、 戍 ( 5等 ) 。 四 级 医 疗 事 故 明 显 人 身 损 害 的 其 他 后 果 三 、 医 疗 事 故 的 处 理 1、 医 疗 事 故 的 处 理 程 序 : 2、 医 疗 事 故 的 鉴 定 : 3、 医 疗 事 故 的 处 理 : ( 1) 对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 ( 2) 赔 偿 的 费 用 : 第 五 节 医 疗 安 全 防 范 面 对 医 疗 风 险 , 医 院 需 要 建 立医 疗 安 全 管 理 和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管 理制 度 以 进 行 医 疗 安 全 防 范 。 不 同 的医 院 有 不 同 的 医

42、 疗 安 全 管 理 和 医 疗事 故 处 理 模 式 。 在 我 国 主 要 存 在 4种模 式 : 一 、 重 点 病 人 医 疗 管 理 和 医 疗事 故 、 纠 纷 并 行 管 理 模 式 即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是 医 疗 管 理 的 一 个部 分 , 通 过 加 强 重 点 病 例 的 医 疗 管理 来 防 范 医 疗 不 安 全 事 件 的 发 生 ,同 时 建 立 医 疗 事 故 、 医 疗 纠 纷 处 理制 度 。 二 、 医 疗 缺 陷 管 理 与 医 疗 事 故 、医 疗 纠 纷 管 理 并 行 的 管 理 模 式 医 院 从 控 制 医 疗 缺 陷 入 手 进 行

43、医 疗 安 全管 理 , 将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作 为 质 量 管 理 的一 部 分 探 索 医 疗 缺 陷 控 制 办 法 , 制 订 医疗 缺 陷 标 准 , 控 制 医 疗 缺 陷 , 同 时 对 医疗 事 故 、 医 疗 纠 纷 由 专 人 进 行 管 理 。 三 、 单 纯 医 疗 事 故 、 医 疗 纠 纷处 理 管 理 模 式 这 是 一 种 消 极 被 动 的 医 疗 安 全管 理 模 式 。 在 我 国 仍 有 许 多 医 院 只是 单 纯 进 行 医 疗 事 故 、 纠 纷 处 理 工作 , 而 未 进 行 医 疗 安 全 防 范 。 四 、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44、, 以 安 全 防 范为 重 点 的 系 统 化 医 疗 安 全 模 式 ( 1)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的 医 疗 安 全 管 理就 是 安 全 优 质 服 务 管 理 。( 2) 医 疗 安 全 管 理 全 面 纳 入 全 面 质 量管 理 ( TQM) , 使 之 成 为 医 院 质 量管 理 的 重 中 之 重 。 ( 3) 医 疗 安 全 保 障 立 足 于 积 极 有 效 的防 范 措 施 。( 4) 建 立 院 、 科 两 级 医 疗 安 全 目 标 责任 制 。( 5) 逐 步 完 善 和 规 范 医 疗 事 故 、 纠 纷处 理 程 序 。 措 施 提 高 认 识 , 强 化 法 律 意 识 和 防 范 意 识 培 养 认 真 执 行 规 章 制 度 的 自 觉 性 形 成 严 谨 、 细 心 的 工 作 作 风 加 强 “ 三 基 ” 训 练 、 在 职 教 育 和 继 续 医学 教 育 ,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提 高 医 疗 文 书 的 书 写 水 平 培 育 医 患 沟 通 技 巧 和 职 业 敏 感 性 医 院 管 理 措 施 关 於 加 强 医 疗 安 全 的 通 知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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