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讲座(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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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实 务 讲 座袁 滔( 2012年 9月 21日 ) 知 识 产 权 的 基 本 内 涵n 一 、 基 本 定 义 广 义 的 知 识 产 权 : 一 切 人 类 智 力 创 作 的 成 果 。 狭 义 的 知 识 产 权 : 工 业 产 权 (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禁 止 不 正 当 竞 争 等 ) 和 著 作 权 。n 二 、 法 律 特 征 1、 无 形 性 2、 垄 断 性 ( 独 占 性 或 排 他 性 ) 3、 地 域 性 4、 时 间 性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法 律 体 系n 专 利 权 保 护n 商 标 权 保 护

2、n 著 作 权 保 护n 反 不 正 当 竞 争n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权 益 :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 植 物新 品 种 等 当 前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的 基 本 政 策n 加 强 保 护 : 是 基 于 当 前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展 状 况 及 所 处 国 内 外 环 境 的 必 然 选 择 。n 分 门 别 类 : 是 适 应 知 识 产 权 自 身 属 性 和特 点 的 必 然 要 求 。 ( 科 技 成 果 权 、 商 业 标 识 权 )n 宽 严 适 度 : 是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与 经 济 发 展内 在 规 律 性 的 要 求 。 江

3、 苏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审 判 基 本 特 点n 一 、 案 件 数 量 逐 年 上 升 一 审 案 件 从 1995年 的 202件 上 升 至 2008年 的 1839件 ,2009年 2739件 , 2010年 3852件 ,2011年 5476件 。n 二 、 案 件 地 区 分 布 不 平 衡 主 要 集 中 在 经 济 、 科 技 、 文 化 相 对 发 达 苏 南 、 南京 、 南 通 , 约 占 全 省 案 件 数 的 70 80%。n 三 、 案 件 类 型 相 对 集 中 , 新 类 型 案 件 不 断 出 现 案 件 类 型 主 要 集 中 在 著 作 权 、 商

4、标 权 、 专 利 权 三类 。 近 年 年 该 三 类 案 件 占 收 案 总 数 的 87%。 另 外 , 近年 来 也 出 现 了 恶 意 诉 讼 损 害 赔 偿 、 确 认 不 侵 权 等 一 批新 类 型 案 件 。 江 苏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审 判 基 本 特 点n 四 、 关 联 案 件 占 据 相 当 比 例 主 要 集 中 在 音 乐 作 品 以 及 音 乐 作 品 、 电 影作 品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n 五 、 涉 外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逐 年 递 增 涉 及 英 、 美 、 法 、 德 、 日 本 、 加 拿 大 、

5、 韩国 等 多 个 国 家 。n 六 、 案 件 调 解 、 撤 诉 率 高 平 均 调 撤 率 在 70%左 右 。 江 苏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审 判 基 本 情 况 介 绍n 知 识 产 权 审 判 体 系 设 置n 我 省 13个 中 院 均 成 立 了 专 门 审 理 知 识 产权 民 事 案 件 的 知 识 产 权 庭 。n 新 增 了 一 批 专 利 管 辖 法 院 和 管 辖 部 分 知识 产 权 案 件 的 基 层 法 院 。 ( 目 前 有 11个专 利 管 辖 中 院 和 24个 审 理 部 分 知 识 产 权案 件 的 基 层 法 院 ) 江 苏 法 院 知 识 产

6、 权 审 判 基 本 情 况 介 绍n 南 京 : 玄 武 、 鼓 楼 、 江 宁 、 雨 花n 苏 州 : 虎 丘 、 园 区 、 张 家 港 、 常 熟 、 昆 山 、 太仓 、 吴 江n 无 锡 : 江 阴 、 滨 湖 、 宜 兴 、 新 区n 常 州 : 新 北 区 、 天 宁 、 武 进n 南 通 : 通 州 、 启 东 、 海 安n 镇 江 : 开 发 区n 扬 州 : 广 陵 区 n 盐 城 : 大 丰 江 苏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审 判 基 本 情 况 介 绍n 实 行 知 识 产 权 “ 三 审 合 一 ” 改 革 试 点 自2008年 起 , 在 南 京 、 苏 州 、

7、 南 通 、 扬 州中 院 以 及 其 下 属 的 3个 基 层 法 院 进 行 试 点 ,将 试 点 法 院 受 理 的 所 有 一 、 二 审 知 识 产权 民 事 、 刑 事 、 行 政 案 件 归 由 知 识 产 权庭 审 理 。 2009年 7月 1日 ,三 审 合 一 改 革 试点 工 作 在 全 省 法 院 展 开 。 江 苏 法 院 知 识 产 权 审 判 基 本 情 况 介 绍n 全 省 法 院 所 有 知 识 产 权 一 、 二 审 案 件 均 实 现 公开 开 庭 , 所 有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裁 判 文 书 均 上 互 联网 公 开 , 数 量 居 全 国 法 院

8、 前 列 。 n 技 术 专 家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 技 术 专 家 参 与 知 识产 权 案 件 审 理 制 度 知 识 产 权 民 事 法 官 配 备 情 况 全 省 法 院 共 有 知 识 产 权 法 官 150余 人 , 学 历 层次 较 高 , 经 验 相 对 丰 富 , 年 龄 相 对 较 轻 。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审 理 的 基 本 情 况n 一 、 案 件 类 型n 1、 侵 权 类 : 侵 犯 专 利 权 纠 纷 、 侵 犯 商 标 权 纠纷 、 侵 犯 著 作 权 纠 纷 、 不 正 当 竞 争 纠 纷 、 确 认不 侵 权 纠 纷n 2、 权 属 类 :

9、 专 利 权 权 属 纠 纷 、 商 标 权 权 属 纠纷 、 著 作 权 权 属 纠 纷 、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权 属 纠 纷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专 有 权 权 属 纠 纷 、 计 算 机 网络 域 名 权 属 纠 纷n 3、 合 同 类 : 知 识 产 权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纠 纷 、 技术 合 同 纠 纷 、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纠 纷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审 理 的 基 本 情 况n 二 、 民 事 责 任n ( 一 ) 停 止 侵 权n ( 二 ) 赔 偿 损 失n 1、 填 平 原 则n 2、 知 识 产 权 在 商 品 中 的 比 重n 3、

10、妨 碍 举 证 时 推 定 规 则 的 适 用n 证 据 规 定 第 七 十 五 条 对 此 的 规 定 是 : “ 有证 据 证 明 一 方 当 事 人 持 有 证 据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提 供 , 如 果 对 方 当 事 人 主 张 该 证 据 的 内 容 不 利于 证 据 持 有 人 , 可 以 推 定 该 主 张 成 立 ”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审 理 的 基 本 情 况n 二 、 民 事 责 任n ( 二 ) 赔 偿 损 失n 4、 法 定 赔 偿n 参 考 因 素 : 1) 知 识 产 权 的 种 类 , 即 创 新 程 度 的 高 低 ; 2)侵 权 行 为 的 性

11、质 、 持 续 时 间 、 范 围 、 后 果 等 ; 3) 合 理 的 转让 费 、 许 可 使 用 费 等 收 益 、 报 酬 ; 4) 被 告 的 经 营 规 模 ; 5)被 告 的 过 错 程 度 ; 6) 被 告 有 无 侵 权 史 ; 7) 被 告 有 无 对 权利 人 侵 权 判 决 未 予 执 行 或 完 整 执 行 的 记 录 ; 8) 原 告 因 侵 权行 为 受 到 商 业 信 誉 损 失 的 , 可 以 将 商 业 信 誉 损 失 作 为 确 定赔 偿 数 额 的 因 素 ; 9) 如 果 未 判 决 销 毁 涉 案 侵 权 产 品 的 , 可以 视 情 况 增 加 法

12、 定 赔 偿 的 数 额 。 n 5、 合 理 费 用n 单 独 计 算 ; 关 联 性 、 合 理 性 审 查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审 理 的 基 本 情 况n 二 、 民 事 责 任n ( 三 ) 侵 权 物 品 的 处 置n 一 是 销 毁 侵 权 产 品 是 否 会 损 害 社 会 公 共利 益 或 给 被 告 造 成 不 必 要 损 失 , 形 成 不必 要 的 资 源 浪 费 ;n 二 是 侵 权 工 具 是 否 属 于 生 产 侵 权 产 品 的专 用 模 具 ; n 三 是 销 毁 侵 权 物 品 的 实 际 可 执 行 性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一 、 案

13、 件 的 主 要 类 型n 1、 专 利 侵 权 诉 讼n 2、 专 利 权 归 属 诉 讼 ( 专 利 申 请 权 及 专 利 权 权 属 纠 纷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二 、 主 要 援 引 的 法 规 及 司 法 解 释n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 1984年 颁 布 , 1992年 、2000年 、 2008年 三 次 修 正 )n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 2001年 公 布 ,2002年 第 一 次 修 订 , 2010年 第 二 次 修 订 )n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专 利 纠 纷 案 件 适

14、 用 法 律 问 题的 若 干 规 定 ( 法 释 2001 21号 ) n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侵 犯 专 利 权 纠 纷 案 件 应 用 法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09 21号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三 、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案 件 审 理 的 基 本 思 路n 1、 审 查 涉 案 专 利 权 的 有 效 性n 2、 审 查 并 确 定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n 3、 审 查 被 控 侵 权 行 为 是 否 成 立n 4、 审 查 被 告 抗 辩 是 否 成 立n 5、 审 查 并 确 定 民 事 责 任 的 承

15、担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四 、 发 明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侵 权 判 定n 1、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的 确 定 : 发 明 或 实 用 新 型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以 其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为 准 ,说 明 书 及 附 图 可 以 用 于 解 释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n 2、 专 利 侵 权 对 比 方 法 : 技 术 特 征 的 对 比 , 而非 整 体 技 术 方 案 的 对 比 。n 3、 对 比 原 则 : 一 一 对 应 , 全 面 覆 盖 原 则 ; 等同 原 则 ;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 捐 献 规 则 专 利

16、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五 、 等 同 原 则 的 适 用n 1、 基 本 概 念 及 判 断 原 则n 等 同 的 技 术 特 征 : 以 基 本 相 同 的 手 段 ,实 现 基 本 相 同 的 功 能 , 达 到 基 本 相 同 的效 果 , 并 且 本 领 域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在 侵 权行 为 发 生 时 无 需 创 造 性 劳 动 即 可 联 想 到的 特 征 。n “ 三 基 本 ” 标 准 的 判 断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五 、 等 同 原 则 的 适 用n 2、 案 例n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为 : “ 高 炉 炉 顶 溜 槽 式 布 料 器 用

17、抓 提 式 角 驱 动 机构 , 该 机 构 借 助 与 轴 承 大 托 圈 内 套 连 接 的 弧 状 异 型 连 杆 通 过 曲 柄与 溜 槽 上 耳 轴 相 连 接 实 现 角 转 动 力 矩 的 传 递 , 其 特 征 在 于 该 驱动 机 构 由 同 步 反 向 机 构 驱 动 下 的 两 根 同 步 、 反 向 、 平 行 的 驱 动 轴及 连 接 在 该 驱 动 轴 上 面 的 呈 对 称 分 布 的 曲 柄 连 杆 机 构 组 合 与 轴 承大 托 圈 中 外 套 上 的 衬 套 圈 相 铰 接 组 成 的 , 曲 柄 连 杆 机 构 组 合 包 含四 个 对 称 分 布 在

18、驱 动 轴 上 面 的 曲 柄 连 杆 机 构 , 连 杆 的 末 端 借 助 支架 与 轴 承 大 托 圈 外 套 上 的 衬 套 圈 铰 接 , 支 架 固 定 在 衬 套 圈 上 与 曲柄 连 杆 机 构 位 置 对 应 均 匀 分 布 , 同 步 反 向 机 构 是 一 对 同 齿 数 /同 模数 相 啮 合 的 齿 轮 组 成 , 设 定 在 两 齿 轮 的 轴 上 的 复 式 曲 柄 连 杆 机 构与 两 驱 动 轴 分 别 相 连 接 , 两 齿 轮 轴 中 的 一 个 与 动 力 源 变 速 箱 的 输出 轴 相 连 。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五 、 等 同 原

19、 则 的 适 用n 2、 案 例n 李 玉 清 案 对 比 情 况 .docn 原 告 布 料 器 上 传 动 .avin 原 告 布 料 器 下 传 动 .avin 被 告 布 料 器 上 传 动 .avin 被 告 布 料 器 下 部 .avi n 机 械 原 理 .avin 原 告 同 步 反 向 .avin 反 思 : 专 利 说 明 书 的 撰 写 问 题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六 、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的 适 用n 1、 依 据n 2009 21号 司 法 解 释 第 6条 : 专 利 申 请 人 、专 利 权 人 在 专 利 授 权 或 者 无 效 宣 告 程

20、序 中 , 通过 对 权 利 要 求 、 说 明 书 的 修 改 或 者 意 见 陈 述 而放 弃 的 技 术 方 案 , 权 利 人 在 侵 犯 专 利 权 纠 纷 案件 中 又 将 其 纳 入 专 利 权 保 护 范 围 的 , 人 民 法 院不 予 支 持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六 、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的 适 用n 2、 案 例n “ 一 种 防 盗 螺 栓 连 接 副 ” 实用 新 型 专 利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为 :一 种 防 盗 螺 栓 连 接 副 , 包 括螺 栓 (1)和 螺 帽 (2); 其 特 征是 所 述 螺 栓 的 头 颈 部 设 有 凸牙

21、 (4), 所 述 螺 帽 的 上 端 面 外圈 有 在 其 轴 向 上 延 长 的 护 沿(5); 同 时 设 置 圆 柱 体 并 帽(3), 所 述 并 帽 (3)沉 入 螺 帽护 沿 (5)内 , 并 帽 (3)周 边 上有 均 匀 分 布 的 凹 槽 (6)。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六 、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的 适 用n 2、 案 例n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中 : 请 求 书 所 附 对 比 文 件 之 一 为严 沛 钦 的 “ 锁 紧 型 防 盗 螺 母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其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为 : 一 种 锁 紧 型 防 盗 螺 母 , 由

22、主 螺 母 和 锁 紧 螺 母 构 成 , 其 特 征 是 主 螺 母 的 内螺 纹 和 锁 紧 螺 母 的 内 螺 纹 相 适 应 , 在 主 螺 母 之螺 孔 的 上 端 侧 壁 设 置 有 向 外 壁 方 向 凹 入 的 环 形台 阶 , 该 环 形 台 阶 的 内 径 大 于 锁 紧 螺 母 的 外 径 ,其 高 度 大 于 锁 紧 螺 母 的 高 度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六 、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的 适 用n 2、 案 例n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中 的 意 见 陈 述 书 : 程 在 中 专 利 权 利 说 明书 所 述 的 螺 帽 和 严 沛 钦 专 利

23、 的 主 螺 母 不 同 。 专 利 的 螺帽 和 并 帽 是 一 部 件 的 组 合 体 , 合 称 之 螺 帽 ; 严 沛 钦 权利 要 求 书 中 的 主 螺 母 是 个 独 立 元 件 。 从 防 盗 的 功 能 来看 , 严 沛 钦 的 “ 锁 紧 型 防 盗 螺 母 ” , 它 和 标 准 螺 栓 配套 使 用 , 从 螺 栓 头 部 倒 拧 可 以 轻 松 地 卸 下 螺 栓 , 不 具备 防 盗 功 能 。 程 在 中 专 利 是 “ 一 种 防 盗 螺 栓 连 接 副 ” ,是 个 整 体 , 螺 栓 头 的 颈 部 设 有 凸 牙 , 安 装 后 , 螺 栓 不可 倒 拧

24、; 圆 柱 体 并 帽 沉 入 螺 帽 护 沿 内 , 专 用 工 具 容 易安 装 , 并 帽 力 矩 大 , 故 螺 帽 、 螺 栓 全 防 盗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六 、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的 适 用n 2、 案 例n 法 院 观 点 : 程 在 中 认 为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六 边 形 并 帽 与 专 利 圆 柱 体 并 帽 构 成等 同 , 但 根 据 禁 止 反 悔 原 则 , 程 在 中 在 陈 述 书 中 明 确 其 专 利 的 螺 帽 部 分与 严 沛 钦 的 专 利 不 同 , 并 强 调 圆 柱 体 并 帽 及 均 匀 分 布 的 凹 槽 ,

25、 以 专 用 工具 容 易 安 装 , 能 达 到 防 盗 效 果 。 而 严 沛 钦 专 利 的 主 螺 母 是 个 独 立 元 件 ,它 和 标 准 螺 栓 配 套 使 用 , 从 螺 栓 头 部 倒 拧 可 以 轻 松 卸 下 整 个 螺 栓 , 不 具备 防 盗 功 能 。 因 此 在 侵 权 判 定 时 , 就 不 能 以 等 同 原 则 将 并 帽 的 保 护 范 围扩 大 到 六 边 形 , 亦 不 能 再 认 为 该 部 分 结 构 与 其 专 利 构 成 等 同 。 被 控 侵 权产 品 完 全 符 合 严 沛 钦 专 利 的 技 术 特 征 , 其 并 帽 (即 锁 紧 螺

26、 母 )是 六 边 形 ,不 是 圆 柱 体 , 并 帽 周 边 上 也 没 有 均 匀 分 布 的 凹 槽 , 故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未 落 入 专 利 保 护 范 围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七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侵 权 判 定n 1、 判 断 的 基 本 标 准 : 在 与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相 同 或 者 相 近 种 类 产 品 上 , 采 用 与 授 权 外 观 设计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的 外 观 设 计 的 , 应 当 认 定 被 诉侵 权 设 计 落 入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范 围 。n 2、 判 断 的

27、 基 本 原 则 整 体 观 察 、 综 合 判 断 原则 : 在 认 定 外 观 设 计 是 否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时 , 应当 以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的 一 般 消 费 者 的 知 识 水平 和 认 知 能 力 , 根 据 授 权 外 观 设 计 、 被 诉 侵 权设 计 的 设 计 特 征 , 以 外 观 设 计 的 整 体 视 觉 效 果进 行 综 合 判 断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七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侵 权 判 定n 3、 案 例 1 洗 涤 池 ( 单 池 )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案专 利被 控 侵 权 产 品 专 利 权

28、 案 件 的 审 理n 七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侵 权 判 定n 3、 案 例 1 洗 涤 池 ( 单 池 )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案n 公 证 购 买 的 OJ-9058洗 衣 柜 包 括 台 盆 ( 单 池 ) 和 一 个 长方 体 的 柜 子 。 涉 案 专 利 系 洗 涤 池 单 池 专 利 , 专 利 权 人起 诉 的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 单 池 ) 只 是 洗 衣 柜 产 品 的 一 个部 件 。n 被 告 的 主 要 抗 辩 理 由 : 1、 组 件 产 品 , 仅 具 功 能 , 不 能 比 对 单 池 ; 2、 两 者 既 不 相 同 也 不 相

29、似 ; 3、 侵 权 对 比 应 比 对 六 面 视 图 , 而 不 是 某 一 面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七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侵 权 判 定n 3、 案 例 1 洗 涤 池 ( 单 池 )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案n 可 以 比 对 洗 涤 池 ( 单 池 ) 并 非 仅 具 有 技 术 功 能 的 一 个 部 件 ; 洗 衣 柜产 品 中 的 洗 涤 池 ( 单 池 ) 相 对 独 立 , 可 以 单 独 销 售 。n 整 体 观 察 、 综 合 判 断 考 虑 区 别 点 , 关 注 设 计 要 点 考 虑 实 际 使 用 时 的 状 况 : 产 品

30、 正 常 使 用 时 容 易 被 直 接 观 察到 的 部 位 相 对 于 其 他 部 位 对 外 观 设 计 的 整 体 视 觉 效 果 更 具有 影 响 。 考 虑 相 同 和 不 同 部 分 在 视 觉 效 果 中 所 占 的 权 重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七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侵 权 判 定n 3、 案 例 2 外 观 设 计 相 近 似 判 断 原 则 及 方 法n 涉 案 专 利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对 比 文 件 1 对 比 文 件 2 对 比 文 件 3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七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侵 权 判 定n

31、 3、 案 例 2 外 观 设 计 相 近 似 的 判 断 原 则 及 方 法n ( 1) 根 据 现 有 设 计 的 状 况 考 虑 相 应 区 别 点 在 整 体 视 觉效 果 中 所 占 的 权 重 。 如 果 相 同 或 相 近 似 的 设 计 属 于 现有 设 计 , 一 般 认 为 这 部 分 设 计 在 整 体 视 觉 效 果 中 所 占权 重 较 小 , 对 比 的 重 点 是 局 部 的 区 别 点 。 n ( 2) 考 虑 设 计 空 间 ( 设 计 者 在 创 作 特 定 产 品 外 观 设 计时 的 自 由 度 ) 大 小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判 断 两 者 的

32、 区 别 点是 否 对 视 觉 效 果 有 所 影 响 。 n ( 3) 考 虑 现 有 设 计 , 确 定 专 利 的 保 护 范 围 及 设 计 要 点时 , 可 以 引 入 相 应 的 无 效 决 定 或 检 索 报 告 、 评 价 报 告作 为 参 考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八 、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抗 辩 事 由n 1、 现 有 技 术 ( 设 计 ) 抗 辩n 在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中 , 被 控 侵 权 人 有 证 据证 明 其 实 施 的 技 术 或 者 设 计 属 于 现 有 技术 或 者 现 有 设 计 的 , 不 构 成 侵 犯 专 利 权 。

33、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八 、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抗 辩 事 由n 1、 现 有 技 术 ( 设 计 ) 抗 辩n 案 例 1: 现 有 技 术 的 组 合 抗 辩 问 题 ( 专 利 活 动 式 出 纤 口 盖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八 、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抗 辩 事 由n 1、 现 有 技 术 ( 设 计 ) 抗 辩n 案 例 1: 现 有 技 术 的 组 合 抗 辩 问 题 ( 专 利 活 动 式 出 纤 口 盖 )n 现 有 技 术 : 一 份 美 国 专 利 和 长 途 通 信 传 输 机 房 铁 架 槽 道 安 装 设计 标 准 国 家 标

34、 准n 法 院 主 要 观 点 : 将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与 美 国 专 利 进 行 比 对 , 只 是 增 加了 在 开 放 式 的 出 纤 口 基 体 上 设 有 活 动 式 出 纤 口 盖 这 一 技 术 特 征 。 a.在 裸 露 的 结 构 上 加 盖 , 本 身 就 属 于 一 种 公 知 常 识 。 b.国 家 标 准 中明 确 规 定 : “ 列 、 主 槽 道 均 由 电 缆 支 架 、 侧 板 、 底 板 、 终 端 板 及盖 板 等 组 成 ” 。 虽 然 该 国 家 标 准 中 并 未 明 确 槽 道 上 的 盖 板 是 否 属于 活 动 式 盖 板 , 但 本

35、领 域 技 术 人 员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 在 开 放式 出 纤 口 基 体 上 或 槽 道 上 通 过 设 置 活 动 式 盖 板 , 实 现 既 对 其 中 的光 纤 加 以 保 护 , 同 时 又 便 于 多 次 出 纤 和 维 护 的 作 用 , 是 容 易 联 想到 的 , 属 于 本 领 域 中 的 一 种 公 知 常 识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八 、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抗 辩 事 由n 1、 现 有 技 术 ( 设 计 ) 抗 辩n 案 例 2: 现 有 设 计 抗 辩 案 例 专 利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现 有 设 计 专 利 权

36、案 件 的 审 理n 八 、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抗 辩 事 由n 2、 合 法 来 源 抗 辩n 对 合 法 来 源 证 据 的 审 查 a . 证 据 : 交 易 合 同 、 进 货 凭 证 ( 送 货 单 、 入 库单 ) 、 结 算 凭 证 ( 商 业 发 票 、 收 款 收 据 ) 、 证 人 证 言 、供 货 方 的 产 品 宣 传 册 等 证 据 b. 原 则 : 证 据 应 当 真 实 有 效 ; 证 据 内 容 相 互 印 证 ,形 成 完 整 证 据 链 ; 符 合 交 易 习 惯 ; 能 够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形 成 内 心 确 认 。 在 制 造 商 参 加

37、 诉 讼 的 案 件 中 , 对 合 法 来 源 证 据 的认 定 适 当 从 宽 , 否 则 应 当 从 严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九 、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行 为n 1、 组 装 专 利 产 品 , 认 定 属 于 制 造 行 为n 案 例 : 甲 公 司 购 买 路 灯 产 品 成 套 散 件 后 , 进 行 组 装 销 售 , 其 行 为不 属 于 单 纯 的 销 售 行 为 , 应 认 定 属 于 制 造 、 销 售 行 为 ; 乙 公 司 制 造 路 灯 产 品 成 套 散 件 并 销 售 给 他 人 , 属 于 为 他 人实 施 侵 权 行 为 提 供 帮

38、助 的 共 同 侵 权 行 为 。n 2、 回 收 特 定 包 装 物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用 于 包 装 与 专 利 产 品相 同 或 者 相 近 的 产 品 的 , 视 为 制 造 行 为 酒 瓶 案 专 利 权 用 尽 原 则 , 不 构 成 侵 权 ; 回 收 后 重 新 修 理 或 刷 新 ,属 于 变 相 制 造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九 、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行 为n 3、 共 同 侵 权 行 为n 案 例 基 本 案 情 : 原 告 拥 有 名 称 为 “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控 制 机 ( 2002P)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被

39、告 1向 被 告 2订 购 P字 形 票 箱 , 并 将 其 用 于 某 楼盘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控 制 机 的 改 装 。 法 院 认 定 : ( 1)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的 认 定 : 以 专 利 说 明 书 记 载 的 专 利 名 称 所表 明 的 产 品 为 准 , 不 能 以 基 本 承 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外 观 的 组 成部 件 来 确 定 专 利 产 品 。 ( 2) 改 装 专 利 产 品 的 行 为 , 应 认 定 为 制 造 行 为 。 ( 3) 未 经 许 可 制 造 、 销 售 反 映 专 利 产 品 外 观 的 部 件 , 不 构

40、 成 侵 犯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 但 制 造 并 销 售 该 产 品 部 件 的 一 方 明 知 购 买 方 是将 该 部 件 用 于 制 造 专 利 产 品 , 且 事 实 上 购 买 方 亦 实 施 了 制 造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的 行 为 , 上 述 行 为 人 构 成 共 同 侵 权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十 、 专 利 申 请 权 及 专 利 权 权 属 纠 纷 案 件 的 审 理n 1、 主 要 种 类 及 判 定 依 据n ( 1) 是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还 是 非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纠 纷n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或

41、 者 主 要 是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技 术 条 件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为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n ( 2) 合 作 开 发 或 委 托 开 发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的 成 果 权 属的 纠 纷 n 除 另 有 协 议 的 以 外 , 权 利 属 于 完 成 或 者 共 同 完 成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n ( 3) 其 他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十 、 专 利 申 请 权 及 专 利 权 权 属 纠 纷 案 件 的 审 理n 2、 案 例n 裁 判 要 旨 : 未 经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同 意 , 擅 自 将 技 术( 设 计

42、 ) 方 案 申 请 专 利 的 , 所 获 专 利 权 应 归 发 明 人 或设 计 人 所 有 。n 基 本 案 情 :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经 协 商 达 成 合 作 意 向 , 甲公 司 拟 向 乙 公 司 采 购 A型 号 工 具 柜 产 品 , 并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约 定 : 工 具 柜 根 据 甲 公 司 的 图 纸 以 及 卖 方的 尺 寸 修 正 图 制 造 加 工 。 合 同 签 订 后 , 双 方 连 续发 生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关 系 。 合 同 履 行 中 , 乙 公 司 根 据 甲公 司 新 型 号 产 品 需 求 , 另 行 设 计 出

43、其 他 三 个 型 号 的 工具 柜 产 品 , 并 陆 续 向 甲 公 司 供 货 。 后 乙 公 司 将 上 述 四种 型 号 的 工 具 柜 申 请 了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并 获 得 授 权 。 专 利 权 案 件 的 审 理n 十 、 专 利 申 请 权 及 专 利 权 权 属 纠 纷 案 件 的 审 理n 2、 案 例n 法 院 认 为 : 本 案 关 键 在 于 涉 案 专 利 的 设 计 方 案 是 否 使用 了 甲 公 司 图 纸 所 记 载 的 设 计 方 案 , 两 者 是 否 存 在 实质 性 差 别 。 根 据 查 明 的 事 实 , 涉 案 专 利 外 观

44、设 计 与 甲公 司 图 纸 所 记 载 的 设 计 方 案 基 本 相 同 , 由 于 尺 寸 导 致的 整 体 外 观 上 的 差 别 不 应 影 响 对 两 者 设 计 方 案 实 质 相同 的 判 断 , 且 长 方 体 或 矩 形 体 本 身 均 系 工 具 箱 的 常 规形 状 , 从 创 造 性 角 度 看 , 两 者 并 无 区 别 。 据 此 判 定 涉案 专 利 权 甲 公 司 所 有 ; 乙 公 司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申 请将 涉 案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人 变 更 为 甲 公 司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一 、 主 要 援 引 的 法 规

45、 及 司 法 解 释n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 1982年 颁 布 , 1993年 第一 次 修 正 , 2001年 第 二 次 修 正 )n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2002年 制 定 并实 施 )n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商 标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法 释 2002 32号 ) n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注 册 商 标 、 企 业 名 称 与 在 先权 利 冲 突 的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法 释 2008 3号 )

46、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二 、 注 册 商 标 的 内 涵 及 分 类n 基 本 内 涵 : 行 政 审 批 、 区 分 功 能 、 显 著性n 分 类 :n 1、 商 品 商 标 、 服 务 商 标 、 集 体 商 标 、 证明 商 标n 2、 文 字 商 标 、 图 形 商 标 、 组 合 商 标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三 、 商 标 侵 权 案 件 的 主 要 类 型n ( 商 标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n 1、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的 许 可 , 在 同 一 种 商 品 或 者 类 似 商品 上 使 用 与 其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者 近

47、 似 的 商 标 。n 2、 销 售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商 品 。 n 3、 伪 造 、 擅 自 制 造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或 者 销 售 伪 造 、擅 自 制 造 的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 n 4、 未 经 商 标 注 册 人 同 意 , 更 换 其 注 册 商 标 并 将 该 更 换商 标 的 商 品 又 投 入 市 场 的 。 n 5、 给 他 人 的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造 成 其 他 损 害 的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三 、 商 标 侵 权 案 件 的 主 要 类 型n ( 针 对 其 他 损 害 行 为 , 实 施 条

48、例 第 50条 及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n 1、 在 同 一 种 或 者 类 似 商 品 上 , 将 与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的标 志 作 为 商 品 名 称 或 者 商 品 装 潢 使 用 , 误 导 公 众 的 。n 2、 故 意 为 侵 犯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权 行 为 提 供 仓 储 、 运 输 、 邮 寄 、 隐匿 等 便 利 条 件 的 。n 3、 将 与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似 的 文 字 作 为 企 业 的 字 号 在相 同 或 者 类 似 商 品 上 突 出 使 用 , 容 易 使 相 关 公 众 产 生

49、 误 认 的 。 n 4、 复 制 、 摹 仿 、 翻 译 他 人 注 册 的 驰 名 商 标 或 其 主 要 部 分 在 不 相同 或 者 不 相 类 似 商 品 上 作 为 商 标 使 用 , 误 导 公 众 , 致 使 该 驰 名 商标 注 册 人 的 利 益 可 能 受 到 损 害 的 。n 5、 将 与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似 的 文 字 注 册 为 域 名 , 并 且通 过 该 域 名 进 行 相 关 商 品 交 易 的 电 子 商 务 , 容 易 使 相 关 公 众 产 生误 认 的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四 、 基 本 审 理 思 路n

50、1、 审 查 商 标 权 的 有 效 性 、 商 标 权 的 范 围和 使 用 状 态 。n 2、 审 查 被 控 侵 权 行 为 是 否 成 立 。n 3、 审 查 被 告 的 抗 辩 是 否 成 立 。n 4、 审 查 并 确 定 民 事 责 任 的 承 担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五 、 基 本 审 理 方 法n ( 一 ) 主 体 资 格 的 审 查n 1、 权 利 人 、 利 害 关 系 人n 独 占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的 被 许 可 人 : 可 以 单 独 起 诉 ;n 排 他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的 被 许 可 人 : 可 以 和 商 标 注册 人 共 同 起 诉

51、 , 也 可 以 在 商 标 注 册 人 不 起 诉 的情 况 下 , 自 行 起 诉 ;n 普 通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的 被 许 可 人 : 要 商 标 注 册 人明 确 授 权 , 可 以 起 诉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五 、 基 本 审 理 方 法n ( 二 ) 商 标 侵 权 判 定n 1、 商 品 、 服 务 的 相 同 或 类 似n 类 似 商 品 , 是 指 在 功 能 、 用 途 、 生 产 部 门 、 销 售 渠 道 、消 费 对 象 等 方 面 相 同 , 或 者 相 关 公 众 一 般 认 为 其 存 在特 定 联 系 、 容 易 造 成 混 淆 的 商

52、 品 。n 类 似 服 务 , 是 指 在 服 务 的 目 的 、 内 容 、 方 式 、 对 象 等方 面 相 同 , 或 者 相 关 公 众 一 般 认 为 存 在 特 定 联 系 、 容易 造 成 混 淆 的 服 务 。 n 商 标 注 册 用 商 品 和 服 务 国 际 分 类 表 ( 世 界 知 识 产权 组 织 ) 、 类 似 商 品 和 服 务 区 分 表 ( 我 国 商 标 局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五 、 基 本 审 理 方 法n ( 二 ) 商 标 侵 权 判 定n 2、 商 标 使 用n 商 标 使 用 包 括 将 商 标 用 于 商 品 、 商 品 包装 或

53、 者 容 器 以 及 商 品 交 易 文 书 上 , 或 者将 商 标 用 于 广 告 宣 传 、 展 览 以 及 其 他 商业 活 动 中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五 、 基 本 审 理 方 法n ( 二 ) 商 标 侵 权 判 定n 3、 商 标 的 相 同 或 近 似n 商 标 近 似 , 是 指 被 控 侵 权 的 商 标 与 原 告 的 注 册商 标 相 比 较 , 其 文 字 的 字 形 、 读 音 、 含 义 或 者图 形 的 构 图 及 颜 色 , 或 者 其 各 要 素 组 合 后 的 整体 结 构 相 似 , 或 者 其 立 体 形 状 、 颜 色 组 合 近 似

54、 ,易 使 相 关 公 众 对 商 品 的 来 源 产 生 误 认 或 者 认 为其 来 源 与 原 告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品 有 特 定 的 联 系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五 、 基 本 审 理 方 法n ( 二 ) 商 标 侵 权 判 定n 3、 商 标 的 相 同 或 近 似n ( 1) 以 相 关 公 众 的 一 般 注 意 力 为 标 准n 与 商 标 所 标 识 的 某 类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有 关 的 消 费者 和 与 前 述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营 销 有 密 切 关 系 的其 他 经 营 者 。n 需 特 别 注 意 的 是 , 商 标 所 标

55、 示 的 商 品 性 质 、 种类 、 价 格 等 因 素 不 同 , 相 关 公 众 的 范 围 和 注 意程 度 也 就 不 同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五 、 基 本 审 理 方 法n ( 二 ) 商 标 侵 权 判 定n 3、 商 标 的 相 同 或 近 似n ( 2) 对 比 方 法n 整 体 对 比 、 要 部 对 比 、 隔 离 对 比n 权 利 人 注 册 商 标 的 实 际 使 用 形 态 与 注 册 形 态 不一 致 的 情 况n 文 字 商 标 近 似 的 判 定 : 外 形 、 呼 叫 、 含 义 图 文商 标 近 似 的 判 定 : 整 体 比 对 和 要

56、部 比 对 n 商 标 的 知 名 度 和 显 著 性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五 、 基 本 审 理 方 法n ( 二 ) 商 标 侵 权 判 定n 3、 商 标 的 相 同 或 近 似n ( 3) 混 淆 误 认n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再 审 云 南 城 投 置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山东 泰 和 世 纪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济 南 红 河 饮 料 制 剂 经 营 部侵 犯 商 标 权 纠 纷 案 中 作 了 进 一 步 的 阐 述 , 判 决 认 为“ 判 断 是 否 构 成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意 义 上 的 商 标 近似 , 不 仅 要

57、 比 较 相 关 商 标 在 字 形 、 读 音 、 含 义 等 构 成要 素 上 的 近 似 性 , 还 要 考 虑 其 近 似 是 否 达 到 足 以 造 成市 场 混 淆 的 程 度 。 为 此 , 要 根 据 案 件 具 体 情 况 , 综 合考 虑 相 关 商 标 的 显 著 性 、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 是 否 有 不 正当 意 图 等 因 素 , 进 行 近 似 性 判 断 。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 二 ) 商 标 侵 权 判 定n 3、 商 标 的 相 同 或 近 似n ( 3) 混 淆 误 认n 狭 义 混 淆 : 商 业 来 源 的 混 淆 , 即 相

58、 关 公 众 可 能 对 商 品或 服 务 的 出 处 产 生 错 误 , 将 假 冒 者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误 认为 是 商 标 权 人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n 广 义 混 淆 : 对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其 他 方 面 产 生 相 同 性 的 误认 。 如 将 商 标 用 于 不 相 同 、 不 相 类 似 的 商 品 上 , 公 众可 能 错 误 地 认 为 两 个 经 营 者 之 间 存 在 某 种 联 系 , 诸 如隶 属 关 系 、 赞 助 关 系 、 许 可 关 系 。 广 义 的 混 淆 一 般 发生 在 不 同 种 商 品 或 服 务 之 间 。 商 标 权

59、案 件 审 理n 五 、 基 本 审 理 方 法n ( 二 ) 侵 权 抗 辩n 1、 合 理 使 用 : 注 册 商 标 中 含 有 的 本 商 品 的 通 用 名 称 、图 形 、 型 号 , 或 者 直 接 表 示 商 品 的 质 量 、 主 要 原 料 、功 能 、 用 途 、 重 量 、 数 量 及 其 他 特 点 , 或 者 含 有 地 名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人 无 权 禁 止 他 人 正 当 使 用 。n 通 用 名 称 : “ 自 行 车 +图 形 ” 注 册n 特 有 名 称 : 商 标 局 2003年 就 “ 灯 影 ” 是 否 为 牛 肉 商 品土 特 产 专

60、 用 名 称 的 问 题 批 复 四 川 省 工 商 局 时 认 为 ,“ 灯 影 牌 ”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虽 然 应 当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但 灯 影 牛 肉 是 四 川 达 县 的 著 名 特 产 , 因 此 无 权 禁 止 他人 正 当 使 用 “ 灯 影 牛 肉 ” 文 字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五 、 基 本 审 理 方 法n ( 二 ) 侵 权 抗 辩n 1、 合 理 使 用n 地 名 使 用 : 百 家 湖 、 茅 山 老 鹅 案 例n 指 示 性 使 用 : 指 示 性 合 理 使 用 是 为 了 客观 地 说 明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特 点

61、 、 用 途 等 而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的行 为 。 “ 本 店 出 售 茅 台 酒 ”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五 、 基 本 审 理 方 法n ( 二 ) 侵 权 抗 辩n 2、 在 先 权 利n 3、 权 利 用 尽n 平 行 进 口 : 未 经 本 国 商 标 注 册 权 人 或 商标 使 用 权 人 的 许 可 , 从 其 他 国 家 以 合 法渠 道 进 口 相 同 商 标 商 品 并 在 本 国 销 售 的行 为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六 、 案 例n 1、 “ 乐 活 ” 案n 不 服 工 商 机 关 行 政 处

62、 罚 的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n 被 控 侵 权 的 标 识 注 册 商 标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六 、 案 例n 1、 “ 乐 活 ” 案n 争 议 焦 点 :n 1) 被 控 侵 权 标 识 是 否 属 于 商 标 性 使 用n 2) 两 商 标 是 否 构 成 近 似n 3) 工 商 行 政 机 关 给 予 停 止 侵 权 并 罚 款 50万 元是 否 合 法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六 、 案 例n 1、 “ 乐 活 ” 注 册 商 标 案n 裁 判 要 旨 :n 1) 判 断 商 品 上 的 标 识 是 否 属 于 商 标 性 使 用 时 , 必 须 根 据 该

63、标 识的 具 体 使 用 方 式 , 看 其 是 否 具 有 识 别 商 品 或 服 务 来 源 之 功 能 ;n 2)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意 义 上 商 标 近 似 应 当 是 混 淆 性 近 似 , 是否 造 成 市 场 混 淆 是 判 断 商 标 近 似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 其 中 , 是 否 造成 市 场 混 淆 , 通 常 情 况 下 , 不 仅 包 括 现 实 的 混 淆 , 也 包 括 混 淆 的可 能 性 ; n 3) 工 商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实 施 行 政 处罚 时 , 应 遵 循 过

64、罚 相 当 原 则 , 综 合 考 虑 处 罚 相 对 人 的 主 观 过 错 程度 、 违 法 行 为 的 情 节 、 性 质 、 后 果 及 危 害 程 度 等 因 素 行 使 自 由 裁量 权 。 工 商 行 政 机 关 如 果 未 考 虑 上 述 应 当 考 虑 的 因 素 , 违 背 过 罚相 当 原 则 , 导 致 行 政 处 罚 结 果 显 失 公 正 的 , 人 民 法 院 有 权 依 法 判决 变 更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六 、 案 例n 2、 “ 泰 隆 祥 ” 图 文 组 合 商 标 案n 注 册 商 标 : 图 形 加 “ 泰 隆 祥 ” 文 字 , 核

65、定 使 用商 品 为 床 架 ( 木 制 ) 、 垫 子 ( 床 垫 ) 、 弹 簧 床垫 等 , “ 泰 隆 祥 ” 牌 弹 簧 床 垫 是 市 及 省 名 牌 产品n 被 控 侵 权 标 识 : “ 秦 隆 详 ” 文 字 和 “ Q”型 图 案n 启 示 : 企 业 的 品 牌 意 识 不 够 强 , “ 傍 名 牌 ” 、“ 拱 便 车 ” 的 现 象 仍 较 为 突 出 , 全 省 法 院 受 理的 原 告 或 被 告 相 同 的 商 标 侵 权 关 联 案 件 779件 ,占 全 省 关 联 案 件 总 数 的 29.0%。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六 、 案 例n 3、

66、 康 威 案n 基 本 案 情 : 康 威 公 司 系 “ KANGWEI及 图 ” 注 册 商 标 专用 权 人 , 其 与 连 云 港 康 猛 公 司 签 订 特 约 经 销 协 议 ,约 定 连 云 港 康 猛 公 司 担 任 康 威 的 特 约 经 销 商 。 协 议 中明 确 约 定 : 如 果 连 云 港 康 猛 公 司 经 销 假 冒 广 州 康 威 公司 的 商 品 , 康 威 公 司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合 作 , 连 云 港 康 猛公 司 应 向 广 州 康 威 公 司 赔 偿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万 元 的 侵权 费 。 后 康 威 公 司 获 悉 连 云 港 康 猛 公 司 在 其 特 约 经 销店 里 经 营 假 冒 康 威 品 牌 的 产 品 , 遂 进 行 调 查 并 向 连 云港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新 浦 分 局 举 报 。 工 商 机 关 查 处 后 ,康 威 公 司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商 标 权 案 件 审 理n 六 、 案 例n 3、 康 威 案n 法 院 判 决 : 连 云 港 康 猛 公 司 立 即 停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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